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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基于法律消解的王朝循環
引言:在歷史中穿行的潛規則打開中國歷史,不間斷的王朝循環呈現在我們面前。秦漢之后的唐宋,元朝之后的明清,一代代興起之后又一朝朝衰亡。通觀整個專制時代,王朝之間的更替似乎遵循著某種循環周期:“一個國家或政權在建立的過程中,統治集團及其所控制的上層建筑能較好地保持內部的團結,較好的反映社會基礎,協調好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滿足生產力發揮和發展的需要,得到人民的廣泛支持……國家因此能夠較快的興盛起來。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之間的利益不能隨著生產力的發揮和發展不斷地得到較好的協調,尤其是生產者的利益不能得到較好的滿足。”①社會矛盾隨之不斷加深,國家漸漸走向衰亡。每個王朝遵循著這種建立—興盛—衰亡的邏輯線,王朝之間不斷地周期更替。不斷的王朝更迭,描繪出串接式的歷史畫卷,要求理性剖析出它的內在理路。各種因素在各自機制中相互交織,以致很難發現王朝更迭的清晰脈絡。一般而言,封建王朝幾乎都是官逼民反后王朝不支而陷于崩潰。王朝崩潰,也意味著通過法律建立的社會秩序的失去。而只要法律秩序存在,社會必定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則設定而實現循環。也就是說,一個王朝的崩潰必定是法律秩序無法持續的結果。但問題恰恰在于,法律秩序為什么會被消除?為什么不進行有效的自我約束?推其因果,隱約中有一種力量,它以某種方式貫通在王朝的更迭之中。它能融解法律,解除法律秩序,使社會運轉不能按照法律規則有效展開。它消解王朝政權,使王朝君臣無法自我限制,因而無法擺脫走向滅亡的宿命。規則只能靠規則才能消除。而要想融解法律秩序,它本身可能是規則形態的存在,否則無法對法律進行規則替代,更不可能融解法律創生的規則秩序。通過仔細觀察,可以發現,王朝更迭中,或遠或近、或明或暗,都有潛規則的灰色身影。潛規則,這個自古以來就存在的規則現象,似乎是王朝的必然伴生物,以致它總是在歷史中穿行。縱觀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便會發現在封建社會早期就有潛規則的存在,延至明清時期,潛規則的表現形式竟然還有了正式的稱呼:如逢年過節送紅包,還有利用生日送禮,叫“三節兩壽”;官員出差收受的紅包,叫“程儀”;請官吏辦事送的紅包,叫“使費”;請中央各部批準什么東西,遞上去的紅包叫“部費”;而以“三節兩壽”為首的所有這些花樣,明清時統稱為“官場陋規”。②似乎這些看似普遍流行的所謂規則,實際上在中國王朝循環中起到了重大的負面影響。筆者在本文中關注的問題是,在王朝循環中,潛規則起到什么具體作用?它為什么能起到這樣的作用?它與王朝循環是什么關系?我們從中又能得到什么啟示?探討這些問題,必須首先從潛規則本身開始。一、潛規則及其規則動能關于潛規則的含義,人們闡述各異。較為經典的是吳思先生在提出潛規則的時候對其所作的界定,即“中國社會在正式規定的各種制度之外,在種種明文規定的背后,實際存在著一個不成文的又獲得廣泛認可的規矩,一種可以被稱為內部章程的東西。恰恰是這種東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規定,支配著現實生活的運行”③。吳思把它稱為潛規則,并認為:“1.潛規則是人們私下認可的行為約束;2.這種約束,依據當事各方的造禍或損害能力,在社會行為主體的互動中自發生成,可以使互動各方的沖突減少,交易成本降低;3.所謂約束,就是行為越界必將招致報復,對利害后果的共識,強化了互動備方對彼此行為的預期的穩定性;4.這種在實際上得到遵從的規矩,背離了正義觀念或正式制度的規定,侵犯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隱蔽的形式存在,當事人對隱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確的認可;5.通過這種隱蔽,當事人將正式規則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動之外,或者將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憑借這種私下的規則替代,獲取正式規則所不能提供的利益。”④圍繞吳思先生提出的“潛規則”,目前國內學術界的相關闡述主要有以下幾種:(1)潛規則屬于規則中的非正式規則,它是隱藏的、私下的、秘密的,但又是得到某一共同體內成員們廣泛認可的,它比正式的規章制度更有效,更能規范社會生活。(2)潛規則與顯規則其在執行目標上都是相同的,可與顯規則進行互相轉化,此種觀點傾向于樂觀主義的觀點,可以通過對潛規則進行有效指引,使其一步一步向正式規則轉化。(3)潛規則就是一種權力意志規則。握有權力的人可以憑借手中握有權力的強制性,對他人施加一定的利益意志,并使其服從自己的利益要求,即使這種利益是不合法的。(4)潛規則就是一種暗中運行的規則,它沒有明文規定,只可意會不可言傳,代表著某些共同體成員的意志和利益,為這些共同體的成員所一致遵循,有礙于公平正義的實現。(5)潛規則屬于制度體系中與正式制度相悖的非正式制度范疇,潛規則的本質是私欲的擴張和對法律外權利的追求,在社會中它是通過非法或非合法交易來實現的。(6)潛規則是為特定領域內的特定成員受環境影響所長期形成并默認的一種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它依賴于特定的組織環境、文化環境等,并且具有隱秘性、默契性、不便明說、沒有條文規定等特征。以上梳理,凸顯幾個關鍵詞:顯規則、潛在、背后、規則、法律。聯結這些關鍵詞,筆者認為,潛規則是潛伏于顯規則之后對社會關系起實際支配作用的負面規則。從其狹義上講,潛規則是相對于法律而言的一種負面規則。為了縮小研究對象以保持相對的研究清晰度,必須強調兩點:一、潛規則不同于來自社會關系需要的規則胚胎,即通常所稱的“活法”;二、本文所言的潛規則,是與法律規則相對應的規則形式。潛規則是相關主體在具體行為關系中形成的,因此它在所有的社會關系范圍內都能夠存在。任何規則要獲取其規則形態,必須具有穩定的基本特征。潛規則也具有它自己的穩定特性。首先,高利性。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⑤利益作為人們活動的基本目標,也把人們聯結起來,“把人和社會聯結起來的唯一紐帶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對他們財產和利己主義的保護”⑥。因此,自利成為人的生存本能。基于利益動機,人們對各種規則進行比較,選擇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規則來遵從。相對于法律而言,潛規則的行使則能夠給規則運用當事人帶來更多利益。因此,正是在這種利益和成本的比較之中,趨利本能的人們對潛規則進行了規則選擇。其次,吸入性。因為它的高利性,所以它能對人們的后續選擇產生強大的吸入效應。仔細研究會發現,潛規則的運用對后續運用者會形成一個規則渦旋,它通過其高利示范把后續進入者緊緊吸入。而正是其吸入性,恰恰成就了它的另外一個特性——自我擴散性。與需要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推動的法律規則不同,潛規則是自我推動。因為高利化吸入,它在人群中的擴散呈現出一種無需外力推動就能自我擴散的特征。當然,這種自我擴散性,實質上還是來源于它能夠給參與者帶來高利。具備這三個特性的潛規則,由此形成了其他規則所不具備的規則動能。這種規則動能表現為強大的吸入與排斥,即在其適域內,不斷排斥其他規則運用,而吸入越來越多的人,支配越來越多的社會資源,從而表現出一種自我加強的規則侵略。這種規則動能,使圍繞潛規則,形成了個別人無法改變的客觀規定,由此進一步加強了這種規則動能和與之相應的規則擴散。因其規則動能,使其成為諸多社會調整規則中的最高效規則。因此,可以說潛規則相較于其他規則的規則動能,是它能不斷產生和發展的內在原因。這種內因需要外因加以催化。正如任何規則都有其存在條件一樣,潛規則也有其存在的規則空間。它的存在條件主要有:其一,顯規則存在;其二,運用潛規則比運用顯規則獲利更大;其三,政治經濟結構中無法形成對潛規則的有效打擊。具備這三個基本條件之后,潛規則的存在就有了穩固的社會基礎,也會相應形成自己基本的規則空間。具備穩定存續空間的潛規則,能夠不斷發揮它內生的規則動能,從而展現出對法律等規則的爭奪潛能。所不同的是,其他社會規則是要求人們更加注重履行義務以保證社會穩定續存的正面規則,而潛規則則是要求偏私獲利的負面行為模式。而恰恰是這兩種規則的內在差別,造成王朝循環中它們各異的命運。二、王朝確立:法律外潛規則的適域形成以上對潛規則內涵的界定和規則動能的分析,在王朝循環的過程中得到充分體現。對王朝循環而言,潛規則一直伴隨,并發揮著頂替法律的規則功能,可以說是封建王朝的伴生物。作為對王朝循環的研究,應該界定王朝本身的范圍。因為各種偶然性匯聚,不同王朝各有特色,呈現出形態上的紛繁復雜,如秦漢、元明清諸朝的各不相同。為了研究的相對清晰,必須剔除不必要的因素附設,把王朝設定為一個典型王朝。典型王朝的基本特征是,在封閉的自然經濟的基礎上,實行集權專制,由多層相互配合的政治官僚以君權為中心進行統治匹配,有從建立、鞏固到興盛,再到衰退和滅亡的整個過程。對王朝來說,“不論它是哪一種形式,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權都在少數有影響力的人們手中,大多數人不論是否情愿,都要服從這種管理”。⑦在這個統治結構中,“秦漢以后的皇帝就像封建制度下的周天子,是維系整個政治、社會和文化秩序的樞紐”。⑧對皇帝來說,天下是自己的,即孔子所說的“大道既隱,天下為家”。這樣的體制,實質上是“父有天下,傳歸于子,子有天下,尊歸于父,此人道之極也”。⑨而為了實行有效統治,“國君作為委托人,委托官僚管理其財產。官僚作為君主的代理人行使行政、軍事、司法等權力,也就擁有了會法性。所以,官僚的管理職能只需向君主負責,不需要向民眾負責。成為戰國以來不可動搖的法則”。⑩在這樣的政治所有制的基礎上,專制是其必然的政治選擇。在王朝存續的整個階段,自然經濟意味著松散,專制體制則呈現出對外力監督的內在排斥,必然出現基于專制的逆向淘汰。從這個意義上,封建專制體制是潛規則的最佳寄生體。由此,封建王朝也構成潛規則的最佳存域。在典型王朝的語境下,潛規則不斷展現自己的規則動能,推動封建王朝不斷積累負面因素,最終從興盛走向滅亡。在確立典型王朝的同時,必須選定潛規則的基本視域。可以說,潛規則覆蓋領域非常廣泛,選定視角對探討王朝循環中的潛規則推動至關重要。根據影響最大原則,王朝首先是一個政治統治體,因此本文選擇政治領域作為研究視域。在王朝建立初期,政權面臨政權競爭者和社會各種不穩定因素的打擊,保存政權成為最重要的任務。因為政權生存是第一要務,所以當時唯才是舉,社會各個領域中也基本上能夠按照法律和其他公正規則行為。這個時候,法律規則成為統治者和普通民眾社會行為的首選規則。通過法律的不斷強化,社會秩序化成為社會的普遍要求。作為法律的對立物,潛規則的生發動力并不強,因此潛規則還遠不是一個普遍的規則,而只能是一個萌芽。雖然潛規則行為總是存在,但作為一種引起社會普遍反應的規則形態,潛規則有其萌芽、發展和擴散的過程。盡管如此,因為它的高利性,再加上封建王朝中無法形成及時有效的規則反制力,所以潛規則的規則空間自始存在。而且政權畢竟已經建立,通過政權力量獲取高利,成為部分人的最優需求。因此,潛規則還是會慢慢萌芽。雖然尚未占據一定的規則地位,它的潛能卻會不斷展現出來。它首先在政治領域的初始腐敗中表現出來。因為對物質資源的超額欲望,政權中的部分意志薄弱者,必定利用其專制權力支配相關資源分配,從而出現公權私用的政治腐敗。在這種偶然發生的政治腐敗范圍內,相關主體經過多次利益衡量的行為博弈,逐漸形成彼此相互遵守的潛規則模態。在潛規則的萌芽狀態,其手段還比較原始。內容比較粗簡,交易份額也不可能過大,甚至相關主體的個人意志還會受到當時政權鞏固的不斷波及而發生波動。而且由于當時生產力受到極大破壞,短斯內還不可能恢復,要想保持住政權必須把恢復經濟增長作為核心任務,因此,已經逐漸萌芽的潛規則還不可能被相關人群廣泛接受。但因為它的高利性,通過潛規則獲利的行為會對它的同類人群產生強烈的示范效應。吸入他們進行同樣操作。潛規則的這個吸入性,使越來越多的人基于同態模仿而獲取高利。特別是在政權已經得到鞏固之后,這種吸入效應會被激發出來。因為政權競爭者被消滅,國內社會也趨于穩定,經濟不斷增長,國家進入一個穩態發展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上,政權創建者們的注意力會逐漸從建立和鞏固政權,轉移到獲取政權帶來的利益。這種必然的注意力轉移,在專制體制下必然產生越來越大的行為示范。潛規則從萌芽到形成,具備了現實可能。因為王朝政權不可能由皇帝一人包攬,反而要經由各層官僚共同配合才能完成行政循環。所以,皇帝不可能對其下各級官員進行及時的有效監控,因而也在客觀上出現了權力無法有效觸及的“空白地帶”。這樣,基于權力分配的上下位差,也就造成了一個巨大的潛規則空間,即潛規則的具體適域得以形成。由于各層官僚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利益算計者,利用這個巨大的潛規則空間進行高額獲利,不僅可能而且必然。這樣,經由各層官僚的具體行動,潛規則越來越被激活,因而逐漸從萌芽走向不可逆轉的成型。潛規則成型后,對法律規則的運轉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在政權鞏固期,為了獲得一個安定的穩態社會,人們遵守法律,使其行為呈現出更多的合法性。而在潛規則成型后的法律之外,就形成了另外一個隱蔽但實際具有支配力的規則中心。如同一個政權有兩個最高決策者必然會發生內在對立一樣,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出現兩個規則中心,也必然發生規則分裂。而且這種分裂一旦形成,就不可逆轉。它的不可逆轉來自潛規則高利性對相關主體產生的吸入。實際上,潛規則與法律的規則分裂,就是私利對抗公利,即私益侵奪公益的規則表達。在專制體制下,代表公益的法律要靠更愿意接受潛規則的各級官僚去執行。這種看似悖論的必然,其結果是,經由官僚這個介質,具備強大規則動能的潛規則對法律規則實現越來越大的削弱。因為執行法律的官僚隊伍已經越來越不愿意忠實執行法律,以調整社會負面行為而獲得良好的社會穩態存續,法律實施力必定不斷下降,從而使王朝中的法律治理呈現出自我削弱的發展態勢。這種前提下,法律規則被逐漸融解已經不可避免。而法律被融解的結果,就是社會中正義行為越來越嚴重被邪惡行為擠壓,形成強烈的規則碰撞。這樣我們就不得不追問,這種必然的規則碰撞在王朝的存續中,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三、王朝鼎盛:潛規則對法律的不斷消解經過不斷的調整和發展,王朝進入鼎盛階段。其基本表現,就是經濟迅速發展后進入空前的繁榮。與經濟繁榮相同步,潛規則的規則空間越來越大。首先,經濟繁榮為潛規則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支撐。因為潛規則以牟取高利作為基本目標,如果沒有在經濟發展基礎上物資的充沛,潛規則發生的空間也不可能多大。而王朝鞏固后,經過多年調整催生的經濟繁榮,為潛規則提供了不斷擴展的物質支撐。相應地,只要社會的偏私需要存在,潛規則的規則空間就會越來越大。因為潛規則的規則空間的擴大,高利吸入帶來的自我擴散會使越來越多的人借助潛規則謀取私利。在提供物質支撐之外,經濟繁榮提供了越來越大的分利動力。“建立政權就是為了分利”的思想必然在官僚中泛濫。所謂的升官發財,不僅是民間的偶然調侃,更是封建王朝官場上的必然邏輯。在通過法律無法獲得高額利益的前提下,經由潛規則獲取高利,成為他們的必然選擇。因此,這種基于物質充沛的分利動力越來越強之后,潛規則的空間也必然越來越大。在提供物質支撐之外,經濟繁榮還提供潛規則行為的社會容忍空間。因為經濟繁榮,水漲船高后的波及分配,使民眾因為自己獲得相對較多利益而安于現狀,不可能及時站起來對并不直接危及自己利益的潛規則行為進行各種力所不及的反抗。其結果,社會穩態就在客觀上為潛規則行為的繼受提供了社會的容忍空間。這個社會容忍力量一旦形成,通過潛規則獲利的人群就會更加肆無忌憚地開展各種潛規則行為。此外,經濟繁榮是貪官的滋生場域。經濟繁榮容易滋生貪官,其基本邏輯表現在兩個方面:面對物質充足的貪腐與不配合的逆向淘汰。前一種很容易理解,此不贅述。另一方面,在社會還不繁榮的時候,政權建設需要有才能又清廉的官員進行相應的艱苦努力。而在經濟繁榮之后,清官的存在好像并不會起到多么具體的直接作用,清官的存在必要性不斷降低。在專制的逆向淘汰前提下,不符合潛規則行為模式的清官就必然被剔除出核心官僚圈,得到提拔的往往是那些通曉潛規則而且符合上意的低能官僚。因此,對清官來說,要么與時俱進地實現“晏氏轉型”,(11)要么被逆向剔除。顯然,清官的剔除,對潛規則獲利來說更是清除了障礙,本身就意味著潛規則空間的不斷擴大。因此,經濟繁榮提供了越來越大的潛規則空間。與之相應,潛規則的規則動能也得到越來越充分的發揮,政治瘸敗也越來越嚴重。其具體邏輯是:在發現現行體制內潛規則獲利是一個必然之后,內在依賴地方官僚憲成行政循環的中央政府,在面對越來越嚴重的潛規則腐敗的時候,為了避免付出政權不穩的過大成本,只能選擇背景較為弱勢的官員進行典型的懲罰示范。這樣,隨著經濟的不斷繁榮,潛規則獲利越來越成為一個高利低罰的行為。在這樣的高收益低成本的刺激下,越來越多的人會選擇進入潛規則場域進行潛規則獲利。這樣的結果是,潛規則對法律的規則溶解越來越厲害,以至于法律越來越變成規則傀儡,實際上起作用的則是各種內容的潛規則。吳思“重復四遍描述了同一種現象:隨著年頭的增加,某些行為邊界總要朝有利于官吏的方向移動。如果更細致地劃分,行為邊界的移動還有名義移動與實際移動之別”。(12)在法律規則之外,通過潛規則的實際獲利已經使法律在越來越大的領域內名存實亡。這時候,潛規則的形成早已不僅僅是政治腐敗領域的潛規則,反而要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各領域不斷輻射,形成潛規則的強大空間。潛規則的強大空間形成之后,必然越來越嚴重地排擠法律的規則空間。這時,社會會出現兩種規則并行的奇特現象。民眾按照法律行為,而官僚則依據潛規則進行各種活動。民眾因為社會仍然處于穩態而遵守法律,進行符合法律要求的規則行為。而潛規則的遵守者則選擇通過表面符合法律形式的違法行為,獲取越來越大的潛規則利益。由此,就徹底形成了法律和潛規則的規則分裂。可以說,法律與潛規則是一個此消彼長的爭奪關系。兩者之間的張力,已經非常明顯。因為經濟繁榮帶來的潛規則規則空間日趨加大,這種規則分裂的現象已經不可逆轉。作為這種規則分裂的直接表現,王朝的法律實施力日趨降低。民眾會發現,法律實施越來越難,法律的執行效率越來越低。由此,通過法律實現的公力救濟越來越不容易。一旦越來越多的人成為潛規則的規則受益者,他們就會形成一種基于潛規則的獲利慣性,在內在欲望和同類競爭者始終存在的推動下,他們必然要求擴大潛規則獲利的規模和可能。這種不可逆轉的潛規則行動力,將迫使經濟循環斷裂。四、王朝滅亡:法律消解后潛規則的全社會彌散經濟繁榮掩蓋了潛在危機,但它不會因為暫時被掩蓋而消除,反而會因為生成基礎已經具備而吸取各種可能條件地不斷被激發出來。在法律被消解之后,潛規則成為實際上的第一規則,實際主導從政治到經濟的社會行為。如此,潛規則就會持續成為人們行為的首選,從而呈現出自我加強的態勢。可以說,當潛規則的實際影響勝過法律規則的時候,它必然因為各個領域內規則閥門的洞開而向全社會彌激,進而由此作為導引,把王朝推向不可逆轉的滅亡。對王朝而言,經濟繁榮帶來的統治鼎盛,暗含著莫大的危機,因為它的繁榮基礎正在失去,即法律秩序不斷喪失。這種失去,主要經由潛規則的不斷擴散而產生。上文已述及,潛規則獲利是政治腐敗發生的基本目標。特別是在經濟繁榮的階段,潛規則的規則動能加速展現后,必然引起對潛規則的群起效仿,使潛規則獲利成為群體行為。成為群體行為之后,必然出現潛規則獲利群體對民眾的過度抽取。在此有必要追述一下潛規則獲利對經濟的破壞。一般而言,潛規則獲利是對經濟的不合理分配。它在萌芽和發展階段,會帶來對經濟資源的抽取加重。這個時候,雖然還不足以破壞整個經濟的運行,但已經會在某種程度上造成經濟生產的不順暢。而隨著潛規則的加速擴散,獲利者必定直接或者間接藉以對經濟生產過度抽取,進而導致經濟生產鏈的斷裂。這個時候,社會危機就會從隱態變為顯態。其危機首先通過法律的實質被溶解表達出來。在被過度抽取之后,失去生存能力的民眾會首先通過合法渠道進行救濟。但在潛規則加速展現的時代,合理又合法的公力救濟要求必然不可能得到真正支持。其結果,民眾被排斥在公力救濟之外。民眾越來越認識到,“有錢能使鬼推磨”,而衙門是“有理無錢莫進來”。由此表達出來的法律被融解,已經幾近實質上的潰散。在社會情緒上,民眾基本上不再相信法律能給他們做主,更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維護他們應得的利益。他們所能做的,要么被剝奪殆盡,要么進行私力救濟,通過各種暴力形式如抗法或殺富濟貧進行自我保障。這時,社會就會表現出越來越明顯的危機。如果王朝當政者能夠及時有效地捕捉來自民間的危機信號,及時對潛規則獲利進行修正,王朝政權仍然不會陷入滅亡軌道。而且事實上,任何統治者都不會坐視民眾不穩。因為,“如果沒有人數眾多的階級的支持,迫使人們尊重和執行他的命令,處于一國之首的人肯定無法統治”。(13)在潛規則萌芽之際,當政者就會啟用政權的修正機制。任何國家結構內,對官僚的修正機制必不可少。“秦漢時期建立了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為代表的軍事、行政、監察三權分立的中央政府機制,標志著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確立。”在御史制度確立下,皇帝同時進行親自監督和置構監督,“秦漢時建立的御史制度,奠定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監察機關的基礎”。(14)秦漢時代確立的監察機制,在其后王朝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得到發展,形成了越來越嚴密和有效的監察機制。監察機制的確立,表明每個王朝對潛規則等負面現象都有修正機制。王朝啟動修正機制,會對潛規則獲利者進行打擊。這種打擊確實在最初能夠起到一定的矯正作用。但令人不能滿意的是,在專制體制下,修正機制的執行者也是有利益計算的經濟人。對他們而言,與履行職責的常態工資和嚴格行為帶來的得罪人相比較,接受被修正者賄賂進而選擇性忽視其負面行為顯然更加有利。其結果,就發生修正機制的同態染化。被染化的修正機制執行者,必然鈍化其修正力量,甚至與潛規則獲利者同利互補,進行更進一步的后續獲利。因此,王朝的修正機制在起到一定作用后,必然陷入修正力的鈍化之中,無法繼續對腐敗官員進行真正有利的監督。而且,“生長于后宮的后繼君主不可能具有前代君主那樣的威望,更無法具備開國君主那樣洞察世事的能力”,(15)因此無法及時發現監督中的問題并進行有效矯正。其結果,潛規則獲利在被暫時打擊之后反而會更加激發起來。所以,上述來自社會的危機,不僅不可能被真正重視,反而會因為腐敗官員形成的攻守聯盟而被掩蓋起來,以致最高當政者無法有效測知社會的真實問題。這樣,被掩蓋起來的社會危機,就會不斷因為潛規則剝奪而積聚,最終會以激烈態的形式表達出來。在危機激烈化之后,王朝政權在生存危機的威逼之下,往往在一般修正機制之外采取政治變革,如王安石變法,這種集中修正的形式。變法領袖往往是較為正派和清廉的,對政權良化也有足夠的意愿。但不以個人意愿為轉移的是:經由長期潛規則獲利已經形成的集團大勢。逆勢必敗,任何個人都無法對抗本集團內多數人的一致行為。這中間蘊含著一個基于多數決定力的大數法則。大數法則實際上就是多數人行為的基本規律。“關于多數人行為,其實就是指統計數據中通過概率所呈現出來的大量的人的穩定重復的行為。一個人的行為越是與多數人行為相似或接近,那么其行為就越會受到人們的肯定,至少不會受到人們的貶低。”(16)應用大數法則,我們會發現,任何與社會多數對抗的個人,最終都會失敗。在具體的統治集團內,大多數人的選擇具有決定性。任何王朝后期的變法都必然最終失敗。因為在王朝下降期進行的變法,必然因為沒有持續可靠的支持集團,而陷入內外交困,最終的失敗不可避免。具體而言,變法實際上就是在政治結構中恢復公益主導的企圖和努力。它力圖恢復法律的第一規則地位,反抗潛規則的規則動能,壓縮潛規則的規則空間,進而恢復法律對全社會的規則覆蓋。但變法者違反集團行為趨勢,必定引起“個人對抗集團”的對抗不平衡,在這個對抗不平衡的結構中,誰勝誰敗一目了然。如果變法者是不染俗塵的超凡圣人,潛規則獲利者就會直接消滅或者罷免;如果變法者是有缺點的廉潔者,他們會把其缺點擴大化到足以毀掉此人。最后的結果,要么失敗,要么投降。不論哪種結果發生,對王朝的集中修正都是最終的失敗。舉例而言,在明朝后期試圖匡正朝綱的海瑞“忠君愛民,高舉義旗,反擊官吏集團的侵吞蠶食,結果,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很快就感覺到‘窩蜂難犯’,攻擊者連他家里的婆媳關系和妻妾關系都抖摟到皇上面前。由此可見,官僚集團對本方疆界把守甚嚴,反應迅速,反擊有力,而且不擇手段”(17)。最后,在官僚集團的集體反抗下,海瑞對朝綱的匡正終于失敗。這樣,不論是一般修正還是集中修正,都無法真正解決已經鈍化而不可逆轉的政權消解力。在變法必然失敗之后,潛規則失去最后被修正的可能,它會肆無忌憚地通過無束縛官僚集團加速展現它們的規則動能,為自己爭取最大化的規則空間。基于此,王朝官僚集團對社會的整體抽取加速擴大。社會分化加速成為社會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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