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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資金管理業務控制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細則所稱資金管理業務控制,是指學校收入、支出、貨幣資金、債務、項目資金以及與資金相關的其他業務等控制活動的總稱。其他業務包括票據業務、印鑒業務、電子支付業務和稅收業務。第二條學校加強對資金業務的管理,計劃財務處內部設置計劃管理科、收費管理科、審核結算科、項目管理科、工資核算科、基建工程核算科等資金管理業務科室,分設收入管理崗、票據管理崗、支付審核崗、復核崗、出納崗等不相容崗位,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學校發布《XX大學大額資金業務審批辦法(2016年修訂)》《XX大學科研經費開支標準及報銷程序暫行規定》等各項資金業務管理制度,科學設計并嚴格執行資金業務管理流程,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資金業務的管控,有效防范各類資金業務風險,不斷提高資金業務管理水平。第二章收入控制第三條本細則所指收入,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各項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四條學校收入管理應重點關注下列風險:(一)收入業務未歸口學校計劃財務處統一管理、集中核算,相關政府部門文件、項目立項任務書、經濟合同未及時提交學校計劃財務處,可能導致收入應收未收、收入金額不實以及私設“小金庫”的風險;(二)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導致違規收費的風險;(三)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各類非稅收入,可能導致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風險;(四)收入核算不規范,收入長期掛賬,未及時、準確地確認收入,導致學校收入不完整、不真實的風險;(五)收入業務不相容崗位未實現相互分離,可能導致發生錯誤或產生舞弊的風險。第五條學校收入控制活動的不相容崗位包括但不限于:收款與收費系統軟件管理、收費審批、收入核算、票據管理等崗位,票據管理與印章管理等崗位。第六條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管理,收入款項必須全額繳入學校指定的銀行賬戶或財政專戶,由學校計劃財務處統一管理與核算。第七條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具體的收入項目、范圍與標準,應根據物價教育財政等政策文件、項目立項任務書、經濟合同等確定。業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上述有關材料提交計劃財務處作為取得收入及賬務處理依據,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計劃財務處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物價教育財政等政策文件、項目立項任務書、經濟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未收項目應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催收責任。第八條學校加強各類非稅收入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所收取的各類非稅收入,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做到收繳分離、票款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隱瞞收入。第九條學校建立健全收入退付管理制度。對確需有全部或部分退回原交款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嚴格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執行相關業務的退費退款流程。第三章支出控制第十條本細則所指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第十一條學校支出管理重點關注下列風險:(一)支出未納入預算或超預算,可能導致經費濫用或無效使用的風險;(二)支出授權審批制度不完善,重大項目和大額資金支出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可能導致資金損失或舞弊的風險;(三)業務經辦人未提供真實、合法票據及完整的支出附件資料,或提供的票據與實際業務不符,可能導致舞弊的風險;(四)支出業務不相容崗位未實現相互分離,可能導致發生錯誤或產生舞弊的風險。第十二條學校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明確各項支出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合理設置相關崗位,明確支出審批權限;規范和加強支出管理,確保支出內容真實合規,票據來源合法,附件資料齊全,使用正確,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第十三條學校全面審核支出業務。重點審核支出事項是否納入預算,是否與預算相符,是否超出開支范圍或開支標準,是否履行相應業務流程,附件資料是否齊全,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等。第十四條學校加強對支出業務所涉及的各類票據的審核,對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進行重點審查,確因業務開展需要必須發生的,應當由經辦人員書面說明原因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五條學校完善支付流程,正確選用支付方式并規范使用,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嚴格現金結算使用范圍。第四章貨幣資金控制第十六條本細則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學校擁有的以貨幣資金形態存在的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第十七條貨幣資金控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一)資金使用計劃編制不合理,出現資金短缺或較大溢余,可能產生資金鏈斷裂或影響資金使用效率的風險;(二)現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存在漏洞,可能導致舞弊的風險;(三)銀行賬戶管理不善,可能導致資金被非法挪用,資金存放分散、不能統一集中使用,造成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風險;(四)銀行存款調度未建立審批制度,大額資金調度未實行集體決策,可能導致資金被挪用或舞弊的風險。第十八條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包括但不限于: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審計監督、銀行對賬單的取得和對賬等。第十九條學校建立支付申請、審批、審核、復核、付款的貨幣資金支付制度與流程。第二十條學校加強庫存現金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屬于現金支付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坐收坐支。學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盤點。第二十一條學校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開立、變更或撤銷銀行賬戶要嚴格按照規定報批、備案。學校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應當由學校計劃財務處和審計處負責人“雙簽”。第二十二條學校建立健全資金調度逐級審批權限制度,加強資金調度管理。第五章債務控制第二十三條本細則所指債務,是指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第二十四條學校債務管理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一)舉借債務未進行充分論證和風險評估,未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和主管部門批準,可能導致籌資決策不當、違規舉借債務的風險;(二)舉借債務與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中期財務規劃不銜接,資金未按審批用途使用,可能導致融資成本過高或資金使用效益低下的風險;(三)未建立債務定期清查和核對制度,可能導致學校未能按期還本付息產生違約風險和信用風險;(四)債務業務未能及時登記入賬,無法全面、真實反映學校財務風險。第二十五條學校債務業務不相容崗位包括但不限于:債務方案的擬訂與決策;債務合同或協議的審批與訂立;債務償付的審批與執行;債務的核算和清理。第二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預警系統,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新舉債務的關系,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按照借入資金的擬定用途使用,及時對賬、檢查和清理,保證各項債務在規定期限內償還,嚴防發生債務違約。第二十七條學校嚴格遵守主管部門制定的借貸審核制度,未經批準不得舉借債務。學校必須承擔債務償還的主體責任。學校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控制新增債務。第二十八條學校建立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債務風險評價指標超過預警值的,應采取停止舉債、加大償債力度等措施將債務風險降低到安全程度。第二十九條學校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簽署借款合同。涉及合同事項的應當按照《XX大學合同管理控制實施細則》執行。第六章項目資金控制第三十條本細則所稱項目資金,是指學校獲得的各級財政專項資金以及承接的各類科學研究的項目資金。第三十一條項目資金管理重點關注下列風險:(一)學校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項目資金未能專款專用,可能導致項目資金濫用、挪用的風險。(二)項目執行違反制度規定,擅自變更項目內容、未按規定管理與使用資金或挪用資金,導致檢查與驗收不合格的風險;因項目執行不力,導致項目資金不能按期使用的風險。(三)未按批復的項目預算,或未按合同約定使用項目資金,導致項目無法通過驗收,造成項目資金被收回或減少后續撥款,導致學校信譽受損的風險。(四)因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立項程序不符合規定,預算論證評審不充分,決策程序不符合規定等因素,導致項目重復立項,資金重復配置的風險,或應納入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未及時列入,無法實現項目的預期建設目標,導致學校其他項目無法申報的風險。(五)科研項目合同簽訂不規范、信息虛假、合同條款存在缺陷,可能產生經濟損失和法律糾紛的風險。第三十二條學校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管理體制,明確學校、學院、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管理方面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第三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各類項目的管理體制與制度,全面梳理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點,規范項目立項、項目建設、項目驗收與項目績效評價等環節的工作流程。第三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項目資金決策、執行與監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管理體制。按照不同類型項目的特點與建設要求,明確各類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及其管理范圍和職責。第三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項目關鍵崗位管理制度,按照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原則合理設置崗位。項目資金管理的不相容崗位包括但不限于:項目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招標與采購、項目實施與付款、項目驗收與評價等。第三十六條學校建立項目評審制度,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組織校內外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擬立項項目進行論證與評審,并以此作為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第三十七條學校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跟蹤和推進項目實施,確保項目按時實現預定建設目標。第三十八條學校加強項目預算控制,確保支出內容與項目預算內容的一致性,防止截留、挪用和無預算、超預算、超范圍使用資金。第三十九條學校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機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并根據批復進行相應的調整。重大的項目變更應按照項目決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第四十條學校加強科研項目資金外撥業務的管理,項目外撥資金應當以合作(外協)項目合同約定的外撥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為依據,履行外撥業務審批程序后辦理資金外撥。第四十一條學校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項目資金結轉結余的管理,及時辦理項目資金決算與結賬。第四十二條學校加強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并注重對評價結果的應用,建立追責問效和獎懲機制。第七章其他業務控制第四十三條本細則所稱其他業務,是指與學校資金管理相關的其他業務,包括票據業務、印鑒業務、電子支付業務和稅收業務。第四十四條學校其他業務控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一)未按規定的范圍、標準使用票據,票據管理不善,造成票據遺失、被盜或被非法使用,票據申購、保管、領用、校驗、核銷等崗位未有效分離,導致學校經濟及名譽受損、稅收風險或發生舞弊的風險。(二)印鑒管理未建立授權審批負責制,或者授權不合理,導致印鑒管理未能有效管控;印鑒的保管、使用、審核、登記、檢查等不相容崗位未實行有效分離,導致資金損失或舞弊的風險。(三)電子支付未建立權限管理制度或權限管理制度不合理,導致電子支付管理未能有效管控;電子支付的申請、復核等崗位未實現有效分離,導致資金損失或者舞弊的風險;電子支付密碼、密鑰管理不規范,導致密碼、密鑰被盜用,造成資金損失或舞弊的風險。(四)學校納稅意識和對待稅收風險認識不足,未按照稅法規定完全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未按照稅法規定完全履行納稅義務,未及時上繳稅款,導致學校違反法規遭受處罰的風險。第四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資金其他業務關鍵崗位管理制度,按照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合理設置崗位。第四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明確規定財政票據、稅務發票等各類收入票據的適用范圍,以及其申領、啟用、保管、核銷、銷毀應當履行的手續。第四十七條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稅務發票等收入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不得開具虛假票據。第四十八條學校建立印鑒管理的授權審批負責制,合理設定逐級審批權限。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第四十九條學校財務專用印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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