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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及其保障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土地承擔著中國農民生產和生活保障的雙重功能,農民土地問題由此引起了黨和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然而,由于受傳統文化和社會習俗的影響,以及由此產生的婦女素質能力的局限,尤其是當代中國農業的女性化特征,使得農村婦女對土地的依附比男性更強,但她們的土地權利卻更容易遭受損害。為此,中國政府制定通過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為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提供保障。本文以社會性別為分析視角,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政策執行狀況進行以文獻綜述為主的回顧性研究,通過文獻搜集并輔之以個別案例的深度訪談,研究這些法律/政策的執行效果,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對策建議。

一、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基本概況

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政策上看,農村婦女擁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權益,《憲法》賦予男女平等的政治、經濟權利,《婚姻法》賦予夫妻雙方平等的財產權利,《婦女權益保護法》、《繼承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賦予男女在土地權利方面的平等地位,并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做了具體規定。

然而,在土地及其相關利益分配的實踐中,有的地方公然漠視男女平等的原則,嚴重踐踏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使農村婦女部分或全部失去其土地及其相關利益,給農村社會與經濟的健康發展埋下隱患。例如黑龍江省67個縣除綏化地區的8縣外,全部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采用了“順延”承包的方式[1],這就意味著農村婦女因婚姻流動而無法在新居住地獲得土地。這樣一來,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第一輪土地承包中男女兩性非均衡分配占有集體土地的矛盾不僅沒有緩解,反而更加突出,農村婦女因婚姻流動失去土地的問題無法解決。特別在農村集體經濟發達的地區,這些問題有愈演愈烈之勢,婦女因土地糾紛的上訪案件不斷由個人上訪發展為集體上訪。據廣東省人大信訪辦、省婦聯、廣州市婦聯統計:2000年廣東省共接待出嫁女來信來訪192宗,1659人次,大多是集體上訪,而且集體上訪的比率在逐年上升,省婦聯受理的出嫁女集體上訪案件占集體上訪總數的比率是:2001年為%,2002年為%,2003年7月止為%。

全國婦聯婦女兒童權益部的調查顯示,自1983年第一輪土地承包分配起,輕視、歧視婦女,侵犯出嫁女、離婚婦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權的問題在全國許多地區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如在一些地區計算家庭人口時,婦女只能分到男性50%—70%的土地,個別地區甚至出現了40%的勞動婦女沒有承包田和宅基地的情況。在1992年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了婦女與男子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批準上有平等的權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該法的實施辦法時,都在農村土地分配中對男女平等的原則做了明確規定,但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出嫁女、離婚喪偶婦女及其子女的土地權利仍然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村地區,婦女土地權利得不到保障的現象更為嚴重。第二輪土地承包啟動后,全國婦聯聯合各級婦聯在全國15個省的69個地市414個縣區大力宣傳《土地承包法》,提高基層干部的性別意識,糾正男女不平等的村規民約,推動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臺有利于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政策措施,但許多地區仍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侵犯婦女兒童土地權利及其相關經濟利益的現象。

2001年中國農業大學農村發展學院對全國17個省的22個村的快速調查發現,婦女土地權利的性別不平等不僅反映在婦女能否獲得土地上,而且還反映在婦女獲得土地的數量和質量上。在接受調查的19163人中,無地女性494人,占女性人數的5%,無地男性196人,占男性人數2%,無地女性是男性的倍;在對22個村163名18—50歲的已婚婦女的調查中發現,其中51名沒有土地,占調查人數的32%;在對22個村45名1995年后結婚的婦女調查中顯示,其中36名沒有土地,占調查人數的80%。這一調查結果說明在婦女——已婚婦女——1995年后結婚的婦女等不同婦女群體中,無地婦女的比例急劇增加。同時,調查結果還顯示婦女在獲得土地的數量和質量上都不如男性。

稍后,全國婦聯對全國1212個村的抽樣調查發現,在沒有土地的人群中,婦女占了七成,其中有%的婦女從來沒有分到過土地,有%的婦女因為結婚而失去了土地,有%的婦女在離婚后失去了土地。

2002年,中國改革發展研究院組織學生對西部12省95市397個行政村的典型調查發現,我國絕大多數地區在土地發包中都較好地貫徹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只有個別地區采取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口糧田、按男勞動力分配責任田”的土地承包辦法和“預測人口”的分地辦法,使婦女土地權利遭受損失。問卷顯示,有%的受訪婦女沒有土地,分析無地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嫁后失地”和“國家征用后失地”。問卷還顯示,土地初次分配以后,有%的已婚婦女土地留給了娘家,這種情況的發生是“30年不變”土地政策框架下的必然結果。

從一些學者對個別省區的調查結果來看,浙江省11個市幾乎都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有的是有戶口無土地,有的是有土地無戶口,有的是既無戶口又無土地,有的是部分享受經濟權益,有的是完全沒有享受經濟權益。海南省通過對海口、文昌、瓊海三個市的調查,發現有不少農村婦女不能與男性村民享受同樣的土地承包權利或土地征用補償款,有的婦女及其子女分不到土地或土地征用補償款,有的婦女及其子女只能分到男性村民土地或土地征用補償款的一半或40%。有的市縣、鄉鎮干部的法律意識和性別意識較差,執行國家法律不太嚴格,加劇了農村婦女土地糾紛的發生。筆者最近通過對山西、河北一些縣的調查發現,除了個別村因性別歧視在土地發包或福利分紅中損害婦女利益外,因婚姻流動導致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遭受損害的現象非常普遍,只不過是大多數農村婦女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土地權利遭受損害,或意識到了但習以為常,沒有主張自己的土地權利,所以沒有形成土地糾紛,但隨著農村婦女法制意識的增強和土地價值的提高,她們將會通過各種渠道主張自己的土地權利,土地糾紛也將隨之增多。此外,中央規定的“大穩定、小調整”政策在各地執行中也很難落實,據中國科學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張林秀等最近完成的一項全國六省市1200戶農戶調查的結果反映50%以上農戶所在的村從分田到戶以來從來沒有經歷過土地的小調整,而只有6%的農戶認為媳婦嫁進來以后能馬上分到地。

二、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案例分析

1.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遭受損害的幾種情況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遭受損害是指農村婦女因性別、婚嫁或婚變而導致土地承包權和相關經濟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在我國不同的地區,外嫁女享有的土地權益不盡相同,有的是部分享有,有的是完全不享有。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土地被征用后,婦女在分紅及其他社會福利方面的權益也受到損害。從我們收集到的自1995年以來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91個案例來看,主要表現為外嫁女、農嫁非、招婿女、離婚女、喪偶女、性別歧視等幾種。

外嫁女

一是多數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農村婦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有些地方為了保護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婦女出嫁時可以帶走土地”的地方法規,但由于傳統習俗和封建思想的影響,女兒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爭地,否則被視為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實際上出嫁女很難在娘家爭取到屬于自己的土地權利。

二是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村莊之間的土地分配和流轉方案不同,造成了農村婦女在婚姻的流動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權。有的地方為了土地使用公平,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凡遷出或取消戶口退地,新增人口進地”,嫁到外村的婦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強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這些婦女的土地及相關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三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隨著土地價值的提高和農民對土地承包權的重視,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不斷被剝奪。有的地方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不論出嫁女是否在夫家獲得土地承包權,都強行將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不是按人口重新分配,而是將第一輪土地承包合同順延30年,導致出嫁女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完全失去土地。據統計,廣西區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就有3000多人的土地被強行收回。[10]

出嫁不出村婦女

由于各地經濟條件不同,集體經濟發達的農村婦女與次發達或不發達的他村農民結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戶口遷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滯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戶口也在娘家村,這些村莊一般都會以“女嫁出”、“男娶進”的傳統習俗,責令其遷走戶口,同時強制收回其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土地補償費時,她們也得不到自己應有的那一份補償款。[11]

農嫁非婦女

“農嫁非”是指農村女孩嫁給城鎮男子,由于傳統戶籍制度的影響,娘家村要強行取消她們的戶籍和土地承包權,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婆家村也不予落戶分田;或與港澳臺男性結婚的女性,戶口無法遷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參加土地及其相關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婦女空掛戶不分田,還有的地方這些婦女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農業發展基金”,否則不予落戶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納“農業發展基金”,14歲之前也只能享受半個村民的待遇。[11]

招婿女

丈夫到女家落戶的婦女,即屬于倒插門的情況,按國家法律規定男方可以在女方落戶分田。但多數地方村集體卻根據“從夫居”的風俗,只允許無子戶其中的一個女兒招婿、落戶和分田,其余女兒的土地承包權被強行收回,上門女婿當然得不到土地;有的地方規定只有招婿婦女和1個子女與享有與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權益,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村民待遇;也有的地方規定入贅丈夫及其妻子獲得少量耕地,或只能分給一些次等土地。

離婚喪偶婦女

有的地方離婚婦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強行剝奪或被村集體強行收回,也有的婦女在離婚后,將戶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將土地收回,娘家村卻拒絕恢復其土地承包權;還有的在離婚后男方村里強行取消女方戶口,并收回責任田,娘家村也不給分地;也有的是離婚后前夫再婚,對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給其中一人落戶分田;有的地方農村婦女喪偶后,無論其能否從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村里強行將其戶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戶口、田地。[11]

性別歧視

有的地方實行“測婚測嫁”和“預測人口”制度,即到一定年齡的未婚女子要預先被剝奪土地承包權及其相關的利益分配資格,而未婚男子卻可以在結婚生子之前預先獲得“未來媳婦”和“未來子女”的耕地;有的地方將土地收益主要分配給男性戶主,外來戶、外嫁、離婚、喪偶婦女少分或不分;也有的地方只給18歲以上的男勞動力分責任田,喪偶婦女在其丈夫的責任田被村集體收回時,符合一定條件的,經村民2/3以上同意,才可按村男勞動力責任田的一半分得承包耕地;還有的地方分配土地時,給男孩分好地,給女孩分差地。調整土地時,婦女分配到的土地要瘦一些,零散一些,甚至是開墾出來的荒地。

2.法律政策執行狀況的案例分析

從我們收集到的1995年以來的91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及其相關利益遭受損害的案例中,以上幾種類型所占比例分別為:出嫁女的案例有28個,占總案例的%;農嫁非的案例有22個,占總案例的%;入贅丈夫的案例有11個,占總案例的%;離婚女的案例有12個,占總案例的%;喪偶女的案例有4個,占總案例的%;性別歧視的案例有14個,占總案例的%,見下表:

解決的案例(個)未解決的案例(個)總

上訴未上訴上訴未上訴計

法院的法院的法院的法院的

出嫁女案例7251428

農嫁非案例2161322

入贅男案例111811

離婚女案例501612

喪偶女案例11024

性別歧視0001414

總計165135791

從上表可以看出,近85%的婦女土地損害案例是由婚姻或婚變而造成的,性別歧視的案例不多,說明在農村土地分配中,多數地方能夠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男女兩性有同等的土地承包權。在婦女土地權益因婚姻而遭受損害的案例中,土地權益遭受損害的大都是出嫁不出村、農嫁非和入贅丈夫,很少有合乎習俗的外嫁女。但這并不是說出嫁又出村的外嫁女的土地權利能夠得到保障,實際上這部分婦女土地權益遭受損害的情況非常普遍,只是因為多數農民都認同這種土地分配方式,一般外嫁女也不會主張自己的土地權利,因而沒有形成土地糾紛。多數有關農村婦女的土地糾紛,都是由于打破了“隨夫居”的婚姻習俗和“男權主義”的治理模式,在現代文明與傳統習俗的激烈沖突中形成的。

從農村婦女土地糾紛案的解決情況來看,我們收集到的91個案例中,其中上訴法院的案例有29個,占總案例的%,未上訴法院的有62個,占總案例的%;已解決的案例有21個,占總案例的%,未解決的案例有70個,占總案例的%。在已解決的案例中,通過上訴法院解決的案例有16個,占已解決案例的%;通過基層政府解決的案例5個,占已解決案例的%,占未上訴法院案例的8%,說明上訴法院是解決農村婦女土地問題的有效途徑。

從法院的功能來看,在上訴法院的29個案例中,有16個案例成功解決,占上訴法院案例的%;未解決的案例13個,占上訴法院案例的%。從上訴法院未解決的13個案例來看,有的是地方法院以“村委會和婦女個體是不同的民事主體、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為由拒絕受理;有的是地方法院是以“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為由拒絕受理;有的是地方法院認為農村土地分配是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不支持婦女提出的土地要求;也有的是村委會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還有的是村集體沒有土地和資金,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同類案件不同的地方法院采取不同的態度和行動,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這說明地方法院是否作為和能否嚴格執法是婦女土地糾紛能否解決的關鍵,法院判決執行難的問題也是婦女土地問題難以解決的重要因素。不過,通過司法渠道主張土地權益的婦女還不是很多,尋求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婦聯組織保護的行政救濟仍然是農村婦女主張土地權益的主要途徑。

從基層政府的功能來看,在未上訴法院的62個案例中,通過基層政府解決的案例只有5個,解決率只有8%。多數情況是村委會以村規民約和習慣法為依據,拒不承認其損害行為,而基層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為土地承包是村民自治的內部事務,拒不處理婦女土地糾紛,地方婦聯組織對此類問題無所作為;有的基層領導認為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辦法是中央政策,地方政府沒有責任;有的是基層政府和村委會都承認對婦女土地權利的損害,但因村集體沒有土地和資金提供補償,也只能不了了之。從基層政府解決的5個案例來看,其中2個案例發生在家庭內部,是丈夫或婆家對離婚或喪偶婦女土地權益的侵害,基層干部通過說服教育解決了問題;2個案例是由于記者和新聞媒體的介入,引起了縣領導的高度重視,給了基層政府較大的壓力,迫使基層政府采取行政手段保證婦女土地權益;1個案例是婦女集體上訪,引起了市領導的高度重視,問題才得以解決。這說明基層政府的高度重視和依法行政是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關鍵因素,新聞媒體的監督和有關部門發揮作用對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非常重要。

從法律政策執行的結果來看,在出嫁不出村的28個案例中,已解決的案例有9個,占該案例的%;未解決的案例有19個,占該案例的%。在農嫁非的22個案例中,已解決的案例有3個,占該案例的%;未解決的案例有19個,占該案例的%。在入贅丈夫的11個案例中,已解決的案例有2個,占該案例的%;未解決的案例有9個,占該案例的%。在離婚女的12個案例中,已解決的案例有5個,占該案例的%;未解決的案例有7個,占該案例的%。在喪偶婦女的4個案例中,已解決的案例有2個,占該案例的50%;未解決的案例有2個,占該案例的50%。這說明婦女婚姻問題的復雜程度及其與傳統習俗沖突的激烈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婦女土地問題的解決。

3.損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社會后果

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及其相關利益遭受損失,導致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后果:

一是使婦女家庭陷入貧困。農村婦女失去土地后,作為生產者和消費者,失去了生產資料和衣食之源,但作為納稅人,卻要承擔農業稅以外的其它費用,極大地加重了這些婦女家庭的負擔,嚴重影響到這些婦女家庭正常的生產、生活和教育,并由此產生生活困難、兒童輟學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動搖了農村婦女的生活自信,甚至自暴、自棄、自殺等后果。

二是影響農村婦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婦女因沒有土地缺乏自主性,更加依賴于家庭和丈夫,這使得婦女的家庭地位降低,反過來使她們更依賴家庭。家庭地位的降低進而又影響婦女行使參與村務管理和決策的權利,降低她們的政治地位,而政治參與的缺失又反過來影響婦女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地位。

三是影響農業經濟的發展。婦女土地權益無保障影響婦女參與農業發展的積極性,尤其在農業女性化的今天,大量男性勞動力流動到城鎮尋求報酬更高的工作,婦女則留在農村經營承包土地,成為農業生產的主力軍,婦女土地權益遭受損害必然影響她們對土地的投入,最終影響整個農業經濟的發展。

四是造成極大的社會不公正。農村婦女失去土地承包權,違背了土地分配中的社會公正,形成公開的性別歧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從目前來看,使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和社會地位因婚姻流動而遭受損害;從長遠來看,這種土地分配辦法不僅會有無地之婦女兒童,也會有無地之成年男子,甚至會出現無地之家庭,而許多死去或落戶城鎮的人口卻擁有土地。

五是影響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男性外出打工,女性在家入農,但她們經營的卻是丈夫的土地,用著男人打工掙的錢,無疑成了社會的邊緣人。而因土地問題造成的積怨,容易引發鄰里糾紛、上訪鬧事及大規模群體事件,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的對策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盡管我國法律和政策規定了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權益,但由于國家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民間規約與國家法律的矛盾和沖突、缺乏有力的行政和司法救濟手段、經濟利益的驅動和婦女政治參與的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法律和政策執行中的社會性別卻不平等。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我國土地資源越來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再加上農業稅取消后,大量民工離城返鄉,從事農業生產,土地承包權對村民也將更為重要,如果分配不公將會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阻礙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所以,解決農村婦女土地問題成了黨和政府目前面臨的首要任務,本文針對法律/政策執行不力的原因,在總結國內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對策建議。

1.建立和完善保護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體系

土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農戶為單位發包給組織成員使用,土地所有權份額與成員身份密切相關。而農村集體成員身份由戶籍決定,要取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首先必須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戶籍。中國農民失去原集體身份包括大中專畢業參加工作、當兵轉業、出國移民、落戶城市、出嫁等多種情況,其中只有婚姻流動國家沒有要求強制性地遷移戶口,所以有必要根據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趨勢,通過法律條文的制定和修改,擴展法律規定的內容,增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的條件,以及家庭成員之間行使、變更、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限制,以增強法律執行中的可操作性,明確農戶和農民個體享受土地權益的合法依據,使男女平等的法律真正落實到現實生活中。具體內容

首先要保障法律賦予農村居民結婚或婚變后選擇戶籍或居住地的權利,以及不同情況下享受土地權益的基本原則。村集體根據戶口發包土地,凡屬本村戶口的村民享有同等的份額。成年人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成為男方或女方的家庭成員,并在結婚后第一個農業收成之后,流動方在新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權,原居住地收回其承包土地;農嫁非婦女,如果男方及其父母都是非農業戶口,女方及其子女在娘家落戶分田。如果男方父母是農業戶口,則由男女雙方約定落戶分田的地方;農村土地分配以家庭為單位,但家庭擁有的土地是按份共有,可以在家庭成員之間分割。離婚或喪偶婦女,若未因回原籍或再婚遷出戶口,村集體不得收回其承包土地,而且要按照村內土地調整的辦法,將其土地獨立出來。

其次村組要在大多數農戶或農民個體承包土地保持穩定的前提下,根據本村組家庭人口的增減情況,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土地調整政策,及時為新增人口和減少人口補進或退出土地,從而使土地在個別新增加和減少的人口之間進行小范圍的適當調整,體現社會公正。土地調整的數量和質量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避免造成農戶之間或農戶與村集體之間的土地糾紛。實行“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村集體要預留一定數量的“機動地”,主要用于解決人地矛盾,以適應本村范圍內因婚姻流動、生老病死等原因帶來的人口變化,但為了防止村干部以權謀私和濫用耕地,必須把機動地控制在該村耕地總面積5%的限額之內。

第三要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第6條、第30條等操作性不強且容易造成婦女土地權益受損的法律條例。第6條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與《婦女權益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條文重復,第30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時,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規定,不僅會為新居住地剝奪已婚婦女土地權益提供依據,還會引起出嫁女婆家和娘家、婆家村和娘家村之間的矛盾。

第四要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13條“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的規定,因為這條法律賦予了“土地經營承包權”的物權性質,土地實際上成了農民或農戶的私有財產。從目前來看,用《物權法》規范了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的土地的利用關系,意味著在30年的土地承包期內,只要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就擁有對自己所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必然造成婦女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和新生兒童沒有土地的社會不公平現象。從長遠來看,男子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土地,而婦女的土地經營權卻無法得到保障。

第五將《土地管理法》第14條修改為“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進行土地調整”。因為該法律中關于“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規定,實際上把憲法賦予公民的經濟權利當成了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交由村民集體決定,為多數人按照鄉土社會的傳統習俗對少數人實行暴政提供法律依據。

2.依法取締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民間規約

村集體發包土地時,一般不是根據國家法律,而是根據鄉土社會已形成的民間規約和習慣法,再加上農村一直采用的是男權主義的社會治理模式和家庭治理模式,致使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飽受民間規約的侵害。所以,依法取締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民間規約是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關鍵。

首先,基層政府對土地發包方的性別歧視行為,如“測婚測嫁”、“老婆田”、收回待嫁女土地、給女孩分壞田、給娶進的媳婦分荒地薄地、減少女孩的土地分紅等分配辦法,要堅決責令其糾正,確保男女兩性在土地發包中獲得相同數量和質量上的土地。土地發包方如果拒不糾正其性別歧視的行為或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于以土地合同為理由拒不配合村組土地調整的村民,也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次,改變“男婚女嫁”的婚姻習俗,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時,有權自由選擇其婚后在男方或女方戶口所在地落戶,通過婚姻登記來確定其村集體成員的資格。無論男女只要有了村集體成員資格,就有了該村集體成員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在土地及相關利益的分配中應該與其他村民有同樣的份額。通過農村土地制度的實行,實現婚姻習俗的變革和家庭革命,改變農村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并由此改變農村婦女的命運。

第三,加強村集體對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土地承包關系應該以家庭為單位,以個人為基礎,每個家庭成員在本家庭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有相同份額的土地,離婚或喪偶婦女如果沒有因再婚或其他原因遷出戶口,就不會失去村集體成員資格,應該與該村集體其他成員一樣具有婚姻的自由,享有土地承包權。

第四,加強村民自治組織建設,建立完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決策的方式,按照本村土地所有的土地的數量和質量,制定出符合本村實際的土地調整政策,使土地使用在大穩定的前提下,能夠在新增和減少人口之間進行小范圍的有序調整。同時,要建立和完善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確保農村土地管理和土地承包的透明、公開、公正,還要提高農村干部的政治素質、文化素質,提高他們的自我約束能力,以減少因土地調整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以及由此產生的村民與村集體、農戶與農戶、村民與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

第五,提高農村婦女政治參與比例,在村民自治組織建設中,確保農村婦女在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村民理財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長等村級組織中占有一定比例,使更多的婦女參與到村級事務的管理中,通過農村婦女自身的努力,真正達到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的目的。

3.為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提供行政和司法救濟

農村婦女在土地權益頻頻遭受損害,很大原因是基層政府對村民自治缺乏有效管理,不敢糾正與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法院對損害婦女土地的案件也缺乏有力的措施,所以,必須注重用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相結合的辦法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

首先,基層政府要充分認識保障婦女土地承包權的重要性。要將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提高到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男女平等和增進社會文明的高度來認識,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婦女承包土地的合法權益。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并大執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對違反法律規定、經批評教育又不改正者,堅決給予行政處分。要加強對村規民約的規范和監督,要依法監督、審查村民自治的具體內容,對于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要及時責令其糾正,對于損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案件要主動解決,及時化解矛盾。上一級政府對于基層政府不作為的行為,應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督促其改正。

其次,基層政府要大力宣傳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和保障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政策,轉變農村黨員干部的思想觀念。同時要加強農村社區的普法教育,通過印發《家庭法律讀本》和《農村法律讀本》,開辦農村婦女學校,開設法制宣傳欄,舉辦法律宣傳咨詢活動,利用電視、電臺、報刊進行專題報道等多種形式,推動農村廣大干部和群眾學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并通過法制教育樹立新道德、新風尚,正確引導和幫助干部群眾逐步消除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樹立男女平等意識,掌握法律精神,堅持依法辦事。提高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教育婦女認識到自己的合法權利,并鼓勵她們通過合法渠道爭取自己的權利。在農村形成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第三,暢通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司法渠道。對于村民土地承包權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糾紛土地糾紛案件,法院要通過多種渠道予以處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委。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保障婦女土地權利提供司法救濟途經。二是監督鄉村干部對土地政策的執行程度,嚴肅處理恣意違反法律政策的干部。嚴格村民自治的司法救濟程序,村民不服基層政府的行政責令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必須依法對政府的行政處理進行審查,防止司法權和行政權連手侵害村民自治。三是逐步發展保護婦女權益的民間組織,為婦女權益保護提供法律援助。四是應在縣級以上的市區建立婦女法律援助中心,從制度上為保障農村婦女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

四、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中的幾點困惑

在采取以上措施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時,產生了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也許這些問題是中國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必然出現的,有利于推進中國農村城市化進程,但如果處理不好也可能使一個突起的村莊迅速衰敗,阻礙城市化進程,這些問題應該引起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首先,可能造成城邊村和富裕村的人地矛盾突出和資源壓力加大。如果打破以往“男婚女嫁”的傳統習俗,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其婚后的戶口所在地,并在戶口所在地享受土地承包權及其相關利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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