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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年6月23日儀征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資料內容僅供參考,如有不當或者侵權,請聯系本人改正或者刪除。儀征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揚州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依法在本市市區規劃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局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四條市規劃部門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紅線圖)后,市城鄉建設局應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規劃許可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1、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設用地;2、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物;3、改變房屋、土地用途;4、房屋、宅基地的過戶、分戶;5、辦理戶口遷入、分戶(除夫妻投靠、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回原籍、退伍和轉業回原籍、”兩勞”釋放人員回原籍、漏戶口人員補登等幾種情況);6、核發工商營業執照;7、其它需要暫停辦理的事項。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上述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第五條征(用)地單位(以下統稱拆遷人)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實施拆遷。第六條拆遷人應當根據本辦法擬訂規劃許可用地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確認后報市城鄉建設局審核。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征地批準文件及經規劃許可的用地范圍圖;2、用地范圍內房屋拆遷調查測算情況;3、拆遷計劃及拆遷期限;4、安置方式及過渡期限;5、所需安置房源證明或補償安置資金證明;6、其它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的事項。第七條市城鄉建設局對拆遷人提交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后,向拆遷人發出《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準通知書》,并予以公告。第八條拆遷人應當選擇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并與房屋拆遷實施單位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拆遷人須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委托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拆遷人須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委托合同自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市城鄉建設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應當編制房屋拆除方案,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拆遷人和施工企業負責人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房屋拆除施工企業的監督管理部門。第九條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市房產管理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的名錄,從事房屋拆遷評估的人員必須具有《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對被拆遷人房屋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應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評估機構能夠進行評估,其評估行為有效。第十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負責做好房屋拆遷實施工作,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和發展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第十一條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準通知書》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具體載明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搬遷期限、臨時安置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拆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安置協議產生爭議的,能夠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能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第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依據,以拆遷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被拆遷人所持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為準。拆遷補償以上述兩證所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計算依據。第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或者載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第十六條《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準通知書》公告后,被拆遷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遷人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第十七條具有合法手續的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準通知書》公告發布之日止,不滿5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5%的補償。第十八條以下情況不予補償安置。1、違章建筑;2、逾期的臨時建筑、臨時建筑在建筑規劃許可證中或向有關單位出具的承諾中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3、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4、《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準通知書》公告后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修裝飾部分;5、對于租賃(借)被拆遷人房屋的承租人;6、其它按規定不予補償的。拆遷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安置,但應當給予適當補貼。第十九條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能夠實行貨幣補償,也能夠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能夠選擇拆遷補償方式。1、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以合法建房手續為一戶,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住房的,應當合并為一戶計算被拆遷住房面積。每戶能夠按下列規定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實確認安置面積;合法建筑面積大于230㎡的,按230㎡確認安置面積;每戶在確認的安置面積基礎上能夠向上靠戶型增加10㎡,跨戶型能夠增加20㎡。確認的安置面積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安置房的重置價格互補差價結算,靠戶型增加的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價格結算,跨戶型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價格結算。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92.4㎡的,按92.4㎡確認安置面積。每戶在確認安置面積基礎上能夠向上靠戶型增加10㎡,跨戶型能夠增加20㎡。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安置房的重置價格互補差價結算,合法建筑面積與92.4㎡之間的部分和靠戶型增加的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價格結算,跨戶型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價格結算。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在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基礎上增加150%的補償。2、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應向拆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給予被拆遷人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積在230㎡以內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按下述公式結算:貨幣補償安置款=[安置房價格-(安置房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被拆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30㎡的部分,在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基礎上增加150%的補償。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正式實施前,確因歷史原因造成被拆遷人無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但被拆遷人又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并確認其面積后(樓房戶最高確權面積不超過184.8㎡,平房戶最高確權面積不超過92.4㎡),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對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且能夠按規定分戶,但在拆遷區域內無住房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并確認其安置面積,確認的安置面積最高不超過92.4㎡。每戶在確認的安置面積基礎上能夠向上靠戶型增加10㎡,跨戶型能夠增加20㎡。確認的安置面積部分和靠戶型增加的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價格結算,跨戶型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價格結算。但該類被拆遷人不得選擇貨幣補償,且拆遷安置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若該類被拆遷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仍無能力承受此安置方式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由拆遷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小于50㎡的拆遷安置房給予安置,但不得跨戶型安置,50㎡以內不結算差價,安置房不得上市交易;若該類被拆遷人在取得安置房后經濟條件好轉,可按拆遷時安置房的重置價格購買產權,自取得產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人對住宅房屋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貨幣補償的金額增加20%的補償款。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拆遷面積小于安置房最小戶型50㎡,且又無力支付購房款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由拆遷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小于50㎡的拆遷安置房給予安置,但不得跨戶型安置,50㎡以內不結算差價。第二十三條城市規劃控制區內,不得單獨安排被拆遷人宅基地建房。第二十四條拆遷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沒有改變用地性質、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非住宅房屋,不作產權調換,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企業用房及其它非商業經營用房的,由拆遷人按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50%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商業經營用房時,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250%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第二十五條被拆遷人房屋權屬證書或土地使用證載明住宅用房,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納稅并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補償和安置,拆遷人應當付給被拆遷人營業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拆遷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第二十六條對于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6個月一次性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的過渡期限自交拆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24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因拆遷人的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逾期之日起,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再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因被拆遷人原因造成延期安置的,拆遷人自通知被拆遷人安置之日起,不再支付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對固定設備確實不能夠移裝的,應按現行價格支付給被拆遷人初裝費。第二十八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用和固定設備移裝費用。第二十九條因拆遷造成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納稅并連續經營五年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停業、停產等損失的,拆遷人應按房屋拆遷補償總額的10%,向被拆遷人支付停業、停產一次性補助費。第三十條被拆遷人將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拆遷人僅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其中,對承租人因停業、設備移裝、搬遷造成的損失補償,由被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第三十一條拆除在租用集體土地上建筑的各類房屋,按合法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予安置。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第三十三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宗教房產、文物古跡以及用于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三十四條市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使用的監管。資金監管的具體方法由市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第四章安置房建設管理第三十五條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拆遷安置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條拆遷安置房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安置房價格由市物價部門參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確定并公布執行。第三十七條拆遷安置房實行備案制度,被拆遷人未經許可不得變更安置房戶名。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八條拆遷安置房及被拆遷房屋的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裝修裝飾和附著物的補償評估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每年公布執行。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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