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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淺談英國對跨國洗錢的法律控制
由于特定的環境及其在世界金融業的特殊地位,英國曾成為洗錢者紛至沓來的洗錢中心,也成為采取法律手段對洗錢進行控制的國家。在洗錢已成為國際社會所面臨的重大挑戰的今天,探討英國控制洗錢的法律機制,對于構建有效遏制跨國洗錢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機制具有極其現實意義。
一、英國反洗錢立法的歷史背景
所謂洗錢,通常是指隱瞞犯罪收益并將該收益偽裝起來使之看起來合法的活動及其過程。由于將犯罪收益稱為“臟錢”、“黑錢”,對犯罪收益進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動就被稱為洗錢。洗錢作為一種社會惡行,并不是本世紀才出現的問題。但現代洗錢的技術和手段紛繁復雜,洗錢者還利用國際金融系統進行跨國洗錢。因為在國際范圍內,犯罪收益可以被更有效地隱瞞或掩飾,而法律控制則相對困難。洗錢與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交織在一起,并成為維持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活動的“生命線”。正是通過洗錢,犯罪收益得以逃避沒收,從而使犯罪組織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去與合法的社會抗衡。清洗過的犯罪收益被用于維持犯罪組織的運轉、賄賂和腐蝕有關的官員、向重要的機構和合法的企業滲透,以有利于繼續進行犯罪活動,進而獲得更多的犯罪收益。在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活動中,犯罪收益的轉移已成為一個“關鍵點”。犯罪者為了使犯罪收益不被沒收并逃避法律的制裁,頻繁進行跨國洗錢活動。有關資料證明,犯罪收益的洗錢已成為一種國際現象,而不再限于犯罪收益所產生的國家。跨國洗錢已成為現代洗錢活動,特別是80年代以來洗錢活動的一個突出特征。
英國曾被洗錢者視為最有吸引力的國家。洗錢者認為,英國的金融機構以及這些機構在境外具有的設施,可以對任何國際商人提供完整系列的服務;英國的律師、會計師、銀行家、金融家對于詢問客戶的問題具有完全的處理權;英國松散的財稅規章結構可以被國際金融犯罪者所利用。一些臭名昭著的國際犯罪集團在70年代開始將倫敦作為國際洗錢網絡中最重要的聯系環節,例如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倫敦建立了他們的洗錢部門,該家族曾是使毒品從加拿大進入美國的最大的毒品販運集團。這些犯罪集團將英國作為新的洗錢中心,除了看中上述因素外,與英國70年代的政治、經濟環境,特別是金融政策密切相關。
洗錢業在英國的泛濫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以毒品販運為例,自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倫敦建立了他們的洗錢部門后,10年內,進入英國被海關扣押的毒品增加了10倍,而已知的癮君子人數每年增加25%。〔1〕以欺詐為例,倫敦一度成為歐洲的“欺詐之都”。最典型例子是奎因所進行的欺詐活動。奎因原是一個美國的證券律師,其在80年代和許多犯罪成員一起進入倫敦,以諸如證券管理服務、金融有限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名義進行欺詐。上述“公司”不僅進行欺詐,其本身也成為清洗犯罪收益的一種工具。利用名目繁多的“公司”進行欺詐,僅1987—1988年,從投資者手中騙取的金額高達2億美元。外國犯罪者所欺詐的“臟錢”經過清洗后流出英國,而英國的投資者持有的僅是毫無價值的廢紙。
洗錢給英國社會所造成的嚴重后果促使英國政府對洗錢采取措施,而英國已有的法律遠遠不能適應反洗錢的需要,英國有關的司法實踐尖銳地反映了這一問題。英國1971年曾制定濫用麻醉品法令,按照該法令,法院可以發布命令對與犯罪有關的任何物品進行沒收。但是,在涉及到犯罪者將犯罪所得通過洗錢的方式轉換成在法國和瑞士的銀行帳戶的情況時,法院是否可以針對銀行帳戶發布沒收命令則有不同看法。有人指出,法令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必要制定專門處理沒收與犯罪有關的財產的法律。因此,必須對有關法律進行改革,使之能有效地預防和懲治洗錢這種新的復雜的犯罪活動,并能夠追查和沒收通過洗錢轉換成其他形式的犯罪所得。〔2〕
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反洗錢的行動也對英國產生重大影響。1988年在維也納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是國際社會第一個有關跨國洗錢的法律控制的國際公約。公約所確立的關于毒品洗錢的定義,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毒品洗錢的國際合作的框架,關于將金融體制納入控制跨國洗錢網絡的規定,對于英國采取反洗錢措施具有重大的影響。英國作為歐洲理事會以及歐洲共同體的成員國,上述區域性國際組織采取的反洗錢行動,特別是歐洲理事會《關于洗錢、追查、扣押以及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公約》,歐洲共同體理事會《關于防止金融系統洗錢的指令》對英國的反洗錢措施具有直接的影響。〔3〕
二、英國遏制洗錢犯罪的主要法規
《1986年毒品犯罪販運法令》
在英國,《1986年的毒品販運犯罪法令》首先將與毒品有關的犯罪收益的洗錢規定為犯罪。該法令第24節明確列舉了構成毒品洗錢犯罪即“協助他人保持毒品販運的利益”的行為。第24節列舉的洗錢行為包括:通過隱瞞毒品販運的收益,將毒品販運的收益移出管轄,或將毒品販運的收益轉移給被提名者,使毒品販運者能夠保持或行使對于毒品販運收益的控制;為了毒品販運者自由支配資金而使用毒品販運的收益;為了毒品販運者的直接利益,使用毒品犯罪的收益,通過投資的方式去取得財產。〔4〕對這種犯罪行為的懲罰可判處14年的有期徒刑。
針對毒品犯罪收益通過洗錢的方式加以轉換給沒收帶來的問題,1986年法令將替代沒收和價值沒收作為沒收財產的重要手段。為了有效的遏制跨國洗錢,1986年法令還對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合作問題進行了規定。根據法令的規定,如果英國和其他國家訂有正式協定,英國法院可以去實施外國的沒收法令,可以采取臨時措施去凍結毒品販運者的財產以便最終予以沒收。
《1990年刑事司法法令》
1988年聯合國禁毒公約的簽署與生效極大地推動了國際社會在控制毒品洗錢方面的國際合作。英國的《1990年刑事司法法令》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的。要在控制毒品洗錢方面進行國際合作,首先必須在國內法中將毒品洗錢規定為刑事犯罪,這是有效進行國際合作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公約明確規定,各締約國應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毒品洗錢確定為其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5〕根據公約的規定,1990年刑事司法國際合作法令第14節確立了隱瞞或轉移毒品販運收益罪。隱瞞或轉移毒品販運收益罪包括隱瞞或轉移自己的毒品販運收益罪、隱瞞或轉移他人的毒品販運收益罪以及取得他人的毒品販運收益罪。與1986年毒品販運犯罪法令關于毒品洗錢罪的定義相比,1990年法令關于毒品洗錢罪的定義強調“隱瞞或掩飾”毒品販運收益這一基本特征,并指出隱瞞或掩飾毒品犯罪收益包括隱瞞或掩飾毒品犯罪收益的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移動、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6〕1990年法令的這些關鍵用語來自1988年聯合國禁毒公約。1990年法令關于毒品洗錢罪的重新定義有利于英國和其他國家在控制毒品洗錢方面進行國際合作。根據聯合國禁毒公約對締約國在沒收毒品販運犯罪收益方面提出的國際合作要求,1990年法令對于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合作問題,包括在采取識別、追查、凍結或扣押犯罪收益等臨時措施方面進行國際合作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具體規定。根據法令的規定,英國可以實施外國的沒收令,只要該沒收令所針對的犯罪行為與英國法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相類似。由于1990年法令關于毒品洗錢罪的概念已按照聯合國禁毒公約的規定重新定義,因此,凡外國發出的沒收令所針對的毒品洗錢犯罪屬于聯合國禁毒公約所規定的毒品洗錢罪的范圍,英國就可以依法予以合作。根據法令的規定,如果英國的海關官員或警察有合理的理由懷疑進出英國的現金直接或間接地屬于毒品販運的收益,他們可以扣留這筆現金。法令還注意到對第三方權利的保護問題。當財產被依法扣押時,對該財產具有利益的第三方應獲得通知。
由于特定的環境及其在世界金融業的特殊地位,英國曾成為洗錢者紛至沓來的洗錢中心,也成為采取法律手段對洗錢進行控制的國家。在洗錢已成為國際社會所面臨的重大挑戰的今天,探討英國控制洗錢的法律機制,對于構建有效遏制跨國洗錢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機制具有極其現實意義。
一、英國反洗錢立法的歷史背景
所謂洗錢,通常是指隱瞞犯罪收益并將該收益偽裝起來使之看起來合法的活動及其過程。由于將犯罪收益稱為“臟錢”、“黑錢”,對犯罪收益進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動就被稱為洗錢。洗錢作為一種社會惡行,并不是本世紀才出現的問題。但現代洗錢的技術和手段紛繁復雜,洗錢者還利用國際金融系統進行跨國洗錢。因為在國際范圍內,犯罪收益可以被更有效地隱瞞或掩飾,而法律控制則相對困難。洗錢與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交織在一起,并成為維持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活動的“生命線”。正是通過洗錢,犯罪收益得以逃避沒收,從而使犯罪組織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去與合法的社會抗衡。清洗過的犯罪收益被用于維持犯罪組織的運轉、賄賂和腐蝕有關的官員、向重要的機構和合法的企業滲透,以有利于繼續進行犯罪活動,進而獲得更多的犯罪收益。在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活動中,犯罪收益的轉移已成為一個“關鍵點”。犯罪者為了使犯罪收益不被沒收并逃避法律的制裁,頻繁進行跨國洗錢活動。有關資料證明,犯罪收益的洗錢已成為一種國際現象,而不再限于犯罪收益所產生的國家。跨國洗錢已成為現代洗錢活動,特別是80年代以來洗錢活動的一個突出特征。
英國曾被洗錢者視為最有吸引力的國家。洗錢者認為,英國的金融機構以及這些機構在境外具有的設施,可以對任何國際商人提供完整系列的服務;英國的律師、會計師、銀行家、金融家對于詢問客戶的問題具有完全的處理權;英國松散的財稅規章結構可以被國際金融犯罪者所利用。一些臭名昭著的國際犯罪集團在70年代開始將倫敦作為國際洗錢網絡中最重要的聯系環節,例如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倫敦建立了他們的洗錢部門,該家族曾是使毒品從加拿大進入美國的最大的毒品販運集團。這些犯罪集團將英國作為新的洗錢中心,除了看中上述因素外,與英國70年代的政治、經濟環境,特別是金融政策密切相關。
洗錢業在英國的泛濫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以毒品販運為例,自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倫敦建立了他們的洗錢部門后,10年內,進入英國被海關扣押的毒品增加了10倍,而已知的癮君子人數每年增加25%。〔1〕以欺詐為例,倫敦一度成為歐洲的“欺詐之都”。最典型例子是奎因所進行的欺詐活動。奎因原是一個美國的證券律師,其在80年代和許多犯罪成員一起進入倫敦,以諸如證券管理服務、金融有限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名義進行欺詐。上述“公司”不僅進行欺詐,其本身也成為清洗犯罪收益的一種工具。利用名目繁多的“公司”進行欺詐,僅1987—1988年,從投資者手中騙取的金額高達2億美元。外國犯罪者所欺詐的“臟錢”經過清洗后流出英國,而英國的投資者持有的僅是毫無價值的廢紙。
洗錢給英國社會所造成的嚴重后果促使英國政府對洗錢采取措施,而英國已有的法律遠遠不能適應反洗錢的需要,英國有關的司法實踐尖銳地反映了這一問題。英國1971年曾制定濫用麻醉品法令,按照該法令,法院可以發布命令對與犯罪有關的任何物品進行沒收。但是,在涉及到犯罪者將犯罪所得通過洗錢的方式轉換成在法國和瑞士的銀行帳戶的情況時,法院是否可以針對銀行帳戶發布沒收命令則有不同看法。有人指出,法令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必要制定專門處理沒收與犯罪有關的財產的法律。因此,必須對有關法律進行改革,使之能有效地預防和懲治洗錢這種新的復雜的犯罪活動,并能夠追查和沒收通過洗錢轉換成其他形式的犯罪所得。〔2〕
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反洗錢的行動也對英國產生重大影響。1988年在維也納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是國際社會第一個有關跨國洗錢的法律控制的國際公約。公約所確立的關于毒品洗錢的定義,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毒品洗錢的國際合作的框架,關于將金融體制納入控制跨國洗錢網絡的規定,對于英國采取反洗錢措施具有重大的影響。英國作為歐洲理事會以及歐洲共同體的成員國,上述區域性國際組織采取的反洗錢行動,特別是歐洲理事會《關于洗錢、追查、扣押以及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公約》,歐洲共同體理事會《關于防止金融系統洗錢的指令》對英國的反洗錢措施具有直接的影響。〔3〕
二、英國遏制洗錢犯罪的主要法規
《1986年毒品犯罪販運法令》
在英國,《1986年的毒品販運犯罪法令》首先將與毒品有關的犯罪收益的洗錢規定為犯罪。該法令第24節明確列舉了構成毒品洗錢犯罪即“協助他人保持毒品販運的利益”的行為。第24節列舉的洗錢行為包括:通過隱瞞毒品販運的收益,將毒品販運的收益移出管轄,或將毒品販運的收益轉移給被提名者,使毒品販運者能夠保持或行使對于毒品販運收益的控制;為了毒品販運者自由支配資金而使用毒品販運的收益;為了毒品販運者的直接利益,使用毒品犯罪的收益,通過投資的方式去取得財產。〔4〕對這種犯罪行為的懲罰可判處14年的有期徒刑。
針對毒品犯罪收益通過洗錢的方式加以轉換給沒收帶來的問題,1986年法令將替代沒收和價值沒收作為沒收財產的重要手段。為了有效的遏制跨國洗錢,1986年法令還對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合作問題進行了規定。根據法令的規定,如果英國和其他國家訂有正式協定,英國法院可以去實施外國的沒收法令,可以采取臨時措施去凍結毒品販運者的財產以便最終予以沒收。
《1990年刑事司法法令》
1988年聯合國禁毒公約的簽署與生效極大地推動了國際社會在控制毒品洗錢方面的國際合作。英國的《1990年刑事司法法令》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的。要在控制毒品洗錢方面進行國際合作,首先必須在國內法中將毒品洗錢規定為刑事犯罪,這是有效進行國際合作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公約明確規定,各締約國應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毒品洗錢確定為其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5〕根據公約的規定,1990年刑事司法國際合作法令第14節確立了隱瞞或轉移毒品販運收益罪。隱瞞或轉移毒品販運收益罪包括隱瞞或轉移自己的毒品販運收益罪、隱瞞或轉移他人的毒品販運收益罪以及取得他人的毒品販運收益罪。與1986年毒品販運犯罪法令關于毒品洗錢罪的定義相比,1990年法令關于毒品洗錢罪的定義強調“隱瞞或掩飾”毒品販運收益這一基本特征,并指出隱瞞或掩飾毒品犯罪收益包括隱瞞或掩飾毒品犯罪收益的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移動、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6〕1990年法令的這些關鍵用語來自1988年聯合國禁毒公約。1990年法令關于毒品洗錢罪的重新定義有利于英國和其他國家在控制毒品洗錢方面進行國際合作。根據聯合國禁毒公約對締約國在沒收毒品販運犯罪收益方面提出的國際合作要求,1990年法令對于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合作問題,包括在采取識別、追查、凍結或扣押犯罪收益等臨時措施方面進行國際合作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具體規定。根據法令的規定,英國可以實施外國的沒收令,只要該沒收令所針對的犯罪行為與英國法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相類似。由于1990年法令關于毒品洗錢罪的概念已按照聯合國禁毒公約的規定重新定義,因此,凡外國發出的沒收令所針對的毒品洗錢犯罪屬于聯合國禁毒公約所規定的毒品洗錢罪的范圍,英國就可以依法予以合作。根據法令的規定,如果英國的海關官員或警察有合理的理由懷疑進出英國的現金直接或間接地屬于毒品販運的收益,他們可以扣留這筆現金。法令還注意到對第三方權利的保護問題。當財產被依法扣押時,對該財產具有利益的第三方應獲得通知。
由于特定的環境及其在世界金融業的特殊地位,英國曾成為洗錢者紛至沓來的洗錢中心,也成為采取法律手段對洗錢進行控制的國家。在洗錢已成為國際社會所面臨的重大挑戰的今天,探討英國控制洗錢的法律機制,對于構建有效遏制跨國洗錢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機制具有極其現實意義。
一、英國反洗錢立法的歷史背景
所謂洗錢,通常是指隱瞞犯罪收益并將該收益偽裝起來使之看起來合法的活動及其過程。由于將犯罪收益稱為“臟錢”、“黑錢”,對犯罪收益進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動就被稱為洗錢。洗錢作為一種社會惡行,并不是本世紀才出現的問題。但現代洗錢的技術和手段紛繁復雜,洗錢者還利用國際金融系統進行跨國洗錢。因為在國際范圍內,犯罪收益可以被更有效地隱瞞或掩飾,而法律控制則相對困難。洗錢與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交織在一起,并成為維持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活動的“生命線”。正是通過洗錢,犯罪收益得以逃避沒收,從而使犯罪組織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去與合法的社會抗衡。清洗過的犯罪收益被用于維持犯罪組織的運轉、賄賂和腐蝕有關的官員、向重要的機構和合法的企業滲透,以有利于繼續進行犯罪活動,進而獲得更多的犯罪收益。在跨國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活動中,犯罪收益的轉移已成為一個“關鍵點”。犯罪者為了使犯罪收益不被沒收并逃避法律的制裁,頻繁進行跨國洗錢活動。有關資料證明,犯罪收益的洗錢已成為一種國際現象,而不再限于犯罪收益所產生的國家。跨國洗錢已成為現代洗錢活動,特別是80年代以來洗錢活動的一個突出特征。
英國曾被洗錢者視為最有吸引力的國家。洗錢者認為,英國的金融機構以及這些機構在境外具有的設施,可以對任何國際商人提供完整系列的服務;英國的律師、會計師、銀行家、金融家對于詢問客戶的問題具有完全的處理權;英國松散的財稅規章結構可以被國際金融犯罪者所利用。一些臭名昭著的國際犯罪集團在70年代開始將倫敦作為國際洗錢網絡中最重要的聯系環節,例如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倫敦建立了他們的洗錢部門,該家族曾是使毒品從加拿大進入美國的最大的毒品販運集團。這些犯罪集團將英國作為新的洗錢中心,除了看中上述因素外,與英國70年代的政治、經濟環境,特別是金融政策密切相關。
洗錢業在英國的泛濫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以毒品販運為例,自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倫敦建立了他們的洗錢部門后,10年內,進入英國被海關扣押的毒品增加了10倍,而已知的癮君子人數每年增加25%。〔1〕以欺詐為例,倫敦一度成為歐洲的“欺詐之都”。最典型例子是奎因所進行的欺詐活動。奎因原是一個美國的證券律師,其在80年代和許多犯罪成員一起進入倫敦,以諸如證券管理服務、金融有限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名義進行欺詐。上述“公司”不僅進行欺詐,其本身也成為清洗犯罪收益的一種工具。利用名目繁多的“公司”進行欺詐,僅1987—1988年,從投資者手中騙取的金額高達2億美元。外國犯罪者所欺詐的“臟錢”經過清洗后流出英國,而英國的投資者持有的僅是毫無價值的廢紙。
洗錢給英國社會所造成的嚴重后果促使英國政府對洗錢采取措施,而英國已有的法律遠遠不能適應反洗錢的需要,英國有關的司法實踐尖銳地反映了這一問題。英國1971年曾制定濫用麻醉品法令,按照該法令,法院可以發布命令對與犯罪有關的任何物品進行沒收。但是,在涉及到犯罪者將犯罪所得通過洗錢的方式轉換成在法國和瑞士的銀行帳戶的情況時,法院是否可以針對銀行帳戶發布沒收命令則有不同看法。有人指出,法令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必要制定專門處理沒收與犯罪有關的財產的法律。因此,必須對有關法律進行改革,使之能有效地預防和懲治洗錢這種新的復雜的犯罪活動,并能夠追查和沒收通過洗錢轉換成其他形式的犯罪所得。〔2〕
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反洗錢的行動也對英國產生重大影響。1988年在維也納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是國際社會第一個有關跨國洗錢的法律控制的國際公約。公約所確立的關于毒品洗錢的定義,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毒品洗錢的國際合作的框架,關于將金融體制納入控制跨國洗錢網絡的規定,對于英國采取反洗錢措施具有重大的影響。英國作為歐洲理事會以及歐洲共同體的成員國,上述區域性國際組織采取的反洗錢行動,特別是歐洲理事會《關于洗錢、追查、扣押以及沒收犯罪收益的國際公約》,歐洲共同體理事會《關于防止金融系統洗錢的指令》對英國的反洗錢措施具有直接的影響。〔3〕
二、英國遏制洗錢犯罪的主要法規
《1986年毒品犯罪販運法令》
在英國,《1986年的毒品販運犯罪法令》首先將與毒品有關的犯罪收益的洗錢規定為犯罪。該法令第24節明確列舉了構成毒品洗錢犯罪即“協助他人保持毒品販運的利益”的行為。第24節列舉的洗錢行為包括:通過隱瞞毒品販運的收益,將毒品販運的收益移出管轄,或將毒品販運的收益轉移給被提名者,使毒品販運者能夠保持或行使對于毒品販運收益的控制;為了毒品販運者自由支配資金而使用毒品販運的收益;為了毒品販運者的直接利益,使用毒品犯罪的收益,通過投資的方式去取得財產。〔4〕對這種犯罪行為的懲罰可判處14年的有期徒刑。
針對毒品犯罪收益通過洗錢的方式加以轉換給沒收帶來的問題,1986年法令將替代沒收和價值沒收作為沒收財產的重要手段。為了有效的遏制跨國洗錢,1986年法令還對沒收犯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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