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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近一年來的醫患關系血色案例20XX03月25日08:37新浪健康綜合20XX1月31日XX新華醫院醫護人員被刺20XX1月31日,XX新華醫院胸外科6名醫護人員受傷,其中1人被刺重傷住院。這個被媒體命名為“131事件”的醫療糾紛,記者采訪當事人劉魁。據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劉魁父親死亡之后,家人無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釋。于是次日劉魁家人開始在新華醫院急診大廳擺放花圈抗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卻將花圈搶走,扔在醫院外的馬路上,劉家負責看花圈的親戚也受到襲擊,弟妹與姑姑被打,導致家屬情緒失控而引發該事件。20XX9月15日同仁醫生被砍據醫院的探頭錄像顯示,9月15日下午3時54分,同仁醫院耳鼻喉診室二區,埋伏在門口長椅處的王寶洛見該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從側后方砍向了她的頭部,一連7刀。頓時,徐文倒地,鮮血四濺,但王寶洛仍未罷休。徐文一邊舉左手擋刀,一邊踉蹌著跑進了二區內的嗓音診室。“我正在給患者看病,一下子就蒙了。”徐文的學生胡蓉說,徐文滿臉鮮血,已經無法說話。前后腳的工夫,王寶洛持刀尾隨而入,嚇跑了周邊所有的人。胡蓉回憶,當時,她上前拉扯王寶洛,并將其慢慢推至二區外的大廳。其間,王寶洛沒有傷害她,只是跟著又從門口返回,在嗓音診室門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揮刀亂砍。“他最后連砍的力氣都沒了。”胡蓉說,當時,她再次連拉帶推,將王寶洛趕出了二區。“糾纏過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劃傷了。”胡蓉說,隨后,王寶洛持刀離開。眾人趕緊聯系上級,對徐文展開搶救。被患者砍了十幾刀徐文醫生,左肱二頭肌一直被砍到底,骨頭都露出來了,神經和肌腱都受損,右前臂骨折,左下肢與前額正中都被砍傷。20XX8月16日東莞長安醫院醫生被砍20XX8月16日下午,在東莞市長安鎮長安醫院發生一起持刀行兇案件,兇手盧某先后將該醫院醫生劉某與伊某砍傷,其中劉某因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行兇男子被醫院保安擒獲。據悉,行兇男子年初曾找劉某看過病,但因病情無好轉而懷恨報復。20XX11月4日潮州院長被砍廣東省潮州男科醫院發生一起兇殺案。一名32歲的黃姓男子持刀砍向醫院醫務人員,造成醫院副院長當場死亡和兩名醫務人員受傷。這名男子行兇后當場被潮州警方抓獲。據兇犯交代上月在該醫院花費約3000元治療,但效果不佳且無法退還治療費用,老婆又吵著跟他
離婚,遂懷恨在心。對醫務人員產生報復心理。20XX3月23日哈醫大醫生被砍被刺醫生心靈創傷難愈今年4月13日,大學人民醫院耳鼻喉科醫生邢志敏,在其工作的診室被一名男子刺傷頸部。日前,刺傷邢志敏的犯罪嫌疑人呂福克,在XX省涿州市被警方抓獲。據了解,呂福克還涉嫌在4月13日在豐臺區某醫院將另一名醫護人員扎傷。昨天,記者從人民醫院獲悉,邢志敏已脫離生命危險,目前正在搶救后的恢復之中,防止并發癥的出現。但據院內人士透露,此次暴力事件中,與身體上受到的刀傷相比,邢志敏心靈上的創傷怕是幾年都難以恢復的,在得知兇手在XX被捕后,焦慮的心情方稍感平復。案例2砍醫生男子獲刑15年20XX9月15日,王寶洛來到同仁醫院,持事先準備好的菜刀連續砍擊耳鼻喉科部主任徐某頭部等部位,在徐某倒地后,仍持菜刀繼續砍擊。徐某掙脫后,王寶洺仍持刀追砍,再次將徐某砍倒在地。經他人阻攔,徐某得以躲進一間檢查室,王寶洛并未進入該室,后逃離現場。王寶洛共砍擊徐某18刀,徐某經鑒定為重傷。王寶洛曾因患喉癌在同仁醫院就診,并由該院醫生徐某對其實施外科手術,后因其病患復發,即認為是徐某對其治療存在過錯所致,遂起意報復。近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行兇男子王寶洛有期徒刑15年,并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50余萬元。醫患之爭:醫患糾紛典型案例評析醫患之爭——醫患糾紛典型案例評析第一章醫患糾紛的基本問題【案例1】八旬老漢患病痛不欲生,醫療公證解決后顧之憂【問題提示】什么是法律關系?什么是醫患關系?醫患關系到底是什么法律關系?什么是醫療服務合同?【案情介紹】梅根,男,87歲,武鋼交運公司退休職工。患有股骨頸骨折。股骨頸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種常見的疾病,由于股骨頸的血液供應差,常常難以愈合。因此,醫生對于老年股骨頸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頭置換術。面對這樣一個高齡、高危的病人,醫生們給他進行了周密的術前準備:心電圖發現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檢查顯示有混合性通氣功能障礙;內科會診診斷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氣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結核。在住院期間,老人又2次發生疝嵌頓,都經過值班醫師手法復位。武鋼二醫院外科醫生們經過討論,認為股骨頭置換手術中麻醉風險極大。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縊,都被家屬和同房的病友發現。自殺不成,老人就絕食,看見老人在無情地自我摧殘,家屬看在眼里,心如刀絞。就技術而言,人工股骨頭置換術并不是難度特別大的手術,該院已有數十例手術成功的經驗,完成這樣一例手術應該沒有問題。但是,面對這樣一例病情復雜的高齡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醫療糾紛,又有誰不害怕呢?最后,患者親屬經協商決定,為了使醫生解除后顧之憂,為親人解除痛苦,明確提出來要進行醫療公證。1999年3月3日,病人的兒子周林祥和武鋼二醫院的醫務人員一起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隨后,醫院進行了反復的研究、論證,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術方案,順利地完成了手術。(案件素材來自《文匯報》)【案例評析】一、什么是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指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一)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特征.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合法性。這說明:第一,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的前提。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的存在,就不可能產生法律關系。第二,法律關系不同于法律規范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系本身。第三,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的實現形式,是法律關系規范的內容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具體的貫徹。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合法關系。.法律關系是體現意志的特種社會關系。從實質上看,法律關系作為一定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體現國家的意志。這是因為,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有目的、有意識地建立的。所以法律關系必須體現國家意志。.法律關系是特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是以法律的權利、義務為紐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二)法律關系的種類在法學上,由于根據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系作不同的分類。下面進行一個簡單的介紹:.按照法律關系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實現規范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調整性法律關系是基于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生的、執行法的調整職能的法律關系。保護性法律關系是指由于XX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系。.按照法律主體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縱向(隸屬)的法律關系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系。縱向(隸屬)法律關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所建立的權力服從關系。.按照法律主體的多少與其權利義務是否一致,可以將法律關系分為單向法律關系、雙向法律關系和多向法律關系。.法律關系還可按部門法為標準進行分類。如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訴訟法律關系等。二、什么是醫患關系醫患關系是指“醫”與“患”之間的關系。從醫學倫理學的角度來說,“醫”主要是指醫療單位與其醫務工作者。醫療單位不僅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鄉鎮衛生院、療養院和門診部,還包括各種診所、衛生所、醫務所等;醫務工作者包括各級各科醫生、護士、醫學教學人員、衛生管理人員、醫技人員和醫學科學人員等。“患”是指接受診療的人與與其相關的人或組織。如果診療護理過程沒有導致病人死亡,就必須由病人本人提請醫療糾紛的處理。當然,按照法律的規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親友、律師等人充當代理人,以病人的名義,具體實施解決醫療糾紛的工作。如果在診療與護理過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關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為利害關系人。三、醫患關系到底是什么法律關系結合我們的案例來看醫患關系實質上是,患者對醫療機構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療提出要約(如案例中梅根患股骨頸骨折后前往醫院看病),醫療機構對患者的要約給予承諾,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了兩個以上的醫療方案供患者選擇(1.人工股骨頭置換術,但麻醉風險極大;2.普通藥物治療無法徹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選擇了其中一種醫療方案(選擇第一方案且進行醫療公證)。因此,醫患關系是醫療機構與患者與其親屬之間因診療護理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醫患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即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四、什么是醫療服務合同醫療服務合同是以醫療機構為患者治療疾病為目的,其治療方案經醫療機構充分說明,由患者選擇其中一種治療方案,并接受治療的合同。醫療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較之普通合同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醫患關系中,作為承諾方的醫療機構的承諾行為在特定條件下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對無醫療費用保障或危急重病人的就診要求不得拒絕。.內容的相對不確定性。在締結合同時,醫患雙方就該合同內容達到的一致僅限于進行診療這一抽象內容,對于診療過程中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則只能依患者的特點在診療過程中逐步明確。.醫療內容的專門性與雙方當事人能力的不對等。專家與普通人的差別使得患者一方很難對醫療行為的正確與否以與優劣程度作出自己的判斷,在整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只能基于對醫生的信賴期待醫生依其技能實施適當的診療以實現訂約目的。.合同履行有風險性。醫療行為可能發生患者不期望的后果,如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不能以治療的效果作為合同是否按約履行的判斷依據。由于個體的差異,相同的服務不必然獲得同樣的成果。.當事人之間具有協力關系。在醫療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協力關系尤其突出,醫生在整個醫療過程中都不能離開患者的配合。.醫生對患者自己決定權的尊重。雖然醫生作為專家對醫療行為的實施具有決定權,但若完全忽略患者的主動性有可能造成不公,于是對患者自己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為醫療合同的一項內容。對患者自己決定權的尊重尤其體現在存在兩個以上治療方法的場合。法律關系作為一種上層建筑,必定要與一定的經濟基礎相適應。在我國實行深入改革開放的今天,醫患關系日趨復雜,其范圍也必將日趨擴大。如何正確理解醫患關系的概念與其法律屬性,將是醫學界、法律界、倫理學界以與社會各界人士共同關注的話題。【法條】《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三十八、服務合同糾紛134.服務合同糾紛(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案例2】違約還是侵權,患者有權選擇【問題提示】醫患糾紛的處理應該適用合同法還是侵權法?不同法律的適用對患者而言具有哪些不同的法律意義?發生醫療糾紛時應該如何確定法律適用和請求?【案情介紹】案情120XX4月5日,孕婦胡某入住市內某醫院婦產科待產。醫院和胡某簽了一份《住院病人同意書》,并向胡某交代了生產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當日15時50分,胡某查體正常。晚上19時45分,胎膜破。晚上21時45分,宮口開全。晚上23時15分,醫院考慮到胡某已經超過預產期,從外形觀察胎兒可能較大,先露下降延緩等情形,于是決定施行剖腹產手術。按照規定,醫院讓胡某的丈夫簽署了《手術協議書》,對手術的必要性、手術中的可能意外與可能發生的主要并發癥等事項進行了說明和告知。23時45分,孩子仍然沒有生下來,主治醫師檢查后又決定胎吸助產。23時50分,在行會陰側切加胎吸術后,胡某終于分娩下一個男嬰。但是,胎兒娩出后不能自主呼吸,心率150次/分,略有肌張力。醫院迅速采取了緊急措施,為胎兒清理呼吸道,氣管插管,臍靜脈注射,可是胎兒的癥狀沒有任何好轉。經搶救治療無效,患兒于次日凌晨0時30分心跳消失。胎兒死亡后,胡某一家傷心不已,決定向醫院討個說法。于是,他們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委員會經鑒定后作出了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胡某一家對鑒定結論不服,又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委員會還是作出了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無奈之下,胡某和丈夫訴至市法院,以市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為由請求賠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胡某生產困難的緊急情況下,市醫院要求胡某的丈夫簽署了為胡某行剖宮手術分娩的協議書,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胡某丈夫簽署協議書后,醫院應當與時實施手術,保證胎兒順利生產。但醫院在準備手術的過程中,未經患者同意即自主決定胎吸助產,致使新生男嬰窒息死亡,對男嬰的死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法院判處市醫院賠償胡某與其丈夫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5萬余元。宣判后,醫院和胡某一家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處理結果得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情2小張是一個健康、活潑的男孩,和父母一起在農村生活。看著兒子一天天長大,老張和妻子雖然辛苦,倒也覺得日子很幸福。哪料到7月初的一天,兒子放學回家后說頭痛,老張問兒子是不是和人家打架或者摔跤了。兒子搖搖頭。老張摸摸兒子的額頭,發現兒子有些發燒,猜想可能是感冒了,就找了些藥給兒子服下。兒子吃了幾天藥不僅頭痛發熱沒有減輕,反而慢慢開始出現看東西有重影,嚴重的時候四肢抽搐等癥狀。老張急了,連夜趕了幾百里路,把兒子送到省醫院神經內科救治。根據初步診斷,醫院考慮小張可能是顱內感染或者癥狀性癲癇,而顱內感染可能是因結核性腦膜炎或者化膿性腦膜炎引起的,于是讓小張住院,在住院期間給予腰椎穿刺等相關治療。住院后的第36天,小張突然出現四肢抽搐、頭眼歪斜、呼之不應的情況,經治療后有所恢復。過了2天,小張轉入腦外科治療后,先后作雙側硬腦膜下積液鉆孔引流術、左側枕頂部硬膜外血腫清除術,確診為結核性腦膜炎,并進行有關治療。1個月后,小張因經濟困難要求出院。小張出院后,又先后到XX、廣州、等醫院門診、住院治療。當年的12月,小張在一家醫院施行了左額硬膜下積液——腹腔分流手術。第二年的1月,小張因并發感染死亡。失去了小張的老張夫婦非常悲痛,以省醫院在為小張診治過程中存在誤診、3次引流無效的情況下沒有與時改變治療措施等醫療過錯,導致小張死亡,侵害了小張的生命健康權為由,要求省醫院賠償。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醫療過錯鑒定機構對省醫院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以與該過錯與小張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進行了法醫學鑒定,鑒定結論為:小張所患疾病為顱內感染,以結核性腦膜炎的可能性最大。省醫院在對小張進行診治過程中,無明顯醫療損害和醫療過錯。根據此鑒定結論,法院認定老張夫婦認為省醫院有過失的主張缺乏相應證據支持,故駁回了老張夫婦的訴訟請求。【案例評析】上面兩個案例是醫療糾紛案件中民事責任競合的典型案例。法律上說的“責任”,和我們在生活里常說的“責任”其實本質上差別不大,都是指必須要做的事情。而所謂“民事責任競合”,通俗地說,就是一個人做錯了事,既違反了這個法律的規定,也違反了另一個法律的規定。因此,受到損害的人也就有了既可以依照這個法律規定,也可以依照另一個法律規定要求賠償的權利。如果出現這種情形,法律規定這個被損害的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律規定作為依據來請求賠償。當被損害的人選擇其中之一并獲得賠償后,做錯事的那個人就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了。就醫療糾紛而言,如果是患者要求賠償,一般情況下,可以提起醫療服務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醫療損害賠償之訴。我們可以看到,上面兩個案例的當事人,就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選擇了不同的訴訟請求。.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既可適用合同法,也可適用侵權行為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規范人們合同行為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不是什么玄妙的東西,它就是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對一件事情的約定,這件事情可以是房地產公司賣一套房子給購房者,也可以是委托運輸公司把貨物從XX運送到XX,還可以是洗衣店為你洗一件衣服,醫患關系其實就是醫院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合同關系。只不過,醫患關系與有些合同關系不同的地方在于:由于疾病的治療涉與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且有些病的治療必須采用使患者受到傷害的方式(如手術等),因此除了遵守合同約定外,醫院還必須嚴格按照診療護理規范來實施診療護理行為。案情1是適用合同法解決醫患糾紛的情形。胡某到醫院就醫后,與醫院建立了合同關系,通過簽署《住院病人同意書》、《手術協議書》等文件,在胡某向醫院作出承諾的同時,醫院事實上也負有按照約定向胡某提供服務的義務。依照《手術協議書》的約定,醫院的義務是為胡某實施剖腹產手術。因此,醫院在胡某生產過程中未經胡某或其丈夫的同意,就擅自放棄實施剖腹產手術,而改用胎吸助產,違反了雙方在《手術協議書》中的約定,理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在經過兩次醫療事故鑒定均被認定為醫院的診治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胡某選擇了違約之訴起訴法院,最終獲得賠償,也不失為一個好的方案。再看案情2中的原告老張,他選擇了另一個與胡某完全不同的理由,從醫院在診療過程存在過錯入手,要求醫院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這與要求醫院承擔違反合同約定的責任有什么不同呢?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小張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但是,在患者死亡或者造成損害后果(如殘疾等)的案件中,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還需要從醫院的行為是否同時符合侵權損害賠償的四個要件來認定。這四個要件是:醫院必須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具有XX性;被害人有損害后果發生;損害后果是因為侵權行為造成的(即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案情2中,我們看到,老張夫婦只提供了小張到醫院治療(醫院對小張實施了治療行為)、小張死亡(有損害后果發生)的證據。經過鑒定機構鑒定,省醫院的診療行為沒有違反操作規程(治療行為不具有XX性),小張的死亡也并非由治療行為引起(治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省醫院的醫療行為不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不是侵權行為,故省醫院沒有責任對老張夫婦進行賠償。.醫療糾紛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比較除了上面已經分析到的問題,我們覺得有必要進一步給讀者區別一下,在醫患之爭中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有哪些不同。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社會或者他人財產、人身權利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雖然二者同是民事責任,但是,在患者要求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醫療糾紛中,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在許多方面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1)構成要件不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二,分別是醫院的行為違反雙方約定;該違約行為沒有免除責任的事由。而一般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上述分析中提到的四個要件。(2)歸責原則不同。我國合同法中對于違約責任一律采用嚴格責任原則,除非醫院方有免責事由,否則,一旦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侵權行為則依據不同情況使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等。在醫療損害賠償中,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3)舉證責任不同。在追究醫院違約責任的案件中,患者一方只需要證明醫院有違約行為即可,不要求證明有侵害結果的發生。而追究對方侵權責任的情形中,如果是最為普遍的過錯責任原則,則受害方需要證明對方具有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行為。同時,必須提供侵害結果的事實證據。當然,在醫療損害賠償中證明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的責任是由醫院來承擔的,這叫“舉證責任倒置”,具體的規定,讀者可以參照本書第三章的相關內容。(4)責任的范圍不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如果是追究違約責任的案件,則患者只能向醫院提起訴訟,而不能要求第三方承擔責任;但如果是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則可以向所有侵權人提起訴訟,這在處理因醫療器械、藥品質量引起的醫療糾紛時,對患者比較有利。相關內容,讀者可以參見本書第二章。(5)訴訟時效不同。對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基于侵權責任使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的合理選擇從上述案例分析中,我們應該認識到,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的不同,根據不同的選擇從可能要求醫院承擔的責任的大小、被侵害人是不是都與醫院存在關系、訴訟的管轄等情況,從各方面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要求。需要提醒的是,對醫患糾紛法律適用的判斷是非常專業的法律問題,如果患者自己對法律規定的了解不是很充分的話,建議還是向有關專業人員(比如律師)進行咨詢。【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XX等義務。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案例3】醫生“走穴”患者嚴重感染,眼球被摘有權向誰索賠【問題提示】非醫療機構借用醫療機構名義實施醫療行為導致損害的,由誰負責賠償?醫患關系是醫生與患者之間還是醫院與患者之間的關系?【案情介紹】20XX12月11號,XX省宿州市立醫院眼科為10名患者做白內障超聲乳化手術(即人工晶體植入術)。就是這樣一個本來并不十分復雜的手術,卻導致10名患者眼部全部在醫院內被感染,9位患者眼球被迫摘除,給患者與其家屬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痛苦,也引起了新聞媒體的關注和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視。經初步調查,當日對10名患者施行手術的主刀醫生并非宿州市立醫院醫生,而是來自XX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眼科的徐某,而指派徐醫生進行手術的,既不是宿州市立醫院,也不是XX交通大學醫學院第九人民醫院,而是XX某科技貿易公司。醫院的手術為什么要由商業單位來組織?外地醫院的醫生怎么會在宿州市立醫院做手術?醫院邀請徐醫生來院實施手術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在新聞媒體追問和有關部門的嚴格調查后,發現:原來,早在20XX11月,宿州市立醫院與不具備醫療資格的XX某科技貿易XX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約定由公司提供部分醫療器械、白內障手術用的人工晶體,負責組織眼科專家、護士到宿州市立醫院開展白內障手術,宿州市立醫院負責組織病員,提供手術室和相關設備材料,并負責手術前后的病人護理工作。每進行一例手術,公司收取2100元,其余收入歸宿州市立醫院(12月11日進行的10例手術,每例手術費為2800元左右)。合作協議有效期為5年。在上述眼球事件事發以前,宿州市立醫院在兩年時間內已和公司先后組織實施類似手術200多起,多數手術的主刀醫生是這起事件的主角之一徐醫生。20XX12月11日,進行手術后的當天下午至次日上午,10名患者相繼出現眼部腫痛、流膿等癥狀。12日下午他們被轉往復旦大學眼耳鼻喉科醫院。13日,XX院方根據病情對8名患者進行了眼球摘除手術。17日第9名患者被摘除眼球。經事后檢驗確認,引起這次大面積感染爆發的是一種叫做銅綠甲單胞菌的病菌,也叫綠膿桿菌,這種病菌非常兇險,感染后抗藥性強,發展迅速,48小時便可波與整個眼球。同時,院方還承認,在這次手術中,使用的是該院制劑中心違規生產的眼用平衡液。但由于手術醫療器械、人工晶體等都是從XX方面違規私自攜帶過來的,感染源頭還不能最終確定。另外,感染事件發生后,院方未能進行與時處理和補救。宿州“眼球事件”發生后,XX衛生廳先后派出多批調查組赴宿州,對事件發生的原因、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進行調查,衛生部也派出專家組幫助查找原因。現已查明宿州市立醫院的XX、違規事實為:與不具備醫療服務資質的XX某科貿公司簽訂協議,合作開展白內障超聲乳化手術,并組織病員、提供場地與相關設備材料;允許公司組織的沒有資質的人員在該院從事診療活動;醫院院內感染管理混亂,手術過程中的相關設備沒有做到“一人一用一滅菌”。由于這些原因,導致手術出現重大感染,對9名患者造成嚴重傷害。宿州市衛生局在打擊非法行醫和醫院管理年活動中,自查自糾不認真,疏于監管,沒有與時發現問題,對發生的此次嚴重醫源性感染事件沒有按規定與時上報。12月25日,XX省衛生廳對發生嚴重醫源性感染、造成9例患者被摘除單側眼球的宿州市立醫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醫院立即終止與XX某科貿公司的合作協議,沒收非法所得31860186元,罰款3萬元。省衛生廳還建議宿州市委、市政府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私自到宿州手術的醫師徐某也被XX市衛生局吊銷執業醫師資格。(案例素材來自央視國際等新聞報道)【案例評析】應該說,這個案例的教訓不只是XX宿州的,而應該是所有眼科醫生、所有醫生乃至是所有醫院的一次教訓。通過這個案例,可能我們想到的不僅僅只是手術本身,還應該有醫患關系、醫療安全、醫療體制的改革等正在被人們關注和關心,也與廣大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問題。囿于篇幅,我們想借此討論一下醫患關系在責任主體方面涉與的一些法律問題。在本案中,患者到宿州市立醫院就醫,但實施手術的并非宿州市立醫院的醫生,醫療費用的大部分,也由組織手術的商業公司收取,那么,如果本案的患者要求賠償,他們可以向哪些人提出賠償請求呢?.患者可否向宿州市立醫院請求賠償患者到宿州市立醫院就醫,醫院收治患者的行為,已構成患者和宿州市立醫院之間的醫患關系,患者、醫院成為醫患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醫患關系的主體”,確定醫患關系主體的過程,其實就是確定責任主體的過程。患者選擇到宿州市立醫院實施白內障超聲乳化手術,是基于患者對該院在白內障疾病治療方面醫療水平的信賴。就診行為實際上是要求與醫院建立醫患關系的要約,是建立醫患關系的基礎。醫院在患者來院就診后檢查收治患者的行為,相當于同意了與患者建立醫患關系,并承諾按照診療護理規范對患者進行診療、護理。至此,醫院和患者之間便產生了法律上的聯系,相互之間對對方均存在法定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涉與在醫患關系中患者和醫院雙方到底享有什么權利,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讀者可以參看本書第二章。作為醫患關系的一方,醫院是確保患者權利的義務承擔者,醫院在沒有按照診療護理規范對患者進行治療構成醫療事故并對患者造成損害時,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對患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毫無疑問,本案患者有權向宿州市立醫院索賠。.患者可否向XX某科技貿易公司請求賠償我們看到,本案中的XX某科技貿易公司不是醫療機構,更不具備醫療服務資質,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該公司無權從事醫療行為,這也就是該公司為什么要通過訂立合作協議來實施醫療行為并據此牟取收益的原因所在。實踐中,常見的借醫療機構名義行醫的行為還包括承包醫療機構內部科室、租賃醫療機構行醫執照等變相方式。患者在宿州市立醫院就醫時并不知道XX某科技貿易公司的存在,醫院也沒有向患者披露白內障超聲乳化手術的實際組織者不是醫院、大部分醫療費用由XX某公司收取等事實,也就是說,患者主觀上并未認識到自己與XX某科技貿易公司產生了某種關系。但是,由于XX某科技貿易公司在事實上參與了對患者進行診治的行為,也從中獲得了收益,因此,該公司應該對患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可以以該公司實施了侵害患者權利的行為,是共同侵權人為由,要求該公司給予賠償。.私自“走穴”的醫生徐某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在本案中,具體為患者實施手術的人是XX某醫院的徐醫生,徐醫生既不是宿州市立醫院的醫生,也不是XX某科技貿易公司的工作人員,他對患者實施手術的行為,能否導致患者與徐醫生之間產生醫患關系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醫生行醫必須取得首先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并經執業注冊成為執業醫師后,才能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執業。根據本案情況,徐醫生是XX某醫院的醫師,按規定只能在XX某醫院執業。如果要到宿州市立醫院開展手術,徐醫生應該按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經XX某醫院批準后。顯然,徐醫生通過XX某科技貿易公司到宿州設立醫院行醫的行為,首先在程序上就違反了相關法規規定。盡管徐醫生的行為違反了醫生外出會診的管理規定,但是,該行為在法律上并不能導致徐醫生和患者之間建立醫患關系。在我國,有權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主體只能是依法設立的醫療機構,醫生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才能行醫,因此,法律上實施醫療行為的主體是醫療機構,醫生看病、做手術等行為只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其實質是作為醫療機構的代表實施醫療行為,由此導致的后果,也應該由醫療機構承擔。因此,在本案中,徐醫生并不是醫患關系中的主體,患者不應該找徐醫生賠償。當然,徐醫生未經批準外出行醫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規對執業醫師的管理規定,所以主管部門有權根據規定吊銷其執業資格。【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與有關資料的;(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與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第四條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經治科室應當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后,報本單位醫務管理部門批準;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第五條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以下稱邀請醫療機構)擬邀請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稱會診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當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與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第二十條醫師違反第二條、第七條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者在會診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所在醫療機構記入醫師考核檔案;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醫師外出會診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理。【案例4】與夫爭執賭氣喝下除草劑,患者身亡醫院承擔過錯責任【問題提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民事過錯的糾紛,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案情介紹】老周和妻子張某結婚12年,感情一直很好。在妻子的支持下,老周到縣城做起了生意。5年前,他開始搞建筑公司,由于老周講信用、工程質量過關、人緣也好,生意是越做越紅火。很快,老周在縣城的高檔小區買了套商品房,把妻子從老家接到自己身邊,一方面照顧上學的兒子,另一方面也幫助老周的公司做些內部的管理工作。兩年前,由于老周的母親也從老家來到縣城,為了照顧生病的母親,老周和妻子商量后,決定妻子不再工作,回家全力照顧家庭。隨著生意越做越大,老周也越來越忙,在家待的時間更是越來越少,很少陪伴妻子。張某雖說做了全職太太,還有保姆幫忙,但整天要照顧年邁生病、脾氣古怪的婆婆和正準備小學畢業考試的兒子,壓力一點也不少,加上和老周有時難得見上一面,有苦也沒地方傾訴,難免有些抱怨。這天早上,張某和老周又為婆婆的事爭執了幾句,老周忙著上班,匆匆離開了。老周走后,張某正要出門,婆婆又罵了她幾句。張某在家大哭了一場后,賭氣喝下一瓶準備帶給老家妹妹的除草劑。婆婆頓時手足無措,倒是保姆比較機靈,趕緊給老周打了。老周立即將妻子送至縣第二人民醫院救治。入院時患者張某神智清醒,雙肺呼吸音粗糙,其他未見明顯異常。醫院診斷為:除草劑中毒,有機磷中毒,并給予其清水洗胃、輸液、抗感染、吸氧等相關治療。第3天上午7時30分,張某出現頸部變粗、皮下氣腫等癥狀。縣二院遂將其轉入市第一人民醫院急診,后轉入該院普外科繼續救治。市一院診斷為:急性腹膜炎,上消化道穿孔,廣泛性皮下氣腫,行腹部探查術。手術后將張某轉入胸外科,行雙胸腔閉式引流術。當晚6時,轉入特護病房實施呼吸機輔助呼吸、胸骨上切跡皮下切開排氣術等綜合治療,但張某病情進一步加重,最終呈多臟器功能衰竭,于當天晚上22點搶救無效死亡。張某死后,老周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令市一院和縣二院共同賠償其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一審期間,經縣二院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市醫學會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市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于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認為縣二院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市一院負輕微責任。縣二院不服,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一審法院委托,省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縣二院和市一院在診治過程中均存在未能與時履行告知義務的過錯。根據這一鑒定結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省醫學會鑒定結論的證明力應予以確認,本案中醫院的醫療行為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存在未與時履行告知義務的醫療過錯,應對患者給予適當賠償,故遂判決市一院賠償原告所主張醫藥費、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10%。【案例評析】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下發前,醫療事故責任與醫療過錯責任的關系,在醫療糾紛處理實務中一直是個熱點和焦點問題,也是爭論比較多的問題。上述通知頒布后,在法理上以與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糾紛時均一致認可了如下觀點: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如果醫院存在醫療過錯,也應該按照過錯的程度對患者給予賠償。這個判例的判決,正是采納了上述觀點。下面,從三個方面分析這個案例:.醫療事故與醫療事故責任國務院頒布、自20XX9月1日生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所謂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與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分別是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的后果最為嚴重,其他各級依次遞減,四級最輕。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認定,在程序上必須按照條例規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如果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結論不服,還可以限期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再次鑒定。經鑒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該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法律上稱為“醫療事故賠償責任”。除此之外,對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和醫生,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根據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因而,行政處罰也是醫療機構在造成醫療事故后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老周在法院審理他與市一院和縣二院的醫療糾紛過程中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符合條例的規定。讀者可能也注意到了,在法院認定醫院的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同時,仍然根據醫療事故鑒定書中的對市一院存在“未履行告知義務”這一過錯的認定,判決市一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我們很有必要再簡單了解一下醫療過錯。.什么是醫療過錯和醫療過錯責任一般認為,醫療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違反應盡注意義務的行為,這種注意義務一方面來源于醫療機構與患者的約定(比如患者簽署的手術同意書、醫療機構通過公告等方式向所有來院患者作出的承諾,等等),另一方面來源于法律的規定。一般認為,規定醫院注意義務的法律主要是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等。醫療機構在存在醫療過錯的情況下,依法應該承擔的責任,稱之為“醫療過錯責任”。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中,尤其是訴訟中,由于法官的知識局限,一般情況下會通過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程序來確認醫院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因此,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結果成為影響醫療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醫院希望通過鑒定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以免除責任;患者希望通過鑒定來證明醫院存在過錯,并以此要求醫院承擔責任。從本案中,我們也看到,正是由于醫療事故鑒定書中確認了市一院存在未履行告知義務的過錯,老周才獲得了一部分賠償。.醫療過錯責任與醫療事故責任的不同法律上,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與醫療過錯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是在法律適用、醫療鑒定,還是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等各方面,均有很大不同。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審理醫療過錯損害賠償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配套的法規文件。第二,在醫療鑒定方面。醫療過錯損害賠償案件需要進行司法鑒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此,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在程序、鑒定主體等各方面,均存在不同的規定。在本案中,患者的丈夫周某申請的就是醫療事故鑒定。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醫療過錯損害賠償項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包括12項;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11項。此外,在考慮賠償系數方面,醫療過錯損害賠償一般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收入差異等因素;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主要結合醫療機構的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確定賠償金額。第四,在責任性質方面。醫療過錯責任是民事責任,而發生醫療事故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生還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涉與醫療過錯損害賠償責任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之間的區別,在本書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讀者會接觸到其他不同類型的案件,它們與本案相比,在由誰提出鑒定、提出的鑒定種類(是醫療事故鑒定還是醫療過錯鑒定)等各方面均存在不同,這主要是由案件的具體情況以與誰承擔舉證責任來確定的。如果讀者在現實生活中碰到具體的醫療糾紛,應該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如何追究醫療機構的責任。此外,需要提醒的是,本案中雖然老周要求的是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但法院卻判決醫療機構承擔醫療過錯責任。實際處理案件時,我們還是建議根據原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的責任形式來申請司法鑒定。【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XX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XX4月4日國務院公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XX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于妥善解決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具有重要意義。現就人民法院參照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條例施行前已經按照民法通則、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審理的民事案件,依法進行再審的,不適用條例的規定。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人民法院對司法鑒定申請和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三、條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審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參照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涉與醫療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問題,請與時層報我院。二OO三年一月六日第二章醫患關系的權利義務第一節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案例5】無錢看病死在醫院門口,家屬要求醫院賠償【問題提示】醫院能否見死不救?患者的醫療保障權受法律保護。【案情介紹】20XX12月7日晚11點多,找不到工作又無錢回家而滯留在某市火車站的民工姜某突發疾病,腹疼難忍,雙手捂著肚子,在地上來回打滾,不停喊疼,還不時從嘴里吐出帶血的東西。其同伴伍某打了“120”后,救護車將他們送到附近的某市醫院。到醫院后,急診室的醫生給姜某做了量血壓等檢查,并給姜某開了藥單。由于姜某身無分文,連掛號的5元錢都拿不出來,“120”也沒收錢,醫生因此拒絕對姜某進行進一步的治療。伍某和醫生爭執起來。醫生答復檢查沒有生命危險,不是見死不救,如果有生命危險,沒錢醫院也會救治。無奈,伍某只得扶著疼得直不起腰的姜某走出醫院,途中遇到姜某的朋友,該人聽說此事后,帶著姜某返回醫院治療,但因買不起別的藥,只打了價值26元的止痛針后便離開了醫院。第2天中午,姜某病情加劇,腹部疼得比上次厲害,滿地打滾。在火車站民警協助下,其同伴伍某再次通過“120”將姜某送到某市醫院。經過檢查后,醫生對民警說沒有生命危險,伍某對醫生說姜某的親戚已經在籌錢了,能不能先治療。醫生答復,患者沒有生命危險,錢送來了才能治療。隨后,伍某離開醫院,民警守在醫院2個多小時后也離去。只剩下姜某獨自躺在醫院大廳擔架上。9日凌晨,姜某在醫院死去,經某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進行尸檢,尸檢結果為:姜某是因異物吸入氣管與肺窒息死亡。尸體解剖化驗還認定,姜某生前患有胃潰瘍穿孔繼發急性化膿性腹膜炎與心肌炎。此事件發生后,多家媒體相繼進行了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同情姜某遭遇的人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當姜某——一個身染重病的農民工因生命危險兩次被“120”送到某市醫院進行搶救,卻因身無分文而死于醫院,醫生的見死不救和冷酷麻木,我們怎能不憤怒?一個公民的生命竟是這樣被隨意地處理掉了!醫院的行徑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蔑視和挑戰!理解醫院困難的人也提出:醫生是越來越難當,醫院也有醫院的難處,也請站在醫生角度考慮一下,買藥得要錢,學技術得要錢,投入設備得要錢,醫護人員要支付工資等,救治一個病人不是一份熱情或愛心就能解決的,那得要錢啊,當免費為一個、兩個、三個甚至更多的病人救治后,醫藥費用誰會為之買單?醫院能否賠得起,在虧空中生存,有誰會有熱情來救治下一個病人?對于此次事件,醫院方面的說法是:7日晚姜某經檢查血壓等指標均正常,并無生命危險。8日中午醫生曾給姜某檢查,發現此時其病情加重,醫生給姜某開了藥,并和醫院溝通先墊錢給姜某治療,不過此時姜某卻找不著了,后來才發現姜某在醫院死去。對于醫院的解釋,姜某家屬表示不能接受,并以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向某市法院起訴,狀告醫院侵害了姜某的生命健康權,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與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40多萬元。【案例評析】在對這起案件進行分析之前,讓我們來看一下美國女植物人“特麗?夏沃案”。20XX3月31日,美國女植物人特麗?夏沃去世。至此,一場驚動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官司告一段落。盡管有關爭議并未結束,但該案反映出的倫理、法律等問題,仍給了我們一些啟示。“特麗?夏沃”案的訴訟過程曲折,到底應不應該對15年前即被醫生確診為“永久性植物人”當年已41歲的夏沃拔掉喂養管而實施安樂死?自1998年起,幾經被法院判決認可,又幾次被推翻,尤其是進入20XX,有關爭論更加激烈。美國參眾“兩院”還召開緊急會議,通過了重新為夏沃插上進食管的議案,總統布什隨后簽字,賦予議案法律效力,允許夏沃的父母要求聯邦法官延長夏沃的生命,要求聯邦法院重審此案。但最終,美國最高法院還是明確駁回了夏沃父母提出的為夏沃恢復進食管的請求,同時也否決了要求由福利機構接管夏沃監護權的請求。有關“特麗?夏沃案”的法律紛爭終告一段落。本案帶給我們的思考的是,夏沃的丈夫是否可以因不堪重負,自行停止對夏沃屬于維持性醫療的進食行為?醫院能否因病人支付不了費用而停止治療?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否則,本案也不會走到今天。事實上,夏沃的丈夫請求法院批準停止治療本身就體現了夏沃的醫療保障權,即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用以維持夏沃生命的醫療行為不得停止。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而享有醫療保障權則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具體體現之一,其直接體現為公民有權在患有疾病時獲得醫療照顧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的實現是不以支付對價(醫療費)為條件的。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機構或個人則負有保障公民這一權利實現的義務。比如,對于患有疾病的孩子,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給予孩子相應的救治,如果父母故意放任不管,導致孩子因延誤救治而發生嚴重后果的,父母的行為則構成侵犯孩子的醫療保障權。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醫療機構不能見死不救,各級各類醫院、衛生所都不能因為危重病人沒有或暫時沒有費用而拒絕治療。對于本案而言,某市醫院對于危重病人有予以救治的責任。經某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檢驗,姜某是因異物吸入氣管與肺窒息死亡,其生前患有胃潰瘍穿孔繼發急性化膿性腹膜炎與心肌炎。從尸檢結果看,姜某并非生前患有的胃潰瘍穿孔繼發急性化膿性腹膜炎與心肌炎而直接導致死亡,也即某市醫院未進行治療的疾病并非導致姜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由此看來,醫院不應承擔未與時救治的責任。但如果法院經審查發現,姜某的異物吸入氣管與肺窒息與其生前患有的胃潰瘍穿孔繼發急性化膿性腹膜炎與心肌炎存在因果關系,而姜某生前應屬于危重病人,則醫院將承擔不積極救治的相應責任。【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與時轉診。【案例6】未婚女性人流檢查成觀摩對象,要求醫院賠償精神損失【問題提示】患者隱私權受到侵害,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案情介紹】20XX9月,某市21歲的未婚女青年石玲(化名)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某醫學院某附屬醫院做人工流產手術。掛號后,石玲到二樓婦產科就診。門診醫生詢問了情況,要求他買病歷本,石的男友遂又去了一樓。這時,值班女醫生王某讓石玲到里間檢查室脫衣服。石玲掩上門,脫下褲子,躺在檢查床上。一會兒,王醫生推門進來,向門外叫了一聲:“你們進來吧!”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男女女魚貫而入,讓全身脫得只剩下一件短袖衫的石玲羞得曲起下身。石玲扭過臉要求王醫生讓這些人出去。王醫生說,這些都是見習生,沒什么。并要求她躺好,否則沒法看病。石玲只得任王醫生一邊觸摸著她的下身,一邊向見習生講解各部位的名稱、早孕癥狀和檢查程序等。檢查結束后,王醫生問:“你懷孕了,小孩還要不要?”石玲氣憤地回答說:“檢查前我已明確告訴過你,我是來做人工流產的,這還用問嗎?”出了檢查室,羞辱難當的石玲傷心地哭出了聲。得知女友的遭遇后,石玲的男友氣憤不已,認為自己花錢到醫院看病,是來接受醫療服務,而不是給醫生教學時做“人體標本”的,決心向醫院討個公道。第二天,石玲與男友來到這家醫院找到王醫生,質問:“醫院為何不征求病人同意就讓那么多見習生觀看檢查過程?”王醫生回答說:“沒有必要給你們講,醫院又沒有什么惡意。”石玲又問:“難道患者在醫院就沒有隱私權?”在場的另一名醫生說:“看病還講什么隱私權!醫院這么做還不是為了培養更多合格的醫生!”10月,石玲以隱私權受到侵犯為由,將醫生王某和其所在醫院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這起案件后被某報刊作為新聞事件進行了報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患者在醫院看病,究竟有沒有隱私權?”一些老百姓提出,醫院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侵犯病人隱私權的現象。比如:醫生看病時,許多候診病人簇擁在旁邊,使當診病人無密可保;許多醫生在未征得病人同意的情況下,把實習生叫進診室現場觀摩;各家醫院都在住院患者的床頭掛有床頭卡,患者的XX、病情、用藥情況一目了然;許多醫院將檢驗單放在某個窗口,讓患者隨意翻看;一些醫院的注射室里,男女患者都在敞開大門的情況下寬衣解帶;產婦在醫院生了孩子回家后,奶粉、嬰兒用品、婦幼保健、出生紀念品推銷商的接踵而至,甚至上門推銷,顯然是醫院泄露了產婦的和住址信息;某人剛從醫院回來,同事、鄰居就知道他患有性病或者有精神、心理方面的障礙,使就醫者的形象受損,精神和物質受到很大的損害……而醫院方面的說法則是:醫院為患者治病將無可避免地了解和知悉患者的一些隱私,如患者的身體秘密,包括身體的隱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生理缺陷以與可能影響其社會形象和地位的特殊疾病;患者的個人信息,包括患者的既往史、家庭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情感史,以與患者的出生、血緣關系等特殊經歷;甚至患者的私生活等。而了解這些往往是治療疾病所必須的,因此患者對于醫生而言,沒有隱私權;醫學院的實習醫生有雙重身份,他們既是學生,也是醫生,醫學院附屬醫院承擔著培養醫生的任務,而培養醫生也是為人民大眾服務,具有公益性,患者有義務配合,實習醫生現場觀摩應不構成侵犯患者的隱私權。【案例評析】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患者擁有隱私權,患者的隱私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醫生在對患者進行診療的過程中往往會接觸到患者的隱私,如詢問患者的既往病史、家庭疾病史、病癥特征、平時的生活習慣等,對患者的血液、膽汁、排泄物等體液或身體(包括隱秘部位)進行檢查等,這些都可能涉與患者的隱私權,但是在醫患關系中,醫護人員對患者的上述行為并不必然構成侵害患者隱私權的行為,這是因為:一、“望、聞、問、切”自古以來就是醫護人員診治患者所必須采取的檢查治療手段,在診療過程中有必要也必須了解患者的相關情況,并進行相應的身體檢查,其目的是為了更客觀、準確地診斷患者的病情,并對癥下藥采取有效的治療措施。在這種情況下醫護人員在主觀上并不具有侵犯患者隱私權的過錯。二、隱私權作為一種權利,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支配,即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公開部分隱私,也可以準許他人利用自己的隱私。如患者在醫院診療的過程中,允許醫生檢查身體的隱秘部位、了解個人的經歷、生活習性等實際上是患者為了使自己早日康復,自愿的讓渡了部分隱私權,這屬于患者對自己隱私權的支配。但是在醫療關系中醫護人員對看病過程中所了解掌握的患者的隱私權的范圍和使用是有特殊的限制的,如果醫護人員對所掌握的患者的個人隱私進行了披露、宣揚、威脅以與治療、科研目的范圍外的不當使用,則很明顯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比如前面提到的將產婦、住址提供給推銷商,將患者患性病、精神病的情況對外泄露等。此外,按照我國相關規定,醫院在保證醫療質量、完成醫療任務的基礎上,還承擔著高中等醫藥院校學生臨床教學和畢業實習以與在職人員進修培訓任務。完成醫學教學任務也是醫療機構的一種職責和法定義務。由于醫療行業是一種實踐性要求較強的行業,決定了醫學院學生向醫生轉變必須經過臨床實習這一過程,這個實習過程包括了作為醫生必備能力的學習,即觀察力、與病人的交談能力、應急能力以與邏輯思維能力的學習,這些能力是日后獨立工作過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意味著為了提高實習生的醫術水平,為了將來更多患者的公共利益,而犧牲某個患者的個體利益呢?患者在教學實習過程中有必須配合教學的義務嗎?醫院為完成教學任務可以采取某些特定的方法,包括以患者作為教學標本的方法,但這種教學方法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即必須取得患者的同意。因此,在醫院與患者的關系中,醫院并不享有向包括見習醫生在內的無關人員公開患者隱私的權利。本案例中王醫生不征求患者石玲的意見,即讓眾多實習醫生現場觀摩整個檢查過程,顯然侵犯了患者石玲的隱私權,石玲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法院的主張。【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公民具有住宅的安寧權、通信自由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與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了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三款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人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侵犯他人名譽權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醫師應當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案例7】兩刀了結“性福”生活,責任究竟該誰承擔【問題提示】患者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醫院應承擔哪些賠償責任?患者丈夫能否另行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案情介紹】1998年6月,繆某因右下腹部持續疼痛不已,伴惡心與少量陰道出血,到某市某人民醫院婦科門診就醫。沒想到這一天竟成了繆某與其丈夫痛苦生活的開始。由于在婦科做了詳細檢查后,沒能確診病因,醫生要求其轉外科檢查。外科醫生檢查后,也未發現有異常情況,在追問之下才知道繆某曾經有過慢性闌尾炎病史。醫生診斷為慢性闌尾炎急性發作,建議其立即住院手術治療。繆某同意了醫生的建議,并于當天辦理了住院手續。當天下午3點,醫院為其做了剖腹探查術,手術中,醫生發現“右側卵巢中央約有08厘米的破裂口,深達中部,有活動性出血。”診斷為右側卵巢黃體破裂,遂進行了修補,由于修補后仍出血不止,醫生遂切除了繆某右側卵巢附件。完成該項手術后,醫生再探查闌尾發現有明顯炎癥,又再次手術切除了闌尾。1998年6月底,繆某刀疤復原出院。8月繆某突然感覺下腹疼痛,又產生了嘔吐、惡心等癥狀。這次她來到某市外科醫院就診。到了當晚8點,繆某腹痛加劇,醫生急診檢查后發現病人腹腔內有大量積液,穿刺后發現腹腔內有大出血可能,決定立即進行手術治療。手術中,醫生在清除繆某腹腔內的血塊后,見繆某左輸卵管增粗、迂曲,傘端有破口,活動性出血。傘端后方見一包塊,亦完全破裂,色黑,表面有凝血塊,有滲血。考慮已破裂的壞死卵巢組織無法修補,即行左側卵巢附件切除術。至此繆某的兩個卵巢被兩家醫院分別給予了切除。出院后,繆某嚴格遵照醫囑,注意休息與營養。可是,3個月以后,家人便感覺繆某仿佛變了一個人似的,手術前的她性格外向開朗,而手術后卻變得煩躁憂郁,時常莫名生氣發火。繆某自己也感覺變了,記憶力也越來越差,身體日漸消瘦,體重直線下降,性欲明顯減退,時常厭倦跟丈夫一起過性生活……繆某于是跑到醫院檢查,從醫生那里了解到,沒有了左右卵巢,就是“提前進入了更年期”,女人的一些特征也將逐漸消失。這時的繆某慌了,因為這一年她才只有29歲啊。按照醫囑,繆某加強了營養,也吃了一些激素藥,可是并沒有起多大的作用,生理、心理、身體上的變化,漸漸改變了她與家人的生活。繆某和其丈夫的婚姻幾乎發展成了無性婚姻,丈夫正值壯年遭遇無性婚姻,繆某不僅生理上不能滿足丈夫,還不時向丈夫發脾氣,其丈夫剛開始還處處讓著妻子,但是時間久了,丈夫也不愿沉默忍受,為一些瑣事,兩人隔三岔五便會吵鬧打架,家里的電器、家具往往成了他們“發泄”的對象,經常鬧得雞犬不寧。其丈夫為此非常痛苦,脾氣也變得暴躁起來,開始冷落繆某,常常夜不歸宿。20XX7月,飽受了5年折磨之苦的繆某拿著自己的病歷在咨詢了幾家醫院的婦科醫生后,她覺得這是一起醫療事故,并和兩家醫院進行了多次的交涉,要求賠償,但一直遭到拒絕。20XX10月,無奈之中,繆某一紙訴狀將兩家醫院告上了某市區法院。要求兩家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人民幣28萬余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鑒定分析意見為:患者因右下腹疼痛2年、加重7天入住某市醫院,經檢查考慮慢性闌尾炎,有手術指癥;術中發現腹腔有陳舊性血液,右側卵巢破裂08厘米,先作修補,修補失敗后,檢查左側卵巢正常后,作右側卵巢切除術,手術符合操作常規;某市人民醫院作右側卵巢切除,不存在醫療過錯,且沒有因果關系。區法院因此判決駁回了繆某的訴訟請求。繆某不服,向某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同時要求進行重新鑒定。某市中級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的結論為:“某市人民醫院對患者診斷‘闌尾炎’依據不足,手術適應癥掌握不嚴,術中發現為右卵巢黃體破裂出血,行修補未成功,切除右側卵巢輸卵管,是未按照手術規范進行,且亦未按已簽手術協議書第5點:’如為婦科疾病則請婦科作相應處理‘執行,未向家屬交代;術后一月內患者又因腹痛去某市外科醫院診治,有手術適應癥,但患者之前已切除右側卵巢輸卵管,某市外科醫院對切除左側輸卵管重視不夠,而切除左側輸卵管,現造成患者雙側卵巢輸卵管切除。某市人民醫院因誤診誤治導致一側卵巢切除是直接原因,某市外科醫院雖有手術適應癥,但對左側附件手術估計不足致左側卵巢輸卵管切除,有一定責任。某市人民醫院應負主要責任,某市外科醫院負次要責任。"20XX9月,某市中級法院根據這一鑒定結論作出終審判決,繆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3萬余元,其中某市人民醫院承擔80%,某市外科醫院承擔10%,繆某自己承擔10%。20XX10月,繆某丈夫也向某市區法院遞交了起訴狀,提出由于醫院過錯,多年來,原告妻子性功能嚴重受損,不能與其同房,嚴重影響了原告夫妻關系和家庭生活,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精神損害,訴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案例評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身體權受到非法侵害的,有權要求致害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在醫患關系中,如果醫院在對患者進行治療的過程中,違反醫療技術規范,實施了錯誤的治療行為,而給患者造成身體上的損害(包括醫院通過治療,雖然醫治好了患者就醫的疾病,但因治療存在違反醫療常規的行為,而給患者造成了其他、新的損害),醫院就應當賠償給患者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造成患者傷殘的,還須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與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如患者因此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與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另一方面,如果醫院沒有醫療技術過錯,也沒有不負責任的情況和管理過錯,醫院對于患者已給予了與時、積極、足夠的治療,盡管患者在治療中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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