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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基本準則第一節基本準則概述一、基本準則的地位和作用一是統馭具體準則的制定。二是為會計實務中出現的、具體準則尚未規范的新問題提供會計處理依據。二、基本準則規范的主要內容一是關于財務報告。二是關于會計基本假設。三是關于會計基礎。四是關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五是關于會計要素分類及其確認、計量原則。六是關于財務報告。基本準則第二節財務報告目標、會計基本假設和會計基礎一、財務報告目標二、會計基本假設(一)會計主體(二)持續經營(三)會計分期(四)貨幣計量三、會計基礎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基本準則第三節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一、可靠性二、相關性三、可理解性四、可比性五、實質重于形式六、重要性七、謹慎性八、及時性原有13個:權責發生制、配比性、歷史成本、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可比性和一貫性合為一個基本準則二、負債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一)負債的定義1.負債是企業承擔的現時責任2.負債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3.負債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二)負債的確認條件1.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2.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三、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一)所有者權益的定義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二)所有者權益的來源構成投入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三)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條件基本準則四、收入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一)收入的定義1.收入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2.收入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3.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二)收入的確認條件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基本準則五、費用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一)費用的定義1.費用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2.費用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減少3.費用是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二)費用的確認條件與費用相關的經濟利益應當很可能流出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費用能夠可靠地計量基本準則第五節財務報告財務報告的構成(一)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二)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三)現金流量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四)會計報表附注:是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新舊比較(一)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計入存貨成本原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相一致,不允許將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存貨成本。存貨準則規定應計入存活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17號-借款費用》處理。(二)取消了確定發出存貨成本的后進先出法原準則規定,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和后進先出法等。存貨準則考慮到后進先出法并不能真實地反映存貨的實際流轉,企業不得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三)商品流通企業的進貨費用也應計入存貨成本原準則規定,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采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等,不包括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存貨準則規定,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等進貨費用,應當計入存貨采購成本。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新舊比較(一)縮小了規范的范圍原投資準則規范了各種類型投資的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僅規范長期權益性投資。(二)取消了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核算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原準則要求比較初始投資成本與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賬面凈資產的份額,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差額,并分期攤銷。新準則要求比較初始投資成本與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其中屬于商譽的部分,不再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對于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三)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原投資準則規定母公司對持有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新準則要求母公司對持有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在其日常核算及個別財務報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調整為權益法。(四)改變了權益法下投資損益的確認方法1.投資損益的確認基礎:原賬面凈利潤;現改為公允價值2.超額虧損的確認:原賬面投資減至零;現改為(賬面投資+實質上構成投資+約定義務)減至零。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新舊比較(一)在固定資產初始計量中引入了現值計量屬性新準則對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的情況下的會計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企業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固定資產的成本。原準則對此沒有規定。(二)引入了固定資產棄置費用會計處理棄置費用是新準則新增的內容。新準則要求對于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在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時應考慮棄置費用。一般企業固定資產成本中不應預計棄置費用。(三)增加了預計凈值的定義原準則未給出預計凈殘值的定義,新準則對預計凈殘值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四)改變了固定資產盤盈的會計處理原準則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在盤點當期入賬,同時增加當期的營業外收入。新準則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作為前期差錯處理。(五)修改了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的會計處理原準則要求對經營租賃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單設“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新準則明確此項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合理進行攤銷。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新舊比較(一)擴大了生物資產的類別原規定中的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兩大類。新準則規定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三類。(二)改變了生物資產后續支出的會計處理原規定中,郁閉成林后的消耗性林木資產和公益林發生的管護費用應在發生當期計入營業費用。新準則特別規定林木類生物資產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之后進行的補植發生的后續支出,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林木類生物資產的成本,除此之外生物資產的后續支出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三)改變了消耗性生物資產跌價準備轉回的規定原規定中,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跌價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新準則規定,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四)規定了天然起源生物資產成本的確定方法原規定未對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成本進行規定;新準則規定,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新舊比較(一)允許部分開發費用資本化原準則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新準則規定,區分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開發支出,可以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二)區分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原準則規定,所有無形資產均按一定的期限分期攤銷計入損益。新準則規定,區分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再攤銷,但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三)允許部分的無形資產攤銷金額計入成本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攤銷金額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新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它準則要求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新舊比較(一)改變了資產減值測試的頻率原準則要求企業對各項資產應當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新準則規定,企業只有存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需要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其收回金額,但是對于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二)明確了資產可收回金額的估計方法原準則規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的銷售凈價與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較高者確定,其中,銷售凈價為資產銷售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新準則規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考慮到不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銷售價格較難獲得,因此,將銷售價格更改為公允價值,從而更容易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三)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原準則要求企業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減值準備,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規定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四)規定了總部資產和商譽的減值處理原準則對于企業總部資產和商譽的減值測試及其處理并不明確,新準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總部資產應當結合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商譽也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這些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應當是能夠從企業合并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五)對于資產減值損失轉回作了禁止性規定原準則規定,前期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如果在以后會計期間恢復的,按照恢復的金額,在不超過已確認減值損失金額的范圍內,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新準則對此作了禁止性規定,對于前期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在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等情況下除外。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新舊比較(一)界定了完整的企業人工成本的概念和范圍原制度沒有規定一個完整統一的職工薪酬概念,對企業人工成本的核算不完整、不準確,比較分散。新準則從薪酬的本質出發,規定凡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所給予或付出的所有代價(對價),均構成職工薪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規范了職工薪酬的內容。(二)將非貨幣性福利均作為職工薪酬原制度對于企業向職工提供的許多非貨幣性福利都沒有納入職工薪酬核算,新準則將這些非貨幣性福利都納入職工薪酬,并規定了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三)強調辭退福利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處理原制度下沒有規定辭退福利的概念,企業一般是在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當期費用。新準則從資產負債表觀的角度出發,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規定當辭退計劃滿足準則規定的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一項預計負債;同時由于職工被辭退后不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有辭退福利均應于滿足確認條件時,計入當期費用,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及時了解企業因根據辭退計劃提供辭退福利所承擔的義務情況。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新增準則我國原企業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中對股份支付交易未做專門規定。股份支付準則分別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作了全面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新舊比較(一)修改了債務重組定義及范圍新準則所定義的債務重組范圍僅包括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債權人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原準則所定義的債務重組既包括債權人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也包括債權人未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二)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新準則對于非現金資產抵債業務,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原準則盡可能使用“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入賬價值。(三)改變了債務重組損益確認方法新準則將原準則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的做法,改變為確認債務重組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新舊比較(一)規范了虧損合同與重組義務原準則將重組、環境污染整治等排除在準則的范圍之外。新準則中將虧損合同、重組等作為重要內容進行了規范。(二)要求在計量預計負債時考慮重大的貨幣時間價值原準則不要求對未來現金流出進行折現。新準則要求在貨幣時間影響重大時,通常時間為3年以上、金額較大的預計負債,將相關的未來現金流出折算為現值進行計量。(三)由法定義務擴展至推定義務原準則中所指義務只涵蓋了法定義務,不包括推定義務。新準則中規范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新舊比較建造合同準則是在對財政部1998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以下簡稱原準則)修訂和完善的基礎上完成的,新準則與原準則沒有實質性差異。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新舊比較(一)統一了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原制度中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沒有統一:有些采用收益法,有些采用資本法,有些采用總額法,有些采用凈額法。政府補助準則統一了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總額法處理,將政府補助均全額計入收益(“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原先計入“應收補貼款”科目的政府補助,應計入新科目“其它應收款”;原科目“補貼收入”對應新科目“營業外收入”。(二)明確了政府補貼的概念和分類原制度規定,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撥款,在實際收到補助時先計入專項應付款,待項目完工時,形成資產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不形成資產的部分予以核銷。按照政府補助準則的規定,首先需要判斷這項撥款屬于政府補助,還是政府的資本性投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新舊比較(一)明確了記賬本位幣確定要求原制度規定,一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允許選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未對記賬本位幣進行定義,也沒有明確選擇記賬本位幣需要考慮的因素。新準則明確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活動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并規定了判斷記賬本位幣需要考慮的因素。(二)改變了外幣投入資本的折算方法原制度規定,外幣投入資本有合同約定匯率的,在收到外幣資本投入時,按合同約定匯率折算;沒有合同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外幣資本投入當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新準則規定,所有外幣交易的外幣金額在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時,均應當按照交易日期的即期匯率折算,貨幣性項目及非貨幣性項目均如此,外幣投入資本也不例外。(三)增加了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理原制度規定,資產負債表日,所有非貨幣性項目均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新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采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后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的一部分進行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四)規定了境外經營處置的處理和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境外經營財務報表的折算原制度對此沒有規定。新準則規定,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將合并財務報表中已列入所有者權益的外幣報表折算差額中與該境外經營相關部分,自所有者權益項目中轉入處置當期損益;如果是部分處置境外經營,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新舊比較(一)明確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處理原《企業兼并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規定未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新準則區分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分別規定了會計處理方法。(二)規范了合并方或購買方的處理原規定同時規范了兼并企業和被兼并企業的會計處理。新準則僅規范了企業合并中的合并方或購買方的會計處理,未涉及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會計處理。(三)改變了商譽的處理原規定將成交價高于評估確認凈資產的差額確認為商譽,要求在一定期間內分期攤銷計入損益。新準則規定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企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作為商譽確認,并且在持有期間不再攤銷,于每一個會計年度末應進行減值測試。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新舊比較(一)承租人融資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引入了公允價值原準則規定,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新準則規定,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二)修改了融資租賃下初始直接費用的處理原準則規定,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都直接確認為當期費用。新準則規定,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出租人則應計入應收融資租賃款。(三)完善了租賃內含利率的定義原準則規定,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折現率。新準則規定,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四)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均采用實際利率法原準則規定,承租人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當確認的融資收入,在與實際利率法計算結果無重大差異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新準則規定,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當期的融資收入。(五)完善了售后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原準則規定,售后租回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予以遞延。新準則規定,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新舊比較(一)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了重新分類1.金融資產的分類2.金融負債的分類(二)按照重新分類后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1.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2.金融負債的后續計量(三)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對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1.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2.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新舊比較關于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財政部曾經印發過《關于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2003]14號)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5]12號)(以下簡稱原制度),但規定不全面。金融資產轉移準則是在對原制度進行修訂完善的基礎上完成的。金融資產轉移準則與原制度相比,主要差異是:原制度僅涉及應收債權、信貸資產轉移,金融資產轉移準則則對所有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其次,原制度沒有對金融資產轉移的概念以及不同情形作出界定,金融資產轉移準則為了科學規范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再次,原制度沒有就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金融資產轉移準則對不同情形下金融資產轉移是否符合終止確認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新舊比較(一)套期保值分類(二)套期保值業務的會計處理1.對于公允價值套期,在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條件的情況下,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2.對于現金流量套期,在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情況下,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3.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于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新舊比較(一)將保險合同區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并要求對原保險合同進行分拆原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的確定,新準則做出了規定,同時,對于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合同,要求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分拆核算,將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將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二)重新界定了原保險合同的類別原制度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決賠償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人身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新準則規定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三)規定了對保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原制度沒有要求對保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新準則要求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保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如果準備金計提不足,應當補提相關準備金。(四)改變了代位追償款的處理原制度要求在收到代位追償款時確認追償款收入,新準則規定了追償款的確認條件,并沖減賠付支出。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新舊比較(一)要求分出業務準備金應當確認為資產并不得與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相抵銷原制度未明確保險人在簽訂再保險合同情況下如何確認和列報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及分出業務準備金(即應收分保準備金),在實務中保險公司一般將扣除分出業務準備金后的準備金凈額列示于資產負債表。新準則規定,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將分出業務準備金確認為資產,并將分出業務準備金單獨列示于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資產負債表上各項準備金應按不扣除分出業務準備金的金額列示。(二)改變了分出和分入業務的確認方法原制度要求采用賬單法核算分出和分入業務,新準則要求分出業務采用預估法處理,而分入業務一般采用預估法,在不違反重要性原則和不損害會計信息質量的前提下,也可采用賬單法處理。(三)規定了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原制度要求再保險接受人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確認分保費收入。新準則規定了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要求在滿足確認條件時確認分保費收入。(四)明確了分入業務準備金和分保保證金利息的處理原制度未明確再保險分入業務準備金和分保保證金利息的處理。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接收人比照原保險合同準則提取相應的分保準備金并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再保險分出人、再保險接收人應按期計提分保保證金利息,分別記入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新舊比較(一)油氣資產折耗引入了單位產量法井及相關設施折耗計算的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和單位產量法兩種。油氣準則允許在年限平均法和單位產量法中選用一種方法。油氣準則發布前的實務多采用年限平均法。(二)新準則規定了棄置義務的處理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企業需要承擔礦區廢棄處置義務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將該義務確認為負債,并相應增加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面價值。沒有將廢棄處置義務確認為負債的,在廢棄時發生的拆卸、搬移、場地清理等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三)統一了礦區權益的處理申請取得礦區權益時發生的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等,統一在礦區權益核算,礦區權益列入油氣資產。油氣準則發布前的實務一般將采礦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新舊比較(一)增加了有關無法進行追溯調整和追溯重述的規定原準則對此沒有規定。新準則規定,對于某個特定前期,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認為對某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用追溯調整法或進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項前期差錯是不切實可行的,即無法對會計政策變更應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調整或無法對某項前期差錯應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更正。(二)改變了前期差錯的會計處理原準則規定了“重大會計差錯”定義,要求對影響損益的重大會計差錯進行追溯調整。新準則取消了“重大會計差錯”的定義,提出“前期差錯”的概念,要求所有重要前期差錯都應采用追溯重述法進行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新舊比較(一)擴大了非調整事項的范圍,調整了其披露要求原準則把“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才發生的,不影響資產負債表的存在情況,但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的事項”作為非調整事項,認為只有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的估計和決策的事項才是非調整事項。新準則把所有“表明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情況的事項”都納入非調整事項的范圍,而不論這些事項的重要性、影響力等情況,范圍較大。原準則要求對所有的非調整事項都予以披露,而新準則要求對所有重要的非調整事項予以披露。(二)修改了“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準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的會計處理方法原準則要求將該類現金股利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股票股利在附注中單獨披露。新準則要求對“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準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不確認為資產負債表日的負債,但應該在附注中單獨披露。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新舊比較(一)統一了財務報表的組成與內容,并兼顧了有關行業的特殊性原制度對于不同行業,包括一般企業、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財務報表的組成和內容有較大的不同,而且散見于相關會計制度。新準則統一了各行業財務報表的編報要求,同時又兼顧了金融企業的特殊性,涵蓋一般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類型,對財務報表格式、內容以及附注披露要求等作了詳細規范。原制度規定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及現金流量表;新準則規定,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注。在具體的報表項目上,新準則比原制度也有較大改進。(二)強化了附注的披露內容與要求原制度僅規定了附注應披露的內容,而且附注披露內容較為簡單,不夠系統;新準則強調附注是財務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對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具體披露內容及順序等進行了明確而系統的規定,體現了充分披露的原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新舊比較(一)增加了現金流量表列報內容原準則只要求編制“現金流量表”和“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新準則除要求編制“現金流量表”和“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外,還要求編制“當期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的有關信息披露”和“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披露”。(二)列示了不同類型企業現金流量表原準則只列示了一般企業的現金流量表。新準則分別列示了一般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政權公司等企業類型現金流量表。同時規定,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應當執行商業銀行現金流量表格式;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表格式;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執行證券公司現金流量表格式。另外,還規定,企業如有特別需要,可以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調整和補充。(三)調整了現金流量表有關項目原準則只要求填列本期數。新準則要求填列“本期金額”、“上期金額”。另外,新準則在現金流量表中增加了“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凈額”、“取得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凈額”等項目;在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格式中,增加了“公允價值變動損失”、“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等項目。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新舊比較新準則與2001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以下簡稱原準則)相比,除章節體系、個別詞句調整外,沒有實質性變化。此外,在適用的范圍上,原準則僅限于上市公司執行,新準則適用所有執行新準則的企業。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

新舊比較(一)調整了合并范圍原制度規定允許已關停并轉的子公司、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準備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的子公司、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小規模的子公司和經營業務性質特殊的子公司(如銀行、保險公司)不包括在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之內。合并報表準則以控制為基礎確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強調實質重于形式,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因素進行判斷,如投資者的持股情況、投資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公司的治理結構、潛在表決權等,規定母公司應當將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無論是小規模的子公司還是經營業務性質特殊的子公司,均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如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原子公司、已宣告破產的原子公司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二)改變了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的列示原制度規定少數股東權益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類項目與“所有者權益”類項目之間單列一類反映;少數股東損益在合并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之前列示。合并報表準則規定少數股東權益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在“所有者權益”類之下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損益作為合并利潤表中“凈利潤”的組成部分單獨列示。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

(三)取消了“合并價差”項目原制度規定,母公司對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進行抵銷,如有差額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以“合并價差”項目在長期投資項目中單獨反映(貸方余額時以負數反映)。對于長期投資中內部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抵銷時發生的差額,也應當作為合并價差處理。合并報表準則取消了合并資產負債表中“合并價差”項目,規定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大于其在購買日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在“商譽”項目列示。內部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抵銷時發生的差額,應當在合并利潤表中“投資收益”項目或“財務費用”項目列示。(四)資不抵債子公司超額虧損主要由母公司承擔原制度規定,資不抵債的子公司發生的虧損,在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時,如果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投資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應承擔的份額,并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一般以長期股權投資減記至零為限。其未確認的被投資單位的虧損分擔額,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可以在合并會計報表的“未分配利潤”項目上增設“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同時,在利潤表的“少數股東損益”項目下反映,這兩個項目反映母公司未確認子公司的投資虧損額。合并報表準則根據控制的要求,規定子公司發生超額虧損應當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公司章程或協議規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并且少數股東有能力予以彌補的,少數股東權益也應當承擔相應份額的虧損;公司章程或協議沒有規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的,該超額虧損應當由母公司承擔,在“未分配利潤”項目列示。但是,該子公司以后期間實現的利潤,在彌補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權益所承擔的屬于少數股東的損失之前,應當全部歸屬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新舊比較(一)考慮潛在普通股的影響,增加了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要求原規定中無論全面攤薄每股收益還是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的計算,實際上都近似于每股收益準則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只是在是否考慮發行在外普通股時間權重上有所不同。新準則要求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期權等潛在普通股對每股收益的影響,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二)增加重新計算的要求,提高了每股收益指標前后期的可比性原規定沒有重新計算的要求,新準則規定企業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或并股等情況下應當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三)由表外披露改為表內列示原規定要求每股收益在表外披露,新準則規定企業在利潤表中應當單獨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金額,同時在附注中披露有關每股收益計算的進一步詳細信息。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

新舊比較(一)對于次要報告形式的分部報告信息披露作了簡化原制度要求,企業應當同時披露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的信息,并且詳簡程度相同。分部報告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區分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對于主要報告形式應當披露比較詳細的信息,對于次要報告形式應當披露簡化的信息。(二)取消了編制分部報告的豁免條款原制度規定,如果某一分部的對外營業收入總額占企業全部營業收入總額90%及以上的,則不需要編制分部報告。分部報告準則沒有類似規定,僅規定:企業存在多種經營或跨地區經營的,應當按照分部報告準則規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三)不再規定報告分部數量方面的限制原制度規定,納入分部報表的各個分部最多為10個,如果超過,應將相關分部予以合并反映。分部報告準則沒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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