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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人格權1、人格權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權是自然人具有的、對于“人之所以為人”的那些屬性所享有的排他性絕對權。特征:(1)是一種原始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2)屬于專屬權,不得繼承,不得拋棄;(3)是絕對權,具有排他性和對世性;(4)是開放性的權利(人的所有本質屬性)。2、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1)一般人格權:是指受尊重的權利、直接言論不受侵犯的權利,以及不容他人干預其私生活和隱私的權利。即人的自由與尊嚴受法律保護。(2)具體人格權:是指人的自由和尊嚴在法律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及其他人格權。二、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1、宣告失蹤(1)宣告失蹤的概念: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為保護其財產以穩定社會關系,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為失蹤人,并為之設定財產管理人的制度。(2)制度價值:保護被宣告失蹤人的財產及維護社會秩序。(3)條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滿2年B.經利害關系人申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的人C.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并同時指定財產管理人。●管轄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法院●宣告失蹤的公告期——3個月●財產管理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有爭議、無能力代管或不宜作代管人,由法院指定或依法變更。法院可指定公民或有關組織為財產代管人。其職責:妥善管理財產;接受給付,履行債務;追索債權;起訴和應訴等。(4)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僅發生財產代管,其民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5)對失蹤宣告的撤銷重新出現或確知下落——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案例思考●2006年5月1日,楊某上山探險未歸,從此杳無音信。2008年6月1日,楊某的債權人文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楊某的父母問詢趕來要求法院駁回文某的申請。問:法院能否受理文某的失蹤宣告申請?為什么?●甲被法院宣告失蹤,其兄乙被指定為財產代管人。丙向乙主張,要求乙從甲的財產中支付丙借給甲的借款5000元。乙未予理睬。問:丙能否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履行代管人職責?2、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概念: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從而在法律上結束其生前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制度。(2)制度價值:結束民事主體資格(擬制失蹤人死亡,以便其配偶取得再婚權,其繼承人得以繼承遺產,并清償債權人的債務)(3)條件A.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民訴法第167條規定,法定期間有三種:下落不明滿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不滿2年。B.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民通意見第25條規定了申請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的人C.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不可能生存,3個月。死亡日期:判決宣告之日。(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與自然死亡相同。即:A.身份關系(婚姻、收養等)自然終結B.財產關系依法清理(財產繼承、債務清償等)(5)對死亡宣告的撤銷重新出現或確知未死亡——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撤消后的法律后果:原則上其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應當恢復到宣告死亡前的狀態。●婚姻關系——未再婚則自行恢復,再婚則保護新婚姻關系。●收養關系——有效。但可協議解除關系。●繼承的財產——返還●第三人善意取得——依法保護善意第三人●惡意申請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3、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主要區別宣告失蹤宣告死亡1.價值或目的保護失蹤人財產保護利害關系人2.下落不明的時間2年4年意外事故2年3.申請人有無先后順序限制無順序有順序4.公告期間3個月1年意外事故3個月5.法律后果主體資格存在財產代管主體資格消滅繼承開始案例思考1、甲下落不明已經5年,他的配偶想要申請其死亡,但是他的父母不同意。法院在知道甲的父母反對的情況下,能否受理甲的配偶之申請?為什么?2、吉某被宣告死亡,其妻李某申請繼承吉某與其父親共有的房屋,其父以吉某可能活著回來為由拒絕分割,并因此要求李某不得改嫁。吉某父親的意見是否合法?為什么?3、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遺產。后乙病故,丁代位繼承了乙的部分遺產。丙與戊再婚后因車禍遇難,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遺產。現甲重新出現,法院撤銷死亡宣告。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A.丁應將其從甲、乙、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返還給甲B.丁只應將其從甲、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返還給甲C.戊從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都應返還給甲D.丁、戊應將從丙處繼承的而丙從甲處繼承的財產返還給甲.4、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遺產。丙與戊再婚后,戊因車禍遇難。現甲重新出現,法院依法撤銷了死亡宣告。問:(1)被作為遺產分割的財產能否要求返還?誰有義務返還?(2)丙與甲的婚姻是否自行恢復?為什么?5、2006年6月7日,甲被法院宣告死亡。8月,遠在他鄉的甲得知消息但懶得與家人聯系,繼續流浪。9月,他與人簽訂買賣合同,但隨之違約,對方要求甲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甲說他已被宣告死亡,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他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問:甲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24條第2款: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監護制度1、監護的概念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制度。2、制度價值●對行為能力欠缺者的救濟;●對其生活、教育、財產管理等方面的輔助。3、監護的種類及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1)法定監護。即根據法律規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監護。●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植物人的監護——可適用上述規定確定監護人。●指定監護——是指由于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存在爭議,由法律規定的部門從中指定監護人的監護。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監護不服——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判決。撤銷的,可同時另行指定。(2)委托監護。即通過委托而設立的監護。一般分為合同委托與遺囑委托。《民通意見》第22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誰愿意擔任委托監護人?全托幼兒園、寄宿制中小學是否成立委托監護?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即意味著學校、幼兒園不是監護人。《侵權責任法》第38、39條: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3)自愿監護。即依照法律本無監護義務,但主動提出愿意擔任監護人,并經有關部門同意的監護。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經未成年人父母(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4)補充監護。即團體監護——未成年人父母(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作監護人。4、監護人的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7)其他職責。(民通意見第10條)民通第18條1款: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5、監護人的轉承責任監護人的轉承責任是指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監護人承擔。(1)一般規定。《民法通則》第13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幾種特殊情況●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18周歲——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年滿18周歲但沒有經濟收入——可由扶養人墊付;扶養人不予墊付,應判決或者調解由行為人延期給付。●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委托他人監護的——約定優先;受委托人卻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案例思考1、甲為兒童影星,片酬頗豐,乙為甲的監護人。乙的下列哪些行為在不須征得甲同意時,屬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99-2-43)A.因甲的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用其片酬予以支付的行為B.用甲的片酬贈與他人的行為C.用甲的片酬為甲購買人身保險的行為D.用甲的片酬為乙母購買房產的行為2、李慶是李霞的監護人,李霞從父母那里繼承存款25萬元。現李慶自己要買房,故從李霞賬戶上支取15萬元用作首付款,并告知李霞這是借款。問:李慶的所謂借款行為是否恰當,為什么?3、陳某與徐某在小區健身場所跳橡皮筋,陳某手中小刀不慎戳到徐某左眼,致其左眼受傷,花去醫療費用2萬元。陳某之父在外地打工,陳某寄住在其姑姑家中。問:賠償金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4、甲十五歲,精神病人。關于其監護問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0-3-3)A.監護人只能是甲的近親屬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B.監護人可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C.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直接請求法院裁決D.為甲設定監護人,適用關于精神病人監護的規定5、關于監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3-3-2)A.甲委托醫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醫院是委托監護人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兒園期間,甲的監護職責全部轉移給幼兒園C.甲喪夫后攜幼子乙改嫁,乙的爺爺有權要求法院確定自己為乙的法定監護人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歲,甲乙離婚后對誰擔任丙的監護人發生爭議,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有權指定6、張某和李某達成收養協議,約定由李某收養張某6歲的孩子小張;任何一方違反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辦理了登記手續,張某依約向李某支付了10萬元。李某收養小張1年后,因小張毆打他人賠償了1萬元,李某要求解除收養協議并要求張某賠償該1萬元。張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還10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4-3-2)A.李某、張某不得解除收養關系
B.李某應對張某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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