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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運輸合同

篇1: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運輸合同

建筑垃圾運輸合同

發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甲方)承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甲方施工

工程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需要外運處置,特將本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外運(場內轉運)承包給乙方。為確保本工程項目順當進行,運輸符合都江堰市相關規定,依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甲、乙雙方職責,在公平自愿、公正公正、誠懇守信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全都,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地址:

其次條

工期

本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運輸部分估計天,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

單價、總方量

合同簽署前,由雙方代表依據甲方供應有關施工圖紙,交換現場標高,經測算,暫定土方量為立方米,運輸完畢后按實際運輸單據結算。

土方運輸,按車計算(每車每趟至少裝載建筑垃圾(渣土)20立方米),每車單價為元。

第四條

結算及付款方式

1、每車運輸均應填寫結算票(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存根一份),結算票上必需完整填寫運輸日期、工程項目名稱、運輸公司名稱、運輸車輛車牌號、核載方量(單位:m3)、運輸距離。并由工程工地負責人、運輸車輛司機、負責人簽名。結算票必需字跡清楚,如無法識別、涂改、偽造,則票據無效。雙方以建筑垃圾(渣土)運輸結算票(以下簡稱結算票)作為結算憑證,本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運輸部分結束后,實際方量按實際結算票數據進行結算,如結算票與估量方量不全都,則以結算票為準。

本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運輸完工后,由乙方依據結算票作出工程決算書交由甲方進行核對、結算,甲方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若甲方逾期不完成的,則視為對決算書沒有異議,該決算書作為最終決算依據。

2、竣工時間以甲方供應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為準,該工程自進場運輸日期起(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計

天)時間期滿后無能該工地是否竣工都視為乙方的運輸任務竣工,并一次性支付完全部款項。

3、簽訂合同之時,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條所定價格和土方總量向乙方支付總價款的20%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作為預付款。乙方收到預付款后,依據甲方供應施工進度方案支配車輛進場作業。

4、決算后三日內,甲方應付清全部款項,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所欠款項總額的3收取違約金,直到甲方付清為止。

5、為保證合同的順當履行,合同簽訂之時,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元。

6、甲方未能按上述商定支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及進度款的,乙方有權暫停運輸,并向甲方收取違約金(每日按未付款項的3計收),直到甲方付清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進度款,乙方不擔當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7、甲方不得擅自支配乙方之外的車輛到甲方施工地進行運輸建筑垃圾(渣土),如乙方發覺甲方有乙方之外的車輛到施工地運輸建筑垃圾(渣土),視為甲方根本違約,乙方有權對該工地停工并要求甲方全額支付該工程已完成或未完的運輸費用,并擔當違約責任,違約金按合同總價3%計收),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擔當。

8、乙方辦理的建筑垃圾(渣土)運輸通行證線路,甲方必需遵照乙方通行線路運輸,甲方不得私自更改乙方指定的線路運輸,否則將全額扣除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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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需提前七天向乙方供應施工進度方案和有關施工圖紙,并且甲方在運輸前做好地下管線、管網、地溝等全部設施設備的防護措施,否則在乙方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且全部由甲方負責;雙方并在現場確認對現場標高交接,乙方必需根據甲方的施工進度方案,支配建筑垃圾(渣土)運輸等事宜,確保工程運輸的順當運行。

2、甲方負責施工作業場地打圍,基坑按設計標準規范支護,并在乙方進場施工前清理場內障礙物、場內施工便道,場內排水、地下室降水,供應夜間施工的照明設備及運輸車輛出場時所需的沖洗設施和車輛沖洗,道路硬化、進出口棕墊鋪設等,解決工地周邊有關事宜。必需做到作業面內工完場清,保持施工現場與作業面的干凈,文明運輸。

3、甲方必需供應相應設施和人員確保乙方一切人員、車輛在施工現場內的平安,支配專職的工程現場負責人協調工地相關事宜,協作乙方運輸并確認結算單、決算書。

4、甲方工程進度將消失較大幅度調整時,應準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因以下緣由造成工期延誤,可相應順延。如因一方的緣由導致延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需賠償受損方相應損失(緣由為不行抗力的除外)。

(1)甲方工程項目設計更改導致停工。

(2)甲方工程項目進展造成乙方車輛無法運輸或施工。

(3)連續下雨超過4小時等惡劣氣候或其它不行抗力因素。

5、甲方在乙方幫助下于施工前7日辦理《建筑垃圾(渣土)處置合同》,并將這兩證供應給乙方辦理用于支配運行路線、時段的《諸暨市建筑垃圾(渣土)運輸合同》及通行證。

6、乙方負責辦理有關建筑垃圾(渣土)外運的一切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擔當。

7、乙方必需自帶運輸所需的設備車輛并配備相應人員,根據諸暨市城鄉建設局及相關管理部門對該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運輸所規定的時間、行駛路線以及運輸建筑垃圾(渣土)到指定場所。

8、乙方應做到參運車輛車況良好,密閉裝置完好,建筑垃圾裝載適度,保持車輛能夠密閉完好,凈車出場,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渣土)運輸材料通行證》,并需確保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無"滴、撒、漏'

等問題。如因車輛"滴、撒、漏'而影響環境衛生、車輛無證參運、私自不按指定路線或車輛資質不合格等,被相關管理部門停運或被執法部門扣車、罰款等懲罰,由乙方負責處理,其損失由乙方擔當,與甲方無關。

9、甲方不行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直接或間接混入建筑垃圾(渣土),一經發覺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負責。

10、乙方參運人員應遵守交通規章,發生交通違章和事故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擔當,由此引起的債權、債務亦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11、乙方必需協作甲方現場施工人員的合理支配。

12、雙方各自負責己方生產經營的一切責任及相關費用,各自負責己方生產平安,如在本合同涉及的生產過程中發生平安事故,則由當事方擔當責任及損失并負責解決,非責任方予以協作協調。

13、雙方各拘束辦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關證照手續時,如需其他方幫助的,則相關方需樂觀協作幫助。

第六條

不行抗力

因不行抗力造成違約的,患病不行抗力一方應準時向他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隨后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的15日內向其對方供應不行抗力發生以及持續期間的充分證據。基于以上行為,允許患病不行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依據狀況可全部免于擔當違約責任。

本合同中的不行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開并不能克服的客觀狀況。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難如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政府行為、法律法定或其適用的變化或者其他任何無法預見、避開或者掌握的大事。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存在分歧,則以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第八條

本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渣土)運輸處置部分完工,全部款項結清,履約保證金全額返還后自行終止。

第九條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自簽字蓋章生效。

第十條

備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年*月*日*年*月*日

篇2: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

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原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

本規定適用于壽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是本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工作。縣城管執法部門下設環境衛生和渣土管理執法大隊,派駐壽春鎮,詳細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置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方案,合理支配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辦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核準事項;

(四)統一管理和調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所;

(五)監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縣住建、國土、公安、交通運輸、水務、環保、物價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擔當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舞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進行綜合利用,優先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為填充物用于建設工程。

第五條

申請從事城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應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平安、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帶有行車記錄儀的GPS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五)嚴格執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有關證明材料、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條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產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設與施工單位(含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單位,下同),應當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企業或單位中選擇詳細的運輸單位。

第七條

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場所(以下簡稱消納場所)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進展規劃。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縣住建、環保等部門,依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渣土。消納場所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二)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圍墻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八條

消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納場所,不得受納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納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干凈;

(四)對所受納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五)對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數量等狀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縣城管執法部門。

第九條

建設工程或者低凹地、廢溝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應當向縣城管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予以核準后啟用。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至前款規定的場所,對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狀況進行監管,受納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直接發包時,應當在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詳細要求和相關措施。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二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平安質量監督手續前,向縣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縣城管執法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縣住建、房產等主管部門準予施工的批準文件;

(三)需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運輸單位運輸的,應供應與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四)建設工程渣土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處置規定的,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并根據運輸車輛數量配發相應份數的處置證副本。不符合處置規定的,不予核發處置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緣由。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載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地點、排放期限、消納場所、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等事項。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三條

縣住建、房產等部門在辦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平安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同時審查該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規定關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設或施工單位必需出示縣城管執法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四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要簽訂文明施工責任書。施工現場要根據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擋)、硬質路面、車輛沖洗平臺和沖洗設備、污水處理排放系統、除塵設備等臨時環衛設施,并配備專人進行清掃和管理,監督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規范裝運,確保運輸車輛沖洗潔凈后駛離。

第十五條

運輸單位應當支配專人對施工現場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做好運輸車輛密閉啟運和清洗工作,保證運輸車輛安裝的電子信息裝置等設備正常、規范使用。

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要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和消納場所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攜帶處置證,實行加蓋、密閉運輸,并根據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行駛。運輸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第十六條

運輸單位啟運前,建設單位(或托付施工單位)要將詳細啟運時間告知縣城管執法部門,并填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聯單,分別提交運輸單位、消納場、縣城管執法部門。

運輸單位根據要求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至規定的消納場所后,消納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馬上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消納結算憑證。

運輸單位可憑結算憑證向建設或施工單位申請結算運輸費。運輸消納結算憑證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確需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取得縣城管執法部門許可并實行規范堆放、有效掩蓋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滿后,應當馬上清除垃圾、渣土,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單位、居民小型房屋裝修、裝飾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根據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處置;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在施工前與縣環衛所簽訂建筑垃圾處置合同,根據環衛所(社區)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可托付縣環衛所統一、有償清運。單位、居民裝修、裝飾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時應有效遮蓋。

第十九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信息系統,將運輸單位、運輸車輛、駕駛員、消納場全部關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申請、核準信息納入該信息系統。

其次十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對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覺的問題及處理狀況做好書面記錄。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其次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可以向縣城管執法部門投訴和舉報。縣城管執法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其次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規定,除責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根據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急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處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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