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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稅收行政法管理第1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本章主要內容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第四節稅務行政賠償稅務管理>>第六章稅務行政管理第2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二、稅務行政處罰與其他相關行為的區別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四、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五、稅收行政處罰設定六、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七、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八、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九、征稅主體在稅務執法時的告知義務

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3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其特征如下:(1)以違法的客觀事實為前提。(2)應處罰的行為未構成犯罪

(3)以稅務機關為處罰主體(4)稅務行政處罰是以對稅務違法者懲戒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4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分析確定下列行為是否應給予稅務行政處罰?A、納稅人無意中違犯稅收法律、法規。B、納稅人違犯稅收法律、法規的情節較重,但還未構成犯罪的。C、納稅人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追究刑事責任的。D、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納稅人無力繳稅,違犯稅收法律法規的。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5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二、稅務行政處罰與其他相關行為的區別(一)稅務行政處罰與稅務行政強制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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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二、稅務行政處罰與其他相關行為的區別(二)稅務行政處罰與稅務刑事處罰的區別。1.處罰的對象不同

2.處罰的依據不同3.處罰的決定機關不同4.處罰的手段不同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7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三、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一)一般原則:1、法定原則:2、公正、公開原則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4、處罰相當原則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6、監督、制約原則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8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三、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二)稅務行政處罰適用規則1、“一事不再罰”原則2、處罰事前告知3、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4、嚴格送達程序5、稅務違法行為處罰的時限為5年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9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四、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其中責令限期改正從實質來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無論是就其作用還是性質而言,幾乎與警告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10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五、稅收行政處罰設定1、稅收行政處罰設定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法律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國家稅務總局通過稅收部門規章設定警告和罰款。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均不得設定稅務行政處罰。2、稅收行政處罰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報國務院批準。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11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分析選擇下列形式是否屬于稅務行政處罰?A、罰款B、沒收非法所得。C、征收滯納金。D、追繳稅款。E、停止納稅人出口退稅權。F、注銷稅務登記。G、凍結存款。H、收回或停止供應發票。I、扣押、查封財產。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12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分析確定下列有關稅務行政處罰設定與主體的表述是否準確?

A、《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當地稅務機關對此作出具體規定,處以5000元的罰款,說明地方稅務機關有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權。B、國務院可以通過稅收行政法規設立各種形式的稅務行政處罰。C、國家稅務總局通過稅收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稅務行政處罰。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13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六、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1、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縣以上各級稅務機關。稅務所不具處罰主體資格,但《征管法》對稅務所特別授權,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

2、稅務行政處罰管轄:由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以上稅務機關(特別授權的稅務所除外)管轄,其他地方的稅務機關無權實施本地區的稅務行政處罰。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14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分析確定下列稅務行政處罰是否準確?A、某納稅人因偷漏地方稅款,被當地鄉政府處以3000元的罰款。B、某納稅人因錯開、代開、使用假發票被稅務所處以2500元的罰款。C、A地稅務所對領地B的一納稅人的違犯稅法行為給予1500元的罰款。D、某縣稅務局征管股以縣局的名義對一納稅人實施處罰。E、某縣稅務局征管股以本股的名義對一納稅人實施處罰。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15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七、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一)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1、簡易程序適用條件2、簡易程序實施步驟3、處罰決定書的基本內容(二)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適用條件:適用于情節比較復雜、處罰比較重的案件。

2、一般程序實施步驟: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16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2、一般程序實施步驟:

調查:由稅務機關內部設立的調查機構(管理、檢查機構)負責,其過程是: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制作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制作調查報告——移交審查機構。聽證:聽證范圍為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對法人及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聽證程序:當事人收到處罰告知書后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舉行聽證7日前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主持人的情況——收到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制作聽征報告——送交審查機構審查。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17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2、一般程序實施步驟:審查:由稅務機關內部設立的比較超脫的機構(如法制機構)負責。其過程是:登記案卷材料——對案件相關事項(案件事實、證據,處罰種類、依據,取證程序,聽證事實、證據)進行審查——制作審查報告——案卷與報告送交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審查機構在收到審批意見之日起3日內,作出稅收處罰決定(予以處罰,可以不予處罰,不得予以處罰,移送公安機關),制作稅收處罰決定書再報送稅務機關負責人簽字。

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18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分析確定下列有關稅務行政處罰程序的表述是否準確?A、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程序中的處罰標準分別是100元和1000元。B、稅務行政處罰中聽證范圍為2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案件。C、稅務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還是一般程序,主要決定于罰款額度的大小。D、舉行聽證的時間是收到聽證要求后的10天內。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19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八、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20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九、征稅主體在稅務執法時的告知義務

1.告知執法身份2.告知相對人享有的權利和救濟方法3.告知所實施的行政行為內容4.告知實施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和理由5.告知納稅人違反法律的后果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21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某化工廠因隱瞞銷售收入偷逃稅款,被區稅務局檢查發現,欲對其做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在處罰之前,稅務局告知該廠有權要求聽證。3日后,該廠未提出聽證要求,5日后接到稅務局要求參加聽證會的通知,該廠參加了聽證會。聽證主持人當場做出了罰款3萬元的決定,并向該廠收取了500元的聽證費。請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錯誤。

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22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2009年8月8日,某市國稅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A廠2009年6月隱瞞應稅收入,少計繳增值稅22萬元。8月10日,市國稅局向該廠下達了補繳稅款的處理決定和罰款1倍的處罰決定,責令于8月20日之前繳納。該廠認為處罰過重,提出異議。市國稅局重新做出罰款2倍的決定。到8月20日,該廠只繳納稅款,而拒不繳納罰款,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起訴。市國稅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罰款。請分析:市國稅局的執法行為是否妥當。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23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6—8:2001年9月,B市國稅局綜合業務科2名工作人員在發票檢查過程中,發現A電器廠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缺失,并且有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即售出價值10000元的貨物,卻開具貨值11000元的發票,以便購貨方采購人員報銷時牟利。A電器廠進行納稅申報時按11000元申報并繳稅。2名工作人員隨即向科長匯報,經科長同意,制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加蓋綜合業務科印章,對A電器廠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處以1800元罰款,限10日內到指定銀行繳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附《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送達A電器廠,A電器廠法定代表人簽收,并在規定期限內交納了罰款。請對本案涉及的稅務行政處罰問題作簡要分析。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一節稅務行政處罰

第24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原則三、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五、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六、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七、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八、稅務行政復議審查九、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25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1、稅務行政復議以稅務行政爭議為其自身的調整對象。2、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處理決定為前提。3、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構成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4、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書面形式進行,以不調解為原則。5、稅務行政復議的主體是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6、稅務行政復議的性質是一種行政救濟機制。

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26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原則(一)合法原則(二)公正原則(三)公開原則(四)及時原則(五)便民原則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27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三、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僅限于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1)稅款征收行為。(2)稅款保證行為。(3)行政處罰行為。(4)不予辦理行為。(5)其他行政行為。選擇復議}必經復議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28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1.必經復議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上述受案范圍中的第1條),必須先向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訟訴。

2.選擇復議當事人對于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上述受案范圍中第2至5條),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訟訴程序,如選擇復議程序,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29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分析確定下列行為屬于哪種類型的稅務行政行為,其中可申請復議或直接訴訟有哪些?A、不予核準延期納稅。B、加收滯納金。C、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D、對納稅人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E、對納稅人征收罰款。F、停止供應納稅人發票。G、阻止納稅人出境。H、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I、向納稅人索取財物。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30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四、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1、對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

2、對其他機關、組織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31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分析確定下列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行為不報可向什么機關提出行政復議?A、納稅人對稅務所作出的取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處罰不服。B、納稅人對稅務所以縣局的名義作出的對其偷稅的處罰不服。C、納稅人對縣地稅局和縣政府共同作出的對其少繳地方稅款作出的處罰不服。D、某大型企業對稅務總局作出停止其出口退稅權的處罰不服。E、納稅人對縣稅務局的復議決定不服。F、納稅人對稅務總局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32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五、稅務行政復議程序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33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六、稅務行政復議申請(1)復議申請程序:復議程序為申請、受理、決定。對征稅爭議的復議,先繳稅或提供擔保,再申請復議,先復議再訴訟。對其他爭議的復議,先復議再訴訟或直接訴訟,任選。(2)復議申請期限: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提出復議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34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六、稅務行政復議申請(3)復議申請形式: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內容有申請人基本情況、復議請求、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4)復議申請主體:申請人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或申請人的近親屬、代理人、權利人。(5)復議申請的限制:復議受理期間不得訴訟,訴訟受理后不得申請復議。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35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七、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1)條件審查: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后,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36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七、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2)合規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是復議申請符合申請復議的必備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受理復議;二是復議申請不符合申請復議規定條件之一的,裁決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和訴權;三是復議申請書未載明規定內容之一的,應當把復議申請書發還申請人,書面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應當書面告知自收到補正答復之日起受理復議;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37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七、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3)復議期間的稅務行政行為:稅務行政復議期間,稅務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被申請人、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或法律法規規定停止、中止執行的,以及申請人申請、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可以停止執行稅務行政行為。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38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分析確定下列有關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的表述是否準確?A、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是稅務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作出受理的期限是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星期之內。B、稅務復議的程序是申請——審查——受理——決定。C、稅務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不得訴訟,訴訟期間不得復議。D、對征稅的復議,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納稅人可暫不納稅。E、復議期間稅務機關應停止相關的稅務行政行為。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39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分析確定下列相關人哪些是稅務行政復議的當事人、申請人、被申請人?A、納稅人。B、扣繳義務人。C、納稅擔保人。D、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E、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親屬、權利人。F、與復議案件利益相關的人。G、與復議案件利益相關人的親屬、權利人。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40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八、稅務行政復議審查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是指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活動。(1)審查前的準備:復議機關內部有關工作機構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證據、依據和有關材料。不答復或不提交材料的,視為無證據、依據。

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41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八、稅務行政復議審查(2)審查內容: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具備主體資格;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理由是否充分;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無明顯的不當。(3)審查終止: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按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42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九、稅務行政復議決定(1)復議決定期限:自收到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按期作出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但最多不得超過30天。(2)復議決定種類:一是維持決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二是履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是撤消、變更決定。實事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程序違法、超越濫用職權、行為明顯不當,決定撤消或變更。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43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九、稅務行政復議決定(3)復議決定書:作出復議決定,應制作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公章,內容有:申請人性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申請復議要求和理由,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依據,復議結論、日期等。(4)復議決定生效: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如申請人不服,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44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分析確定下列有關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表述是否準確?A、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的審查,是對案件中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程序、內容的審查。B、被申請人不答復或不提供與復議案件相關資料的,復議機關責令其提供。C、復議決定有維持決定與撤消、變更決定兩種。D、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之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提起訴訟。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45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2009年5月王某開辦了一電器修理部,并在區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在區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2001年6月正式開業。7月24日,區國稅局直屬稅務所進行例行檢查,發現王某發票存在缺少存根聯、存根聯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發票帶回稅務所進一步檢查。7月28日,該稅務所根據其自行制定的《發票管理辦法》做出處理決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發票存根聯被其兒子撕毀、亂畫、但并未偷稅為由,8月4日向市國稅局申請復議。市國稅局接到其遞交的復議申請后,認為稅務所有執法權,因此,應由其直接的上一級國稅局受理復議。8月10日市國稅局以自己無管轄權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問題:1.本案中市國稅局接到復議申請后的處理是否合法?為什么?

2.若你是復議機關,你認為此案應如何做出復議決定?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46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2001年10月9日,A市(縣級市)國稅局對本轄區內經營者進行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B建筑材料商店從1999年3月辦理稅務登記,進行建筑材料銷售業務。在長達2年多的時間里,既未建立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也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多方調查取證,查實確認B建筑材料商店期間未申報繳納增值稅69112萬元。2001年11月1日,A市國稅局向B建筑材料商店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2001年11月9日按照規定設置賬簿,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備查,前來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并處罰款3000元,限11月10日前繳納。B建筑材料商店遂以納稅爭議為由,向A市國稅局的上一級國稅局書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請問:1、B建筑材料商店可否提出復議申請?為什么?2、B建筑材料商店的復議請求能否被受理?為什么?3、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如何辦理?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47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如何計算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基本案情]:2009年6月3日,某縣稅務機關對個體戶胡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并于6月4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胡某。胡某不服,依法向某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該案中,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是從稅務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當日6月3日起箅,還是從胡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6月4日起算,胡某最晚可以在哪一天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在申請行政復議期間內發生了特殊事由,導致胡某未能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行政復議,在特殊事由消除后,胡某是否還能夠申請行政復議,期間又該如何計算?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第48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特點二、稅務行政訴訟的性質三、稅務行政訴訟原則四、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五、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六、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七、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八、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九、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十、稅務行政訴訟的執行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49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一、稅務行政訴訟特點(1)稅務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活動,它不同于稅務行政執法活動。(2)稅務行政訴訟是一種行政訴訟,它不同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3)稅務行政訴訟以審理稅務行政案件、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內容。(4)稅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國家稅務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因此,海關、財政等部門也可能成為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5)稅務行政訴訟是以不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原告,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告的訴訟。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50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二、稅務行政訴訟的性質從性質上講,稅務行政訴訟既是一種司法救濟手段,又是一種司法監督手段。1、從稅務行政行為影響、作用的對象即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角度看,稅務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救濟手段。2.從稅務行政機關角度看,稅務行政訴訟又是一種司法監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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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三、稅務行政訴訟原則(1)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合法性審查原則。(3)不適用調解原則。(4)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6)稅務機關負責賠償原則。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52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6—17】分析確定下列有關稅務行政訴訟的表述是否準確?A、納稅人與稅務人員因債務問題發生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稅務行政訴訟。B、因稅務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爭議可以通過法院的調解解決。C、納稅人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法院裁定之前納稅人可以停止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D、任何因稅務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E、法院受理稅務行政行為爭議案件,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其合理性。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53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四、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一審稅務案件的分工和權限。(2)地域管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與權限。(3)裁定管轄: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具體分為: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三種情況。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54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6—18】分析確定下列有關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管轄的表述是否準確?A、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任何一級法院提起訴訟。B、納稅人對復議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只能向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C、上級法院可以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55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五、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1)稅款征收行為。(2)稅款保證行為。(3)行政處罰行為。(4)不予辦理行為。(5)稅務復議行為。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56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6—19】分析確定下列有關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表述是否準確?A、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對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B、納稅人對國務院作出的復議裁決行為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訴訟。C、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措施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D、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就其作出暫停供應發票的決定不服,可向法院提出訴訟。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57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六、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1)起訴權限: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權是單向性權利,即稅務管理相對人擁有起訴權,稅務機關沒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只能作被告)。(2)起訴條件:稅務管理相對人認為稅務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依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管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3)起訴時間:稅務管理相對人對復議決定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接到復議決定書或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或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58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七、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1)受理主體:受理是受理主體接到訴狀,經過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并立案審理的行為。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主體為各級人民法院。(2)受理審查:審查訴訟案件是否屬于訴訟受案范圍,是否具備法定起訴條件,是否已經受理或正在受理,是否有管轄權,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是否經過必經復議程序。(3)受理時間:法院接到訴狀后,經過審查,應在7天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59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八、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審理之前,應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包括依法組成合議庭、閱卷、查證及通知被告應訴等。其中,通知被告應訴是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審理的原則。起訴不停止執行的原則、不適用調解的原則、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審理的方式和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案件應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60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審理的范圍。(1)對稅務機關法定職權的審查。(2)對事實和證據的審查。(3)對適用法律、法規的審查。(4)對作出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程序的審查。(5)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合理性或適當性的審查。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61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九、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維持判決:撤消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62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6—20】分析確定下列有關稅務行政訴訟起訴、受理、判決的表述是否準確?A、納稅人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接到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起訴。法院自接到起訴書之日起7日內立案受理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B、納稅人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如果稅務機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起反訴訟。C、納稅人在訴訟期間,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不執行,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必須執行。D、撤消判決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案件。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63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十、稅務行政訴訟的執行執行: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原告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稅務機關的帳戶內劃撥。2.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稅務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直到該稅務機關執行判決或裁定為止,以督促其履行義務。3.向該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64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的關系如何?請談一談對我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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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6—21】舉證逾期官司敗訴[基本案情]:2003年2月18日,某縣國稅局以發票違規為由,對其轄區內某制磚廠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制磚廠接到處罰決定書后,認為國稅機關的處罰畸重,于3月8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于3月18日將起訴狀副本、載明被告舉證期限和逾期舉證法律后果的應訴通知書等,送達縣國稅局法定代表人簽收。由于縣國稅局具體經辦發票違章案件的稅務人員出差,整個案卷材料拿不出來,直到4月4日,縣國稅局才將其作出處罰決定的證據和依據提交法院。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縣國稅局本應于2003年3月28日前舉證,而直到4月4日才向法院提交其作出處罰決定的證據和依據,超過法定舉證期限10日且無正當理由。因此,法院判決縣國稅局撤銷其作出的處罰決定。[爭議問題]:判決后,有的稅務人員認為,縣國稅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適用法律依據準確,在行政訴訟中有延期舉證的事實,是具體經辦發票違章案件的稅務人員出差所致,因此判決國稅機關敗訴,法院有偏袒原告之嫌。稅務管理>>第六章>>第三節稅務行政訴訟

第66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第四節稅務行政賠償一、稅務行政賠償的概念和特點

二、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條件

三、稅務行政賠償主體與清求四、稅務行政賠償的范圍

五、稅務行政賠償的程序六、稅務行政賠償方式七、稅務行政賠償費用標準稅務管理>>第六章>>第四節稅務行政賠償

第67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一、稅務行政賠償的概念和特點: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作為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對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代表國家予以賠償的制度。稅務行政賠償有以下幾個特點:1、稅務行政賠償是由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引起的賠償。2、由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損害行為引起的賠償。(1)職務行為

(2)侵權行為(3)違法行為(4)損害行為3、稅務行政賠償是一種國家賠償。稅務管理>>第六章>>第四節稅務行政賠償

第68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二、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條件(1)核心要件:稅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存在職務違法行為。(2)必要條件:存在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以下統稱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3)相關條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與現實發生的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即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邏輯上的直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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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6—22】分析確定發生下列損害是否應給予稅務行政賠償A、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B、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的非法權益造成損害。C、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執法給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D、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執法給納稅人的財產共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稅務管理>>第六章>>第四節稅務行政賠償

第70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三、稅務行政賠償主體與清求(1)賠償請求人:受害的當事人,受害當事人的繼承人、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人或其他組織。(2)賠償機關: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稅務機關。經上級稅務機關行政復議加重損害的,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消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賠償。(3)贈償請求:請求人請求賠償時效為2年,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時效中止,中止時效原因消除后,再繼續計算。(4)賠償保障: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不得向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稅務管理>>第六章>>第四節稅務行政賠償

第71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6—23】分析確定對下列情形,如何進行稅務行政賠償?A、某納稅人因稅務機關的職務行為違法造成其合法權益受損害,納稅人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因復議錯誤又加重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B、某納稅人在分立前因稅務行政行為違法,合法權益受到損害。C、某稅務所在撤消前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致使一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D、扣繳義務人行使征收管理權時違法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稅務管理>>第六章>>第四節稅務行政賠償

第72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四、稅務行政賠償的范圍(1)侵犯人身權的賠償: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當事人,或以其他方式剝奪當事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等非法行為造成當事人身體傷害或死亡的。(2)侵犯財產權的賠償: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征收稅款及滯納金的,對當事人違法實施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對當事人財產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的,違反國家規定向當事人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不包括精神賠償)(3)不承擔賠償的情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被損害當事人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4)混合過錯的賠償: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被損害當事人雙方過錯致使損害發生的,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責任。稅務管理>>第六章>>第四節稅務行政賠償

第73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案例6—24】分析確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為是否應給予稅務行政賠償?A、納稅人拒不納稅,稅務機關將其拘禁。B、稅務機關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造成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無法進行而遭受損失的。C、稅務機關違法沒收納稅人的非法所得。D、稅務機關的職務違法,但未造成納稅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的。稅務管理>>第六章>>第四節稅務行政賠償

第74頁,共82頁,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五、稅務行政賠償的程序(1)賠償的非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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