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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庭審實質化改革對訴訟業務的影響范明志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青海高院(援青)主要內容一、庭審實質化改革的政策體現與實質二、庭審實質化對律師訴訟活動的影響第一部分庭審實質化改革的政策體現與實質——一種綜合的、潛移默化的影響一、庭審實質化的政策體現十八屆四中全會: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刑事?民事?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會簽的《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發布,共21條。強調要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

十一、規范法庭調查程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十二、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十三、完善法庭辯論規則,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法庭辯論應當圍繞定罪、量刑分別進行,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主要圍繞量刑進行。法庭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論辯護權。十四、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一律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規范定期宣判制度。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1.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

2.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經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3.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得因輿論炒作、上訪鬧訪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4.堅持程序公正原則,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民事訴訟中的庭審實質化的改革是如何體現的?

刑事庭審實質化體現為具體訴訟程序和訴訟制度,民事庭審實質化則體現為責任制、員額制、決策機制、訴訟程序、審判管理監督等一系列綜合性改革措施。有的改革措施對于民事訴訟庭審實質化影響是直接的,有的是間接的,這些措施應當成為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正當考慮因素。律師訴訟技術和藝術應建立在這些改革措施或者這些改革措施所影響的訴訟機制之上。影響庭審實質化的改革措施1、司法責任制(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

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責任追究機制2、法官員額制(人員分類管理)3、嚴禁領導干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4、司法公開改革:四大平臺5、司法信息化:流程、留痕(錄音錄像)6、從嚴治黨、八規、四風。7、訴訟程序改革1、司法責任制改革對庭審的影響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主要內容:(一)獨任制與合議庭運行機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通過隨機產生的方式,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在加強審判專業化建設基礎上,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審判領域類別,隨機確定案件的承辦法官。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隨機分案結果進行調整的,應當將調整理由及結果在法院工作平臺上公示。

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每年辦案數量應當參照全院法官人均辦案數量,根據其承擔的審判管理監督事務和行政事務工作量合理確定。人民法院可以分別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審判領域法官組成的專業法官會議,為合議庭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咨詢意見。合議庭認為所審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難、復雜而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可以將法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復議時參考,采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應當入卷備查。

(二)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

明確審判委員會統一本院裁判標準的職能,依法合理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審判委員會只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合議庭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出并列明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并歸納不同意見和理由。

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案件時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按照法官等級由低到高確定表決順序,主持人最后表決。審判委員會評議實行全程留痕,錄音、錄像,作出會議記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所有參加討論和表決的委員應當在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上簽名。(三)院長庭長管理監督職責院(庭)長除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從宏觀上指導法院(本庭)各項審判工作,組織研究相關重大問題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綜合負責審判管理工作。院長、副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的范圍內,并在工作平臺上公開進行。院長、副院長、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外不得對其沒有參加審理的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長、副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

(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2)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3)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院長、副院長、庭長對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但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院長、副院長、庭長針對上述案件監督建議的時間、內容、處理結果等應當在案卷和辦公平臺上全程留痕。

(四)審判責任范圍

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

(3)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后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2)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3)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

(4)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生變化的;

(5)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6)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

(7)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五)審判責任的承擔

獨任制審理的案件,由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承擔全部責任。

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共同承擔責任。

進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時,根據合議庭成員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情節、合議庭成員發表意見的情況和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自責任。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其本人發表的意見及最終表決負責。

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構成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時,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是否故意曲解法律發表意見的情況,合理確定委員責任。審判委員會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合議庭不承擔責任。

法官受領導干部干預導致裁判錯誤的,且法官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應當排除干預而沒有排除的,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司法責任制改革對庭審實質化的影響除了在職業道德風險上的影響,司法責任制將促使法官依法辦案,而法官的依法辦案必須建立在庭審的基礎之上。即使上升不到追究司法責任的司法瑕疵行為,也會通過績效考核來評價其行為,庭審是重要的考核內容。法官使自己免受責任追究的根本途徑在于對庭審中的事實負責,而不是對客觀事實負責。司法責任制的推行必然后續帶來對律師責任的重新定位:庭審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都有律師的參與,并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相聯系。司法責任制改革促進法官在責任上的庭審實質化。

2、法官員額制(司法人員分類管理)

法官員額制的主要內容:目的:推進法官職業化專業化,實行司法責任制比例: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39%,向一線傾斜。方式:考核為主、考試為輔;法官專業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通過。審判輔助人員改革仍然存在編制內書記員、輔助人員晉升為法官的通道。法官助理與書記員的職責:法官助理側重業務性:介入案件的實質性處理,在審判流程中承擔部分組織、主持、引導、調解、調查等職能。書記員側重事務性:在程序事務中承擔記錄、整理、裝訂、歸檔、校對等職能。允許聘用制。法官員額制對庭審的影響職責的明確更細的分工與責任的連接庭審實質化的前提及重要組成部分是審判主體的實質化。3、嚴禁領導干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有關規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兩高三部發布《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管理監督機制的意見(試行)》:自2017年5月1日起,院庭長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件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專業平臺:法院內外領導非法過問案件登記,直通紀檢部門。

禁止領導干預案件對庭審實質化的影響:從外部阻斷了影響庭審的渠道。“關系”的影響力大為下降。促使庭審成為決定案件結果的唯一程序。但是,也加劇了庭審法官獨立審判的責任,法官成為訴訟博弈的“主要對象”,對于司法職業保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司法公開對庭審實質化的影響2016年9月28日開通,2017年5月19日數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截至2017年2月12日20:00)司法公開對庭審實質化的作用庭審、文書等網絡公開標志著庭審實質化的向社會宣示。并在二者之間建立一種更加確定的聯系:庭審——裁判結果。司法公開為庭審實質化提供了社會監督機制。庭審公開后受到關注的不僅有法官,更有律師。

5、司法信息化對改革及對庭審實質化的影響“2015年將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審判大數據,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積極探索移動互聯環境下司法公開新途徑”。“大力實施‘天平工程’,加強法院信息化建設,深化司法公開,實現審判執行全程留痕。建立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通過網站、短信、微信等多種渠道推送案件流程信息,法院主動向當事人告知,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建立數據管理平臺,實現對全國法院案件信息的集中管理、實時統計。加強庭審直播網建設,推進庭審全程錄音錄像,各級法院通過視頻直播庭審8萬次。推進網上辦案,加強對立案、審判、執行、信訪各個環節的信息化管控。”

——2015年3月1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周強院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加快建設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

要大力推進“互聯網+訴訟服務”建設,更好地造福于廣大人民群眾要圍繞服務人民群眾、服務審判執行、服務司法管理,突出“全面覆蓋、移動互聯、跨界融合、深度應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特征,加快系統建設,強化保障體系,提升應用成效。——2016年7月16日最高院信息化小組第二次會議

“要全力促進人民法院信息化的轉型升級,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豐富的案例資源,加強云計算和大數據技術的運用,大力加強移動化辦公、可視化管理、數據化分析等系統的開發和運用,積極打造‘智能法院’,形成‘智慧司法快車道’。”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2015年第一次全體會議并講話

如何理解法院信息化3.0版?2016年5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認為,中國法院基本建成了以互聯互通為主要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實現了對審判執行、司法人事和司法政務三類數據的集中管理。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具體包括:形成全國法院固定和移動網絡相結合、全面支持廣大干警和社會公眾隨時隨地接入的“網絡法院”;形成司法公開和訴訟服務全面覆蓋全國法院和人民群眾,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法院”;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主要業務信息化覆蓋率100%,國家司法審判信息資源庫案件數據、電子檔案、司法解釋等覆蓋率100%,具有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按需服務能力的“智能法院”。網絡法院的建立杭州市西湖區、濱江區、余杭區人民法院電子商務網上法庭分別審理網絡支付糾紛類案件、著作權糾紛類案件、交易糾紛類案件。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電子商務網上法庭的審理范圍暫定為前述糾紛的上訴案件。2015年審理涉網購、網絡支付等糾紛1661件。杭州法院正在積極研究探索在原來電子商務網上法庭的基礎上建設網絡法院,將涉及網絡的案件從現有審判體系中剝離出來,構建專業、高效、便捷的司法體系,專門審理、研判涉網案件,以法治的理念、司法的手段加強網絡空間治理,更有力地服務和保障信息經濟發展。淘寶網購糾紛處理一種可資借鑒的網絡糾紛解決機制淘寶網購糾紛處理基本規則淘寶網大眾評審公約(試行)第十一條【評審裁決】(一)判定周期內,如支持任何一方的評審員達到16(含本數)人,則構成有效判定。判定支持率≥50%的一方獲勝。判定支持率計算公式如下:判定支持率=一方支持人數/判定參與人數。(二)判定周期內,如支持任何一方的評審員均不足16(含本數)人,則構成無效判定,淘寶網將人工介入對該違規行為及交易糾紛的判定處理。(三)評審員的評審裁決為一裁終局。庭審錄音錄像(2010、2017)全部、全程同時公開改革記錄方式替代筆錄審判管理(考核監督)維持庭審秩序驗證庭審內容司法信息化臨界點還遠嗎?網絡送達,網絡取證,網絡提訊,網絡開庭。在執行信息上更是通過網絡實現各方面的聯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電子記錄,錄音錄像取代書記員記錄。電子卷宗,公安、檢察已經啟動。電子流程。無紙化辦公。網絡技術基本為實現司法信息化提供了所有可能的幫助。臨界點:網絡法院、網絡訴訟程序的合法化。司法信息化對庭審實質化的影響更加凸顯庭審作為裁判基礎的作用。當前,司法信息化對于庭審實質化的作用尚停留在留痕記錄的層次,但是對于解決筆錄不準確問題具有重大意義。如果能夠實現對庭審內容的直接抓取并與證據認定、法律適用相關聯,司法信息化將使庭審實質化得以固定。這一步已經不再遙遠。6、訴訟程序改革對庭審實質化的影響2023/7/1舉證責任以前的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倒置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有證明的義務。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窮盡證明手段之后真偽不明的后果。新提法:要件事實:91條: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舉證真偽不明:108條:高度可能性----認定事實存在2023/7/1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解釋91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108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2023/7/1舉證責任的分配舉證責任的法定性:不是法官分配的,是實體法規范預設的,法官分析實體法規范,發現實體法背后隱含的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2001年證據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不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表述不嚴謹:特殊侵權的責任構成隱含著實體法條文。是實體法的特殊規則。不同于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2023/7/1例如: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消極行為。三要素:給付行為(遭受損失)、對方獲利、無合法原因。如何證明無合法原因?原告還是被告證明?首先讓原告證明,因為:1、原告的給付行為是有責任的,需要承擔風險;2、是要推翻一個穩定的社會關系;3、間接反證:對被告抗辯的反駁。被告提出一種抗辯,原告只要推翻就算舉證成功了。2023/7/1高度蓋然性(非優勢證據)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不是51%勝49%的問題。(英美法的優勢證據原則)犯罪:排除合理懷疑。訴訟程序改革對庭審實質化的作用進一步走向當事人主義庭審更像一個規則嚴格的格斗場庭審技術將更加重要而專業,英國的出庭律師制度佐證了這一點。與司法信息化、司法公開結合起來,將使庭審實質化的效果得以疊加性顯現。7、從嚴治黨(反腐)對庭審的影響從外圍消除了影響庭審實質化的因素和環境。僥幸心理屢次被證明是錯誤的。從嚴治黨(反腐)在法院中的推行規范了法官的行為,也從深層次理順了律師之間的競爭關系。二、庭審實質化的真正含義影響庭審實質化的改革措施:司法責任制、法官員額制、司法公開、司法信息化、嚴禁干預案件、從嚴治黨、程序改革;等等。——綜合構成了民事庭審實質化的制度鏈條庭審實質化的真正含義,并不是要建立一種中心地位,不是將某單位或者某些人或者某個環節作為解決問題的最重要的方式,它的實質應該是一種決策方式,是一種責任分配,是一種正義觀的改變。說它是一種決策方式,主要是指由法官根據庭審信息對案件進行最后決定,而不是由庭長院長進行審核。說它是一種責任分配,一方面是法官的責任的重新,另一方面是指律師的責任的重新分配,法官的責任重新界定是指,本輪司法改革所確定的“由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制;而律師責任的重新分配是指逐漸確立律師對當事人負責的機制,也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理解,一個是法官不在對當事人直接負責,或者說法官僅僅對律師在法庭上所提供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負責,而提供的事實和理由律師向當事人負責。另一個是更加強調律師的訴訟參與角色,比如在申訴案件當中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說它是一種正義觀的改變,主要是指程序正義得到進一步的凸顯,經過法定程序的審理,得出的結論已經得到當時的尊重和社會的尊重。司法既判力得到進一步的提高。也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的準確定位提供了基礎:沒有經歷庭審的檢察監督將失去正當性。第二部分庭審實質化對律師的影響

庭審實質化對律師訴訟責任的影響庭審實質化對律師訴訟思維的影響信息化庭審對律師訴訟活動的影響

一、庭審實質化對律師訴訟責任的影響

庭審實質化必然推動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的演進。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是如何使法官責任得以減退的?證據關門主義、法律適用的請求權基礎法官對追求客觀真實、解決糾紛的目標將越來越多地讓位于證據真實、法律適用,將前者放在司法為民的作風領域。裁判文書的表述更注重體現庭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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