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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國際經濟法概述
第一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特性
前言
1、國際經濟法是隨著國際經濟法交往的發展而形成的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
2、不同的觀點:
①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分支:所調整的僅是國家之間、國際組織間及國家與國
際組之間的關系
②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綜合性的法律部門:是調整從事跨國經濟交往的自然
人與法人、國家及國際組織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
3、我們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不同國家的法人與自然人間經濟
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簡言之:是調整國際(或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
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獨立的、綜合的、新興的法律部門。
一、國際經濟法的對象
1、法的對象:指其調整的特定的社會關系,是劃分法的部門的重要依據
2、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
3、國際經濟關系分為:狹義的(僅指國家、國際組織間的經濟關系)和廣義的(涉及
狹義,也涉及不同國家的自然人與法人間、自然人和法人與他國或國際組織的經濟關系)
4、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的理由:
①從國經際經關系來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終是國際經濟關系的主體
②從當代的客觀實際來看,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從事的跨國經濟交往,更加占有重
要地位
③國際經濟關系是個統一體,自然人與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間的國際經濟關系具有緊
密的內在聯系性
二、國際經濟法的范圍
1、概念:指國際經濟法應涉及哪些基本法律規范,也即其外延問題
2、調整國際經濟關第的法律層次:
①調整私人國際經濟交往的民商法規范:協議法
②國家政府管理對外經濟交往的法律規范:關稅法、進出口管制法、反傾銷法、稅法
③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多邊條約、雙邊條約、國際慣例
3,國際經濟法之所以包含多種法律規范,重要是其主體及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決定
4、國際經濟關系的統一性及其特殊性也決定了調整它的法律規范的多重性和復雜性
5、意義:將共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歸為一類,作為一個獨
立的法律部門,順應了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
三、國際經濟法的特性
1、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國家、國際組織、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
2、調整對象: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不同國家私人以及國家與他國國民間的經濟關
系
與其他國際法規范的不同:
?國際公法:國際公法重要調整國家間政治、外交、軍事以及經濟諸方面的關系,歷來以
調整非經濟性質的國際關系為主
?國際私法: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國內經濟法:調整國內經濟組織、自然人間進行經濟活動(涉及涉外經濟活動)所產生
的經濟關系
第二節國際經濟法的歷史發展
一、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發展
1、原始社會:商品互換和商業交往,古羅馬法:“市民法”、“萬民法”
2、11世紀:商品經濟日益發展,商業慣例或商人習慣法,最早出現在威尼斯,后擴及
西班牙、法國、英國、德國
3、17世紀:資本主義社會,西歐各國在羅馬法和習慣法基礎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
國路易十四期《商事條例》《海商條例》182023、182023《法國民法典》《法國商
法典》)
4、19世紀初-20世紀末:生產的國際化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開始編纂和制定
統一的國際商事法律和慣例
二、國家經濟公法的產生與國際協調
1、國內和國際經濟關系發生變化的表現:
①資本輸出與跨國公司的產生與發展
②國家干預經濟
③國家間經濟矛盾的加劇和鋒利化
2、國際經濟法律關系的變化表現:
①主體范圍的擴大②涉及的領域比以前廣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規范,已不單
限于傳統私法和通商條約,還涉及涉外經濟法,各種經濟條約、商品協定
三、普遍性國際組織的產生與國際經濟立法的發展
1、普遍性國際經濟條約與國際經濟組織的產生:《聯合國憲章》《關貿總協定》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
2、新獨立國家的興起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
3、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
4、區域性和跨區性經濟合作的發展
第三節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一、國際法方面的淵源
1、概念:實質淵源指法的效力產生的根據;形式淵源指法的規范的表現形式
(一)國際經濟條約(重要是多邊國際條約,造法性條約)
1、概念:是國家、國際組織間所締結的擬定其互相經濟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書面
協議,對締約國有拘束力,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2、分類:雙邊和多邊、世界性和地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約性等
3、重要的普遍性公約:《關貿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協定》《WTO協定》等
(二)國際慣例
1、概念: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則和規則
2、具有因素:物質(有反復的類似行為)、心理(人們認為有法律拘束力)
3、種類:調整國家間關系的習慣國際法;調整私人經濟交往的國際貿易慣例
(三)聯大規范性協議
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屬于建議性質;《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宣言》《關于建立
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行動大綱》《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
章》具有法律確認,應具有法律效力
二、國內法方面的淵源
1、國家為調整涉外經濟關系而制定的國內立法,是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這些
國內立法涉及涉外經濟法以及與調整涉外經濟有關的民商法規范
2、國內立法形式:
①統一制:指制定的國內經濟立法均統一合用涉內和涉外經濟關系,如反托拉斯法、公
平交易法、外貿法、關稅法等(美、英、德、日)
②分流制:指采用內外有別的做法,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來調整涉內和涉外經濟關
系,重要是經濟法,不涉及民商法(中國)
第四節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1>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2、國家有權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3、國家有權將外國資產收歸國有或征收
二、公平互利原則(互利是核心和基礎)
三、國際合作以謀發展原則(加強國際合作)
第二章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第一節自然人、法人與跨國公司
一、自然人與法人
(一)自然人
1、自然人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①須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指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同其自身不可分離地,始于出生、終于死
亡)
行為能力:指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②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還應具有能力從事國際經濟交往的權利能力或資格
③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一般是依其屬人法擬定
2、自然人的身份與地位:
①要擬定其能力與地位就必須擬定其國籍(指一個人作為某國成員而從屬于該國的一種
法律上的身份)
②外國人在內國的法律地位,由內國法律及有關條約決定
(二)法人
1、法人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獨立財產、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和
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
②法人能否成為特定國際法律關系主體,取決于其權利能力的范圍
③法人權利能力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
④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一般依其屬人法擬定
2、法人的國籍與地位
①法人的屬人法是指法人國籍所屬國的法律
②要擬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須擬定法人的國籍
③確立標準:
成立地說;法人具有登記地或批準地國籍
?住所地說: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國家就具有哪國國籍
?控制說:或稱成員國國籍、資本控制說,法人的資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國國籍
?復合標準說: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結合
④認可外國法人的方式:
一般許可制:辦理登記或注冊登記手續即可開展經營活動
?特別許可制:須經內國審核批準
?互相認可制:通過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互相認可對方法人在本國的法律地位,不必通
過特別認可或辦理有關手續
?我國采用特別許可制
二、跨國公司
(一)跨國公司的概念與特性
1、概念:又稱多國公司、多國公司、國際公司、全球公司等,指由兩個以上國家的
實體組成的公司
2、特性:跨國性、戰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內部的互相聯系性、
(-)跨國公司的法律地位
1、跨國公司在國內法上的地位:沒有特殊地位
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所有或多數股份的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②分公司:國外公公司是總公司在國外設立的辦事機構、營業機構,無獨立法律地
位、不具獨立法律人格
③母公司或總公司:母公與與子公司相相應;總公司與分公司相相應
④跨國公司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基于其產生的重要后果:
跨國公司沒有根據自己的意思獨立參與國際關系的能力
?沒有直接承擔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
第二節國家與單獨關稅區
一、國家
(-)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1、國家作為主權者,具有獨立參與國際關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擔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
能力
2、國家還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身份參與國際經濟貿易活動,可與另一國家
的國民(公民或法人)締結各種經濟協議
3、國家地位的特殊性:作為協議當事人一方,與另一方當事人處在平等地位;國家還
具有主權者身份,涉及到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問題
(二)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
1、概念:國家豁免指一國不受另一國管轄(管轄豁免、執行豁免)
2、國家豁免類型:
①絕對豁免:不管國家從事的是公法行為或私法行為,都給予豁免(放棄豁免去外)
②限制豁免:只對外國公法上行為給予豁免,對私不上的行為則不予豁免
③2023年12月2日,第59屆聯大,通過《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我國
于2023年9
月14日簽署。
(三)國家行為原則
1、概念:指主權國家在其領域內所為的行為,外國法院無權審查其行為的合法性效力
2、國家行為原則與國家豁免原則,構成主權國家應有的權力與尊嚴
3、管轄豁免的例外:商業交易
二、單獨關稅區
(-)單獨關稅區的概念:是依據《關貿總協定》及其《WTO協定》規定,在對外貿易關
系和兩個協定中其他事項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權,可成為兩協定的締約方的非國家實體
(-)單獨關稅區的法律地位:只限于特定的范圍
第三節國際經濟組織
一、國際經濟組織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一)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
1、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取決于國家的授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范圍取決于其特
定的宗旨與職能,取決于其基本文獻的規定
2、基本法律能力:締約、取得和處置財產、進行法律訴訟能力
3、在非成員國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須得到非成員國的認可
(-)國際經濟組織的特權與豁免
1、國際經濟組織享有一定的特權和豁免,來自于成員國的授權
2、法理解釋上的兩種主張:為職能必要說;為代表性說
3、國際經濟組織所享的特權與豁免因其性質與職能而昏
4、通常財產和資產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沒收,檔案不受侵犯等
二、三大普遍性國際經濟組織
1、根據其宗旨、職能、成員構成等因素分類:普遍性國際經濟組織、區域性國際經
濟組織、專業性國際經濟組織
2、普遍性國際經濟組織分類:國際貨幣、金融、貿易等重要領域
(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1、成立:1944年7月簽定,1945年12月27日成立
2、職能:制定規章;金融職能
3、重要機構:
①理事會:最高權力機構,各國派理事和副理事1人組成,任期5年,每年1次會議
②執行董事會:24個執行董事組成,8名董事由基金份額最高的成員國分別委派,其余
按地區提成選舉區推選,中國為上檢,單獨1名;執行總裁1人,任期5年,無投票
權,只有表決雙方票數相等,才可投一決定票
③每成員國250個基本投票權,每10萬美元增長1票計算總票數
④1980年4月17日,恢復中國席位
(二)世界銀行集團
成立情況重要機構投票權制度
國際復興開發世界銀行,1944年布雷頓森林會
理事會同國際貨幣基金
銀行議簽訂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
執行董事會組織
總部華盛頓定》,1945年12月27日成立
理事會250票基本投票
國際金融公司1955年《國際金融公司協定》權,每股1000美
執行董事會元加1票;
理事會自動取得500票基
國際開發協會1955年《國際開發協會協定》本票權,每股500
執行董事會0加一票
(三)世界貿易組織
1、成立:1994年4月15日摩洛哥馬拉喀什簽訂《WTO協定》成立,是關貿總協定
談判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是其繼續和發展。
2、職能:提供多邊貿易關系談判場合,對爭端解決諒解規則程序進行管理,執行、管
理、運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機構的框架
3、重要機構:部長會議、總理事會、秘書處(總干事負責平常工作,任期4年,是世
貿組織的行政首長,職工均為國際官員,是純國際性質)
4、決策程序和表決制度:協商一致的決策程序,未能協商一致的,投票方式,一國一
票;特定事項,如協定解釋、撤消給某成員的義務、決定須經成員的3/4多數票通過
5、世貿組織成員分類:創始成員和納入成員
6、我國于2023年10月加入WT0
第三章國際貨品買賣協議法
第一節國際貨品買賣協議及相關規則
一、國際貨品買賣協議
(-)國際貨品買賣協議的含義及特性
1、含義:是指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轉移貨品所有權的協議
2、特性:
①國際性:協議當事人的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
②協議內容的復雜性
③協議標的是貨品、或稱有形動產
④協議重要特性是貨品所有權的轉移
⑤協議是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
(二)國際貨品買賣協議的基本內容
1、重要條款:標的物;價格;運送;保險;支付;商檢;免責;不可抗力;索
賠;法律合用(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國際法或國內法);仲裁
2、格式化、標準化
二、國際貨品買賣協議的相關規則
(一)國際商事慣例
1、概念:指從事國際商事交易的商人們在商業實踐中所自發形成的為交易當事人所認
可并慣常遵守的不成文規則或程序,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通常做法
2、有關貿易術語的慣例:《華沙一一牛津規則》《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國際
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范圍最廣、影響最大)
(二)國際商事條約
1、概念:是國家向締結的、規定締約國私人當事人在國際商事交易關系中權利義務的
書面協議
2、效力:對締約國法院具有拘束力(重要的國際商事法律淵源)
3、劃分:雙邊、區域性、普遍性國際條約(最具影響力的統一私法公約,即多數國參
與,旨在統一與國際商事交易有關的私法條約)
4、重要的公約:《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或買賣)協議公約》
①公約的產生和影響:20世紀30年代產生、980年通過,1988年1月1日生效;
覆蓋了世界上絕大部分的貨品貿易協議
②公約的結構、重要內容和總體評價
?結構:四個部分101條;
?內容:重要部分是協議的訂閱及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統一規則
?評價:是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統一國際商法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對近半
個世紀以來的實踐的總結,具有可行性;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被廣泛采用,在國際商
事交易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③公約的合用范圍:(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不合用)
主體范
貨品買賣具有國際性時締約國具有公約規定的某種聯系
圍
船舶、汽墊
以直接私人消依執行令狀或公債、股票、投資
客體范船電力的買
費為目的的買拍賣法律授權的買證券、流通票據和
圍賣
賣賣貨幣的買賣飛行器的買
賣
當事人在協議只提到合用(規則),
排除合用公約應注意的問
排除和修改公約書面作出并不意味排除協議合用公約或某國
題
內法
(三)國際商事法律重述
1、國際統一私法在對1994初次公布、2023、2023修訂《國際商事協議通則》
采用了(國際商事法統一法領域第一次)一般原則的重述方式
2、法律重述:為了克服判例法不擬定性和過度復雜性,美國法學會全面收集收集有
關領域的判例法,從中抽象出一般規則,并編纂成法律條文,即將判例法系統化、條理化
和簡樸化
3、形式:黑體條文、正式評論、實例闡釋,對法院和仲裁機構無約束力,與美國法律
重述相似
4、作用:《通則》可以作為國際商事協議合用法;作為解釋和補充國際統一法律文獻
的工具;作為國內協議法的示范法
5、合用順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通則》
三、重要國際貿易術語
1、采用最多的:裝港交貨三種術語(FOB;CIF;CFR)另一方面(FCA;CPT;CIP)
(一)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
合用范
概念賣方義務買方義務
圍
支付價金、辦理進口清
提供證據、辦理出口手
關手續、自費辦理運
當貨品上船續、裝貨、負軟件工具
送、收貨、承擔上船后
時,賣方即履上船前一切費用、提供
合用海的風險和費用、支付進
F0船上行了交貨義已交貨證明、支付質
運和內口關稅和費用、向賣方
B務,買方承擔檢、度量等計數方面費
交貨河告知船舶名稱、裝貨地
上船時費用和用、包裝、標記、告
點、交貨時間、接受交
風險知、支付出口關稅和費
貨證明、支付裝船前的
用
檢查費等
賣方必須支付
將貨品運至指
成本加
定目的港所必合用海
CI保險
協奏曲的費用運和內同上同上
F費、運
和運費,訂立河
費
保險合、支付
保險費
C
不負責辦理保險和交
F
保險費
R
?CIF重要特點之一:是賣方以向買方提供適當的裝運單據來履行其交貨義務,而不是
以向買方交付貨品的實物來完畢其交貨義務,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貨。
?提供的單據:提單、保險單、發票
?CFR要注意裝船告知問題
?三種貿易術語,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方面完全相同,賣方承擔的風險均在貨品裝
上船舶時轉移給買方
(二向承運人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
1、FCA:貨品承運人,指賣方辦理貨品出口清關,將貨品交至指定的地點,由買方指定的
承運人照管,履行其交貨義務
?FCA與FOB比較
①價格構成基本相同,都不涉及運費、保險費
②區別:FOB只合用于海運、FCA合用于各種運送;FOB貨上船時風險轉移、FCA
是在貨交承運人后風險轉移
2、CPT:運費至付,指賣方支付貨品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貨品丟失或毀壞的風險以及
貨品交由承運人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合用于各運送方式涉及多式聯運)
3、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賣方支付貨品運至目的地并辦理貨品運送保險
對比:
①CIP與CPT: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線上相同:CIP增長了保險責任和費用
②CIP與CIF:價格構成相同,都涉及成本、運費保險費;不同處:運送方式和風險
劃分上
(三)其他貿易術語:
DDP(賣方承擔
EXWFASDATDAP
最大的義務)
目的港或集散站目的地指定地點
工廠交貨船邊交貨完稅后交貨
交貨交貨
第二節國際貨品買賣協議的成立
一、要約
(一)要約的含義及構成要件:
1、是一個訂立協議的建議
2、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
3、應具有“十分擬定”:貨品、數量、價格(特定情況下,沒有價格也可以協議成
立)
4、應表時一經對方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思:假如建議中使用了“以最后確認為準”等
字眼,則是明確表達建議不受約束,不能構成一項要約
(二)要約的生效時間及撤回:
1、生效時間: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撤回:發出后到達受要約人前
(三)要約的撤消
1、概念: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后承諾前,要約人將要約取消
2、各國規定:
德國日本法國英美公約
采用英美法系原則,既可
除非表白不受判例認為:指定了承諾期
類似德可以撤撤消,
拘束、不得隨限,可以在期限屆滿前撤
國消
意撤消消承擔損害補償責任又根據大陸法原則,作嚴
格限制
3、對撤消要約的兩種情形:
①是要約自身表白要約是不可撤消的
②是受要約人對要約有理由依賴并已按該依賴行事
(四)要約的終止
1、因素:有限期滿、可撤消的要約于要約人撤消的告知送達受要約人時終止,但
該告知的送達時間須早于受要約人的承諾告知發出時間;要約于受要約人的拒絕告知送
達要約人時終止
二、承諾
(一)承諾的含義及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要由受約要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遲延承諾如下情形,仍有效)
①接到遲延承諾,即告知受要約人表達接受
②載有遲延承諾文獻在傳遞正常及時送達要約人的(要約人告知其承諾已失效的除外)
3、承諾是對要約內容的批準
①有關貨品價格、付款、質量、數量、交貨地點時間、補償責任范圍或爭端解決等的,
均視為實質上變更要約的條件
②對于非實質性更改要約內容的承諾,要約人對是否確認其為承諾具有決定權
③承諾的方式除口頭、書面,還可以用行動表達
(二)承諾生效的時間
1、英美法采用投郵生效原則
2、《公約》了德法的到達生原則
(三)承諾的撤回(發出承諾告知后,到達前或同時)
第三節國際貨品買賣協議的履行
一、賣方的義務
(一)交付貨品
1、交貨地點:買賣協議沒有涉及貨品運送,賣方應把貨品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完畢交
貨;或已知地點;或營業地點
2、交貨時間:規定日期、擬定日期、選定日期人、根據具體交易情況擬定合理時間
(二)提交有關貨品的單據
(三)品質擔保義務
1、大陸法把賣方對貨品的品質擔保義務稱為對貨品的瑕疵擔保義務
2、賣方交付的貨品必須與協議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協議所規定
的方式裝箱或包裝,除另有協議外,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與協議不符:通常使用目的;
合用于明示或默示地告知;樣品與實物相同;通用方式的包裝或裝箱
3、賣方對貨品不符負有責任的期限,一般是以貨品風險的轉移時間為界線,即賣方負
風險轉移以前貨品的質量符合協議(涉及貨品不符在風險轉移前已存在但是在風險轉移后
才顯現出來的情況,但買方應負舉證責任)
4、公物質量的檢查: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查貨品或由別人檢查
貨品;如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品之日起2年內將貨品不符協議情形告知賣方,他就喪失稱
貨品不符協議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協議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四)賣方對貨品的權利擔保義務
1、概念:權利擔保指賣方應保證其對所出售的貨品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
人的權利,并任何第三人不會就該項貨品向買方主張權利。
2、第41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品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作保權利或規定的貨品,
除非買方批準此條件下收受貨品
3、第42條規定:賣方擔保第三人不得基于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對貨品主張任何權利
或規定
4、第43條規定:買方必須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規定后一段合理的時
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規定的性質告知賣方,否則就喪失援引第41條或42條規定的權利,賣
方已知除外。
二、買方的義務
(一)支付價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續:如開立信用證、銀行保函、申請為付款所必須的外匯等
2、支付價款的地點:賣方營業地、移交貨品或單據地點
3、付款時間:
①沒有規定付款時間的,將貨品控制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支付價款為移交條件
②涉及運送的可以付款后將處置權的單據移交給買作為條件
③未檢查貨品前,無義務支付價款
(二)收取貨品
1、采用一切理應采用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品
2、接受貨品
三、貨品風險的轉移
(一)概述
1、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指貨品也許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盜竊、火災、沉船、破
碎等)
2、風險的轉移:指貨品風險于何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3、風險轉移時間:各國不同,德、日、美以交貨時間為劃分標準
(-)《公約》關于風險轉移的規定
1、風險轉移所產生的后果:
①一旦風險轉移于買方后,買方要對貨品的滅失或損壞承擔責任,即使貨品滅失或損
壞,買方必須付款。
②例外:假如貨品的滅失或損壞歸因于賣方時,買方則免去付款的義務
2、涉及貨品運送時風險轉移的時間:
①貨品按協議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貨品交付承
運人前,風險不轉移買方
②在對貨品加標記、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告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擬定在協議項下
前,風險不轉移到買方承擔
3、路貨的風險轉移時間:
①在運送途中銷售的貨品,從訂立協議起,風險轉到買方
②賣方在訂立協議時已知或就知貨品已滅失,又未如實告知買方的,由賣方負責
4、其他情況下的風險轉移時間:
①買方到賣方營業地接受貨品,從買方接受貨品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
②貨品未特定化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5、賣方主線違反協議對風險轉移的影響
①買方可以宣告解除協議
②規定交付替代物
③請激損害補償
④如未主線違約,買方不能解除協議,承擔風險轉移后所發生的滅失損害
第四節國際貨品買賣中的違約與救濟
一、違約及其救濟方法
(一)違約
1、概念:一方不履行義務或不適本地履行義務,即是違反協議的行為,或稱違約行
為。
2、重要特點:主線違反協議的行為和非主線違反協議行為(采用不同的救濟方法)
3、主線違反協議的條件:主線違約不是以對協議條款的違反,而是看違約在客觀上對對
方導致的后果
①一方當事人違反協議的行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重大損害
②違約的后果是違約方可以預知或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在相同情況
下可以預知
③對于主線違約,《公約》規定受損方以解除協議,而對于非主線違約,受損方一般不
能解除協議。(二)幾種重要的違約救濟方法
1、解除協議
①解險協議的前提條件
賣方主線違約或不交貨的
買方違約構成主線違約或買方不履行支付價款義務或收取貨品
假如在履行協議日前明顯看出對方主線違反協議,可宣告協議無效
?對分批交貨協議宣告無效:不履行任何一批義務的;使一方當事人有理由斷定對方
不履行任何一批貨品義務的;買方宣告任何一批交付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告已交付或此后
交付的各批貨無效,除該批貨是互相依存的
②解除協議的生效:第26條規定宣布協議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發出告知(投
郵生效原則),方始生效
③解除協議的效果:重要采用大際法原則
已所有或局部履行協議的一方,可規定對方歸還價款
?宣告協議無效解除了義務,但應負責任何補償仍應負責
宣告協議無效不影響協議中解決爭議或權利義務的任何規定
2、損害補償
①無過失責任原則
②損害補償額計算的一般規則
責任范圍涉及:實際損失和所敗北益
?責任范圍的責任限制:損害補償不得超過違反協議一方在訂立協議時,依照他當時已
知或應知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協議預料到或理應預料的也許損失
?:?可預見性的雙重標準:違約方預見到的損失(主觀標準);違約方理應預見到的損失
(客觀標準)
③宣告協議無效時損害補償額的計算:
。如協議被宣告無效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物,或賣方已以
合理方式把貨品轉賣,則規定損害補償的一方可取得協議價格和替代物價格間的差額以及
任何其他損害補償
如協議被宣告無效,并且貨品又有時價,規定損害補償一方,可以取得協議價格和
協議無效時價間的差額及任何其他損害補償
④減輕損失的義務:一方違反協議,必須按情況采用合理措施以減輕因違約而引起的損
失;如不采用措施,違反方可從損害補償額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3、實際履行
①概念:指當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規定違約方按照協議規定履行
義務。
②各國規定:大陸法把實際履行作為對違反協議的一種重要救濟方法;英美普通法的
救濟方法只有金錢補償,沒有實際履行
③目前司法實踐:國際貨品買賣協議糾紛很少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
二、賣方的救濟方法
(一)實際履行
買方違約時,賣方可以規定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品或履行其他義務,即規定買方按
協議的規定實際履行。
(-)給予寬限期
1、假如買方遲延履行義務,賣方可認為買方規定一段時限的額外時間履行義務,仍不
履行的,賣方可解除協議
2、除賣方收到買方告知,賣方不得在寬限期內采用其他救濟方法
3、買方的遲延履行構成主線違約,賣方可直接宣布解除協議
(三)解除協議
1、解除的情形:買方不履行協議或公約中的任何義務;不在寬限期內支付價款或收
取貨品;聲明不在所規定期間內履行義務
2、已支付價款,則不得解除(除非:嚴重違約;寬限期滿或買方聲明宣布解除協議;
其他嚴重違約)
(四)訂明貨品規格(形狀、大小、其他特性)
(五)損害補償
三、買方的救濟方法
(一)實際履行:
1、假如買方已采用了與實際履行相抵觸的救濟方法(如解除協議),買方不能再規
定實際履行
2、貨品不符協議,買方可以規定修理
3、構成主線違約,可以規定交付替代物
(二)給予履行寬限期:
1、規定一段合理時限
2、除非賣方明確宣布不在期限內履行義務,買方不得采用任何救濟方法
(三)接受賣方的積極補救:修理和換貨
(四)解除協議:
1、賣方不履行協議或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主線違反協議
2、不交貨的,給定寬限期,或對方聲明不在寬限期內交貨
(五)減價:
1、不想解除協議;規定修理、退換時可以選擇減價
2、減價限制:賣方積極補救、或買方拒絕接受買方積極補救的
(六)部分貨品不符時買方的救濟方法:(公約實際是采納了對協議和協議履行可以分割的原
則)
1、賣方只能對缺漏部分的貨品或與協議不符的部分規定修理、退貨、降價或宣布
部分協議無效
(七)提前、超量交貨時買方的救濟方法:
1、提前交貨的,買方可以收貨也可拒絕
2、交付的貨品數量大于協議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貨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余部分
(八)損害補償
1、是買方重要救濟方法
2、可與其他救濟方法并用
第五章國際貿易支付法
第一節國際貿易支付中的匯票
一、匯票含義
1、概念:匯票是國際貿易結算應用最廣泛的重要工具。通常是由賣方作為出票人,開
立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匯票,指定以賣方或與其有往來的銀行作為受款人,通過匯票的移轉
代替鈔票鐵運送來實現貨款的結算。
2、性質:國際貿易中的匯票由賣方簽發,屬商業匯票;由于通常附有貨運單據,又屬
跟單匯票。
二、票據行為
1、出票:出示人在匯票上填寫必要項目,然后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出票行為完畢出票人和持票人間即產生法律關系
票據債權人享有的權利:付款請求權;追求權
2、背書: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行為
在背面署名的人稱為背書人,接受通過背書上的匯票人稱為被背書人
?背書方式:記名(完全/特別背書)、不記名
3、提醒:指執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兌付款的行為
?種類:承兌提醒、付款提醒
?合用:(特別是見票后定期付款)遠期票據
?付款提醒:即期票據或已到期的遠期票據須向付款人作提醒
?提醒地點:規定的地點,未指定的在營業所、住所
4、承兌:是遠期匯票的付款人明確表達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擔付款義務的行為。
?承兌于付款人來說即承諾了付款責任,簽字后不得拒付
?及時向付款人提醒承兌的好處:利于保護匯票持票人的權利;利于匯票的流通轉讓
?承兌的作用:擬定付款人對匯票金額的付款義務
?承兌一方面必須由執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即向付款人作承兌提醒,再由付款人決定
是否予以承兌
權在票面署名的,而未記載“承兌”字樣的,視為承兌(也稱略式承兌)
5、指匯票的承兌(付款人)或其擔當付款人向執票人支付匯票金額,以消滅票據權利
義務關系的行為
6、匯票的拒付:拒絕承兌(執票人可行使追索權)和拒絕付款、付款人逃避、死亡或
宣告破產等情形
7、追索:是執標人遭到拒付時,向其前手(出票人和背書人)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執票人是唯一可行使追索權的債權人
?被追索的對象:背書人、承兌人、出票人和其他債務人(他們對執票人負有連帶償付責
任)
追索順序:可以對任何一個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追索金額:票面金額、到期日至清償日止的利息、作成拒絕證書上、拒付告知(必須
在法定期限內)所支出的費用
第二節匯付與托收
一、匯付
(一)匯付的含義及種類
?又稱匯款,指江付人積極把貨款通過銀行匯交收款人的一種支付方式(最常見的如下
三類)
1、電匯:應匯款人請求,以電報或電傳告知國外匯入行,委托其將匯款支付給指定收款
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特點:收款速度快,費用較高
?合用:金額較小或急用的匯款
2、信匯:是匯出行就匯款人的申請,將信匯委托書郵寄給匯入行,授權解付一定金額
給收款人的一種方式
?與電匯的區別:信匯不用電報電傳;不加密押;航空郵寄、費用低廉
3、票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代匯款人開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為解付的銀行即
期匯票,給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與信匯、電匯的區別:票匯由匯款人購買銀行即期匯票,并郵寄給收款人或自帶出國;
票匯既不加注密押,也不核對印鑒而是核對匯票;可以經背書轉讓
4、匯付參與人及其基本程序
?參與人
1、匯付人:即買方,指規定銀行將貨款匯給國外人收款的人(匯付人是債務人或付款
人)
2、匯出銀行:指受匯付人委托,匯出貨款的銀行(匯出行的匯款業務叫匯出匯款)
3、匯入銀行:又稱解付銀行,指受匯出行委托,解付匯款的銀行(匯入行的匯款業務
叫匯入匯款)
4、收款人:即賣方,指匯款結算方式中的國外收款人(收款人是債權人或受益人)
四個環節
①匯付人填寫匯款申請書并簽字蓋章
②匯出銀行收取匯款金額
③匯入銀行接受付款委托書,發給收款人收款告知書
④收款人憑收款告知書及其他適當的證明文獻在一定的時間內向匯入行領取匯款
二、托收
(一)托收的含義和種類
1、含義:托收是由賣方開立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匯票,委托銀行向買方收取貨款的
一種結算方式
2、種類: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貨款支付一般采用的方式)
①光票托收:指賣方僅開具匯票委托銀行向買方收款,而沒有附具任何裝運單據
②跟單托收:指賣方將匯票連同提單、保險單、發票等裝運單據一起交給銀行,委托
銀行向買方收取貨款
?付款交單:指賣方的交單以買方付清貨款為條件(分為即期和遠期)
延伸:允許買方承兌遠期匯票后,憑信托收據向銀行借出貨運單據提貨,待匯票到期
時再付還貨款
延伸:信托收據是由買方向銀行出具的表達樂意以銀行的受托人的身份代銀行保管和
解決貨貨品,并認可貨品的所有權屬于銀行,出售后所得的貨款亦應交付銀行或代銀行
暫為保管的一種書頁文獻。
承兌交單:指賣方的交單以買方承兌匯票為條件.(只合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
(二)托收參與人及其基本程序
?參與人
1、委托人:又稱出票人,指開出匯票并委托銀行代其向國外買方收取貨款的人。通
常是賣方
2、托收銀行:指接受委托人委托,轉托國外銀行代為收款的銀行
3、代收銀行:指接受托收銀行的委托,向買方收取貨款的銀行
4、付款人:指在委托人開出的匯票上載明支付票款的人。通常是買方
5、提醒行:指向付款人提醒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環節
1、在貨品銷售協議中雙方規定采用哪種托收
2、委托人按協議規定裝完貨品后,到托收行填寫托收委托書,開出跟單匯票,連同貨
運單據交托收行
3、托收行將匯票及貨運單據寄交代收行
4、代收行收到匯票及貨運單據后,向付款人提醒匯票
5、即期匯款,付款人付清貨款,代收行交給貨運單據;付款交單的遠期匯票,付款人
承兌匯票,代收行保存匯票及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時,付款人付清票款,代收行交給貨運
單據
6、代收行電告或郵告托收行,貨款收收妥入賬
7、托收行將貨款交給委托人
延伸:委托人與托收行間為代理關系,托收行的收款行為,由委托人直接承擔
(三)《托收統一規則》(1964年制定,1996年元月1日生效)的重要內容
1、委托人應受國外法律和慣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所約束
2、銀行除要檢查所收到的單據是否與委托人所列一致外,對單據內容并無審核之現
3、未經晚會頭發事先批準,貨品不能直接發給代收行或以代收行為收貨人
4、在委托書上必須指明是付款交單
5、如被拒付,托收行應在合理的時間內作進一步解決單據的指示拒絕告知書后60天
內未接到提醒,可轉告委托人單據退回,代收行不承擔直接追索責任
6、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如因寄送、傳送的延誤丟失殘缺錯誤、或專門術語翻譯解釋的
錯誤,不承擔義務和責任
第三節信用證
一、信用證概述
(一)信用證及其法律規范
1、概念:是銀行根據買方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書頁憑證,依據該證,銀行保證在
賣方提交符合該證所規定的單據時向賣方支付貨款
2、作為國際商事交易中最常見最重要的支付方式,是銀行的付款承諾,屬于銀行信
用。
3、調整法律: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二)信用證參與人及其基本程序
?參與人
1、開證申請人2、開證銀行3、受益人4、告知銀行
5、議付銀行6、付款銀行7、保兌銀行8、償付銀行
?基本程序
1、買賣雙方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
2、買方向本地銀行填寫開證申請書,按協議內容填寫各項規定和規定,并交納押金或
提供其他擔保,由開證行開證
3、開證行將信用證航寄或電傳接受委托的賣方所在地銀行即告知行
4、告知行核對永開信用證簽字、印鑒無誤或電傳信用證密押相符、判明信用證真實
后,將信用證轉交受益人
5、受益人核查信用證與協議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品,并備齊各項單據,開出跟
單匯票,在行用證有效期內送請議付銀行議付
6、議付行審核跟單匯票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后,按匯票金額扣除信用證到期利到息,
墊付貨款給受益人,同時將跟單匯票航寄付款行索付
7、付款行審核“單據相符”無誤后,電匯或信匯貨款給議付行
8、付款行告知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
(四)信用證的種類
1、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使用最普遍)
2、可撤消信(很少使用)用證和不可撤消信用證(使用最為廣泛)
3、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4、即期付款、遲期付款、承兌及議付信用證
二、信用證參與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責任重要在貨品銷售協議中作
買方與賣方無直接的法律關系
出規定
開證申請人與開證是由買方簽具一份開證申請書
委托關系
行而建立
對受益人承擔第一位的付款責
開證行與受益人協議關系;特殊的付款和受款關系
任
開證行與告知行是委托關系
中介行與開證行、
受益人中介行是與受益人的關系取決于中價
銀行的性質
延伸:信用證交易特點:開證行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向賣方付款,開證行對
受益人履行付款義務的后果由開證申請人轉承
三、信用證交易的原則和審單標準
(一)信用證自治原則
①內涵:信用證獨立于其基礎協議;也合用于開證申請人及受益人
②信用證自治原則是信用證交易的基石
(二)審單標準
1、嚴格相符原則
2、審單期限:5個工作日
3、不含單據的條件的解決
四、信用證欺詐及救濟
1、種類:偽造單據;欺詐性陳述;提單欺詐行為;偽造信用證自身
2、絕大多數單據欺詐是賣方偽造單據或偽造其內容或為提單欺詐行為以獲取貨款
3、信用證欺詐例外:銀行可以不顧單據與信用證的表面符合而拒絕付款
4、解釋規定:
①受益人偽造單據或提交記載內容虛假單據
②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品或交付的貨品無價值
③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其別人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
④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
第六章國際貨品貿易管理制度
第一節貿易待遇制度
一、最惠國待遇
(一)最惠國待遇的概念
?是受惠國享有的待遇.給惠國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是指一成員對產自或運往任何國家
或地區的產品所給予的優惠,應當立即無條件給予產自或運往其他成員的同類產品。
(-)最惠國待遇特點
?關貿總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被稱為多邊的、普遍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世貿組織成員中,任何世貿組織成員,都承擔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的義務,其他成員享
有最惠國待遇的權利。
(三)最惠國待遇合用范圍和對象
1、關貿協定中合用范圍:與進出口相關的關稅和費用;關稅和費用征收方水;進
出口的規章手續;國內稅費以及有關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送、分銷、或使
用的法律規章。
2、合用對象:上述四個方面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待遇,不限于給予世貿組織成員。
(四)最早惠國待遇的例外
?重要例外:一般例外、國家安全例外、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特殊差別待遇和邊境
貿易。
二、國民待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
(一)世界貿易組織對國民待遇的規定
1、國民待遇是最惠國待遇的疏,又獨立于最惠國待遇,兩者共同構成了不歧視待遇。
2、世貿組織三個協定中都確立了國民待遇原則(即:GATT1994第3條;GATS第1
7條;TRIPS第3條)
3、國民待遇義務在三個協議中性質不同,合用范圍也不同:
①《關貿總協定》(GATT):是成員的普遍義務,合用范圍是國內稅費和國內規章方面
的待遇
②《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屬于各成員具體承諾的范圍,有承諾才有義務
③《《知識產權協定》(TRIPS):是普高性義務,但其范圍依賴于其他知識產權公約
(二)《關貿總協定》對國民待遇的規定
1、概述:
①最惠國待遇合用于相對于內國的外國之間,嚴禁對來自不同出品國的產品歧視,一國
不應優惠某一外國而歧視另一外國;
②國民待遇則是合用于內國與外國之間,嚴禁在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間的歧視。
③《關貿總協定》第3條支付寶的國民待遇主線目的是保證國內措施不以對國內生產
提供保護的方式合用于進口或國內產品;實質是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對與國內產口有關系
的進口產品提供平等的競爭條件。
④第3條共10款,核心條款是第1、2、4款,第8款規定合用例外,即不合用于政府
采購和政府補貼。
2、國民待遇的合用規定
①國內稅費(兩種情形)
?進品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待遇:(擬定是否違反這一義務擬定問題)進口產品
與國內產品是否同類產品;進口產品承擔的稅費是否高于國內產品承擔的稅費。
?進品產品與國內產品是不同類產品,而是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重要問題(擬定是否
違反這一義務考察三個方面)是否是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進口產品承擔的稅費是
否沒有同等征收稅費;沒有同等征收稅費是否是為了保護國內生產。(簡言之:進口產
品稅費高于國內同類產品,則認為是保護國內產業)
②國內規章:法律、規章和規定,既涉及實體法,也涉及程序法;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
可以是非強制性的;公司自愿接受的規定也屬于此范圍
三、區域貿易協定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是實現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兩種方式)
(一)概述
1、典型:歐洲聯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
2、最普遍的是通過自由貿易協定建立自由貿易區。
3、關稅同盟:指一個單獨的關稅領土代替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對該領土間的貿易,
取消關稅和其他貿易限制,同盟的成嚶對于之外領土的貿易,已實行實質上的同樣的關稅
或其他貿易規章。
4、自由貿易區:由兩個或以上的關稅領土組成,一個對這些組成領土的產品的貿易
已實質上取消關稅或貿易限制。
5、區別:關稅同盟對內無關稅,對外統一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自由貿易區
仍保持自己的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對區內成員國的產品實行免稅或減稅,待遇優于最惠
國待遇;前者有一條實實在在的界線,后者是一條虛線。
(二)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制度
?區域貿易協定在促進區域內貿易發展時,帶來了貿易轉移效應,損害了非協定方的貿
易,也影響到作為多邊貿易制度基石的非歧視原則的合用。
?自由貿易協定數量的增多,不是削弱多邊體制的結果,而是實行多邊制度的結果,自由
貿易協定產生的更優惠待遇,是世貿規則自身所允許的。
?自由貿易協定是多邊貿易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世貿組織成員自己創設的制度,其也許產
生的問題,也應當由多邊貿易制度來解決。
四、特殊差別待遇
(一)特殊差別待遇的由來(發展國與發達國發展不平衡,發展國代表主張應當對發展國提
供特別優惠以補救這一不平衡)
1、1965年2月8日,《關貿總協定》增長了發展中國家的第四部分,于1966年6月
27日生效,但確立的更多的是道義責任,而非法律責任。
2、普遍優惠待遇一一斬時性豁免一一授權條款一一特殊差別待遇
(二)特殊差別待遇的內容
1、關稅待遇;
2、非關稅措施的差別的和更優惠的待遇
3、關稅減讓或取消區域或全球性安排
4、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待遇
第二節關稅及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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