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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加強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機構管理及職業病診斷鑒定要求第1頁/共104頁職業病防治的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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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第3頁/共104頁衛生部門在職業衛生監管職責
中央編辦于2010年10月8日印發了《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編辦【2010】104號)負責會同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制定發布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第4頁/共104頁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2011年12月2日,省編辦印發了《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皖編辦〔2011〕326號)第5頁/共104頁職業衛生監督主要職責和內容
省及以下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職責:擬訂職業病防治地方性法規、職業病防治規劃;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資質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第6頁/共104頁一、“什么是職業病”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構成法定“職業病”的必備條件:①患病主體必須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②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產生的;③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④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第7頁/共104頁《職業病目錄》
2002年衛生部、勞動保障部公布《職業病目錄》:10大類115種職業病
塵肺(13種)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中毒(56種)、
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5種)
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3種)
職業性皮膚病(8種)
職業性眼病(3種)
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種)
職業性腫瘤(8種)
其他職業病(5種)職業病目錄.doc第8頁/共104頁《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對2002年公布的《職業病目錄》進行調整。為保持與《職業病防治法》一致,名稱調整為《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后職業病分為130種其中。一、既考慮塵肺病在我國職業病防治中的地位,也考慮呼吸系統疾病的完整性,將原塵肺改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二、考慮分類體系的一致性,將原職業中毒和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分別修改為職業性化學中毒和職業性傳染病。三、根據《目錄》調整的原則和職業病的遴選原則,調整后的《目錄》包括10大類130種職業病(含4項開放性條款),3類分類名稱做了調整。其中新增職業病17種,刪除職業病1種,2項開放性條款進行整合,另外有16種病種名稱進行了調整。第9頁/共104頁二、“職業危害”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的工作有關疾病、職業病和傷害。三、“職業病危害”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包括有毒的化學物質、物理的和生物的各種危害因素。或稱為職業性有害因素。目前法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2002】63號)第10頁/共104頁四、“職業健康監護”也稱職業醫學監護,它是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病危害接觸史,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并及時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適時采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職業健康監護的目的是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證,這是最基本目的;跟蹤觀察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分布情況;評價職業健康損害與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及危害程度;識別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進行目標干預,包括改善作業環境條件,改革生產工藝,采用有效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對職業病患者及疑似職業病和有職業禁忌人員予以處理與安置等;評價預防和干預措施的效果;為制定或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服務。第11頁/共104頁五、“職業健康檢查”是指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從事或可能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的健康狀況進行醫學檢查、監測的預防醫學行為,目的是盡早發現個體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有關的健康損害、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以便及時采取防治措施。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以及應急健康檢查。第12頁/共104頁六、“職業禁忌證”
職業禁忌證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地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七、“疑似職業病”
疑似職業病人是指職業健康檢查時發現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的檢查項目指標異常,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其他有關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有關基本知識可見《職業衛生名詞術語》(GBZ/T224-2010)。第13頁/共104頁八、“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是指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相關職業病診斷標準,以勞動者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為主要依據,結合既往病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情況等資料,綜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發展變化是否符合相應的職業病特征、發生發展規律和流行病學規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出是否患有職業病的診斷結論的行為。
第14頁/共104頁九、“職業病鑒定”
職業病鑒定包括首次鑒定和再鑒定。首次鑒定是指當事人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的鑒定。再鑒定是指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的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為最終鑒定。第15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16頁/共104頁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律規范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勞動合同法》等《塵肺病防治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規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現修訂為《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5號)第17頁/共104頁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律規范技術標準、規范性文件《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職業病診斷標準(包括塵肺病診斷標準片)職業病診斷標準目錄.doc職業接觸限值《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第18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和《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準備或正在從事接觸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包括已經診斷的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必須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檢查內容、項目、周期和標準進行的職業健康檢查、定期復查。因此,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后方可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第19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管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條件:基本條件(1)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法人授權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及法律責任是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前提。(2)持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放射診療許可證》,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應當符合執業范圍要求。職業健康檢查屬于醫療行為之一,因此,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前提還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具備醫療執業資格。第20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管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條件:與開展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1、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資格并注冊,經過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檢查專業技術培訓,持有培訓合格證明。
2、人員必須滿足所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要求,包括有一定數量的檢(化)驗、放射等醫技人員。如申請粉塵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需要內科醫師(呼吸、心血管專業)、職業衛生醫師、放射科、肺功能、心電圖醫師、臨床檢驗科人員(血、尿、肝功能檢驗);申請鉛作業人員的需要內科醫師(消化、神經內科)、職業衛生醫師、心電圖醫師、臨床檢驗科人員(血、尿、肝功能檢驗)等。第21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管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條件:3、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具備職業病診治專業知識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4、每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具有一名以上主檢醫師。職業健康檢查實行主檢醫師技術負責制,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主檢醫師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醫療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參加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檢查主檢醫師培訓并考核合格。第22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管理職業健康檢查主檢醫師的職責1、負責職業健康檢查的質量控制,保證職業健康檢查符合職業健康監護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2、綜合分析各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作出職業健康檢查結論,提出醫學處理意見并簽名;3、負責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咨詢和解釋工作。第23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管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條件:與開展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儀器設備的配備應滿足所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要求。儀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量程、精度應能滿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運行;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計量檢定,并貼有檢定或校驗標識,無計量檢定規程的儀器設備,應有自行編制的校驗和檢驗方法并進行定期校驗;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第24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管理審批程序:1、提出申請。向省政務中心窗口申請的資料包括: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推薦函(資源配置、職業病危害因素適應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申請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放射診療許可證(含副本)(復印件);法人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與申請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資料;與申請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及工作場所資料;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衛生技術人員相應資格證書、外聘人員證明或外協儀器協議等)。第25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管理審批程序:2、資料審核(1)申請資料經所在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資源合理配置原則,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核,形成初步審核報告并簽章后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2)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第26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管理審批程序:3、受理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完成申請資料的審核后,符合要求的進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補充資料。4、現場考核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審定標準”,對與申請項目相關的業務活動進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見。5、審批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現場考核意見在受理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批準證書》,并注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分為接觸粉塵、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線或放射性物質及特殊作業人員等六類,每類職業健康檢查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同設立若干項目。對于不予批準的,應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并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目前為5年。第27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管理續展: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批準部門申請延續,經審查合格的予以辦理延續手續。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該資質。如仍需開展工作的,須按重新申請辦理。第28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管理變更: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需要變更職業健康檢查類別或項目的,應當向原批準部門提出申請,并進行資質審定。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變更。遺失職業健康檢查批準證書的,應當及時聲明,并向原批準部門申請補發;補發的資質證書的批準日期為準予補發日期,在該日期后打印“補發”字樣。變更或補發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原有效期不變。
1、單位名稱、地址路名變更的憑當地機構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憑單位主管(上級)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即任命決定(復印件)。第29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職責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應依法獨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服務業務,履行以下職責:1、在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出具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健康檢查報告和本次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2、履行勞動者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的告知義務,以及疑似職業病的告知及報告義務,并及時進行網絡直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的,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還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第30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職責3、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根據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或用人單位委托,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應急健康檢查;4、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年度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5、根據用人單位的委托進行職業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根據用人單位的委托,綜合分析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監測資料,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護措施效果等進行綜合評價,出具職業健康監護評價報告。第31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職責6、承擔《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其他職責及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如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做好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的居民健康卡發放和使用工作。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范圍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每年向登記機關備案。7、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其他應盡職責有:應當向社會公布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工作程序等相關信息;接受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委托,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書,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告知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檢查周期;應當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客觀、真實性負責;職業健康檢查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并保護其個人隱私,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或者出借《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批準證書》。第32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工作檔案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并長期保存。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委托書;2、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書面告知材料,包括勞動者個人健康檢查報告、本次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包括勞動者個人健康檢查結果匯總、需要復查的勞動者名單、職業禁忌作業人員名單、疑似職業病病人名單等);4、年度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匯總;5、其他有關材料。第33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存在的問題1、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用人單位將職業健康檢查混同于一般的健康體檢,職業健康檢查的質量不容樂觀,導致很多的職業病不能做到早期診斷,早期治療;2、體檢不符合要求或無資質體檢;3、職業健康檢查服務項目不齊全,不了解當地職業危害情況。4、體檢不規范,未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要求開展工作,必檢項目漏檢。5、多數職業健康體檢機構的體檢結論任意出具,不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或只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匯總表,職業健康體檢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附表.doc第34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制度執行情況;職業健康檢查的類別和項目;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疑似職業病報告情況;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情況等。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至少每半年監督檢查一次。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信息溝通制度,將審批、監督檢查情況等信息相互通報,保證工作的有效銜接。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或復制有關資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不得隱瞞、阻礙或者拒絕。第35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有關術語:1、復查者:是指職業健康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與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產生職業病危害相關的檢查項目指標異常,需要復查確定者。2、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是指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依據有關法規,向用人單位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文書。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匯總名單、處理建議等。體檢結果報告是指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內容包括受檢者姓名、性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應由主檢醫師審閱后填寫體檢結論并簽名。第36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執法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職業病目錄》、《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質量保證規范》、《重金屬污染診療指南(試行)》、《血鉛臨床檢驗技術規范》、《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一系列職業病診斷標準。第37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
一、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和能力的監督檢查檢查方法:進入被檢查單位,通過聽取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介紹,詢問相關人員,現場查看,資料核實等方法。檢查內容:1、機構資質①核查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批準證書,批準證書是否有效;②醫療衛生機構是否存在需要變更職業健康檢查批準證書的情況,如醫療衛生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③抽查已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核查體檢對象和類別,是否存在超資質范圍體檢情況。第38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
一、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和能力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2、人員資質主檢醫師、審核醫師是否取得相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證書是否有效,是否有調離、退休等,持有效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的執業醫師數量是否能滿足核準的體檢類別與范圍需要:3、硬件條件:辦公用房、儀器設備等是否能滿足核準的體檢類別需要。①按照許可條件必備儀器目錄,核實實際具有的儀器設備和數量;②核查儀器設備管理臺賬,是否滿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運行。抽查需計量檢定的儀器,核實是否按照規定開展計量檢定;委托檢查項目核查協作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委托協議》是否有效。第39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
一、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和能力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
4、組織管理:是否有專門科室負責,人員、崗位職責是否明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辦事制度和程序是否公開,是否定期對專業人員進行培訓,相關人員是否熟悉法規標準和程序,相關的法規、標準是否及時收集更新:①現場查閱成立職業健康檢查管理組織的書面文件,檢查文件內容中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明確,是否明確主檢醫師、審核醫師以及質量管理、檔案管理的機構或部門;②隨機抽查主檢醫師、審核醫師、檔案員、報告崗位各1名,考核是否熟悉各自的崗位職責;③抽查檢驗、放射等體檢相關科室負責人2名,考核是否熟悉各自的崗位職責;④核實機構對業務人員培訓計劃,并核查培訓檔案或者培訓證明;⑤核查新頒布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是否更新補充。第40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
二、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性和質控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
1、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場所是否設置“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流程圖”和職業健康檢查注意事項等告知內容。
2、隨機抽查本年度已出具的職業健康體檢表,核查職業健康體檢表填寫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包括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簽章確認;②必檢項目齊全;③各檢查項目結果填寫規范并由檢查醫師在相應欄內簽名;④主檢醫師在體檢表上填寫體檢結論、處理意見或建議并簽名等。第41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
二、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性和質控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
3、隨機抽查本年度已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3份,核查報告書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包括①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內容齊全;②職業健康檢查方法正確、必檢項目齊全,結論和處理意見確切、報告用語、計量單位規范;③引用的體檢、評價依據應完整、正確、最新版本,無遺漏、錯誤;報告格式統一、規范,職業性健康損害與其他結果分開列出;④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包括主檢醫師、審核醫師、批準人簽名并適格等;⑤核查體檢結論與體檢表是否一致,有無弄虛作假的情況。第42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
二、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性和質控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
4、核實質控體系文件,抽查質控記錄表,驗證質量管理機構是否有效進行質量控制,是否有接收、職業健康檢查表、化驗和X攝片等檢查、報告書、體檢結果報告、送達簽收等過程質控記錄。
5、現場核查生物樣品等采集是否符合規范,聽力、肺功能等特殊檢查是否按操作規程開展。
6、核查職業健康檢查登記本,是否按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報告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第43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
三、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疑似職業病信息報告和告知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
1、隨機抽查本年度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和職業健康檢查登記本進行核對:核實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是否在體檢結束后30日內出具給用人單位;發現疑似職業病的,有無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和通知用人單位的記錄。
2、對于信息報告: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和疑似職業病報告單,核對報告登記冊查證疑似職業病報告單有無報告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記錄。
3、對于網絡直報:上網核實是否按規定及時完成網絡直報。第44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
四、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檔案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
1、核查是否建立有效的檔案管理制度;檔案管理檢查記錄是否完備。
2、隨機抽查本年度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檔案,檢查每份檔案相關資料是否完整、齊全。包括體檢合同或協議;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健康檢查人員信息等資料;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疑似職業病告知單和報告單等。第45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判定: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五十六條、《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質量保證規范》、《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重金屬污染診療指南(試行)》、《血鉛臨床檢驗技術規范》(衛醫發[2006]10號)等診療技術規范和本省制定的資質管理要求判定。第46頁/共104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違法行為處理:
1、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整改;
2、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或批準證書已失效)的,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規定處理;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不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處理;
4、未按規定報告疑似職業病的,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處理。第47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48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主要法律依據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和職業病防治監管工作。《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91號令)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職業病目錄》(修訂中)《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職業病診斷標準》(包括塵肺病診斷標準片)職業病診斷標準目錄.doc民事法律原則和其他有關規定第49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工作原則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及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遵循科學、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管理原則)。第50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置與批準
設置: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置必須適應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實現區域覆蓋。
批準: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職業病防治法》第44條)要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相關的人員、設備和工作經費,以滿足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需要。第51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條件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五年。第52頁/共104頁衛生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23.職業病科
23.01職業中毒專業
23.02塵肺專業
23.03放射病專業
23.04物理因素損傷專業
23.05職業健康監護專業
23.06其他◆職業病防治專業機構需要具有一級科目和相應的二級科目◆綜合醫院需要具有一級科目(職業病科)第53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批準
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提交資料1.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的復印件;3.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4.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資料;5.場所、儀器、設備;6.診斷質量管理制度;7.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其他資料。職業性靶器官疾病的診斷要有相應的專科醫師(眼病、耳鼻喉、皮膚等)受理、評審、批準按有關許可規定執行。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與批準證書.doc第54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醫師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申請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具備下列條件:具有醫師執業證書(注冊);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從事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工作3年以上;按規定參加由職業病診斷醫師相應專業的培訓,并考核合格。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依法在其資質范圍內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不得從事超出其資質范圍的職業病診斷工作。第55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責在批準的職業病診斷項目范圍內開展職業病診斷;報告職業病;報告職業病診斷工作情況;承擔《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的其他職責。第56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具體工作要求依法獨立行使診斷權,并對其作出的診斷結論承擔責任。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等有關醫療衛生人員技術培訓和政策、法律培訓,并采取措施改善職業病診斷工作條件,提高職業病診斷服務質量和水平。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尊重、關心、愛護勞動者,保護勞動者的隱私。第57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
一、職業病診斷申請職業病診斷機構的選擇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場所所在地,工作場所已不存在的,則為用人單位工商注冊登記地。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9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如有多家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勞動者有權選擇其中任何一家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第58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
一、職業病診斷申請申請職業病診斷需要下列資料: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名稱等);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非歷年)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第59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
二、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接診,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資料,勞動者需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doc,并提交其掌握的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1)破解“不得拒絕”的難題,改為“應當接診”,取消了受理門檻(2)提交的資料首先是指用人單位出具的資料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辦法》規定的職業病診斷材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原則上診斷機構在接診后都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供相應資料或核對資料的真實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材料提供函.doc
第60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
二、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和在崗時間有爭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實行時效中止的規定)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61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
二、職業病診斷資料審核和受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的材料時,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三十日內作出判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調查結論或判定前應當中止職業病診斷。
第62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
三、現場調查取證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協助開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函.doc第63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
四、診斷診斷原則:綜合分析原則: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診斷結論。診斷原則:根據診斷標準充分理解不同資料的重要性。第64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
四、診斷診斷原則:歸因(責任推定)原則:“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沒有證據否定勞動者的職業危害接觸史、接觸劑量、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且沒有證據證明非職業因素與病人健康損害的必然關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集體診斷原則:應當組織3名以上單數職業病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診斷醫師應當獨立分析、判斷、提出診斷意見,對診斷結論有意見分歧的,應當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參加診斷的職業病診斷醫師不得棄權。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其他單位職業病診斷醫師參加診斷。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業專家提供咨詢意見。第65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
四、診斷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全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仍不能作出職業病診斷的,應當提出相關醫學意見或者建議。不要簡單地理解為“勞動者的自述可以作為職業病診斷的依據”,還是要慎重!!包括四個條件:臨床表現和輔助檢查結果、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勞動者的自述、安監出具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方可診斷。相關醫學意見或建議:可以包括繼續完善所提供的資料;轉科診治等,不出診斷證明書。第66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五、《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出具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包括以下內容: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診斷時間。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職業病診斷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診斷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doc第67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
六、送達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在做出診斷發送當事人。明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送達方式、送達時間。保留送達憑證。第68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程序七、職業病報告診斷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1.急性職業病應在12-24h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2.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一名職業性炭疽,應立即電話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監督機構3.慢性職業病按職業病報告程序報告4.報告比不報告好,早報比遲報好,掌握預警報告的時機,當然避免虛報、假報。八、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相關部門、機構提交的有關資料;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資料;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69頁/共104頁職業病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的提出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第70頁/共104頁職業病鑒定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辦事機構,具體承擔職業病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接受當事人申請;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抽取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組織職業病鑒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鑒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建立并管理職業病鑒定檔案;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有關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其他工作。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作為辦事機構。第71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鑒定專家庫,專家庫可以按照不同專業類別進行分組。專家庫應以取得各類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師為主要成員,吸收臨床相關學科、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庫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鑒定工作。◆充分體現職業病診斷鑒定是臨床醫學行為;◆應根據不同專業分組,不要設立“萬能”專家組;◆體現職業病是個專門的學科,不同醫師、專家在鑒定中的作用應是不同的。專家庫專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應及時調整成員。第72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申請。
當事人在規定時效內向辦事機構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包括對職業病診斷爭議的書面陳述、申辯;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鑒定書;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刪除原規定提供診斷所需提供的所有資料第73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申核與受理。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并組織鑒定。第74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申核與受理。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鑒定申請之后,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首次職業病鑒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鑒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首次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根據需要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需要了解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組織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者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在現場調查結論或者判定作出前,職業病鑒定應當中止。第75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職業病鑒定專家組的產生參加職業病鑒定的專家,應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專家組。
經當事人同意,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鑒定需要聘請本省以外的相關專業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并有表決權。職業病鑒定專家組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相關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為本次專家人數的半數以上。疑難的應當增加人數。專家組設組長1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舉產生。第76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職業病鑒定專家組的產生職業病鑒定的專家回避原則:是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首次鑒定的;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第77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職業病鑒定會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鑒定、形成鑒定結論。程序如下:一、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介紹當事人申請與受理情況、職業病鑒定專家組成情況。二、鑒定專家組專家推舉產生組長1名。職業病鑒定會議由組長主持。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進行醫學檢查。四、職業病鑒定專家提問與質詢。五、當事人回避,職業病鑒定專家組討論。第78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職業病鑒定會六、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做出職業病鑒定專家組應當認真審閱有關資料,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經充分合議后,根據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鑒定結論應當經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可以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旁聽鑒定會。所有人員保護被鑒定人的個人隱私。第79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七、制作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在鑒定結論形成后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內容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及鑒定事由;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鑒定時間。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職業病鑒定書中,首次鑒定的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各一份,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再次鑒定的一式五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首次鑒定辦事機構各一份,再次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職業病鑒定書.doc八、送達
職業病鑒定書應當于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送達當事人。九、歸檔
鑒定結論和診斷或首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要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安監部門報告。第80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鑒定過程記錄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如實記錄職業病鑒定過程,其內容應當包括:(一)專家組的組成;(二)鑒定時間;(三)鑒定所用資料;(四)鑒定專家的發言及其鑒定意見;(五)表決情況;(六)經鑒定專家簽字的鑒定結論;(七)與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有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如實記錄。
鑒定結束后,鑒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鑒定書一并由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永久保存。第81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執行情況;(二)規章制度建立情況;(三)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和培訓情況;(四)職業病報告情況等。按照屬地化管理和分級管理原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第82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鑒定監督管理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定期考核。職業病診斷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應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續,經審核合格的,換發資質證書。逾期未申請延續的,其原證書在有效期滿后失效。第83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執法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GBZ98、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格式及內容GBZ/T156、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GBZ/T157、工傷傷殘鑒定標準GB/T16180、《職業病目錄》和相應的職業病診斷標準。第84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1、對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和能力的監督檢查檢查方法內容①機構資質:是否持有職業病診斷批準證書,批準證書是否有效;醫療衛生機構是否存在需要變更職業病診斷批準證書的情況,如醫療衛生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抽查已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核查診斷類別,是否存在超資質范圍診斷情況。第85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1、對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和能力的監督檢查檢查方法內容②人員資質:參與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是否取得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證書是否有效,職業病診斷醫師是否有調離、退休等,持有效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的執業醫師數量是否能滿足核準的診斷類別與范圍需要。③硬件條件:辦公用房、儀器設備等是否能滿足核準的診斷類別與范圍需要。第86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1、對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和能力的監督檢查檢查方法內容④組織管理:是否有專門科室負責,人員、崗位職責是否明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辦事制度和程序是否公開,是否定期對專業人員進行培訓,相關人員是否熟悉法規標準和程序,相關的法規、標準是否及時收集更新。
第87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2、對職業病診斷工作規范性的監督檢查檢查方法內容職業病診斷的案例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程序規范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制作的規范性。①資料完整性、合法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基本信息是否明確;有無勞動者的職業史;有無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有無職業健康檢查資料、鑒別診斷等相關的臨床檢查和實驗室檢驗資料;相關資料是否符合證據的有效性(如復印件應當有原件保存人的簽名或原件保存單位的蓋章確認)。第88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2、對職業病診斷工作規范性的監督檢查檢查方法內容②程序規范性: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和在崗時間有爭議的,是否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有無仲裁意見;職業病診斷需要用人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資料的,有無書面通知或函件;第89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2、對職業病診斷工作規范性的監督檢查檢查方法內容②程序規范性: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提供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的,是否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有無反饋資料;第90頁/共104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2、對職業病診斷工作規范性的監督檢查檢查方法內容②程序規范性: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是否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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