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中要關注的幾個問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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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4PAGE3PAGE0聯合體中標后要關注的問題一、聯合體的性質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過程中,幾個法人或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聯合體投標均有規定,這些規定的內容都是一致的。關于聯合體的性質的問題也有不少文章給予論述。綜合這些論述有一點是大家普遍認同的,即我國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聯合體類型是合伙型投標聯合體,屬于《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的“合伙型聯營”。這種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聯合體中標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時,聯合體的所有成員都要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如果聯合體中有一個成員沒有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或放棄退出,或者簽訂合同時聯合體的組成和投標時不一致,均視為聯合體違約,招標人有權拒絕授予聯合體合同并據此沒收聯合體的投標擔保,追究聯合體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2條規定:“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按照上述規定,聯合體成員擁有獨立的法人身份在加入聯合體之后,其獨立法人的身份暫時失效。不能以獨立法人身份在同一招標工程中投標。同樣,在聯合體中標后,也不能以獨立法人身份處理工程事務。二、聯合體投標協議聯合體投標時聯合體各成員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起提交給招標人。如果聯合體投標時沒有向招標人提交共同投標協議,聯合體的投標將會被招標人拒絕。可見,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對于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的內容,相關法規中僅有很簡單的規定:1、聯合體投標協議要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2、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提供了的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的格式內容。在這份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的格式中,有諸多事項并沒有涉及,因此這份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對聯合體各成員并不具有約束力。聯合體是由多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成員的自愿組成的,從上述的聯合體的法律性質和招投標法關于聯合體投標的規定可以知道,聯合體各成員間不是總包和分包的合同關系。但是,工程是由聯合體各成員共同協作完成的,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聯合體各成員間又必然存在權利,義務,利益,責任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在聯合體各成員間進行合理均衡的分配和承擔,聯合體是不能維持長久的。這樣無論對招標人還是聯合體各成員都是一個巨大的風險。一旦這個風險被激發,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建設將被迫停止。受損害最大的將是招標人。原因很簡單:雖然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中明確規定“聯合體各方應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然而當這種“連帶責任”缺少相應的權利,義務,利益,責任的因素支持,就如同一縷青煙拴不住任何人,“連帶責任”也僅僅就是四個字的擺設而已。因此,聯合體中標后,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投標文件中提交的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外,還應該向招標人提交一份聯合體全體成員簽署的就各成員間權利,義務,利益,責任的分配和承擔的詳細的工作協議,該工作協議應作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這份工作協議的存在,不僅能保持聯合體的正常存在,也能使聯合體成員之間建立起信任和依賴。尤其是當聯合體成員間發生糾紛時,這份工作協議就是招標人或聯合體處理糾紛的直接依據。投標擔保也是聯合體投標時必須提交的重要文件。《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5條規定:“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招標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國內競爭性招標文件》(財政部編,1997年版,清華大學出版)中規定:“聯營體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將聯營體全部成員定義為投標人,并列出全部成員名單。”由于聯合體成員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在同一招標項目中投標,因此,投標擔保也就不能以聯合體中某一成員或幾個成員的名義提交。投標擔保無論是由聯合體所有成員或幾個成員分攤出資提供還是由聯合體中某一成員(比如牽頭人)單工程分包。《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雖然聯合體是因工程成立的一個臨時性的組織,然而成員間的聯合應該是強強聯合,不是烏合之眾,臨時拼湊。從這個層面上講,聯合體各成員必須要有獨立完成自己工作的能力。工程是由聯合體各成員分工協作完成的。對于聯合體中每位成員來講,其工作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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