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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轉增股本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轉增股本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財稅【2009】60號)

三、政策依據(一)企業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個人股本1.除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外,其他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或分配給個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198號、國稅函【1998】289號、國稅函【1998】333號、國稅函【1998】546號、蘇地稅函【2009】132號)2.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將有關資產一次性量化給職工個人。

2/7/20232轉增股本(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3)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60號、國稅函【2001】832號)注:集體所有制改制,不是分配歷年留存的勞動分紅。(二)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2/7/20233轉增股本1.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屬于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8】115號)2.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國稅函【2005】319號)注:國稅函【2008】115號文件第2款暫不執行。(三)債轉股和借款增資1.關于債轉股:所謂“債轉股”即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所持有債權轉變為對債務人的投資之行為或制度,該2/7/20234轉增股本債權人成為債務人企業的股東。分為政策性債轉股和非政策性債轉股。政策性債轉股是指目前為解決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把這部分不良貸款做為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由資產管理公司把原本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變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從而免除企業對銀行的債務,而由資產管理公司以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重組改造的國企改制手段。非政策性債轉股是指當事人完全出于自由意愿達成協議,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投資的行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2/7/20235轉增股本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法釋【2003】1號)對企業個人股東通過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轉增個人股本行為不屬于債轉股,而應視為企業對投資者的紅利分配。2.借款增資分為向企業借款和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增資。(1)向企業借款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8)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2/7/20236轉增股本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83號)(2)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風險點:抽逃注冊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7/20237轉增股本(3)為投資者支付消費性和財產性支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下同)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8)四、應納稅額的計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五、扣繳義務人及扣繳時間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2/7/20238轉增股本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國稅發【1994】89號)稅款由企業在轉增個人股本時代扣代繳。(國稅發【2008】115號)

六、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9條)七、小結企業通過資本公積金、資產評估增值等方法轉增個人股本;個人股東向企業借款增資,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視同企業向股東進行紅利分配,按“利股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代扣代繳。2/7/20239轉增股本八、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1.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股本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注:企業轉讓股權的時候,可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先轉增股本。轉股后應增加股東持有股權的計稅基礎。2.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股本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國稅函【2010】79號) 2/7/202310轉增股本3.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除了資本溢價屬于股東原始投資的一部分,均為被投資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成果,其權益屬于全體股東,轉增資本時,視同分紅,同時增加股東持有投資的計稅基礎。2/7/202311股權轉讓一、股權轉讓形式按照個人所得稅處理分為一般性股權轉讓和承債式股權轉讓所謂承債式股權轉讓是指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后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一)一般性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7/202312股權轉讓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個人所得稅法)(二)特殊性規定1.關于違約金的處理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866號)2.關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

2/7/202313股權轉讓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國稅函【2009】285號)關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2/7/202314股權轉讓關于正當理由的情形:(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核定方法:(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2/7/202315股權轉讓(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注: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以上所述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3.關于上市公司股權轉讓2/7/202316股權轉讓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167號)4.關于收回轉讓股權的處理(1)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2/7/202317股權轉讓(2)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5】130號)5.關于承債式股權轉讓(1)對于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后,再對每個股東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2/7/202318股權轉讓其中,原股東承擔的債務不包括應付未付股東的利潤(下同)。(2)對于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國稅函【2007】244號)

2/7/202319股權轉讓三、其他相關稅收政策規定1.營業稅2003年1月1日以前,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國稅發【1993】149號)2003年1月1日以后,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財稅【2002】191號)2.增值稅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2】420號)2/7/202320股權轉讓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9】585號)3.企業所得稅一般性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重組規定: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財稅【2009】59號)4.印花稅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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