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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理學》考試筆記與重點(完整版)
《導論》
第一節法理學的對象和性質
一、法理學的對象
1.法學以法為研究對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學
2.法理學是法律實踐的抽象,它來源于社會實踐,反過來又
為社會實踐服務
3.在法學體系中,法理學研究法律現象的一般性、普遍性問
題
二、法理學的性質及其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
4.法理學的基礎理論性質:
①法理學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論
②它是一定時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達
③法理學為研究法律制度推動法學發展提供方法論
④法理學體現一個國家的法學意識形態
5.意識形態是反映一定社會物質基礎的政治、法律、哲學、道
德、藝術和宗教等社會學說的完整的思想體系,其目的是為了建立
或鞏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維護本階級或集團的根本利益。它是一定
社會統治階級或集團的政治綱領、行為準則、價值取向和社會理想
的理論依據
三、學習法理學的意義
①對樹立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具有重要意義
②對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義
③對于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和實際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節法理學的歷史
1.西方奴隸社會法學家的著名代表: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
士多德
2.古羅馬文明:①出現了職業法學家集團、法律學校和法學流
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烏爾比安、蓋尤斯、保羅、莫
迪斯蒂努斯
3.法家認為法律的作用是“興功懼暴"、"定紛止爭"、"吏民規矩
繩墨也”
4.經學滲透到法律領域,導致了“律學〃乘勢而興。"律學"是一種
根據儒學原則對以律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注釋的法學
5.前注釋法學派:通過對查士丁尼時代所編纂的各種羅馬法文
獻的文字、語言、邏輯的解釋和旁征博引,澄清羅馬法文獻的精確
意思
后注釋法學派:致力于使羅馬法與城市法規、封建法、日耳曼
的習慣法、教會法的原理相結合
6.人文法學派把羅馬法作為整個古典文化的組成部分,把哲
學方法和歷史方法運用于羅馬法研究,以便更有說服力地復興羅馬
法
7.自然學派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旗手,它反對神性和神權,主張
人性和人權;反對專制和等級特權,主張自由和平等;反對人治,
主張法治一一“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論〃
8.哲理法學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論形式、費解的哲
學語言傳播天賦人權、自由主義、憲政、法治等啟蒙思想的哲理法
學派
9.歷史法學派:以反對古典自然法學派、強調法律民族精神
或歷史傳統為特征的歷史法學派
10.分析法學派:以功利主義和實證主義哲學為理論和方法論
基礎、以對實在法律的邏輯分析為己任
11.社會學法學派: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法律的實效、法律
規則生效的手段、法律與其他社會控制方式的聯系
12.經濟分析法學派:主張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分析法律
制度和法律活動、以實現最大經濟效益為目標改革法律制度
13.批判法學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為宗旨
14.新馬克思主義法學派:以人本主義為哲學基礎、宣傳非意
識形態化、宣布對馬克思主義實行"揚棄〃
15.后現代法學派:以否定資本主義法治原則為特征
《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形成及其意義》
L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
系的要求而已
2.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集中表現:
①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一一法的關系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
解,也不能從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歷史上出現的一切法律
制度,"只有理解每一個與之相應的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并且從這
些物質條件中被引申出來的時候,才能理解〃
②社會現象普遍聯系并相互作用
③社會歷史不斷發展變化一一用發展的觀點觀察和分析法律現
象就會發現,世界上根本沒有什么"永恒的正義標準〃和體現這種標
準的超時空的法律制度
3.對于歷史上出現的一切法,既不能從法本身來理解,也不能
從人類的精神世界來理解,而必須從法賴以存在的社會生產方式來
理解
《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中國化》
1.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思想;堅持有法可依、有
法必依的法制原則,強調“依法辦事是進一步加強法制的中心環
節";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
2.只對那些民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處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
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后效
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法理學:
①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就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一一.必須使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
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②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③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一一
(1)總攬不包攬,協調不代替
(2)要善于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法律,主要依靠法
律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使國家各項工作在法制軌道上運行
④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做主
⑤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
《法的概念》
1.客觀法一一抽象的,不依個人的主觀意志和行為而客觀存在
的法律規范
主觀法一一屬于主體的并需要通過主體的活動而實現的合
法權利
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
法、正義法、應然法)
法律:由國家機關制定和頒布的具體行為規則(實在法-現實
法、國家法、實然法)
《法的本質》
1.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
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
的生活關系
2.法是意志的體現,法以利益為基礎,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準
則
3.意志是指為達到某種目的而產生的自覺的心理狀態和心理過
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為并影響他人的思想和行為的精神力量
4.統治階級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被奉為法律之后,在其實施
過程中還會遇到來自被統治階級的阻力。這種阻力會作為一種反饋
信息,促使統治階級調節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規定
5.法所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公意",而不是統治階級的"眾意〃
6.統治階級的意志只有表現為國家有權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
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7.統治階級的意志是法的"初級本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是法的更深層次的本質
8.某些社會法并不一定全部帶有"階級性"
9.被統治階級的意志不能作為獨立得意志直接體現在法律里。
它只有經過統治階級的篩選吸收到統治階級的意志之中,才能轉
化為國家意志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
①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一一法在形式上具有規范
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思想、信仰出了問題只能通過教育來解決,法律無能無力
思想自由附帶的是言論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討
論自由)
②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范一一
國家認可的法:習慣法
具有高度的統一性、極大的權威性、普遍適用性
③法的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一一法屬于“應然〃的范
疇,而不屬于“實然〃的范疇。屬于實然范疇的是規律
④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一一
道德是依靠人們內心的信念、社會輿論保證實施的,違反道德
者通常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輕蔑、批評、譴責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
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規定權利和
義務,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法的要素》
1.法的概念一一在法的體系中,概念的特點和獨特功能是:它是
對法律事實進行定性的,既確定事件、行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
質〃和"社會性質〃,又確定事件、行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
質”,從而為人們認識和評價法律事實提供了必要的結構
2.法律規則一一
①假定(行為發生的時空、各種條件等事實狀態的預
設)②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的規定)③法律后果
(含否定式和肯定式后果)
從性質上看:
義務性規則:義務性規則是直接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
為的規則("應當"、"必須"、"不得""禁止""嚴禁")
授權性規則:指示人們可以作出或者要求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的
規則,具有任意性("可以"、"有權〃、"有??????的自由〃、"不受……的干
涉"、"不受.…??的侵犯")
權利義務復合型:兼具授予權利和設定義務兩種性質的法律規
則,一方面被指示對象有權按照法律規則的規定作出一定行為,另
一方面作出這些行為是他們不可推卸的職責
①委任規則一一指示國家機關修改、制定或廢除法律(分強式
和弱式)
②組織規則一一確定國家機構的權力劃分,指示國家機關執行
某一方面的國家職能,或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調整、改革等(憲法
第三章)
③審判規則一一指示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執行審判職能(《人
民法院組織法》和各訴訟法有關的證據的收集、鑒定和使用、審判程
序、國家強制力的使用等規定)
從形式特征上看:
④規范性規則一一明確、肯定和具體的額,且可以直接適用,
而不需要加以解釋
⑤標準性規則一一有關構成部分不甚具體和明確,往往需要根
據具體情況或特殊對象加以解釋和適用
從功能上看:
⑥調整性規則一一控制人們的行為,使之符合規則概括出來的
行為模式(在調整性規則存在的情況下,遵守調整性規則是能夠從事
這些規則所調整的活動的充足條件。在規則制定出來前,行為已然
存在)
⑦構成性規則一一組織人們按照規則授予的權利去活動(遵守
構成性規則是能夠從事這些規則所調整的活動的必要條件)
——法律原則
3.法律原則是指可以作為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
定性原理和準則
4.法律原則指導和協調者全部社會關系或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
的法律調整機制。尤其是在處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時,執法機
關和司法機關需要平衡互相重疊或沖突的利益,為案件尋找合法
的解決方法
5.原則:
①政策性原則:為了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或實現某
一時期、某一方面的任務而作出的政治設計或決策
②公理性原則:從社會關系的本質中產生出來的,得到廣泛
承認并奉為法律的公理
二者區別:
①政策性原則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社會問題不同,政策性原
則就不同
②公理性原則因其著眼于平等、公平、善良等持久的道德價
值,要求同樣情況同樣對待,而政策性原則因其著眼于功利(利弊
比較)而允許差別對待和變更
6.原則和規則的區別:
①規則在適用時、要么有效,要么無效;它或是被遵守,或
是被違反。
但法律原則的適用比較靈活。這種靈活性首先表現為,原則
不指明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時將自動發生的法律后果,如"任何人
不得從其錯誤中獲利〃
②而原則交錯的時候,原則之間的沖突必須根據每一個原則在
既定場合(案件)中的相對分量來解決。一個理由不會因為在某一情
況下其他理由占了上風,就不再是一個理由
《法的產生、發展和歷史類型》
一一唯心史觀的法的起源理論
1.社會契約說:在國家和法律出現之前,人類處于“自然狀態〃
之中,靠自然法來調整社會關系。由于自然狀態帶有某種不便,故
人們訂立社會契約,組成國家,法律本身即社會契約的具體化
一一唯物史觀的法的起源理論
2.唯物史觀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會根源一一私有制所引發的利
益分化和利益沖突,最終使作為社會共同利益的原始公社失去生存
空間,社會居民分裂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階級,階級和階級之間
的斗爭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會條件
3.這種〃現實的〃和“具體的”人,其行為固然也受他們思想的導
引,但是,歸根結底,他們的思想和行為都是由他們所處的具體歷
史發展條件和社會關系來決定的
4.利益差別和利益沖突破壞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共同的行為標
準。這使什么是共同利益,什么是個人利益很難再有一個完全一
致的答案。原有的氏族習慣靠社會的共同確信來維系,而現在原
有的習慣哪些應予以保留,哪些應予以改變,哪些應予以變革,已
經不可能形成共識
一一法產生的一般過程和基本規律
5.法產生的標志:
①國家的產生
②訴訟與審判的出現一一法律對社會關系和行為的調控,意味
著當事人的“私力救濟"被限制和"公力救濟〃的出現,否則,任由
當事人對侵犯權利的行為自行處置,便難以在利益沖突普遍化的狀
態下保持必要的秩序
③權利與義務的區分一一法律規范要對各種行為加以明確區
分,規定出什么行為可以做,什么行為不得做,什么行為必須做;
在各種法律關系中把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分別明確地分配給不同的法
律關系主體
6.法律的發展規律:
①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階級逐漸形成的社會背景下孕育、萌
芽,并與國家組織相伴發展和確立起來的
②法律制度形成過程是一個行為的調整方式從個別調整發展為
一般調整的過程
③法律制度的形成經歷了由習慣演變為習慣法再發展成為成文
法的長期過程
④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會規范從混沌一體分化為各自相對獨
立的規范系統
⑤法是一種歷史現象,它有著產生、發展和滅亡的一般規律
——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消亡,法也將消亡。到了共產主義
社會,生產資料公有制代替生產資料私有制,階級和國家成為歷史
的遺跡,法因此也會隨之消亡
一一法的歷史類型
7.先進的生產關系取代落后的生產關系,隨之先進的法律制度
取代落后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自發地和毫無阻力地實現,而必須
借助于社會革命的推動
8.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
造,并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
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
9.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①法律淵源不同:一者包括司法判例,一者不包括
②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的傳統,習慣于用
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包含的規范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
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干
英美法系習慣用單行法對某一問題作
專門的規定
③法官權限的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
規定來審判案件,法規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
制,因而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
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
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
④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具有
糾問程序的特點;為體現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實行參與
制,即由公眾代表作為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
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這種抗辯
制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前者負責作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
(判決),后者負責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
無罪)
10.契約自由原則從形式上看給一切人都提供了自由選擇的機
會。但是,對于不占有生產資料的勞動者來說,它只是意味著決定
把勞動力出賣給什么人的自由,然而,在為了生存必須出賣勞動
力、必須接受剝削這一點上是沒有自由選擇余地的
《法律的價值》
——馬克思關于法律價值的理論
1.價值并不是超歷史和超階級的現象,每一個社會和每一個社
會階級都有著自己的價值體系。作為價值主體的"人〃所處的歷史時
代背景決定了價值的歷史性,而同一歷史階段的人所處的階級地位
又決定了價值的階級性
——法律價值的基本特征
2.一方面,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另一方面,法也必
須承擔社會公共職能,這是任何一個社會中的法都首先必須承擔
的,它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基礎
3.已經得到滿足的第一需要本身、滿足需要的活動和已經
獲得的為滿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
3.需要是同滿足需要的手段同一發展的,并且是依靠這些手
段發展的
---法與秩序
4.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事物之間以及事物內
部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結構狀態
5.在人類的社會生活領域,秩序總是意味著在社會中大體上存
在著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進程的連續性、行為的規則性
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基本社會因素
6.中國的問題,壓倒一切的是需要穩定。沒有穩定的環境,
什么都搞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失掉
7.法律既是一定經濟秩序的內在需求,同時又是一定經濟秩序
的體現,法律對經濟秩序的維護體現為使人們的經濟活動擺脫偶然
性和隨意性,并使之逐漸地趨于穩定并獲得相應的連續性
一一法與自由
8.自由表示人在意志上對自身的控制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對
自身活動和行為享有獨立自主權,不受他人的妨礙
9.沒有一個人反對自由,如果有的話,最多也是反對別人的自
由。可見,各種自由向來就是存在的,不過有時表現為特殊的特
權,有時表現為普遍的權利而已
10.消極自由:一般表現在私權利領域,它是指個人的生活
選擇不受公權力的干預,但隨著福利國家的出現,在就業、醫療、
住房等領域,受到政府的干預
積極自由:保障主體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項權利的自
由
1L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動的措
施一樣
12.法律采取方式來保障自由:
①國家合理使用權力
②法律對每個主體享有的自由進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體之間
對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
③法律禁止主體自身放棄自由。一些基本的自由任何人都絕
不可以放棄,放棄這些最基本的自由不僅損害具體主體的自由,更
是對人類尊嚴的否棄
④法律為各種主體自由的非法侵害確立救濟手段與程序。"沒
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救濟也沒有自由
——法與平等
13.形式平等:不考慮主體本身自然的和社會的、歷史的和現
實的具體情況而適用同一評價標準,也就是無差別地同等對待
實質平等:考慮主體本身各種自然的和社會的、歷史的
和現實的具體情況而相應地適用差別性的評價標準,也就是有差別
地不同等對待,以使有差別的主體之間在事實上和實質上能夠得到
真正同等對待
14.平等與差別有條件共存。從人的共性和特殊性角度來看,
一方面,人與人之間在人格和主體資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絕對的;
另一方面,由于人與人之間確實存在著自然的和社會的各種差
異,因此,對具有各種差別的人們給予權利、義務方面的差別對
待也是合理的,這有助于實質平等的實現
15.法律責任是主體不適當地行使其法律權利和不履行或不恰當
地履行其法律義務而帶來的后果一一一種特殊的法律義務
一一法與正義
16.實質正義指的是把規定實體性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則具體
應用到個案處理所得到的的結果的正義
程序正義則指的是把規定程序性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則具
體應用到個案處理所得到的有關過程和步驟等環節的正義,而不
直接涉及個案處理的結果是否正義
17.人的主觀意志,即使是統治者的主觀意志也必須服從于正
義的價值準則和評價標準,以此進行社會基本結構及其制度的理想
性的規范建構
《法的淵源與效力》
《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的概念
1.法的淵源是指與法的效力相聯系的法的表現形式。法的淵源
必須與法的效力相聯系,就是說只有能產生法的效力的規范,才有
可能成為法的淵源
2.在伊斯蘭國家,《古蘭經》仍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伊斯
蘭法和習慣法仍占有重要地位
——法的淵源的種類
3.法的淵源(成文法):
①憲法
②一般規范性法律文件
③國際法
4.法的淵源(不成文法)
①習慣法
②判例法
③慣例
《法的分類》
——法的一般分類
5.公法與私法:
一般來講,公法主要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以及
后來的經濟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
法、婚姻家庭法
6.實體法與程序法:
①實體法是指以規定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或職權職責為
主要內容的法的總稱,如民法,刑法等
②程序法一般是規定以保障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的實現
以及訴訟過程中帶有程序性的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方面的法的
總稱
——法的特殊分類
7.普通法與衡平法
①普通法:所謂普通,即“普遍適用”之意。其初期目的就是
用普通法抵消和消除地方政治勢力和傳統習慣的影響,其主要表現
形式是判例法
②衡平法:所謂“衡平",即公平正義之義,它產生的直接原
因是為了補救和糾正普通法因內容和程序的局限而出現的不足和不
公
8.固有法和繼受法(按照法的淵源關系)
①固有法:根據本國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歷史傳統而制定的
法,或是成為他國或后市法律摹本的法律
②繼受法:模仿外國法而制定的法
9.聯邦法與聯邦成員法(按照聯邦制國家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法的效力》
一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1.法之所以存在和發生作用,就在于它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效
力,在于它通過其效力來調整人們的相互關系,維護社會秩序
2.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約束力
3."法的約束力”的含義很廣,最核心的是指對人的行為的控制,
既包括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對人們違法行為的一種強制,也包括對
當事人合法行為的一種指引和保障,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單純把"約
束力”等同于"強制〃
4.法的效力的認識:
①強制與保障
②價值與功能。法之所以產生效力是因為法有其功能和價
值。人是法的價值的落腳點,在社會主義國家更是如此
③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約束力和保障力
5.法的實效:指發產生了法期望的實際效果
6.法的效力和法的實效:
①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屬性,表明法存在的價值和法的權
威,屬于主觀的東西;同時就其內容來說決定于物質生活條件
法的實效突出的是法的實際效果,其客觀性十分明顯
②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觀愿望,同時也是任何法應該
具有的要件,屬于“應然〃范疇
法的實效則是法的實際實現狀態,屬于"實然〃范疇
③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的效力是原因,法的實效是結果
——法的效力范圍
1.法的時間效力
①法的時間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限以及對其
實施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②法的終止:
A.明示終止,即直接適用語言文字表示法的終止時間,這種方
法為現代國家所普遍采用
B.默示終止,不用明文規定該法終止生效的時間,而是在實踐
中貫徹"新法優于舊法"、"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從而使舊法在事
實上被廢止
③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對起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是否適
用的問題
④從舊兼從輕原則:原則上新法無溯及力,對行為人適用
舊法,但新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則適用新法
2.法的空間效力
①法的空間效力:法在哪些空間范圍或地域范圍發生效力。法
的空間效力與國家主權直接有關,法直接體現國家主權
②我國法律的空間效力:
A.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一一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制定的規
范性法律文件
B.我國局部地區有效一一我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即地方政府章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
條例與單行條例
3.法對人的效力:屬人主義原則、屬地主義原則、保護主義原
則、結合主義原則(屬地原則為主,又結合了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
4.發生沖突時,應根據有關國際條約、慣例和兩國簽訂的有
關協定予以妥善解決
5.對于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和中國公民的犯罪,依
我國刑法規定應判處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
法,但按犯罪地的國家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一一法的效力沖突及其解決方式
1.根本法優于普通法
2.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3.新法優于舊法(同一國家機關-各個部門也算主體)
4.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同一國家機關)(①指在適用對象上,
對特定主體和特定事項的法,優于對一般主體和一般事項的
法②指在適用空間上,對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的法,優于
平時和一般地區的法)(一般與特別是相對的)
5.法的效力沖突:
①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
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②行政法規遇到上述同樣情況時,由國務院裁決
③同一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遇到上述情
況,由制定機關裁決
④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由
國務院提出意見,認為應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決定在該地
方適用地方性法規,如果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的,應提請全國
人大常委會裁決
⑤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不一致時,
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由全國人大
常委會裁決(如委托廣東人大制定法律)
《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的概念
1.法律關系,不能從其自身來理解,也不能從人的精神的一般
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生活關系
2.法律關系有不同的種類,其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
內容
3.法律關系是一種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關系
4.法律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必然包含著法律形式的
方面,又包含著社會內容的方面;既有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意
志關系的屬性,又有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制約的屬
性
5.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護的關系
6.法律關系參加者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都要
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律關系參加者實現自己權利的行為,同
時也是國家實現法律的行為
7.這種具有契約形式(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法
的關系,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
8.法律關系是主體之間的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①在法律規范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只是一種可能性,是主
體能做的和應該做的行為,它并不是現實的行為,而是在假定
某種事實發生的情況下,設定主體有什么權利和義務,并不表明主
體實際已經有了某種權利和義務
②在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則是現實的,法律規范
所假定的事實已經發生,從而使主體之間產生實際的權利和義
務關系
③如果一方的權利不是以某種方式同另一方的義務聯系在一
起,就不可能有主體的權利
——法律關系的種類
1.一般法律關系和具體法律關系:
①一般法律關系也可稱為抽象法律關系,是指抽象法律主體或
法律角色之間尚處于法律條文的關系狀態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
的關系以法律設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公民、法人、國家機
關、訴訟法中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院、公民與法人之間的關系)
②具體法律關系也可稱為現實法律關系,是指法律關系的主
體已經具體化,是現實中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2.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①絕對法律關系中主體一方(權利人)是確定的、具體的;另
一方(義務人)則是不確定的,而是除了權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因
此,它以"一個主體對其他一切主體〃的形式表現出來
②相對法律關系的主體,無論是權利人還是義務人,都是確
定的。它以“某個主體對某個主體"的形式表現出來(由于相對法律
關系需要義務人積極行為的配合來創設一種新關系,所以又稱為創
設性的法律關系)
3.調整型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
①調整型法律關系是法律主體在合法行為的基礎上形成的,
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它是主體權利能夠正常實現的法律關系,是
法的實現的正常形式
②保護性法律關系是在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不能正常實現的情
況下通過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它是在違法行為的基礎上產
生的,是法的實現的非正常形式
③保護性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國家,另一方是違法者,
國家擁有實施法律制裁的權力,違法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④調整型法律關系又可以稱為第一性法律關系,而保護
性法律關系又可稱為第二性法律關系,是在第一性法律關系受
到干擾、破壞的情況下對第一性法律關系起補救、保護作用的法
律關系
4.平權型法律關系與隸屬型法律關系
①平權型法律關系,又稱為橫向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
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沒有隸屬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
最典型的平權型法律關系
②隸屬型法律關系,又稱為縱向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體
之間存在隸屬關系,一方服從于另一方。行政法律關系是最典型
的隸屬型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
1.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性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是由法律規范所規
定的,與法律規范的聯系構成了法律關系主體與其他形式的社會關
系的主體的區別
2.法律關系主體的社會性是指法律規范規定法律關系主體是由
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律關系主體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律關系主體作為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必須具有外在的獨立
性,不但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而且具有一定的
自由意志。這種意志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權利能力和行為能
力。反之,如果依附于其他主體而沒有外在的獨立性,則不能成為
法律關系的主體
2.權利能力是指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它反
映了權利主體取得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3.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
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必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無權利能力就談不
上行為能力
4.責任能力是主體因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行為
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特殊表現形式
——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1.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①自然人
②組織
③國家
——法律關系客體
1.法律關系客體,是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2.不是一切獨立于主體而存在的客觀現象都能成為法律關系的
客體,只有那些能夠滿足主體需要并得到國家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客
觀現象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成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
對象。反之,即使一種客觀現象能滿足主體利益,但這種利益得不
到國家的確認和保護,也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2.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①物
②非物質財富
③行為和行為結果(物化與非物化的行為)
《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內容的概念
1.法律關系是權利和義務的一種連接,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
的內容
2.第一次轉變:所謂應有的權利和義務是權利和義務的初始
形態,是特定社會的人們基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文化傳統
而產生出來的社會自由與社會責任的需要,它們不依賴法律的存
在,反之法定權利和義務是建立在應有權利和義務基礎上的。由于
應有權利和義務上升為法定權利和義務,使這些權利和義務獲得了
社會普遍承認和國家的保證
3.第二次轉變:當法律規范在實施的過程中轉變為具體法
律關系時一,權利和義務由抽象變為具體,法定權利和義務轉變為具
體主體所承擔的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即具體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
務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1.權利和義務的釋義
①法律權利的特點是:
1)權利受到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
2)它來自法律規范的規定,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但法律
規范不能任意規定法律權利
3)它是保證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權利與利益有著密切的聯
系,但權利并不等于利益,權利人實現自己利益的行為是法律權利
的社會內容,而權利則是實現這一內容的法律形式
4)它是與義務相關聯的概念,離開義務就不可能行使
5)它確定權利人從事法律所允許的行為的范圍,在這一范圍
內,權利人滿足自己利益的行為或要求義務人從事一定行為是合法
的,而超過這一范圍,則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義務反映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制約的社會責
任,是保障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應該按照權利人要求從事一定行
為或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不同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
1.絕對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以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利益
而自己從事某種積極行為的權利(對世權、絕對權)和義務人的
消極不作為的義務表現出來
相對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以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完成
某種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相對權、對人權)和義務人根據權利人的
請求完成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表現出來,即權利人利益的滿足需要
義務人的積極配合
2.在保護性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以國家要求違法者接受
法律制裁的權利和違法者對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表現出來
在調整性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則
完全符合法律規范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3.在隸屬型法律關系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具有
行使公權力的性質,而承擔義務一方按照法律規定出于從屬、服
從的地位
---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1.一個有責任不僅為自己本人,而且為每一個履行自己義務的
人要求人權和公民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2.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包括多種含義:
①在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中,權利人享受權利依賴于義務人承擔
義務,義務人如果不承擔義務,權利人不可能享受權利
②不能一方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受
權利
③權力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濫用權利
《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
——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
1.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包括:
①法律規范,即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依據
②權利主體,即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③法律事實,即出現法律規范所假定出現的那種情況
一一法律事實
1.行為和事件
①行為: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法
律事實
事件:不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
②絕對事件:不是由人們的行為而是由某種自然原因而引
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事件的流逝等自發性質的現
象
相對事件:由人們的行為引起的事件,但它的出現在該
法律關系中不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例如,死亡可能由于自
然死亡,也可能由于兇殺所致
③依人的意志所轉移的法律事實,對于由行為人直接引起的
法律后果來講屬于行為;而對不是行為人直接引起的法律后果
來講則是事件。例如,交通事故,對于由肇事者所直接引起的保
護性法律關系而言是行為,肇事者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由
于交通事故而死亡,從而使死者與生前所在單位的勞動法律關系而
言,則屬于相對事件
2.肯定的法律事實和否定的法律事實
①肯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后果的產生要求有一定的現象出
現,如果不存在該現象,就不可能產生該法律后果
②否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后果產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現象,
如果存在該現象,就不可能產生這一法律后果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實和連續性作用的法律事實
①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實:法律規范僅僅在該具體情況下
將它與法律后果相聯系
②連續性法律事實:長時間地、連續地或定期地存在的并產
生法律后果的情況,如國籍、婚姻
4.單一的法律事實和事實構成
①單一的法律事實:說明法律后果的產生要求有單一的現
象出現,如出生是建立父母與子女間法律關系的單一法律事實
②事實構成:有些法律關系則必須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
律事實,在這些法律事實之間形成了一個法律事實的系統。如我
國法官法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23
歲、擁護憲法并具備相應學歷等條件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概念》
---法律行為的界定
1.法律行為的含義
①民法上的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有特別的含義,它指的是行為
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
②法律行為:人們在其意志控制下實施的受法律調整并能
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
2.法律行為的意義
①只是由于我表現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
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圍。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
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法律在處置
我時所依據的唯一的東西,因為我的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
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
②當然,法律調整并非與思想、意志無關,因為任何法律上
的行為都是意志支配的行為,行為是意志的表現或表達。在對行為
的法律調整中,意志是一個根本的內在因素。只有在無行為表現
的情況下,純粹的意志才不是法律考慮的對象,因它已與現實分離
---法律行為的特征
L法律性
①此處的法律性是指:法律行為是受法律調整的行為,也就是
說,法律對這種行為有所規定,這種行為能夠產生法律后果
②行為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行為能夠引起一定法律關系的
產生、變更或消滅
③并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任何自由行為都是法律行為。比
如,一個人的日常休閑、讀書。體育活動、交友、戀愛等,是不受
非法干涉的,從這意義上說這些行為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自由,人們
通常也會說"我有權這樣做"。但非常明顯,以上這些行為都不會產
生法律后果,所以它們不屬于法律行為
④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所包含的國家強制力保證
2.社會性
①法律行為的社會性:法律行為具有社會意義,會產生社會
影響或社會效果
②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
③法律調整的行為,是社會關系參加者的行為,法律不調整
孤立的、不與他人相關的個人行為
④一個人在社會中的正常生存和發展,并不是純粹是個人問
題,而是關系到社會生產和社會發展,這就是義務教育的社會性的
根據
3.意志性
①法律行為的意志性:指法律行為具有意志因素,是人們在
其意志控制下實施的行為。意志是法律調整人們行為的中介。意志
意味著人們能夠辨識自己行為的意義并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法律行為的分類
L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①有人認為凡是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都是合法
的,其實這并不正確,因為合法行為有其嚴格的含義。從事不禁止
的行為,只是屬于不違法的行為,而不一定都是合法行為。在不
違法的行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為,有一部分則是法律不調整的
行為(非法律行為)
2.有效行為和無效行為(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條件)
①有效行為:指按法律規定能產生行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
后果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法律后果是對行為的肯定
②無效行為: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不能產生行為人意志所
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產生對行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也可以
說,這種行為對于產生肯定性法律后果來說不能發生效力
③理解有效行為與無效行為:
1)這里所說的有效與無效,是針對行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
言的。無效行為只是不能產生行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并非不引起
法律后果。比如,盜竊不能取得盜竊者期望的財產所有權,但會
引起相關的刑事法律責任
2)在行為的效力分類方面,還存在可撤銷和效力未定的行
為,最終會歸為有校行為或無效行為
3)無效行為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人們通常說的違法行為。比
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行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
意思內容有重大誤解合同的行為,是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
3.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是否依意思而產生)
①表意行為: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產生的
行為,其法律后果的內容是由意思的內容決定的。比如,締結契
約的行為即為表意行為,其法律后果,即合同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
容是由雙方的意思設立的
②事實行為:法律后果不是因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為
自身作為一種事實引起法律規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內容不
由意思設立而直接由法律規定,比如民法上的先占(先占是指以所
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4.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行為的外部表現形式為標準)
①積極行為:行為主體以主動作出某種舉動為表現方式的行
為,又稱作為,如以口述或書寫的方式表示意思,提供勞務,交付
物品等
②消極行為:以不作出舉動為表現形式的行為,又稱為不作
為,如負有保密義務者不泄密
5.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行為生效是否須持有特定形式要件為
標準劃分的行為)
①要式行為: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的行為,如婚姻、不動產所有權之轉移、票據之轉讓等
②非要式行為:不需要滿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產生法律效力
的行為。如一般貨物買賣合同,可以書面約定,可以口頭約定,也
可以電子信息形式約定,表意一致即為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
公法領域的行為一般都是要式行為,非要式行為一般存在私法領域
6.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行為發生效力的主體)
①一方主體作出行為即能發生效力的是單方行為,比如行
政決定、司法判決、公民放棄財產所有權、放棄債權等
②需要兩方以上共同作出行為方能發生效力的為多方行為,
比如合同、締結婚姻等
7.個人行為與組織行為(行為所體現的意志)
①個人行為:體現單個自然人意志的行為
②組織行為:體現組織意志的行為
③在理解組織行為時不能忽視組織的法律主體屬性,因為有些
行為雖由人群作出,但仍屬個人行為。比如,犯罪組織所組織實
施的犯罪行為,仍是個人行為;游行的人群發生沖突也是個人行為
④有些行為看似是個人作出的,但仍是組織行為,如獨任法
官作出判決就屬于組織行為
《法律行為結構》
---法律行為主體
1.法律行為主體是法律行為的實施者,任何法律行為都是由法
律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但是,社會活動的參與者能否成為法律行
為主體或成為哪一類法律行為主體,則是由法律規定
2.法律關系主體的基礎是權利能力,法律行為主體的基礎是行
為能力或責任能力。比如,嬰兒能夠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但不
是法律行為的主體
一一法律內容的內在方面
1.行為認知與控制能力
①行為認知是行為主體對行為本身和行為意義的了解。它的
內容是知識性的,即知道自己做什么,如何做,將產生什么樣的后
果。任何法律行為都以一定認知因素為基礎,認知狀況是法律確定
行為是否為法律行為以及是何種法律行為的重要因素
②控制能力所說明的是行為主體的行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狀況
體現:
1)行為主體的意志能支配自己的行為而不受自身其他因素的制
約
2)自身意志不受他人強制,具有自主性、獨立性
2.動機
①人們的行為都是由動機推動的。動機是推動人們作出某種
行為的內在心理動力。“就單個人來說,他的行動的一切動力,都
一定要通過他的頭腦,一定要轉變為他的意志的動機,才能使他行
動起來"
②動機是引起行為發生的因素,但由于它通常深藏不露,因
此,法律在調整行為時更多地是考量行為的目的而不是動機因素,
只是在調整某些行為時才將其作為考量因素
3.目的
①與自然界運動的情形不同,“在社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
的,是具有意識的、經過深思熟慮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的
的人,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沒有自覺的意圖,沒有預期的目的"
②動機是深層的,而目的是外顯的、直接的;動機決定目的,
目的表現動機
4.目的的意義:
①目的決定了行為后果的內容和行為的法律效力
1)如果目的存在錯誤,比如違反社會的善良風俗,行為即不
產生法律效力
②目的構成法律行為的核心內容,決定法律行為的功能方向
1)立法目的所表達的是國家立法的基本意圖,是該法發生社會
作用的方向。當法律規范不清晰而需要進行解釋時,立法目的就成
了法律解釋的重要依據
③目的狀況作為事實因素之一決定法律行為的性質。這種情況
出現在事實性行為中,即行為的法律后果并不是行為主體追求的目
的,而是法律根據行為特點賦予的
1)法律在確定行為的法律后果時,只將主體的行為目的與對行
為結果的影響作為一種事實因素來對待,而不將其做為權利義務追
求的主觀意志來對待
2)無因管理,行為目的是為防止他人利益受損,因而在沒有得
到受益人授權的情況下提供管理,這種行為的目的和實際結果都具
有合法性,而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肯定就是使無因管理行為得產生無
因管理之債,即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付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合理
費用
④沒有外在的行為因素,行為的內在方面是無從表現的。如
果不結合行為的外部表現來考量行為的內在方面,不以實際發生的
行動來追循人們的主觀因素,而僅以人們的主觀意志因素作為規定
法律后果的根據,這就給主觀臆斷提供了廣闊空間,歷史上的許多
惡法就是這樣的
——法律行為的外在方面
1.法律行為的外在方面是法律行為的客觀表現,是可以觀察到
的人們活動狀況,它受法律行為的內在方面支配,是法律行為內在
方面的外部表現
2.行為方式
①行為方式:以一定的行動、手段和過程表現出來的行為狀態
1)行動
①行動指行為主體由身體所作出的影響外界的動作,當這種動
作是在行為主體意志支配下作出時被稱為行為
②行動影響外界的方式:
一種是以物理力量直接作用于對象以影響外界的,如交付貨
物、收取貨款、搶劫財物等
另一種是通過其表達意志影響外界的,如要約、承諾、起訴
2)手段
①手段指行為主體為達致行為目的而采取的行為方法及所借
助之工具
②手段與行動是有聯系的,任何行動都是包含著手段的行
動,任何手段也都體現了行動之中。手段的選擇受制于行為目的,
同時受制于行為認知、價值判斷等意志的因素
3)過程
①行為過程,指一個完成形態的行為從發生到結束的步驟及時
間順序。行為通常不是在一瞬間完成的,而是包含一些步驟及順序
的過程,比如郵遞契約書,殺人未遂
②法律對行為進行調整,過程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對于重要
的行為,法律一般以規范形式確定其完整形態,進而確定其法律后
果
③在私法領域,由于活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需要行為
主體主動性的發揮,法律通常只就重要的行為過程提供大致模式,
而同時給予行為主體較大的自治空間
④在刑法領域,只要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即被視為
具有行為的完成形態
2.行為結果
①行為結果是行為所產生的對自然或社會的影響,是行為造
成的自然或社會的某種變化
②法律所關注的行為只是有社會影響的行為
③法律是根據行為結果所包含的社會影響的程度來決定是否將
某種行為納入調整范圍
④有形的社會影響:被人打傷、房屋被燒毀
無形的社會影響:城市中駕車高速行駛和存放爆炸物品
⑤法律將行為結果納入行為構成要素時,其考量的因素和作用
的機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
法律上將自然或社會的某種變化歸結為行為結果,必定因為特
定行為與這種變化之間存在客觀因果聯系,即行為是引起自然或社
會變化的原因,自然或社會變化是行為作用的結果。這種因果關系
必須是客觀的,是不以人們的想象變化的
法律調整中一般注重的是直接因果關系,對于結果多因的情
況則注重主因和次因的分類
2)結果與行為的內在方面的關系
行為結果與行為的內在方面存在緊密關聯,因為人的行為總是
意志行為,是人的意志選擇和控制的活動。所以,調整法律行為時
一般都將結果與行為的內在方面結合起來考慮,以確定行為的性質
和法律后果。比如,刑事犯罪分類中的故意犯罪,就是以其內在方
面存在追求犯罪結果的目的來確定的;過失犯罪則是因為行為認知
方面存在過錯
3)法律根據行為與結果的關聯以及結果的社會影響狀況,對行
為賦予肯定的或否定的法律后果。這是法律對行為作出調整的方
式之一,即亦行為及后果為根據,再加上法律后果,進而影響人們
的行為選擇和控制。這種調整的方式可表述為“行為+結果(社會影
響)+法律后果(肯定或否定)"
4)法律將行為結果與法律后果設為一體,以引導行為,將人們
所追求的目的與法律后果設為一體,以確定人們行為的效力,實現
對行為的調整。這種調整方式可以表述為“行為+法律后果(社會影
響+法律形式)〃。比如,在合同法調整的情況下,締約行為引起合
同關系,合同關系是法律關系,是締約行為的法律后果。其中,合
同關系的社會內容是雙方已約定將做某事,其法律形式則是從法律
上說雙方具有做某事的權利義務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概念》
一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1.處罰論
①它把法律責任定義為責任主體必須接受的"處罰〃、"懲罰〃或
"制裁"
②缺陷:它主要適用于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而很難
解釋以補償損失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責任。這類民事法律責任并
不具有懲罰或者制裁的特點和作用
2.后果論
①它把法律責任定義為責任主體必須承擔的不利后果
②后果論的主要缺陷在于,"不利后果〃的含義過于寬泛。在很
多情況下,承擔法律上不利后果并不意味著承擔法律責任
3.義務論
①它把法律責任定義為責任主體必須承擔的某種義務
②相對于處罰論、后果論來說,義務論對法律責任的解釋更為
合理,它既能全面地涵蓋各類法律責任,也準確地揭示了法律責任
的強制性
③缺陷:沒有充分說明法律責任這種后產生的義務與作為其前
提的原定義務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4.綜上所述:法律責任的定義為一一由于責任主體違法法定或
約定的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具有直接強制性的特定義務,亦即由于違
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個定義被法學界稱為"第二性
義務論〃或"新義務論〃
5."第二性義務論〃的優點:
①它可以把法律責任置于法的邏輯聯系中
1)如果說法律規范是以條文形式作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法律
關系是人們根據法律規范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那么法律責
任就是違反前述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②它既說明了法律責任的必為性,也說明了法律責任的當
為性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L主體
①這里所稱的主體是指責任主體,即違反法定或約定的義
務、并具有責任能力因而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國家。具有責任能力是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如
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并不具有責任能力,則行為人不
承擔法律責任
②對于法人而言,其責任能力不像自然人那樣需要關注年齡
和精神狀態,而是從法人成立時起便具備
③在多數情形下,責任主體應當是行為主體,即違反法定或約
定義務的行為人。但在某些情形下,責任主體可能不是行為主體。
比如,連帶責任和替代責任,無過錯責任
2.主觀心理狀態
①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時的心理狀
態,一般又稱為主觀過錯
②現代社會將主觀過錯作為法律責任構成的要件之一,不同
的主觀心理狀態對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有責任及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有
著直接的聯系
③故意過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損害他人的
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過失過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損害他人、危害社
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無過錯責任:不需要考量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只要存在法律
規定的情形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產品責任、危險責任
等
3.行為
①這里所稱的行為,包括違法行為和違約行為
②行為是法律責任的核心構成要素
4.損害結果
①損害結果: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對他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利
益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損害結果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損害,又包括
預期利益的喪失
②但是,并非所有法律責任的構成都要求有損害結果的存
在。比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傳授犯罪方法,非法侵入計
算機信息系統
5.因果關系
①一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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