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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出口貨物投保實驗報告心得范文八篇

出口貨物投保實驗報告心得1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使用道路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便利運輸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

第六條不得托運、承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七條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作業查驗、記錄制度,以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設備管理和崗位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要求,對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保存至相關從業人員離職后12個月;定期安全教育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八條國家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第二章危險貨物托運

第九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應當委托具有第一類爆炸品或者第一類爆炸品中相應項別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第十條托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遵守相關特殊規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十一條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十二條托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妥善包裝危險貨物,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

第十三條托運人在托運危險貨物時,應當向承運人提交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貨物托運清單。

危險貨物托運清單應當載明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裝貨人、始發地、目的地、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包裝及規格、數量、應急聯系電話等信息,以及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運輸注意事項、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置、次生環境污染處置措施等信息。

托運人應當妥善保存危險貨物托運清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十四條托運人應當在危險貨物運輸期間保持應急聯系電話暢通。

第十五條托運人托運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應當向承運人相應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

托運人托運第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

托運人托運危險廢物(包括醫療廢物,下同)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放的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三章例外數量與有限數量危險貨物運輸的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包件測試,以及每個內容器和外容器可運輸危險貨物的最大數量,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要求。

第十七條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以及每個內容器或者物品所裝的最大數量、總質量(含包裝),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要求。

第十八條托運人托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例外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

第十九條托運人托運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包裝性能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有限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總質量(含包裝)。

第二十條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可以與其他危險貨物、普通貨物混合裝載,但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不得與爆炸品混合裝載。

第二十一條運輸車輛載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包件數不超過1000個或者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總質量(含包裝)不超過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貨物運輸。

第四章危險貨物承運

第二十二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三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的車輛、設備進行運輸。

危險貨物承運人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

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貨物,不得超載。

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制作危險貨物運單,并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危險貨物運單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危險貨物運單可以是電子或者紙質形式。

運輸危險廢物的企業還應當填寫并隨車攜帶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在運輸前,應當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罐箱)及相關設備的技術狀況,以及衛星定位裝置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駕駛人、押運人員進行運輸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對承運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進行外觀檢查,確保沒有影響運輸安全的缺陷。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承運人除遵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運輸行為的要求。

第五章危險貨物裝卸

第二十八條裝貨人應當在充裝或者裝載貨物前查驗以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裝載:

(一)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

(二)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

(三)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柜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充裝或者裝載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單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裝載作業。裝載貨物不得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不得超出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允許充裝量。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交付運輸時,裝貨人應當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確保包裝容器沒有損壞或者泄漏,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處于關閉狀態。

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交付運輸時,裝貨人還應當確保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三十一條裝貨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裝貨記錄制度,記錄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類別、品名、數量、運單編號和托運人、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人等相關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三十二條充裝或者裝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

第三十三條收貨人應當及時收貨,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卸貨作業。

第三十四條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卸貨后直接實施排空作業等活動。

第六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與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

第三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公布產品型號,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21668)公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

第三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的產品型號進行生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21668)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類型。

第三十八條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罐體應當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18564)要求。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統一發布的檢驗業務規則,開展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對檢驗合格的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合格證書包括罐體載質量、罐體容積、罐體編號、適裝介質列表和下次檢驗日期等內容。

檢驗機構名錄及檢驗業務規則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條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為罐體分配并標注唯一性編碼。

第四十條罐式車輛罐體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裝載危險貨物。

檢驗有效期屆滿后,罐式車輛罐體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重新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裝載危險貨物的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的重大維修、改造,應當委托具備罐體生產資質的企業實施,并通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維修、改造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運輸危險貨物的可移動罐柜、罐箱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并取得相應的安全合格標志,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屬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的,還應當滿足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國際條約的要求。

第七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運輸車輛應當安裝、懸掛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要求的警示標志,隨車攜帶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當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隨車攜帶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單證報告。

第四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車輛運行期間通過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

第四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規定速度的,車輛行駛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第四十七條駕駛人應當確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處于關閉狀態。

第四十八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

(一)城市(含縣城)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人流密集場所、居民生活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點景區、自然保護區;

(三)特大橋梁、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相連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長坡陡、臨水臨崖等通行條件差的山區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確需對通過高速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時段應當在0時至6時之間確定。

公安機關采取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措施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合理的繞行路線,設置明顯的繞行提示標志。

第五十條遇惡劣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可以臨時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的,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進行監管。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企業及產品。

(三)公安機關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并負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建立健全并執行托運及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五)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監管,按照職責分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常壓罐式車輛罐體質量違法行為和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書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

第五十四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危險貨物托運、承運或者裝載過程中存在重大隱患,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要求其停止作業并消除隱患。

第五十五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時,發現需由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

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接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移交部門。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托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應當責令改正,屬于非經營性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性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要求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標志的。

第六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2023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危險貨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及設備進行檢查和記錄的。

第六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安全卡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未處于關閉狀態的。

第六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性物品的運輸車輛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應當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作為裝貨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對裝貨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未按照規定實施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查驗、記錄制度,或者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進行充裝的,依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對有關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并予以處罰:

(一)擅自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民用爆炸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擅自運輸煙花爆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四)擅自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要求安裝、懸掛警示標志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承運人予以處罰:

(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相應單證報告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運輸劇毒化學品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未隨車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處2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的,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未依照批準路線等行駛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承運人予以處罰:

(一)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為不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有關處罰情況,并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及時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五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軍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七條未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診斷用放射性藥品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者物品。

(二)例外數量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通過包裝、包件測試、單證等特別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運輸危險性并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三)有限數量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通過數量限制、包裝、標記等特別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運輸危險性并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四)裝貨人,是指受托運人委托將危險貨物裝進危險貨物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集裝箱、散裝容器,或者將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裝載到車輛上的企業或者單位。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口貨物投保實驗報告心得2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維護國際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國際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和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汽車運輸協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間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際道路運輸,包括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國際道路貨物運輸。

第三條國際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平等互利、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原則。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五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國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從事國內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駕駛人員符合第六條的條件。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運輸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一級;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六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分別對有關國際道路運輸法規、外事規定、機動車維修、貨物裝載、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四)從事旅客運輸的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七條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四)企業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五)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車時間等內容;

(六)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七)國際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還應當提交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提交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的上崗資格證等。

第八條已取得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新增定期國際旅客運輸班線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二)擬新增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三)擬投入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營運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

(四)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駕駛員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第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不能直接頒發經營證件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或者《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決定書》。在出具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經營范圍;《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應當注明班線起訖地、線路、停靠站點以及班次。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許可的,應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備案。

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非邊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申請人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運輸線路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交通部決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通知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并由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第九條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頒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的車輛和已有的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擬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許可文件到外事、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等部門辦理有關運輸車輛、人員的出入境手續。

第十三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許可申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在180日內履行被許可的事項。有正當理由在180日內未經營或者停業時間超過180日的,應當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

(二)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商業登記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明或營業注冊副本;

(三)由所在國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四)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常駐人員的簡歷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資料需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十六條交通部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出具并送達《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決定書》,同時通知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并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由起訖地、途經地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交通部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十八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口岸通過,進入對方國家境內后,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行。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行車路線、班次及停靠站點運行。

第十九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具有本國的車輛登記牌照、登記證件。駕駛人員應當持有與其駕駛的車輛類別相符的本國或國際駕駛證件。

第二十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標明本國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規定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式樣,負責《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印制、發放、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二十一條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應當符合我國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的規定。

我國與外國簽署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具體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第二十二條我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旅客運輸行車路單》。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貨物運單》。

第二十三條進入我國境內運載不可解體大型物件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超限的,應當遵守我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運輸。

第二十四條進入我國境內運輸危險貨物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我國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和貨物運輸經營。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應當在批準的站點上下旅客或者按照運輸合同商定的地點裝卸貨物。運輸車輛,要按照我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空荆▓觯┩7?。

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物或者招攬旅客。

第二十六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并定期進行運輸車輛維護和檢測。

第二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境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價格,按邊境口岸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按邊境口岸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運價執行。

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價格,由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自行確定。

第二十九條對進出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的費收,應當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有關協定執行。

第四章行車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條國際道路運輸實行行車許可證制度。

行車許可證是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相關國家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時行駛的通行憑證。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相關國家,應當持有相關國家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外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我國,應當持有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分為《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一般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使用《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應當向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批準后,向外國經營者的運輸車輛發放《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式樣,由交通部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商定。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商定的式樣,負責行車許可證的統一印制,并負責與相關國家交換。

交換過來的相關國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由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向擬通過邊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實行一車一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運輸車輛為半掛汽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時,僅向牽引車發放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禁止偽造、變造、倒賣、轉讓、出租《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驗現場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XX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站”標識牌;在口岸查驗現場懸掛“中國運輸管理”的標識,并實行統一的國際道路運輸查驗簽章。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六條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口岸具體負責如下工作:

(一)查驗《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國際道路運輸有關牌證等;

(二)記錄、統計出入口岸的車輛、旅客、貨物運輸量以及《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定期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三)監督檢查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活動;

(四)協調出入口岸運輸車輛的通關事宜。

第三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非法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非法轉讓、出租、偽造《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23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的;

(二)在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二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旅客、貨物運輸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或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我國有效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擅自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或者運輸危險貨物的;

(二)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或貨物運輸的;

(三)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源或招攬旅客的;

(四)未按規定的運輸線路、站點、班次、??空荆▓觯┻\行的;

(五)未標明本國《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外國道路運輸經營者,未經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國際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三)發現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發現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

出口貨物投保實驗報告心得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公司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增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心,促進公司的穩定、協調、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二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管、群眾監督、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的規范。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總經理負總責,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網絡,齊抓共管,對安全生產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公司安全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類負責制;

公司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總責;

公司各科室負責人對公司總經理負責;

公司各科室人員對本科室負責人負責;

公司其他從業人員依據職責對上一級領導負責。

第五條公司各科室可在管轄范圍內行使安全生產全方位的檢查、監督職能,其它相關科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公司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二章各級機構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2.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工作職責

公司設有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由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組成。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定于每季度初召開,由總經理主持。參加人員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公司的安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進行審定;

3、負責貫徹對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條例、條令的落實;

4、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年度安全目標、管理方案及重大安全事宜進行審議決策;

6、負責對年度安全管理計劃進行研究,明確安全管理指導方針、工作原則及相關的主題活動;

7、根據制定的安全目標、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組織學習安全生產法規,分析階段生產形勢,針對安全管理實際提出相應對策,督促下屬及相關科室貫徹落實;

8、監督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提高公司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9、堅持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對重大事故有關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審定公司內部安全生產的重大獎懲。

10、審查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使用情況。

出口貨物投保實驗報告心得4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復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況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況上報公司安技部登記,由安技部負責人核實后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3、車輛重要部件或證件如有改動,應將改動情況報公司登記備案;

二、車輛檢查

1、司機平時出車前后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況輕重進行處罰;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后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松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現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范要求,前后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準。

3、公司營運部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后,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福州市交通部門核準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福州市晉安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累計行駛里程達到50萬公里以上或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5)經修理和調整后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序

(1)司機申請報廢,經公司核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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