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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商業銀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商業銀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時,應當將本準則與相關審計準則結合使用。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第四條商業銀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一)經營大量貨幣性項目,要求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控制;(二)從事的交易種類繁多、次數頻繁、金額巨大,要求建立嚴密的會計信息系統,并廣泛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三)分支機構眾多、分布區域廣、會計處理和控制職能分散,要求保持統一的操作規程和會計信息系統;(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資金流動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要求采取控制程序進行記錄和監控;(五)高負債經營,債權人眾多,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受到銀行監管法規的嚴格約束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嚴格監管。第五條商業銀行具有下列主要風險:(一)信用風險;(二)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三)市場風險;(四)利率風險;(五)流動性風險;(六)操作風險;(七)法律風險;(八)聲譽風險。第六條由于商業銀行具有的特征和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第二章接受業務委托第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商業銀行的基本情況,評價自身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初步評估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業務委托。第八條在評價自身專業勝任能力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是否具備商業銀行審計所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二)是否熟悉商業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三)是否具有對商業銀行國內外分支機構實施審計的充足人力資源。第九條注冊會計師在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就審計目標和范圍、雙方的責任、審計報告的用途等事項與商業銀行達成一致意見。第三章計劃審計工作第十條在計劃審計工作前,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商業銀行下列主要情況:(一)宏觀經濟形勢對商業銀行的影響;(二)適用的銀行監管法規及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程度;(三)特殊會計慣例及問題;(四)組織結構及資本結構;(五)金融產品、服務及市場狀況;(六)風險及管理策略;(七)相關內部控制;(八)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九)資產、負債結構及信貸資產質量;(十)主要貸款對象所處行業狀況;(十一)重大訴訟。第十一條在了解上述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查閱商業銀行下列資料:(一)章程、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法律文件;(二)組織結構圖;(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紀要;(四)年度財務報表和中期財務報表;(五)分部報告;(六)風險管理策略和相關報告;(七)有關控制程序和會計信息系統的文件;(八)計算機信息系統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硬件、軟件清單及流程圖;(九)信貸、投資等經營政策;(十)銀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和有關文件;(十一)內部審計報告;(十二)經營計劃、資本補足計劃;(十三)重大訴訟法律文書;(十四)金融產品和服務營銷手冊;(十五)新近頒布的影響商業銀行經營的法規。第十二條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主要事項:(一)重要性水平;(二)預期的重大錯報風險;(三)商業銀行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的程度;(四)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預期可信賴程度;(五)重點審計領域;(六)商業銀行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七)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八)利用專家的工作;(九)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十)利用銀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十一)審計工作的組織與安排。第十三條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相對小的錯報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可能不重要,但對利潤表和資本充足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二)既影響資產負債表又影響利潤表的錯報,比只影響資產、負債和資產負債表表外承諾的錯報更重要;(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識別導致商業銀行嚴重違反監管法規的錯報。第十四條商業銀行的重大錯報風險較高,內部控制對防止或發現并糾正舞弊與錯誤至關重要;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以確定檢查風險的可接受水平。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一)計算和記錄利息收入和支出;(二)計算外匯和證券交易頭寸,并記錄相關的損益;(三)提供資產、負債余額的最新記錄;(四)每日處理大量巨額交易。第十六條由于商業銀行具有的特征和風險,注冊會計師通常需要依賴控制測試而不能完全依賴實質性程序。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下列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風險的重點審計領域:(一)貸款損失準備;(二)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三)不符合銀行監管法規的交易和事項;(四)發生重大變動的財務報表項目;(五)資產負債表日前后發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六)高度復雜或投機性強的交易;(七)非常規貸款;(八)關聯方交易;(九)新金融產品或服務;(十)受新近頒布的監管法規影響的業務領域。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商業銀行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第十九條內部審計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第二十條在評價計算機信息系統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等特殊領域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擁有的分支機構眾多且分布區域廣,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第二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查閱商業銀行持有的銀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和有關文件,以獲取對確定重點審計領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審計效率。第二十三條在組織和安排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項目組組成及分工;(二)其他注冊會計師參與的程度;(三)計劃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度;(四)計劃利用專家工作的程度;(五)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六)需要商業銀行管理層提供的專項分析資料。第二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總體審計策略制定具體審計計劃,以合理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第四章了解和測試內部控制第二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商業銀行的相關內部控制,以確定有效的審計方案。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的相關內部控制應當實現下列目標:(一)所有交易經管理層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方可執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項以正確的金額,在恰當的會計期間及時記錄于適當的賬戶,使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三)只有經過管理層授權才能接觸資產和記錄;(四)將記錄的資產與實有資產定期核對,并在出現差異時采取適當的措施;(五)恰當履行受托保管協議規定的職責。第二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商業銀行分級授權體系的下列要素:(一)有權批準特定交易的人員;(二)授權遵守的程序;(三)授權限額及條件;(四)風險報告及監控。第二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授權控制,以確定為各類交易設定的風險限額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風險限額是否及時向適當層次管理人員報告。第二十九條由于臨近資產負債表日發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確定取得資產、承擔債務的價值時缺乏依據,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檢查這些交易的授權控制。第三十條在評價與交易和事項記錄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商業銀行處理大量交易,其中單筆或數筆交易可能涉及巨額資金,需要定期執行試算平衡和調節程序,以及時發現差錯并進行調查和糾正,將造成損失的風險降至最低;(二)許多交易的會計核算有特殊規定,商業銀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證這些規定得以遵守;(三)有些交易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商業銀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證這些交易以適當的方式被記錄和監控,并能及時確認因交易狀況變化而產生的損益;(四)商業銀行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需要及時更新會計信息系統和相關內部控制;(五)每日余額可能并不反映當日系統處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損失風險,商業銀行需要對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損失風險保持控制;(六)對大多數交易的記錄應便于商業銀行內部、商業銀行客戶及交易對方核對。第三十一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的廣泛使用,對注冊會計師評價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有重要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影響系統開發、修改、接觸、數據登錄、網絡安全和應急計劃的相關內部控制進行評價。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商業銀行使用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的程度,評價交易前監督控制和交易后確認及調節程序的完整性。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資產易于轉移,金額巨大,僅通過實物控制難以奏效,管理層通常實施下列控制程序:(一)憑借密碼和接觸控制,只有獲得授權的人員才能操作計算機信息系統和電子資金轉賬系統;(二)將資產接觸與記錄職責分離;(三)由獨立人員向第三方函證和調節資產余額。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確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運行,必要時,復核或參與年末函證和調節程序。第三十三條將記錄的資產與實有資產定期進行核對是一項重要的調節控制,該項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一)驗證現金、有價證券等資產的存在性,及時發現舞弊與錯誤;(二)檢查易發生價值波動的資產計價的正確性;(三)驗證資產接觸和授權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檢查和詢問等程序,測試該項控制的有效性。第三十四條在評價調節控制的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需要調節的賬戶較多且調節頻率較高;(二)調節結果具有累積性;(三)調節項目可能被不適當地結轉到同一時期內未被調節和調查的賬戶。第三十五條在評價受托保管業務的內部控制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是否由專門部門履行受托保管職責;(二)是否將自有資產與受托保管資產適當分離;(三)是否已對受托保管資產作出適當記錄。第三十六條在評價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控制環境因素的影響:(一)組織結構和權力、責任的劃分;(二)管理層監控工作的質量;(三)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和效果;(四)關鍵管理人員的素質;(五)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程度。第三十七條對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與治理層和管理層溝通。第五章實質性程序第三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評估商業銀行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上,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和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第三十九條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是一種判斷,可能無法充分識別所有的重大錯報風險,并且由于內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注冊會計師都應當針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實施實質性程序。第四十條在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運用下列重要審計程序:(一)分析程序;(二)監盤;(三)檢查;(四)詢問和函證。第四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下列項目實施分析程序,以測試其總體合理性:(一)利息收入、支出;(二)手續費收入;(三)貸款損失準備。第四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下列項目實施監盤程序,以測試其存在性:(一)現金;(二)貴金屬;(三)有價證券;(四)其他易轉移資產。第四十三條在實施監盤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受托保管資產是否存在,是否與自有資產相混淆。第四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檢查程序,以了解貸款協議、承諾協議等重要協議的條款,評價其約束力及相關會計處理的適當性。第四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詢問和函證程序,以實現下列目的:(一)確認貨幣性資產、負債和資產負債表表外承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二)獲取經商業銀行客戶或交易對方確認的某項交易金額、條款和狀況的審計證據;(三)獲取不能直接從商業銀行會計記錄中得到的其他信息。第四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下列事項實施函證程序:(一)存款、貸款和同業往來等賬戶的余額;(二)特定貸款抵押品的狀況;(三)因擔保、承諾和承兌等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產生的或有負債;(四)資產回購和返售協議以及未履約期權;(五)與遠期外匯合約和其他未履行合約有關的信息;(六)委托保管的有價證券等項目。第四十七條為了提高審計效率,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實施某些測試;(二)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三)當存在大量同質賬戶或交易時,使用統計抽樣技術。第四十八條在審計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相應收入的來源,并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證實:(一)相關會計記錄是否完整;(二)計提的損失準備是否充足;(三)披露是否充分。第四十九條在審計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確定:(一)所有重要的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識別;(二)所有重要的關聯方交易是否都經適當授權;(三)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充分披露。第五十條在實施下列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能注意到商業銀行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跡象:(一)分析程序;(二)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三)檢查債務協議條款的遵守情況;(四)查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紀要;(五)向商業銀行的法律顧問詢問有關訴訟、索賠等情況;(六)函證關聯方或第三方向商業銀行提供財務支持的詳細情況;(七)查閱商業銀行持有的銀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和有關文件;(八)檢查法定資本要求的遵守情況。第五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商業銀行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跡象:(一)貸款業務量顯著下降;(二)不良貸款劇增;(三)大量貸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業;(四)過度依賴少數存款人的大額存款;(五)存款大量流失;(六)信用等級下降;(七)未能達到銀行監管機構規定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八)未能達到最低法定資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銀行監管機構批準的資本補足計劃;(九)銀行監管法規的變化已對商業銀行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十)嚴重違反銀行監管法規;(十一)銀行監管機構已對商業銀行的不審慎經營表示關注或采取措施。第五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主要事項獲取商業銀行管理層聲明:(一)持有的銀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和有關文件已提供給注冊會計師;(二)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的分類準確地反映了管理層的計劃和意圖;(三)確定公允價值所依據的假設是合理的;(四)資本補足計劃及其實施符合銀行監管機構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五)或有負債已在財務報表中充分披露;(六)關聯方交易符合銀行監管法規的規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七)對資產負債表日持有的有價證券、貸款等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充足的準備;(八)具有重大風險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已作充分的披露。第六章審

告第五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復核,根據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第五十四條在評價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商業銀行會計處理和報告的特殊規定。第五十五條在出具審計報告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銀行監管法規的有關要求,確定是否需要將重大事項告知銀行監管機構。第七章附則第五十六條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china-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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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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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安德會計師事務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會計報表審計中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前任注冊會計師,是指對最近期間會計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已經或可能與委托人解除業務約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本準則所稱后任注冊會計師,是指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條如果被審計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已審計會計報表進行重新審計,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后任注冊會計師,之前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前任注冊會計師。第四條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主動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溝通可以采用口頭和書面等方式進行。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第五條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溝通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冊會計師仍應履行保密義務。第二章接受委托前的溝通第六條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第七條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以書面方式允許前任注冊會計師對其詢問作出充分答復。如果被審計單位不同意前任注冊會計師作出答復,或限制答復的范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詢問原因,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第八條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通常包括:(一)是否發現管理當局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二)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三)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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