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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住房市場監管

2014年,中國住房市場監管有兩大亮點。一是隨著經濟呈現“新常態”,住房市場監管對“樓市”逐步放松;二是配合反腐進入“新常態”,住房市場監管對“腐敗”逐步縮緊。“一松一緊”體現了新形勢下住房監管新特征,即在逐步完善住房市場的同時打擊腐敗。針對經濟“新常態”,住房市場監管對“樓市”逐步放松,表現為:(1)“限購”監管視野逐漸收縮,至2014年10月,除北上廣深等大城市之外,絕大多數城市取消限購,二三線城市限購監管全面取消;(2)“限貸”標準有所調整,在審批中放寬對首套房貸認定標準;(3)住房公積金監管以地方住房公積金服務工作為重點,檢查各地住房公積金服務工作是否到位,間接支持“樓市”松綁;(4)部分地方保障房審批標準放寬,例如北京市保障房首次向非京籍人員開放,同時收入不再是“門檻”。配合反腐“新常態”,住房市場監管對“腐敗”逐步縮緊。2014年審計署、國土部、住建部分別在腐敗易發領域開展行動。特別是2014年全國將首次展開大范圍土地出讓金審計,以資金收支管理為切入點,重點對2008~2013年土地出讓金收支及非稅收支管理情況、土地整治項目及耕地保護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為了解2014年住房市場監管情況,本章對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住房市場監管政策進行分析,指出2014年住房市場監管現狀與問題,并利用中國住房市場監管指數對34個大中城市住房市場監管進行測度分析,從審批、監督和服務三個方面來考察住房市場的企業開辦、住房土地、住房開發、住房銷售、住房租賃和物業管理六大環節,并對各環節監管做出評價。最后,就中國住房市場監管提出政策建議。一住房市場監管政策分析[1]2014年盡管并未頻繁出臺住房市場監管新政,但隨著經濟、反腐雙雙進入“新常態”,為適應形勢變化,住房市場監管方向有所調整。2013年底,住建部部長姜偉新在全國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中部署安排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提出繼續抓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管工作,繼續強化市場監管。姜偉新提出,要保持調控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執行好既有調控措施,更加注重分類指導,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要從嚴落實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措施,增加住房用地和住房有效供應;庫存較多的城市要注重消化存量,控制新開發總量。由此可見,從2013年底到2014年初的住房市場監管政策定調為在強化監管的基礎上貫徹分類指導思想。在2014年初,國內經濟受到外需不振、產能過剩和房地產市場調整等因素的影響,經濟下行壓力增大,同時全國房價環比漲幅連續下跌[2]。對此,姜偉新在兩會期間提出“雙向調控”,同時從多個途徑傳來住房市場監管政策有所放松的聲音。在2014年第二季度,中國經濟增速相比第一季度有所好轉,但房地產市場主要數據均出現同比下降,房地產市場持續衰退,需求疲弱。為此,住房市場監管政策在“分類指導”和“雙向調控”思想指導下做出調整,以促進存量消化為目標,給予地方政府更大自主空間。2014年8月,全國首次針對土地出讓金展開大范圍審計。審計重點關注土地出讓金“從哪來,到哪去”,摸清土地征收、儲備、供應、整治、耕地保護及土地執法等情況,為促進國家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以及相關單位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土地管理與調控的相關政策法規,維護土地資產的安全完整打下堅實基礎。根據國土部數據,自2000年以來,全國土地出讓年收入增長超30倍,出讓金總額累計約20萬億元。部分地區土地出讓金約占地方財政一半,甚至有部分省份土地出讓收入總額超過稅收收入。由于地方土地出讓金長期“封閉運行”,以致腐敗叢生。此次全國大范圍土地出讓金審計,是土地出讓監管與反腐工作相結合,在摸清土地財政“家底”的同時為中央強力反腐“新常態”助力。1.住房土地監管:全國土地出讓金審計啟動,引領土地監管新高潮2014年1月11日上午,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就2014年國土資源工作進行了總體部署,提出2014年國土部十大工作任務。徐德明強調,要嚴防死守保護耕地,扎實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和土地調查監測,加強土地監管。關于執法監察工作,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強日常監管。徐德明還指出,進一步整合規范督察業務,提高督察效能,加大督察查處力度,探索建立完善移送移交制度,重大問題要公開監督,重大案件要公開督辦。2014年3月13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閉幕會。大會閉幕后,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談及反腐問題時,提出對于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一些領域,比如像土地出讓金收入、礦產權轉讓等,要全面審計,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性措施,讓權力尋租行為、讓腐敗現象無藏身之地。自2014年8月開始,國家審計署掀起全國首次土地出讓金大范圍審計,直擊土地出讓金收支及土地征收、儲備、供應等領域,而2008~2013年間高達15萬億元的土地出讓金將成為嚴格審查對象。此次審計是繼社保審計、地方債務審計之后的第三次大規模全國性審計,針對國土資源領域,重點聚焦在土地出讓金、耕地保護和礦產資源三個方面。土地出讓金和耕地保護兩方面的審計工作同期開展,具體審計工作由各省(區)當地(審計署)特派辦牽頭,審計組成員則由特派辦和各地審計部門抽調的工作人員組成,審計直接對象是各市縣政府,審計方式為異地交叉審計,工作時間截止到10月末。其中,土地領域的權力尋租和腐敗現象也將在兩個月后的審計報告中披露。《第一財經日報》從某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的審計部署工作文件中獲悉,該省需要為審計部門準備土地出讓金等16項相關資料。比如在土地出讓金方面,需準備土地出讓金收入明細、支出表、土地級別與基準地價、土地使用權證發放及融資情況等。這份工作文件更詳細披露了土地出讓金審計中可能出現的核心問題,比如是否存在違規出讓土地的問題,包括出讓主體不合法、未落實招拍掛出讓制度、違反國家供地政策、低價或零地價甚至負地價出讓土地、違規發證、出讓后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等;是否存在應征未征、擅自減免、截留或變相返還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是否存在人為加大土地開發成本支出而降低土地出讓實際收益,違規使用、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等問題等。此前,中央巡視組在巡視的21個省份中,發現20個省份存在房地產腐敗現象,占比高達95%,而19名省部級官員在中央巡視組進駐后落馬,其中不少高官落馬與房地產業密不可分,土地領域為腐敗重災區。因而此次全國大范圍土地出讓金審計被寄予厚望。2.建筑質量監管:落實建筑工程負責人終身責任制,開展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2013年12月24日,全國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3]。住房城鄉建設部黨組書記、部長姜偉新在作報告中回顧了2013年住房城鄉建設工作,部署安排了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提出繼續加大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力度。研究改革建筑勞務用工方式。完善建筑工人專業技能培訓制度。繼續強化和完善招投標監管。加強建筑質量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進一步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2014年2月,住建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公布2014年工作要點[4],指出“加強重點領域監管,促進工程質量穩步提升。一是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各參建責任主體及人員的質量終身責任,全面落實建筑物永久性標牌制度。二是完善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檢測機構定位,加強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行為監管。三是全面推進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啟動專項治理示范工程創建活動,推行樣板引路。四是組織開展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等為重點的全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檢查,督促各地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五是召開全國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會議,以改革創新精神研究部署下一階段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六是嚴格落實工程質量事故質量問題調查處理和通報曝光制度。”2014年8月,住建部印發《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5](以下簡稱《辦法》),建筑工程負責人終身責任制終于落地。《辦法》指出:“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制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無論是否在原單位、原項目組工作,即使調離、退休,也要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其中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2014年9月,為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住建部開展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目的是通過兩年治理行動,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落實工程建設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遏制建筑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多發勢頭,進一步發揮工程監理作用,促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快速發展,提高建筑從業人員素質,建立健全建筑市場誠信體系,使全國工程質量總體水平得到明顯提升。2014年9月中旬,住建部派出督查工作組,對北京、天津等15個省(直轄市、自治區)開展工程質量治理行動督查工作。此次督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各地貫徹落實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的情況;二是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檢查;三是建筑市場執法檢查,重點抽查建筑工程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督查組采取“掃馬路”方式,或從所有在建項目中隨機抽選受檢工程開展檢查,對受檢工程進行意見反饋,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還下發執法建議書,要求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查處。3.住房信貸與銷售監管:“限購”、“限貸”雙雙松綁2014年,中國住房信貸與銷售監管作出重大調整,“限購”監管與“限貸”監管雙雙松綁。隨之2014年住房市場遇冷,部分地方政府逐步放寬“限購”監管,直至取消限購。截止到2014年9月24日,全國已有40個城市限購松綁或取消限購,限購監管隨之松綁。此外,住房信貸監管也出現松綁現象。2014年9月底,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除重申首套房貸利率下限仍為七折以外,還規定結清首套房貸的家庭,再次貸款買房還可享受首套房貸政策,而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還清貸款的家庭,也可以申請住房貸款。央行在新政中明確表示,對于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具體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風險情況自主確定。央行對首套房認定標準的放寬,標志著已實施多年的住房貸款監管制度發生重大調整,過去嚴格的信貸監管制度將有所放松。2014年7月,住建部印發《關于開展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專項督查工作的通知》,提出通過開展專項督查,構筑方便快捷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體系,全面提升服務質量,重點解決群眾反映最強烈、最迫切的服務問題,切實維護廣大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健全服務制度、優化業務流程、降低中間費用、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能力。4.保障性住房監管:強化保障房分配監管,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2014年4月22日,住建部發布《關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6],根據通知精神,住建部將“建立省級巡查機制,加強對保障房目標任務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同時,住建部將“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監管,重點監管統一規劃建設、統一資金使用、統一申請受理、統一運營管理等執行力度。”此外,住建部還將加強保障性住房分配監管,“要在2014年底前建立住房保障檔案制度健全、管理規范、運行高效、信息安全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通知要求,“各地要認真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指導市縣積極配合住房保障審計工作,跟蹤審計過程,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做到邊審計邊整改。對于存在的配套設施建設滯后、建設工程監管不到位、分配審核把關不嚴、部分保障性住房閑置等問題,要逐項限期整改,對重點問題督導整改,并建立糾錯機制,舉一反三,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此外,還要做好信息報送工作。2014年6月,住建部發布《關于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7],提出“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眾申請。要明確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審核部門職責及協調機制。落實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和授權審核制度。社會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要納入政府監管。”為保證保障房監管落到實處,完成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從2014年7月起開展了覆蓋全國各市縣、每個項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巡查工作,每位部領導帶隊巡查2個省(區、市),17個司局分省(區、市)負責包干。到8月底,已巡查134個地級以上城市、390縣(市、區)、2509個項目。二中國住房市場監管現狀與問題2014年中國住房市場監管取得重大進步,在諸多領域取得進展。不過仍存在一些問題。1.土地出讓金監管存在缺陷,“封閉運行”致使腐敗叢生長期以來,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然而,土地出讓金被一些地方政府認為是“自留地”,長期“封閉運行”,違規支出使用情況層出不窮。土地出讓金收益中需提取一部分用于教育、農田水利支出,還需與上級財政分成。部分省市為讓土地出讓收入更多地留在本地,做高土地出讓中的支出成本,如征地成本等,從賬面上減少土地出讓收益,甚至把土地收益降為負。還有部分省市土地出讓金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不納入預算,沒有有效監管,隨意侵占挪用。2.建筑工程事故數量有所下降,但建筑質量監管依然有待提高根據住建部發布的最新數據,2014年1~8月,全國共發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327起、死亡393人,比上年同期事故起數減少33起、死亡人數減少53人,同比分別下降9.17%和11.88%;全國共發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較大事故16起、死亡53人,與上年同期事故起數持平,死亡人數減少13人,同比下降19.70%。盡管與上年相比,2014年工程質量有所提高,但仍有部分省市出現重大工程事故,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依然存在,個別施工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即開工建設,工人違規操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仍有發生。圖12-12013年與2014年1~8月事故起數圖12-22013年與2014年1~8月事故死亡人數圖12-32013年與2014年1~8月較大事故起數圖12-42013年與2014年1~8月較大事故死亡人數3.屬地監管存在漏洞,住房公積金易被挪用目前,住房公積金依然采用屬地監管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賬戶余額等由屬地政府負責監管,名義歸本級政府的公積金管委會管理。中央有關部委和上級政府僅有政策方向監督,難以將監管落到實處。同時,各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缺乏統一管理制度。由于監管存在漏洞,住房公積金易被挪用。如2013年通報的吉林省通化市公積金案,公積金中心原主任車世剛及部分下屬居然違法挪用住房公積金高達11億元。4.保障房質量仍待提高,公租房監督機制有待完善盡管2014年保障房建筑面積很有可能完成任務目標,但保障性住房在規劃設計、使用功能、工程質量上依然存在問題。部分保障房設計不合理、功能不全,甚至建筑質量較差。公租房運行體制與監督機制尚不完善。三中國城市住房市場監管指數分析政府監管是政府行政機構依據法律授權,通過制定規章、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行政處理行為對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實施的直接或間接監督和管理。政府監管主要針對微觀經濟層面上外部性、自然壟斷、信息不對稱、不公平等,是政府對企業、產業或單個市場的監管,主要目的在于規范市場秩序,增進社會福利,減少個體經濟決策對社會帶來的損失。本章涉及從住房企業的設立到住房的形成以及管理的六大標準環節:企業開辦,土地市場,住房開發,住房銷售,住房租賃和物業管理。其分別從住房企業的設立,住房開發土地的獲取,土地市場的開發過程,住房銷售過程以及住房售出以后的住房租賃和物業管理過程來考察住房市場監管。按照上述理論框架,本部分構建了一個中國城市住房市場監管指數,指標體系參照《中國住房發展報告(2011~2012)》,分為企業開辦,土地市場,住房開發,住房銷售,住房租賃和物業管理六大環節,包括一級指標6個、二級指標18個、三級指標29個。鑒于大中城市的地位和樣本數據的可得性,本章選擇中國內地34[8]個大中城市作為中國城市基本面的代表。指數所采用數據除Z1.1.1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登記數據來源于世界銀行集團《2008中國營商環境報告》[9],其余數據均來自該城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網站[10]。數據處理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對相關網站上查到的原始數據的處理;二是對各級指標數值的合成,最終求得該城市的住房市場監管指數。指標體系中所有三級指標的指標數值均來自原始數據,利用原始數據在城市中的排位百分比得分。對于各級指標數值的合成,本部分主要采用層次分析法(AHP)的思想,在一級指標合成住房市場監管指數時,權重采用主客觀相結合的方法。最終使用的合成權重是按主觀權重和客觀權重各占50%的比例計算而來。經計算,各一級指標的權重值如下:Z1企業開辦為0.193,Z2土地市場為0.174,Z3住房開發為0.160,Z4住房銷售為0.174,Z5住房租賃為0.143,Z6物業管理為0.155。1.總體分析:監管強度總體穩定,部分城市有所波動2014年,就總體而言,雖然全國房價普遍下降,但從中央政府到大多數的地方政府,仍繼續保持了對住房市場加強監管的態勢,前期出臺的各項加強從土地審批、住房開發、預售到信貸監管的政策和措施基本都得到延續,市場總體平穩運行。就城市個體而言,部分城市則出現了監管強度相對下降的情況,表現出隨著市場的轉向,監管強度也出現了一些波動。從2014年住房市場監管指數上看,2014年排前十名的城市依次為:北京、天津、成都、上海、南京、廣州、南昌、武漢、重慶和沈陽,與2013年相比,沈陽取代杭州進入前十,其余九個城市均與2013年度相同,只是排名有所變動。房地產企業作為住房市場最主要的參與主體,一向是住房市場監管的主要對象。因此,在住房市場監管指數的六個一級指標中,前四個指標企業開辦、土地市場、住房開發及住房銷售,都是圍繞著房地產企業的市場行為,分別從設立、拿地、開發和銷售四個環節,衡量了政府對其的監管強度。對房地產企業開辦的監管,目的在于防止投機性的和實力不足的企業進入房地產業,從而規避由于房地產企業自身原因而帶來的問題,因此這方面監管越嚴格,整個房地產行業中企業的綜合素質就越高,由企業自身原因所產生的市場風險就越小。2014年企業開辦監管指數排名前十的城市為:北京、上海、大連、成都、銀川、天津、合肥、深圳、廈門和長春。對土地市場的監管根本上主要是對房價預期的管理,所謂“面粉貴了,面包就便宜不了”,雖然2014年房價上漲預期已基本不復存在,但各地對土地市場的監管力度并未出現明顯的放松,加強土地市場監管,完善土地動態監管制度,仍在繼續推進。2014年土地市場監管指數排名前十的城市為:北京、天津、武漢、寧波、昆明、上海、南京、南昌、重慶和合肥。對住房開發的監管是對房地產企業生產行為及產品質量的監管,從而保證其合法及規范地開發,向市場提供合格的住房產品。近幾年來,隨著人們對住房質量問題越來越多的關注,這方面的監管更加受到政府部門的重視,在不斷加強。2014年住房開發監管指數排名前十的城市為:北京、成都、合肥、長春、上海、廣州、武漢、銀川、深圳和鄭州。對住房銷售的監管是調控房價的終端。2014年,隨著房價整體回落,住房銷售的監管普遍有所放松,限購限貸政策逐步退出,截至2014年10月份,除北上廣深四個一線城市外,其余限購城市已全部退出購房限制政策,9月的最后一天,央行也出臺了所謂的“房貸新政”,標志著限貸政策的全面松動。2014年住房銷售監管指數排名前十的城市為:南京、上海、北京、天津、鄭州、沈陽、太原、南昌、成都和廣州。對住房租賃的監管一直是房地產市場監管中最不被重視的方面。近幾年,各地一直積極推進保障房建設和著力推行公租房,而對于商品房的租賃監管卻并不重視。究其原因,一方面住房租賃行為十分分散,本身就難于監管,另一方面其對地方經濟及財政收入貢獻甚微且社會關注度較低,因此對于地方政府來說是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情。雖然部分城市也零星出臺了關于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的新規,但總體上缺乏可操作性,執行效果較差。2014年住房租賃監管指數排名前十的城市為:廣州、重慶、北京、成都、天津、南京、福州、太原、長沙和石家莊。對物業管理的監管也是房地產市場監管中的薄弱環節,但由于物業監管的對象主要為物業服務企業,因此相較住房租賃監管的難度較小。2014年以來各地也在不斷加強物業管理的監管,一方面加強物業管理規范的制度建設,陸續出臺新的管理辦法,另一方面加強了對違規物業企業的處罰力度,許多城市還逐步建立了物業管理企業信用公示系統,對企業的失信行為予以曝光。2014年物業管理監管指數排名前十的城市為:北京、天津、成都、杭州、武漢、南昌、南寧、蘭州、廈門和沈陽。從住房市場監管指數各項指標總體來看,34個大中城市總體上在企業開辦、住房土地和物業管理三個一級指標上表現較好,而在住房租賃、住房開發和住房銷售上有待加強。尤其在住房開發和住房銷售環節,得分均值低且標準差小,說明對各城市來說,這兩個方面均相對較薄弱。從二級指標來看,各個環節總體上均呈現出審批強于服務、服務強于監督的態勢,且除企業開辦環節上各城市在監督上的差異程度小于服務外,在其他環節上均表現出從審批、服務到監督各城市之間差異程度越來越大的態勢(見表12-1)表12-134個大中城市住房市場監管指數一、二級指標得分均值、標準差及排名續表2.比較分析:監管強度與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行政級別直接相關表12-2為各地區、各行政級別城市住房監管指數的均值和排名。對其分析可知,住房市場監管強度與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城市的行政級別直接相關。這是主要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城市,一般其住房市場也相對較為活躍,發展層次較高,因此必須要有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強度才能保持市場的平穩運行;而行政級別較高的城市,其監管政策落實的程度一般也相對較高。從區域住房市場監管指數均值來看,排在第一和第二位的環渤海和東南地區地處沿海,為我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同時這兩個區域的樣本城市中行政層級高的城市比重也較大,因此相較其他地區,住房監管指數均值要高。排在第三和第四位的中部和東北地區,其城市經濟發展水平較西南和西北地區高,特別是其中東北地區的樣本城市均為副省級城市,行政層級也較高,因此其住房監管指數均值也就較高(見表12-3)。從行政級別住房市場監管指數均值來看,總體上行政級別越高的城市監管力度越大。各分項排名中,除住房銷售監管指數出現了副省級城市低于地級城市的情況外,其余分指數均表現出了從直轄市到副省級城市再到地級市,依次遞減的狀況(見表12-4)。表12-234個大中城市住房市場監管指數及排名續表表12-3分區域住房市場監管指數均值及排名表12-4分行政級別住房市場監管指數均值及排名從區域住房市場監管指數標準差來看,東北、西北和中部地區的標準差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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