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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理學》考試筆記與重點(完整版)

《導論》

第一節法理學的對象和性質

一、法理學的對象

1.法學以法為研究對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學

2.法理學是法律實踐的抽象,它來源于社會實踐,反過來又

為社會實踐服務

3.在法學體系中,法理學研究法律現象的一般性、普遍性問

二、法理學的性質及其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

4.法理學的基礎理論性質:

①法理學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論

②它是一定時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達

③法理學為研究法律制度推動法學發展提供方法論

④法理學體現一個國家的法學意識形態

5.意識形態是反映一定社會物質基礎的政治、法律、哲學、道

德、藝術和宗教等社會學說的完整的思想體系,其目的是為了建立

或鞏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維護本階級或集團的根本利益。它是一定

社會統治階級或集團的政治綱領、行為準則、價值取向和社會理想

的理論依據

三、學習法理學的意義

①對樹立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具有重要意義

②對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義

③對于培養法律思維方式和實際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節法理學的歷史

1.西方奴隸社會法學家的著名代表: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

士多德

2.古羅馬文明:①出現了職業法學家集團、法律學校和法學流

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烏爾比安、蓋尤斯、保羅、莫

迪斯蒂努斯

3.法家認為法律的作用是“興功懼暴"、"定紛止爭"、"吏民規矩

繩墨也”

4.經學滲透到法律領域,導致了“律學〃乘勢而興。"律學"是一種

根據儒學原則對以律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注釋的法學

5.前注釋法學派:通過對查士丁尼時代所編纂的各種羅馬法文

獻的文字、語言、邏輯的解釋和旁征博引,澄清羅馬法文獻的精確

意思

后注釋法學派:致力于使羅馬法與城市法規、封建法、日耳曼

的習慣法、教會法的原理相結合

6.人文法學派把羅馬法作為整個古典文化的組成部分,把哲

學方法和歷史方法運用于羅馬法研究,以便更有說服力地復興羅馬

7.自然學派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旗手,它反對神性和神權,主張

人性和人權;反對專制和等級特權,主張自由和平等;反對人治,

主張法治一一“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論〃

8.哲理法學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論形式、費解的哲

學語言傳播天賦人權、自由主義、憲政、法治等啟蒙思想的哲理法

學派

9.歷史法學派:以反對古典自然法學派、強調法律民族精神

或歷史傳統為特征的歷史法學派

10.分析法學派:以功利主義和實證主義哲學為理論和方法論

基礎、以對實在法律的邏輯分析為己任

11.社會學法學派: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法律的實效、法律

規則生效的手段、法律與其他社會控制方式的聯系

12.經濟分析法學派:主張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分析法律

制度和法律活動、以實現最大經濟效益為目標改革法律制度

13.批判法學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為宗旨

14.新馬克思主義法學派:以人本主義為哲學基礎、宣傳非意

識形態化、宣布對馬克思主義實行"揚棄〃

15.后現代法學派:以否定資本主義法治原則為特征

《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形成及其意義》

L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

系的要求而已

2.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集中表現:

①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一一法的關系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

解,也不能從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歷史上出現的一切法律

制度,"只有理解每一個與之相應的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并且從這

些物質條件中被引申出來的時候,才能理解〃

②社會現象普遍聯系并相互作用

③社會歷史不斷發展變化一一用發展的觀點觀察和分析法律現

象就會發現,世界上根本沒有什么"永恒的正義標準〃和體現這種標

準的超時空的法律制度

3.對于歷史上出現的一切法,既不能從法本身來理解,也不能

從人類的精神世界來理解,而必須從法賴以存在的社會生產方式來

理解

《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中國化》

1.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思想;堅持有法可依、有

法必依的法制原則,強調“依法辦事是進一步加強法制的中心環

節";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

2.只對那些民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處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

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后效

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法理學:

①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就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一一.必須使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

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②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③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一一

(1)總攬不包攬,協調不代替

(2)要善于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法律,主要依靠法

律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使國家各項工作在法制軌道上運行

④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做主

⑤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

《法的概念》

1.客觀法一一抽象的,不依個人的主觀意志和行為而客觀存在

的法律規范

主觀法一一屬于主體的并需要通過主體的活動而實現的合

法權利

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

法、正義法、應然法)

法律:由國家機關制定和頒布的具體行為規則(實在法-現實

法、國家法、實然法)

《法的本質》

1.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

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

的生活關系

2.法是意志的體現,法以利益為基礎,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準

3.意志是指為達到某種目的而產生的自覺的心理狀態和心理過

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為并影響他人的思想和行為的精神力量

4.統治階級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被奉為法律之后,在其實施

過程中還會遇到來自被統治階級的阻力。這種阻力會作為一種反饋

信息,促使統治階級調節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規定

5.法所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公意",而不是統治階級的"眾意〃

6.統治階級的意志只有表現為國家有權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

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7.統治階級的意志是法的"初級本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是法的更深層次的本質

8.某些社會法并不一定全部帶有"階級性"

9.被統治階級的意志不能作為獨立得意志直接體現在法律里。

它只有經過統治階級的篩選吸收到統治階級的意志之中,才能轉

化為國家意志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

①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一一法在形式上具有規范

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思想、信仰出了問題只能通過教育來解決,法律無能無力

思想自由附帶的是言論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討

論自由)

②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范一一

國家認可的法:習慣法

具有高度的統一性、極大的權威性、普遍適用性

③法的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一一法屬于“應然〃的范

疇,而不屬于“實然〃的范疇。屬于實然范疇的是規律

④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一一

道德是依靠人們內心的信念、社會輿論保證實施的,違反道德

者通常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輕蔑、批評、譴責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

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規定權利和

義務,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法的要素》

1.法的概念一一在法的體系中,概念的特點和獨特功能是:它是

對法律事實進行定性的,既確定事件、行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

質〃和"社會性質〃,又確定事件、行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

質”,從而為人們認識和評價法律事實提供了必要的結構

2.法律規則一一

①假定(行為發生的時空、各種條件等事實狀態的預

設)②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的規定)③法律后果

(含否定式和肯定式后果)

從性質上看:

義務性規則:義務性規則是直接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

為的規則("應當"、"必須"、"不得""禁止""嚴禁")

授權性規則:指示人們可以作出或者要求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的

規則,具有任意性("可以"、"有權〃、"有??????的自由〃、"不受……的干

涉"、"不受.…??的侵犯")

權利義務復合型:兼具授予權利和設定義務兩種性質的法律規

則,一方面被指示對象有權按照法律規則的規定作出一定行為,另

一方面作出這些行為是他們不可推卸的職責

①委任規則一一指示國家機關修改、制定或廢除法律(分強式

和弱式)

②組織規則一一確定國家機構的權力劃分,指示國家機關執行

某一方面的國家職能,或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調整、改革等(憲法

第三章)

③審判規則一一指示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執行審判職能(《人

民法院組織法》和各訴訟法有關的證據的收集、鑒定和使用、審判程

序、國家強制力的使用等規定)

從形式特征上看:

④規范性規則一一明確、肯定和具體的額,且可以直接適用,

而不需要加以解釋

⑤標準性規則一一有關構成部分不甚具體和明確,往往需要根

據具體情況或特殊對象加以解釋和適用

從功能上看:

⑥調整性規則一一控制人們的行為,使之符合規則概括出來的

行為模式(在調整性規則存在的情況下,遵守調整性規則是能夠從事

這些規則所調整的活動的充足條件。在規則制定出來前,行為已然

存在)

⑦構成性規則一一組織人們按照規則授予的權利去活動(遵守

構成性規則是能夠從事這些規則所調整的活動的必要條件)

——法律原則

3.法律原則是指可以作為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

定性原理和準則

4.法律原則指導和協調者全部社會關系或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

的法律調整機制。尤其是在處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時,執法機

關和司法機關需要平衡互相重疊或沖突的利益,為案件尋找合法

的解決方法

5.原則:

①政策性原則:為了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或實現某

一時期、某一方面的任務而作出的政治設計或決策

②公理性原則:從社會關系的本質中產生出來的,得到廣泛

承認并奉為法律的公理

二者區別:

①政策性原則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社會問題不同,政策性原

則就不同

②公理性原則因其著眼于平等、公平、善良等持久的道德價

值,要求同樣情況同樣對待,而政策性原則因其著眼于功利(利弊

比較)而允許差別對待和變更

6.原則和規則的區別:

①規則在適用時、要么有效,要么無效;它或是被遵守,或

是被違反。

但法律原則的適用比較靈活。這種靈活性首先表現為,原則

不指明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時將自動發生的法律后果,如"任何人

不得從其錯誤中獲利〃

②而原則交錯的時候,原則之間的沖突必須根據每一個原則在

既定場合(案件)中的相對分量來解決。一個理由不會因為在某一情

況下其他理由占了上風,就不再是一個理由

《法的產生、發展和歷史類型》

一一唯心史觀的法的起源理論

1.社會契約說:在國家和法律出現之前,人類處于“自然狀態〃

之中,靠自然法來調整社會關系。由于自然狀態帶有某種不便,故

人們訂立社會契約,組成國家,法律本身即社會契約的具體化

一一唯物史觀的法的起源理論

2.唯物史觀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會根源一一私有制所引發的利

益分化和利益沖突,最終使作為社會共同利益的原始公社失去生存

空間,社會居民分裂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階級,階級和階級之間

的斗爭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會條件

3.這種〃現實的〃和“具體的”人,其行為固然也受他們思想的導

引,但是,歸根結底,他們的思想和行為都是由他們所處的具體歷

史發展條件和社會關系來決定的

4.利益差別和利益沖突破壞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共同的行為標

準。這使什么是共同利益,什么是個人利益很難再有一個完全一

致的答案。原有的氏族習慣靠社會的共同確信來維系,而現在原

有的習慣哪些應予以保留,哪些應予以改變,哪些應予以變革,已

經不可能形成共識

一一法產生的一般過程和基本規律

5.法產生的標志:

①國家的產生

②訴訟與審判的出現一一法律對社會關系和行為的調控,意味

著當事人的“私力救濟"被限制和"公力救濟〃的出現,否則,任由

當事人對侵犯權利的行為自行處置,便難以在利益沖突普遍化的狀

態下保持必要的秩序

③權利與義務的區分一一法律規范要對各種行為加以明確區

分,規定出什么行為可以做,什么行為不得做,什么行為必須做;

在各種法律關系中把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分別明確地分配給不同的法

律關系主體

6.法律的發展規律:

①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階級逐漸形成的社會背景下孕育、萌

芽,并與國家組織相伴發展和確立起來的

②法律制度形成過程是一個行為的調整方式從個別調整發展為

一般調整的過程

③法律制度的形成經歷了由習慣演變為習慣法再發展成為成文

法的長期過程

④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會規范從混沌一體分化為各自相對獨

立的規范系統

⑤法是一種歷史現象,它有著產生、發展和滅亡的一般規律

——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消亡,法也將消亡。到了共產主義

社會,生產資料公有制代替生產資料私有制,階級和國家成為歷史

的遺跡,法因此也會隨之消亡

一一法的歷史類型

7.先進的生產關系取代落后的生產關系,隨之先進的法律制度

取代落后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自發地和毫無阻力地實現,而必須

借助于社會革命的推動

8.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

造,并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

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

9.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①法律淵源不同:一者包括司法判例,一者不包括

②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的傳統,習慣于用

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包含的規范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

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干

英美法系習慣用單行法對某一問題作

專門的規定

③法官權限的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

規定來審判案件,法規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

制,因而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

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

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

④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具有

糾問程序的特點;為體現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實行參與

制,即由公眾代表作為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

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這種抗辯

制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前者負責作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

(判決),后者負責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

無罪)

10.契約自由原則從形式上看給一切人都提供了自由選擇的機

會。但是,對于不占有生產資料的勞動者來說,它只是意味著決定

把勞動力出賣給什么人的自由,然而,在為了生存必須出賣勞動

力、必須接受剝削這一點上是沒有自由選擇余地的

《法律的價值》

——馬克思關于法律價值的理論

1.價值并不是超歷史和超階級的現象,每一個社會和每一個社

會階級都有著自己的價值體系。作為價值主體的"人〃所處的歷史時

代背景決定了價值的歷史性,而同一歷史階段的人所處的階級地位

又決定了價值的階級性

——法律價值的基本特征

2.一方面,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另一方面,法也必

須承擔社會公共職能,這是任何一個社會中的法都首先必須承擔

的,它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基礎

3.已經得到滿足的第一需要本身、滿足需要的活動和已經

獲得的為滿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

3.需要是同滿足需要的手段同一發展的,并且是依靠這些手

段發展的

---法與秩序

4.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事物之間以及事物內

部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結構狀態

5.在人類的社會生活領域,秩序總是意味著在社會中大體上存

在著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進程的連續性、行為的規則性

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基本社會因素

6.中國的問題,壓倒一切的是需要穩定。沒有穩定的環境,

什么都搞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失掉

7.法律既是一定經濟秩序的內在需求,同時又是一定經濟秩序

的體現,法律對經濟秩序的維護體現為使人們的經濟活動擺脫偶然

性和隨意性,并使之逐漸地趨于穩定并獲得相應的連續性

一一法與自由

8.自由表示人在意志上對自身的控制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對

自身活動和行為享有獨立自主權,不受他人的妨礙

9.沒有一個人反對自由,如果有的話,最多也是反對別人的自

由。可見,各種自由向來就是存在的,不過有時表現為特殊的特

權,有時表現為普遍的權利而已

10.消極自由:一般表現在私權利領域,它是指個人的生活

選擇不受公權力的干預,但隨著福利國家的出現,在就業、醫療、

住房等領域,受到政府的干預

積極自由:保障主體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項權利的自

1L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動的措

施一樣

12.法律采取方式來保障自由:

①國家合理使用權力

②法律對每個主體享有的自由進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體之間

對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

③法律禁止主體自身放棄自由。一些基本的自由任何人都絕

不可以放棄,放棄這些最基本的自由不僅損害具體主體的自由,更

是對人類尊嚴的否棄

④法律為各種主體自由的非法侵害確立救濟手段與程序。"沒

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救濟也沒有自由

——法與平等

13.形式平等:不考慮主體本身自然的和社會的、歷史的和現

實的具體情況而適用同一評價標準,也就是無差別地同等對待

實質平等:考慮主體本身各種自然的和社會的、歷史的

和現實的具體情況而相應地適用差別性的評價標準,也就是有差別

地不同等對待,以使有差別的主體之間在事實上和實質上能夠得到

真正同等對待

14.平等與差別有條件共存。從人的共性和特殊性角度來看,

一方面,人與人之間在人格和主體資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絕對的;

另一方面,由于人與人之間確實存在著自然的和社會的各種差

異,因此,對具有各種差別的人們給予權利、義務方面的差別對

待也是合理的,這有助于實質平等的實現

15.法律責任是主體不適當地行使其法律權利和不履行或不恰當

地履行其法律義務而帶來的后果一一一種特殊的法律義務

一一法與正義

16.實質正義指的是把規定實體性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則具體

應用到個案處理所得到的的結果的正義

程序正義則指的是把規定程序性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則具

體應用到個案處理所得到的有關過程和步驟等環節的正義,而不

直接涉及個案處理的結果是否正義

17.人的主觀意志,即使是統治者的主觀意志也必須服從于正

義的價值準則和評價標準,以此進行社會基本結構及其制度的理想

性的規范建構

《法的淵源與效力》

《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的概念

1.法的淵源是指與法的效力相聯系的法的表現形式。法的淵源

必須與法的效力相聯系,就是說只有能產生法的效力的規范,才有

可能成為法的淵源

2.在伊斯蘭國家,《古蘭經》仍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伊斯

蘭法和習慣法仍占有重要地位

——法的淵源的種類

3.法的淵源(成文法):

①憲法

②一般規范性法律文件

③國際法

4.法的淵源(不成文法)

①習慣法

②判例法

③慣例

《法的分類》

——法的一般分類

5.公法與私法:

一般來講,公法主要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以及

后來的經濟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

法、婚姻家庭法

6.實體法與程序法:

①實體法是指以規定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或職權職責為

主要內容的法的總稱,如民法,刑法等

②程序法一般是規定以保障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的實現

以及訴訟過程中帶有程序性的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方面的法的

總稱

——法的特殊分類

7.普通法與衡平法

①普通法:所謂普通,即“普遍適用”之意。其初期目的就是

用普通法抵消和消除地方政治勢力和傳統習慣的影響,其主要表現

形式是判例法

②衡平法:所謂“衡平",即公平正義之義,它產生的直接原

因是為了補救和糾正普通法因內容和程序的局限而出現的不足和不

8.固有法和繼受法(按照法的淵源關系)

①固有法:根據本國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歷史傳統而制定的

法,或是成為他國或后市法律摹本的法律

②繼受法:模仿外國法而制定的法

9.聯邦法與聯邦成員法(按照聯邦制國家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法的效力》

一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1.法之所以存在和發生作用,就在于它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效

力,在于它通過其效力來調整人們的相互關系,維護社會秩序

2.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約束力

3."法的約束力”的含義很廣,最核心的是指對人的行為的控制,

既包括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對人們違法行為的一種強制,也包括對

當事人合法行為的一種指引和保障,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單純把"約

束力”等同于"強制〃

4.法的效力的認識:

①強制與保障

②價值與功能。法之所以產生效力是因為法有其功能和價

值。人是法的價值的落腳點,在社會主義國家更是如此

③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約束力和保障力

5.法的實效:指發產生了法期望的實際效果

6.法的效力和法的實效:

①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屬性,表明法存在的價值和法的權

威,屬于主觀的東西;同時就其內容來說決定于物質生活條件

法的實效突出的是法的實際效果,其客觀性十分明顯

②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觀愿望,同時也是任何法應該

具有的要件,屬于“應然〃范疇

法的實效則是法的實際實現狀態,屬于"實然〃范疇

③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的效力是原因,法的實效是結果

——法的效力范圍

1.法的時間效力

①法的時間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限以及對其

實施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②法的終止:

A.明示終止,即直接適用語言文字表示法的終止時間,這種方

法為現代國家所普遍采用

B.默示終止,不用明文規定該法終止生效的時間,而是在實踐

中貫徹"新法優于舊法"、"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從而使舊法在事

實上被廢止

③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對起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是否適

用的問題

④從舊兼從輕原則:原則上新法無溯及力,對行為人適用

舊法,但新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則適用新法

2.法的空間效力

①法的空間效力:法在哪些空間范圍或地域范圍發生效力。法

的空間效力與國家主權直接有關,法直接體現國家主權

②我國法律的空間效力:

A.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一一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制定的規

范性法律文件

B.我國局部地區有效一一我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即地方政府章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

條例與單行條例

3.法對人的效力:屬人主義原則、屬地主義原則、保護主義原

則、結合主義原則(屬地原則為主,又結合了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

4.發生沖突時,應根據有關國際條約、慣例和兩國簽訂的有

關協定予以妥善解決

5.對于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和中國公民的犯罪,依

我國刑法規定應判處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

法,但按犯罪地的國家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一一法的效力沖突及其解決方式

1.根本法優于普通法

2.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3.新法優于舊法(同一國家機關-各個部門也算主體)

4.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同一國家機關)(①指在適用對象上,

對特定主體和特定事項的法,優于對一般主體和一般事項的

法②指在適用空間上,對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的法,優于

平時和一般地區的法)(一般與特別是相對的)

5.法的效力沖突:

①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

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②行政法規遇到上述同樣情況時,由國務院裁決

③同一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遇到上述情

況,由制定機關裁決

④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由

國務院提出意見,認為應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決定在該地

方適用地方性法規,如果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的,應提請全國

人大常委會裁決

⑤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不一致時,

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由全國人大

常委會裁決(如委托廣東人大制定法律)

《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的概念

1.法律關系,不能從其自身來理解,也不能從人的精神的一般

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生活關系

2.法律關系有不同的種類,其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

內容

3.法律關系是一種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關系

4.法律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必然包含著法律形式的

方面,又包含著社會內容的方面;既有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意

志關系的屬性,又有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制約的屬

5.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護的關系

6.法律關系參加者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都要

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律關系參加者實現自己權利的行為,同

時也是國家實現法律的行為

7.這種具有契約形式(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法

的關系,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

8.法律關系是主體之間的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①在法律規范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只是一種可能性,是主

體能做的和應該做的行為,它并不是現實的行為,而是在假定

某種事實發生的情況下,設定主體有什么權利和義務,并不表明主

體實際已經有了某種權利和義務

②在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則是現實的,法律規范

所假定的事實已經發生,從而使主體之間產生實際的權利和義

務關系

③如果一方的權利不是以某種方式同另一方的義務聯系在一

起,就不可能有主體的權利

——法律關系的種類

1.一般法律關系和具體法律關系:

①一般法律關系也可稱為抽象法律關系,是指抽象法律主體或

法律角色之間尚處于法律條文的關系狀態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

的關系以法律設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公民、法人、國家機

關、訴訟法中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院、公民與法人之間的關系)

②具體法律關系也可稱為現實法律關系,是指法律關系的主

體已經具體化,是現實中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2.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①絕對法律關系中主體一方(權利人)是確定的、具體的;另

一方(義務人)則是不確定的,而是除了權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因

此,它以"一個主體對其他一切主體〃的形式表現出來

②相對法律關系的主體,無論是權利人還是義務人,都是確

定的。它以“某個主體對某個主體"的形式表現出來(由于相對法律

關系需要義務人積極行為的配合來創設一種新關系,所以又稱為創

設性的法律關系)

3.調整型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

①調整型法律關系是法律主體在合法行為的基礎上形成的,

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它是主體權利能夠正常實現的法律關系,是

法的實現的正常形式

②保護性法律關系是在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不能正常實現的情

況下通過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它是在違法行為的基礎上產

生的,是法的實現的非正常形式

③保護性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國家,另一方是違法者,

國家擁有實施法律制裁的權力,違法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④調整型法律關系又可以稱為第一性法律關系,而保護

性法律關系又可稱為第二性法律關系,是在第一性法律關系受

到干擾、破壞的情況下對第一性法律關系起補救、保護作用的法

律關系

4.平權型法律關系與隸屬型法律關系

①平權型法律關系,又稱為橫向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

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沒有隸屬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

最典型的平權型法律關系

②隸屬型法律關系,又稱為縱向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體

之間存在隸屬關系,一方服從于另一方。行政法律關系是最典型

的隸屬型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

1.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性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是由法律規范所規

定的,與法律規范的聯系構成了法律關系主體與其他形式的社會關

系的主體的區別

2.法律關系主體的社會性是指法律規范規定法律關系主體是由

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律關系主體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律關系主體作為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必須具有外在的獨立

性,不但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而且具有一定的

自由意志。這種意志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權利能力和行為能

力。反之,如果依附于其他主體而沒有外在的獨立性,則不能成為

法律關系的主體

2.權利能力是指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它反

映了權利主體取得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3.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

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必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無權利能力就談不

上行為能力

4.責任能力是主體因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行為

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特殊表現形式

——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1.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①自然人

②組織

③國家

——法律關系客體

1.法律關系客體,是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2.不是一切獨立于主體而存在的客觀現象都能成為法律關系的

客體,只有那些能夠滿足主體需要并得到國家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客

觀現象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成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

對象。反之,即使一種客觀現象能滿足主體利益,但這種利益得不

到國家的確認和保護,也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2.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①物

②非物質財富

③行為和行為結果(物化與非物化的行為)

《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內容的概念

1.法律關系是權利和義務的一種連接,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

的內容

2.第一次轉變:所謂應有的權利和義務是權利和義務的初始

形態,是特定社會的人們基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文化傳統

而產生出來的社會自由與社會責任的需要,它們不依賴法律的存

在,反之法定權利和義務是建立在應有權利和義務基礎上的。由于

應有權利和義務上升為法定權利和義務,使這些權利和義務獲得了

社會普遍承認和國家的保證

3.第二次轉變:當法律規范在實施的過程中轉變為具體法

律關系時一,權利和義務由抽象變為具體,法定權利和義務轉變為具

體主體所承擔的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即具體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1.權利和義務的釋義

①法律權利的特點是:

1)權利受到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

2)它來自法律規范的規定,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但法律

規范不能任意規定法律權利

3)它是保證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權利與利益有著密切的聯

系,但權利并不等于利益,權利人實現自己利益的行為是法律權利

的社會內容,而權利則是實現這一內容的法律形式

4)它是與義務相關聯的概念,離開義務就不可能行使

5)它確定權利人從事法律所允許的行為的范圍,在這一范圍

內,權利人滿足自己利益的行為或要求義務人從事一定行為是合法

的,而超過這一范圍,則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義務反映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制約的社會責

任,是保障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應該按照權利人要求從事一定行

為或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不同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

1.絕對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以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利益

而自己從事某種積極行為的權利(對世權、絕對權)和義務人的

消極不作為的義務表現出來

相對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以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完成

某種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相對權、對人權)和義務人根據權利人的

請求完成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表現出來,即權利人利益的滿足需要

義務人的積極配合

2.在保護性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以國家要求違法者接受

法律制裁的權利和違法者對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表現出來

在調整性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則

完全符合法律規范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3.在隸屬型法律關系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具有

行使公權力的性質,而承擔義務一方按照法律規定出于從屬、服

從的地位

---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1.一個有責任不僅為自己本人,而且為每一個履行自己義務的

人要求人權和公民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2.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包括多種含義:

①在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中,權利人享受權利依賴于義務人承擔

義務,義務人如果不承擔義務,權利人不可能享受權利

②不能一方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受

權利

③權力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濫用權利

《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

——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

1.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包括:

①法律規范,即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依據

②權利主體,即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③法律事實,即出現法律規范所假定出現的那種情況

一一法律事實

1.行為和事件

①行為: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法

律事實

事件:不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

②絕對事件:不是由人們的行為而是由某種自然原因而引

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事件的流逝等自發性質的現

相對事件:由人們的行為引起的事件,但它的出現在該

法律關系中不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例如,死亡可能由于自

然死亡,也可能由于兇殺所致

③依人的意志所轉移的法律事實,對于由行為人直接引起的

法律后果來講屬于行為;而對不是行為人直接引起的法律后果

來講則是事件。例如,交通事故,對于由肇事者所直接引起的保

護性法律關系而言是行為,肇事者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由

于交通事故而死亡,從而使死者與生前所在單位的勞動法律關系而

言,則屬于相對事件

2.肯定的法律事實和否定的法律事實

①肯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后果的產生要求有一定的現象出

現,如果不存在該現象,就不可能產生該法律后果

②否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后果產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現象,

如果存在該現象,就不可能產生這一法律后果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實和連續性作用的法律事實

①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實:法律規范僅僅在該具體情況下

將它與法律后果相聯系

②連續性法律事實:長時間地、連續地或定期地存在的并產

生法律后果的情況,如國籍、婚姻

4.單一的法律事實和事實構成

①單一的法律事實:說明法律后果的產生要求有單一的現

象出現,如出生是建立父母與子女間法律關系的單一法律事實

②事實構成:有些法律關系則必須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

律事實,在這些法律事實之間形成了一個法律事實的系統。如我

國法官法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23

歲、擁護憲法并具備相應學歷等條件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概念》

---法律行為的界定

1.法律行為的含義

①民法上的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有特別的含義,它指的是行為

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

②法律行為:人們在其意志控制下實施的受法律調整并能

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

2.法律行為的意義

①只是由于我表現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

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圍。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

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法律在處置

我時所依據的唯一的東西,因為我的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

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

②當然,法律調整并非與思想、意志無關,因為任何法律上

的行為都是意志支配的行為,行為是意志的表現或表達。在對行為

的法律調整中,意志是一個根本的內在因素。只有在無行為表現

的情況下,純粹的意志才不是法律考慮的對象,因它已與現實分離

---法律行為的特征

L法律性

①此處的法律性是指:法律行為是受法律調整的行為,也就是

說,法律對這種行為有所規定,這種行為能夠產生法律后果

②行為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行為能夠引起一定法律關系的

產生、變更或消滅

③并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任何自由行為都是法律行為。比

如,一個人的日常休閑、讀書。體育活動、交友、戀愛等,是不受

非法干涉的,從這意義上說這些行為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自由,人們

通常也會說"我有權這樣做"。但非常明顯,以上這些行為都不會產

生法律后果,所以它們不屬于法律行為

④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所包含的國家強制力保證

2.社會性

①法律行為的社會性:法律行為具有社會意義,會產生社會

影響或社會效果

②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

③法律調整的行為,是社會關系參加者的行為,法律不調整

孤立的、不與他人相關的個人行為

④一個人在社會中的正常生存和發展,并不是純粹是個人問

題,而是關系到社會生產和社會發展,這就是義務教育的社會性的

根據

3.意志性

①法律行為的意志性:指法律行為具有意志因素,是人們在

其意志控制下實施的行為。意志是法律調整人們行為的中介。意志

意味著人們能夠辨識自己行為的意義并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法律行為的分類

L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①有人認為凡是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都是合法

的,其實這并不正確,因為合法行為有其嚴格的含義。從事不禁止

的行為,只是屬于不違法的行為,而不一定都是合法行為。在不

違法的行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為,有一部分則是法律不調整的

行為(非法律行為)

2.有效行為和無效行為(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條件)

①有效行為:指按法律規定能產生行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

后果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法律后果是對行為的肯定

②無效行為: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不能產生行為人意志所

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產生對行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也可以

說,這種行為對于產生肯定性法律后果來說不能發生效力

③理解有效行為與無效行為:

1)這里所說的有效與無效,是針對行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

言的。無效行為只是不能產生行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并非不引起

法律后果。比如,盜竊不能取得盜竊者期望的財產所有權,但會

引起相關的刑事法律責任

2)在行為的效力分類方面,還存在可撤銷和效力未定的行

為,最終會歸為有校行為或無效行為

3)無效行為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人們通常說的違法行為。比

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行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

意思內容有重大誤解合同的行為,是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

3.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是否依意思而產生)

①表意行為: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產生的

行為,其法律后果的內容是由意思的內容決定的。比如,締結契

約的行為即為表意行為,其法律后果,即合同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

容是由雙方的意思設立的

②事實行為:法律后果不是因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為

自身作為一種事實引起法律規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內容不

由意思設立而直接由法律規定,比如民法上的先占(先占是指以所

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4.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行為的外部表現形式為標準)

①積極行為:行為主體以主動作出某種舉動為表現方式的行

為,又稱作為,如以口述或書寫的方式表示意思,提供勞務,交付

物品等

②消極行為:以不作出舉動為表現形式的行為,又稱為不作

為,如負有保密義務者不泄密

5.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行為生效是否須持有特定形式要件為

標準劃分的行為)

①要式行為: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的行為,如婚姻、不動產所有權之轉移、票據之轉讓等

②非要式行為:不需要滿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產生法律效力

的行為。如一般貨物買賣合同,可以書面約定,可以口頭約定,也

可以電子信息形式約定,表意一致即為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

公法領域的行為一般都是要式行為,非要式行為一般存在私法領域

6.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行為發生效力的主體)

①一方主體作出行為即能發生效力的是單方行為,比如行

政決定、司法判決、公民放棄財產所有權、放棄債權等

②需要兩方以上共同作出行為方能發生效力的為多方行為,

比如合同、締結婚姻等

7.個人行為與組織行為(行為所體現的意志)

①個人行為:體現單個自然人意志的行為

②組織行為:體現組織意志的行為

③在理解組織行為時不能忽視組織的法律主體屬性,因為有些

行為雖由人群作出,但仍屬個人行為。比如,犯罪組織所組織實

施的犯罪行為,仍是個人行為;游行的人群發生沖突也是個人行為

④有些行為看似是個人作出的,但仍是組織行為,如獨任法

官作出判決就屬于組織行為

《法律行為結構》

---法律行為主體

1.法律行為主體是法律行為的實施者,任何法律行為都是由法

律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但是,社會活動的參與者能否成為法律行

為主體或成為哪一類法律行為主體,則是由法律規定

2.法律關系主體的基礎是權利能力,法律行為主體的基礎是行

為能力或責任能力。比如,嬰兒能夠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但不

是法律行為的主體

一一法律內容的內在方面

1.行為認知與控制能力

①行為認知是行為主體對行為本身和行為意義的了解。它的

內容是知識性的,即知道自己做什么,如何做,將產生什么樣的后

果。任何法律行為都以一定認知因素為基礎,認知狀況是法律確定

行為是否為法律行為以及是何種法律行為的重要因素

②控制能力所說明的是行為主體的行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狀況

體現:

1)行為主體的意志能支配自己的行為而不受自身其他因素的制

2)自身意志不受他人強制,具有自主性、獨立性

2.動機

①人們的行為都是由動機推動的。動機是推動人們作出某種

行為的內在心理動力。“就單個人來說,他的行動的一切動力,都

一定要通過他的頭腦,一定要轉變為他的意志的動機,才能使他行

動起來"

②動機是引起行為發生的因素,但由于它通常深藏不露,因

此,法律在調整行為時更多地是考量行為的目的而不是動機因素,

只是在調整某些行為時才將其作為考量因素

3.目的

①與自然界運動的情形不同,“在社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

的,是具有意識的、經過深思熟慮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的

的人,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沒有自覺的意圖,沒有預期的目的"

②動機是深層的,而目的是外顯的、直接的;動機決定目的,

目的表現動機

4.目的的意義:

①目的決定了行為后果的內容和行為的法律效力

1)如果目的存在錯誤,比如違反社會的善良風俗,行為即不

產生法律效力

②目的構成法律行為的核心內容,決定法律行為的功能方向

1)立法目的所表達的是國家立法的基本意圖,是該法發生社會

作用的方向。當法律規范不清晰而需要進行解釋時,立法目的就成

了法律解釋的重要依據

③目的狀況作為事實因素之一決定法律行為的性質。這種情況

出現在事實性行為中,即行為的法律后果并不是行為主體追求的目

的,而是法律根據行為特點賦予的

1)法律在確定行為的法律后果時,只將主體的行為目的與對行

為結果的影響作為一種事實因素來對待,而不將其做為權利義務追

求的主觀意志來對待

2)無因管理,行為目的是為防止他人利益受損,因而在沒有得

到受益人授權的情況下提供管理,這種行為的目的和實際結果都具

有合法性,而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肯定就是使無因管理行為得產生無

因管理之債,即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付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合理

費用

④沒有外在的行為因素,行為的內在方面是無從表現的。如

果不結合行為的外部表現來考量行為的內在方面,不以實際發生的

行動來追循人們的主觀因素,而僅以人們的主觀意志因素作為規定

法律后果的根據,這就給主觀臆斷提供了廣闊空間,歷史上的許多

惡法就是這樣的

——法律行為的外在方面

1.法律行為的外在方面是法律行為的客觀表現,是可以觀察到

的人們活動狀況,它受法律行為的內在方面支配,是法律行為內在

方面的外部表現

2.行為方式

①行為方式:以一定的行動、手段和過程表現出來的行為狀態

1)行動

①行動指行為主體由身體所作出的影響外界的動作,當這種動

作是在行為主體意志支配下作出時被稱為行為

②行動影響外界的方式:

一種是以物理力量直接作用于對象以影響外界的,如交付貨

物、收取貨款、搶劫財物等

另一種是通過其表達意志影響外界的,如要約、承諾、起訴

2)手段

①手段指行為主體為達致行為目的而采取的行為方法及所借

助之工具

②手段與行動是有聯系的,任何行動都是包含著手段的行

動,任何手段也都體現了行動之中。手段的選擇受制于行為目的,

同時受制于行為認知、價值判斷等意志的因素

3)過程

①行為過程,指一個完成形態的行為從發生到結束的步驟及時

間順序。行為通常不是在一瞬間完成的,而是包含一些步驟及順序

的過程,比如郵遞契約書,殺人未遂

②法律對行為進行調整,過程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對于重要

的行為,法律一般以規范形式確定其完整形態,進而確定其法律后

③在私法領域,由于活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需要行為

主體主動性的發揮,法律通常只就重要的行為過程提供大致模式,

而同時給予行為主體較大的自治空間

④在刑法領域,只要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即被視為

具有行為的完成形態

2.行為結果

①行為結果是行為所產生的對自然或社會的影響,是行為造

成的自然或社會的某種變化

②法律所關注的行為只是有社會影響的行為

③法律是根據行為結果所包含的社會影響的程度來決定是否將

某種行為納入調整范圍

④有形的社會影響:被人打傷、房屋被燒毀

無形的社會影響:城市中駕車高速行駛和存放爆炸物品

⑤法律將行為結果納入行為構成要素時,其考量的因素和作用

的機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

法律上將自然或社會的某種變化歸結為行為結果,必定因為特

定行為與這種變化之間存在客觀因果聯系,即行為是引起自然或社

會變化的原因,自然或社會變化是行為作用的結果。這種因果關系

必須是客觀的,是不以人們的想象變化的

法律調整中一般注重的是直接因果關系,對于結果多因的情

況則注重主因和次因的分類

2)結果與行為的內在方面的關系

行為結果與行為的內在方面存在緊密關聯,因為人的行為總是

意志行為,是人的意志選擇和控制的活動。所以,調整法律行為時

一般都將結果與行為的內在方面結合起來考慮,以確定行為的性質

和法律后果。比如,刑事犯罪分類中的故意犯罪,就是以其內在方

面存在追求犯罪結果的目的來確定的;過失犯罪則是因為行為認知

方面存在過錯

3)法律根據行為與結果的關聯以及結果的社會影響狀況,對行

為賦予肯定的或否定的法律后果。這是法律對行為作出調整的方

式之一,即亦行為及后果為根據,再加上法律后果,進而影響人們

的行為選擇和控制。這種調整的方式可表述為“行為+結果(社會影

響)+法律后果(肯定或否定)"

4)法律將行為結果與法律后果設為一體,以引導行為,將人們

所追求的目的與法律后果設為一體,以確定人們行為的效力,實現

對行為的調整。這種調整方式可以表述為“行為+法律后果(社會影

響+法律形式)〃。比如,在合同法調整的情況下,締約行為引起合

同關系,合同關系是法律關系,是締約行為的法律后果。其中,合

同關系的社會內容是雙方已約定將做某事,其法律形式則是從法律

上說雙方具有做某事的權利義務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概念》

一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1.處罰論

①它把法律責任定義為責任主體必須接受的"處罰〃、"懲罰〃或

"制裁"

②缺陷:它主要適用于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而很難

解釋以補償損失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責任。這類民事法律責任并

不具有懲罰或者制裁的特點和作用

2.后果論

①它把法律責任定義為責任主體必須承擔的不利后果

②后果論的主要缺陷在于,"不利后果〃的含義過于寬泛。在很

多情況下,承擔法律上不利后果并不意味著承擔法律責任

3.義務論

①它把法律責任定義為責任主體必須承擔的某種義務

②相對于處罰論、后果論來說,義務論對法律責任的解釋更為

合理,它既能全面地涵蓋各類法律責任,也準確地揭示了法律責任

的強制性

③缺陷:沒有充分說明法律責任這種后產生的義務與作為其前

提的原定義務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4.綜上所述:法律責任的定義為一一由于責任主體違法法定或

約定的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具有直接強制性的特定義務,亦即由于違

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個定義被法學界稱為"第二性

義務論〃或"新義務論〃

5."第二性義務論〃的優點:

①它可以把法律責任置于法的邏輯聯系中

1)如果說法律規范是以條文形式作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法律

關系是人們根據法律規范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那么法律責

任就是違反前述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②它既說明了法律責任的必為性,也說明了法律責任的當

為性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L主體

①這里所稱的主體是指責任主體,即違反法定或約定的義

務、并具有責任能力因而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國家。具有責任能力是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如

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并不具有責任能力,則行為人不

承擔法律責任

②對于法人而言,其責任能力不像自然人那樣需要關注年齡

和精神狀態,而是從法人成立時起便具備

③在多數情形下,責任主體應當是行為主體,即違反法定或約

定義務的行為人。但在某些情形下,責任主體可能不是行為主體。

比如,連帶責任和替代責任,無過錯責任

2.主觀心理狀態

①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時的心理狀

態,一般又稱為主觀過錯

②現代社會將主觀過錯作為法律責任構成的要件之一,不同

的主觀心理狀態對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有責任及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有

著直接的聯系

③故意過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損害他人的

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過失過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損害他人、危害社

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無過錯責任:不需要考量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只要存在法律

規定的情形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產品責任、危險責任

3.行為

①這里所稱的行為,包括違法行為和違約行為

②行為是法律責任的核心構成要素

4.損害結果

①損害結果: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對他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利

益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損害結果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損害,又包括

預期利益的喪失

②但是,并非所有法律責任的構成都要求有損害結果的存

在。比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傳授犯罪方法,非法侵入計

算機信息系統

5.因果關系

①一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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