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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8年麗水市衛生高級職稱申報評審

文件匯編

目錄

1.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社保廳關于全面下放衛生高級職稱評聘權限推進

醫療衛生單位自主評聘改革的通知(浙衛發(2018)29號)…(2)

2.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關于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浙人社發(2015)130號).......(7)

3.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關于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制度改革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131

號).....................................................(11)

4.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即發《浙江省省市屬衛生高級專

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和浙江省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指導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6)

105號).................................................(15)

5.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麗水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

印發《麗水市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試

行)》的通知(麗人社(2017)190號).....................(26)

6.省人力社保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管理工

作的意見》(浙人社發(2014)113號)...................(35)

7.省衛生廳省人力社保廳關于加強全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工作的若干意見(浙衛發(2013)131號).................(39)

8.省人事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的通知(浙人專(2006)351號)..........................(43)

9.省衛生廳《關于印發〈2008年度全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若

干具體問題解答〉的通知》(浙衛發(2008)149號).....(51)

10.省衛生廳辦公室關于印發評審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醫學衛生刊物

名錄(2012年版)的通知(浙衛辦人(2012)2號).......(57)

11.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城市醫生晉升職稱前到基層服務實施辦法

(試行)的通知(浙衛發(2013)204號)................(80)

12.省衛生廳省人力社保廳關于援藏等專業技術人員晉升衛生專業技

術資格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衛發(2013)27號).............(90)

13.省衛生廳《關于全面實行繼續醫學教育與職稱晉升掛鉤的通知》(浙

衛發(2003)64號)......................................(92)

?1?

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社保廳關于全面下放衛

生高級職稱評聘權限推進醫療衛生單位自主評

聘改革的通知

浙衛發(2018)29號

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委(局)、人力社保局,省級醫療衛生計

生單位,高等醫學院校,省級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

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

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4號)精神,根據省人

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關于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

革的意見(試行)》(浙人社發(2015)130號),現就全面下放衛生高級

職稱評聘權限,推進醫療衛生單位自主評聘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遵循衛生行

業特點和衛生人才成長使用規律,以優化醫療衛生單位崗位設置、強化

崗位管理為基礎,以衛生技術人員業績和醫療衛生單位公益性為導向,

全面下放衛生高級職稱評聘權限,推進醫療衛生單位自主評聘改革。淡

化資格、強化聘任,落實醫療衛生單位用人自主權,加快建立分類評價、

分級管理和用人單位自主評聘、政府宏觀管理監督的衛生高級專業技術

職務評聘制度。逐步形成競爭擇優、能上能下、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用

人機制,打破聘任終身制,進一步調動和激發衛生專業人才積極性和活

力。

全面下放衛生高級職稱評聘權限,推進醫療衛生單位自主評聘改革,

堅持自主評聘與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評聘、評

聘合一;堅持自主評聘和政府監督管理相適應,確保評聘質量;堅持評價

?2?

與使用結合,鼓勵醫務人員安心臨床工作;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

優,保障醫務人員平等參與權。

二、實施范圍

從2018年起,衛生高級職稱評聘權限下放到三級醫院、省疾病預

防控制中心及牽頭醫院等級為二甲(含)以上的縣域醫共體,實行單位

自主評聘。省主管部門不再組建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委員會,不再頒發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對不在自主評聘范圍內的省市屬單位,由相關評委會對推薦人選進

行學術技術水平、能力評議,評議結果由相關評委會辦公室以《評審結

果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單位,作為單位評聘依據。其中,對不在自主評

聘范圍內的省屬單位人員,由省衛生計生委指定有自主評聘權的醫療衛

生機構進行評審;對不在自主評聘范圍內的市屬單位人員,由各設區市

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高評委)評審。

牽頭醫院等級為二甲以下的縣域醫共體單位和其它縣(市、區)屬

單位人員今年仍由市高評委組織評審。市高評委評審結果以《評審結果

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單位,作為單位評聘依據。從今年起,市高評委不

再下發評審通過文件,不再頒發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醫院等級為三級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自主評聘,其它社會辦醫療

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屬地市高評委負責評審。

三、主要內容

(一)自定評聘標準

自主評聘單位要根據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浙

江省省市屬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和浙江省

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指導標準(試行)>的通

知》(浙人社發(2016)105號)等文件規定,按照分類評價的原則,制

定評聘標準。評聘標準要充分體現重醫德、業績和能力的導向,建立醫

德醫風、工作業績、研究創新、技術應用推廣、幫扶帶教、日常考核等

?3?

指標的量化打分體系,逐步建立以定量為主的定性定量相結合的評價考

核體系。要結合醫、藥、護、技不同專業崗位要求,設置相應專業性考

核指標。要根據不同崗位特點和差異,對臨床、科研、帶教等設置不同的權

重。評聘標準要突出體現衛生技術人員日常工作表現和業績,并與衛生技術

人員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績效管理等制度緊密銜接。

(二)自主開展評聘

1.評聘機構組建。自主評聘單位組建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委員會,由單位領導、科室負責人、衛生技術人員代表和若干學術專家

組成。根據實際情況,評聘委員會下設內科、外科、護理、醫技或公共

衛生等若干專業審議組。根據同行評議需要,評聘委員會和專業審議組組成

人員應外聘一定數量的外單位專家。

2.專家庫管理。自主評聘單位要根據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浙

江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浙衛發(2016)47號)組建專家庫,專家庫實行動態調整機

制。評聘委員會和專業審議組專家從專家庫中抽取產生,外聘專家在全

省統一的專家庫中抽取。

3.評聘程序。自主評聘按單位公布崗位信息、個人申報競聘、材

料公示、專業組評議、評聘委員會評審表決、公示擬聘人選、公布聘任

文件和頒發證書等程序進行。

(三)自主發證

根據評聘結果由單位自主下發聘任文件和頒發任期專業技術職務

聘書。

四、建立和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一)科學制定規劃。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區

域衛生發展規劃及人才隊伍建設需求,指導各自主評聘單位開展崗位設

置、規劃和方案制定。自主評聘單位應結合單位現有人才隊伍實際及單

位事業發展需求,科學編制年度評聘方案。評聘方案包括近三年評聘規

?4?

劃、各科室崗位設置情況、各科室崗位使用計劃、評聘標準制定、專家

庫組建、年度申報情況及評聘程序等。評聘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后,報主管衛生計生部門和同級人力社保部

門審核同意。自主評聘單位要嚴格按審核通過的方案開展評聘工作。

(二)完善崗位管理。自主評聘單位要貫徹落實省人力社保廳、省

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調控的通

知》(浙人社發(2016)125號)規定,要明確各科室和專業高級崗位數

量,尤其是醫療機構在崗位數量上要向兒科、急救、精神、病理、影像

等人才緊缺崗位和一線崗位傾斜。要根據不同科室崗位的職責和目標任

務,制定崗位說明書和評聘標準,嚴格落實按崗競聘,做到隨崗不隨人。

開展更為精準的聘期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續聘、低聘、解聘的

主要依據。社會辦醫療機構要加強內部人事制度規范化建設,要參照同

等級別(規模)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崗位管理,并在崗位結構比例控制標

準內進行任職資格評審。

(三)規范評聘程序。評聘程序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公開實施方案,公開評聘程序,公開崗位任職條件,做好競聘對象的材

料公示和擬聘人選公示,充分接受群眾監督。各自主評聘單位要豐富評

價方式,可采取面試答辯、實踐操作、考核認定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

評聘的針對性和科學性。評聘委員會召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委

員出席,投票實行記名投票,結果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通過方為

有效。

(四)優化信息服務。省衛生計生委將進一步完善優化衛生高級職

稱信息化管理系統,為開展自主評聘的單位提供在線評聘服務。所有自

主評聘單位申報評審要在信息化管理系統上運行,評聘通過人員信息歸

集到信息化管理系統,相關信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開,供用人

單位查詢認定。人員在省內流動中,用人單位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及崗位

任職條件,按照單位內部評聘程序確定是否聘任。未獲得單位崗位聘用

?5?

的人員,不享受相應崗位的待遇。

(五)強化管理監督。制定出臺《浙江省衛生高級職稱評聘監管辦

法》,加強全省評聘工作監督管理,定期開展巡查和抽查,及時通報有

關情況。要嚴肅評聘紀律,對違反評審政策、程序和紀律,隨意降低評

價標準或嚴重違反評聘程序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責任。對不能

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保證評審質量的單位和專家,單位暫停自主評聘

直至收回評審權,專家調整出專家庫,有嚴重違反規定和紀律的,依紀

依規處理。對有弄虛作假和學術不端行為的醫務人員,嚴格按有關政策

規定嚴肅處理。

(六)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衛生計生、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領導,

密切配合,精心指導本地區自主評聘組織實施工作,切實加強監管。各

自主評聘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聘辦法,落實主

體責任,加快自主評聘工作的實施和推進,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

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自主評聘工作順利實施。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

浙江省衛生計生委浙江省人力社保廳

2018年6月1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6,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評聘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

浙人社發〔2015〕130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社保局、衛生計生委(局),省衛生計生委直

屬單位、高等醫學院校及附屬醫院,省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推動衛生計生事業科學持續發

展,根據國家和我省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政策精

神,現就深化我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

見。

一、總體思路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推進“雙下沉、兩提升”長效機制建設決策

部署,遵循衛生行業特點和衛生人才成長使用規律,在建立完善醫療衛

生單位崗位管理基礎上,推進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改革,淡

化資格,強化聘任,努力構建以崗位職責要求為基礎,以醫德、能力、

業績為導向,更加符合醫療衛生實際的、科學合理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制度,形成競爭擇優、能上能下,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用人機制,

進一步調動衛技人員積極性,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

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德才兼備、以用為本,注重醫德醫風,注重實際貢獻;堅持分

級管理、分類評價,建立體現各級各類衛技人員特點的綜合評價機制;

堅持評聘結合、強化聘用,與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人員聘用、績效管理

制度相銜接;堅持依法管理,與醫師、護士執業注冊管理相結合;堅持

?7?

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三、主要內容

(-)全面實行分級管理。2015年起將縣(市、區,下同)及以下

醫療衛生單位的衛生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下放至各

設區市。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高

評委,,)主要負責省、市屬醫療衛生單位人員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

職資格的評審工作,設區市衛生高評委主要負責所屬縣及以下醫療衛生

單位人員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評審權限下放

后,實行'‘哪里評審哪里發文發證競聘人員受聘后享受相應專業技

術職務待遇。

下一步,將進一步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在加強崗位管理的基礎上,

有步驟的全面下放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權,由單位自主評聘、自主發

證。

(二)全面推進評聘結合。按照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要

求,堅持聘任制和崗位管理改革方向,全面推進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評聘結合。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由單位在核定的崗位結構

比例內根據高級崗位空缺數,實行人員申報競聘,經單位全面考核后按

一定比例差額,擇優推薦評審,對評審通過并取得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

務任職資格證書的人員,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在空缺崗位內擇優聘任,

并享受相應待遇,實現評價與使用的統一。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崗位考

核制度,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三)全面實行分類評價。按照不同層級單位的功能定位和人員崗

位職責,體現不同導向的評價要求,全面實行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

職資格分類評價。在堅持國家和省基本評價條件的基礎上,分類制定衛

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省、市醫療衛生單位人員側重

于解決復雜疑難問題和一定的研究創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評價,體現引領

作用;縣及以下醫療衛生單位人員側重于解決常見病、多發病、新技術

?8?

的推廣應用和基層服務能力水平的考核評價,淡化論文、科研等要求。

引導各級各類衛技人員,按照崗位要求,全心全意做好本職工作。

推薦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仍需參加全省統一

組織的專業實踐能力考試。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繼續按國家有

關規定采取“以考代評”的評價方式取得,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

由單位在空缺崗位內擇優聘任。

四、完善管理機制

(-)強化崗位管理。醫療衛生單位的崗位數量、結構比例須按照

《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浙委辦(2009)138號)執

行,實行總量控制和動態管理。單位在開展評聘工作中,要根據事業發

展需要,轉換用人機制,盤活崗位存量,優化崗位結構,預留發展空間,

保證事業重點。各地人力社保和衛生計生部門要區別不同類別、不同級

別醫療衛生單位發展情況,充分考慮醫療衛生服務水平、隊伍建設、功

能定位、職責任務和醫療服務需求等因素,結合單位崗位聘期考核、績

效管理等人事制度建設情況,對崗位實行動態調整和管理。對規模小、

人員少、較分散的基層醫療衛生單位,可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集中

調控,集中管理,經當地人力社保部門核準后實施。

(二)規范條件程序。各設區市要建立健全相應組織領導機構,有

關評委會的組建、評審工作流程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各地要

根據省里的分類評價條件進一步細化評價標準,完善評聘辦法,嚴格評

審程序。由省高評委評審的,須經下一級相應評委會推薦。由市高評委

評審的,須經縣相應推薦委員會推薦,具體辦法由各設區市確定。要嚴

格申報條件和程序,認真執行評審前和評審結果公示制度,做到公開透

明,競爭擇優,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依法執業注冊。按照國家《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法

律法規,加強執業注冊管理,嚴格執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準入條件。

將執業注冊管理要求,與單位崗位聘期考核制度逐步銜接,研究細化職

?9?

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繼續教育、服務基層等考核標準,并作

為評聘工作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配合監管。各地人力社保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各

自職責,密切配合,分工協作。人力社保部門要發揮好專業技術職務評

聘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綜合管理職能作用,統籌本地區的專業

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和崗位管理工作,加強工作的指導;衛生計生部門要

發揮業務主管部門的優勢,把握行業特點,抓好具體改革措施的實施和

推進。各設區市每年要將當年度評審工作方案及評審工作情況報省人力

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備案。建立定期抽查復核制度,重點對評審標準、

程序和結果等進行復核,對復核中發現評審標準把握不嚴、程序不規范、

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將給予警告并責成糾正,對違紀違規的要追究

相關人員責任。經整改仍無明顯改進的,暫停其評審權。

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革,是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

設和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

系廣大衛技人員切身利益。各地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措

施、周密部署,深入細致地做好政策解釋、輿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

引導廣大衛技人員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要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

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

進。

五、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H月27日

?10?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制度改革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5)131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社保局、衛生計生委(局),省衛生計生委直

屬單位、高等醫學院校及附屬醫院,省級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

委員會關于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

(浙人社發(2015)130號)精神,平穩推進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

聘制度改革工作,現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評審權限問題

實行分級管理后,縣(市、區,下同)及以下醫療衛生單位衛技人

員參加由市衛生計生委(局)組建的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高評委”)評審,評審通過的,由各市發文發

證;省、市醫療衛生單位衛技人員參加由省衛生計生委組建的省高評委

評審,浙江中醫藥大學、溫州醫科大學原有評審權限不變,負責所在單

位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正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

務任職資格的推薦工作,評審通過的,均由省里發文發證;改革后,杭

州、寧波、溫州市不再組織市屬醫療衛生單位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評審工作。

根據《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深化高校

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教高科(2014)28號)精

神,高校內輔助系列衛技人員參加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

審,通過人員不公布資格、不頒發資格證書,由高校自主聘任。

經有關高評委評審通過獲單位崗位聘任的衛生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享受同等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待遇;人員在省內流動中,用人單位可根據

崗位空缺情況及崗位任職條件,經對本人水平業績考核后,按照相關程

?11?

序予以聘任。未獲得單位崗位聘用的人員,不享受相應崗位的待遇。

二、關于評委會組建問題

高評委組建執行《浙江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浙人專(2006)351號)和《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評審管理工作的意見》(浙人社發(2014)113號)等有關規定。

高評委一般分設西醫藥、中醫藥專業評委會,各市高評委在體現同

行評議的原則下也可合并設置。西醫藥專業評委會一般可分為內科、外

科、婦產科、兒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衛生、藥學、護理、檢

驗、影像、病理等專業審議組;中醫藥專業評委會一般可分為中醫內科、

中醫外科、中藥等專業審議組。對評審人數較少專業,可按照專業相近

原則歸并設置。各市評委會組成人員應聘請一定數量的省或其它地區的

專家參加,省里將組建專家庫為各地提供支持。

三、關于評價標準問題

各市要根據浙江省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

條件(由省另行制定)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評審的條

件標準,逐步建立起重醫德、重業績、重能力、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科

學的評價考核體系。對縣及以下醫療衛生單位衛技人員,職稱外語、計

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為申報條件,論文、科研作為評審的參考條件。衛技

人員在晉升前,應完成規定數量的繼續教育學分。各市高評委在評審中

要全面考量,綜合評價,要注重基層用人單位對申報對象平時工作業績

和年度崗位績效考核情況,引導、鼓勵縣及以下衛技人員安心基層工作,

服務基層群眾,實現自身價值。

四、關于專業實踐能力考試問題

凡申報評審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均須參加全省統一

組織的衛生高級專業實踐能力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方能參加推薦評

審。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衛生高級專業實踐能力考試工作,考試實行

全省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考試每

年舉行1次,一般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考試合格成績3年有效。

五、關于評聘程序問題

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是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

節,崗位聘用是評審結果的主要體現。任職資格評審要與崗位聘用制度

有效銜接。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公布崗位信息。單位根據核定崗位結構比例內的空缺高級崗

?12?

位數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高級崗位擬聘數及崗位任職條件。

(二)個人申報競聘。符合申報評審條件人員可根據崗位任職條件

參加申報競聘。

(三)單位考核推薦。單位要建立考評機構,對參加競聘的人員,

結合其任現職以來工作業績和年度考核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

果,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按照崗位空缺情況擇優確定推薦評審對

象。推薦評審對象需在單位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四)專家評議評審。經下一級評委會推薦后,高評委專業審議組

和高評委按照評價標準和辦法,對各單位推薦的擬聘人員的專業技術水

平進行評價,評審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五)單位擇優聘任。單位根據崗位聘用制度有關規定,擇優聘任

相關人員。

六、關于評聘結合后申報推薦問題

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評聘結合后,考慮到一些地方和單位實

際,在2016年底前,允許單位按核定的高級崗位數的一定比例差額進

行推薦申報,具體由各設區市研究確定。各級評委會要從嚴控制超崗位

申報人員的資格評審。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

2015年度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計劃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54號),

從2017年起,全面實行評聘結合。

七、關于崗位聘用管理問題

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加強崗位管理,根據事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規

劃,在保證重點、保證質量前提下,對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進行適當控

制,留有余地,統籌考慮隊伍建設發展空間。要認真落實《中共浙江省

委組織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

度實施后有關問題的意見》(浙人社發(2013)106號)和《中共浙江省

委組織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事業單位崗位聘期考

核管理的指導意見》(浙人社發(2013)193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

年度和聘期考核等制度,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升、低聘或解聘的

依據。有關崗位聘期考核結果運用及待遇政策按上述兩個文件規定執

行。

對于目前超過核定崗位結構比例的,單位應主要通過建立健全崗位

競聘考核,實現能上能下用人機制的辦法進行解決。在過渡期,可暫時

通過“退二進一”、調離、引導衛技人員到有空缺崗位單位工作等辦法,

?13?

并在2017年前回歸到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

八、關于計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問題

2015年度原人口計生系統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工作仍按原辦法

執行。從2016年起,整合衛生、計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系列,執行我

省現行的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革政策。計生初中級專業技術職

務任職資格實行全省“以考代評:

九、關于民營醫療衛生單位評聘問題

民營醫療衛生單位要加強內部人事制度規范化建設,具體申報評審

參照本文件執行。

十、其他

各市要盡快制定2015年度評聘工作方案并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衛

生計生委,評聘方案重點包括今年申報工作基本情況,細化的評價標準,

評審辦法和程序以及評委會組建方案等。在年度評委會召開前,要將高

評委專家庫組建、執行評委會抽取、評審對象資格審查、評審對象公示

等情況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經同意后方可召開年度評審會

議。年度評審工作結束后,要將評審結果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

委備案。

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革是推進醫療衛生事業單

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要加強制度的協同推進,完善與

崗位管理、考核聘用、績效管理等制度的配套銜接。要加強領導,認真

組織,周密部署,確保改革平穩順利推進。要認真收集研究改革推進過

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并及時上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

H、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11月27日

?14?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印發浙江省省市屬衛生高級專業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和浙江省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指導

標準(試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105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社保局、衛生計生委:

根據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關于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

務評聘制度改革的意見》(浙人社發(2015)130號),我們制定了《浙

江省省市屬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和《浙

江省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指導標準(試行)》,

現印發給你們。請各設區市結合當地實際,按不低于指導標準要求,對

縣及以下評價條件進行細化完善,制定評價辦法,于12月31日前報省

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備案。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6年9月30日

?15?

浙江省省市屬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衛生計生人才隊伍建設,客觀公正地評價省市

屬衛生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家和我省專業技術職務

評聘有關規定,以及我省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革意

見,結合衛生計生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我省在省市屬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從事衛生

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為醫學、藥學、護理、

技術四大類,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為主任(中)醫(藥、

護、技)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為副主任(中)醫(藥、

護、技)師。

第四條省市屬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價,側重對解

決復雜疑難問題和一定的研究創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評價。推薦和評審機

構按職責權限,可采取業績量化、述職答辯等多種形式,進行擇優推薦

和評審。按本條件評審通過的,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

是聘任相應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申報醫學類、護理類專業的,應取得執業醫師(不含助理執

業醫師)、執業護士資格證書,并按規定進行注冊,取得相應的執業證

書。

?16?

第六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主任(中)醫(藥、護、技)師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聘任副主任(中)醫(藥、護、技)師職務滿

5年。其中:省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人員,1977年1月1日后出生的,

申報主任醫師應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二)副主任(中)醫(藥、護、技)師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聘任主治(主管)(中)醫(藥、護、技)

師職務滿5年。其中:省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人員,1982年1月1日后

出生的,申報副主任醫師應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2.博士學位,聘任主治(主管)(中)醫(藥、護、技)師職務滿

2年。

第七條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學歷(學位)或資歷條件,除具備規定

的條件外,任現職期間還須滿足以下4項條件中的2項,可破格申報正

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資歷破格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1.一級雜志發表論文1篇。

2.主持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3.在市級以上學會擔任本專業常委以上學術職務。

4.獲得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專家或勞動模范等稱號。

其中:對省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人員,可滿足以下2項條件中的1

項:

1.一級雜志發表論文2篇,或SCI收錄論文1篇。

2.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廳局級科研項目2項。

(二)不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學歷(學位)或資歷條件,除具備規定

的條件外,任現職期間還須滿足以下6項條件中3項,可破格申報副高

級職務任職資格。資歷破格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1.二級以上雜志發表論文1篇。

2.排名前2位參與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3.在市級以上學會擔任本專業委員以上學術職務。

4.獲得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專家或勞動模范等稱號。

?17?

5.近3年內在市級以上醫院擔任護理部主任、副主任。

6.大專學歷,從事專業工作20年以上;中專學歷,從事專業工作

25年以上。

其中:對省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人員,可滿足以下2項條件中的1

項:

1.二級以上雜志發表論文2篇,或SCI收錄論文1篇。

2.主持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第八條轉(兼)評申報條件

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工作性質、崗位發生變動的,在衛生專業技術

崗位工作滿1年,可申報轉評衛生系列同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擔

任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年以上,因實際工作崗位需要,符合申報條

件的,可兼評衛生系列同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轉(兼)評后滿1

年方可申報衛生系列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轉(兼)評前后專

業工作年限可累計相加。

第九條其它條件

(一)外語要求。除符合免試條件外,申報正高級的應取得全國職

稱外語A級合格證書,申報副高級的應取得全國職稱外語B級合格證書。

(二)專業實踐能力考試要求。應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衛生高級專

業實踐能力考試,成績達到規定的合格分數線。

(三)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破格晉升的近

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應為優秀。

(四)繼續醫學教育要求。應按相關規定,符合繼續醫學教育學分

(學時)要求。

(五)下基層服務要求。城市醫生應按規定完成下基層服務任務。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十條主任(中)醫(藥、護、技)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1.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某領域有深入的研究;

掌握相關專業理論知識;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

?18?

規范。

2.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

新技術并推廣應用。

(二)專業工作經歷與能力

1.完成單位規定的專業工作。

2.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復雜疑難問題。

3.具有培養本專業下級專業技術人員,或協助培養研究生的能力。

4.具有跟蹤本專業先進水平及承擔科研的能力,能提出課題并組

織開展研究工作。

(三)標志性專業工作業績

任現職期間,提供下列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標志性工作

業績:

1.完成單位規定的專業工作時間和工作量。

2.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5例以上,取得顯著成效。

3.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2項以上,并運用于專業實踐,

產生顯著影響。

4.二級以上雜志發表論文3篇以上,其中:在一級雜志上至少發

表論文1篇。

其中:省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人員,在一級雜志上至少發表論文2

篇(1篇須為SCI收錄論文,但護理類SCI收錄論文不作要求)。

5.主持或參與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

其中:省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人員,須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

項或廳局級科研項目2項,護理類排名前3位參與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

1項或主持廳局級科研項目1項;市屬三甲醫院和疾控機構醫學、藥學、

技術類人員,排名前2位參與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護理類排名前

3位參與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6.平均每年在專業學會或本單位作學術報告或講座2次以上。

7.其它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標志性工作業績。

第十一條副主任(中)醫(藥、護、技)師

(-)專業理論水平

1.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某領域有所研究;熟悉相

?19?

關專業理論知識;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范。

2.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

新技術并推廣應用。

(二)專業工作經歷與能力

1.完成單位規定的專業工作。

2.具有比較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一般復雜疑難問

題。

3.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專業技術人員,或協助指導研究生的能力。

4.熟悉科研選題、課題設計和研究方法,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工作。

(三)標志性專業工作業績

任現職期間,提供下列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標志性專業

工作業績:

1.完成單位規定的專業工作時間和工作量。

2.解決本專業一般復雜疑難問題5例以上,取得明顯成效。

3.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1項以上,并運用于專業實踐,

產生明顯影響。

4.二級以上雜志發表論文3篇以上。

其中:省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人員,在一級雜志上至少發表論文2

篇(護理專業可為1篇),或SCI收錄論文1篇。

5.主持或參與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

其中:省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人員,排名前3位參與省部級以上科

研項目1項或主持廳局級科研項目1項,護理類可排名前3位參與廳局

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市屬三甲醫院和疾控機構的醫學、藥學、技術類

人員,排名前3位參與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6.平均每年在專業學會或本單位作學術報告或講座1次以上。

7.其它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標志性工作業績。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評價條件為省市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人員申報評審

的基本條件,各地、各單位可在不低于本條件的基礎上,結合崗位實際,

?20?

提出細化的崗位競聘條件。

第十三條本評價條件中有關特定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學歷: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認可的醫學及醫學相

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二)論文:指在任現職期間,發表在一、二級雜志上的第一作者

本專業論文。

(三)科研項目:指行政部門正式立項發文的科研項目。

(四)省部級:指國家各部委和省級政府;廳局級:指設區市和省

級業務主管廳(局)。

(五)省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指省衛生計生委直屬單位,浙江中

醫藥大學、溫州醫科大學及其附屬醫院。

(六)以上:均含本級。

第十四條申報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

(~)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的;

(三)醫療損害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四)經查實索取“紅包”“回扣”的;

(五)有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在申報材料中瞞報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評價規定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從次年起1年內不得申報:

(-)醫療損害次要責任;

(二)經查實收受“紅包”“回扣”的;

(三)其他輕微違反評價規定的。

第十五條本條件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以前有關規定

與本條件不一致的,按本條件執行。本條件未盡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21?

浙江省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評價指導標準(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衛生計生人才隊伍建設,客觀公正地評價縣及

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家和我省專業技術職

務評聘有關規定,以及我省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革意

見,結合衛生計生實際,制定本指導標準。

第二條本指導標準適用于我省縣及以下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從事

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為醫學、藥學、護理、

技術四大類,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為主任(中)醫(藥、

護、技)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為副主任(中)醫(藥、

護、技)師。

第四條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側重對解

決常見多發病(問題)、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基層服務能力水平的考核評

價,各設區市應結合當地實際,按不低于本指導標準要求進行細化完善。

推薦和評審機構按職責權限,可采取業績量化、述職答辯等多種形式,

進行擇優推薦和評審。對評審通過的,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和水平,是聘任相應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申報醫學類、護理類專業的,應取得執業醫師(不含助理執

業醫師)、執業護士資格證書,并按規定要求進行注冊,取得相應的執

?22?

業證書。

第六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主任(中)醫(藥、護、技)師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

1、大學專科學歷,在縣以下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且累計滿20年,

聘任副主任(中)醫(藥、護、技)師職務滿5年。

2、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聘任副主任(中)醫(藥、護、技)師職

務滿5年。

(二)副主任(中)醫(藥、護、技)師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

1、大學專科學歷,在縣以下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且累計滿15年,

聘任主治(主管)(中)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聘任主治(主管)(中)醫(藥、護、技)

師職務滿5年。

3、博士學位,聘任主治(主管)(中)醫(藥、護、技)師職務滿

2年。

第七條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學歷(學位)或資歷條件,但任現職期間工作

業績突出,可破格申報正、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資歷破格提前時間一

般不超過1年。

具體破格條件由各設區市研究提出。

第八條轉(兼)評申報條件

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工作性質、崗位發生變動的,在衛生專業技術

崗位工作滿1年,可申報轉評衛生系列同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擔

任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年以上,因實際工作崗位需要,符合申報條

件的,可兼評衛生系列同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轉(兼)評后滿1

年方可申報衛生系列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轉(兼)評前后專

業工作年限可累計相加。

第九條其他條件

(-)專業實踐能力考試要求。應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衛生高級專

業實踐能力考試,考試成績達到規定的合格分數線。

?23?

(二)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破格晉升的近

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應為優秀。

(三)繼續醫學教育要求。應按有關規定,符合繼續醫學教育學分

(學時)要求。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十條主任(中)醫(藥、護、技)師

(-)專業理論水平

1.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某領域有所專長;掌

握相關專業理論知識;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

范。

2.熟悉本專業省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

新技術并應用實踐。

(二)專業工作經歷與能力

1.完成單位規定的專業工作。

2.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當地復雜疑難問題。

3.具有培養本專業下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4.具有跟蹤并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的能力。

(三)標志性專業工作業績

任現職期間,提供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標志性工作業

績。具體由各設區市研究確定,但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專業工作量、

處理常見多發病(問題)、新技術推廣應用、帶教情況等情況。

第十一條副主任(中)醫(藥、護、技)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1.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某領域深入了解;熟悉相

關專業理論知識;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范。

2.了解本專業省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

新技術并應用實踐。

(二)專業工作經歷與能力

1.完成單位規定的專業工作。

?24?

2.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當地一般復雜疑難問

題。

3.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跟蹤并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的能力。

(三)標志性專業工作業績

任現職期間,提供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標志性工作業

績。具體由各設區市研究確定,但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專業工作量、

處理常見多發病(問題)、新技術推廣應用、帶教情況等情況。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

(一)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的;

(三)醫療損害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四)經查實索取“紅包”“回扣”的;

(五)有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在申報材料中瞞報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評價規定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從次年起1年內不得申報:

(一)醫療損害次要責任;

(-)經查實收受“紅包”“回扣”的;

(三)其他輕微違反評價規定的。

第十三條本指導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以前有關

規定與本條件不一致的,按本指導標準執行。本條件未盡事項按有關規

定執行。

?25?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麗水市衛生和計劃

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麗水市縣及以下衛生高級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

(試行)》的通知

麗人社(2017)190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局:

根據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關于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

職務評聘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浙江省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評價標準(試行)》等要求,結合我市各縣(市、區)衛生計

生工作實際,制訂本評價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麗水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8月21日

?26?

麗水市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評價標準(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衛生計生人才隊伍建設,客觀公正地評價縣及

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家和省專業技術職務

評聘有關規定,以及我省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革意

見,結合我市縣及以下衛生計生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評價標準適用于我市縣及以下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從事衛

生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為醫學、藥學、護理、

技術四大類,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為主任(中)醫(藥、

護、技)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為副主任(中)醫(藥、

護、技)師。

第四條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側重對解

決常見多發病(問題)、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基層服務能力水平的考核評

價。推薦和評審機構按職責權限,可采取業績量化、述職答辨等多種形

式,進行擇優推薦和評審。評審通過的,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能

力和水平,是聘任相應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基本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申報醫學類、護理類專業的,應取得執業醫師(不含助理執

業醫師)、執業護士資格證書,并按規定要求進行注冊,取得相應的執

?27?

業證書。

第六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主任(中)醫(藥、護、技)師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

1.大學專科學歷,在縣以下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且累計滿20年,

聘任副主任(中)醫(藥、護、技)師職務滿5年。

2.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聘任副主任(中)醫(藥、護、技)師職務

滿5年。

(-)副主任(中)醫(藥、護、技)師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

1.大學專科學歷,在縣以下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且累計滿15年,

聘任主治(主管)(中)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聘任主治(主管)(中)醫(藥、護、技)師

職務滿5年。

3.博士學位,聘任主治(主管)(中)醫(藥、護、技)師職務滿2

年。

第七條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學歷(學位)或資歷條件,但任現職期間工作

業績突出,可破格申報正高、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破格申報僅限于“單

破”,即破學歷或破資歷,資歷破格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縣級醫療衛生計生機構任現職期間同時具備下列3項以上,

可破格申報正高級職務任職資格:

1.二級以上雜志發表論文2篇,其中在一級雜志上至少發表1篇。

2.主持市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3.獲得縣級以上科技成果一等獎(排名前3名),二等獎(排名前2

名),三等獎(排名第1)。

4.符合下列之一者:入選省151人才工程、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層

次以上培養人員,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市“綠谷新秀”、“綠谷名醫”、“綠

谷名護士”等榮譽稱號獲得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本專業單項先進

?28?

獲得者。

5.近3年在縣級醫療衛生計生機構擔任本專業中層正職以上職務。

(二)縣級醫療衛生計生機構任現職期間同時具備下列3項以上,

可破格申報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

1.二級以上雜志發表論文2篇。

2.主持縣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參與市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前3

名)。

3.獲得縣級以上科技成果獎(前3名)。

4.符合下列之一者:入選省151人才工程、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層

次以上培養人員,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市“綠谷新秀”、“綠谷名醫”、“綠

谷名護士”等榮譽稱號獲得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本專業單項先進

獲得者。

5.近3年在縣級醫療衛生計生機構擔任本專業中層正職以上職務。

6.大學專科學歷的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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