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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綱要當事人概述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當事人適格訴訟輔助人訴訟代理人第一節當事人概述當事人概念的演變利害關系當事人或實體當事人權利保護人程序當事人利害關系當事人概念:因民事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理解:只有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才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既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就應受法院裁判的約束。當事人,利害關系,裁判約束力所及范圍形成三位一體的狀態司法實踐:法院對起訴的當事人是否為直接利害關系人進行實體審查利害關系當事人弊端必然縮小對民事實體權利的救濟民事法律關系的實現和恢復受到限制思考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后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尚未頒布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法規。適用利害關系當事人理論,當時受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受害人能否成為當事人?權利保護人概念:將當事人概念的外延擴大,增加了為保護他人的民事權益而進行訴訟的人,主要是指對爭議的民事權利享有管理權和支配權的人。例如:清算組織為破產債務人進行訴訟;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遺囑執行人為保護所管理的財產進行訴訟等權利保護人有限度的修正實質上是對“利害關系”作擴大解釋利害關系當事人與程序意義當事人的概念尚未分離法院仍然對起訴當事人進行實質審查程序當事人概念:以自己的名義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人及其相對方。構成要件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進行訴訟活動必須是向法院請求確定私權或其他民事權益的一方及其相對方;必須在訴狀內明確表示。程序當事人思考:構成要件一為以自己的名義,若冒用他人的名字,那冒用人與被冒用人的當事人地位如何?構成要件二為要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或民事法律關系,此處理解是否采用“主觀說”?構成要件三為在訴狀內明確表示,即“凡是在訴狀內明確表示為原告和被告的人,都是當事人”,此處是否表明當事人只包括原告和被告,也就是只包括狹義的當事人概念?確立當事人為程序當事人的意義理論意義體現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離現實意義有利于擴大民事權利救濟的可能性有利于擴大司法功能提升程序的自主性擴大民事權利救濟可能性對“可能性”兩點理解從公民提起民事訴訟解決民事糾紛的積極性與自主性角度從擴展權利保障空間的角度由于在成文法中法律漏洞的客觀存在,讓可能不具有實體權利的主體成為程序主體,使本不適格的當事人進入民事訴訟。這樣法官才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可能性。例子: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后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尚未頒布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法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曾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給予受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濟。提升程序自主性自由地提起訴訟當事人是否是適格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通過當事人辯論總結程序當事人由起訴狀決定利害關系當事人由實體法規定決定(適格當事人)問題探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否為廣義上的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關于適用《民訴》若干意見第66條: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司法實踐中,是否真的如此?主要參考文獻肖建華.民事訴訟當事人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江偉.民事訴訟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齊樹潔.民事訴訟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張衛平.民事訴訟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第二節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案例引入已去世的前國務院副總理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嗎?案情介紹:2002年4月下旬,《北京青年報》開始連載吳某所著的《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吳某在連載文章中說,抗日戰爭期間,“陳永貴像所謂亂世英雄一樣冒出頭來,以一個長工的身份當了大寨村偽維持會的代表,后來被迫參加了一個叫‘興亞會’的日偽特務外圍組織。”因該書以傳記的形式描述“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國務院副總理陳永貴曾經當過日本的漢奸,因而陳永貴的夫人宋某和兒子陳某得知后,立刻要求《北京青年報》停止連載,被報社拒絕。宋某和陳某以該書很多情節系任意編造、杜撰,對陳永貴的人格進行貶損為由,要求北京青年報社、吳某在《北京青年報》上賠禮道歉,并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失10萬元。一、當事人能力(訴訟權利能力)概念: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或資格解決的是一種“資格”的問題,有沒有作為當事人的資格有此能力并不必然成為當事人,通過在個案中訴與被訴實現只能是有和無,不能是部分享有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德國民事訴訟法50條:有權力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日本民事訴訟法28條:當事人能力的判定必須遵守民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48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二者關系:程序法與實體法、一致性與分離性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1、一致性

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就具備了訴訟權利能力2、分離性A.民事權利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分離為民事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的分離;B.民事實體法相關理論的缺陷(胎兒和法人);C.程序法的獨立性;D.對民事主體權利保護的需要;(保護范圍不一致,非法人團體訴訟);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無民事權利能力卻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卻有民事行為能力(1)自然人胎兒出生后死亡前死者民事權利能力有限有有限當事人能力有有無實例辨析胎兒的繼承權自然人參與訴訟荷花女案兩種能力關系分離性一致性分離性當事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2)法人當事人能力只有有無之分,而無限度之分法人享有有限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享有完全的當事人能力法人超越其權限而引起的訴訟,如果無當事人能力,則判決的權利義務無從歸屬,不利于保護相對人和交易安全(3)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部分享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40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非法人團體三要素:1、合法成立;2、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3、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4)其他應注意的情形經工商登記的企業集團:各自獨立,簽合同成員——核心企業商品交易市場:經營場所,開辦單位相關活動組織組委會:全部承辦人,清理,按約定,連帶責任農工商總公司、鄉鎮企業總公司、管委會:是否有批文有限責任公司籌備組:依法成立為公司,未成找以創辦人或發起人員工持股會:看是否取得法人資格二、訴訟能力概念:能夠以以自己的行為實現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無訴訟能力之人所為訴訟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解決能否親自進行訴訟行為的問題訴訟能力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二者相對應,有民事行為能力一般也具有訴訟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完全訴訟行為能力、無訴訟行為能力訴訟能力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1)自然人《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訴訟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能力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2)法人均始于成立,終于消滅由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正職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設董事會的:董事長——經董事會授權負責人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更換問題:證明書、原行為有效分支機構:依法,營業執照訴訟能力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38、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訴訟能力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39、在訴訟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換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并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有效。本條的規定,適用于其他組織參加的訴訟。41、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辨析當事人能力是取得當事人資格的條件,而不是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這樣的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人照樣可以獨立成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如在學校放學回家的路上,與往常一樣,7歲的姚鵑與8歲的王輝結伴而行,在路過一個工地時,王輝催促姚鵑趕快走,并猛推了一下走在前面的姚鵑,致使姚鵑摔倒,頭碰在路邊的一塊石頭上,經醫院診斷姚鵑為輕度腦震蕩。就姚鵑的醫療費及營養費問題,姚鵑的父親與王輝的父親發生了爭執。如果需要起訴到法院,本案的原告應是受到傷害的7歲姚鵑,被告則是8歲的王輝,其父母應當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四種能力、三個主體總結

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訴訟權力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公民有無限制完全有完全行為能力者有法人有有限有有其他組織無有有有引例分析已經死去的人沒有當事人能力,故不能成為本案的當事人已經死去的人享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如名譽權,法律保護死者的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和司法實踐賦予死者的繼承人陳永貴之妻宋某、其子陳某具有當事人能力宋某、陳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訴訟能力,親自參加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民事訴訟法49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訴訟當事人的權力保障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權利維護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實現民事權益的訴訟權利現實中保護不夠訴訟當事人的義務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權力,無理纏訟——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必須遵守法庭秩序和訴訟程序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老賴”問題第三節當事人適格當事人適格案例:A男已婚,B女不知,二人發展成情人關系。在三年間,A男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B女100多萬元。后,A男妻子發現,打算起訴B女返還財產。請問,妻子能否起訴B女?當事人適格概念:當事人適格,也稱正當當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訴訟中,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決約束的當事人。這種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決約束的職權,成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原告,成為正當原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被告,成為正當被告。當事人適格的理論基礎一:訴訟實施權

當事人適格以訴訟實施權為其基礎二:訴訟擔當另一種方式的訴訟實施權當事人適格-訴訟實施權歷史發展早期學說認為,凡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都可作為正當當事人。管理權或處分權,其形態可以是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形成權。換言之,對訴訟涉及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具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人就是適格當事人。弊端:管理權或處分權理論并不適用于確認之訴,對形成之訴也難以做出圓滿解釋。因此,有些學者提出訴訟實施權的直接基礎是。。。管理權處分權訴訟實施權-訴的利益概念:原告請求司法救濟的利益,即訴的利益。其實質在于解決糾紛的必要性與實效性。可以分為給付之訴的利益、確認之訴的利益、形成之訴的利益。訴的利益訴訟實施權-訴的利益給付之訴的利益--現在給付之訴當然的具有解決糾紛的必要性和實效性。--將來給付之訴基于期限未到或者附條件等原因,將來債權必須存在“原告存在于現提出這種要求的必要”的情形,才具有將來給付之訴的利益。共有三種情形。--不作為給付之訴

是請求法院判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的訴訟,以存在侵害狀態或將來仍然有繼續侵害的可能性為前提。具有預防權利受侵害的功能。將來給付之訴的利益一:義務人已經就義務的存在提出爭議,權利人無法期待將來能夠獲得給付,此時即存在將來給付之訴的利益。例:在持續性給付義務中,義務人對現在履行期的義務不履行。二:債務自身的特殊性質使得如果發生延遲,會使債務履行無法實現。三:權利人擔心本來的請求履行不能的事實而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確認之訴的利益只有當原告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地位現實的處于不安的狀態,且通過法院的確認來消除這種不安對于解決糾紛是有效且合適的方法時,才有確認的利益。如何判斷是否具有確認之訴的利益,分為三個方面。確認之訴的利益一:妥當性確認之訴處于補充性地位,若存在其他形態的訴訟手段,則原則上否定確認之訴的妥當性二:訴訟標的的妥當選擇--不能對事實進行確認,只能對法律關系提出確認請求--不能對過去的法律關系進行確認,只能對現在的法律關系--必須是積極性確認,不能進行否定性確認三:即時確認的顯示必要性

被告需要對原告的權力或地位產生不安或危險;必須是現實的、現在的不安和危險形成之訴的利益形成之訴是因實體法認為需要加以承認而個別地、具體地設置的訴訟類型。只要存在法律規定的形成權,就必然的承認其訴的利益。但法律規定的除外。例:《民訴法》124條規定,離婚訴訟中關于不準離婚的判決作出6個月內,原告基于同一理由起訴,被認為沒有訴的利益。訴訟擔當概念:訴訟擔當,是指本來不是民事權利或法律關系主體的第三人,因對他人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有管理權,而以當事人的地位,就該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糾紛而進行訴訟實施權。可以分為法定訴訟擔當和任意訴訟擔當法定訴訟擔當概念:系基于法律當然認可而發生的第三人代替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或與之共同享有某訴訟標的的訴訟實施權以法律明確規定為條件我國民事訴訟中,主要有以下五個類別--實體權利義務人的近親屬(例:死者近親屬等)--財產管理權人(例: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等)--部分實體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例:連帶責任人)--實體權利義務利害關系主體(代位權人)--公益訴訟中社會公共利益的但當主體任意訴訟擔當概念:立法者、司法者或當事人認可的訴訟實施權的意定授予。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任意訴訟擔當--當事人推選的訴訟代表人--被許可使用人--基于全體合伙人的授權--被授權行使著作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業主委員會訴訟擔當與訴訟承擔訴訟擔當:--基于法律規定或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字--為他人的權力或利益實施訴訟--判決約束屬于被擔當人訴訟承擔:--基于民事權利義務的轉移而發生--取代原民事權利義務主體,承擔權力及義務--判決約束屬于自己當事人變更概念:當事人變更,是指訴訟中,因法律的規定或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原訴訟的當事人被更換或者變動為新的當事人的一種訴訟行為。

法定的當事人變更和任意的當事人變更。當事人變更——法定的當事人變更概念:訴訟進行中出現某種情況,法律規定所發生的當事人變動自然人:訴訟中,當事人死亡,發生訴訟繼承的場合。《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第44條“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參考文獻:楊秀清.(2011).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當事人變更——法定的當事人變更法人或其他組織: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民訴法意見》第50條“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民訴法意見》第51條“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作為當事人。”參考文獻:楊秀清.(2011).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當事人變更——法定的當事人變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繼續進行,而非重新開始,原當事人所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對新當事人都發生效力訴訟權利的承擔概念:在訴訟程序中,因原訴訟當事人不適格而發生的當事人變更。程序當事人的理論根據訴狀的記載而確立,一定程度的審查,難以避免非正當當事人:即當事人適格有欠缺的當事人正當當事人+非正當當事人=純粹訴訟上的當事人程序上的當事人以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或者以訴不合法而駁回訴訟或者被更換伴生理論當事人變更——任意的當事人變更參考文獻:肖建國,江偉,邵明,熊躍敏,劉學在,廖永安.(2013).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

大學出版社.江偉.(2003).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90條規定:“起訴或者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修訂時卻取消了更換當事人的規定。立法司法、實踐均未作說明學理界也未加討論,回避或保留原來非正當當事人更換內容1997年深入研究,兩種對立觀點當事人變更——任意的當事人變更參考文獻:江偉.(2003).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當事人變更——任意的當事人變更否定更換當事人的理論和做法有悖于“無訴即無審判”的訴訟原理對提起訴訟的原告的偏袒,同時是對訴訟中所列被告的訴訟利益的輕視對原告舉證責任的不當裁減,并易造成濫訴不利于法院依法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參考文獻:肖建華,吳小隆.(2000).非正當當事人及其更換的法理分析.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Vol.16No.1.當事人變更——任意的當事人變更肯定更換當事人的理論和做法法官非純粹中立者,有闡明權和對訴訟要件的調查權司法實踐具有程序簡明、力求在一個訴訟中解決相關糾紛的特點維護了法的安定性,考慮了有關糾紛當事人的意志。不利于法院依法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參考文獻:肖建華,吳小隆.(2000).非正當當事人及其更換的法理分析.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Vol.16No.1.當事人變更——任意的當事人變更評析程序上法官的中立性和對雙方的公正vs實踐上實現實體公正和裁判的效率采取折中的方式,在行使必要的釋明權和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情況來決定更換當事人或者駁回起訴等其他方式更換非正當當事人可能給被更換的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帶來的影響大小、正當當事人的明確程度、訴訟經濟、公共利益當事人變更——任意的當事人變更比較法角度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日本有原當事人與新當事人達成關于變更的合意第一審訴訟程序中,被告的更換不需要經過新當事人即新的被告的同意。在第二審時需要經新當事人的同意。參考文獻:楊秀清.(2011).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當事人變更——任意的當事人變更司法實踐仍有更換非正當當事人的情況,認可任意的當事人變更。非正當當事人變更非正當原告非正當原告不愿意退出訴訟裁定駁回起訴正當原告不愿意參加訴訟終結案件審理非正當被告原告不同意更換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愿意更換正當被告參與訴訟參考文獻:楊秀清.(2011).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四節輔助訴訟人訴訟輔助人概念:訴訟輔助人是陪著當事人、法定訴訟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辯論期日出庭,起補充他們陳述作用的人。性質:法院許可權限:陪同當事人;在期日出庭

效力:代理當事人做陳述參考文獻:肖建國,江偉,邵明,熊躍敏,劉學在,廖永安.(2013).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訴訟輔助人

法律規定:《民訴法》79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做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證據規定》61條相似規定。問題:“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訴訟地位無明確規范。實踐難題:受利害關系影響;無法及時、方便參與占用委托代理人名額旁聽人員發言,有損法庭嚴肅性。參考文獻:肖建國,江偉,邵明,熊躍敏,劉學在,廖永安.(2013).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五節訴訟代理人概述法定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概述訴訟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權,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實施或接受訴訟行為,從而維護該當事人利益的訴訟參加人。特征: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須在在理權限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法律后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相對獨立的訴訟參加人。種類法定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區分標準:代理權發生的根據。即根據法律規定還是授權委托產生。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人。特點:代理權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代理的對象僅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不存在限制訴訟行為能力。限于對當事人享有親權和監護權的人既是一項權利、又是一項義務代理權限

法定訴訟代理是一種全權代理,代理權限非常廣泛,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他都可以代為履行。但是這種訴訟代理權是要受到限制的,徐以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前提。指定《民訴法》第57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指定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指定法定訴訟代理的取得和消滅取得:法定訴訟代理權源于民事實體法所規定的親權或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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