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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交通肇事緩刑篇一:鄧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五個月,緩刑兩年

鄧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五個月,緩

刑兩年

2022年4月9日晚10點15分左右,鄧某駕駛某型號的面包車,在自北向南超速行駛的情況下,在轉彎沒有即使減速的情況下,將橫穿馬路的行人劉女士撞倒。在鄧某下車檢查劉女士傷勢時,發現其已死亡,慌張下便駕車迅速逃離現場。事后將交警大隊認定,鄧某承當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在得知鄧某犯事后,鄧某家屬便委托了保定交通事故律師孫術校為代理律師,望能為鄧某減輕罪行。

雖然鄧某屬于交通肇事行為,也確實無視交通平安,超速駕駛,才釀成慘禍,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后駕車逃逸。但是鑒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分。

最終,法院經過一系列對相關證據證明的真實情況的證實,以及公安機關對鄧某筆錄的檢查,采納了保定交通事故律師孫術校的辯護意見,鑒于鄧某的投案自首、悔罪態度、初犯偶犯以及主動承當經濟賠償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鄧某有期徒刑兩年五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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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南京刑事律師:交通肇事罪緩刑成功案例

原文鏈接:/136.html

【案號】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22〕玄刑初字第254號

【案件情況】

被告人謝某,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2022年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31日被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以寧玄檢訴刑訴[2022]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24日15時45分左右,被告人謝某駕駛蘇A×××××號重型特殊構造貨車,沿本市玄武大道由東向西駛入經五立交橋匝道。行至橋面主道口時,因疏于觀察,與同方向右側在匝道上行駛的劉某駕駛的蘇A×××××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碰,致劉某當場死亡。案發后,被告人謝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到場。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謝某承當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懇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謝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及定性均不持異議,成認控罪。

經審理查明:

2022年1月24日15時45分左右,被告人謝某駕駛蘇A×××××號重型特殊構造貨車,沿本市玄武大道由東向西駛入經五立交橋匝道。當車輛行至橋面主道口時,因被告人謝某疏于觀察,與同方向右側在匝道上行駛的劉某駕駛的蘇A×××××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碰,致劉某當場死亡。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謝某承當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謝某撥打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到場,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謝某所在單位南京中聯混凝土與被害人劉某的親屬達成協議,由該公司先行墊付事故處理費人民幣48萬元,并給予2萬元額外補償,劉某親屬另行提起訴訟。2022年8月6日,被告人謝某另行補償被害人親屬人民幣2萬5千元,被害人親屬出具諒解書,懇求對被告人謝某減輕或免除處分。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在庭審中不持異議。本案事實另有證人馮某、李某的證言,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物證檢驗意見書,物證檢驗報告書,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刑事攝影照片,受案登記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協議書,收條,

諒解書以及被告人謝某的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經當庭質證,合法有效,具有證明效力。

【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違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謝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分。本院為保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平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篇三:南京刑事律師:交通肇事罪緩刑案例

原文鏈接:/135.html

【案號】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22〕玄刑初字第260號

【案件情況】

被告人桂某,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漢族。2022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5月13日被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以寧玄檢訴刑訴〔2022〕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桂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訊,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劍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桂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1月21日11時許,被告人桂某駕駛牌號為蘇A×××××的小型轎車,在本市玄武區沿老寧棲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蔣王廟東街公交車站臺時,因疏于觀察,在超車時撞倒騎自行車同向而行的被害人李某乙,造成交通事故,后李某乙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桂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辯白、證人證言、相關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桂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桂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定性均不持異議。經審理查明,2022年11月21日11時許,被告人桂某駕駛牌號為蘇A×××××的小型轎車,在本市玄武區沿老寧棲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蔣王廟東街公交車站臺時,在超越前方車輛過程中,因疏于觀察,撞倒路中間騎自行車同向而行的被害人李某乙,造成交通事故。同年11月23日22時許,李某乙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李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部和胸部復合性損傷而死亡。經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隊認定,被告人桂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桂某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

另查明,2022年11月27日,桂某與被害人李某乙的近親屬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桂某的犯罪行為得到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桂某均供認不諱。本案另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保險單、人民調解協議書、諒解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被害人身份信息、死亡記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刑事攝影照片,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機動車平安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仲某、陳某、李某甲的證言,被告人桂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合法有效,具有證明效力。

【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桂某駕駛機動車違犯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罰。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桂某主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分;其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分。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以對被告人桂某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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