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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住房保障制度,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解決我區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我區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的居住條件,依據《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佛府辦函〔2012〕436號)、《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方法》(佛府〔2012〕7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法。其次條本方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將廉租住房、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同公共租賃住房合并管理,統一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對于政府管理的直管公房在原承租人退出后(夫妻間轉名除外),納入公租房管理。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供應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對本區內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等群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條本區行政范圍內公租房的規劃建設、用地和資金支配、申請和安排、管理和監督等相關活動適用本實施方法。第四條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嚴格監管”的工作原則,對供應對象實行有限期租賃并只租不售。其次章職責分工第五條區人民政府對全區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負總責。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是本轄區公租房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探討制定本區公租房發展規劃、年度支配和相關政策,對本區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區住房保障建設管理中心是本轄區住房保障工作組織實施機構,負責做好公租房需求調查、建設、運營、管理以及保障對象的審核、保障等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各鎮(街道)應當設立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幫助區住房保障建設管理中心做好上述工作。區委宣揚部、區委社會工作部,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區環境愛護和城市管理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地稅局、區經濟促進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為我區解決符合條件中低收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住房困難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租房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第三章規劃建設第六條本區公租房建設納入我區“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依據以需定建的思路科學編制,分年度組織實施。第七條
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租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購、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具體有以下方式:(一)政府投資建設、收購、租賃、改建以及接管、沒收的公租房。(二)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以及“三舊”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項目中按肯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租房。(三)(四)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項目中依據公租房套型標準自行建設的用于租賃的住房。(五)各類投資主體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公寓和集體宿舍。(六)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第八條公租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組團式建設和分散建設相結合,充分考慮居民的生活、工作、就醫、子女上學等便利,盡量支配在設施齊全、交通便利的區域。第九條規劃部門應在符合城市規劃限制指標的前提下,公租房項目容積率可依據限制性具體規劃指標的上限駕馭,并適當預留公共綠地。第十條公租房建設項目允許配建適量的商業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配建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20%。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專項用于公租房建設。社會力氣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配套商業用房可以獨立確權、經營,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轉讓、轉租,但不得變更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功能。第十一條公租房以滿意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職工公寓或集體宿舍。成套建設的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積限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可依據申請家庭的人口規模配租不同面積的成套住房。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大力激勵各類投資主體在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按規劃建設符合公租房建設標準的公寓和集體宿舍,優先供應為園區用工單位或園區內符合條件的職工。經認定的公寓和集體宿舍享受公租房建設和運營的有關實惠政策。第十四條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租房,納入當地政府公租房支配實行統一監管,優先向本單位符合保障條件的職工出租,剩余房源調劑安置其他保障對象租住。第十五條依據限制規模、優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全部權和運用權不流轉的原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整體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拆確權,不得轉讓,不得抵押。第十六條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全部”的原則,整體確權并在房地產權證上載明公租房性質。在公租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公租房可以整體(整幢)轉讓和整體抵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除外),不得分拆轉讓和分拆抵押。整體(整幢)轉讓公租房的,轉讓受讓人應持相關材料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受讓人應與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監管協議。第十七條經政府認定的公租房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審批后,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征城鎮土地運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政策規定。第四章用地支配第十八條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支配,區國土部門在制訂住房建設用地支配中要先落實公租房建設支配所需用地(包括劃撥和出讓),并明確具體地塊和空間布局。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提前確定地塊,開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剛好供地。收回的閑置土地,優先支配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第十九條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租房項目,其建設用地運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運用權,可實行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運用,并將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實行租賃方式的,可按年繳納土地租金。對須要辦理公租房建設用地手續的,要簡化程序,加快辦理。第五章資金籌集其次十條公租房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一)中心和省支配的專項補助資金。(二)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支配資金。(三)提取貸款風險打算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四)土地出讓凈收益提取肯定比例的資金。(五)通過創新融資方式及公積金貸款等籌集的資金。(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七)通過貨幣配建形式收取的資金。(八)企業投入的自有資金。(九)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入資金。(十)發行企業專項債券。(十一)社會捐贈的資金。(十二)經當地政府批準可納入公租房籌集資金運用范圍的其他資金。其次十一條政府應建立保障性住房資金專用帳戶,全部公租房資金必需納入該專用賬戶,依據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次十二條政府性質的公租房及配套設施的租賃收益專項用于償還政府建設的公租房貸款及利息、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管理、修理、空置期的物業管理費用等。租金收入不足以償還貸款及利息的差額部分,經政府批準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償還。其他投資主體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于歸還公租房建設貸款及公租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支出。第六章申請條件其次十三條本區公租房申請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區住房保障部門依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其次十四條本區公租房保障對象為:(一)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家庭具有本區城鎮戶籍且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財產總額不高于15萬元,其中銀行存款和投資類資產不高于6萬元(資產審核內容見附件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二)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人家庭非本區城鎮戶籍,但申請人須在本區有穩定職業并連續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財產總額不高于15萬元,其中銀行存款和投資類資產不高于6萬元(資產審核內容見附件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區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三)符合條件的各類型人才。(另文規定)第一節政府投資籌集公租房申請條件其次十五條申請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不包括政府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家庭為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具有本區城鎮戶籍且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緣由遷出我區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非本區戶籍的,若其在本區工作或居住(供應工作證明或居住證)且在戶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實惠政策,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含離異、喪偶),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圍內自有產權住房,或父母(子女)租住的公租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可以獨立申請承租公租房。申請人必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實力,沒有完全民事行為實力的單身人士應由監護人代理申請,該監護人不作共同申請人,只是作為申請過程辦理有關手續的代理人。孤兒年滿18歲后,可獨立申請。(二)申請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未參與單位內部集資建房,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或享受過上述住房實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領取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等其他購房實惠政策。(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在本市出售、贈與、離婚析產、自行托付拍賣的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的房產仍需計入在本市自有房產面積。(四)申請人家庭未違反支配生育政策,或違反支配生育政策但已接受處理完畢。其次十六條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等緣由造成經濟條件特殊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本市轉讓房產的,應供應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不納入計算在本市自有房產面積。其次十七條在房源空余的狀況下,可接受其他類別保障對象的申請。其次節社會力氣投資建設公租房申請條件其次十八條申請社會力氣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不包括社會力氣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和社會力氣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申請人家庭為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不受戶籍限制,但須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供應工作證明或居住證)。申請人必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實力,沒有完全民事行為實力的單身人士應由監護人代理申請,該監護人不作共同申請人,只是作為申請過程辦理有關手續的代理人。(二)申請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未參與單位內部集資建房,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或享受過上述住房實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領取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等其他購房實惠政策。(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在本區出售、贈與、離婚析產、自行托付拍賣的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的房產仍需計入在本區自有房產面積。(四)申請人家庭未違反支配生育政策,或違反支配生育政策但已接受處理完畢。其次十九條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等緣由造成經濟條件特殊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本區轉讓房產的,應供應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不納入計算在本區自有房產面積。第三節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申請條件第三十條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的供應對象主要為園區符合條件的職工,具體申請條件由公租房項目產權單位制定,報區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第四節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申請條件第三十一條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申請條件另文規定。第七章申請程序第三十二條申請本區公租房須提交以下申請資料:(一)禪城區公租房申請表。(二)戶口簿、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供應相關證明,非本區城鎮戶籍人員還須供應居住證、社保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等。(三)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材料,共同申請人所擁有的其他房產證明材料;承租住房的,供應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安排狀況證明;其他居住狀況證明。(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供應失業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的供應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繳稅憑證。(五)屬烈士家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殘疾人以及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供應相關證明。(六)家庭資產狀況及其證明材料。(七)支配生育證明。(八)誠信承諾書。(九)其他證明材料。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供應原件核對。申請不同類型的公租房,應依據該類型公租房的申請條件供應相應的證明。第三十三條公租房申請、審核、配租具體程序詳見附件2。第八章租賃管理及租金第三十四條公租房的租賃管理在政府統籌下,原則上實行“誰投資、誰具體管理”的方式進行公開配租。房源及配租檔案由區、鎮(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備案,任何非投資主體、非托付指定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運營機構或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第三十五條建立公租房登記管理制度,區、各鎮(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必需為公租房建檔立冊,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實施嚴格監督。第三十六條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狀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取消該家庭的輪候資格。第三十七條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與選房的;(二)參與選房但拒絕接受選定住房的;(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四)簽訂租賃合同后不入住或放棄租房的;(五)其他放棄租賃資格的狀況。第三十八條每個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申請租住一套公租房。配租公租房房型與申請對象相對應,原則上2人及以下家庭安排一房一廳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斟情安排兩房或以上戶型。第三十九條公租房依據“經濟環保”原則進行一次裝修,承租公租房的家庭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擴建、加建和擅自變更原有運用功能和內部結構。第四十條承租人不得將公租房出借、轉租、分租或閑置,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變更運用性質,不得私自調換。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租金依據套型建筑面積計收,對不同的收入群體原則上實施級差化租金,具體標準詳見附件5。租金計收比例依據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對象承受實力以及市場房屋租金水同等狀況進行調整。具體的調整時間和幅度,由區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看法,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社會力氣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和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的租金標準原則依據實際制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一般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且必需經區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并備案。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另文規定。第四十二條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承租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的,享受租金實惠的承租面積為總承租面積扣除自有產權房面積,其余面積按市場租金參考價計收。第四十三條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依據投資主體分別由區、鎮(街道)收繳單位依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四十四條承租人應按相關規定繳納租金及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治安、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第九章續約及退出第四十五條入住公租房必需簽訂租賃合同并繳納租房保證金。租房保證金依據承租人月租金的3倍計收,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設立租房保證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承租人騰退住房時,無違約責任的退還租房保證金,違約的可從租房保證金中抵扣應擔當的相關費用。租賃合同應采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制定的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原則上每個租賃期限為3年,租賃期滿后承租人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已簽定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的,租賃期滿經審核仍符合條件改簽公租房租賃合同,租金標準依據新規定執行。租賃合同中應明確以下內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運用要求。(四)租賃期限。(五)房屋修理責任。(六)雙方的權利義務。(七)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情形。(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法。(九)其他約定。第四十六條承租政府投資籌集公租房的保障家庭,應當自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續約。承租社會力氣投資建設公租房,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和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的應當自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向出租人申請續約,并照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變動狀況,有關部門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狀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一)經審核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出租人)接著供應公租房,視家庭年人均收入狀況相應調整租金標準,并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二)經審核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的,按租賃合同約定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第四十七條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獲批準的,承租人應結清有關費用并于合同屆滿之日后30天內騰退出公租房。第四十八條申請公租房后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出現或被發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按規定結清有關費用并退出公租房:(一)家庭收入、資產超過規定標準的。(二)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三)出現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條件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九條公租房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租房的,應向住房保障部門(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申請;按規定退出公租房的,應結清水、電、煤氣等一切應當由承租人擔當的相關費用。第五十條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獲批準以及被取消承租公租房資格的,應當結清有關費用騰退承租的公租房;短暫無法騰退的,賜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騰退的,按租賃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章
監督管理第五十一條住房保障部門每年定期對保障家庭實行年審,同時不定期進行隨機抽查,并通過群眾舉報、入戶調查、信函索證等調查取證方式,加強公租房保障資格和住房運用狀況監管。經審查或抽查,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取消其承租資格;對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狀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原核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租金標準、補貼標準,但仍符合保障條件的,視家庭年人均收入、住房狀況相應調整租金標準、補貼標準并依據變動狀況剛好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租房的動態管理。第五十二條申請人家庭被發覺供應虛假資料申請公租房的,取消保障資格,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實物配租的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賃合同限期3個月搬出,并依據房屋所在地市場租金參考價補繳租金;已領取租賃補貼的,馬上停止發放,并勒令其退還所騙取的租賃補貼。第五十三條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企業或其他機構)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賃合同并限期3個月搬出。自房屋收回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住房保障申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申請人不照實申報家庭狀況及住房狀況的。(二)申請人擅自將租住房屋轉租、出借、調換的。(三)無正值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四)無正值理由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五)擅自對租住房屋進行擴建、加建、改建、變更房屋結構或變更運用性質的。(六)有意損壞租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七)違反其他有關房屋管理規定或依據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收回住房的。第五十四條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監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出租人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家庭或個人出租公租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退回多收租金、追繳少交租金或者收回房屋,并將違規狀況載入誠信紀錄。對拒不執行的,可提請有關政府部門暫停或取消其所享受的實惠政策,依照有關物價管理法律規定進行行政懲罰等方式追究其責任。第五十六條從事公租房相關工作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規劃、支配、用地管理、資金籌集、資金運用管理、資格審核、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和效能,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租房相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第十一章附
則第五十七條單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面對本單位職工出租的,應當參照本實施方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申請條件、安排及監督管理方案,經單位探討通過,報區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第五十八條面對各類型人才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區人才管理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法。第五十九條本實施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佛山市禪城區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規定》(佛禪府辦〔2009〕172號)、《佛山市禪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佛禪府辦〔2009〕172號)、《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方法》(佛禪府辦〔2012〕4號)同時廢止。附件1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資產審核內容銀行存款含現金和借出款。土地、房產購買的住宅、商業及工業物業,停車位及已協議買賣的房產,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產、土地與借貸狀況無關,價值以現估價值為準。汽車自用和經營用車輛,價值以現估價值為準。投資類資產含企業股份、股票、各類基金、債券等投資類資產。保藏品字畫、古幣、瓷器等古董,黃金、白銀等貴金屬,郵票、貨幣等保藏品。備注1.擁有資產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需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包括納稅證明)以供查閱。2.申請人在申報家庭資產時,應當將價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統計在內。3.申請人須書面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包括申請人銀行存款在內的全部資產。附件2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序一、政府投資籌集公租房申請程序(一)申請受理申請政府投資建設公租房的家庭應在每年的4、5月份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交資料申請。對申請材料齊全的,受理部門應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人應當照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等狀況,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二)初審社區居委會自申請受理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入戶調查,提出初審看法,并將初審看法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三)復審及公示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鎮(街道)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審核申請人家庭成員住房狀況,鎮(街道)社會工作局審核申請人家庭成員收入、財產狀況。經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狀況和審核看法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看法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經復審、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四)終審、公示和輪候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有關材料后將全部申請家庭人員名冊信息送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積金管理中心、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上述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狀況進行審核。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申請人家庭成員住房信息;公安部門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或居住證信息;稅務部門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社保繳納信息;工商部門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人民銀行協調各銀行協作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賬戶、存款信息;公積金管理中心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公積金繳納信息。區住房保障部門依據上述有關部門供應的信息,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終審看法。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家庭申報的基本狀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保障范圍,由區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入冊,輪候保障(具體輪候評分標準詳見附件3),對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的,輪候時間不得超過3年,其余一般不超過5年。經終審、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五)配租區住房保障部門依據房源狀況對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進行搖號配租,搖號配租過程接受監察部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保障對象的監督,搖號配租結果通過政府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向獲得配租的保障對象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尚未輪候到位的家庭人均收入為本區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及以下的保障對象,區住房保障部門賜予發放租賃補貼(具體租賃補貼標準詳見附件4),保障對象領取租賃補貼后既可以申請承租社會力氣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也可以通過市場租賃住房或充分利用現有住房資源等途徑解決基本居住需求,待輪候到位時再予以搖號配租,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六)簽訂租賃合同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對象應在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發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內,到指定的地點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要重新申請。二、社會力氣投資建設公租房申請程序(一)申請受理區住房保障部門通過政府網站及其他媒體公布公租房房源的地點、數量、戶型、配租對象、申請時間等信息。家庭或個人向房屋出租人提出申請,出租人對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人應當照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等狀況,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二)初審出租人自申請受理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住房狀況提出初審看法,并將初審看法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三)復審及公示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鎮(街道)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審核申請人家庭成員住房狀況,鎮(街道)社會工作局審核申請人家庭成員收入、財產狀況。經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狀況和審核看法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看法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經復審、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四)終審及公示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有關材料后將全部申請家庭人員名冊信息送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積金管理中心、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上述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狀況進行審核。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申請人家庭成員住房信息;公安部門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或居住證信息;稅務部門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社保繳納信息;工商部門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工商登記信息;人民銀行協調各銀行協作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賬戶、存款信息;公積金管理中心供應申請人家庭成員公積金繳納信息。區住房保障部門依據上述有關部門供應的信息,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終審看法。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家庭申報的基本狀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予以審核通過。(五)配租出租人依據房源狀況和保障對象的申請先后依次進行配租,配租結果通過政府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的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報送區、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同時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三、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的申請程序。區住房保障部門通過政府網站及其他媒體公布房源的地點、數量、戶型、配租對象、申請時間等信息。家庭或個人提出申請、房屋出租人受理,依據本方法規定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核、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出租人適時配租,并將配租人員的相關材料和租賃合同報送區、鎮(街道)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同時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四、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的申請程序。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的申請程序另文規定。附件3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輪候評分標準我區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實行評分輪候制度,具體的評分標準如下: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評分(一)無房戶計25分;(二)人均建筑面積2平方米以下計22分;(三)人均建筑面積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計19分;(四)人均建筑面積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計16分;(五)人均建筑面積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計13分;(六)人均建筑面積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計10分;(七)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計7分;(八)人均建筑面積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計4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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