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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外協單位管理制度(5篇)
書目
第1篇外協單位入港作業平安管理規定
第2篇外委工程外協單位平安管理方法
第3篇建筑工程外協單位平安生產資格審核管理制度
第4篇外協單位能源環保管理規定范本
第5篇外協單位平安生產資格審核管理制度
外協單位入港作業平安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外協單位在港內作業平安管理,確保外協單位及本公司人員、財產平安,制定本規定
二.范圍
適用于入港施工、修理安裝、裝卸操作(不限于)等作業的外協單位及公司內部相關業務主管、監管部門
三.平安管理規定
1.外協單位進港作業前:
業務主管部門要確保外協單位具備相應資質和實力,并對下列項目進行審查,:
企業法人資格狀況;
特種設備符合要求及作業人員持證狀況;
設備及人員配備明細狀況;
是否為作業設備、人員購買保險;
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業務主管部門在與外協單位簽訂外包業務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應明確中雙方在平安管理方面的責任,并對其管理
外協單位需到平安風險管理部門辦理《外協單位入港作業申請單》、《外協單位平安生產協議》、《特別作業許可證》(高空作業、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等手續,并供應入港人員、設備清單
外協單位應對本單位人員進行三級平安培訓教化,并組織入港作業人員到碼頭平安風險管理部門進行入港平安培訓
2.作業過程中的平安管理:
外協單位應遵守有關平安法律法規和港內有關平安管理規定,嚴格按要求作業,并做好作業過程中的平安管理,接受碼頭相關人員的平安監管
外協單位作業現場要支配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業務主管部門及平安風險管理部負責監管;作業區域所在部門對影響本區域正常操作和人員、設備、環境平安的現象應剛好制止,或向業務主管部門、平安風險管理部上報
外協單位必需為其作業現場人員必需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對作業現場進行隔離或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識
外協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必需持證上崗,并嚴格根據作業限定要求作業
動火作業、高處作業、進入受限空間、吊裝等特別作業,要到業務主管部門和平安風險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根據審批要求操作
外協單位人員在港內必需在指定區域內作業。未經允許,不準到指定區域外活動,或私自動用、拆、改港內的一切設施、設備和其他物品
外協單位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應按規定剛好上報、處理,并向業務主管部門或平安風險管理部門報告
3.作業結束后平安管理
業務主管部門在驗收相關工作事項時,要求外協單位對現場的雜物進行清理,復原原有現場平安環境
外協單位攜帶物品出港時,需到業務主管部門辦理《物品出港放行申請單》,經批準后方可帶出港,保安依據物品放行單據檢查放行
4.附件:
附件1:《外協單位平安生產協議》
附件2:《外協單位入港作業申請單》
附件3:《外協單位入港作業設備明細表》
附件4:《外協單位入港作業人員明細表》
附件5:《明火作業申請表》
附件6:《物品出港放行單》
外委工程外協單位平安管理方法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目的
為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平安生產方針,依據《平安生產法》中關于外委工程平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外委工程、外委單位的平安環保管理,確保施工作業平安,制定本方法。
1.2適用范圍
本方法適用于公司內的外委工程、外委單位平安文明施工管理。
2相關文件和術語
2.1相關文件
2.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平安生產法
2.1.2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
2.1.3內部市場準入資格評審管理方法
2.1.4平安生產責任制度
2.1.5相關方管理程序
2.1.6平安生產檢查管理方法
2.1.7職工違反平安規章制度管理方法
2.1.8環境愛護管理方法
2.1.9廠容管理方法
2.1.10綠化管理方法
2.1.11事故管理方法
2.1.12勞務用工管理方法
2.1.13建設工程平安管理方法
2.1.14生產設備檢修平安管理方法
2.1.15汽車運輸和工程機械保產管理方法
2.2術語
2.2.1外委工程
指通過對外托付方式招標的工程項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設備檢修工程。鄂鋼公司對設備供貨方現場安裝、水處理藥劑投放及相應設施維護、勞務輸出服務、非生產性房屋修理等項目,視同外委工程進行管理。
2.2.2外委單位
外委單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場承接業務的非鄂鋼直屬單位和非控股單位。
3職責
3.1平安環保部
a)負責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單位的平安、環保、廠容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b)督促項目主管部門、產權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落實對外委單位的平安、環保、廠容管理職責;
c)負責外委單位平安資質的審核和年度復審;
d)組織協調項目主管部門、產權單位參加外委單位人身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e)參加《鄂鋼外委工程平安環保施工協議》的簽訂工作。
3.2工程管理部
a)負責本部門職責管轄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及擔當項目的外委單位平安、環保、廠容管理。
b)負責督促外委單位遵守和執行公司有關平安、環保、廠容管理制度;
c)負責組織督促對外委單位的平安環保施工協議的簽訂工作;
d)負責對外委單位業務資質確認及平安資格預審;
e)參加對外委單位平安資質年度復審工作。
3.3設備部
a)負責本部門職責管轄內的檢修工程項目及擔當項目的外委單位平安、環保、廠容管理;
b)負責督促外委單位遵守和執行公司有關平安、環保、廠容管理制度;
c)負責組織督促產權單位與外委單位簽訂平安環保施工協議;
d)負責對外委單位業務資質確認及平安資格預審;
e)參加對外委單位平安資質年度復審工作。
3.4生產部
a)負責本部門職責管轄內的汽車運輸和工程機械保產項目及項目的外委單位平安、環保、廠容管理。
b)負責督促外委單位遵守和執行公司有關平安、環保、廠容管理制度;
c)負責組織督促產權單位與外委單位簽訂平安環保施工協議;
d)負責對外委單位業務資質確認及平安資格預審,
e)參加對外委單位平安資質年度復審工作。
3.5組織人事部
a)負責本部門職責管轄內的勞務用工項目及擔當項目的外委單位平安、環保、廠容管理;
b)負責督促外委單位遵守和執行公司有關平安、環保、廠容管理制度;
c)負責組織督促用工單位與外委單位簽訂平安環保施工協議;
d)負責對外委單位業務資質確認及平安資格預審;
e)參加對外委單位平安資質年度復審工作。
3.6供應部
a)負責本部門職責管轄內的設備供貨方現場安裝調試、水處理劑加藥項目及擔當項目的外委單位平安、環保、廠容管理;
b)負責督促外委單位遵守和執行公司有關平安、環保、廠容管理制度;
c)負責組織對外委單位的平安環保施工協議的簽訂工作;
d)負責對外委單位業務資質確認及平安資格預審;
e)參加對外委單位平安資質年度復審工作。
3.7總務處
a)負責本部門職責管轄內的非生產房屋修理項目及擔當項目的外委單位平安、環保、廠容管理。
b)負責督促外委單位遵守和執行公司有關平安、環保、廠容管理制度;
c)負責組織督促產權單位與外委單位簽訂平安環保施工協議;
d)負責對外委單位業務技術資質確認及平安資格預審;
e)參加對外委單位平安資質年度復審工作。
3.8財務部
a)負責對外委單位交納的平安抵押金進行管理;
b)負責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委單位違規考核結算手續。
3.9產權單位
a)負責對在本單位管轄范圍內從事外委工程(項目)的外委單位的平安、環保、廠容監督管理;
b)組織(參加)對外委單位的平安環保協議簽訂工作;
c)組織(參加)對竣工的外委工程進行平安、環保、廠容驗收以及平安環保簽證工作;
4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外委工程及外委單位的平安管理,必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的區域,誰負責”的原則。項目主管部門必需仔細履行平安生產責任制,明確專人對外委單位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平安、環保、廠容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外委單位人員進入作業現場,項目主管部門、產權單位要將其納入本部門(單位)日常的平安管理。堅決禁止“以包代管”。
4.2項目主管部門在確定擔當外委工程任務的外委單位的同時,必需告之和督促外委單位在施工作業前辦理《平安資格合格證》。外委單位取得《平安資格合格證》,并與項目主管部門及有關產權單位簽定《鄂鋼外委工程平安環保施工協議》后,方能起先施工作業。
4.3外委單位平安資格審查及發證
4.3.1外委單位申請辦理《平安資格合格證》必需供應如下資料:
a)申請辦證報告(含企業對全部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b)企業簡介、聯系方式及平安生產業績(含企業基本狀況、具體地址、聯系電話、擬所申報的項目作業范圍)。
c)有效期內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如為托付法人,應具有托付法人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加蓋單位公章)。
d)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或許可證書,如企業建筑資質等級證、平安生產許可證等。
e)企業在鄂鋼項目管理網絡,項目負責人、平安管理人員資質證明。
f)外委單位內部平安管理規章制度、平安規程、生產平安事故應急預案等。
g)參加施工的員工中涉及特種作業的,需供應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明。
4.3.2外委單位在向平安環保部申辦《平安資格合格證》前,其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須報項目主管部門進行預審,并簽署預審看法。
4.3.3平安環保部在對外委單位進行平安資格審核時,確定外委單位交納3-5萬元平安抵押金,其中涉及到勞務派遣的勞務單位,交納1-3萬平安抵押金。經審核合格的外委單位在領取《平安資格合格證》前,外委單位須向公司財務部外委單位平安抵押金帳戶交納平安抵押金。平安抵押金作為工傷急救和事故處理,不得移作他用;平安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產權單位在日常平安、環保、廠容管理中,對外委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違規扣款考核及交工驗收狀況,以《施工平安環保簽證單》、《勞務作業平安簽證單》的形式,交由財務部門在項目結算時從工程(項目)款項中扣除。
4.3.4《平安資格合格證》分臨時和長期兩種:對擬完成一次性工作(一年之內)的外委單位,辦理臨時證;對長期服務于鄂鋼的外委單位,辦理長期證,一年復審一次,過期未諦視為無效證件處理。
4.4外委單位擬退出鄂鋼外委市場并申請退還平安抵押金的,可在工程(項目)費用款項結算完畢后提出退款申請。退款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并簽署看法后,由外委單位持退款申請、《平安資格合格證》原件、平安抵押金收據原件,辦理退款手續。
4.5平安環保施工協議
4.5.1外委單位在簽訂外委工程合同時,必需憑有效期內的《平安資格合格證》和施工方案與項目主管部門、產權單位簽訂平安環保協議。項目主管部門、產權單位在與外委單位簽訂平安環保協議時,必需嚴格審查外委單位所持《平安資格合格證》的時效性。
4.5.2外委工程平安環保施工協議由產權單位項目主管科室會同同級平安環??剖遗c外委單位簽訂;其中項目屬建設工程的,由工程管理部會同工程項目部負責與外委單位簽訂平安環保施工協議;建設項目未成立工程項目部的,由工程管理部會同平安環保部與外委單位簽訂平安環保施工協議。
4.5.3平安環保協議的基本格式及條款由公司平安環保部統一制訂,未盡事宜由平安環保協議簽訂雙方在簽訂時協商補充。
4.5.4凡未簽訂平安環保協議而開工的項目,一經發覺,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平安環保部門有權停止其施工。
4.6現場施工平安管理及平安環保結算
4.6.1項目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對外委單位進行平安、環保、廠容交底,雙方共同進行項目確認、危急預知,交底應有文字記載,由雙方簽字認可。
4.6.2項目主管部門、平安環保部門及產權單位必需仔細履行平安生產責任制,對外委單位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平安、環保、廠容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4.6.3鄂鋼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平安環保部門對外委單位違反鄂鋼各項平安、廠容、環保、綠化管理制度狀況有權進行制止、懲罰,違規情節嚴峻的,由公司平安環保部吊銷其平安資格合格證。
4.6.4為有效行使對外委單位的平安環保監管,在外委單位所擔當的外委工程進行工程款項結算前,必需落實平安環保簽證制度,即在日常平安、環保、廠容管理中,對外委單位違規狀況的扣款考核及交工驗收,以《施工平安環保簽證單》、《勞務作業平安環保簽證單》的形式,交由財務部門在項目結算時從工程(項目)款項中扣除。公司財務部應嚴格執行簽證單上的懲罰看法,無平安部門的簽證,財務部門不予結算付款。
4.6.5平安環保部負責建設工程的平安環保簽證,其中屬于工程項目部的建設項目,工程項目部須先簽署看法;由生產部、供應部、設備部、組織人事部、總務處主管的外委項目,由產權單位平安環??剖邑撠熃M織平安環保簽證。
4.7對勞務單位及勞務工的日常平安管理工作按公司《勞務用工管理方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日常平安管理工作按公司《建設工程平安管理方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檢修工程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日常平安管理工作按公司《生產設備檢修平安管理方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汽車運輸和工程機械保產項目單位的日常平安管理工作按公司《汽車運輸和工程機械保產管理方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上述管理方法中有關對外委工程及外委單位的平安管理條款與本方法規定有不一樣的,按本方法的平安管理原則進行修訂完善。
4.8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工程管理部、設備部、供應部、組織人事部、生產部、總務處依據本部門管理職責,制定承接本方法的管理文件。
5檢查與考核
5.1公司各直屬單位、各有關部門應按本方法的要求仔細開展相應外委工程、外委單位的平安、環保、廠容管理工作。
5.2公司各直屬單位、各有關部門違反本方法依據其情節扣責任單位(部門)300~3000元。
5.3凡外委單位向外租借、轉讓、變賣《平安資格合格證》的,經查實,由項目主管部門停止其擔當項目,扣全部平安抵押金,并責令整改。
5.4公司級平安檢查發覺外委單位作業人員有“三違”狀況的,參照《職工違反平安規章制度管理方法》的有關考核規定執行,并對項目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按考核金額的10%-20%進行掛鉤考核。施工過程中現場違規違制嚴峻,事故隱患較多且未剛好整改的,暫扣其《平安資格合格證》,停工整頓。
5.5凡發覺無《平安資格合格證》的外委單位進行施工作業,責令其馬上停工,對外委單位處以1~5萬元扣款,三年內不予準入,并對項目主管部門按20%進行掛鉤考核。
5.6因外委單位自身緣由在鄂鋼發生重傷及以下人身事故的,扣外委單位1000~8000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單位自身緣由在鄂鋼公司發生工亡1人,或一次重傷2人及以上,對外委單位扣平安抵押金1~5萬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單位自身緣由一個年度內累計工亡2人及以上,或造成鄂鋼公司職工重傷或死亡,由平安環保部吊銷其《平安資格合格證》;在外委人身事故中暴露出鄂鋼有關主管部門、產權單位負有管理責任的,按公司內部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5.7公司與外委單位在平安、環保、廠容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雙方簽訂的平安環保協議為準。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6相關記錄
6.1qr/c170039勞務作業平安環保簽證單
6.2qr/c170040施工平安環保簽證單
6.3qr/c170066鄂鋼外委工程平安環保施工協議
建筑工程外協單位平安生產資格審核管理制度
一、制度制訂的目的:為加強對本公司工程項目中運用的外協單位平安生產工作的管理,保證外協單位具備平安生產資格和實力,從用工源頭上把好平安關,較少工程項目施工中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特制訂公司工程外協單位平安生產資格審核與管理制度;
二、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誼發公司總包或涉及誼發公司的全部工程項目中運用的全部外協單位(包括中建一局集團內的各公司、各專業公司)
三、對外協單位分包合同簽訂前的前期審核:公司或項目必需運用整建制外協施工單位并在與外協單位簽訂工程或勞務承包合同前,必需對其單位的各種資質和平安生產保障實力進行嚴格審核,不準與不符合條件的外協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審核中外協單位必需供應以下合格的資料并符合相應的要求:
1、企業營業執照(國外企業必需具備在國內進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手續)
2、企業資質證書(必需與工程等級和施工范圍相符)
3、企業進京注冊登記手續(必需在時間和范圍內有效)
4、企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證復印件和法人托付證明
5、三年內本企業平安生產無事故證明(應為地區級以上證明,進京一年以上的企業,應供應北京市建委的有關證明)
6、北京市企業平安生產認可證(必需在名稱和時間上有效)
7、法人平安生產資格證,主要管理人員(必需包括平安人員上崗證)平安生產資格證書(年審核格有效)
8、企業平安生產管理體系和機構(體系建立健全有效并有專職機構和平安人員)
9、企業平安文明施工證書榮譽等(業績證書)
10、其它證明
另外,外協單位還應供應以下相關內容資料:
1、各級人員的三證(身份證、暫住證、做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應供應體檢健康證明和北京市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
2、人員進京注冊登記證明和登記表(市建委外管處);
四、外協單位分包合同簽訂后,進場過程中資質的審核和限制:公司或項目在外協單位進場過程中,應根據公司和主管上級單位要求,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必需的平安生產教化(包括三級教化、轉場教化等)未經合格教化和登記注冊的人員,不得進場從事施工生產,外協單位必需建立現場平安組織機構,設立專職平安人員;建立與總包相配套的平安管理制度;與總包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書,詳細要求如下:
1、依據審查階段申報的資料內容,供應合格的現場管理人員名單和施工單位以及施工人員名單;管理人員和施工單位不得隨意變動,施工人員應相對穩定;
2、施工人員未辦理三證的要在施工前辦理完畢,未進行注冊登記的要在施工前辦理完畢
3、未辦特種作業證件的,不得從事特種作業,外協單位應依據要求剛好辦理并不的影響總包工程進度要求
4、未進行三級平安教化的應在施工前剛好進行教化,已在中建一局集團內部進行過三級平安教化的要供應教化合格登記表和教化卡,并剛好辦理轉場平安教化。
5、管理人員應供應平安年審合格證,管理人員未進行平安年審的,要主動參與年審;未能趕上公司或主管上級主辦的年審教化時,要主動補審
6、單位進場后要剛好與總包簽訂平安生產協議書
五、日常施工管理中,對外協單位平安工作的限制要點:外協單位在簽訂了施工合同后的日常施工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北京市、中建一局集團和誼發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詳細內容如下:
1、遵守國家北京市等上級平安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遵守總包及其總包上級主管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的各項要求
2、主動協作總包平安生產管理工作,并完成平安生產目標和文明施工、消防保衛衛生環境等各項管理目標
3、聽從總包各項平安生產管理,按總包要求建立完善平安生產管理體系,建立設置專職平安機構和人員,完成應做的平安生產內業文字資料并向總包供應必備的平安生產文明施工文字資料
4、根據總包要求在總包指定的重要勞動防護用品范圍內選擇防護用品
附錄:
建筑施工總分包平安管理責任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為了進一步實行“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平安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勞動愛護和平安生產的法令、法規,強化平安生產管理,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依法從嚴治理施工現場,確保項目施工中操作人員的平安與健康,促進施工順當進行,雙方特簽定本協議書。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執行上,本協議書具有優先權
一、管理目標:
1、現場杜絕重傷、死亡事故的發生,杜絕因乙方緣由造成的重大損失事故、事務發生。
2、負傷頻率限制在0.4%以內;
3、現場內的平安隱患整改率必需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杜絕重大隱患;
4、現場內不發生火災事故,火險隱患整改率必需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
5、乙方必需保證具備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平安施工目標要求的內業和現場條件;
6、確??偘點i戰略的要求。
7、確保通過各級達標檢查和其他各級各類平安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完成并保持甲方確定的文明施工目標;
二、用工制度:
1、分包方須嚴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地建筑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北京市政府關于外地來京施工企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需遵守當地政府關于企業施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因為分包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務等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包方擔當,因此造成總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擔當;
2、分包方的全部工人必需同時具備北京市建委外管處核發的外地進京企業施工許可證、北京市勞動局核發的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下屬駐地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若在京外施工,必需遵守當地政府關于企業施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因為分包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務等,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包方擔當,因此造成總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擔當;
3、分包方應遵守總包方上級制定的有關協力隊伍的管理規定以及總包方的其它的關于分包管理的全部制度及規定;
4、分包方須具有獨立的擔當民事責任實力的法人,或能夠出具上級主管單位(法人單位)的托付書,并且只能擔當與自己資質相符的工程。
三、平安生產要求
1、分包方應按有關規定,實行嚴格的平安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平安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方擔當。非分包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擔當責任和有關費用;
2、分包方應熟識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平安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執行北京市有關文明平安施工的各項規定(包括北京市建委1991年制定的文明平安施工基本標準以及1999年頒發的補充標準,同時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且主動參與各種有關促進平安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平安與健康。
3、分包方必需敬重并且聽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平安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責任。
4、分包方必需執行下列平安管理制度:
4.1、平安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方必需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平安技術方案。分包方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平安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后方可執行,若變更原方案必需重新報批。
4.2、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技術交底制度、周一平安例會制度與班前平安講話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方必需執行各級平安教化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方項目經理、主管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平安培訓、考試合格后辦理分包單位平安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方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平安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平安技術培訓、參與總包方組織的平安年審考核,合格者辦理《平安生產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3.3、分包方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平安教化,考試合格并取得“平安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假如分包方的人員須要變動,必需提出安排報告總包方,按規定進行教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3.4、分包方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需滿意施工須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如所持證件為京外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經考試合格者換領北京市經委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京外要遵守當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4.3.5、分包方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化;
4.3.6、分包方必需執行周一平安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方必需執行總包方的平安檢查制度:
4.4.1分包方必需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平安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擔當;
4.4.2、分包方必需根據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平安生產檢查制度,并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方必需設立專職平安人員實施日常平安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方必需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作業轉換后的交接檢驗制度:
4.6.1、分包方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需是國家正規廠家的產品,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平安防護裝置齊全、靈敏、牢靠;
4.6.2、分包方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執行自檢后報總包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運用;
4.6.3、分包方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公司級)的專業驗收;分包方必需按規定供應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需滿意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7、分包方須執行平安防護驗收表和施工改變后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方必需執行總包方對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的定點選購 制度(京外施工時,還要滿意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
4.9、分包方必需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10、分包方必需預防和治理職業損害與中毒事故。
4.11、分包方必需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1.1、分包方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1.2、假如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方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剛好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主動組織搶救工作實行相應的措施,愛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需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好記錄或拍照,總包方為搶救供應必要的條件。
4.11.3、分包方要主動協作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擔當;
4.11.4、分包方須擔當因為分包方的緣由造成的平安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1.5、假如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方應主動協作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方應干脆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方先行支付,因不能主動協作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負;
4.12、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工作獎罰制度:分包方要教化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平安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賜予表揚和嘉獎,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賜予懲罰
4.13、分包方必需執行平安防范制度:
4.13.1、分包方要對分包工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平安負責;
4.13.2、分包方必需實行一切嚴密的、符合平安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全部工作場所的平安,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平安和健康的危急狀況,并保證建筑工地全部人員或旁邊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急;
4.13.3、分包方的專業分包商和他在現場雇傭的全部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于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平安施工條款;
4.13.4、施工現場內,分包方必需按總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供應足夠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供應手提式照明設備;
4.13.5、總包方有權要求立即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包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平安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狀況下,此人不得再雇傭于現場,除非事先有總包方的書面同意;
4.13.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需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平安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平安牢靠、衛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13.7、對不符合平安規定的,總包方平安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平安標準,所須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需按總包方指定的廠家購買。如:平安帽、平安帶、平安網、漏電愛護器、電焊機二次線愛護器、配電箱、五芯電纜、腳手架扣件等;
4.13.9、分包方應給所屬職工供應必需的和有效的平安用品,如:平安帽、平安帶等,若必要時還須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其他的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4.13.10、分包方應在合同簽約后15天內,呈送平安管理防范方案,詳述將要實行的平安措施和對緊急事務處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平安管理條例,以報總包方批準,但此批準并不減輕分包方的平安責任;
4.13.11、已獲批準的平安管理方案及條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編制并且分發至全部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場所,業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標語、警示牌等物品,詳細由總包方確定;
4.13.12、分包方應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閱歷的平安官員負責平安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四、消防保衛工作要求:
1、分包方必需仔細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平安管理規定及條例,分包方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衛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的特別要求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方的平安檢查,對總包方所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馬上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懲罰;
2、分包方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衛工作;
3、凡由于分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難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擔當,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懲罰。
五、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包方必需遵守現場平安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ci戰略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在施工過程中,對其全體員工的服飾、平安帽等進行統一管理;
2、分包方應實行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阻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愛護工程四周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3、分包方應根據總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關文明平安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愛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需根據要求,實行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4、分包方必需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5、分包方在施工現場應根據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平安管理人員,特地負責施工現場平安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方應給予平安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6、分包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實行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平安、衛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自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居處,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且實行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供應應有的福利以及衛生條件;
六、爭議的處理
當協議書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或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補充條款:
八、協議書的分數:
本協議書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雙方各持一份。
本協議書書副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持一份。
九、有效期
自年月日生效至合同書的截止期同時截止
總包方: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外協單位能源環保管理規定范本
為規范外協單位能源環保的審批、計量、運用和日常調度管理,削減能源奢侈與環境污染,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一、能源運用的審批:
外協單位需運用能源,由用能單位書面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到環安節能處登記,簽定供能協議書,并交納肯定數額的押金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停止用能后,押金收據經環安節能到處長簽字后,賜予退還。未經環安節能處批準,任何部門嚴禁對外供能。
二、計量:
1、審批手續辦完,環安處會同生產處、電儀車間及外協單位共同確定計量儀表的量程、安裝地點,并由環安處協調外協單位,幫助電儀車間完成儀表的安裝工作。
2、每月25日,環安處會同審計處和外協單位共同就外協單位運用公司能源狀況抄表,每月27日行政處發放繳費通知,環安處、審計處簽字認可后報公司財務處,財務處負責收款(轉帳)和開具發票。外協單位運用公司水、電、汽的結算價格為:用水根據自來水市場價格結算;用電按0.70元/kwh結算;蒸汽第一年按70元/噸,其次年以后按75元/噸結算。水電汽費用每月一次結算。
3、審計處負責對外購、供能源的計量監督,同時建立健全對外購、供能源臺帳。
4、當計量儀表停計時,外協單位須當日通知公司環安處和儀表班,由儀表班進行修理。停計時間內由環安處根據本月不停計時的消耗平均數計算,全月停計根據年存計量月份平均消耗計算。若計量儀表停計,外協單位當天又未通知儀表班進行修理,則根據1.1倍計算。
5、外協單位計量儀表失準時,外協單位要剛好通知環安處,由其協調質管處到法定部門進行檢定,并根據失準偏差進行追溯。
6、特別狀況未加計量儀表時,由環安處依據負載率、設備容量、瞬時耗電量、生產記錄等資料進行消耗估算。
三、日常管理
1、外協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加大節水技術改造,優先運用回收水(循環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嚴禁出現常流水和用自來水沖洗地面、玻璃等奢侈水資源的行為。
2、水管道、閥門、法蘭、水表等冬季必需進行防凍愛護。
3、外協單位應設專人管理供水、供汽管道及易損設備,加強水(汽)管道、閥門、法蘭的維護、保養和潤滑,杜絕跑、冒、滴、漏,削減水(汽)的非正常損耗。
4、用汽設備、蒸汽管線、閥門(dg50以上)等輸熱設備必需進行保溫,并確保保溫層外表溫度≤50℃。保溫材料脫落或保溫不合格的必需剛好進行修補和更換,杜絕熱力設備袒露。
5、冬季采暖,由公司生產處依據制度規定、天氣狀況以及公司實際狀況確定開關時間,各外協單位必需嚴格根據規定的時間取暖。
6、公司水、電、汽的日常調度運用由生產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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