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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頁房屋買賣合同之四賣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一、房屋買賣的背景: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實際需求自愿結合,就甲方將另一套閑置住房賣給乙方事宜在平等、自愿,充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二、買賣房屋所在的位置、面積:甲方將位于小區棟單元室,建筑面積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賣給乙方。三、買賣房物售價金額:雙方協商房屋總價款為元(大寫人民幣:圓整)。含水、電、煤氣安裝費。四、付款方式: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乙方需在日內支付萬元給甲方,甲方將房屋鑰匙交給乙方。余款必須在年月日前付清,甲方出具收款憑證。五、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1、甲方保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并繳納足額房屋購置款后,完全擁有該房屋和本小區其他居民同等時效的產權及使用權。甲方保證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負責解決入住前后相關事宜。2、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甲方及見證人、甲方子女代表清楚并可證明甲方的所有子女家屬成員均知曉并同意、支持該合同的履行事宜。3、因該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契證、土地證,甲方需在統一辦理房產證、契證、土地證時更換戶主名字,即由甲方名字更換為乙方名字(所產生的過戶或變更費用由乙方承當)。六、違約責任:1、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2、如房屋交付后發生該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和其他糾紛,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由甲方承當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3、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和其他相關費用。4、本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共同遵守。如有違約,違約方除賠償對方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該賠償對方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其它約定事項:九、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交由村委會存檔。甲方:乙方: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地點:精選推薦甲方:身份證號:乙方:身份證號:丙方:鄭州佳一家房地產營銷籌劃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丙方見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鄭州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互相信任的根底上,對年月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證號為:,房屋地址:〕做出如下約定,并承諾共同遵守:1、終止合同原因:2、經乙方同意丙方將房產證〔權屬證件號碼:號〕原件退還給甲方。經甲方同意丙方將乙方交付房款人民幣〔大寫〕小寫〔¥整〕如數退還給乙方。3、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終止《房屋買賣合同》,〕并由丙方收回,至此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甲、乙、丙三方互相不追究任何違約責任,甲、乙、丙三方也互相不承當任何連帶責任。4、其它約定:甲方〔簽字〕:身份證號碼:地址:代理人:身份證號碼:地址:年月日乙方〔簽字〕:身份證號碼:地址:代理人:身份證號碼:地址:年月日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或受權代表〕:經紀人::年月日合同編號:GA219____1901購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____市地生金建材供貨單位〔以下簡稱乙方〕:江蘇__公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質量及其他1.產品的名稱、規格、單價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①.按國家標準執行;②.向甲方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等;第二條產品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計量單位、計量方法:現場點數檢驗以實際到貨數量作為結算根據。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給與回收無包裝。第四條產品的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1.交貨方法:乙方運輸,并卸于甲方指定的位置〔在場地允許的情況下〕。2.到貨地點:3.收貨人:第五條產品的交貨期限甲方至少提早三天通知送貨,乙方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將產品置于甲方指定的地點。第六條貨款的結算及貨款支付1.產品貨款的結算:以上產品的價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運輸、裝卸,結算時按實際交貨量及與之相對應的價格結算。2.產品貨款的支付:第七條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甲方在驗收中,假如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不符合國家規定,乙方應立即無條件更換產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假如未經復試化驗使用產品,所用貨品視為合格產品。第八條違約責任乙方不能按期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局部貨款的3%的違約金,特殊情況除外。第九條不可抗力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獲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局部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局部或全部免予承當違約責任。第十條其它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無雙方書面協議,債權債務不得轉讓。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購貨單位〔甲方〕:〔公章〕供貨單位〔乙方〕:〔公章〕代表人: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什么是違約金?我國違約金的性質是什么?按照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違約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它主要是在訂立合同時作為合同的手段之一規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對違約金進展專門的或補充的約定。2、違約金是違約時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對違約方承當損害賠償數額的一種約定。3、違約金是對承當責任的一種約定。在我國違約金的性質具有多重屬性:它具有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性質,同時具有擔保屬性,為了使違約金的性質整體發揮功能,國家應當對違約金進展適當干預。這是本條司法解釋出臺的歷史背景。房產律師寇志中特別提示:為什么要在這里9特別提到違約金的法律屬性,是要弄清在法院審理時可以對違約金的支持程度。還有,假如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對違約的懲罰力度,制裁違約,想適用懲罰性違約金時,就特別注明,“本違約金的約定,是經雙方慎重磋商,用以嚴懲不誠信的違約方的,屬懲罰性違約金,故不適用調整條款。”這樣法官就會支持特別約定條款。沒有特別約定的,那么一般適用補償性違約金處理原那么,即以補償損失為適當。二、本條司法解釋適用的條件是什么?本條司法解釋的內容為: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懇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懇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從該條款規定可以看出,要適用減少或增加違約金的主張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有約定的違約金條款;2、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什么是過高或過低,在下文中討論。3、要有合同一方當事人懇求;不懇求那么一般不處理,但也有法官依職權裁判的實例。三、什么是違約金過高?什么是違約金過低?本條司法解釋是對合同法114條第2款的詳細規定,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懇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懇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那么什么是違約金過低?合同法已有原那么性規定,即以低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那么為過低;本條司法解釋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過低的原那么性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懇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什么是違約金過高?合同法沒有原那么性規定,合同法支持的是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但什么是過分高于,理論中不便把握。本條司法解釋,對什么情況下屬“違約金過高”,也即“違約金過高”的詳細標準作了明確規定。明文將“超過造成損失的30%”定為標準,具有司法理論上的指導意義,可說是進步了處理詳細案件時的可操作性。四、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哪些?賠償損失的范圍在我國學術著作和司法理論上有直接損失和間損失的提法,但我國現行合同法并沒有使用這兩個概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背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當預見到的因違背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直接損失就是實際上造成的財物減少、滅失或損毀,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損失。實際上,我國司法理論中一直對違約損失的賠償范圍限制過嚴,正如某____法官所說:“國內通常的做法那么考慮得太復雜,對損失額一壓再壓,對判決后能否執行也作為損失額考慮的因素。”在理論中,通常有這樣一些原那么來界定違約損失的范圍:(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成的同樣的狀態;(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三)違約受害人有權獲得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四)如何確定當事人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確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因一方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通常包括各種手續費、銀行利息及路費、誤工費、在合同中還可以約定因主張違約損失而訴諸法院的合理費用,并特別注明律師費、等等。詳細數目可以由雙方在違約后共同協議商定。對可得到利益的損失,可以主張,但計算要有度。這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有明確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理論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討論。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理論問題。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根本理論問題進展簡要地說明。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局部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局部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詳細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假如是全部轉讓,那么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假如是局部權利轉讓,那么受讓人將參加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附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詳細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獲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獲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以下簡稱《民法通那么》)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民法通那么》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局部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獲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展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對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獲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假如轉讓人不承當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方案經濟體制立法形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那么第91條進展補充的根底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開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破綻”。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擬明確,本文不再詳述。《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管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根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展分析^p闡述。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展分析^p。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開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展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潑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理論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置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假如一概制止轉讓,那么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置的未開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詳細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受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假如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受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房屋買賣合同(款式四)出賣方: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聯絡: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_____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買受方: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聯絡: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_____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第一條房屋的根本情況。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構造為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處為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異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異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第四條價格。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為〔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第五條付款方式。買受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詳細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第六條交付期限。出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第七條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局部由買受方據實賠償。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條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那么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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