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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千里之行,始于腳下。第2頁/共2頁精品文檔推薦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23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當地紅日賓館住宿,服務員拿出一份“住宿須知”要求李某簽字,上面寫到“全部貴重物品,必需交服務員保管,否則,假如走失本賓館概不負責”。李某看完立刻簽字。辦完住宿手續,李某便去房間歇息。其次天早上,李某發覺自己房子的門和窗戶都被打開了,隨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不翼而飛。李某找到紅日賓館負責人,要求對自己的財產損失舉行賠償,賓館以李某簽的“住宿須知”為由,否決擔當責任。請以所學法律學問,對此案舉行分析。

2.甲公司與乙工廠洽商成立一個新公司,雙方草簽了合同,甲公司要將合同帶回本部加蓋公章,臨行前,甲公XXX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廠須先征用土地并培

訓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蓋章,乙工廠出資1000萬元征用土地培訓工人,征地和培訓工人將近完成時,甲公司提出因市場行情變化,無力出資設立新公司,要求終止與乙工廠的合作。乙工廠遂起訴到法院。請問:

(1)甲公司與乙工廠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2)甲公司應擔當什么責任,為什么?

(3)乙工廠能否要求甲公司賠償1000萬元的損失?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廠之間的合同沒有成立。雙方采納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采納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蓋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擔當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因為甲公司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

則,導致合同未能訂立,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傷害,因此應該擔當締約過失責任。

3、乙工廠可以要求甲公司賠償1000萬元的損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廠須

先征用土地培訓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蓋章,因此乙工廠出資1000萬征用土地培訓工人所花費的費用就屬于訂立合同的費用,屬于因信任合同有效成立而遭遇的損失,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

3.河北某縣的馬某系養牛專業戶,為了引進良種乳牛,與該縣的畜牧站簽訂了良種乳牛引進合同。合同商定,良種乳牛款共10萬元,馬某預付定金2萬元,違約金根據合同總額的10%計算。合同沒有明確商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后馬某從畜牧站將良種乳牛拉回,為此支付運費1000元。馬某拉回乳牛后,在飼養中發生了不行抗力,導致乳牛無法產奶,馬某預計的收入落空,無法準時償還購

牛款。畜牧站遂訴至法院。請問:(1)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運費,該哀求能否

得到法院支持?為什么?

(2)針對畜牧站要求付款的哀求,馬某以不行抗力要求免責,能否成立?為什么?

(3)假如馬某的行為構成違約,合同中規定的定金與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

為什么?

答:(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按照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交付動產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應為畜牧站。因此將乳牛從畜牧站運到馬某養牛場的義務應該由馬某擔當。同時假如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應該由履行義務一方擔當。因此馬某應該擔當履行費用。

(2)不成立。對于金錢債務來說,因為金錢是普通等價物,它不屬于合同的標

的,只是一種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行抗力的問題。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酬勞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酬勞。

(3)不能同時適用。按照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商定違約金,又約

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挑選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而不能同時適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4.天元商場從XXX進口一批高檔數碼相機出售,售貨員在為商品貼價格標簽時,誤將一款價值5300元的相機,貼上3500元的價簽。顧客胡某看見此款照相機,覺得很廉價,便買了一臺。后胡某的伴侶朱某看見胡的照相機,也覺得廉價,朱某也想買一臺。胡某便領著朱某到天元商場指定要買胡某已買的那款照相機。這時候售貨員才發覺照相機貼錯了標簽,重新換上了5300元的標簽。朱某覺得價格不低,打算不買。這時候售貨員要求胡某補足照相機的差價款1800元,或者胡某將相機退回商場,商場返還胡3500元。胡認為買賣相機時,雙方都知道商品的狀況,不存在哄騙行為,因而不同意商場的主見。問題:

(1)買賣相機的合同是否有效?

(2)假如胡某拒不補足差價,也不將相機退回商場,商場該怎么辦???

答:(1)商店與張某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合同規矩定,在訂立時顯失公正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哀求撤銷。商店將相機以顯然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賣給了張某,已經構成了顯失公正,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2)商店的訴訟哀求可以成立。合同規矩定,對于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哀求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商店可以提出哀求,假如是撤銷合同的話,雙方就應當返還原物和價款,也就是退貨;假如是變更的話,就是根據正常價格購買,要補足對付的價款。

5.2023年7月2日,廣廈建造公司因工程需要和金峰水泥廠訂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商定,水泥廠應在8月20日向建造公司交付某型號水泥300噸。合

同成立后,建造公司依約支付了水泥款。但在7月20日,水泥廠通知建造公司,稱其將不能交貨,并表示情愿退回水泥款。建造公司未置可否。8月10日,建造公司發函要求水泥廠按合同商定交貨,否則其工程將無法繼續。同日水泥廠回函再次表示其將不能交貨,并將水泥款退回。8月20日,建造公司因無水泥,要求追究水泥廠的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停工造成的損失。水泥廠答辯稱其事先已經告訴其將不能履行合同,因此,不應擔當違約責任,更不能賠償因停工造成的損失。請問:

①建造公司向水泥廠主見的是何種違約形態的責任?

②水泥廠應否擔當違約責任?為什么?

③水泥廠應否賠償建造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損失?為什么?

答:(1)預期違約。

(2)應該擔當。由于水泥廠和建造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水泥廠因自身的緣由不能交貨,構成了違約,應該擔當違約責任。

(3)否。由于按照《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實行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實行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建造公司沒有實行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因此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6.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一般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發生以下事項:(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業舉行了12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認為,因為合伙協議對此沒有商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業舉行交易。(2)6月,合伙人丁自營同A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獲利150萬元。合伙人乙認為,因為合伙協議對此沒有商定,因此,丁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其獲利150萬元應該歸A合伙企業全部。(3)7月,A合伙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4)8月,經全體合伙人全都同意,一般合伙人乙改變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改變為一般合伙人。(5)9月,甲、丁提出退伙。經結算,甲從合伙企業分回10萬元,丁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6)10月,戊、庚新入伙,戊為有限合伙人,庚為一般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資均為30萬元。(7)12月,B銀行100萬元的貸款到期,A合伙企業的所有財產惟獨40萬元。請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離回答以下問題:

(1)按照本題要點(1)所提醒的內容,指出甲的主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按照本題要點(2)所提醒的內容,指出乙的主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償所有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4)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償所有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5)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償所有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6)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償所有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7)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償所有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8)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償所有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答:(1)甲的主見不符合規定。按照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舉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商定的除外。

(2)乙的主見不符合規定。按照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

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商定的除外。

(3)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甲清償所有的60萬元。按照規定,一般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緣由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

(4)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乙清償所有的60萬元。按照規定,一般合伙人改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一般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乙應該對其作為一般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

(5)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丙清償所有的60萬元。按照規定,有限合伙人改變為一般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

(6)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丁清償所有的60萬元。按照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緣由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擔當責任。在本題中,因為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因此,債權人B銀行只能要求丁清償20萬元。(7)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戊清償所有的60萬元。按照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擔當責任。

(8)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庚清償所有的60萬元。按照規定,新入伙的“一般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

7.甲乙兩公司采納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商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貨,并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未簽字蓋章。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雙方商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所有收到,并于8月8日將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把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躲避債務確實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余30臺精密儀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準時提供了擔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余30臺精密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30臺精密儀器所有毀損,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時所有交貨。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擔當違約責任。

要求:按照以上事實及《XXX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l)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擔當違約責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擔當什么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采納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雖然甲乙雙方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甲公司已將70臺精密儀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合法。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有轉移財產、躲避債務的情形,可以行使擔心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擔當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緣由造成違約的,應該向對方擔當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商定解決。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向甲公司擔當傷害賠償責任。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擔當傷害賠償責任。

8.甲公司于6月5日以傳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購一臺機床,要求立刻回復。乙

公司當日回復“收到傳真”。6月10日,甲XXX催問,乙公司表示同意

按甲公司報價供給機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來人簽定合同文本。甲公司即

對機床使用場地、配套設備及購置資金等做了預備,并于6月15日派人員前往簽約,但乙公司提出要加價,未獲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否決簽約。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的行為造成了其為簽約談判花費的差旅勞務費、為預備工作支出的費用及未準時獲得機床等損失。請問:

(1)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擔當違約責任?為什么?

(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賠償哪些損失?

答:(1)不成立,由于甲與乙之間是處在邀約階段,而乙并沒有做出允諾,不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

(2)不行以。由于甲乙處于合同訂立的之前(或者過程中),只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3)甲公司可以要求其與乙公司簽約談判花費的差旅勞務費、為預備工作支出的費用。商定了違約責任的還可以按照合同要求支付違約金。

9.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千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該公司董事長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合同規定,精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10天內付清款項。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覺乙公司經營的經營情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否決。又過了一個月乙公司的經營情況進一步惡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第一,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殊決議;其次,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并商定10天內付保管費,假如10天內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為什么?

答:(1)有效。合同規矩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2)可以解除合同,依據合同法68條行使擔心抗辯權。

(3)可以,依據是合同法69條,合同規矩定合同一方當事人中止履行后,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行以。甲公司已將機床提走,丙公司無法再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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