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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年4月19日職業技術學院中職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文檔僅供參考×××職業技術學院中職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高職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高職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學院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三年制中職學生(五年制高職學生前三年按此規定執行,轉段后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職學籍管理規定》執行)。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第三條錄取為本院的三年制中職和五年制高職新生,須持《××職業技術學院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報到須知》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向學院招生就業處、教務處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除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四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應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第五條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取消其學籍,退回原籍。第六條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能夠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在下一年開學前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在報到當天持有效證件以班為單位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延緩注冊。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第八條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上繳學費、住宿費等。學生前一學期有損壞教學設備、損壞、丟失圖書或體育器材等情況,需要交納賠償費用者,必須在注冊前全部交清。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能夠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未按規定繳費者,不予注冊。第九條五年制高職教育實施“3+2”分階段學籍學歷管理。學生在前三年學習階段具有中職生身份,執行中等職業教育管理辦法;后兩年進入高職階段,納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疇。第三章 學制與學分第十條我院中職生教育學制三年;學習階段的修業年限能夠二至五年。第十一條我院中職生教育實行成績和學分制培養方案。第十二條成績、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份量和成效的計量單位,是確定學生能否畢業的根據,也是制定教學計劃、分配課時的基本依據。第十三條 學分設定標準依據《××職業技術學院成績管理規定》和《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管理規定》執行。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升留級管理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第十六條 考核包括課程考核和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第十七條 學生經注冊、學習并參加課程的考核,成績合格者可獲得該門課程的相應學分。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只記錄考核成績,不能取得學分。第十九條 每學期末進行學業結算,累計已修的課程未取得學分達到12學分以上者或有2科以上不及格,各系向學生發放“學業成績警示單”。新學期開學前,學生應將帶有家長簽字的警示單回執交班主任存檔。第二十條 因學業原因留級:1. 每年初進行學分結算,上一年內已修的必修課和限選課未取得學分達到或超過20學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級處理。2. 在進入三年級之初進行學分結算,累計已修的必修課和限選課未取得學分達到或超過20學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級處理。3.在校學習階段,留級生需要重新學習留入班級在留級年度所開設的全部必修和限選課程,留級生學習這些課程的原有成績全部取消(需要重學)。第二十一條在校學習階段每學期初進行學分結算,累計已修的課程(含任選課)未取得學分達到或超過40學分者,或有6科及以上不及格,應予以退學。按規定應予以退學的學生,由教務處提出意見,學院領導審核同意后,向學生發放《退學通知書》。若學生本人及家長提出申請,教務處審核并報學院領導批準,可改為留級試讀。1. 申請留級試讀的學生應在接到教務處退學通知書的三個工作日內填寫《留級試讀申請表》一式三份,教學系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報學院領導批準。2. 留級試讀期為一年,學生在校期間只給一次試讀機會。若學生再次達到退學條件,予以退學。3. 留級試讀學生如遇下一年級無相同專業,可轉入下一年級的其它專業學習。4. 在校學習階段,留級試讀學生需要重新學習留入班級在留級年度所開設的全部必修和限選課程,留級生學習這些課程的原有成績全部取消(需要重學)。5. 留級試讀學生在試讀期間不享受獎學金、助學金。6. 留級試讀期間,學生若發生違紀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取消試讀資格,予以退學。第二十二條各門課程的成績和學分由教學系進行統計,匯總后上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在校園網提供學生成績查詢功能。在成績公布一周內,學生若對考核成績有疑義,可經過班主任或任課教師提出質疑,核實成績評定情況。若要求復核成績或復查試卷,應回校向教務處提交書面申請。第二十三條緩考1.因不可抗拒力導致不能按時參加期末考試者,可提前三天持有關證明到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臨時發生的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不能參加期末考試者,需在考試前聯系班主任,由班主任到所在系辦理,并報教務處備案,待學生返校后持有關證明到教務處補辦緩考手續。2.批準緩考的學生參加單獨補考,考試成績按課程成績評定辦法進行成績處理。3. 補考不辦理緩考。4. 期中考試不辦理緩考。未參加期中考試的學生,期中考試成績記0分。第二十四條補考與重修1.必修課、限選課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或經教務處批準的緩考者,可參加在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的補考。任選課不安排補考。2. 補考及格者可取得學分,課程成績記60分,學業檔案記載“補及”標記。3.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學分者必須參加重修。限選課程考核不合格應該重修,在其它限選模塊開設的情況下也能夠改修其它模塊的課程;任選課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重修,學生需重新選課。4.重修考核合格者可獲得學分,課程成績記60分,學業檔案記載“重及”標記。重修考核不合格者,記錄重修成績,不能取得學分。5. 重修不合格者,不安排補考,學生應重新申請重修。第二十五條需要重修的學生,按以下規定向教務處提出重修申請,辦理重修審批手續。未申請者不安排重修。重修辦法依據《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學分管理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一學期內學生缺課(包括因病假、事假、曠課產生的缺課,也包括因遲到、早退產生的折算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學時的三分之一者(含),或缺交作業超過布置作業量的三分之一者(含),取消其該門課程期末考試資格,視為“禁考”。期末考試前三天,教務處張榜公布被禁考的學生名單。被禁考者總評成績記為0分,禁止參加補考,相關課程應重修。第二十七條學生無故不參加期末考試被視為“缺考”。期末考試缺考,禁止參加補考,課程考核成績以0分記載,課程應重修。第二十八條學生在考試中有違紀行為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允許參加補考;在考試中發生作弊行為的,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禁止參加補考,課程應重修。對考試違紀或作弊的學生,根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學院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第二十九條取得國家認可的自學考試單科結業證書的課程,或在同類學校已學過的課程,且學時數與專業教學計劃中該課程的學時數基本相當,經本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由教學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根據《免修和獎勵學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可免修相應課程,直接取得課程成績和學分。第三十條 學生獲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證書,或在市、局級以上部門組織的課程競賽、技術或技能比賽、科技成果比賽中獲得前三名者,由教學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根據《免修和獎勵學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可免修對應課程或獎勵規定的學分。獎勵學分一般在留級審核前或畢業資格審核前進行。第三十一條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學生因體殘、體弱等原因申請免體,須有校醫室診斷證明,經學生所在教學系審核同意、基礎教研部主任批準,報教務處備案,方可由體育教師安排保健型體育課,根據學生具體情況提出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要求,并進行綜合考核,評定其體育課成績。第三十二條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第三十三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包括每學期的操行考核和累計第二課堂素質學分考核,按學院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學生未經批準,不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或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第三十五條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整體調整學生所學專業。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能夠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申請,在學期末由本人向所在教學系提出。1. 經我院考核認可,學生確有特長,轉入其它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2. 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3. 經我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4. 因復學或留級需轉入下一年級,但原專業沒有下一屆班級的,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第三十七條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已學課程與同年級擬轉入專業的已開設課程相比較,經教學系確認課程的替代關系之后,若欠修的必修課和限選課學分達到《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學分管理規定》要求的,應予以留級。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1. 入學成績低于擬轉入專業錄取分數下限的。2. 受辦學條件限制,轉出專業學生數較少或轉入專業學生數過多,將影響到正常教學秩序的。3. 經教學系考核,不具備特長或不具備本專業學習能力的。4. 招生時確定為委托培養、定向培養的。5. 應作退學處理的。6. 其它無正當理由的。第三十九條被我院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我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但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1. 前三年學習階段申請轉出到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者。2. 后兩年學習階段申請在高職院校間進行轉學者。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1. 入學后未滿一學期的。2.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院校轉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3. 招生時確定為委托培養、定向培養的。4. 應作退學處理的。5. 其它無正當理由的。第四十一條學生轉專業或轉學,對符合條件者,按以下程序辦理。1. 轉學、轉專業手續須在學期初辦理。2.學生轉專業,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且轉出專業所在教學系和轉入專業所在教學系審核同意后,由轉出專業所在教學系報教務處辦理手續。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因個人原因只能申請轉專業一次。3. 學生在本省市范圍內轉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且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出學校上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經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能夠辦理轉學手續。4.學生跨省轉學,須經轉出學校上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經兩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按公安部門戶籍管理規定審核。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第四十二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前三年學習階段和后兩年學習階段的休學時間分別不得超過一年。第四十三條經學生本人或家長聯系接受單位,并有接受單位出具的證明,由本人申請、家長簽字,教學系主任審核同意、教務處批準,學生可休學進行工學交替。因工學交替而申請休學者,須處于后兩年學習階段,年滿十八周歲。第四十四條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經醫院診斷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學生,應予休學。第四十五條學生本人提出休學申請,需填寫休學申請表并附證明材料,家長簽字同意,經所在教學系主任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第四十六條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課或參加考試。休學學生患病,凡已上相關保險且在保險期內的,醫療費報銷按保險公司規定辦理;保險過期或未上保險者,醫療費自理。第四十七條學生休學期滿前,應于新學期開學前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醫院健康證明,并經校醫務室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第四十八條休學期滿后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又無正當理由者,取消學籍。休學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或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者,取消學籍。第四十九條學生復學后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原專業無下一年級的可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轉入相近專業下一年級學習。第五十條學生在校期間要求出國學習,須向所在教學系提交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經教學系主任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有關部門審批。自費出國學習者若要求保留我院學籍,須辦理休學手續,保留學籍最長兩年。學籍保留期滿,不按時辦理復學手續者,其學籍自行取消。第五十一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能夠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做休學處理。若五年級參軍,在無欠修學分的前提下,按時提交軍旅實踐報告和部隊鑒定(替代畢業實踐環節),學生可按期畢業。第五十二條學院批準的學生休學或復學均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第七章 退 學第五十三條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做退學處理并取消學籍。1. 因學業原因應予退學,且未申請試讀的。2. 試讀期間發生違紀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的試讀學生。3. 再次達到退學標準的試讀學生或曾經試讀的學生。4. 超過規定學習年限未完成學業的。5. 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6. 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7. 未請假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教學活動,且累計曠課學時未達到開除學籍標準的。8. 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且無正當理由的。9. 本人申請退學的。10.因其它原因,經學院認定必須退學的。第五十四條學生退學需經院長辦公會討論經過。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送交的,在校內公告(公告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第五十五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按《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辦理。第五十六條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1.退學的學生,應在接到退學決定后的十天之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2. 學生退學,需由學生或其家(親)屬共同辦理退學手續。3. 接到退學決定后的十天之內未辦理退學手續者,按辦理手續之日進行有關費用的結算。第五十七條退學并取消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第八章 五年高職前三年學習階段后期的管理第五十八條中、高職流向選擇1.第五學期中期,學生應做出以中專身份畢業或升入高職階段的流向選擇。學生能夠選擇升入高職階段,以完成高職學業;學生也可選擇以中專身份畢業,不再進入后兩年高職階段學習。2.第十四周,學生填寫《以中專身份畢業申請表》,經學生和家長簽字,報教務處批準,經校領導簽字后送教務處備案。3. 申請以中專身份畢業的學生不得再次進入高職階段學習。第五十九條以中專身份畢業學生的管理1. 申請以中專身份畢業的學生,第六學期的學習內容為畢業實踐與頂崗實習,并重修未取得學分的課程。2. 第六學期的課程重修應在4月底完成。重修后若仍存在欠修學分課程,允許學生參加5月底舉行的階段性補考。3. 前三年學習結束,學生完成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同時操行評定合格,并達到該階段規定數量的第二課堂素質學分要求,可獲得中專畢業證書。4. 前三年學習階段結束,學生完成了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由教學系擇期單獨進行一次考試,成績合格后由學院頒發中專畢業證書;考試仍不合格者不予發放任何學歷證明。第六十條 升入高職階段的資格審核1. 第六學期的課程重修應在4月底完成。2. 第六學期重修考試結束后對擬升入高職階段的學生進行學業審核,若累計成績或欠修學分(含任選課)低于學分制規定標準的,允許學生參加5月底舉行的階段性補考;若累計成績或欠修學分(含任選課)達到或超過相應學分規定的,則不允許參加階段補考。3. 階段性補考結束后進行升學資格審核。學生修完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操行評定合格,并達到規定的學分要求,允許進入高職階段學習。4. 不允許進入高職階段的學生應予留級。重修或階段性補考后,若成績合格,隨留級年級升入高職階段。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第六十一條五年制高職學生和三年制中職學生畢業標準如下。1. 必修課和限選課學分達到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學分要求,任選課學分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的最低學分標準。2. 學生達到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職業資格證書要求。3. 學生的操行評定合格,并達到規定數量的第二課堂素質學分要求。第六十二條存在必修課或限選課欠修學分的學生,允許參加畢業前補考。第六十三條學生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標準要求,由學院頒發畢業證書。第六十四條學生在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后,未達到畢業標準,若不超過允許的修業年限,學生能夠申請延遲畢業,準予留級。第六十五條學生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標準的,不予發放任何學歷證明。第六十六條學生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能夠參加返校補考或以學院允許的形式補足學分,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院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如果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沒有達到畢業標準,不再頒發畢業證書。第六十七條學生返校補考的時間由教學系在畢業前做出安排,經過往屆畢業生補考通知單予以明確,學生應提前與所屬系聯系,落實補考事宜。因未聯系而影響補考的,由學生個人負責。第六十八條學院執行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畢業生信息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頒發學歷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予以追回并宣布證書無效。第七十條畢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 附 則第七十一條本規定自××年9月1日起執行。第七十二條參考政策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職業技術學院成績管理規定》、《××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管理規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等第七十條本規定所指學生包括三年制中專學生和五年制高職前三年學生。第七十三條本規定由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職學籍管理規定》執行)。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第三條錄取為本院的三年制中職和五年制高職新生,須持《××職業技術學院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報到須知》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向學院招生就業處、教務處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除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四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應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第五條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取消其學籍,退回原籍。第六條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能夠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在下一年開學前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在報到當天持有效證件以班為單位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延緩注冊。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第八條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上繳學費、住宿費等。學生前一學期有損壞教學設備、損壞、丟失圖書或體育器材等情況,需要交納賠償費用者,必須在注冊前全部交清。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能夠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未按規定繳費者,不予注冊。第九條五年制高職教育實施“3+2”分階段學籍學歷管理。學生在前三年學習階段具有中職生身份,執行中等職業教育管理辦法;后兩年進入高職階段,納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疇。第三章 學制與學分第十條我院中職生教育學制三年;學習階段的修業年限能夠二至五年。第十一條我院中職生教育實行成績和學分制培養方案。第十二條成績、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份量和成效的計量單位,是確定學生能否畢業的根據,也是制定教學計劃、分配課時的基本依據。第十三條 學分設定標準依據《職業技術學院成績管理規定》和《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管理規定》執行。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升留級管理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第十六條 考核包括課程考核和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第十七條 學生經注冊、學習并參加課程的考核,成績合格者可獲得該門課程的相應學分。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只記錄考核成績,不能取得學分。第十九條 每學期末進行學業結算,累計已修的課程未取得學分達到12學分以上者或有2科以上不及格,各系向學生發放“學業成績警示單”。新學期開學前,學生應將帶有家長簽字的警示單回執交班主任存檔。第二十條 因學業原因留級:1. 每年初進行學分結算,上一年內已修的必修課和限選課未取得學分達到或超過20學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級處理。2. 在進入三年級之初進行學分結算,累計已修的必修課和限選課未取得學分達到或超過20學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級處理。3.在校學習階段,留級生需要重新學習留入班級在留級年度所開設的全部必修和限選課程,留級生學習這些課程的原有成績全部取消(需要重學)。第二十一條在校學習階段每學期初進行學分結算,累計已修的課程(含任選課)未取得學分達到或超過40學分者,或有6科及以上不及格,應予以退學。按規定應予以退學的學生,由教務處提出意見,學院領導審核同意后,向學生發放《退學通知書》。若學生本人及家長提出申請,教務處審核并報學院領導批準,可改為留級試讀。1. 申請留級試讀的學生應在接到教務處退學通知書的三個工作日內填寫《留級試讀申請表》一式三份,教學系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報學院領導批準。2. 留級試讀期為一年,學生在校期間只給一次試讀機會。若學生再次達到退學條件,予以退學。3. 留級試讀學生如遇下一年級無相同專業,可轉入下一年級的其它專業學習。4. 在校學習階段,留級試讀學生需要重新學習留入班級在留級年度所開設的全部必修和限選課程,留級生學習這些課程的原有成績全部取消(需要重學)。5. 留級試讀學生在試讀期間不享受獎學金、助學金。6. 留級試讀期間,學生若發生違紀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取消試讀資格,予以退學。第二十二條各門課程的成績和學分由教學系進行統計,匯總后上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在校園網提供學生成績查詢功能。在成績公布一周內,學生若對考核成績有疑義,可經過班主任或任課教師提出質疑,核實成績評定情況。若要求復核成績或復查試卷,應回校向教務處提交書面申請。第二十三條緩考1.因不可抗拒力導致不能按時參加期末考試者,可提前三天持有關證明到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臨時發生的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不能參加期末考試者,需在考試前聯系班主任,由班主任到所在系辦理,并報教務處備案,待學生返校后持有關證明到教務處補辦緩考手續。2.批準緩考的學生參加單獨補考,考試成績按課程成績評定辦法進行成績處理。3. 補考不辦理緩考。4. 期中考試不辦理緩考。未參加期中考試的學生,期中考試成績記0分。第二十四條補考與重修1.必修課、限選課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或經教務處批準的緩考者,可參加在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的補考。任選課不安排補考。2. 補考及格者可取得學分,課程成績記60分,學業檔案記載“補及”標記。3.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學分者必須參加重修。限選課程考核不合格應該重修,在其它限選模塊開設的情況下也能夠改修其它模塊的課程;任選課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重修,學生需重新選課。4.重修考核合格者可獲得學分,課程成績記60分,學業檔案記載“重及”標記。重修考核不合格者,記錄重修成績,不能取得學分。5. 重修不合格者,不安排補考,學生應重新申請重修。第二十五條需要重修的學生,按以下規定向教務處提出重修申請,辦理重修審批手續。未申請者不安排重修。重修辦法依據《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學分管理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一學期內學生缺課(包括因病假、事假、曠課產生的缺課,也包括因遲到、早退產生的折算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學時的三分之一者(含),或缺交作業超過布置作業量的三分之一者(含),取消其該門課程期末考試資格,視為“禁考”。期末考試前三天,教務處張榜公布被禁考的學生名單。被禁考者總評成績記為0分,禁止參加補考,相關課程應重修。第二十七條學生無故不參加期末考試被視為“缺考”。期末考試缺考,禁止參加補考,課程考核成績以0分記載,課程應重修。第二十八條學生在考試中有違紀行為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允許參加補考;在考試中發生作弊行為的,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禁止參加補考,課程應重修。對考試違紀或作弊的學生,根據《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學院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第二十九條取得國家認可的自學考試單科結業證書的課程,或在同類學校已學過的課程,且學時數與專業教學計劃中該課程的學時數基本相當,經本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由教學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根據《免修和獎勵學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可免修相應課程,直接取得課程成績和學分。第三十條 學生獲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證書,或在市、局級以上部門組織的課程競賽、技術或技能比賽、科技成果比賽中獲得前三名者,由教學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根據《免修和獎勵學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可免修對應課程或獎勵規定的學分。獎勵學分一般在留級審核前或畢業資格審核前進行。第三十一條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學生因體殘、體弱等原因申請免體,須有校醫室診斷證明,經學生所在教學系審核同意、基礎教研部主任批準,報教務處備案,方可由體育教師安排保健型體育課,根據學生具體情況提出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要求,并進行綜合考核,評定其體育課成績。第三十二條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第三十三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包括每學期的操行考核和累計第二課堂素質學分考核,按學院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學生未經批準,不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或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第三十五條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整體調整學生所學專業。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能夠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申請,在學期末由本人向所在教學系提出。1. 經我院考核認可,學生確有特長,轉入其它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2. 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3. 經我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4. 因復學或留級需轉入下一年級,但原專業沒有下一屆班級的,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第三十七條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已學課程與同年級擬轉入專業的已開設課程相比較,經教學系確認課程的替代關系之后,若欠修的必修課和限選課學分達到《職業技術學院學分管理規定》要求的,應予以留級。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1. 入學成績低于擬轉入專業錄取分數下限的。2. 受辦學條件限制,轉出專業學生數較少或轉入專業學生數過多,將影響到正常教學秩序的。3. 經教學系考核,不具備特長或不具備本專業學習能力的。4. 招生時確定為委托培養、定向培養的。5. 應作退學處理的。6. 其它無正當理由的。第三十九條被我院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我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但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1. 前三年學習階段申請轉出到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者。2. 后兩年學習階段申請在高職院校間進行轉學者。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1. 入學后未滿一學期的。2.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院校轉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3. 招生時確定為委托培養、定向培養的。4. 應作退學處理的。5. 其它無正當理由的。第四十一條學生轉專業或轉學,對符合條件者,按以下程序辦理。1. 轉學、轉專業手續須在學期初辦理。2.學生轉專業,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且轉出專業所在教學系和轉入專業所在教學系審核同意后,由轉出專業所在教學系報教務處辦理手續。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因個人原因只能申請轉專業一次。3. 學生在本省市范圍內轉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且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出學校上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經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能夠辦理轉學手續。4.學生跨省轉學,須經轉出學校上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經兩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按公安部門戶籍管理規定審核。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第四十二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前三年學習階段和后兩年學習階段的休學時間分別不得超過一年。第四十三條經學生本人或家長聯系接受單位,并有接受單位出具的證明,由本人申請、家長簽字,教學系主任審核同意、教務處批準,學生可休學進行工學交替。因工學交替而申請休學者,須處于后兩年學習階段,年滿十八周歲。第四十四條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經醫院診斷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學生,應予休學。第四十五條學生本人提出休學申請,需填寫休學申請表并附證明材料,家長簽字同意,經所在教學系主任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第四十六條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課或參加考試。休學學生患病,凡已上相關保險且在保險期內的,醫療費報銷按保險公司規定辦理;保險過期或未上保險者,醫療費自理。第四十七條學生休學期滿前,應于新學期開學前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醫院健康證明,并經校醫務室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第四十八條休學期滿后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又無正當理由者,取消學籍。休學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或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者,取消學籍。第四十九條學生復學后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原專業無下一年級的可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轉入相近專業下一年級學習。第五十條學生在校期間要求出國學習,須向所在教學系提交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經教學系主任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有關部門審批。自費出國學習者若要求保留我院學籍,須辦理休學手續,保留學籍最長兩年。學籍保留期滿,不按時辦理復學手續者,其學籍自行取消。第五十一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能夠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做休學處理。若五年級參軍,在無欠修學分的前提下,按時提交軍旅實踐報告和部隊鑒定(替代畢業實踐環節),學生可按期畢業。第五十二條學院批準的學生休學或復學均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第七章 退 學第五十三條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做退學處理并取消學籍。1. 因學業原因應予退學,且未申請試讀的。2. 試讀期間發生違紀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的試讀學生。3. 再次達到退學標準的試讀學生或曾經試讀的學生。4. 超過規定學習年限未完成學業的。5. 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6. 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7. 未請假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教學活動,且累計曠課學時未達到開除學籍標準的。8. 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且無正當理由的。9. 本人申請退學的。10.因其它原因,經學院認定必須退學的。第五十四條學生退學需經院長辦公會討論經過。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送交的,在校內公告(公告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第五十五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辦理。第五十六條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1.退學的學生,應在接到退學決定后的十天之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2. 學生退學,需由學生或其家(親)屬共同辦理退學手續。3. 接到退學決定后的十天之內未辦理退學手續者,按辦理手續之日進行有關費用的結算。第五十七條退學并取消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第八章 五年高職前三年學習階段后期的管理第五十八條中、高職流向選擇1.第五學期中期,學生應做出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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