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學年河南省許昌市成考專升本民法自考真題(含答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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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2-2023學年河南省許昌市成考專升本民法自考真題(含答案)學校:________班級: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號:________

一、單選題(20題)1.下列不是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所要求的實質條件的是()。

A.經濟性B.新穎性C.創造性D.實用性

2.下列行為可以代理簽訂合同的是()。

A.收養未成年人B.領取結婚證C.向酒店預訂酒席D.刑事辯護

3.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A.A.平等B.對等C.公平D.一致

4.依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屬于()。A.A.原作品作者B.演繹作品作者C.演繹作品作者和原作品作者共有D.視具體情況而定

5.某夫婦在兒子甲周歲生日時到乙照像館為兒子拍照留念,乙照像館保留了該照片底片,隨后出賣給個體戶丙用以制作掛歷,丙隨后又將其賣給護膚品生產商丁,用以進行廣告宣傳,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丙、丁均侵犯了甲的肖像權

B.乙、丙侵犯了甲的肖像權,但丁不構成侵權

C.乙、丁侵犯了甲的肖像權,但丙不構成侵權

D.丙、丁侵犯了甲的肖像權,但乙不構成侵權

6.下列權利中,不屬于民法上人身權的是()。

A.結婚權B.選舉權C.對自己作品的修改權D.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權

7.下列選項中,存在不當得利的是()。

A.甲的侄女給甲100元生活費

B.乙主動代丙向甲清償欠款100元

C.售貨員因疏忽少收甲100元購物款

D.乙欠甲i00元,但已過了訴訟時效,乙不知已過時效而向甲清償

8.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A.過錯責任原則B.公平責任原則C.無過錯責任原則D.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9.關于合同成立的錯誤表述為()。

A.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B.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C.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而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D.承諾發出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10.定金的數額得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A.A.0.2B.0.15C.0.3D.0.5

11.下列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的是()。

A.王某基于重大誤解而與李某訂立的買賣合同

B.12歲的小學生小明與陽光商廈簽訂的購買一臺價值10000元電腦的合同

C.張某以欺詐手段與馬某訂立的買賣棉花的合同

D.8歲的小學生小紅與某公司簽訂的接受500元贈與的合同

12.人身權不具有財產內容,所以()。

A.人身權損害不能用金錢賠償

B.任何一項人身權都不得有償轉讓

C.對人身權造成損害不會影響主體的財產利益

D.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不以損害賠償為原則

13.下列事實中哪一事實能發生不當得利之債()

A.債務人清償未到期的債務B.給付因賭博而欠的錢C.養子女給其生父母的贍養費D.顧客多付售貨員付款

14.

6

甲、乙、丙合伙經營一商店。甲被推選為負責人。在經營期間,甲放棄了商店對丁享有的5萬元債權。甲的放起棄權行為()

15.甲、乙、丙擬設立一合伙組織,他們簽訂的合伙協議【】

A.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B.應當采用書面形式C.可以采用郵件形式D.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16.代位繼承適用的范圍是()

A.法定繼承B.遺囑繼承C.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D.遺贈扶養協議

17.甲乙達成買賣協議,并簽訂定金合同,該定金合同的生效時間為【】

A.當事人一方承諾時B.當事人雙方約定時C.主合同生效時D.實際交付定金時

18.下列有關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地位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A.動產和不動產的流通性質和范圍有區別

B.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

C.動產和不動產是主物和從物的關系

D.動產和不動產在糾紛管轄方面有差異

19.下列有關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的表述錯誤的一項是()。

A.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B.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C.債權人可以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D.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0.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中,區別于代理的是()。

A.為他人管理事務B.無法定或約定義務C.為他人謀利益D.避免他人利益受損二、案例分析題(20題)21.法院應如何處理?

22.甲和乙訂立了一份買賣牛的合同,合同約定甲賣給乙3頭牛,總價款為6000元。乙向甲預付3000元,余下款項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三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三頭牛,一天,一頭牛把丙頂傷,為此,丙花費醫療費2000元。問:

該損失應由誰來承擔,理由是什么?

23.劉某和趙某結婚生有一子劉男和一女劉妹。劉某因和趙某發生爭執1980年離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訊,1988年趙某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劉某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劉某死亡宣告,趙某和其子繼承了劉某的遺產,1996年趙某接到某市公安局通知,劉某于1996年11月心臟病死于該市,經查,劉某離家出走后在外地經商,積聚了200萬元財產,并且與胡某相識,生有一子劉童,劉某在1995年親筆寫了一份遺囑指明自己的財產在其死后由胡某、劉童、趙某、劉男均分。

問:(1)劉某死亡的時間如何確定?為什么?

(2)劉某被宣告死亡之后,趙某等對劉某的遺產的繼承是否有效?為什么?

(3)設劉某所立遺囑在內容及形式上均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遺囑是否有效?為什么?

24.一天早晨,劉莉將自家的一只黑貝犬,帶上犬鏈,牽到樓門準備遛早,遇上鄰居張老太太。張老太太見該犬很可愛,便駐足觀賞,誰料這只犬一時興起,競撲向張老太太,張老太太在躲閃時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住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等人民幣1.2萬元。張老太太請求劉莉賠償因此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劉莉認為,當時狗雖然有撲向的動作,但并沒有碰到張老太太,而張老太太是自己不小心摔傷的,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問:(1)張老太太為躲閃撲向自己的狗所受到的傷害是否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為什么?(2)劉莉應否承擔張老太太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為什么?25.王某于2011年準備建造一棟二層共220平方米的樓房。因資金不夠,遂向鄰居胡某借款,雙方達成一份書面合同。合同規定:胡某借給王某5萬元蓋房,1年后若王某不能歸還本金及利息,則房屋為雙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房建成后王某無力償還,便將二層樓給胡某使用,但王某在產權登記時,仍登記為自己單獨所有。胡某提出要按協議分割房屋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王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去辦理。王某的妻弟郭某得知此事,要王某把房屋以15萬元賣給他,他替王某還款,王某表示同意并與郭某簽訂了轉讓協議。胡某得知表示王某無權出讓屬于自己的那一半房屋,要求法院確認王某與郭某的轉讓協議無效。問:(1)此案中王某與胡某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是否有效?(2)王某與郭某的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26.王某請求郭某補償自己所做家務有無道理?

27.某設計院在一座立交橋的設計中,需要使用某研究所的一項發明專利,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合意,設計院向專利局申請強制許可,設計院因此獲得了實施許可,但研究所對專利局于2001年8月3日作出的實施使用費的裁定不滿意。而且還發現設計院在取得強制許可的專利后,又擅自許可另一家設計院實施其專利,為此研究所于2001年12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確定使用費并追究設計院的侵權責任。

問:(1)研究所要求重新確定使用費的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么?

(2)設計院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

28.甲和乙訂立了一份買賣牛的合同,合同約定甲賣給乙3頭牛,總價款為6000元。乙向甲預付3000元,余款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三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三頭牛,一天,一頭牛把丙頂傷,為此,丙花去醫療費2000元。問:

該損失應由誰來承擔,理由是什么?

29.甲紡織廠有一批存貨急需處理,號召全廠人員出去推銷,并言明:凡推銷出去者,按銷出貨物合同總額的百分比給獎金。宋明是甲廠的銷售經理,某天無意中得知其妻弟肖飛所在乙市工藝品公司需紡織用品,遂取出加蓋單位公章的合同書與肖飛簽訂了價值3萬元購銷合同,肖飛也在合同上加蓋了工藝品公司的公章。肖飛回公司向經理報告后預付了全部貨款,并提走了一半貨物。后發現該紡織產品不符合本公司所需款式要求,遂提出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廠返還余款。此時肖飛因公司不景氣已辭職。工藝品公司將甲廠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并聲稱肖飛未經授權,所為行為為無權代理,另稱因肖飛與宋明有親屬關系,此代理行為為雙方代理行為,應判其無效。甲廠反訴:肖飛的行為屬代理行為,肖飛是為了工藝品公司的利益才與甲廠簽約的,合同真實有效,不能撤銷。問:(1)肖飛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是否是雙方代理?(2)肖飛的行為實質上屬于什么性質?工藝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為又屬于什么性質?(3)本案應如何處理?

30.1996年10月6日,楊樹清從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和部分越冬飼草。同羈,楊樹清又與同村周振華達成購買飼草的口頭協議。協議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2角的價格,共計800元人民幣購買周振華的飼草4000公斤,約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錢交貨。1997年1月1日,楊樹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將自家飼草燒光,楊樹清便找到周振華要求提前交付購買的飼草。周振犟稱“飼草可以按去年的價格,但我現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草所需要的800元錢要用兩安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被迫同意將兩頭良種奶牛折抵,1000公斤飼草。但第二天,楊樹清又找到周振華,表示愿以1500元的價格買回兩頭奶牛,周振華則稱“買賣既做,決無反悔之理”,堅持不同意,楊樹清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兩頭奶牛。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31.張某是畫家,劉某是圖畫愛好者,兩人是好朋友。平日里,張某常常作畫贈與劉某。幾年下來,劉某收藏張某贈畫已經近百幅。后來,劉某精選其中的35幅畫,以《張某畫冊》命名出版。張某得知后,認為劉某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便將自己相贈的畫予以出版,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劉某則認為,既然張某已經將畫贈與自己,自己便取得包括處分權在內的所有權。《張某畫冊》中收集的35幅畫,原封不動地均以張某名義出版,不發生侵犯著作權問題。請問:(1)劉某是否侵犯了張某的著作權?為什么?(2)劉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

32.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什么樣的法律關系?

33.燃氣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34.原告錢某,女;被告王某,男。錢某與王某于1987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來后,經常在外吃喝玩樂,甚至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對錢某母女不盡任何家庭義務。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沒有回來,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聯系。1996年4月,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案件審理期間,王某經公告傳喚仍未到庭參加訴訟。問: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為失蹤人?

(2)法院能否判決錢某與王某離婚?

35.甲在國外研修一年,將其一套房屋委托其朋友乙照看。期間發生地震,甲的房屋在地震中受到損壞,需及時修復。甲便讓乙幫他進行修繕,同時告訴乙有一批建材堆放在房屋附近,數量不少,可以使用。于是乙就叫人用這些材料將房屋修繕了一番。事后,甲的鄰居丙稱乙使用的建材是他的,而不是甲的,要求乙賠償他因此遭受的損失。問:

(1)乙已經使用過的建材應該歸誰所有?為什么?

(2)乙是否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36.2000年5月,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6萬元,雙方訂立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由丙公司擔任甲公司到期還款的保證人,貸款期限至2005年10月。2004年8月,甲公司因需又向乙銀行貸款4萬元,并約定與第一次貸款同期清償。對于第二次貸款合同,甲、乙均未告知丙公司。2005年10月,甲公司因無力償債,乙銀行請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償還甲公司所欠10萬元貸款。丙公司拒絕,乙公司訴至法院。問:

本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37.曹某1月1日上午通過郵局向嚴某發出要約信,要約中規定本要約20日內有效,但未規定起算時期。嚴某1月15日收到要約,1月22日發出承諾。但曹某表示已超過20日的期限,期限從1月1日起算,嚴某認為期限應從自己收到要約即1月15日算起。你認為應如何處理?

38.甲廠與乙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簽訂了一份服裝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乙公司購買甲廠大衣1000件,價款30萬元。貨物由乙公司自提,提貨時由乙公司驗貨付款。同年11月16日,乙公司帶車到甲廠,對大衣驗貨后表示滿意,即付清貨款。雙方商定第二天早上開始裝貨。當天夜里甲廠又收到丙商場的一份訂單。對方愿意以35萬元購買1000件大衣。甲廠見有利可圖,即將該1000件大衣連夜運到丙商場。致使乙公司沒能按時提貨。問:

甲廠對乙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

39.被告某甲是個體商人,2011年5月曾與原告乙公司達成協議為乙公司捐資100萬元,共同實施一項工程。但乙公司需為此也投入100萬元及準備好相應的設施并報上級批準。資金擬定于同年8月份到位,并協商確定了開工時間,但雙方并未訂立書面合同。之后,乙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行了準備工作,并找到了一家商業銀行貸款80萬元,期限1年。同年8月中旬,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資款,被告聲稱因生意虧本暫時無力捐資。原告提出可以分期捐贈,但被告表示僅能捐數萬元。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履行諾言,否則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但被告聲稱原告遭受損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問:(1)此案中,雙方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否有責任?應承擔什么責任?

(3)被告若須賠償,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40.被告若須賠償,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三、簡答題(10題)41.留置權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42.簡述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劃分標準及其含義。43.簡述無因管理的概念、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44.簡述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定。

45.簡述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46.簡述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定條件。

47.簡述共有的概念及其分類。

48.簡述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

49.簡述抵押權的概念與特征。

50.簡述遺囑繼承的特征。

四、主觀題(10題)51.什么是單一之債?什么是多數人之債?二者分類的標準和意義是什么?

52.簡要回答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53.簡述合憲性解釋。

54.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55.公民A、B、C訂立協議,約定:三人各出資2萬元共同購買汽車從事貨物運輸,共同管理,按出資比例分利和承擔虧損。后三人依約出資買下一臺卡車,由A駕駛,B、C負責裝卸貨物,長期為飛云公司運輸貨物。某日,A、B、C三人飲酒吃飯后運送貨物,途中A操作失當發生車禍,致使卡車毀壞,所運價值6萬元的貨物全部損失。飛云公司向三人索賠時,B、C稱此車禍系由A不慎駕駛所導致,因此發生的貨物損失應由A承擔全部賠償責任;A辯稱該車系自己同B、C三人共同購置,因車禍引起的損失應由三人共同承擔,故不同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飛云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B、C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問:

(1)A、B、C三人系何種法律關系?理由是什么?

(2)飛云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誰負責賠償?根據何在?

56.簡述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57.黎某從杭州買回一件藍色真絲連衣裙,價值250元。黎某的男朋友白某見后,覺得顏色有些單調。這位青年畫家決定在連衣裙的前襟上繪幾朵白玉蘭花。幾天后的一個傍晚,白某將白玉蘭繪制完畢,準備騎自行車給黎某送連衣裙。連衣裙就夾在自行車后座上。途經夜市時,白某下車吃了些東西,待來到黎某家門口時,他發現夾在后座上的連衣裙已丟失,白某急忙順原路往回找,未找到。

事隔兩個月,黎某與白某偶然發現,那件與眾不同的連衣裙穿在一位姓張的小姐身上。從張小姐那兒,他們了解到:這件連衣裙是張小姐不久前以260元的價格,從同事王小姐手中買來的。當時,王小姐聲稱,連衣裙是托別人代買的,自己穿上不合體,因此才賣掉。于是黎某與白某找到了這位王小姐。在白某的再三追問下,王小姐不得不承認,連衣裙是兩個月前拾得的。黎某掌握情況后,就要求張小姐返還連衣裙。張小姐則說連衣裙是自己花錢買的,并且當時并不知道連衣裙是王小姐拾來的,拒絕返還。于是,黎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返還連衣裙。

請問:(1)誰有權取得該連衣裙?為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58.試述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59.1996年10月6日,楊樹清從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和部分越冬飼草。同羈,楊樹清又與同村周振華達成購買飼草的口頭協議。協議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2角的價格,共計800元人民幣購買周振華的飼草4000公斤,約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錢交貨。1997年1月1日,楊樹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將自家飼草燒光,楊樹清便找到周振華要求提前交付購買的飼草。周振犟稱“飼草可以按去年的價格,但我現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草所需要的800元錢要用兩安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被迫同意將兩頭良種奶牛折抵,1000公斤飼草。但第二天,楊樹清又找到周振華,表示愿以1500元的價格買回兩頭奶牛,周振華則稱“買賣既做,決無反悔之理”,堅持不同意,楊樹清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兩頭奶牛。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60.論述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則。

五、論述題(0題)61.論述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六、判斷題(0題)6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3個月。()

參考答案

1.A

2.C本題考查代理的適用范圍。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3.B平等、公平、一致等都不能準確表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相互之間的關系,聯系享有權利就應負有對應的義務,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的權利,在對方就有對應的義務的規則,故B正確。

4.B本題考查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

5.A

6.B本題考查對象是人身權的概念。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是人作為人的資格的權利,身份權是自然人基于身份而享有的權利。本題中選項B之選舉權,與人的資格和人的身份都無關。故選項B符合題意,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7.C不當得利之債是指在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情形,依據法律規定,受損人有權要求得利人返還所得到的不當利益。本題中,C項,是因售貨員疏忽少收貨款,因此店方受損、甲得利,且甲得利沒有合法根據,所以選C項。

8.C本題屬于法條理解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對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據此本題選項C正確,排除其他選項。

9.DD。A、B、C俱屬合同履行,D才是合同成立。

10.A本題考查對定金數額規定的掌握,只要記清《擔保法》有關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規定即可選定答案為A。

11.B

12.D解析:本題考查對人身權內容和損害救濟的方式的理解,人身權的損害救濟包括財產性和非財產性兩種,救濟方式與財產權的救濟不同,財產權的救濟以損害賠償為原則,人身權則以“慰撫”為原則,故應當選擇D。

13.D

14.C

15.B《合伙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16.A

17.D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18.CC。主物和從物是兩個有主從關系的物的區分,動產和不動產是根據物可否移動進行的分類;按照物權法,動產和不動產流通條件不同,權利變動是否需要登記不同,司法管轄不同,故A、B、D俱正確,惟C錯。

19.C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的,而不是債務人的名義。

20.B本題考查無因管理和代理的區分。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為他人即被代理人管理事務的。而無因管理人卻是在無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他人管理事務的。

21.法院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判決李某賠償學校的汽車。法院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判決李某賠償學校的汽車。

22.丙的損失應由乙承擔。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雖然對三頭牛還沒有取得所有權但卻是牛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所以乙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丙的損失應由乙承擔。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雖然對三頭牛還沒有取得所有權,但卻是牛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所以,乙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解析:解答本題時首先應分析案件性質,在得出其為動物侵權的判斷后,即可依據法律對動物侵權這一特殊侵權行為的規定確定責任的承擔者。

23.(1)劉某的死亡時間為1988年8月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又因并未提出死亡宣告撤銷申請所以死亡宣告依然有效。(2)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3)有效。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劉某的死亡時間為1988年8月,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又因并未提出死亡宣告撤銷申請,所以死亡宣告依然有效。(2)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3)有效。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24.(1)構成侵權民事責任。理由:這是一起因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案件。本案中張老太太受到的傷害雖然不是由于狗的咬傷,但是與狗撲向張老太太的動作有直接的關系,因此,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2)劉莉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理由: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如果是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或者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張老太太看狗的行為沒有過錯,狗撲向張老太太也不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狗的主人沒有免責的理由;《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劉莉是狗的所有人,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解析:首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因其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成立須具有以下要件:第一,須有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首先,加害動物必須為飼養動物,即為人們管束喂養的動物。野生動物,因無管理人,其造成的損害,談不上由誰承擔責任。其次,飼養動物所為加害行為,必須是指基于動物的本能,而非受人的驅使。如無人看管的狗在大街上咬傷行人,這屬于動物的本能動作。但如果狗是在人的驅使下去咬傷路人,則此情形不構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而是應由動物驅使者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第二,須有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第三,須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本案構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都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據此,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無論劉莉有沒有過錯,只要是她飼養的狗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她就要承擔民事責任。25.(1)有效。因為雙方當事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并不違法。因此該協議是有效的。(2)無效。因為郭某明知王某與胡某存在爭議糾紛,并且王某無權處分屬于胡某的那一部分,王某在已與胡某有協議,并將房交胡某使用、答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與郭某簽訂賣房協議,應屬惡意串通行為。

26.沒有道理。離婚時的補償請求權的主張有一個前提就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因為郭某王某夫婦對財產歸屬沒有約定補償請求權的行使就缺乏成立條件因此王某無權主張補償。沒有道理。離婚時的補償請求權的主張有一個前提,就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因為郭某王某夫婦對財產歸屬沒有約定,補償請求權的行使就缺乏成立條件,因此王某無權主張補償。

27.(1)不能得到支持因為根據專利法規定對專利局作出的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研究所在2001年12月1日提起訴訟時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因此法院不予支持。(2)設計院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專利法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無權許可他人實施設計院擅自許可其他單位實施研究所的專利構成對研究所的侵權。(1)不能得到支持,因為根據專利法規定對專利局作出的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研究所在2001年12月1日提起訴訟時,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因此法院不予支持。(2)設計院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專利法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無權許可他人實施,設計院擅自許可其他單位實施研究所的專利,構成對研究所的侵權。

28.丙的損失應由乙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雖然對三頭牛還沒有取得所有權但卻是牛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所以乙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丙的損失應由乙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雖然對三頭牛還沒有取得所有權,但卻是牛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所以,乙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9.(1)不屬于無權代理,不是雙方代理。(2)肖飛的行為實質上屬于表見代理。工藝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為屬于對肖飛代理行為的追認。(3)雙方已經履行的合同部分無須返還,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甲廠返還余款。

30.周振華利用楊樹清家的飼草被火燒掉,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的困難境地,迫使楊樹清接受自己提出的苛刻條件,以兩頭價值1600元的奶牛折抵800元錢購買4000斤飼革。周振華和楊樹清之間進行的飼草買賣行為屬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應作如下處理:

(1)周振華應將兩頭奶牛返還給楊樹清;

(2)楊樹清應向周振華支付800元人民幣。31.(1)劉某侵犯了張某的著作權。理由是:張某將畫贈與劉某只是將作品原件所有權移轉給劉某。依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劉某只享有對作品原件的展覽權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仍然屬于作者張某。(2)劉某未經張某同意而擅自出版張某所贈之畫屬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侵權行為。

32.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和留置法律關系。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和留置法律關系。

33.應承擔產品的瑕疵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應承擔產品的瑕疵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34.(1)《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根據本條規定非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本案中雖然王某已經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但其配偶錢某只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沒有申請宣告王某失蹤王某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沒有申請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王某為失蹤人。(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滿二年且經過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以判決準予離婚。該案中王某離家出走已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規定;而且從錢某與王某的關系來看王某長期不盡夫妻義務不珍惜夫妻感情放棄對子女的養育現在錢某提出離婚顯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1)《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根據本條規定,非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本案中,雖然王某已經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但其配偶錢某只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沒有申請宣告王某失蹤,王某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沒有申請,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王某為失蹤人。(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滿二年,且經過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以判決準予離婚。該案中,王某離家出走已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規定;而且從錢某與王某的關系來看,王某長期不盡夫妻義務,不珍惜夫妻感情,放棄對子女的養育,現在錢某提出離婚,顯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35.(1)乙已經使用過的建材應該歸甲所有。理由:乙在修繕過程中使用的建材于該房屋修繕完畢后,便成為甲的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甲通過附合取得這些建材的所有權。附合是添附的一種。它是指不同的所有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有體物相結合,從而形成一個物體。本案中,乙誤以為丙的建材為甲所有而用其為甲修繕房屋,客觀上導致了丙的動產成為了甲的不動產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特別規定,不同所有人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時,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分離或者可以分離但是所需費用巨大,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因為不動產的價值比動產大,但是應當支付給動產的原所有權人相當的費用。甲因此而取得該建材的所有權,并應當由甲支付給丙相關的費用。

(2)乙不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丙要求乙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乙雖然是具體侵權行為的實施者,但乙是受甲的委托而為該行為的,因此該行為的后果應由甲來承擔。

【解析】對于所有權的相關理論和知識有充分的理解和掌握,才能應對此類題目。

36.答案要點:丙公司作為甲公司的第一筆貸款的保證人應負償還6萬元欠款的義務,且償還之后有向甲公司追償的權利;對于甲公司第二次的4萬元貸款,丙公司沒有清償義務,因為保證人對于保證合同成立后未經其同意又增加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

[解題指導]本題考查保證人的責任問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對于保證合同成立后未經其同意增加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

37.《合同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本案例中的要約有效期,即承諾期限。據此,本案例中的承諾期限應從郵戳日期(即投寄日)開始計算,到1月22日時,已超過20天的承諾期,因此,嚴某發出的承諾,不具有承諾的效力,可視為一個新要約。

38.甲廠應承擔以下幾項責任:(1)繼續履行。因為乙公司還需要這批貨而甲廠也有供貨的能力。(2)賠償損失。這里的損失包括沒能按時提貨而喪失的商機損失以及所多支出的運輸費、人工費等。(3)遲延履行期間乙公司支付的30萬元貨款的利息。甲廠應承擔以下幾項責任:(1)繼續履行。因為乙公司還需要這批貨,而甲廠也有供貨的能力。(2)賠償損失。這里的損失包括沒能按時提貨而喪失的商機損失,以及所多支出的運輸費、人工費等。(3)遲延履行期間乙公司支付的30萬元貨款的利息。解析:本題從履行不能的合同責任人手,從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利息等三方面作答。

39.(1)成立。雙方已達成合意,并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2)被告有責任。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3)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例,應為捐資款、利息。

40.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例應為捐資款、利息。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例,應為捐資款、利息。

41.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規定期限的債權人可以留置該財產并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將留置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成立要件:(1)留置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財產;(2)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3)債權的發生與該財產有牽連關系。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規定期限的,債權人可以留置該財產,并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將留置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成立要件:(1)留置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財產;(2)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3)債權的發生與該財產有牽連關系。42.以承擔責任是否有財產限制為標準,民事責任可以分為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某部分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如抵押人僅以抵押財產對所擔保的債權承擔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所承擔的責任等。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組織債務所承擔的責任等。43.(1)概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事實行為。因無因管理所生之債為無因管理之債。(2)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第一,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第二,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主觀意思;第三,須管理有利于他人并不得違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若管理人違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進行管理,則構成侵權行為,但所管理的事務是為他人盡公益或法定撫養義務的除外;第四,須無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3)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第一,被管理人的義務:償還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清償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承擔的必要債務;賠償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遭受的損失。第二,管理人的義務:適當管理義務;返還義務,即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獲得的一切財產或者權利都應當返還給被管理人;通知義務,即管理人開始管理后,除無法通知被管理人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管理人,并遵照被管理人的指示進行管理。44.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解析】本題是法條理解記憶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我國現行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規定,依據法條作答即可。

45.(1)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動產由元權處分的占有人轉讓給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時該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所有權或他物權的制度又稱即時取得。(2)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善意取得的標的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動產;第二善意第三人必須是有償取得對動產的占有;第三善意第三人須自無處分權人處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須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所謂公然即非隱秘;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可能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第五非法轉讓人的占有須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1)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動產由元權處分的占有人轉讓給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時,該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所有權或他物權的制度,又稱即時取得。(2)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善意取得的標的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動產;第二,善意第三人必須是有償取得對動產的占有;第三,善意第三人須自無處分權人處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須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所謂公然,即非隱秘;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可能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第五,非法轉讓人的占有須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46.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且已屆清償期;

(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須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析】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利,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可以享有。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須具備的要件,在答案中已經指出,不再贅述。

47.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48.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在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轉繼承中第一次繼承中的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2)繼承.的次數不同。代位繼承是一次性繼承是由代位繼承人直接從被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轉繼承則是二次繼承。(3)繼承適用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在遺囑繼承或遺贈中發生。(4)繼承的主體不同。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的繼承主體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在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轉繼承中,第一次繼承中的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2)繼承.的次數不同。代位繼承是一次性繼承,是由代位繼承人直接從被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轉繼承則是二次繼承。(3)繼承適用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在遺囑繼承或遺贈中發生。(4)繼承的主體不同。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的繼承主體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49.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將其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除具有擔保物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1)抵押權的標的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或財產權利;

(2)抵押權不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3)抵押權是意定擔保物權。

50.(1)遺囑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繼承人所為的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它直接表明了被繼承人的最終真實意思表示,故在適用上優先于法定繼承。(2)遺囑繼承的發生根據,為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3)遺囑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等都是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

51.這是依債的主體的人數為標準劃分的。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也稱單數主體之債。多數人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中債權人為數人或債務人為數人或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數人的債也稱復數主體之債。此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不發生一方主體之間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人之債除存在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外在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尚存在內部關系因此較之單一之債要復雜得多。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是依債的主體的人數為標準劃分的。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也稱單數主體之債。多數人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中,債權人為數人或債務人為數人或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數人的債,也稱復數主體之債。此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不發生一方主體之間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人之債,除存在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外,在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尚存在內部關系,因此較之單一之債要復雜得多。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52.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決定法律行為本身發生或者不發生的必要條件。

按照是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還是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必要條件。該要件只有一個,即意思表示。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必要條件。這些要件,相對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有所不同:

(1)對于有因行為來說,標的的給付原因是特殊成立要件。也就是說,除要有給付標的的意思表示這個一般成立要件外,還必須有標的給付原因這個特別要件,有因行為才能成立。

(2)對于實踐行為來說,標的物的接受是特殊成立要件。實踐行為又叫“要物行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和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其中,意思表示為一般成立要件,標的物的“授”與“受”共同構成特殊成立要件。53.合憲性解釋,指依憲法及階位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階位較低的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法律秩序是一個階層結構,猶如一座金字塔,最上層為憲法,其次為法律,再次為法規。法律規范的效力,依其階位而定,即法律和法規不得抵觸憲法,法規不得抵觸法律。因此產生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階位較低的法律規范,應依階位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之,以貫徹上層法律規范的價值判斷,維護法秩序的統一性。此即合憲性解釋。

54.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行使(1)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序。(2)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主要享有如下權利:①為保有住宅而長期使用宅基地;②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③在宅基地空閑處從事種植并收取收益;④依法轉讓房屋所有權時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負擔下列主要義務:①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②按批準的面積建房、造院;③服從國家、集體統一規劃;④不得妨礙公共利益和鄰人利益。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行使(1)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序。(2)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主要享有如下權利:①為保有住宅而長期使用宅基地;②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③在宅基地空閑處從事種植并收取收益;④依法轉讓房屋所有權時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負擔下列主要義務:①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②按批準的面積建房、造院;③服從國家、集體統一規劃;④不得妨礙公共利益和鄰人利益。

55.(1)A、B、C三人系合伙法律關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共同管理按出資比例分紅和承擔風險完全符合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合伙法律關系的基本要求。(2)飛云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當由A、B、C三人共同負責賠償。根據是:飛云公司與A、B、C三人組成的合伙發生運輸合同關系因此A、B、C三人在共同運輸過程中發生車禍致使飛云公司貨物受損只能由A、B、C三人對飛云公司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A、B、C三人系合伙法律關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共同管理,按出資比例分紅和承擔風險,完全符合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合伙法律關系的基本要求。(2)飛云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當由A、B、C三人共同負責賠償。根據是:飛云公司與A、B、C三人組成的合伙發生運輸合同關系,因此A、B、C三人在共同運輸過程中發生車禍致使飛云公司貨物受損,只能由A、B、C三人對飛云公司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6.無效婚姻將產生以下三方面法律后果:

(1)當事人之間身份關系上的效力。根據《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當事人之間財產關系上的效力。其一,不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其二,在財產分割時,以協議分割為原則,判決分割為例外;若是判決分割,則推定為當事人共有,主張個人所有的要承擔舉證責任。其三,判決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利益。其四,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3)親子關系上的效力。《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并不影響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他們之間的關系仍然適用《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57.(1)黎某有權取得連衣裙。理由:根據民法原理物權有追及力即物權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時民法又有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以限制物權的追及力保護交易安全。在本案中張小姐在向王小姐購買連衣裙時并不知道連衣裙的來歷也不可能知道其來歷這個行為沒有過錯她是善意的受讓人。但張小姐能否擁有連衣裙還要看她與王小姐的買賣連衣裙的行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本案中張小姐與王小姐買賣拾來連衣裙的行為只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前四個條件不符合“標的物須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無權處分人占有”這一條件。因為本案中讓與人王小姐占有連衣裙并不是連衣裙所有人黎某的意思所以不能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換句話說雖然張小姐取得連衣裙是善意的但她卻不能根據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連衣裙所有權黎某對連衣裙得行使的所有權的追及力不因動產善意取得而阻卻可以直接要求張小姐返還。(2)本案應如下處理:①張小姐將連衣裙返還給黎某;②王小姐將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返還給張小姐。理由: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原主。本案中王小姐拾到連衣裙后非但沒有歸還原主反將其出賣給張小姐。《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備要件之一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他們的買賣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無效。王小姐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因買賣行為無效而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王小姐應將此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失的張小姐。(1)黎某有權取得連衣裙。理由:根據民法原理,物權有追及力,即物權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時,民法又有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以限制物權的追及力,保護交易安全。在本案中,張小姐在向王小姐購買連衣裙時,并不知道連衣裙的來歷,也不可能知道其來歷,這個行為沒有過錯,她是善意的受讓人。但張小姐能否擁有連衣裙還要看她與王小姐的買賣連衣裙的行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本案中,張小姐與王小姐買賣拾來連衣裙的行為,只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前四個條件,不符合“標的物須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無權處分人占有”這一條件。因為本案中讓與人王小姐占有連衣裙,并不是連衣裙所有人黎某的意思,所以不能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換句話說,雖然張小姐取得連衣裙是善意的,但她卻不能根據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連衣裙所有權,黎某對連衣裙得行使的所有權的追及力,不因動產善意取得而阻卻,可以直接要求張小姐返還。(2)本案應如下處理:①張小姐將連衣裙返還給黎某;②王小姐將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返還給張小姐。理由: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原主。本案中,王小姐拾到連衣裙后,非但沒有歸還原主,反將其出賣給張小姐。《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備要件之一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他們的買賣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無效。王小姐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因買賣行為無效而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王小姐應將此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失的張小姐。

58.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是合同效力的體現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包括:(1)同時履行抗辯權: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③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照約定適當履行債務;④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2)順序履行抗辯權(答“先履行抗辯權”或“后履行抗辯權”的也對)。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③應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④應當履行的債務有履行的可能。(3)不安抗辯權:①適用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②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③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④后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或提供擔保。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是合同效力的體現,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包括:(1)同時履行抗辯權: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③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照約定適當履行債務;④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2)順序履行抗辯權(答“先履行抗辯權”或“后履行抗辯權”的也對)。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③應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④應當履行的債務有履行的可能。(3)不安抗辯權:①適用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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