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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63上證5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證5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目錄TOC\o"1-1"\h\z一、前言 3二、釋義 4三、基金的基本情況 9四、基金份額的發售 10五、基金備案 12六、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13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5八、基金份額的折算與拆分 20九、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21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7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35十二、基金的托管 37十三、基金份額的登記結算 38十四、基金的投資 39十五、基金的財產 45十六、基金資產的估值 46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51十八、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54十九、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56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7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62二十二、違約責任 65二十三、爭議的處理 66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67二十五、其他事項 68

一、前言(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三)上證5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二、釋義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證5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證5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上證5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6.招募說明書:指《上證5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上證5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機構不時做出的修改、補充和有權解釋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1年6月21日頒布、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機構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22.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23.直銷機構:指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包括發售代理機構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25.發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26.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公司,又稱為代辦證券公司27.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28.登記結算業務: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29.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并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之日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續的不定期期間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37.開放日:指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38.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39.《業務規則》:指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41.申購:在本基金存續期內,基金投資人根據申購贖回清單規定的條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42.贖回:在本基金存續期內,基金投資人根據申購贖回清單規定的條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額兌換為基金合同約定的對價資產的行為43.元:指人民幣元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匯兌損益、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45.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46.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47.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所得的數值48.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49.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體5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恐怖襲擊、傳染病傳播、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公眾通訊設備或互聯網絡故障51.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所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亦稱“ETF(ExchangeTradedFund)”或者“ETF基金”,即指經依法募集的、投資特定證券指數所對應組合證券的開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額用組合證券進行申購、贖回,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52.ETF聯接基金或聯接基金:是指將其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資目標類似,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53.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信息的文件54.申購對價: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55.贖回對價:投資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56.組合證券: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57.標的指數: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的上證50等權重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58.現金替代: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59.現金差額: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T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人申購、贖回時應支付或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計算60.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本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61.基金份額參考凈值:上海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并發布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簡稱IOPV62.預估現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現金差額的預估值,預估現金部分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代辦證券公司)預先凍結63.基金份額折算:本基金建倉結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將投資人的基金份額進行變更登記的行為64.完全復制法:一種跟蹤指數的投資方法,即通過購買標的指數中的所有成份證券,并且按照每種成份證券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確定購買的比例以構建指數組合,達到復制指數的目的65.收益評價日: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增長率差額之日66.基金凈值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凈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67.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68.日/天:指公歷日69.月:指公歷月70.上海證券賬戶: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開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簡稱上海A股賬戶)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賬戶7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三、基金的基本情況(一)基金的名稱上證5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二)基金的類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三)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四)標的指數上證50等權重指數(五)基金的投資目標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努力實現與標的指數表現相一致的長期投資收益。(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七)基金份額初始面值和認購費用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本基金的認購費率最高不超過5%,具體費率情況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八)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募集目標、發售方式、發售對象、發售價格1.發售時間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招募說明書。2.基金募集規模上限本基金不設定募集規模上限。3.基金發售方式和場所投資人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三種方式。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上系統以現金進行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現金進行認購。網下股票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股票進行認購。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發售代理機構提供的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式,請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其他發售代理機構,并另行公告。基金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結算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4.發售對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5.發售價格本基金按基金份額初始面值人民幣1.00元發售.(二)基金份額的認購1.認購費用認購費率不得超過認購份額的5%。本基金的認購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認購費用由認購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2.募集期間資金與股票的處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記結算機構予以凍結,于基金募集期結束后過戶至預先開立的專門賬戶,募集股票在凍結期間的權益歸投資人所有。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列示。(三)基金認購的具體規定投資人認購原則、認購限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等事項,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備案(一)基金備案的條件1.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億元,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且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募集結束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在本基金認購期內,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用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二)基金募集失敗1.基金募集期屆滿,未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則基金募集失敗。2.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認購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后)。對于基金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登記結算機構應予以解凍。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銷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方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六、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一)基金份額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1、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2.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3.《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書。基金份額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上市日前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發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三)終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1.不再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上市條件;2.基金合同終止;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4.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后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發布基金份額終止上市交易公告。(四)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與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開市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供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上海證券交易所在開市后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并發布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供投資人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參考凈值的具體計算方法參見招募說明書。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一)申購和贖回場所投資人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管理人在開始申購、贖回業務前公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名單,并可依據實際情況變更或增減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確定、變更或增減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名單時,均應在公告之前報請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可。(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布時間為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出現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開始辦理申購。但在基金份額申請上市期間,基金可暫停辦理申購。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2.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3.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4.申購、贖回應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或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規則及其變更調整上述規則,但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告。(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投資人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相應數量的股票和現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進行確認。如投資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而不予成交。如投資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而不予成交。投資人可在申請當日及時通過其辦理申購、贖回的銷售網點或以銷售網點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額交收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結算規則。投資人T日申購、贖回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收市后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與組合證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現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辦理現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現金差額的清算,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登記結算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清算交收和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指定媒體公告。(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1.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和調整,具體規定請參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規定。2.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對申購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生效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六)申購、贖回的對價及費用1.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申購對價是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投資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2.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3.申購費用由申購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投資人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過申購或贖回份額0.5%的標準收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七)暫停申購或贖回、拒絕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申購或贖回、拒絕申購: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投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財產估值情況;4.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無法公布申購贖回清單;5.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贖回,或者指數編制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上述異常情況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預見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數據錯誤等;6.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或者贖回;7.在發生標的指數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為(如兼并重組)、成份股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如連續漲/跌停)等異常情形時;8.根據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約定暫停申購、贖回;9.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在發生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情形之一時,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可能同時暫停。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或贖回、拒絕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在暫停申購或贖回、拒絕申購的情形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八)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九)基金的凍結和解凍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被凍結的基金份額產生的權益先行一并凍結。被凍結基金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十)集合申購和其他服務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可開放集合申購,即允許多個投資人集合其持有的組合證券,共同構成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申購。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制定集合申購業務的相關規則。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購方式,并于新的申購方式開始執行前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構可依據本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份額的折算與拆分(一)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根據投資需要(如變更標的指數)或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基金份額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調整,但調整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基金份額折算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就其具體事宜進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二)基金份額拆分基金成立后,在適當的時候,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本基金可實施基金份額拆分。基金份額拆分是在保持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資產總值不變的前提下,改變基金份額凈值和持有基金份額的對應關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資產的一種方式。基金份額拆分對基金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九、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一)基金管理人名稱: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郵政編碼:100738法定代表人:王立新(代)成立時間:2001年5月28日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號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貳億元存續期間:持續經營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二)基金托管人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郵政編碼:100033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貳仟叁佰叁拾陸億捌仟玖佰零捌萬肆仟元存續期間:持續經營(三)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3.銷售基金份額;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8.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更換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登記結算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10.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并依據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和處理;11.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12.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14.依法募集基金;15.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1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五)基金管理人的義務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義務為: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8.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清單;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對價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投資者申購的份額或贖回的股票、現金替代金額及現金差額;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12.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28.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30.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為: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七)基金托管人的義務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義務為: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1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2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八)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為: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3.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九)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為: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2.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和認購股票、應付申購對價和贖回對價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十)本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財產賬戶名稱而有所改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投票權。(二)鑒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聯接基金(即“銀華上證5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相關性,本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份額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三)召開事由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1)終止基金合同;(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3)變更基金類別;(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時除外);(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或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9)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除外;(10)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12)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收費方式;(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6)基金管理人、相關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在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交易、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7)標的指數更名或調整指數編制方法,以及變更業績比較基準;(8)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9)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10)按照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據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的約定,變更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費率和計算方法;(11)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情形。(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五)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日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3)會議形式;(4)議事程序;(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7)表決方式;(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1.會議方式(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通訊方式開會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方式開會。(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4)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5)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1)現場開會方式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冊登記資料相符。(2)通訊開會方式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3)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和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5)直接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符。(七)議事內容與程序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審核后公告。(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2.議事程序(1)現場開會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2)通訊方式開會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八)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九)計票1.現場開會(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3)如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2.通訊方式開會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關于本章第(三)條所規定的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后方可執行。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十一)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4)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3)核準: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5)審計: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2日內公告;(7)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布破產;(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4)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3)核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5)審計: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2日內公告。(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2日內在指定媒體上聯合公告。(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十二、基金的托管基金財產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訂立《上證5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登記、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基金份額的登記結算(一)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記、托管和結算業務。(二)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本基金登記結算業務的,應與有關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登記結算業務中的權利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辦理。(三)登記結算機構享有如下權利:1.取得登記結算費;2.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和調整登記結算業務的相關規則;4.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四)登記結算機構承擔如下義務: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3.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贖回業務記錄15年以上;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人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戶等業務,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務;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四、基金的投資(一)投資目標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努力實現與標的指數表現相一致的長期投資收益。(二)投資范圍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在建倉完成后,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同時,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一級市場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或增發)、債券資產(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回購、中期票據等)、銀行存款(包括銀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大額存單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權證、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三)投資策略1.投資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在少數特殊情況(如流動性不足、成份股長期停牌、法律法規限制等)下,基金經理將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資方法作為完全復制法的補充,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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