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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9年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編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2020年1月目錄HYPERLINK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4HYPERLINK2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就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問答 5HYPERLINK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7HYPERLINK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8HYPERLINK5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11HYPERLINK6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12HYPERLINK7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14HYPERLINK8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15HYPERLINK9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18HYPERLINK10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宣傳問答 18HYPERLINK11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21HYPERLINK1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22HYPERLINK13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23HYPERLINK14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24HYPERLINK15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25HYPERLINK1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26HYPERLINK17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27HYPERLINK18廣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獲得市級2017、2018年度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的通知穗財法[2019]55號 28HYPERLINK19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28HYPERLINK2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37號 29HYPERLINK21關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號 29HYPERLINK22廣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公布2019年廣州市市、區兩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名單的通知穗財法[2019]65號 38HYPERLINK23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38HYPERLINK2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3號 39HYPERLINK25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的公告》的解讀 40HYPERLINK26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76號 42HYPERLINK2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增列旅游產業項目的通知財政部公告2019年63號 43HYPERLINK28廣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獲得市級2017、2018年度及復審合格獲得市級2019年度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名單的通知穗財法〔2019〕108號 43HYPERLINK2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36號公告 44HYPERLINK3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 45HYPERLINK31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4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就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同時廢止。七、各級財稅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的重要意義,切實承擔起抓落實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一項重大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加大力度、創新方式,強化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增進辦稅便利,確保納稅人和繳費人實打實享受到減稅降費的政策紅利。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對政策執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意見建議,要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饋。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1月17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就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問答2019年01月18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問: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政策重點聚焦在哪些方面,在當前形勢下有何重要意義?答: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在新年賀詞中明確提出了“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這是今年減稅降費政策的重要內容,也是更大力度減稅的重要體現。總體上看,此次推出的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重點聚焦在三個方面:一是突出普惠性實質性降稅。在小微企業減稅政策中,進一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業標準高值銜接。這次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稅,惠及1798萬家企業,占全國納稅企業總數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營企業,也就是說,我國絕大部分企業主體都能夠從這個政策受惠。二是實打實、硬碰硬,增強企業獲得感。將現行小微企業優惠稅種由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擴大至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8個稅種和2項附加。同時,在降低小微企業實際稅負的同時,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小微企業年應稅所得不超過100萬元、100萬元到300萬元的部分,實際稅負降至5%和10%,年應納稅所得不超過300萬的企業稅負降低50%以上。小微企業四項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三是切實可行、簡明易行。在小微企業所得稅政策方面,通過擴范圍、加力度,直接降低實際稅負,增強小微企業享受優惠的確定性和便捷度,減少稅收遵從成本。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直接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標準、放寬范圍。同時,兼顧地方財力差異,采取了允許地方可在50%幅度內減征6項地方稅種和2項附加的措施。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源泉。當前我國經濟運行穩中有變、變中有憂,外部環境復雜嚴峻,再推出一批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有利于降低創業創新成本,增強小微企業發展動力,促進擴大就業。下一步,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抓緊按程序推出增值稅改革等其他減稅降費措施,增強社會獲得感,推動形成積極穩定的社會預期。問:為什么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月銷售額10萬元?答: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力度,逐步將其免稅標準提高至月銷售額3萬元。本次進一步提高至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政策受益面大幅擴大,且稅收優惠方式簡明易行好操作,將明顯增強企業獲得感,更大激發市場活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壯大,更好發揮小微企業吸納就業主渠道的關鍵性作用。問:與此前相比,這次出臺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何變化?答:第一,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的覆蓋面。政策調整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上限分別為100萬元、工業企業100人(其他企業80人)和工業企業3000萬元(其他企業1000萬元)。此次調整明確將上述三個標準上限分別提高到300萬元、300人和5000萬元。第二,引入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加大企業所得稅減稅優惠力度。政策調整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此次調整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一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二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舉例說明,一個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的企業,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業范圍之內,需要按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300*25%=75萬元),按照新出臺的優惠政策,如果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條件,其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100*25%*20%+200*50%*20%=25萬元),所得稅負擔大幅減輕。問:初創科技型企業相關的優惠政策是什么?此次政策有什么調整?答: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初創科技型企業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調整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主要條件包括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等。此次調整將享受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被投資對象范圍,進一步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與調整后的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相關標準保持一致,從而進一步擴大了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人享受投資抵扣優惠的投資對象范圍。問:此次部分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同時享受?答:已經享受了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進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也就是說兩類政策可以疊加享受。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基礎上,如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一步對城鎮土地使用稅采取減征50%的措施,則最高減免幅度可達7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等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六、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七、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特此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8日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2019年01月18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為落實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了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減稅降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大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通知》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確保廣大企業能夠及時、準確享受上述政策,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適用范圍
為了確保小型微利企業應享盡享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公告》明確了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二)明確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方法
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此前需要結合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方法更簡單、確定性更強。
具體判斷方法為: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規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按截至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示例如下:例1.A企業2017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19年各季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以及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表所示:
季度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期初期末期初期末第1季度12020020004000150第2季度40050040006600200第3季度35020066007000280第4季度22021070002500350解析:A企業在預繳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具體過程如下:指標第1季度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從業人數季初120400350220季末200500200210季度平均值(120+200)÷2=160(400+500)÷2=450(350+200)÷2=275(220+210)÷2=215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160(160+450)÷2=305(160+450+275)÷3=295(160+450+275+215)÷4=275資產總額(萬元)季初2000400066007000季末4000660070002500季度平均值(2000+4000)÷2=3000(4000+6600)÷2=5300(6600+7000)÷2=6800(7000+2500)÷2=4750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3000(3000+5300)÷2=4150(3000+5300+6800)÷3=5033.33(3000+5300+6800+4750)÷4=4962.5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150200280350判斷結果符合不符合(從業人數超標)不符合(資產總額超標)不符合(應納稅所得額超標)例2.B企業2019年5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19年各季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以及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如下表所示:季度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期初期末期初期末第2季度10020015003000200第3季度26030030005000350第4季度28033050006000280解析:B企業在預繳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具體過程如下:指標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從業人數季初100260280季末200300330季度平均值(100+200)÷2=150(260+300)÷2=280(280+330)÷2=305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150(150+280)÷2=215(150+280+305)÷3=245資產總額(萬元)季初150030005000季末300050006000季度平均值(1500+3000)÷2=2250(3000+5000)÷2=4000(5000+6000)÷2=5500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2250(2250+4000)÷2=3125(2250+4000+5500)÷3=3916.67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200350280判斷結果符合不符合(應納稅所得額超標)符合(三)明確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通知》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25%、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示例如下:例3.C企業2019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解析:C企業在預繳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過程如下:計算過程第1季度第2季度第3季度預繳時,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值,萬元)50100200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50×25%=12.5100×25%×20%=5100×25%×20%+(200-100)×50%×20%=15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萬元)12.50(5-12.5<0,本季度應繳稅款為0)15-12.5=2.5已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12.512.5+0=12.512.5+0+2.5=15減免所得稅額(累計值,萬元)50×25%-12.5=0100×25%-5=20200×25%-15=35(四)明確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
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公告》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明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與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業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不同,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條件與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相關調整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
三、《公告》執行時間
《公告》是與《通知》相配套的征管辦法,執行時間與其一致。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黨委宣傳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8〕124號)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現就繼續實施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征五年房產稅。(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上述所稱“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并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之日。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確定轉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上述所稱“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轉制為企業、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批復核銷事業編制(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審核認定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整體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五)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本通知適用于所有轉制文化單位。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并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可持同級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三、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應按有關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定辦理優惠手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將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四、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五、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后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六、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稅收政策不滿五年的,可繼續享受至五年期滿為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2019年2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為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三、本通知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四、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申報時,注明其退役軍人身份,并將《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留存備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l.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2.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見附件)。五、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六、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各地財政、稅務、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反映。附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樣表)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2019年2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扶貧辦,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扶貧辦:為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上述人員具體包括: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三、國務院扶貧辦在每年1月15日前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名單及相關信息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相關信息轉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托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核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信息。四、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五、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本通知所述人員,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各地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扶貧辦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反映。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2019年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精神,現就具體操作問題公告如下:
一、重點群體個體經營稅收政策
(一)申請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2.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可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未完成“兩證整合”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稅〔2019〕22號文件的規定,核實其是否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19〕22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三)稅收減免管理
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享受本項稅收優惠的,由其留存《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備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無需留存資料備查。
二、企業招用重點群體稅收政策
(一)申請
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業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依法為重點群體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通過內部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實以下情況:
1.招用人員是否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是否與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核實后,對持有《就業創業證》的重點群體,在其《就業創業證》上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申請。
本公告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招用重點群體的人數及其實際工作月數核算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享受優惠政策當年,重點群體人員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總額。
減免稅總額=∑每名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數÷12×具體定額標準
2.第2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重點群體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三)稅收減免管理
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三、憑《就業創業證》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一)失業人員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對其中的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其《就業創業證》上予以注明。
(二)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四、稅收優惠政策管理
(一)嚴格各項憑證的審核發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相關憑證,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對出借、轉讓《就業創業證》的人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就業創業證》并記錄在案;對采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企業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理。
(二)《就業創業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創業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間,證件由用人單位保管。《就業創業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印制,作為審核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和享受政策情況的有效憑證。
(三)《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備案,相關信息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需提供給稅務部門。
(四)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及扶貧辦要建立勞動者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就業創業證》查詢系統(),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查詢《就業創業證》信息。國務院扶貧辦建立全國統一的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供各級扶貧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查詢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等相關信息。
(五)各級稅務機關對《就業創業證》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扶貧辦予以協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扶貧辦應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合理的工作時限,并在時限內將協查結果通報提請協查的稅務機關。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附件: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樣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
2019年2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為支持脫貧攻堅,現就企業扶貧捐贈支出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二、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三、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2019年4月2日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宣傳問答2019年04月16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聯合發布了《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落實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稅務總局據此起草了政策宣傳問答:
一、此次出臺的扶貧捐贈所得稅政策背景及意義是什么?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要求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力量,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確保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做到脫真貧、真脫貧。在脫貧攻堅中,一些企業、社會組織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產業扶貧、公益扶貧等方式參與脫貧攻堅。企業對貧困地區進行大額捐贈,按照以往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其捐贈支出在當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結轉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過三年仍得不到全額扣除。為落實中央精準扶貧精神,切實減輕參與脫貧攻堅企業的稅收負擔,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脫貧攻堅事業,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扶貧辦研究出臺了扶貧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稅前據實扣除,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稅收政策支持。
二、企業在2019年度同時發生扶貧捐贈和其他公益性捐贈,如何進行稅前扣除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按年度利潤總額的12%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公告》明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據實扣除。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
如,企業2019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當年度發生符合條件的扶貧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5萬元,發生符合條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2萬元。則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教育捐贈支出12萬元在扣除限額內,可以全額扣除;扶貧捐贈無須考慮稅前扣除限額,準予全額稅前據實扣除。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共計27萬元,均可在稅前全額扣除。
三、企業通過哪些途徑進行扶貧捐贈可以據實扣除?
考慮到扶貧捐贈的公益性捐贈性質,為與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規定相銜接,《公告》明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四、如何獲知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由縣級以上政府的扶貧工作部門掌握。考慮到建檔立卡貧困村數量眾多,且實施動態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企業如有需要可向當地扶貧工作部門查閱或問詢。
五、2020年目標脫貧地區脫貧后,企業還可以適用扶貧捐贈所得稅政策嗎?
雖然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時間安排到2020年,但為鞏固脫貧效果,《公告》將政策執行期限規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確,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后,企業發生的對上述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仍可繼續適用該政策。
六、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能否享受扶貧捐贈支出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扶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扶貧捐贈支出在稅收上也實現了全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就能享受到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七、企業2019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如何填報扶貧捐贈支出?
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匯算清繳開始前,稅務總局將統籌做好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修訂和納稅申報系統升級工作,擬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表中“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行次下單獨增列一行,作為扶貧捐贈支出據實扣除的填報行次,以方便企業自行申報。
八、2019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能否適用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早在2015年11月底,黨中央、國務院就做出了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提出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合力推進脫貧攻堅。因此,《公告》明確,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也可執行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九、企業在2019年以前發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如何享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雖然《公告》規定企業的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慮到《公告》出臺于2019年4月2日,正處于2018年度的匯算清繳期。為讓企業盡快享受到政策紅利,同時減輕企業申報填寫負擔,對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可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實現全額扣除。
十、2019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包括扶貧捐贈在內的各種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享受扶貧捐贈的稅前據實扣除政策時可如何進行實務處理?
對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結轉扣除期限內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本著有利于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考慮,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報扣除。
例1.某企業2017年共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9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5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4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400萬元,則2017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48萬元(400×12%),當年稅前扣除48萬,其余42萬元向2018年度結轉。
2018年度,該企業共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12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5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7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500萬元。則2018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60萬元(500×12%)。
《公告》下發后,該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對于2017年度結轉到2018年度扣除的42萬元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的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60萬元內,可以扣除,填寫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納稅調減金額”欄次42萬元;2018年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還有18萬元,則2018年發生公益性捐贈120萬元中有102萬元不能稅前扣除金額,填寫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納稅調增金額”欄次102萬元。
按照《公告》規定,2017年、2018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全額稅前扣除。因此,對于2018年度的納稅調增金額102萬元和納稅調減金額42萬元需綜合分析,將其中屬于2017年和2018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額扣除的部分,應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實現全額扣除。具體分析如下:
本著有利于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考慮,對于2017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贈40萬元,由于在當年限額扣除范圍內,可在2017年度稅前全額扣除,限額范圍內的8萬元可作為扶貧捐贈扣除,則2017年度尚有42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全額稅前扣除需結轉到2018年。對于2018年發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贈70萬元,有60萬元在扣除限額內,超過扣除限額的10萬元需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而2018年發生的扶貧捐贈50萬元未得到全額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得到全額扣除,需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欄次92萬元,實現全額扣除。
例2.某企業2015年發生扶貧捐贈10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5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1000萬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20萬元(1000×12%),當年稅前扣除120萬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該企業均未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由于《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對2016年9月1日以后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才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所以2015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稅前扣除限額的扶貧捐贈支出30萬元,無法在2015年度稅前扣除,2016年度、2017年度申報時均無法稅前扣除。
《公告》下發后,該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對于2015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贈50萬元,由于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額范圍內,可在2015年度稅前全額扣除,扣除限額范圍內的其余70萬元可作為扶貧捐贈扣除,則2015年度尚有30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全額稅前扣除。此項金額,通過填寫2018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30萬元,實現全額扣除。
十一、企業進行扶貧捐贈后在取得捐贈票據方面應注意什么?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當向提供捐贈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憑證。
企業發生對“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支出時,應及時要求開具方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中注明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稱,并妥善保管該票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為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現將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以下稱創新企業CDR)試點階段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下同)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托機構代扣代繳稅款,并向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三、增值稅政策
1.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3.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三年內暫免征收增值稅。
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四、印花稅政策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三年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五、其他相關事項
1.本公告所稱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本公告所稱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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