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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節概述一、國際爭端的性質二、國際爭端的類型

三、國際爭端解決方法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法律爭端:可裁判

政治爭端:不可裁判

事實爭端和平方法非和平方法第十三章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戰爭和使用武力:自衛;UN行動

反報(retortion):不禮貌或不友好行為

報復(reprisal)平時封鎖(pacificblockade):UN行動

干涉國際不法行為單方面行為組織授權:WTO甲國是一個香蕉生產大國,其蕉農長期將產品出口乙國。現乙國頒布法令,禁止甲國的香蕉進口。甲國在要求乙國撤銷該禁令未果后,宣布對乙國出口到甲國的化工產品加征300%的進口關稅。甲乙兩國間沒有涉及香蕉、化工產品貿易或一般貿易規則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對此,下列判斷哪個是正確的?A.乙國的上述做法違背其承擔的國際法上的義務B.甲國的上述關稅措施違背其承擔的國際法上的義務C.甲國采取的措施屬于國際法上的反報措施D.甲國采取的措施屬于國際法上的報復措施亞金索地區是位于甲乙兩國之間的一條山谷。18世紀甲國公主出嫁乙國王子時,該山谷由甲國通過條約自愿割讓給乙國。乙國將其納入本國版圖一直統治至今。2001年,乙國發生內亂,反政府武裝控制該山谷并宣布脫離乙國建立"亞金索國"。該主張遭到乙國政府的強烈反對,但得到甲國政府的支持和承認。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國際法中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要求乙國政府在解決"亞金索國"問題時必須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國際法中的民族自決原則為"亞金索國"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據

C.上述18世紀對該地區的割讓行為在國際法上是有效的,該地區的領土主權目前應屬于乙國

D.甲國的承認,使得"亞金索國"滿足了國際法上構成國家的各項要件談判、調查、和解、公斷、司法判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利用,或各該國自行選擇之其它和平方法

——Art.33,UNCharter政治方法法律方法組織方法一、談判與協商

?首要義務

二、斡旋(goodoffice)和調停(mediation)

?

第三方介入

三、調查與和解(conciliation)

?

獨立委員會輔助性

第二節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

甲、乙兩國因歷史遺留的宗教和民族問題,積怨甚深。甲國新任領導人試圖緩和兩國關系,請求丙國予以調停。甲乙丙三國之間沒有任何關于解決爭端方法方面的專門條約。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和實踐,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丙國在這種情況下,有義務充當調停者

B.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則乙國有義務參與調停活動

C.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對于調停的結果,一般不負有監督和擔保的義務

D.如果丙國進行調停,則甲國必須接受調停結果一、國際仲裁

?自愿性二、司法解決

?自愿性法律根據:協定或條款仲裁庭適用法律裁決效力:final

常設仲裁法院國際常設法院(permanentCourtofJustice)國際法院(ICJ)

第三節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海牙和平宮

組織:15名法官;專案法官

管轄權

審案組織形式

適用法律:國際法全庭分庭特種案件分庭

特別分庭

簡易程序分庭

起訴書面程序;口述程序附帶程序:初步反對意見;臨時措施

判決:約束力;解釋或復核訴訟程序性質、地位與未來歷任中國籍國際法院法官

姓名任職任期庭址徐謨法官1946~1956海牙顧維鈞副院長1957~1967海牙倪征法官1985~1994海牙史久鏞副院長 院長1994~2010海牙薛捍勤法官2010海牙對人管轄:國家

對事管轄

訴訟管轄權咨詢管轄權自愿管轄協議管轄任擇性強制管轄a條約之解釋;b國際法之任何問題;

c任何事實之存在,如經確定即屬違反國際義務者;

d因違反國際義務而應予賠償之性質及其范圍。UN機構和專門機構建議性締約國間關于本公約的解釋、適用或實施的爭端,包括關于某一國家對于滅絕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任何其他行為的責任的爭端,經爭端一方的請求,應提交國際法院。

——第9條,防止及懲治滅種罪公約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電信聯盟世界氣象組織國際海事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特別協定通知

Malaysia/Singapore請求書:applicationRomaniav.Ukraine

甲乙兩國協議將其海洋劃界爭端提交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后,甲國拒不履行依該判決所承擔的義務。根據《國際法院規約》,下列做法哪一項是正確的?A.乙國可以申請國際法院指令甲國的國內法院強制執行該判決B.乙國可以申請由國際法院執行庭對該判決強制執行C.乙國可以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出申訴,請求由安理會作出建議或采取行動,執行該判決D.乙國可以向聯合國大會法律委員會提出申訴,由法律委員會決定采取行動,執行該判決專題講座材料論國際法院判決在美國的執行——以涉及《領事關系公約》的判決為重點:陳衛東管斌斌一、大會

二、安理會

和平解決爭端

(第六章)維持和平與制止侵略:集體安全體制(collectivesecurity)

維持和平行動(peace-keepingoperation)三、秘書長建設和平委員會

第四節聯合國組織的爭端解決方法安全理事會按照本條作成建議時,同時理應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質之爭端,在原則上,理應由當事國依國際法院規約之規定提交國際法院。

——Art.36,UNCharter

促請和平解決爭端調查注意并處理提交給它的爭端

建議適當程序或調整方法(第36條)專題講座材料從“洛克比”案看國際法院同安理會的關系:高健軍甲、乙兩國為陸地鄰國。由于邊界資源的開采問題,兩國產生了激烈的武裝沖突,戰火有進一步蔓延的趨勢。甲、乙均為聯合國成員國。針對此事態,如果擬通過聯合國安理會采取相關措施以實現停火和穩定局勢,那么,根據《聯合國憲章》有關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只有甲、乙兩國中的任一國把該事項提交安理會后,安理會才有權對該事項進行審議

B.在對采取措施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時,若獲得全體理事國中1/2多數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國的一致同意,該決議即被通過

C.在對采取措施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時,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任何一國投棄權票,不妨礙該決議的通過D.只有得到甲、乙兩國的分別同意,安理會通過的上述決議才能對其產生拘束力軍事觀察團:1948年巴勒斯坦停戰監督組織

維持和平部隊:1956年UN緊急部隊法律依據:憲章第40條為防止情勢之惡化,安全理事會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作成建議或決定辦法以前,得促請關系當事國遵行安全理事會所認為必要或合宜之臨時辦法,此項臨時辦法并不妨礙關系當事國之權利、要求、或立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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