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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借款學生家庭防*國家助學貸款信用風險的義務盧以品關鍵詞:借款學生家庭國家助學貸款信用保證義務信息告知義務內容提要:信用風險是國家助學貸款的主要風險,已成為制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開展的瓶頸問題。借款學生家庭作為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受益人應承當防*信用風險的義務,其主要形式是信用保證義務和信息告知義務。一、國家助學貸款的信用風險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運用金融手段,通過制度安排幫助大學生完成學業而專門設置的信用貸款,是為社會公民公平承受高等教育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方式,是政府大力開展高等教育的一項重要舉措。這一制度自1999年實施以來已惠及近百萬貧困大學生[1]。雖然銀行的任何一筆貸款都有風險,但高風險卻是國家助學貸款給銀行帶來的巨大挑戰。國家助學貸款的風險可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客觀風險,如貸款人意外死亡或因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致使貸款無法收回。是不可預見和無法抗拒、無法防止的,屬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系統性風險;二是主觀風險,主要指信用風險,即因借款者不遵守承諾致使貸款無法收回,屬于非系統性風險。國家助學貸款的特點決定了信用風險是最主要的風險。國家助學貸款是一種信用貸款,即銀行完全憑借客戶的信用而無須提供抵押物或第三者保證而發放的貸款,其核心是“信用〞。從經濟學上講,信用貸款的信用包括資產信用和道德信用兩方面。個人老實守信的品質、以往能夠證明其操守的記錄以及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其素質的受教育程度等是道德信用局部。但對于消費信貸而言更有意義的應是資產信用。而國家助學貸款作為面向貧困生的一種信用貸款,恰恰缺乏借款學生的資產信用背景,即便是道德信用局部也是不完整的,因為它依賴的是對大學生這一群體素質的預期,即大學生本身承受4年的高等教育,被認為是具有良好信用度和前途的高素質人才,他們的償債積極性及償債能力應比普通人高得多。但預期畢竟不等于現實,而且學生畢業以后流動性大,與銀行的聯系主要靠學生主動,銀行是被動承受信息,這樣就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從而不可防止地造成國家助學貸款的高風險。國家助學貸款實施幾年來也恰恰驗證了這一點。一般而言,銀行資產業務的違約率不超過4%是商業銀行的保本線。而據央行統計顯示,國家助學貸款實施以來不良貸款率已經超過20%,[2]這已遠遠超過銀行的承受底線。而且國家助學貸款是一種個人消費貸款,個人消費信貸在我國產生不久,有關的管理方法和具體操作手段還不嚴密也不完善。助學貸款的筆數多,單筆額度小,在實施過程中,對每筆貸款的審核、調查、催收等各項手續一道都不能少,因而本錢很高。故而銀行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熱情日減。如何控制和防*國家助學貸款的信用風險已成為制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開展的瓶頸問題。為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做了許多有益的探索。本文擬分析借款學生家庭在防*信用風險方面的義務。二、借款學生家庭在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中的受益人地位從形式上看,國家助學貸款與普通商業貸款沒有區別,都是通過貸款合同來運行的,助學貸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借款學生與貸款銀行。大學生從銀行借得貨幣資金,用于支付在校期間的生活費與學費,畢業后用取得的收入逐年歸還,表現為有償的未來貨幣資本與現實貨幣資本的交換過程。但國家助學貸款是一種由政府主導推行的政策性貸款,因此它不像普通商業貸款那樣僅限于借貸雙方之間的關系。在助學貸款制度下有一個受益群體——貧困大學生。而且,正是由于此項助學貸款制度的實施,這些貧困大學生才得以受到高等教育,政府也順利地履行了輔助社會弱勢群體的責任,學校保障了學費收入從而維持了高等教育的開展,銀行不僅可能獲得貸款利潤,也有助于為開展未來優質客戶積累客源[3]。既然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實施有這么龐大的受益群體,則防*貸款風險的責任就不僅由借款人和銀行承當,而應該根據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由這個受益群體共同負擔。為此,理論和實務上都為政府、學校、銀行乃至用人單位設定了在防*貸款風險方面的義務。筆者以為,除政府、學生、學校和銀行外,借款學生的家庭也是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受益人。從法律上看,我國大學生大多已年滿18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就事實而言,由于缺少其他生活來源,我國大學生的求學及生活費用仍主要依賴于家庭,供養子女上大學仍是我國大局部家庭義不容辭的責任。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卻使貧困生的家庭免除了這一責任,但其子女受到高等教育后給家庭帶來的益處卻并不會因此消失。由此可見,借款大學生的家庭無疑也是國家貸款制度的直承受益者之一。如果借款學生家庭只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益而無需承當任何責任,那顯然是有失公平的。因此,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應從制度層面明確借款學生家庭在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中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并進而明確其在防*國家助學貸款信用風險方面的主要義務。三、借款學生家庭防*信用風險的主要義務如上文分析,除了信用制度和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外,國家助學貸款的信用風險主要源于借款學生本身的信用缺陷及其流動性大的特點。筆者以為,通過設定借款學生家庭的信用保證義務和信息告知義務,可以緩解這兩個問題,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防*國家助學貸款的信用風險。(一)信用保證義務國家助學貸款是一種信用貸款,即一種無擔保貸款。目前對銀行信用貸款的風險管理尚處于探索階段。筆者以為防*信用風險可以借鑒擔保制度。擔保貸款是銀行貸款的主要形式,是指具有一定的財產或信用作還款保證的貸款。擔保有財產擔保和保證人保證擔保,這兩種擔保的責任最終實際都落實在財產上。不同的是在保證人保證擔保中,保證人和借款人之間無疑具有一種人身信賴關系。國家助學貸款雖然無需財產擔保,但筆者認為可以借鑒保證人擔保中的這種人身信賴關系,要求借款大學生提供保證人,對其信用進展保證。而借款學生的家庭無疑應成為首選保證人,因為養育和教育子女既是每個家庭的權利也是他們的義務,而且家庭確實對借款學生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二)信息告知義務國家助學貸款中銀行是拿現實貨幣資金換取學生的未來人力資本,但學生未來狀況和信息是變化的,目前的風險很大一局部在于銀行無法隨時掌握這種變動。這最終當然要靠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來解決,但個人征信系統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由于我國人口眾多、技術手段落后,建立全國聯網的個人信息征信系統不是朝夕而就的,故而對于解決目前銀行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所面臨的信用風險而言是遠水不解近渴。而借款大學生和其家庭的紐帶是一種血緣關系,這種家庭聯系系統是天然的、完備的、結實且密切的,所以借款學生的家庭在掌握學生信息方面具有其他任何系統無可比較的優勢,這使他們履行告知義務具有現實性和可能性。因此可以設定借款學生家庭的信息告知義務,即應定期并及時將借款學生畢業以后的信息及其變動狀況告知有關部門。履行告知義務的借款學生家庭的成員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親屬。告知的對象包括銀行、學校或政府,一方面銀行、學校和政府都有比較便捷的信息溝通渠道,另一方面銀行作為貸款的發放方需要該信息,政府作為制度的設計和推動方有責任收集和轉達這些信息,而學校作為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受益方,在收到借款學生家庭告知的有關信息后也應及時轉達給貸款銀行,否則也會承當不利的后果。對告知的方式可不作要求,借款學生家庭在履行國家助學貸款中的告知義務時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等多種方式,只要能夠將借款學生的信息及時傳達給被告知對象即可。如果借款學生家庭不履行相應的信息告知義務,也將承當名譽上的不利后果。一個合同能否順利實施取決于三重互補的約束機制:一是交易主體的自我道德約束機制,取決于社會的誠信水平;二是交易對手的約束機制,取決于合同條款中對違約者的懲罰力度;三是第三方對違約者的強制懲罰機制,取決于社會的信用意識和法律機制。[4]因此防*國家助學貸款的信用風險是一項系統工程。而無論是借款學生家庭的信用保證義務還是信息告知義務,對國家助學貸款合同而言都是一種不完備的約束機制,還需相關配套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注釋:作者簡介:盧以品(1969—),女,****人,三峽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三峽大學政法學院****443002[1]參見?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助學貸款管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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