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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能力測試模考B卷附答案

大題(共10題)一、趙某駕車逆行進入對向車道,撞上無駕駛資格的錢某駕駛的小轎車,錢某受重傷,被卡在車內無法動彈。趙某駕車逃逸。此時,醉酒后的孫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00mg/100ml)駕駛摩托車經過此路段,發現錢某車時緊急剎車,摩托車側翻,猛烈撞向錢某車左前門一側。半小時后,交警李某趕到現場,將錢某抬出車時,發現其已死亡。并當場將孫某抓獲。現無法查明錢某被孫某撞擊前是否已死亡,也無法查明錢某被孫某撞擊前所受創傷是否為致命傷。【問題】分析趙某、孫某的刑事責任。【答案】二、《刑事訴訟法》在普通程序外還設置了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目的在于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成本,既有利于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公正處理,也有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司法權益。請結合《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么?2.簡易程序的審限是多長?3.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是否能夠采用合議庭進行?公訴人是否應當出庭支持公訴?4.在哪些情況下簡易程序可以轉變為普通程序,審限如何計算?【答案】三、材料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新華網北京2018年2月24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習近平強調,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系群眾,規范司法行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公開的關注和期待。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談一談如何在個案中實現司法公正。【答案】四、甲系某大學三年級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國際知名連鎖店乙超市購物,付款結賬后取回自帶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門時,被超市保安阻攔。保安懷疑甲攜帶了未結賬的商品,欲將甲帶到超市值班經理辦公室處理。甲予以否認,爭執過程中引來眾多顧客圍觀。后在經理辦公室,甲應值班經理要求出示了所買商品及結賬單據。值班經理將甲自帶的手袋打開檢查,并叫來女工作人員對甲進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査出未結賬的商品,遂將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傳開,甲成了備受關注的“新聞人物”,對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了失眠、頭暈等癥狀,無法繼續學業,醫生建議其做心理治療。甲認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乙超市賠償精神損害10萬元。本案雙方的主要事實爭議是:乙超市在對甲進行全身搜查時,是否強令甲脫去了內衣。對此,雙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證據。雙方的主要法律爭議是:超市在每年失竊數額巨大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對顧客進行搜查。乙超市認為自己在超市內已張貼告示,保留對顧客進行搜查的權利。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乙超市不能提出沒有強令甲脫去內衣進行搜查的證據,故對脫衣搜查的事實予以認定;認為乙超市的搜查行為侵犯了甲的人格權,且侵權情節惡劣,后果較為嚴重,同時考慮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11萬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乙超市強令甲脫內衣進行搜查的事實證據不足外,對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維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賠償甲精神損害1萬元。甲對二審判決不服,以賠償太少為由,申請再審,請求將賠償數額改為11萬元。問題:本案發生后社會反響頗大,引發了不少議論,主要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安保措施等諸多法律問題,請你任選一個角度簡要論述。答題要求:1.用法學理論及相關知識闡述你的觀點和理由;2.說理充分,邏輯嚴密,語言流暢,表述準確;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五、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陽區的甲向海淀區法院起訴乙,要求法院判決乙交付合同項下的三輛小轎車。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乙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向甲交付A、B、C三輛小轎車(價值均為10萬元/輛),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乙繳納了訴訟費用,但并沒有將小轎車交給甲。上訴期滿,雙方均未上訴。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接受了申請,指派執行員丙負責執行。在執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異議,主張其中一輛小轎車是其所有的財產。丙經過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了丁的異議。10月18日,甲與乙告知丙達成和解協議:A、B兩輛小轎車折算成人民幣20萬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轎車折算成人民幣7萬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將7萬元交給甲。丙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協議約定,交付20萬元現金。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萬元現金,甲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法院接受申請后,作出執行裁定:責令乙在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A、B、C三輛小轎車交付甲。問題:(1)甲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在什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丁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甲、乙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的申請是否正確?作出的執行裁決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六、案情:盟旺公司2012年8月14登記設立,公司章程規定:該公司共有張盼在內的股東18人,其中張盼出資額為80萬元。章程第九條規定:“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三十一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權同時必須辦理股東股權轉讓。股東退休或離職,其股份必須轉讓。涉及上述事項發生股權轉讓的,擔任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股東可以優先受讓,董事會、監事會成員股東放棄優先受讓權的,其他股東可以優先受讓”。2014年9月4日,張盼向公司董事會書面申請“辭去董事職務以及其他一切工作職務與崗位”,同月30日,盟旺公司向張盼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同時要求其盡快按照公司章程第31條辦理轉股手續。后來張盼與公司及其他股東未達成轉股的一致意見,轉股事宜付諸訴訟,另案處理。2016年7月11日、15日,盟旺公司兩次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上述會議未通知張盼參加,并形成決議:確認張盼不再是公司股東,責令其限期轉股并承擔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相關賠償責任。張盼對此決議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問題:1.盟旺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是否有效?2.張盼是否具有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訴權?3.張盼的請求是否應被支持?【答案】七、張某與他人合伙開辦一工作室,但資金暫缺,為此,2011年5月20日張某向王某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輛哈雷摩托作為抵押擔保。5月25日,王某將20萬元交付給張某,但張某卻沒有如約將摩托車交付給王某,也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后工作室需購買電腦,張某便與李某簽訂了買賣合同,從李某處購置了50臺電腦,價值總計15萬元,雙方約定一方不按時交付貨物或提供貨款的,將支付對方違約金2萬元,同時,張某向李某交付了1萬元的定金。后李某又要求張某提供擔保,于是二人在5月29日訂立了質押合同,張某將其哈雷摩托車質押給李某,并于次日將摩托車交付于李某。后來李某因無法提供如數的電腦而給張某的業務帶來影響,導致其損失5萬元。在李某占有摩托車期間,其將摩托車出質給了不知情的趙某。而趙某由于酒后開車,出了交通意外,摩托車多處損壞。趙某到周某的修理鋪進行維修,趙某交付了修理費后要將車取走,但周某卻以趙某之前尚欠其修理費未還而留置了該摩托車。問題:1.張某與王某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2.張某與王某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王某的抵押效力如何?3.張某與李某的質押合同是否生效,李某的質押效力如何?4.張某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其最多向李某可以主張多大的賠償責任?5.趙某由于過錯導致摩托車多處受損,張某應該向誰請求賠償其損失?6.周某能否留置趙某送來維修的摩托車?7.若本案的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都有效且有行使的依據,其行使順序為何?【答案】八、湯某(常住北京宣武區)與周某(常住青島市南區)于2013年4月3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資金分期付款協議》。雙方約定:周某將其持有的青島雙月電器有限公司(位于青島四方區)6.35%股權轉讓給湯某。股權合計710萬元,湯某分四期付清轉讓款,即2013年4月3日付150萬元;2013年8月2日付150萬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萬元;2014年4月2日付210萬元。此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另外雙方還約定若發生任何爭議,應當由上海仲裁委仲裁。協議簽訂后,湯某于2013年4月3日依約向周某支付第一期股權轉讓款150萬元。后湯某再未支付余下款項。因湯某逾期未支付約定的第二期股權轉讓款,周某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證方式向湯某送達了《關于解除協議的通知》,以湯某“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合同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為由,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資金分期付款協議》。次日,湯某即向周某轉賬支付了第二期150萬元股權轉讓款,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履行了后續第三、四期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義務。周某以其已經解除合同為由,如數退回湯某支付的4筆股權轉讓款。湯某遂于2015年1月向青島市南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并立案。周某應訴。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青島雙月電器有限公司的變更(備案)登記中,周某所持有的6.35%股權已經變更登記至湯某名下。問題:1.湯某和周某合同約定股權分期付款是否有效?2.若2013年10月8日,周某將其股權轉讓給了李某并進行了股權變更登記,湯某是否有權要求李某返還相關股權?3.若2013年11月11日,湯某意外死亡,湯某唯一繼承人為12歲的兒子,請問其子是否可以直接繼承湯某的股權?4.《關于解除協議的通知》到達湯某處時,《股權轉讓協議》是否解除?5.當周某退回湯某的轉讓款后,湯某若希望繼續履行合同,應當如何操作?6.若2013年12月,雙月公司仍未變更股東名冊,湯某與周某協商未果后希望通過訴訟解決,應當以誰為被告?向何法院提起?7.青島市南區法院受理并立案的做法是否正確?8.若湯某和李某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應當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9.若湯某和李某的仲裁協議約定為“若出現爭議,應當由上海仲裁委或協議簽訂地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的效力如何?【答案】九、案情:甲與安泰汽車租賃行簽訂合伙協議,約定:甲僅負出資義務,不參與經營。但參與企業的盈余分配,對外不顯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車銷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安泰汽車租賃行從乙公司購買伊蘭特轎車兩輛,當天付款并交貨,均尚未過戶登記。結伴來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輛伊蘭特轎車自駕游,由于安泰汽車租賃行工作人員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駕駛證。丙和丁在駕車前往長城途中,丁為了展示車技,在丙駕駛的車輛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頭,丙剎車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將丁駕駛的車輛車頭撞壞,并將路邊的行人戊撞傷,丙、丁也均受輕傷。經查明,乙公司曾將這兩輛伊蘭特轎車抵押給A銀行,借款20萬元,均未登記。經交通事故責任鑒定,丁應當負全責。問題:1.甲與安泰汽車租賃行存在什么法律關系?2.安泰汽車租賃行是否取得了該伊蘭特的所有權?請說明理由。3.A銀行的抵押權是否設立?若A銀行行使抵押權,安泰汽車租賃行應如何維護自身利益?4.丙對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為什么?5.丙丁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當如何承擔?6.若保險公司理賠后,戊尚有部分損害未獲賠償,戊能否向安泰汽車租賃行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答案】一十、材料:2013年8月初,沈陽天安保險公司推出了一種新保險“酒后駕車責任險”。在這種新保險的條款中規定:投保人酒后駕車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最高可賠償人民幣25萬元。新險種一經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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