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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總則一、犯罪構成?刑法:我國1997年刑法修訂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僅頒布一個單行刑法,即《關于懲辦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至今有7個修正案。?罪行法定原則:1.產生的思想淵源是三權分立學說與心理強制說,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2.具體規定是嚴禁溯及既往、排斥習慣法、合理解釋刑法,嚴禁類推解釋、擬定的罪行法定。?刑法的空間效力:A.屬地管轄:1.國內犯(其他都是國外犯罪);2.領域涉及領陸、領水、領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掛有本國國旗,不管停放何處)(汽車不是);3.涉及行為地(實行地、預備地)和結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在國內,對該共同犯罪都可合用我國刑法;在未遂犯場合,行為地與行為人希望結果發生地、也許發生結果地,均為犯罪地。B.屬人管轄:1.凡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國外犯罪的,一律合用我國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國外犯罪的,原則上都合用我國刑法,但法定刑最高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C.保護管轄:條件1.針對外國人在國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國國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應受處罰。域外犯罪雖經外國審判仍可合用我國刑法,但已經受過刑法處罰的可以免去或減輕處罰。D.普遍管轄:1.必須是危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轄國應是有關公約的締約國或參與國;3.管轄國的國內刑法也規定為犯罪;4.犯罪人出現在管轄國領域內;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據是國內刑法;?犯罪構成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構成要件由具體要素組成,有客觀(如行為)和主觀(如故意)的構成要素要件、記述(如販賣、婦女、毒品、兒童)和規范(淫穢物品、猥褻、欺侮、情節嚴重)的、積極和悲觀的、共同(如行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絕大多數)和不成文(如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危害行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實行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不作為犯罪:行為人負有積極義務(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職務或業務規定、法律行為引起的、先行行為引起的),能作為不作為,導致嚴重后果。不作為犯罪構成犯罪的前提是作為義務。?因果關系: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重要指必然因果關系;偶爾因果關系通常對量刑有一定意義,特定情況下對定罪也有一定影響。因果關系和行為人主觀能否預見無關;因果關系的中斷:假如介入因素(自然事件、別人行為、被害人自身行為)的出現是異常的,且介入因素自身獨立于先行行為的,因果關系被切斷而導致不存在刑法意義的因果關系。?合法防衛:1.起因:現實的不法侵害;否則為假象防衛(有過失為過失犯罪,沒有過失的屬意外);2.時間:正在進行;否則為防衛不適時(按犯罪解決);3.主觀:具有防衛意圖;保護非法利益、防衛挑撥、互相斗毆等,按犯罪解決;4.對象: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則為假象防衛或緊急避險或故意犯罪(有過失為過失犯罪,沒有過失的屬意外,也也許故意犯罪);5.限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否則為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去)特殊防衛權/無過當防衛:對象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強奸、搶劫。防衛裝置:假如危及到公共安全,觸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假如沒有危及,具體分析是否超過防衛限度。假如明知侵害人沒有達成刑事責任年齡者或是精神病人,要盡量采用其他方法避免損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其實行防衛打擊。?緊急避險(不得已為之;對象是無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小于也許導致的損害)vs合法防衛(危險來源僅限人為的;可以等于或大于也許導致的損害)?在財產性違法犯罪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被當場發現并同時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續到不法侵害人將財物藏匿至安全場合為止,追捕者可以合用合法防衛。(vs自救行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刑事責任年齡:1.完全無刑事責任:x<14;2.相對負刑事責任:14≤x<16;【8種故意犯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殺人、強奸罪、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假如綁架過程中又殺害人質,拐賣婦女、幼女過程中又強奸的,故意決水、故意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等,導致別人死亡的,應對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等負刑事責任】3.完全負刑事責任:16≤x;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算滿;?刑事責任能力:A.完全無:1.x<14;2.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B.限制:1.14≤x<18(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不合用死刑);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礙者(可以從輕、減輕處罰);3.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去處罰)C.完全;【對間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狀態,完全責任,發病狀態,不負責任;】?犯罪主觀方面:結識因素+意志因素=罪過形式結識到必然發生希望發生直接故意;結識到也許發生放任發生間接故意;輕信不發生過于自信的過失;沒有結識到會發生反對發生疏忽大意的過失;?間接故意的存在情形:1.為了追求一個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2.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出現;3.在突發性暴力事件中,行為人沒有明確目的和具體目的,一時沖動、不計后果,放任嚴重結果的發生。例:私拉電網且不采用有效防范措施有也許致別人傷害,屬于間接故意。?法律結識錯誤:普遍觀點“社會危害性結識為主、違法性結識也許性為輔”,即只要行為人能結識到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假如行為人的確不知道該法律且因此影響對其行為及后果的社會危害性評價時,有也許影響犯罪構成;事實結識錯誤:1.因果關系的結識錯誤:不影響定罪量刑;(典型:甲開槍殺乙,而乙是因墜崖而死,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2.對象結識錯誤:只要出現死亡結果,都屬故意殺人罪既遂;若對象不存在,也許導致未遂;3.打擊錯誤;4.工具或手段結識錯誤;5.客體、行為性質的結識錯誤(典型如假想防衛、假想避險)。【解決規則:分析有無犯罪故意;若有,是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若無,是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事前的故意:指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經導致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行第二個行為,事實上是第二個行為導致的預期結果,這樣第一行為與預期結果間的因果關系并未中斷;重疊的因果關系:兩個以上互相獨立的行為,單獨不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一起導致了結果時,就是重疊的因果關系;由于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兩個行為和結果都有因果關系。】?期待也許性:從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看,可以期待行為人做出該違法行為以外的合法行為的也許性。情形:1.行為人因自然災害、生活所迫而與別人重婚,缺少期待也許性,不能以重婚罪論處;2.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別人違章駕駛導致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例:行為人犯罪后毀滅證據,不構成犯罪,是由于事后不可罰,不是缺少期待也許性;】?單位犯罪:1.公司、公司、事業單位、機關、團隊;除了獨資、私營公司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資格,只要是合格的單位,就可以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2.單位犯罪的行為與其經營管理活動具有相關性,并經常以單位名義實行;3.體現了單位的意志和單位的整體利益;4.單位犯罪行為具有法定性【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只能是法定犯;自然犯指明顯違反人類社會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如殺人、盜竊;法定犯只要指違反行政、經濟管理法規的現代型犯罪;單位犯罪分為純正的單位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和不純正的單位犯罪;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盜竊罪主體都只能是自然人。】不以單位犯罪論處,作為個人犯罪的情形:1.為了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公司、事業單位的;2.公司、公司、事業單位設立后,重要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3.盜用單位名義,違法所得歸個人或個人私分的。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1.以雙罰制為原則,單罰制(不罰單位)為例外;2.對單位只能合用一種刑罰:罰金;3.典型的單罰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逼迫職工勞動罪、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二、犯罪形態?完畢形態:既遂;未完畢形態:預備、中止、未遂;1.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去處罰;2.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類型: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對象不能犯、工具不能犯);vs迷信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也許導致損害,不具社會危害性,不屬于危害行為。】3.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實行行為終了之前,既可以在預備階段,也可以在實行階段)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實行行為終了之后,犯罪既遂的結果尚未出現);沒有導致損害的,應當免去處罰,導致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在連續實行侵害行為過程中,雖然最初的打擊沒有得逞,但可以繼續侵害情況下,自動放棄,一般認為應作為犯罪中止解決。如開了一槍沒有打中,本可以繼續但放棄了】意志以外的因素的認定:1.質:外界因素;行為人自身對犯罪不利影響的因素;主觀上錯誤結識,認為存在使犯罪不能繼續進行或達成既遂的因素。2.量:足以達成阻止其犯罪意志的。【盜竊犯把盜得的財物又積極送回原處的,由于已經達成既遂,不存在中止。預備犯和未遂犯是可以從寬,中止犯是應當從寬。】?共犯形態:共同犯罪類型:任意與必要(必須兩人以上);事先與事中(事前無通謀);簡樸(都是實行犯)與復雜(存在分工);一般與特殊(有組織的)。【承繼的共犯:在犯罪進行中加入進來的人和前面的行為人構成共犯;承繼的共犯對其加入以前的非共同犯罪行為不承擔責任】共同犯罪成立條件:兩人以上(涉及單位),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1.共同過失行為、一方故意與另一方過失的行為: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承擔相應刑事責任;(vs過失的共同犯罪;)2.故意內容不同:如甲故意殺人,乙故意傷害;3.同時犯;4.超過共同故意范圍的過限行為;5.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例:1.甲、乙共謀殺丙,但乙未實行;2.甲購買毒品,乙購買淫穢物品,共謀共雇走私船;3.甲直接故意,乙間接故意;以上都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行為不僅指共同實行行為,也涉及共同預備行為。】共犯的例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片面共犯:如甲暗中幫助乙實行故意殺人的行為;大多數學者認為,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并非在任何種類的共同犯罪人之間都能存在】【間接正犯:運用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人或不發生共犯關系的第三人來實行犯罪;】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直接實行犯,比照單獨犯罪的停止形態解決,其別人的自動放棄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或危險狀態的出現,是不能作為中止的,而應根據實行者將該犯罪行為實行到什么限度來認定。?共犯者刑事責任:1.主犯: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領導、策劃作用的(即首要分子)或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首要分子原則上都是主犯,例外是某些聚眾犯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刑事責任: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所有罪行處罰,不是按全體成員所犯所有罪行處罰;除首要分子外的其他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所有犯罪處罰。2.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去處罰;(并不是比照主犯)3.脅從犯:應當減輕或免去處罰;【脅從犯不涉及被誘騙參與犯罪的;被脅迫僅是不完全自愿,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可以認定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而不負刑責;一開始被脅迫,但后來積極自愿參與,不能認為是脅迫。】4.教唆犯:假如教唆對象是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重處罰;假如屬于教唆未遂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1.被教唆者也許屬于犯罪預備、未遂或中止,而教唆者仍屬于教唆既遂,但并非犯罪既遂。2.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也許是主犯、從犯,但不也許是脅從犯;3.教唆犯僅僅是起意犯;假如行為人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行教唆和傳授犯罪方法行為,或用傳授犯罪方法使人產生犯罪決意,則從一重罪論處。】【組織犯、教唆犯、實行犯、幫助犯是按同一標準劃分的,彼此互相排斥的,一個人只能由一個身份;但實踐中有人教唆別人犯罪,又參與犯罪的實行,直接認定實行犯;為犯罪提供幫助的,直接認定教唆犯。教唆犯可以同時是主犯,由于主犯、從犯、脅從犯是另一分類標準。幫助犯是起次要、輔助作用的人,是從犯,不也許是主犯。】?罪數形態:一罪:單純一罪+實質的一罪(一行為一罪)+法定的一罪+處斷的一罪(數行為一罪);數罪:同種數罪(原則上不并罰)+異種數罪(并罰的典型)?實質的一罪:A.繼續犯:一個行為長時間連續;例:非法拘禁罪、綁架罪、重婚罪、窩藏贓物罪;【追訴時效從其連續不斷的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容易形成事中共犯;】B.想象競合犯:一個行為不同罪名;應從一重罪處罰;C.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通常是故意,不排除過失)+加重結果(通常是過失,不排除故意);例:強奸罪。?法定的一罪:慣犯、結合犯;?處斷的一罪:A.連續犯:數個獨立犯罪犯同一罪名;以一罪從重或加重處罰;B.牽連犯:解決“從一重罪處斷”(一般原則),“法定的一罪論”和“數罪并罰”(例外)C.吸取犯:重罪吸取輕罪。?轉化犯:1.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又出賣的拐賣婦女、兒童罪;3.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4.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致人傷殘、死亡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致人傷殘、死亡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6.搶奪罪攜帶兇器搶劫罪;7.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搶劫罪;8.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包容犯:1.綁架罪包容(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2.拐賣婦女罪(強奸行為、引誘、逼迫賣淫行為);3.搶劫罪(故意傷害行為、故意殺人行為);4.組織別人偷越國境罪(妨害公務行為、非法拘禁行為);5.運送別人偷越國境罪(妨害公務行為);6.走私、販賣、制造、運送毒品罪(妨害公務罪);7.組織賣淫行為、逼迫賣淫罪(強奸行為)三、刑種制度?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都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算,死緩的2年期間和一般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擬定之日起算;?主刑:刑種性質刑期數罪并罰不得超過羈押折抵比例執行機關管制限制自由3月-2年3年1:2公安機關拘役剝奪自由1月-6月1年1:1有期6月-20232023監獄無期死刑剝奪生命法院管制:執行社會化;同工同酬;遵守會客、搬家、言論自由限制等義務;拘役:就近關押執行;酌量勞動報酬;每月可回家一兩天;?死刑的限制:1.合用條件:罪行極其嚴重;2.合用對象:不滿18周歲的人(以犯罪時為準)和懷孕的婦女(以審判時為準,審判指從羈押到判決擬定的整個訴訟過程;懷孕涉及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的婦女;)3.合用程序:死刑立即執行,要報請最高法院核準;死緩高級法院有權核準。4.執行制度:死緩。死緩的后果:1.有故意犯罪,執行死刑;2.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2年期滿后才可以減);3.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減為15-2023幅度的有期(2年期滿后才可以減)。?附加刑:A.財產刑:1.罰金刑:隨時追繳;2.沒收財產刑:僅限于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考慮到人道主義,必須為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存必需的生活費用;同時被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若沒收部分財產的,并科,若沒收所有財產的,吸取。同一罪不能同時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判處罰金時,不用考慮罪犯是否有可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力繳納罰金的,可以以后再繳納。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合法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B.資格刑:1.剝奪政治權利:(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公司、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隊領導職務的權利。必須剝奪的對象: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2.驅逐出境:對象是犯罪的外國人,可以驅逐出境;若獨立合用,應從判決擬定之日起執行,若附加合用,應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1.單獨合用、附加于拘役、有期:1-5年,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算;2.附加于管制:同管制刑期,同時執行;3.附加于無期、死刑:終身;無期、死刑減為有期后,為3-2023。有期和拘役執行期間,政治權利仍然被剝奪,但不計算在刑期內;假如主刑被假釋,剝奪刑期從假釋之日起算。】四、量刑制度?累犯制度:A.一般累犯: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5年之內(若緩刑成功而沒有執行,不屬于累犯;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若前罪因合用假釋而執行完畢,5年期間從假釋期滿之日起算;若前罪判處有期附加剝奪政治權利,5年期間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算。】B.特別累犯:1.僅限于前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2.累犯的后果:應當從重處罰;不能合用緩刑、假釋;3.累犯肯定是再犯,再犯未必是累犯;累犯是法定量刑情節,再犯是酌定情節;?自首制度:A.一般自首:條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1.并非一定向司法機關,向基層組織、所在單位負責人投案可視為自動投案;2.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查詢、教育后,積極供述,可視為自首;3.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逸,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經查實確已經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機關逮捕的,可視為自動投案;4.犯罪分子在外地或生病因素,請別人代為投案或用信函、電話、電報報案的,只要其后能如實供述的,可視為自首;5.自動投案原則上基于犯罪分子的本人意志,至于其動機如何,不影響自首的成立;即使投案不是自愿的,如被家長、監護人或其他家屬積極報案或扭送歸案的,只要如實供述,可視為自首;6.犯嫌人自首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仍可視為自首;7.共同犯罪的自首,不僅要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還要交代同案犯的共犯行為;8.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沒有自動投案,在紀檢監察等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用調查或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B.特別自首:1.主體:必須是被采用強制措施的犯嫌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實供述的罪行: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且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罪名上與已經被掌握的罪行不同種;若屬同種,雖然可以酌情從輕,但不屬于自首。C.單位自首:1.情形:單位集體決定、單位負責人決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的;2.效力:單位自首的效力可及于個人,但需個人如實交代;個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單位;【對自首者的處罰:1.一般可以從輕或減輕;2.假如本來犯罪較輕,可以免去;3.假如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免去。】?立功制度:1.立功的表現:揭發別人犯罪并經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而得以偵破其他刑事案件的;協助抓捕其他罪犯的;阻止、檢舉別人正在實行的犯罪行為從而使國家免受重大損害的;2.重大立功的標準:以因行為人立功表現而得以偵破的犯嫌人、被告人也許判處無期以上刑罰或該案在本省或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3.在共同犯罪中,若交代的是同案犯的共犯行為,為自首,若是非共犯行為,為立功;4.立功必須由本人實行;親友揭發不行。5.不認定為立功:犯罪分子通過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徑獲取的;犯罪分子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別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運用職務便利提供的。【對立功者的處罰:1.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2.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免去;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應當減輕或免去】?并罰規則:我國刑法兼采:1.吸取:死刑+無期、沒收所有財產刑+罰金刑;2.限制加重:管制≤3年,拘役≤1年;有期≤2023;3.并科: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主刑。漏罪:先并后減;新罪:先減后并;若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先并后減;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并罰判決所擬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部分,先減后并。若原判就是數罪,應當用數個漏罪(新罪)的宣告刑與原判刑的執行刑并罰。?緩刑制度:A.普通緩刑:1.對象: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根據其犯罪情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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