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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4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89種經濟罪名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4條)是指自然人或單位故意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行為。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二節走私罪

*2、走私假幣罪(《刑法》第151條第1款):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假幣進出口國(邊)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員非法收購以及在內海、臨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及假幣的行為。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

*3、虛報注冊資本罪(《刑法》第158條):是指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

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條)

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條,《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

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條)

是指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擅自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8、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刑法》第162條之一,《刑法修正案》第1條)

是指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9、虛假破產罪(《刑法》第162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條)

是指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

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12、對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9條)

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1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1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15、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刑法修正案》第2條)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刑法修正案》第2條)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1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20、偽造貨幣罪(《刑法》第170條)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貨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征,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21、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刑法》第171條第1款)是指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

22、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刑法》第171條第2款)41、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刑法》第185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是針對目前金融機構委托理財和公眾資金經營、管理領域出現的問題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通過委托或者信托與受托人約定,將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資于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42、違法運用資金罪(《刑法》第185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是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43、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4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罪(《刑法》第187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是指違反金融法律、法規,不如實將收受的客戶資金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賬目,賬目上反映不出新增加的存款、保證金、委托資金業務,或者與出具給儲戶的存單、存折上、資金憑證上記載不相符合。至于其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是否向客戶開具了合法有效的存單或其他金融憑證以及客戶是否知曉其資金不被入賬,均不影響該罪成立。*45、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88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46.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47、逃匯罪(《刑法》第190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3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48、騙購外匯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49、洗錢罪(《刑法》第191條,《刑法修正案(三)》第7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6條)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等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存入金融機構、投資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為。第五節金融詐騙罪*50、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51、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蛘咭云渌椒ǎp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52、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53、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2款)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54、信用證詐騙罪(《刑法》第195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55、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刑法修正案(五)》第2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56、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57、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58、逃稅罪(《刑法》第201條,《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59、抗稅罪(《刑法》第202條)是指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60、逃避追繳欠稅罪(《刑法》第203條)是指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行為*61、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第204條第1款)是指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6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5條)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規,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63、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是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非增值稅發票的專用發票以外的普通發票的行為。6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6條)是指非法印制、復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銷售、倒賣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的行為。6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7條)

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6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8條第1款)

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1款)是指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國家稅款的非專用發票的行為。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2款)是指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及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69、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3款)是指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70、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4款)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各種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71、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10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72、假冒注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7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條)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7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215條)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75、假冒專利罪(《刑法》第216條)是指違反國家專利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假冒專利罪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專利法第五十八條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6、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是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77、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21條)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78、虛假廣告罪(《刑法》第222條)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79、串通投標罪(《刑法》第223條)是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80、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8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82、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刑法修正案》第8條,《刑法修正案(七)》第5條)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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