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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最新國家開放大學電大專科【教育法制基礎】期末試題標準題庫及答案[試卷號:2042]考試說明:本人匯總了歷年來該科所有的試題及答案,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標準考試題庫,對考生的復習和考試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會給您節省大量的時間。內容包含:單項選擇題、判斷題、填空題、簡答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做考題時,利用本文檔中的查找工具[Ctrl+F],把考題中的關鍵字輸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內容框內,就可迅速查找到該題答案。木文庫還有其他網核、機考及教學考一體化試題答案,敬請查看。一、單項選擇題學校興辦的校辦產業[]承擔民事責任。獨立由學校由學校和校辦產業共同有教師和學生共同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校長根據行政訴訟訴訟法,以下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選項是[]o某鄉人民政府作出動員農民種植彩色棉花的決定大學根據【學位條例】拒絕頒發學位證書的行為海洋行政執法人員對周某使用的海域進行面積復核測量某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張某作出處分決定的行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的效力[]行政法規、規章。等于高于低于由有關部門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遇到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物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報請國務院裁決。當事人受理案件的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救濟是[]精神的表達。人道主義愛國主義雷鋒憲法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限期核撥。上級政府同級政府下級提請上級政府教育機關由[]對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進行審核。工商行政部門稅務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政府行政部門對下面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o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17周歲以下的18周歲以下的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有[]o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崗位輪換的決定行政機關作出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的決定教育法的特征之一,是指其以教育方面的[]為重要內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確性。權利與義務政府行為學校行為學生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目前我國已經制定并公布實施的[]o教育行政法規教育單行法律教育規章憲法教育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表達國家教育方而意志的,通過一定的教育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體規定教育主體的權利義務及其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內在邏輯結構的[]。教育行為標準或準則道德規范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道德規范教育法律關系是指依據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以教育關系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o經濟關系特殊社會關系行政關系約定俗成教育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范并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自主依據上級命令按照行政程序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學校章程是指學校為保證正常運行,對[]進行規范而制定的基本制度。學生學籍管理教師教學管理學校內部管理學校外部管理在學校和教師簽定聘任合同時,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應當由[]。學校確定教師確定學校和教師雙方商定第三方確定對下面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17周歲以下的18周歲以下的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根據行政訴訟法,以下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選項是[]。某鄉人民政府作出動員農民種植彩色棉花的決定某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張某作出處分決定的行為海洋行政執法人員對周某使用的海域進行而積復核測量大學根據【學位條例】拒絕頒發學位證書的行為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該由[]。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賠償學校予以賠償后,向有關人員追償學校賠償都不賠償教育法的特征之一是其首先和主要表達統治階級的意志,并最終決定于[]o經濟基礎上層建筑物質生活條件法律意識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的效力[]行政法規、規章。等于高于低于由有關部門決定教育法律規范是[]o整個社會道德規范中一部分規定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關系參加者權利義務的行為準則一種特定的職業規范教育者行為準則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法中規定的[]。教育關系權利義務關系行政關系教育教學活動關系教育行政執法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法規并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自主依據法律按照行政程序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如果一所小學附近的國家財產發生火災,學校應當[]。組織學生到安全的地方去積極帶領小學生前去救火即使有危險,也繼續堅持上課以上都對教師資格證書在[]范圍內有效。全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所轄區全世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學校教育行政部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教師法律救濟是[]精神的表達。人道主義愛國主義雷鋒憲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遇到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物的規定不一致時,可以報請[],由其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當事人受理案件的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目前我國已經制定并公布實旅的[]。教育行政法規教育單行法律教育規章D?教育基本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是屬于[]規范。授權性義務性制裁性簡約性下面各項中,[]屬于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教師教育行政機關教室教育權教育法實施的方式主要有[]。教育法的遵守教育司法教育執法教育法的遵守和適用教育行政執法是以[]的名義對教育活動進行全而管理。政府執法人國家個人學校教育權本質上是一種[]權利。公共學校自身享有的家長授權的社會教師資格證書在[]范圍內有效。全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所轄區全世界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有[]o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崗位輪換的決定行政機關作出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的決定行政訴訟中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這一規定的理論基礎是:行政機關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先裁決,后取證先取證,后裁決邊裁決,邊取證不固定,隨機進行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該由[]。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賠償學校予以賠償后,向有關人員追償學校賠償均不賠償教育法的特征之一,是為人們提供教育活動中所應遵循的[]o行為規則教育標準道德規范物質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屬于[]o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單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規教育規章下面各項中,[]為教育法律規范的特征之一。教育法律規范是整個社會道德規范中一部分教育法律規范是一種特定的職業規范教育法律規范是規定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關系參加者的權利義務的行為準則教育法律規范是教育者的行為準則下面各項中,[]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教育部學校設施教師財產學生利益教育法實施的方式主要有[]o教育法的遵守教育司法教育執法教育法的遵守和適用如果一所小學附近的國家財產發生火災,學校應當[]。積極帶領小學生前去救火即使有危險,也繼續堅持上課組織學生到安全的地方去以上都對教師[]制度,是指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職務聘任培訓資格下面各項中,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有[]o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行政機關作出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的決定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崗位輪換的決定下面各項中,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有[]。職務任免問題執照吊銷問題內部防治行為國防、外交行為下面行政責任方式中,[]不屬于行政處分。降級記大過開除罰款教師資格證書在[]范圍內有效。全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所轄區有華人的地區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學生會根據行政訴訟法,以下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選項是[]。某鄉人民政府作出動員農民種植彩色棉花的決定大學根據【學位條例】拒絕頒發學位證書的行為海洋行政執法人員對周某使用的海域進行而積復核測量某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張某作出處分決定的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有[]o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防治行為國防、外交行為根據行政訴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遇到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物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報請國務院裁決。當事人受理案件的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教育法首先并主要表達統治階級的意志,并最終決定于[]o經濟基礎上層建筑物質生活條件法律意識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限期核撥。上級政府同級政府下級提請上級政府教育機關教育法律關系,是指教育法中規定的[]o教育關系權利義務關系行政關系教育教學活動關系對下面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o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17周歲以下的18周歲以下的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有[]o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崗位輪換的決定行政機關作出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的決定二、判斷題教育法是表達統治階級在教育方而意志的,由中國共產黨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的行為規則的總稱。[錯]教育法是依靠輿論、信念、習慣和教育保證實施的。[錯]我國教育法淵源的特點是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錯]教育行政機關的職能處室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處罰權。[錯]學校章程是設立學校的基本條件之一。[對]對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教師,學校有權予以解聘。[對]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錯]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教育法是依靠輿論、信念、習慣和教育保證實施的。[錯]侵占學校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可以給予治安處罰,但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錯]對不按時入學或流失的適齡兒童,應當對他們本人進行處罰。[錯]學校興辦的校辦產業由學校承擔民事責任。[錯]未成年學生取得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應當歸學校所有。[錯]學校對故意損害公物的學生,可以責令照價賠償,并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錯]教師可以開拆未成年學生的信件。[錯]對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教師,學校有權予以解聘。[對]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氣[對]對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是一種非要式行政行為。[錯]教育法是依靠輿論、信念、習慣和教育保證實施的。[錯]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的范圍內享有的職權是相同的,下級教育行政機關相對于上級教育行政機關沒有獨立的行政權。[錯]學校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對]學校可以自行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對]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業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對]教師的權利義務始于其取得教師資格并在學校任職,終于解聘。[對]對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教師,可以給予行政處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錯]學生有遵守所在學校的管理制度的義務。[對]侵占學校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可以給予治安處罰,但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錯]對有關受教育權提起行政復議的,可以不予受理。[錯]教育法是依靠輿論、信念、習慣和教育保證實施的。[錯]我國教育法淵源的特點是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錯]后果模式是法律規范主體發生了行為模式的行為后應獲得的某種結果。這種規范不是每部法必不可少的。[錯]權責統一原則是教育行政執法的原則之一。[對]學校章程是設立學校所必須具備的四個基本條件之一。[對]學校可以開除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未成年學生。[錯]健康權是相對的,不屬于公民人身權范疇。[錯]對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教師,可以給予行政處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錯]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錯]【刑法】規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制定機關和約束力不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教育規范性文件。[錯]【教育法】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此項規定為授權性規范。[錯]學生的受教育權為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之一。[錯]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是教育法實施的基本原則之一。[對]司法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司法權,運用法律處理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對]根據【教育法】規定,學校必須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對]【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受教育者對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行為可提起訴訟。[對]對已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旦法院已受理,就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了。[對]可以說,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尤其是保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一致的兒童、少年。[對]未成年學生取得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應歸學校所有。[錯]健康權是相對的,不屬于公民人身權范疇。[錯]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錯]教師有權對學校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對]有些組織或個人可以招用未滿16歲的公民。[錯]學校對本單位設施和經費具有管理、使用權,但不具備所有權。[對]行政復議實行書而審理制,而且可以對其進行調解。[錯]從邏輯角度看,教育法規一般屬于摸態判斷,即斷定事物必然或可能的判斷。[對]在行政復議中,所有抽象行政行為都不能被申請復議。[錯]三、填空題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國家的總章程和根木大法。與教育法律、行政法規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規有三個特點:從屬性、區域性、更強的操作性。教育法的實施,不外乎兩種方式,一種是教育法的遵堂,另一種是教育法的適用。地方各級教育行政機關都是同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并對其負責。學校的權利是指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學校有權拒絕任何組蛆和仝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職務制度、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教師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四日內,作出處理。學生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或助學金的權利。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在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教育法律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專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教育規范性文件。教育法律又分為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單行[也稱部門]法律。按法律規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為制裁性規范和獎勵性規范。教育法的實施,是指教育法律規范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實現.教育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為:依法行政、權責統一、合理性原則。教育行政機關是依憲法、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代表國家從事教育行政管理,行使國家教育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學校具有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的權利是指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通過教職I?.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學校對教師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在行政復議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程序,這是行政公正的基本原則。憲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國家的總章程和根本大法。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者。教育行政執法,是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范并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教育行政機關是行政機關的一種,它一成立即具有我國民法規定的法人資格,屬機關法人。教育行政行為按行政主體受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學校的權利是指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履行教育教學、教書育人的職責是教師的職業特征,專業人員是教師的身份特征。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為接受教育,要求國家作一定行為的權利,即公民從國家那里獲得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法律救濟途徑,一般有三種:訴訟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構成行政違法而必須依法承擔的強制性法律后果。教育法是表達統治階級在教育方而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在教育活動中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的總稱。我國教育法的主要淵源是: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以及教育條約和協定。教育法律規范按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為制裁性規范和獎勵性規范。法律監督的種類,按照監督的主體,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學校是指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登記注冊,以實施學制系統內各階段教育為主的教育機構。我國學制系統內的基本教育階段分為幼兒[或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根據【教育法】規定,學生有權要求學校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給予公正評價,并在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與學位證書。【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申訴制度,通常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有: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而、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我們一般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教育行政機關內部的各個職能部門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他們對外做出的行政行為,只能以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基礎教育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管理的。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為接受教育要求國家做一定行為的權利,即公民從國家那里獲得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的權利。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學生有權要求學校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給予公正評價。并在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法律救濟制度的產生,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發展發展的結果。在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單位適當地給予賠償。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實行教師聘任制,應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行政執法,是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定并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依教育行政行為的對象劃分,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單位適當地給予賠償。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生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或助學金的權利。學校對教師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法律救濟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補救受損害者的合法權益。刑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而、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而。四、簡答題簡述教育行政行為的種類。答:(1)教育行政立法行為。教育行政許可。教育行政確認。教育行政監督。教育行政處罰。教育行政強制執行。教育行政裁決。教育行政復議。簡述【教育法】中規定的學生的權利。答:(1)學生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學生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或助學金的權利。學生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和在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學生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簡述教育法的遵守。答:(1)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全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國家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按照教育法律規范要求,不得作某種行為,應該作某種行為和可以作某種行為,使教育法得到實施。按照法律調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將教育法的遵守的形式分為權利的享用、積極義務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簡述【教育法】所規定的學校的權利。答:(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學校權;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權;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簡述教育行政行為的種類。答:(D教育行政立法行為;教育行政許可;教育行政確認;教育行政監督;教育行政處罰;教育行政強制執行;教育行政裁決;教育行政復議簡述教師依法履行的義務。答:(D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木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而全而發展;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簡述學校的法定權利。答:(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學校權;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權;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簡述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答: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我國【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起中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這就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確立了非訴訟法律救濟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白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主權利。受教育者中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受【教育法】保護的法定的申訴制度。對受教育者的申訴任何人不得阻礙、壓制;二是受教育者中訴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權利救濟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本質,在于補救受教育者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簡述教育行政行為的效力。答:教育行政行為的效力是指教育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及教育行政機關本身發生的影響。教育行政行為的效力由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構成。簡述教育行政執法答: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范并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簡述學校的法定義務。答:[1]遵守法律、法規;[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4]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5]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6]依法接受監督。簡述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答:[1]在育人宗旨上,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2]在教育觀念上,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3]在教育方法上,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4]在安全保護上,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急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簡述教育法律規范的涵義答:又稱為教育法律規則,是教育法的主要構成要素,足由國家制定或認可,表達國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過一定的教育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體規定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內在邏輯結構的教育行為標準或準則。簡述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答:承擔民事責任一般須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行為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四個條件。五、論述題結合實際,談談你對學生法定義務的理解和認識。答:[1]學生的義務是指學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參加教育活動中必須履行的義務。表現為學生在教育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2] 我國現行教育基本法,對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基本義務作了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而:①學生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②學生有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的義務;③學生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的義務;④學生有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的義務。[3] 聯系實際進行論述。結合實際,談談你對學校法定權利的理解和認識。答:[1]學校的權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既學校在教育活動中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并要求相對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它為教育法所確認、設定或保護。學校的權利有以下三個基木方而:從學校自身說,它是教育機構特有的基木的教育權,是學校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前提。不享有教育權,也就意味著在法律上不享有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資格和能力,也即不成其為教育機構。從學校與國家機關的關系以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所擔負培養人才的任務角度看,學校的教育權在許多方面是國家教育權的重要表達,在本質上是一種公共權利。因此,學校行使此種權利時,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和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條件與程序,不得根據自己的主觀意志濫用這種權利,也不得自行放棄和轉讓。從學校與受教育者的關系角度看,學校的教育權是在教育活動中與教育對象的一種管理、教育、教學的權利。是一種與民事權利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權利。區別在于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獨立意志,行使民事權利,甚至可以放棄某些民事權利。而學校是不能隨意放棄白己的教育權的。聯系之處主要表現在,教育機構享有民事權利,特別是享有使用、管理財產和辦學經費的民事權利,本身也是行使教育權的一個具體表達,是進行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保證。論述在教育行政執法中應堅持哪些基本原則?答:(1)依法行政的原則。教育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要求。權責統一原則。在教育行政執行活動中,教育行政機關有權對教育行政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范,同時,也要承擔由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權力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要統一,不能只行使權力而不承擔責任。合理性原則。教育行政機關應當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其行為皆應依法實施但由于行政事務的復雜性,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程度的行為選擇權,即自由裁量權。它要求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行為應建立正當考慮的基礎上,內容應合乎情理。論述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關系。答:(1)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并為之服務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表達,都具有規范性,并旦教育政策對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主要區別表現在:①制定機關和約束力不同。②表現形式不同。③規范和穩定的程度不同。④實施方式不同。請聯系實際,論述如何依法治校?答:(1)樹立法治觀念,在學校內加強法治的教育與宣傳;依法行使學校的法定權利,維護學校、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學校的法定義務,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聯系實際進行論述。結合工作實際,論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答:(D學校與學生存在著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是由相關的法律法規所設定的。如學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制定學校規章制度等。學校與學生是平等的,即學生從注冊時起,就有權享受學校為其提供的教育教學的環境與服務,同時,也應遵守學生的法定義務及學校的管理規章制度,學校有為學生提供良好教育環境,保證教學質量等法定義務,學校與學生之間是平等的。結合工作進行分析。論述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答: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機關在國家教育行政管理中權利和義務的綜合表達。其法律地位主要表現在:(1)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職權,同時又必須依法履行義務。依據法律,教育部有權制定部門規章。對于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規章,地方各級教育行政機關都必須遵守執行。地方各級教育行政機關都是同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對同級人民政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的范圍內享有的職權各不相同,但在遵守憲法和教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需要和可能,仍獨立享有相應的行政權。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上下級教育行政機關內部存在著執法監督、業務指導關系,但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各級教育行政機關都是獨立的行政法主體,有權以白己的名義獨立處理白己職權范圍內的教育行政事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論結合工作實際,談談在第四個五年普法規劃中,應怎樣加強依法治教工作?答:(1)從“四五〞普法目標上,增強廣大干部、教師、學生的法律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努力實現由提高法律意識向提高法律素質的轉變,實現教育管理和學校辦學主要運用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方向的轉變;從教育法普及的對象上,重點是教育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教育法制工作人員、教育行政執法人員、教育督導人員、各級各類學校校長、教師。從教育法普及的任務上,學習好憲法和國家的基本法律,學習好以【教育法】為核心的各項教育法律法規以及【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重要法律。從教育法普及的措施上看,要把教育法律法規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各級黨委理論中心組的學習內容,作為各類學校后備干部的培訓內容,把教育法學知識和教育法內容作為教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加快建立適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法律制度,做好教育法律的實施工作,依法保護和促進教育改革、創新和發展。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法尊重法律法規規定的學生的其他權利。答:(1)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姓名權、榮譽權、健康權、隱私權;(2)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分析。論法律救濟在教育中的作用。答:(D保護教育關系主體特別是教師、學生及學校在教育活動中合法權益的權利救濟作用。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預防和控制其職務違法侵權行為的預防控制作用。標示教育法治,推進教育法制建設的作用。如何理解學校的法律地位?它有何特點?答:學校的法律地位:學校法律地位的實質是其法律人格。主要從其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和義務中反映出來,是其辦學自主權的抽象化、形象化。學校法律地位的內容表達其任務、條件和特點。學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賦予的。學校成為法人的實體要求是必須符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自批準設立或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的法律地位不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學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法律地位,則由憲法和行政法所規定。學校法律地位的特點:學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學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學校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六、案例分析題學校教學樓瓷磚突然脫落,一學生被砸傷【案情】某小學學生張某在上學時,行走在教學樓時,突然貼在教學樓墻上的瓷磚脫落,正打在張某頭部,張某隨叩倒地,學校立即將張某送往醫院,經診斷為輕度腦震蕩。請依據有關法律知識分析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為什么?答:(1)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有義務及時維修、檢修或者更換教育教學設施,保證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達到安全使用的要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而本案例中,學校卻未能及時發現與排查教學樓的安全隱患,致使學生受傷。(3)木案例中,學生張某(受害人)對造成他損害的事件根本無法預見也不可避免,因而他無法推斷學校[行為人]有過錯。在這種情形下,受害人無需證明學校有過錯,只要學校不能夠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即可通過過錯推定原則來對本案例進行分析。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的不同之處在于舉證責任的不同,一般來說,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即“誰主張,誰舉證〞,而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強加給加害人,加害人須證明白己無過錯,如果證明不了,則推定有過錯,應承擔其侵權賠償責任。法律上作出過錯推定原則,其目的是要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加重加害人的責任,促使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可能發生致人損害的情況盡到充分的注意。某高中學生李某和五六個伙伴一起在某中學的草場上踢球,李某當時把守球門。突然間,球門轟的一聲倒塌,球門柱正好砸在他鼻梁處,將李某重重壓在下面,等120急救車趕到時,該生已停止了呼吸。請問:學校是否有責任?為什么?答:[1]學校有責任[2]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學校有義務及時維修、檢修或者更換教育教學設施,保證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達到安全使用的要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教育法】第73條規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某中學一處自來水管道發生泄漏,學校找人進行維修,當時挖了一個長1.8米,寬0.7-0.8米,深1.7-1.8米大坑,因缺少管件而未能修好,幾個人離開現場,當晚也未在土坑處設置燈光或其他標志物。晚上8時左右,學生李某上晚自習出來,跌入了這個管道坑內。被救出后,經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經法醫鑒定為四級傷殘,住院期間花費醫藥費15000元。請依據有關法律知識分析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答:[1]學校應當承擔責任。[2]在這起案例中,不要求受害人[學生]去尋求行為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過錯的證明,不必舉證。只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以及它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推定學校主觀上有過錯,如果學校認為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證明成立,[如證明學生是自己跳下坑道],推翻過錯推定,學校可以不承擔責任。證明不是或者不能證明者,則推定過錯成立,學校應當承擔責任。1996年5月,某小學進行了期中考試。三年級某班主任將學生考試成績進行了排榜。該班女生張某原來是班級尖子生,成績一直名列前茅。但是這次期中考試卻排在中游。班主任在全班同學而前,公布排榜名次時,不問青紅皂白,嚴厲地批評了張某。張某因為媽媽住院而影響學習成績自覺委屈,老師當而批評使她抬不起頭。回家后,她神情沮喪、少言寡語,茶不思飯不想,躲進自己小屋不出來,并告訴父母她不想念書了。請依據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分析教師的這一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答:(1)教師的這一做法是錯誤的。教師違反了【教育法】中“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和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和受教育者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以及【教師法】中教師“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的規定。侵害了學生的知情權和名譽權。學校應責令班主任撤消排榜,并向學生本人及家長賠禮道歉。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某中學組織學生到山上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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