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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國家領土國際法學第四章國家領土領土的界定領土的組成領土的變更邊界與邊境南北極國際法學第一節領土與領土主權一、領土的概念是指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其附屬的特定內容。二、領土的組成領陸、領水、底土、領空(一)領陸國家陸地疆界以內全部陸地,包括:大陸、島嶼。國際法學第一節領土與領土主權(二)領水

(內水、領海、群島水域)

1.內水

國家領陸之內以及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所有水域。包括內陸水域(河流、湖泊)和內海水域(內海灣、內海峽、海口)。其法律地位與國家的領陸完全相同。2.領海

與內水的區別就在于國家在領海的主權受到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的限制國際法學第一節領土與領土主權(二)領水3.群島水域:是由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海域。其地位不同于內水甚至領海。在該水域,國家雖擁有主權,但實行無害通過制和群島海道通過制。(三)底土指領陸下的底土和領水下的水底和底土。(四)領空是領陸、領水之上國家主權管轄的一定高度的空間。國際法學第一節領土與領土主權三、領土主權1.領土主權的含義領土主權即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享有最高權力。它是國家主權的主要內容和表現之一,包括所有權和統治權(管轄權)兩個方面。2.領土主權的行使范圍領土主權基于領土產生,所以它及于領土的全部范圍。特定情況下,領土主權的某些權利也可擴及領土之外的特定區域。如大陸架、專屬經濟區3.領土主權不可侵犯國際法學第二節內水一、河流內河界河多國河流國際河流二、運河蘇伊士運河與巴拿馬運河三、湖泊與內海國際法學第二節內水領海基線半徑12海里領海內海

(狹義內水)國際法學第三節國家領土的變更一、概說二、傳統領土變更的方式(先占、時效、添附、割讓、征服)(一)先占1.概念國家有意識地對無主地實行有效占領,是指“無主土地”的取得。國際法學第三節國家領土的變更2.先占的條件①先占的對象須是無主地;②先占的主體必須是國家;③先占必須是有效的占領。即先占國必須明確表示將某項無主地置于其主權之下,并對其實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3.先占在現代國家領土取得中,已經沒有太多實際意義,但在領土爭端解決中,可起到一定證明作用。國際法學第三節國家領土的變更(二)時效1.概念指一國占有他國某塊土地后,在相當長時期內不受干擾地占有,即取得該地主權的方式。2.國際法領土取得時效制度與國內民法時效制度的區別p106國際法學第三節國家領土的變更3.時效取得的條件①國家占有他國領土,并公開地展示其主權權力。時效不同于以“無主地”為占領對象的先占;②國家對他國領土的占有沒有受到干擾,喪失國予以默認或不提出抗議;③國家對他國領土的占有持續一定時期。4.注意理解:國際法上,時效在領土取得中一般不能單獨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很大程度上適用時要取決于對某一特定情勢事實的評估,并要考慮其他多種因素。1959年荷蘭比利時邊境土地案國際法學第三節國家領土的變更(三)添附1.概念: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為的作用使一國增加領土。2.種類①人為的添附。如圍海造田、建筑堤堰。②自然添附。如漲灘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島嶼的出現等。1805年“安娜號案”理解:一般來講,自然添附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而人為添附則有一定限制,見p107。國際法學第三節國家領土的變更(四)割讓1.概念:指國家將自己的領土依條約規定轉讓給他國,從而使對方國家取得該領土的主權。割讓最為顯著的特點即領土的轉移以條約為依據,所以它不同于征服。2.種類:①強制性割讓。通常是戰爭結束時,戰勝國強迫戰敗國簽訂條約轉讓領土。強制性割讓作為領土取得的方式已為現代國際法所否定。②非強制性割讓。國家在平等基礎上,達成一致并締結條約而發生的領土變更。主要有贈與、買賣、交換等。這種領土變更方式符合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際法學第三節國家領土的變更(五)征服1.概念征服是國家通過武力占領他國領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戰爭結束后將該領土加以兼并的一種領土取得方式。2.條件①征服國有兼并他國領土的意圖;②征服國保持占有能力,并且被征服國及其盟國已停止一切反抗。注意:由戰爭導致的征服不能認為是合法的。國際法學第三節國家領土的變更三、現代領土變更方式(一)民族自決指殖民地的被壓迫民族從宗主國或殖民國家分離出來成立獨立國家或加入其他國家而發生的領土變更。可通過當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實現,也可通過武裝斗爭等形式實現。(二)公民投票指領土主權爭議地區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達意愿,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公民投票源于18世紀,最初主要是適用于領土割讓。在現代往往成為一種新的領土變更方式。國際法學第三節國家領土的變更(三)恢復權利和收復失地是指原領土國收回被別國非法侵占的領土而恢復其對該領土的歷史性權利的領土變更方式。一國以和平的方式收回被別國非法侵占的領土一般稱為恢復權利,一國以武力方法收回被別國非法占有的領土一般稱為收復失地。國際法學第四節領土主權的限制一、概念領土主權的限制是指國家領土的所有權、統治權,由于受國際條約或國際習慣的約束,不能完全行使的情況。主要包括兩種:①國際法對各國普遍設立的一般性限制;②以條約為依據對特定國家設立的特殊限制。國際法學第四節領土主權的限制二、一般性限制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對沿岸國領土主權的限制;在領土的利用方面對領土主權的限制。即國家對領土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合理,不得損害他國領土主權。外國屬人管轄權對領土主權的限制;外交人員及外國國家享有的特權和豁免對領土主權的限制。國際法學第四節領土主權的限制三、特殊限制(一)共管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依條約對某塊土地共同行使主權。(二)租借是一國根據條約將領土的一部分借與他國用于條約規定的目的。(三)勢力范圍是指列強國家通過相互協議,或者強迫弱小國家簽訂不平等條約,在弱小國家領土上劃定的特殊利益范圍。(四)國際地役國際法學第四節領土主權的限制(四)國際地役是指為了他國利益,根據條約對一國領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質的特殊限制。可分為積極地役和消極地役。積極地役是國家依條約允許他國在其領土上從事某項行為而設立的地役,如允許他國在本國領土經營鐵路、部分過境、在領海內捕魚、設立軍事基地等;消極地役是國家依條約為他國利益不在其領土從事特定行為的地役。如國家在某些區域不設防、在特定地區實行非軍事化、不將某一港口供特定國家艦隊使用等。對“國際地役”制度的合理理解。(五)斯瓦爾巴德模式國際法學第五節邊界和邊境制度一、邊界制度(一)概念與分類概念:也稱國界,是確定一國領土范圍的界限。邊界是一個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閉曲面。分類:①按領土組成部分不同:分為陸地、水域、海上、空中邊界。②按其是否具有自然形態:③按邊界的形成:傳統邊界(歷史邊界)條約邊界有形邊界(地形邊界)無形幾何學邊界天文學邊界國際法學第五節邊界和邊境制度(二)劃界的程序和一般規則1.劃界程序①定界。簽訂邊界條約。邊界條約也稱為母約,它規定邊界的位置和基本走向。②標界。據邊界條約,聯合實地勘界并樹立界標。③制定邊界文件。包括邊界地圖、議定書等。這些文件稱為子約,經過雙方核準后,邊界正式劃定。邊界母約和子約一起構成完整的邊界文件。注意:邊界文件沖突的處理規則p1102.劃界規則主要在協議劃定地形邊界時適用。國際法學第五節邊界和邊境制度(三)邊界爭端的解決和平方法如談判、斡旋、調停、仲裁、司法解決等。“保持占有原則”(“承認現狀原則”)二、邊境制度界標的維護;邊境公共服務合作;邊境資源利用及環保合作;邊境事件的處理等。我國與15國有陸地邊界。目前,我國的領土問題主要是中印邊界的劃定、南沙群島和釣魚島被侵占,以及與有關國家間海域劃界問題。國際法學第六節南北極地區的法律地位一、南極條約體系地球南緯60度以南的大陸、島嶼及海域,陸地面積達1400多萬平方公里。以1959年《南極條約》為核心的“南極條約體系”—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中國于1983年加入《南極條約》,1985年成為協商會議的協商國。1991年,馬德里會議確定南極條約確立的法律制度繼續有效,南極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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