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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東文理職業學院章程言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更名為廣東文理職業學院。學校自創辦以來,堅持依法依規辦學,立足粵西,面向廣東,輻射華南,服務地方、服務基層,致力于為經濟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的技術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設成為粵西一流、省內有一定影響力的高職院校。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依法治校,規范學校管理,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稱是廣東文理職業學院,中文簡稱是廣東文理職院。學校英文名稱是GuangdongInstituteofArtsand-2-Sciences,英文縮寫是GIAS。學校網址是。第三條學校舉辦者是廉江市萬寧實業有限公司,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億叁仟捌佰萬元整。學校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登記管理部門是廣東省民政廳。第四條學校為非營利性民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第五條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第六條學校辦學層次和形式為全日制普通專科職業教育,以高等職業教育為主,推進國際合作教育,根據社會需求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第七條學校發展定位是立足粵西,服務廣東,輻射華第八條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并按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統一招生錄取。第九條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需要,設置-3-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藝術學、教育學等學科門類的專業,并根據發展需要進行結構性調整。第十條學校穩步推進依法治校工作,建設以學校章程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全面提升學校治理能力,促進學校治理更加科學、規范、有序,不斷提升學校的辦學水平。第十一條學校校徽整體畫面呈圓形,寓意“凝聚、圓三個橢圓和五顆星構成,整體造型質樸簡約、線條流暢,富有動感。校徽以錦繡紅為主色調,與白色背景交錯相間,鮮明亮麗。錦繡紅象征熱情、活力、開放、理性,代表著一種催人奮進的力量,寓意廣東文理職院人豪邁的氣概和蓬勃的朝氣。三個極具動感和科技感的圓弧組合,流暢的線條交錯幻化成火箭的形狀,意指學校以工科為基礎,與時代同頻,與國際接軌、與世界同步。同時,三個圓弧也組成了飛翔翅膀的意象,象征著學校在騰飛的狀態,擁有無限的、強大的內在發展動力。五顆閃閃發光的星星,意指學校仰望星空的情懷與追求璀璨人文的理念,與三個代表著科技的圓弧結合起來,表達了“文通理達,格物致知”的校訓精神,寓意文理并重、融匯古今、學貫中西之意。校徽整體設計表達,既有科技動感,又有人文情懷,表-4-示著學校包容大氣、開拓進取的狀態,蘊含著勃勃的生機。第十二條學校辦學理念是“生態文理、人文文理、特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第十五條學校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委派代表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二)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審計(三)按照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他權利。第十六條學校舉辦者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法按章程自主辦學;(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三)學校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5-費,不得侵占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等學校的法人財產,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四)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七條學校舉辦者變更,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學校舉辦者不再具備法定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經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第十八條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三)招收學生并開展人才培養活動;(四)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根據有關規定,對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聘任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七)管理與使用學校設施和經費;(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九)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6-第十九條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執行學校董事會決議,依法辦學;(三)維護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四)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監護人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黨的建設第二十條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經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成立中國共產黨廣東文理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湛江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學校黨委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嚴格遵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第二十一條學校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建立各基層黨組織,并按期換屆,確保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7-實際,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增減學校黨委委員數;學校黨委對黨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按照程序選舉產生學校黨委領導班子;學校黨委書記由學校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或者由上級黨組織選派任命;學校黨委書記兼任政府派駐學校督導專員。(二)學校二級學院級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二級學院黨組織每屆任期(三)學校二級學院級以下單位或者職能部門設立黨支部,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黨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7人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為3年。第二十二條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8-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高質量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教育理論和業務知識以及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三)加強黨對學校的領導,推動學校發展,支持學校董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促進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四)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五)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扎實開展紀律教育學習月活動,創新廉政教育模式,增強廣大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9-(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七)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學校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學校黨委會議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第二十三條學校加強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一)明確學校黨委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保證學校黨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落實學校黨委領導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學校黨委領導班子。(二)健全學校黨委與學校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10-商及學校黨委與行政管理層聯席會議制度。完善二級學院黨組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的決策內容和程序,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教育教學重要事項,黨組織要把好政治關;教職工黨支部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決策,對教職工職稱評定、崗位(職員等級)晉升、考核評價等進行政治把關。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要,由學校黨委書記或校長主持會議,并共同協商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學校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三)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四)涉及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委要參與討論研究,重點從堅持黨的領導、把牢正確辦學方向、嚴把領導人員的政治素質、維護校園和諧穩定等方面提出明確意見,經學校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會作出決定。(五)學校在干部選拔任用提交討論學校中層以上干部任命事項前,必須經過學校黨委審核同意。黨務干部的任免由學校黨委最終決定。-11-第二十四條學校按照黨的規定設立機構、配備人員、保障經費,明確工作職能和工作保障機制。(一)學校黨委要健全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監察、教師工作等部門,獨立設置組織部、宣傳部等黨務工作部門,配足配強專門力量。作人員。每個二級學院黨組織至少配備1名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超過3000人的二級學院黨組織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黨織(三)學校黨委將黨務工作人員和組織員的培訓納入學校總體培訓規劃,每年開展集中培訓不少于1次。(四)二級學院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列入學校中層正職干部管理,兼職從事黨務工作的人員參照本校行政人員標準計算工作量。(五)學校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學校配套經費不得少于上級撥付黨建工作經費和黨費返還總額;黨建工作經費開支按照規定經審核后,由學校黨委書記簽批審定;建立黨委經費專戶,保障經費使用和管理,落實審批制度;提供固定黨建活動場所,按規定配備必要設施。第二十五條學校成立中國共產黨廣東文理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作為學校的黨內監督專-12-責機關。學校紀委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保障學校各項工作健康發展。第四章治理體系第一節董事會第二十六條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決策機構。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代表、校長、學校黨委書記、教職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原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長候選人由舉辦者推薦,經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長擔任學校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條董事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3-;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依法依規行使職權;(五)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八條董事會中舉辦者委派的代表為當然董事,任期內舉辦者有權自行調整代表人選;校長與學校黨委書記正式任職后為董事會當然董事,正式離任后其董事資格自動免除;教職工代表離職時其董事資格自動終止。董事會董事在任期內,如其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者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勝任董事工作,或者其行為導致學校遭受損失,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罷免,被罷免和根據前款規定董事資格自動免除或自動終止的,按該董事原來的產生方式,在3個月內產生繼任董事,繼任董事的任期為剩余任期。董事會換屆,新一屆董事會董事中的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委派,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按《廣東文理職業學院董事會章程》規定產生新一屆董事會。董事變更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備案后,學校依法按程序做好相關董事會董事變更工作。任。-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學校的董事:(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有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證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并負有個(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違反前款規定選舉的及舉辦者委派的董事,該選舉、委派無效。第三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教職工人員總量和工資標準;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七)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三十一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必要時由-15-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參加,可董事會會議討論事項涉及董事個人利益時,董事本人應予回避。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董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授權時間等事項。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會議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的原則。董事會會議形成決議,須有全體董事的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但董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全體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董事會會議出席人數或者開會程序不符合學校章程和董事會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會議所做出的決議無效。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須做會議記-16-錄,不同的意見應記錄在案,并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存入學校檔案室,長期保存。第二節校長和校長辦公會議第三十四條學校設校長1名,副校長若干名。校長由董事會選聘,正式聘任時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五條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按分工行使職權。校長應由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具有高級職稱,校長任期為4年,期滿可以續聘。在任期內,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后可以提前解聘校長,校長也可以提前辭職,提前解聘或者辭職均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校長暫不能履行職權時,應由董事會指定其他校級領導代理行使校長職權,直至校長恢復行使職權或者董事會做出決議。第三十六條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校黨委有關決議;(三)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17-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四)聘任和解聘學校教職工,實施獎懲;(五)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六)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機構設置方案;(七)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規規定和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七條學校實行校長辦公會議制度。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董事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董事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第三十八條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范圍包括:(一)傳達上級關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文件或者會議精神,研究、討論貫徹措施;學校長遠發展規劃;;;(五)審議學校教學、行政、科研、人事、后勤等工作的重要改革措施;(六)研究機構設置和中層以上干部調整任命;(七)審議對教職工的獎懲、分配方案;(八)研究重大活動的接待安排;-18-(九)研究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十)研究審議招生就業等重要工作;(十一)研究必須由校長辦公會議處理的其他工作和突發事件。第三十九條校長辦公會議每周召開1次,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同意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參加,可委托1名副校長代為召集和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1/2以上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時,應當會前向校長請假。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對議題進行討論,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第四十條校長辦公會議對所議事項的決定須做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校長審定簽發。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由學校辦公室存檔。校長辦公會議的其他事項按照校長辦公會議制度執行。第三節監事會-19-第四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舉辦者代表、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教職工代表各1名。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委派,黨委領導班子成員人選由學校黨委會議決定,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第四十二條監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學校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第四十三條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經監事長提議,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托1名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須(三)監事會會議的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會議決議須經監事會2/3以上監事同意方可通過。第四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二)檢查學校財務狀況、預算執行、人事工作、教學工作等情況;(三)對董事、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履職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20-(五)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節學術組織第四十五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內部最高學術機構。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等方面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作用,并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學校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依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完善學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第四十六條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學科發展。第四十七條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15-19人的單數。學術委員會委員中擔任學校及職-21-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2。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由二級學院通過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經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由校長聘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第四十八條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各1,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由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和秘書各1名,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第四十九條學校對下列事務決策前,應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22-(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五)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第五十條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科學研究成果獎;(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第五十一條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23-(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第五十二條學術委員會運行制度: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代為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三)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全體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24-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四)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第五十三條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詢和監督機構,是學校教學基本建設,包括專業、課程、實驗實訓基地、現代教育技術、教材、產教融合等建設項目的審議機構,是學校教學改革項目和優秀教學成果的評審機構。第五十四條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委員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學術方向,遵守黨紀國法,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學術上有較高的造詣,熱心學術研究活動;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以及滿足學校規定的其他要求。第五十五條學校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是學校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機構,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依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評審專業技術人才的職稱。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機構設置、評審規則等事項按照《廣東文理職業學院職稱評審管理辦法》執行。第五節民主管理-25-第五十六條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第五十七條教代會的職權是:(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26-(八)推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董事和監(九)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第五十八條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第五十九條教代會代表以二級學院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可以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第六十條教代會組織規則:校長辦公會議、學校工會或者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四)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27-第六十一條學校依法成立學校工會,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學校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第六十二條學校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成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廣東文理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工作,充分發揮團員的模范帶頭作用。第六十三條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的規定,成立學生會。學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以全心全意服務學生為宗旨,發揮學校黨政聯系廣大學生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學生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第六十四條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一)制定或者修訂學生會章程,監督章程實施;(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會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生聯合會代表大會的代表;-28-(六)征求廣大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正當權益;(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第六十五條學校支持學生在校內依法組建學生社團,學生社團應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活動。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社團進行規范管理和指導。第六十六條學校為工會、學校團委等群團組織和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將其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第五章兩級管理體制第六十七條學校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按相關規定設置黨政管理機構;按照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的實際需要,自主設置二級學院等教學機構、教輔機構和科研機構。第六十八條學校實行學校、二級學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并可自主調整管理模式。學校對二級學院進行目標管理,本著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明確二級學院相應的管理權限,指導和監督二級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自主管理。-29-二級學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若干名。二級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根據學校授權,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第六十九條二級學院是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對外交流合作的組織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揮教育教學的主體作用,保證人才培養質量;(二)根據學校總體規劃,擬定和實施專業建設發展規劃,制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和其他教學文件,經批準后組織實施;(三)負責教研室建設工作,組織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活動,推進教育教學改革,組織或參與課程開發、教材編寫,組織開展課程標準、實訓指導書和教學資源建設,積極開展科技、經濟、文化等社會服務;(四)擬訂專業教師配備和使用計劃,進行聘任教師的考核與初審,對本學院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提出初步意見,制訂和實施教師專業培訓計劃,選派優秀教師參加各類培訓學習;(五)制訂教學工作計劃,負責教學各環節的組織實施,負責教學秩序、教學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執行教學規范,嚴格教學管理;-30-(六)負責學生考試考核和成績評定,負責畢業生的就業指導與推薦;(七)做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組織學生開展各種體育、文化、藝術活動和各類競賽活動;(八)完成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第七十條黨政管理機構、教輔機構、科研機構等參照學校二級學院的管理模式開展工作。第七十一條學校設立圖書、檔案、網絡信息、設備維護、后勤保障、醫療衛生、安全保衛等機構,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建設智慧校園、生態校園、人文校園和平安校園。第六章教職工第七十二條學校教職工是指具有明確崗位職責且與學校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主要包括教師、科研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等。教師是學校教學活動的主體。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于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創新的教師資格取得者擔任。其他教職工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并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31-第七十三條學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依法與所有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七十四條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二)依法獲取工作報酬、福利待遇,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三)根據發展所需,獲得進修、培訓機會;四)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表達異議和依法提出(六)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第七十五條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護學生,立德樹人;(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32-第七十六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鼓勵教師、科研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和業務技能培訓,培訓經費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第七十七條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進行處理、處分。第七十八條學校定期對教職工的師德師風、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任聘用、解聘、晉升和獎懲的重要依據。第七十九條學校尊重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應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學校設立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分別受理和辦理教師與其他教職工的申訴和調解案件。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序等事項,按照學校相關制度執行。第八十條學校外聘教師、返聘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期間,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關義務。第七章學生-33-第八十一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培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第八十二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八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34-(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八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學校根據學生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業證書。第八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獎懲和激勵機制,對取得優異成績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的學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處理、處分。第八十六條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相關程序處理學生的申訴案件。第八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機構,按標準配備輔導員、班主任,設立心理健康教育機構和文化體育服務中心,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第八十八條學生團體依據法律、法規,按照各自章程自主開展活動,接受學校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學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須先經過學校批準。-35-第八十九條學生畢業后自主擇業,學校努力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第九十條未納入學籍管理,在學校接受繼續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學校的有關規定以及雙方簽訂的合同,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第八章教學與科研第九十一條學校人才培養以區域社會經濟和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工作,推動地區建設、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第九十二條學校以教育教學工作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第九十三條學校應重視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第九十四條學校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引導師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第九十五條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和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36-第九十六條學校積極開展教學研究、科學研究及文化創新等工作,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積極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第九十七條學校營造自由寬松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鼓勵校內外科研合作,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學術不端行為。第九十八條學校根據自身條件,積極開展與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科研部門的交流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平臺共建,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開展與境外高校、科研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第九章學校與社會第九十九條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第一百條學校加強開展與各級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的合作,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第一百零一條學校依法成立廣東文理職業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宗旨是加強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之間的聯系和情誼,凝聚校友,共謀發展。-37-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3個月以上的受教育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第十章資產與財務管理第一百零二條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三)學費及學校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第一百零三條學校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向社會公示。第一百零四條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社會服務活動的收入及其他合法取得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學校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私分、侵占。-38-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賬戶,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第一百零五條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審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對辦學經費和學校資產進行管理,為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教職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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