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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年4月19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文檔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聯系改正。吉林金玉世緣珠寶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二00年月日吉林金玉世緣珠寶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登記注冊名稱為:吉林金玉世緣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住所為:省市區路號。第三條公司宗旨是:。第四條公司是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是:。第三章股東姓名(或名稱)和住所第六條公司股東人,分別是:吉林金玉世緣珠寶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區路號,法定代表人:。,性別:民族:出生年月:住,身份證號碼:。公司股東一經工商注冊登記,由公司發放股東憑證,并記載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公司股東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股東名冊變更,原股東應當交還股東憑證。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第七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第八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自愿出資入股。第九條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單位:萬元股東出資方式金額占公司股份比例備注現金%現金%現金%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能夠優先認繳出資;(三)按規定轉讓、贈與和質押所持有的股權;(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憑證)。(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財產。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一)足額按時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二)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三)公司一經工商登記注冊,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向其它已經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并應當在公司書面催告后15日內補足全部出資額;(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參加股東會。第六章股東轉讓、質押股權的條件第十二條股東之間能夠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只有兩名股東的,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未經同意,擅自轉讓的,公司得拒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其轉讓行為不對公司及其它股東產生效力;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即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對該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有兩名以上股東對該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按各自股權比例購買。公司股份因股東死亡或終止而發生繼承時,如繼承人愿意繼承,則繼承人繼承該股權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繼承人繼承股權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權;如繼承人放棄繼承,則該部分股權按上述一、二款規定執行。股東無償贈與股權的行為按上述一、二款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股東質押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按第十二條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公司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能夠請求公司按照上一年度年終公司凈資產價值相應比例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三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三年連續盈利,而且符合公司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經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經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能夠自股東會會議決議經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能夠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會議,出席股東會的代理人應當向股東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和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六)審議和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策方案;(七)審議和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對公司對外擔保、借款作出決議;第十七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對公司對外擔保、借款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所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公司全體股東經過,其它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公司全體股東經過。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定于每年的月日召開。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的,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能夠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股權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能夠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必須有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方能召開。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公司專人負責保管,以備查閱。第二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或者由各股東推選,其中股東推選人,股東推選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推選),副董事長人,(由推選)。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產生程序是董事會選舉(或者股東推選擔任)。本公司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由擔任。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能夠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屆滿、辭職或解除職務,而公司未及時改選時或改選的董事未就任前,原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董事職務。第二十四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一)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參加方能召開(二)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四)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董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所做決議必須由過半數董事經過方能生效。董事能夠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出席董事會的代理人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書面授予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并接受董事的質詢。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選舉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并賠償,拒不糾正和賠償的,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可對董事會決議提出建議和質詢。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應當每年舉行一次,必須有過半數監事參加方能召開,監事能夠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監事經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保管存檔,以備查閱。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者;(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第三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非經股東會決議,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她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它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她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入公司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自己或其它任何第三人提供擔保,擅自提供擔保的,對公司不產生效力,由行為人自己負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持有公司五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能夠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或者董事會對上述人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收到請求后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對公司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行為對股東造成損害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公司其它員工執行職務時也必須遵守此條規定。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三十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如下財務、會計制度:(一)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每年的月日至月日送交各股東審閱。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1、資產負債表;2、利潤表;3、現金流量表;4、財務情況說明書;5、利潤分配表;(二)公司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能夠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公司可按照股東的股權比例分配。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五)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及變更形式第三十二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一)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本公司如吸收其它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與其它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二)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第三十三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當公司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形式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且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第十章公司解散與清算第三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五)遇自然災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能夠向申請公司解散:(一)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會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會議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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