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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一案例」承包人和發包人簽訂了物流貨物堆放場地平整工程合同,規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綜合價格》進行結算。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發包人未解決好征地問題,使承包人7臺推土機無法進入場地,窩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沒有按期交工。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口頭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礎上按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變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廣東省某廠估價標準機械化施工標準”結算。工程完工結算時因為窩工問題和結算依據發生爭議。承包人起訴,要求發包人承擔全部窩工責任并堅持按第一次合同規定的計價依據和標準辦理結算,而發包人在答辯中則要求承包人承擔延期交工責任。法院經審理判決第一個合同有效,第二個回頭交涉的合同無效,工程結算的依據應當依雙方第一次簽訂的合同為準。「案例評析」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工程結算計價的依據,即當事人所訂立的兩份合同哪個有效。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書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簽訂、變更或解除,都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本案中的第一個合同是有效的書面合同,而第二個合同是口頭交涉而產生的口頭合同,并未經書面固定,屬無效合同。所以,法院判決第一個合同為有效合同。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二「案例」××商場為了擴大營業范圍,購得我市×××集團公司地皮一塊,準備興建××商場分店。××商場通過招標投標的形式與××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將各種設備、材料運抵工地開始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規劃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來到施工現場,指出該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設規劃,未領取施工規劃許可證,必須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規劃管理局對發包人作出了行政處罰,處以罰款2萬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發包人給予賠償。「案例評析」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合同屬于典型的建設工程合同,歸屬于施工合同的類別,所以評判雙方當事人的權責應依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本案中引起當事人爭議并導致損失產生的原因是工程開工前未辦理規劃許可證,從而導致工程為非法工程,當事人基于此而訂立的合同無合法基礎,應視為無效合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之規定,規劃許可證應由建設人,即發包人辦理,所以,本案中的過錯在于發包方,發包方應當賠償給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設備、材料運送費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費用等項損失。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三案例」原告某房產開發公司與被告某建筑公司簽訂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區。小區建成后,經驗收質量合格。驗收后1個月,房產開發公司發現樓房屋頂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負責無償修理,并賠償損失,建筑公司則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規定質量保證期限,以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為由,拒絕無償修理要求。房產開發公司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施工合同有效,認為合同中雖然并沒有約定工程質量保證期限,但依建設部1993年11月16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兩個月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無償修理并賠償損失的責任。故判令建筑公司應當承擔無償修理的責任。「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的施工合同雖欠缺質量保證期條款,但并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對施工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故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捐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由于合同中沒有質量保證期的約定,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其他規章確定工程質量保證期。法院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欠缺條款進行補充,無疑是正確的。依據該辦法規定;出現的質量問題屬保證期內,故認定建筑公司承擔無償修理和賠償損失責任是正確的。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四案例」某城市擬新建一大型火車站,各有關部門組織成立建設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等經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計委、國務院審批并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申請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立項。審批過程中,項目法人以公開招標方式與三家中標的一級建筑單位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由該三家建筑單位共同為車站主體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總造價18億元。但合同簽訂后,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該工程為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批準的投資計劃中主體工程部分僅為15億元。因此,該計劃下達后,委托方(項目法人)要求建筑單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價,建筑單位不同意,委托方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雙方所簽合同標的系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前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未取得必要批準文件,并違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故認定合同無效,委托人(項目法人)負主要責任,賠償建筑單位損失若干。「案例評析」本案車站建設項目屬2億元以上大型建設項目,并被列入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應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并按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合同,不得任意擴大投資規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本案合同雙方在審批過程中簽訂建筑合同,簽訂時并未取得有審批權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合同金額也超出國家批準的投資的有關規定,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違反了國家計劃,故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其認定是正確的。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五「案例」某城市擬新建一大型火車站,各有關部門組織成立建設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等經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計委、國務院審批并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申請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立項。審批過程中,項目法人以公開招標方式與三家中標的一級建筑單位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由該三家建筑單位共同為車站主體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總造價18億元。但合同簽訂后,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該工程為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批準的投資計劃中主體工程部分僅為15億元。因此,該計劃下達后,委托方(項目法人)要求建筑單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價,建筑單位不同意,委托方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雙方所簽合問標的系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前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未取得必要批準文件,并違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故認定合同無效,委托人(項目法人)負主要責任,賠償建筑單位損失若干。「案例評析」本案車站建設項目屬2億元以上大型建設項目,并被列入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應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并按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合同,不得任意擴大投資規模。本案合同雙方在審批過程中簽訂建筑合同,簽訂時并未取得有審批權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合同金額也超出國家批準的投資的有關規定,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違反了國家計劃,故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其認定是正確的。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的規定的。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八「案例」甲工廠與乙勘察設計單位簽訂一份《廠房建設設計合同》,甲委托乙完成廠房建設初步設計,約定設計期限為支付定金后30天,設計費按國家有關標準計算。另約定,如甲要求乙增加工作內容,其費用增加10%,合同中沒有對基礎資料的提供進行約定。開始履行合同后,乙向甲索要設計任務書以及選廠報告和燃料、水、電協議文件,甲答復除設計任務書之外,其余都沒有。乙自行收集了相關資料,于第37天交付設計文件。乙認為收集基礎資料增加了工作內容,要求甲按增加后的數額支付設計費。甲認為合同中沒有約定自己提供資料,不同意乙的要求,并要求乙承擔逾期交付設計書的違約責任。乙遂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合同中未對基礎資料的提供和期限予以約定,乙方逾期交付設計書屬乙方過錯,構成違約;另按國家規定,勘察、設計單位不能任意提高勘察設計費,有關增加設計費的條款認定無效,判定:甲按國家規定標準計算給付乙設計費;乙按合同約定向甲支付逾期違約金。「案例評析」本案的設計合同缺乏一個主要條款,即基礎資料的提供。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如果合同缺乏主要條款,則當事人無據可依,合同自身也就無效力可言,勘察、設計合同不僅要條款齊備,還要明確雙方各自責任,以避免合同履行中的互相推倭,保障合同的順利執行。”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有關規定,設計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由委托方提供基礎資料,并對提供時間、進度和可靠性負責。本案因缺乏該約定,雖工作量增加,設計時間延長,乙方卻無向甲方追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的依據。其責任應自行承擔,增加設計費的要求違背國家有關規定不能成立,故法院判決乙按規定收取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九「案例」2001年初,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欲開發新區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電視臺發出公告,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招標人就該工程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其優者簽約承建該項目。此公告一發,在當地引起不小反響,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單位投標。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標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場競爭激烈等因素,經充分核算,在標書中作出全部工程造價不超過500萬元的承諾,并自認為依此數額,該工程利潤已不明顯。房地產開發公司組織開標后,B建筑公司投標數額為450萬元。兩家的投標均低于標底440萬元。最后B建筑公司因價格更低而中標,并簽訂了總價包死的施工合同。該工程竣工后,房地產開發公司與B建筑公司實際結算的款額為510萬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未依照既定標價履約,實際上侵害了自己的權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在投標過程中的支出等損失。「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經過招標投標程序而確定的合同總價能否再行變更的問題,這樣做是否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原則。當然,如果是招標人和中標人串通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自應對其他投標人作出賠償。本案中無串通的證據,就只能認定調整合同總價是當事人簽約后的意思變更,是一種合同變更行為。依法律規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其特征在于:通過競爭決定的總價不因工程量、設備及原材料價格等因素的變化而改變,當事人投標標價應將一切因素涵蓋,是一種高風險的承諾。當事人自行變更總價就從實質上剝奪了其他投標人公平競價的權利并勢必縱容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行為,因而這種行為是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構成對其他投標人權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張應予支持。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案例」某市服務公司因建辦公樓與建設工程總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經服務司同意,建設工程總公司分別與市建筑設計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由市建筑設計院對服務公司的辦公樓、水房、化糞池、給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線工程提供勘察、設計服務,做出工程設計書及相應施工圖紙和資料。建筑安裝合同約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據市建筑設計院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時依據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及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訂后,建筑設計院按時做出設計書并將相關圖紙資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于設計不符合規范所致。原來市建筑設計院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發包人帶來了重大損失。由于設計人拒絕承擔責任,建設工程總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設計人為由推卸責任,發包人遂以市建筑設計院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設工程總公司為共同被告,讓其與市建筑設計院一起對工程建設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案例評析」本案中,某市服務公司是發包人,市建設工程總公司是總承包人,市建筑設計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應承擔責任,而市建筑設計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應該依法分別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總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設計和建筑安裝的理由企圖不對發包人承擔責任,以及分包人以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為由不向發包人承擔責任,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中的“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的規定,所以本案判決市建設工程總公司和市建筑設計院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值得說明的是:依《合同法》這一條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本案中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雖經發包人同意,但違反禁止性規定,亦為違法行為。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一「案例」某城市擬新建一大型火車站,各有關部門組織成立建設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等經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計委、國務院審批并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申請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立項。審批過程中,項目法人以公開招標方式與三家中標的一級建筑單位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由該三家建筑單位共同為車站主體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總造價18億元。但合同簽訂后,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該工程為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批準的投資計劃中主體工程部分僅為15億元。因此,該計劃下達后,委托方(項目法人)要求建筑單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價,建筑單位不同意,委托方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雙方所簽合同標的系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前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未取得必要批準文件,并違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故認定合同無效,委托人(項目法人)負主要責任,賠償建筑單位損失若干。「案例評析」本案車站建設項目屬2億元以上大型建設項目,并被列入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應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并按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合同,不得任意擴大投資規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本案合同雙方在審批過程中簽訂建筑合同,簽訂時并未取得有審批權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合同金額也超出國家批準的投資的有關規定,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違反了國家計劃,故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其認定是正確的。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二「案例」某城市擬新建一大型火車站,各有關部門組織成立建設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等經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計委、國務院審批并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申請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立項。審批過程中,項目法人以公開招標方式與三家中標的一級建筑單位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由該三家建筑單位共同為車站主體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總造價18億元。但合同簽訂后,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該工程為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批準的投資計劃中主體工程部分僅為15億元。因此,該計劃下達后,委托方(項目法人)要求建筑單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價,建筑單位不同意,委托方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雙方所簽合問標的系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前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未取得必要批準文件,并違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故認定合同無效,委托人(項目法人)負主要責任,賠償建筑單位損失若干。「案例評析」本案車站建設項目屬2億元以上大型建設項目,并被列入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應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并按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合同,不得任意擴大投資規模。本案合同雙方在審批過程中簽訂建筑合同,簽訂時并未取得有審批權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合同金額也超出國家批準的投資的有關規定,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違反了國家計劃,故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其認定是正確的。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的規定的。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三「案例」甲工廠與乙勘察設計單位簽訂一份《廠房建設設計合同》,甲委托乙完成廠房建設初步設計,約定設計期限為支付定金后30天,設計費按國家有關標準計算。另約定,如甲要求乙增加工作內容,其費用增加10%,合同中沒有對基礎資料的提供進行約定。開始履行合同后,乙向甲索要設計任務書以及選廠報告和燃料、水、電協議文件,甲答復除設計任務書之外,其余都沒有。乙自行收集了相關資料,于第37天交付設計文件。乙認為收集基礎資料增加了工作內容,要求甲按增加后的數額支付設計費。甲認為合同中沒有約定自己提供資料,不同意乙的要求,并要求乙承擔逾期交付設計書的違約責任。乙遂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合同中未對基礎資料的提供和期限予以約定,乙方逾期交付設計書屬乙方過錯,構成違約;另按國家規定,勘察、設計單位不能任意提高勘察設計費,有關增加設計費的條款認定無效,判定:甲按國家規定標準計算給付乙設計費;乙按合同約定向甲支付逾期違約金。「案例評析」本案的設計合同缺乏一個主要條款,即基礎資料的提供。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如果合同缺乏主要條款,則當事人無據可依,合同自身也就無效力可言,勘察、設計合同不僅要條款齊備,還要明確雙方各自責任,以避免合同履行中的互相推倭,保障合同的順利執行。”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有關規定,設計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由委托方提供基礎資料,并對提供時間、進度和可靠性負責。本案因缺乏該約定,雖工作量增加,設計時間延長,乙方卻無向甲方追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的依據。其責任應自行承擔,增加設計費的要求違背國家有關規定不能成立,故法院判決乙按規定收取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四案例」原告某房產開發公司與被告某建筑公司簽訂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區。小區建成后,經驗收質量合格。驗收后1個月,房產開發公司發現樓房屋頂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負責無償修理,并賠償損失,建筑公司則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規定質量保證期限,以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為由,拒絕無償修理要求。房產開發公司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施工合同有效,認為合同中雖然并沒有約定工程質量保證期限,但依建設部1993年11月16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兩個月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無償修理并賠償損失的責任。故判令建筑公司應當承擔無償修理的責任。「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的施工合同雖欠缺質量保證期條款,但并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對施工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故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捐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由于合同中沒有質量保證期的約定,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其他規章確定工程質量保證期。法院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欠缺條款進行補充,無疑是正確的。依據該辦法規定;出現的質量問題屬保證期內,故認定建筑公司承擔無償修理和賠償損失責任是正確的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五「案例」××商場為了擴大營業范圍,購得我市×××集團公司地皮一塊,準備興建××商場分店。××商場通過招標投標的形式與××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將各種設備、材料運抵工地開始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規劃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來到施工現場,指出該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設規劃,未領取施工規劃許可證,必須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規劃管理局對發包人作出了行政處罰,處以罰款2萬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發包人給予賠償。「案例評析」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合同屬于典型的建設工程合同,歸屬于施工合同的類別,所以評判雙方當事人的權責應依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本案中引起當事人爭議并導致損失產生的原因是工程開工前未辦理規劃許可證,從而導致工程為非法工程,當事人基于此而訂立的合同無合法基礎,應視為無效合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之規定,規劃許可證應由建設人,即發包人辦理,所以,本案中的過錯在于發包方,發包方應當賠償給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設備、材料運送費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費用等項損失。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六「案例」某企業為擴大生產規模,欲擴建廠房3O間,欲與某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關于施工進度,合同規定:2月1日至2月20日,地基完工;2月21日至4月30日,主體工程竣工;5月1日至10日,封頂,全部工程竣工。2月初工程開工,該企業產品在市場極為走俏,為盡早使建設廠房使用投產,企業便派專人檢查監督施工進度,檢查人員曾多次要求建筑公司縮短工期,均被建筑公司以質量無法保證為由拒絕。為使工程盡早完工,企業所派檢查人員遂以承包人建筑公司名義要求材料供應商提前送貨至目的地。造成材料堆積過多,管理困難,部分材料損壞。建筑公司遂起訴企業,要求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企業以檢查作業進度,督促企業完工為由抗辯,法院判決企業抗辯不成立,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案例評析」本案涉及發包方如何行使檢查監督權問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企業派專人檢查工程施工進度的行為本身是行使檢查權的表現。但是,檢查人員的檢查行為,已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對施工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的范圍,且以建筑公司名義促使材料供應商提早供貨,在客觀上妨礙了建筑公司的正常作業,因而構成權利濫用行為,理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七「案例」某建筑公司負責修建某學校學生宿舍樓一幢,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由于宿舍樓設有地下室,屬隱蔽工程,因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雙方約定了對隱蔽工程(地下層)的驗收檢查條款。規定:地下室的驗收檢查工作由雙方共同負責,檢查費用由校方負擔。地下室竣工后,建筑公司通知校方檢查驗收,校方則答復:因校內事務繁多由建筑公司自己檢查出具檢查記錄即可。其后15日,校方又聘請專業人員對地下室質量進行檢查,發現未達到合同所定標準,遂要求建筑公司負擔此次檢查費用,并返工地下室工程。建筑公司則認為,合同約定的檢查費用由校方負擔,本方不應負擔此項費用,但對返工重修地下室的要求予以認可。校方多次要求公司付款未果,訴至法院。「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隱蔽工程(地下室)隱蔽后,發包方事后檢查的費用由哪方負擔的問題。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本條法律規定,承包方在隱蔽工程竣工后,應通知發包方檢查,發包方未及時檢查,承包方可以停工。在本案中,對于校方不履行檢查義務的行為,建筑公司有權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校方承擔。但建筑公司未這樣做,反而自行檢查,并出具檢查記錄交與校方后,繼續進行施工。對此,雙方均有過失。至于校方的事后檢查費用,則應視檢查結果而定,如果檢查結果是地下室質量未達到標準,那因這一后果是承包方所致,檢查費用應由承包方承擔;如果檢查質量符合標準,重復檢查的結果是校方未履行義務所致,則檢查費用應由校方承擔。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八「案例」甲公司與乙勘察設計單位簽訂了一份勘察設計合同,合同約定;乙單位為甲公司籌建中的商業大廈進行勘察、設計,按照國家頒布的收費標準支付勘察設計費;乙單位應按甲公司的設計標準、技術規范等提出勘察設計要求,進行測量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設計工作,并在××××年5月l日前向甲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合同還約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甲公司同時與丙建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規定了開工日期。但是,不料后來乙單位遲遲不能提交出勘察設計文件。丙建筑公司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做好了開工準備,如期進駐施工場地。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乙單位遲延36天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此時,丙公司已窩工18天。在施工期間,丙公司又發現設計圖紙中的多處錯誤,不得不停工等候甲公司請乙單位對設計圖紙進行修改。丙公司由于窩工、停工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否則不再繼續施工。甲公司將乙單位起訴到法院,要求乙單位賠償損失。法院認定乙單位應承擔違約責任。「案例評析」該案中乙單位不僅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交勘察設計文件,致使甲公司的建設工期受到延誤,造成丙公司的窩工,而且勘察設計的質量也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建單位丙公司因修改設計圖紙而停工、窩工。根據《合同法》“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乙單位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給甲公司造成損失,應負賠償甲公司損失的責任。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十九「案例」1995年2月24日,甲建筑公司與乙廠就乙廠技術改造工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承擔乙廠技術改造工程項目56項,負責承包各項目的土建部分;承包方式按預算定額包工包料,竣工后辦理工程結算。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按合同的約定完成該工程的各土建項目,并于1996年11月14日竣工。孰料,乙廠于1996年9月被丙公司兼并,由丙公司承擔乙廠的全部債權債務,承接乙廠的各項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及各種協議。甲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多次催促丙公司對工程進行驗收并支付所欠工程款。丙公司對此一直置之不理,既不驗收已竣工工程。也不付工程款。甲公司無奈將丙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丙公司對已完工的土建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向甲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案例評析」此案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是甲公司與乙廠,但乙廠在被丙公司兼并后,丙公司承擔了乙廠的全部債權債務并承接了乙廠的各項工程合同,當然應當履行原甲公司與乙廠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已完工的工程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無質量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接收該工程項目,辦理交接手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二十「案例」1992年2月4日,某外國語學院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一項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為外語學院建設圖書館。合同約定:建筑面積7600平方米,高9層,總造價1080萬元;由外語學院提供建設材料指標,建筑公司包工包料;1993年8月10日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如果在一年之內發生較大質量問題,由施工方負責修復;工程費的結算,開工前付工程材料費50%,主體工程完工后付30%,余額于驗收合格后全部結清;如延期竣工,建筑公司償付延期交付的違約金。1993年該工程如期竣工。驗收時,外語學院發現該圖書館的閱覽室隔音效果不符合約定,樓頂也不符合要求,地板、墻壁等多處沒有能達到國家規定的建筑質量標準。為此,外語學院要求建筑公司返工修理后再驗收,建筑公司拒絕返工修理,認為不影響使用。雙方協商不成,外語學院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建筑公司對不合格工程進行返工、修理。「案例評析」在該案中,外語學院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意志表示真實,合法有效。建筑公司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向發包人外語學院交付驗收合格的工程。既然建筑公司承建的圖書館經驗收查明質量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發包人外語學院又要求建筑公司對質量不合格的該工程進行返工、修理,那么建筑公司理應承擔返工、修理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建筑公司無理拒絕外語學院的正當要求,顯然既違反了雙方訂立的合同,又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因此,法院認定建筑公司承擔修理、返工的責任,是完全正確的。如果本法生效后遇到同類案件,建筑公司還應承擔修理、返工后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二十一)[案例」某大學為建設教職工宿舍樓,與市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采用大包干形式,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主體工程和內外承重磚一律使用國家標準紅機磚,每層有水泥圈加固;學校可先提供建筑材料和必要的用工等款項和費用;工程的全部費用于驗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8個月內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等。1年后,職工宿舍樓如期完工,在大學和建筑公司共同進行竣工驗收時,大學發現工程4—6層的內承重墻體裂縫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復后再驗收,建筑公司認為不影響使用而拒絕修復。因為很多教職工等著分房,大學接收了宿舍樓。在使用了6個月之后,宿舍樓5層和6層的內承重墻倒塌,致使2人死亡,8人受傷,其中兩人致殘,5家住戶的財產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受害者與大學要求建筑公司賠償損失,并修復倒塌工程。建筑公司以使用不當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受害者與大學訴至法院,請法院主持公道。法院在審理期間對工程事故原因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建筑公司偷工減料致宿舍樓內承重墻倒塌。因此,法院認定建筑公司應當向受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負責修復倒塌的部分工程。「案例評析」在該案中,大學與建筑公司之間有合同關系,并且約定了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事故發生時尚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建筑公司應依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無償修復倒塌的宿舍樓。而對于其他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受害者,即被侵權者,建筑公司是侵權行為人,是加害者,建筑公司以建設工程已驗收并交付使用為由拒絕賠償沒有任何依據。所以,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建筑公司質量事故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建筑公司應當向受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二十二「案例」某工廠與某建筑工程隊于1994年7月21日簽訂了一份工廠土地平整工程合同。合同約定:承包人為發包人平整土地工程,造價22萬元,交工日期是1994年11月底。在合同履行中因發包人未解決征用土地問題,承包人施工時被當地群眾阻攔,使承包人7臺推土機無法進入施工場地,窩工328個臺班日。后經雙方協商同意將原合同規定的交工日期延遲到1994年12月底。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接到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工程定額標準的規定后,與承包方口頭交涉,同意按實際完成的工作量,按主管部門規定的機械化施工標準結算。工程完工結算時,因承包人要求按省標準結算,發包人要求按本行業定額標準結算,又因停工、窩工問題發生爭議,發包人拒付工程款。承包人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賠償窩工損失。
法院判決發包人依合同約定的結算標準支付工程款,并且賠償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的實際損失。
「案例評析」在本案中,發包人應當為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條件,既然該承包工程為平整土地工程,發包人在施工之前應負責將土地征用事宜辦理完畢。而發包人不僅沒有辦妥土地征用手續,沒有為承包人提供施工條件,而且也沒有通知承包人暫不能如期開工,致使承包人按期開始施工時受到當地群眾阻攔,推土機無法進入施工場地,窩工328個臺班日。事后雖經雙方協商將交工日期延遲,但是已經給承包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而且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是因為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場地造成的,發包人當然應當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損失。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按“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處理。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二十三案例」某市建筑工程公司與A娛樂公司簽訂一份建筑歌舞廳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3層高、建筑面積為1405平方米的歌舞廳,工程造價為230萬元,工期為一年。當第一層建設一半時,A娛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間,A娛樂公司被B公司收購。B公司根據市場行情,決定將正在建設的歌舞廳改建成保齡球城,不僅重新進行設計,而且與某國家級建筑公司重新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同時欲解除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協議解除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損失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至此,市建筑公司已停工8個月。為追回工程欠款,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市建筑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B公司賠償損失。
「案例評析」由于A公司拖欠工程款導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為B公司收購了A公司,應承擔A公司原訂合同的權利與義務。B公司變更原設計導致工程停建,依法應當承擔給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規定。首先,應當由B公司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建筑公司的損失,將積壓的材料和構件按實際價值買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結算工程價款;第三,賠償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損失,如支付停工期間的工人工資等;第四,賠償因中途停建而發生的實際費用,如機械設備調遷的費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約定的一方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案例」某市建筑工程公司與A娛樂公司簽訂一份建筑歌舞廳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3層高、建筑面積為1405平方米的歌舞廳,工程造價為230萬元,工期為一年。當第一層建設一半時,A娛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間,A娛樂公司被B公司收購。B公司根據市場行情,決定將正在建設的歌舞廳改建成保齡球城,不僅重新進行設計,而且與某國家級建筑公司重新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同時欲解除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協議解除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損失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至此,市建筑公司已停工8個月。為追回工程欠款,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市建筑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B公司賠償損失。
「案例評析」由于A公司拖欠工程款導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為B公司收購了A公司,應承擔A公司原訂合同的權利與義務。B公司變更原設計導致工程停建,依法應當承擔給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規定。首先,應當由B公司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建筑公司的損失,將積壓的材料和構件按實際價值買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結算工程價款;第三,賠償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損失,如支付停工期間的工人工資等;第四,賠償因中途停建而發生的實際費用,如機械設備調遷的費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約定的一方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二十四「案例」某市輪胎廠與某市建筑公司于1993年5月10日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規定:工程項目為6層樓招待所,建筑面積為4247.4平方米,總造價108萬元;1993年5月20日開工,同年12月25日竣工;合同生效后10日預付48萬元的材料款,工程竣工后辦理竣工決算;工程按施工詳圖及國家施工、驗收規范施工,執行國家質量標準。輪胎廠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又付款22萬元,尚欠38萬元,輪胎廠在1994年3月8日寫有欠條,表示分期給付欠款。1995年1月輪胎廠被省外貿公司兼并。同年5月,外貿公司在某市報紙上刊登啟示通知與原輪胎廠有業務聯系者,見報后一個月內來該廠辦理有關手續,過期不予辦理。同年12月建筑公司持欠條向外貿公司要款,外貿公司以原輪胎廠的帳上無此款反映,要款已超過報上規定的時間為由拒付此款。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外貿公司支付欠款和銀行利息。法院判決外貿公司償還建筑公司工程欠款38萬元及利息。
「案例評析」輪胎廠與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均具有簽約主體資格,且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依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工程竣工后,雙方驗收結算,明確了工程價款,輪胎廠扣除預付款48萬元,竣工后支付工程款22萬元,還應向建筑公司支付余款38萬元。1994年3月8日,輪胎廠又書面表示分期給付欠款。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輪胎廠拖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本應由輪胎廠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廠已被外貿公司兼并,其債權債務應由外貿公司承擔,外貿公司拒絕付款無法律依據,建筑公司可與外貿公司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以支付工程價款,也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公司可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二十五案例」飲食服務總公司請T設計公司為其擬建的“四季香”酒樓進行設計,并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設計方案包括全部工程建筑面積,造價為140萬元人民幣,設計風格為古色古香。提交設計圖紙的期限為3個月。T公司如期完成設計,將設計圖紙交付S公司。S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后,為在競爭中獲勝,決定將建筑面積增加近一倍,并提高酒樓的裝飾標準,將總造價提高到280萬元人民幣,并請T公司在原設計圖紙的基礎上進行修改,但雙方未就修改設計的費用等簽訂書面協議。在結算設計費時,S公司堅持按原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T公司認為修改設計的費用標準應相應提高,因為裝修規格提高,工作量增大,S公司認為T公司提交設計圖紙延期亦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因設計費的標準及違約責任等糾紛訴至法院。法院認定S公司應按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向T公司增付設計費,因雙方未就修改設計的期限進行約定,因此,T公司不承擔延期提交設計文件的違約責任。
「案例評析」本案中,S公司委托T公司進行酒樓設計,在T公司提交設計圖紙后,S公司又要求對原設計圖紙進行修改,并增加了設計面積、提高了裝飾標準。但是,雙方沒有對修改和增加設計的費用作出約定,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的規定,認定S公司依設計人T公司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是正確的。至于S公司所提出的T公司的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因為雙方未就修改設計的提交日期進行約定,也就無所謂違約,因此對T公司當然無須承擔延期提交設計圖紙的違約責任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之合同案例(二十六)「案例」原告某房產開發公司與被告某建筑公司簽訂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區。小區建成后,經驗收質量合格。驗收后1個月,房產開發公司發現樓房屋頂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負責無償修理,并賠償損失,建筑公司則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規定質量保證期限,以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為由,拒絕無償修理要求。房產開發公司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施工合同有效,認為合同中雖然并沒有約定工程質量保證期限,但依建設部1993年11月16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兩個月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無償修理并賠償損失的責任。故判令建筑公司應當承擔無償修理的責任。「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的施工合同雖欠缺質量保證期條款,但并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對施工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故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捐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由于合同中沒有質量保證期的約定,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其他規章確定工程質量保證期。法院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欠缺條款進行補充,無疑是正確的。依據該辦法規定;出現的質量問題屬保證期內,故認定建筑公司承擔無償修理和賠償損失責任是正確的。「案例」某市服務公司因建辦公樓與建設工程總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經服務公司同意,建設工程總公司分別與市建筑設計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由市建筑設計院對服務公司的辦公樓、水房、化糞池、給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線工程提供勘察、設計服務,做出工程設計書及相應施工圖紙和資料。建筑安裝合同約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據市建筑設計院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時依據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及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訂后,建筑設計院按時做出設計書并將相關圖紙資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于設計不符合規范所致。原來市建筑設計院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發包人帶來了重大損失。由于設計人拒絕承擔責任,建設工程總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設計人為由推卸責任,發包人遂以市建筑設計院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設工程總公司為共同被告,讓其與市建筑設計院一起對工程建設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案例評析」本案中,某市服務公司是發包人,市建設工程總公司是總承包人,市建筑設計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應承擔責任,而市建筑設計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應該依法分別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總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設計和建筑安裝的理由企圖不對發包人承擔責任,以及分包人以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為由不向發包人承擔責任,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中的“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的規定,所以本案判決市建設工程總公司和市建筑設計院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值得說明的是:依《合同法》這一條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本案中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總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雖經發包人同意,但違反禁止性規定,亦為違法行為。「案例」原告某房產開發公司與被告某建筑公司簽訂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區。小區建成后,經驗收質量合格。驗收后1個月,房產開發公司發現樓房屋頂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負責無償修理,并賠償損失,建筑公司則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規定質量保證期限,以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為由,拒絕無償修理要求。房產開發公司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施工合同有效,認為合同中雖然并沒有約定工程質量保證期限,但依建設部1993年11月16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兩個月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無償修理并賠償損失的責任。故判令建筑公司應當承擔無償修理的責任。「案例評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本案爭議的施工合同雖欠缺質量保證期條款,但并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對施工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故該合同有效。由于合同中沒有質量保證期的約定,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其他規章確定工程質量保證期。法院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欠缺條款進行補充,無疑是正確的。依據該辦法規定;出現的質量問題屬保證期內,故認定建筑公司承擔無償修理和賠償損失責任是正確的。「案例」承包人和發包人簽訂了采礦工業場地平整工程合同,規定工程按當地所在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結算。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發包人未解決好征地問題,使承包人7臺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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