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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補償法1、如何理解我國國家補償的概念?——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四層意思:⑴國家補償的主體是國家。一方面,國家補償是國家對受國家侵犯行為侵害的相對人所給予的補償;另一方面,國家補償的費用來自于國庫。⑵國家補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所引起。根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應明確:A、國家補償限于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在上述機關或組織中的工作人員違法行為引起的損害;B、引起國家補償的行為必須是行使職權的行為;C、引起國家補償的行為必須是違法行為。⑶國家補償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⑷國家補償是一項旨在為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的具體的法律制度。2、我國國家補償與民事補償的區別是什么?——在我國,國家補償是獨立于民事補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表現在:⑴補償主體不同。國家補償的主體是國家,但具體的補償義務由法定補償義務機關履行;而民事補償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補償主體與補償義務人是一致的。⑵補償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補償發生在國家權力的運作過程中,由國家侵犯行為引起,而民事補償則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發生在民事活動中。⑶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補償的歸責原則重要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補償的歸責原則重要是過錯原則,以無過錯原則和公平原則為補充。⑷補償的程序不同。國家補償的程序分為行政補償程序和刑事補償程序;民事補償合用民事訴訟程序。⑸補償范圍不同。國家補償重要限于直接物質損害;民事補償涉及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⑹補償方式不同。國家補償以支付補償金為重要補償方式;而民事補償既可采用余錢補償的方式,也可采用恢復原狀等方式。3、國家補償和國家補償有什么區別?——⑴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補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⑵性質不同。國家補償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其目的是恢復到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國家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由法律規定為限,其目的是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相對人的提供補償,以體現公平承擔的精神。⑶合用的領域不同。在我國,國家補償既涉及行政補償,也涉及刑事補償,還涉及民事、行政審判中的侵權補償;國家補償重要存在于行政領域。⑷補償的范圍不同。國家補償雖只補償直接物質損失,但比國家補償的范圍要寬;國家補償一般以直接現實的損失為限,并且在許多情況下,法律規定的補償額往往小于直接損失額。⑸發生的時間不同。國家補償發生在損害產生之后;國家補償通常發生在損害之前,由法律直接規定。4、如何理解我國國家補償的性質?——國家補償的性質是指國家補償所具有的,區別與其他補償的特性,它通常涉及兩項內容,第一,國家補償責任的屬性,即國家補償承擔的是民事責任還是國家責任。第二,國家補償的責任指向,即國家補償究竟是履行代位責任還是履行國家自己的責任。⑴我國《行政訴訟法》、《國家補償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已在立法上確認了國家補償的國家責任性質。國家補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無論在實體還是在程序上都與民事責任不同。由于:第一,國家補償是對國家權力運作過程中侵權給相對人的導致的損失的補償,其著眼點是對國家機關違法行為的補救,從而與民事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責任有本質區別。第二,國家補償與公共利益關系密切,因而在補償的方式、范圍和程序上都有別于對民事責任的追究。第三,國家補償的主體為國家,補償費用由國家財政列支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因此,國家補償作為一種獨立的國家責任是由其內在的本質和特點所決定的。⑵在我國,國家補償的自己責任觀點已為立法所確認,國家補償法第2條的規定,確立了國家補償的原則為客觀的違法原則,不以公務員的主觀過錯為前提,這意味著國家補償是一種直接的自己責任,而不是代位責任。5、關于國家補償責任的指向上有哪些學說?——關于這一問題,向來眾說紛紜,其中有兩種觀點最具代表性,第一種觀點是代位責任說。該觀點認為國家承擔的責任并非自己的責任,而是國家代替公務員承擔責任。從理論上說,公務員應當就其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責任,但公務員的財力有限,為保證受害人能獲得實際補償,由國家代替公務員承擔補償責任。第二種觀點是自己責任說,該觀點認為無論公務員有無主觀過錯,只要損害發生在國家權力運作過程中,由違法行為所引起,國家都要負補償責任。6、國家補償的意義是什么?——⑴國家補償制度是對國家責任的肯定與確認,有助于推動國家的法治進程。A、確認國家責任是法治的基本規定;B、確認國家責任是保證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⑵國家補償制度是對受違法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救濟,有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⑶國家補償制度有助于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的進步。此外,國家補償制度的建立尚有助于解除國家公務人員的后顧之憂,使其能更大膽努力工作,而不致因責任過重使其處處謹慎,畏縮不前。7、如何理解我國國家補償法的內涵?——⑴國家補償法規定的是國家公共權力運作過程中的侵權補償責任;⑵國家補償法規定的是國家違法侵權補償責任,不涉及國家承擔的因其合法行為所致損害的補償責任;⑶國家補償法是有關國家補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8、我國國家補償法的淵源有哪些?——⑴憲法;⑵國家補償法法典;⑶民法通則;⑷訴訟法,重要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法;⑸其他涉及國家補償的單行法律;⑹法律解釋。此外,行政法規定中關于國家補償的規定,也是國家補償法的淵源。9、國家補償法的特點是什么?——⑴國家補償法以確立國家補償責任為其核心內容;⑵國家補償法以其他部門法為基礎,和其他部門法聯系密切;⑶國家補償法集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于一體。10、國家補償法有什么作用?——⑴規范國家補償,建立健全國家責任制度;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國家補償請求權;⑶監督和促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11、國家補償法學的研究范圍涉及哪些?——第一部分為國家補償的基礎理論部分,重要涉及國家補償的性質、特點、存在的依據,國愛補償的產生與發展規律以及國家補償的原則和補償的構成要件;第二部分為國家補償的實體規則部分,涉及補償的范圍、方式和標準等;第三部分為國家補償的程序規則部分。12、國家補償的歸責原則有什么功能?——⑴歸責原則體現了國家補償的價值取向。⑵歸責原則是國家補償構成要件的基礎和前提,對補償構成要件起決定作用。⑶歸責原則決定了可引起國家補償的行為范圍。⑷歸責原則直接影響到國家補償的程序。一方面,它決定了舉證責任的內容和分擔;另一方面,它直接影響到解決國家補償糾紛的環節。綜上所述,歸責原則對國家補償糾紛的解決具有指導意義,是司法人員或其他裁決人員解決國家補償糾紛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13、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有什么區別?——⑴過錯原則是以行為出發,評判行為自身有無欠缺或行為人有無主觀故意和過失;而無錯原則是從結果出發,有損害結果即導致補償,不以過錯為前提。⑵過錯原則是一項普遍合用的歸責原則,在歸責原則體系中處在核心地位,而無過錯原則合用于工業事故等有高度危險的領域。過錯原則具有規范行為,制裁不妥的作用,而無過錯原則僅為了補救受害人,無其他作用。⑶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的關系較為復雜,一方面,過錯原則在具有高度危險的領域需要無過錯原則予以補充;一方面,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又互相沖突,凡是合用無過錯原則的地方就不再有過錯原則的用武之地。14、什么是客觀過錯原則和違法原則?兩者的關系如何?——客觀過錯指致害行為不符合一定的模式和標準,具有應受非難性,它著眼于致害行為自身,從行為上來判斷是否具有過錯,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導致他的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補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任的標準,而不同有無過錯。違法原則與客觀過錯原則都是從行為出發,對行為進行評判,甚至于提拱的行為模式接近于重合,但兩者也存在著原則區別:⑴違法原則當然在本義上涉及違反誠信原則等,但法律、法規的規定仍是最重要的特性;而客觀過錯的標準比較靈活,重要由審判人員掌握;⑵違法原則在解決共同過錯或混合過錯致害的補償問題時不如客觀過錯原則簡潔、明了。15、我國國家補償法采用違法歸責原則的理由是什么?——我國國家補償法之所以采用違法歸責原則,是由于該原則作為歸責原則具有下列優點:(1)克服了過錯責任的不同擬定性。過錯責任雖然作為法律責任的基礎,具有法律責任的功能,但在具體責任的擬定上具有彈性,人們很難把握實行侵權行為時的主觀狀態,同時舉證責任在被告方,被告方實行侵權行為時的主觀狀態依賴于被告方的舉證。因此,過錯責任原則的合用也存在著難以全面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西方國家在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也不得不采用其他輔助性的歸責原則,用來填補局限性。違法責任原則提供了承擔責任的具體依據,即不管實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主觀態度如何,只要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就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2)強調了行為的合法性。法律最主線的目的就是在社會中建立秩序,規范權力的運營,保護公民權利。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建立在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受法律規范所約束,行為的合法性與違法性直接與法律責任相聯系。這就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盡量使自己的行為與法律規范保持一致,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盡到法律規定注意的限度。合用違法歸責原則,與當代法治國依法治國家的規定相適應。(3)具有可操作性。違法歸責原則是較為單一的歸責原則,簡樸明了,與違法(不法)及過錯原則相比,更便于操作。違法(不法)及過錯原則采用雙重標準擬定國家補償責任,不僅未能避免過錯原則在主觀判斷方面的困難,并且雙重標準意味著缺少任何一個標準,都不發生補償問題,在這個意義上,違法(不法)及過錯原則限制了受害人的求償權,減少了受害人獲得補償的也許性。(4)將各種法律責任的承擔及其免去聯系起來。在國家眾多的法律中,各種法律規定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責任和不盡相同的免責事由,只要某一法律對一行為認定合法,那么該行為不會導致國家承擔補償責任。在另一方面,只要某一法律對某一行為設定了免責條款,那么這一行為同樣不會導致國家承擔補償責任。(5)違法歸責原則以違法執行職務作為承擔補償責任的前提,排除了對合法行為導致的損害給以補償的也許性,將國家補償與國家補償嚴格區分開來,有助于分清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界線,做到區別對待。無過錯原則只強調損害結果的發生,而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不區分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合法,混淆了國家補償與補償的區別,與國家承擔責任的能力不符合。16、試綜述學術界關于違法歸責原則的缺陷的結識。——縱觀中外學者對違法歸責原則的批判,結合我國國家補償的司法實踐,違法歸責原則的局限性突出表現在合用違法責任原則使得國家補償的范圍過窄,具體表現在:(1)合用違法責任原則不能解決濫用自由裁量權下的國家補償問題。由于國家管理的廣泛性、復雜性和應變性,立法機關不也許通過嚴密的法律規范完全約束所有國家行為,因而自由裁量權廣泛存在于行政和司法領域。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涉及范圍之廣、幅度之大盡人皆知,刑事審判中罪與非罪之間、罰與不罰之間、選擇法定刑的刑種和擬定刑度等地方都存在著自由裁量權,在財產刑合用方面的自由裁量幅度較行政處罰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往往涉及權利的保護與救濟,其中“度”的選擇的不同會導致權利實現的不同結果。合理、正本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是有助于國家管理目的的實現,有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濫用自由裁量權則違反客觀事實,根據自己的好惡作出與不作出某種行為,與法律設定自由裁量權的本意相違反。“無限自由裁量是殘酷的統治。它比其別人為的經濟手段對自由更具有破壞性。”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項規定的精神,自由裁量僅存在當與不妥的問題,不存在違法的問題,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很難認定其為違法,由于不妥或明顯不妥行使自由裁量權、甚或是濫用自由裁量權導致損害,很難根據違法歸責原則合用國家補償。我國司法補償實行“無罪補償”原則,將輕罪重判排除在國家補償的范圍之外,就明確說明了這一點,學術界關于行政自由裁量致損應否補償的爭議也源自違法歸責原則。事實上,由于各種因素,由于濫用或不妥行使自由裁量權致損的案件不在少數,因此,運用法律手段對自由裁量權進行規制勢在必行,使不妥行使自由裁量權致損承擔國家補償責任是有效規制的手段之一,確立國家補償的歸責原則必須考慮這一因素。在單純合用違法責任原則的條件下不能合理地控制自由裁量權和充足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合用違法歸責原則不利于對錯拘、錯捕受害人的保護。對于錯誤逮捕的可以合用違法歸責原則予以國家補償,但那是基于刑事訴訟法修改前關于逮捕條件的規定,對國家補償法的立法原意作出的闡解。刑事訴訟法修改后,逮捕的條件明顯低于有罪判決的條件,只有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符合其他條件的,即可決定逮捕,即使以后證明受害人無罪的,也不能由此認定檢察機關的逮捕行為違法,從而以違法原則合用國家補償。但對于合法的“錯拘、錯捕”依違法歸責原則受害人得不到補償,這是極不公平的。從維護公益的角度出發,修正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可了合法“錯捕、錯拘”的存在,但是個人人身自由受到剝奪遭受的損害系為維護公益而付出的特別犧牲,理應由國家補償。對此他國補償法多采結果責任原則:被羈押的公民確系無辜的,無論司法機關是否違法,有無過錯,該公民都有權請求補償。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在訴訟程序中被臨時拘禁的人,假如在程序結束時不予起訴、免予處罰或無罪釋放的決定已擬定,并且羈押給他導致顯然不正常的損害或特別重大的損害,可以請求補償。”德國1971年《刑事追訴措施補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假如當事人已被釋放,或者針對他的刑事追訴措施已被終止,或者法院拒絕對他開庭審判,當事人由于受羈押或其他刑事追訴措施而遭受的損失,由國庫予以補償。”(3)無法解決合法行為致害問題。合用違法歸責原則排除了合法行為致害的國家補償責任,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害通過補償的方式救濟,這就形成國家補償制度。違法責任原則是以現存的法律規范為依據,而法律規范不也許對社會生活中的一切問題都予以規定,當法律規范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某一行為沒有作規定期,其行為就不能作違法或合法的推定,當這一行為給受害人導致損害時,假如從國家補償或國家補償兩方面都不能獲得救濟是不合理的。目前我國的國家補償制度正處在初創階段,尚未系統化、程序化,假如將國家補償的范圍僅僅限定于“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就容易使某些損害在兩種制度中得不到救濟。從一定的意義上講,單純地合用違法責任的原則也存在刻板地、簡樸化的弊端。(4)違法歸責原則不利于對事實行為的審查。如我們所知,從國家豁免到國家承擔補償責任,是對以前的絕對主權觀念的一次超越,它使得受到國家侵害的個人可以得到救濟。盡管各國在不同限度上仍有一定的保存,但總的看來,國家補償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并且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國家不僅要為公權力的行使承擔責任,也要為國家的經濟行為承擔責任;不僅要為作為行為承擔責任,也要為不作為行為承擔責任;不僅要為法律行為承擔責任,也要為大量的事實行為承擔責任;不僅要為其職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負責,還要為其所有物導致的損害負責。而國家補償法中責任的廣泛性,是違法歸責原則不能完全作出適本地解決的。違法歸責原則的理論起點是國家職權行為的可被司法審查性,除補償機關積極作出補償的情況以外,只有通過司法審查程序被確認為違法的行為才有也許發生國家補償的問題。國家職權行為的違法形式與方式是極其多樣,而可被司法審查而擬定為違法的職權行為是有限的。特別在我國國家補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相一致的情況之下,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遠較于國家補償法的受案范圍窄。即便在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后,受案范圍有所擴大,但仍然局限性以涵蓋國家補償所規定的范圍。因此在許多情況之下,如何通過司法審查來擬定國家補償中行為的違法性便成為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由此可見,違法歸責原則必然導致國家補償法上大量無法以違法標準加以衡量的事實行為所導致的損害不予補償的局面。17、在我國法學界,關于違法的涵義有哪些理解?按照廣義的違法,違法的內容具體涉及哪些?——關于違法的涵義,在學術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作出的違法;另一種觀點認為違法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違反明確的法律規范干涉別人權益;違反誠信原則、尊重人權原則及公序良俗原則干涉別人權益;濫用或越權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錯誤信息、指導及許可批準,導致別人權益損害;沒有履行對特定人的法律義務或盡到合理注意。即廣義上的違法。⑴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所實行的法律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定;⑵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事實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在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違反法的一般原則;⑶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⑷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在行使職權時沒有盡有合理注意。18、在具體合用違法歸責原則時,應注意哪些問題?——⑴違法是指致害行為違法,而不是損害結果違法;⑵行為違法既涉及作為違法,也涉及不作為違法,作為違法涉及職權行為違法,也涉及事實行為違法。⑶行為違法在國家補償中和在行政訴訟中具有不同的內涵。一方面,違法在國家補償中不僅指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也指事實行為違法或違反法的一般原則,另一方面,違法的“法”在國家補償中指法律、法規及合法的規章,同時還涉及法的原則以及事實行為所要符合的一般標準。⑷違法原則重要是一項客觀歸責原則,但也不排除審判人員或裁決人員的自由裁量。19、國家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與歸責原則的關系如何?——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表現在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歸責原則是責任構成要件的基礎和前提,而責任構成要件是歸責原則的具體體現,其目的旨在實現歸責原則的功能和價值。兩者的區別為:⑴歸責原則是國家補償的核心原則,它反映了國家補償的價值取向,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對國家補償的致害行為范圍的擬定、舉證責任的分擔以及補償程序的設計具有很大的決定作用;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國家補償責任是否成立的具體判斷標準,重要作用于國家補償案件的審理過程,審判人員或裁決人員要在歸責原則的指導下,運用責任構成要件理論對致害行為進行全面分析評價,以最終擬定國家是否應當承擔補償責任。⑵歸責原則只確立了國家補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和標準,單憑這一標準,無法作出國家補償責任是否構成的判斷;而國家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則涉及了國家承擔補償責任的所有要件,除了以歸責原則為核心要件外,還涉及主體要件、行為要件、結果要件等,借助于責任構成要件理論,審判人員成或裁決人員可以較準確地作出國家補償責任是否構成要件。20、試述我國國家補償的構成要件。——⑴損害事實。限于:A、對人身權和財產權導致的損害,對公民其他權益的損害,國家不予補償;B、由于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所引起的財產損失。對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所導致的精神損害不予補償。C、財產損害中只有直接的損失才引起國家補償責任,對間接損失不予補償。⑵侵權行為主體。我國國家補償將侵權行為主體范圍限定在行使行政職能以及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及工作人員。此外,還涉及事實上執行公務的人員。⑶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⑷國家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引起補償的損害必須為侵權行為主體的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導致。21、補償主體的特點是什么?——各國對補償主體的規定不完全相同,但與民事補償的主體相比,國家活動中的補償主體又有自己的特點,表現在:⑴在建立國家補償制度的國家,補償主體無一例外地包含了國家,并且以國家為重要的補償主體。⑵補償主體與國家活動中的侵權行為人不相一致。國家活動中的侵權行為人為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而補償主體卻以國家為主。⑶國家作為補償主體時享有許多特權。一方面,國家只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才承擔補償責任;國家只對少數人受到的特定損害承擔補償責任,對普通的損害不予補償。國家作為補償主體時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在我國,國家作為補償主體,體現在:A、國家補償的費用一律由國家支出,列入各級財政預算;B、國家機關作為國家補償的義務機關代表國家承擔具體的補償工作;C、國家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后,有權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22、我國為什么選擇國家作為補償主體?——⑴國家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系是職務委托關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其行為的法律后是一律歸屬于國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當然應當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⑵假如規定致害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補償主體,則容易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帶來壓力。一方面會使其謹小慎微,不敢放手工作,另一方面,一旦引起補償的紛爭,會分散其精力、時間,也將給工作帶來許多不利。⑶國家作為補償主體,對受害人來說有救濟的保障,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的收入不高,假如一旦引起補償爭議,致害的工作人員往往無力承擔補償費用,假如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補償主體,則會使受害人的補償請求權失去意義,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仍然得不到保障。⑷規定國家作為補償主體也是順應世界潮流的需要,隨著國家補償制度的發展,國家作為補償主體的范圍已越來越寬,從發展趨勢來看,國家已逐步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補償責任,然后向致害的國家公務人員行使追償權。23、如何理解我國的國家補償范圍?——⑴從主體上看,國家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給予補償。具體涉及:A、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B、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C、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D、審判機關及工作人員;E、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⑵從補償針對的行為來看,國家對基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導致的損害予以補償。⑶國家補償的損害是指對“合法權益”導致的損害。從國家機關違法行為侵害的權利來看,國家補償僅僅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自權或財產權損失給予補償。24、擬定國家補償范圍的意義是什么?——⑴明確了國家承擔補償責任的范圍;⑵明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請求國家補償的范圍;⑶明確了人民法院受理國家補償案件的范圍。25、試述我國國家補償范圍的設定標準。——從《國家補償法》的規定來看,設定我國國家補償范圍的標準,重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行為標準,即對國家機關的哪些行為予以補償;二是損害標準,即對違法行為導致的哪些損害給予補償。⑴行為標準。重要表現為兩項原則:A、違法行為補償原則,國家對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害應給予補償,對于合法行為導致的損害,則不予補償。合用這一原則,應注意區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以及違法行為和不妥行為。B、行政、司法補償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國家只對行政、司法活動中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害承擔補償責任。⑵損害標準。重要體現為有限補償原則。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權益導致的損害,國家并不都給予補償,只針對部分權益,補償部分損失。26、我國《國家補償法》對國家補償范圍是如何規定的?——⑴行政補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相對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取得補償。重要涉及:違法拘留等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毆打、唆使毆打,以及違法使用警械、武器導致公民傷害或死亡的;侵犯相對的財產權的行為重要有違法實行行政處罰、違法對財產采用強制措施,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等。⑵刑事補償范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受害人人身權、財產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取得補償。重要有: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判并執行刑罰的、刑訊逼供致人傷害、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等;侵犯受害人財產權的行為重要有違法查封、扣押、錯誤執行罰金、沒收等財產刑的。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補償范圍。國家對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下列違法行為承擔補償責任:A、違法采用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B、違法采用保全措施;C、對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國家不予補償的幾類特殊情況:A、國家立法行為導致的損害。這里的國家立法行為僅指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法律、省級權力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行為。B、民事審判中的錯判。重要有: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錯誤;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C、行政審判中的錯判。重要指,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判違法而被撤消;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判合法而予以維持。D、軍事活動導致的損害。E、國有公共設施導致的損害。27、我國國家補償程序有什么特點?——我國的國家補償程序分為行政補償程序與司法補償程序,兩者之間有許多相同的特性,也存在著不同之處,這些相同點和不同點反映了我國國家補償程序的重要特點,表現為:⑴確認損害行為是否違法是請求國家補償的前提條件;⑵程序上實行補償義務機關先行解決原則;⑶補償最終由法院通過訴訟或非訴訟途徑解決;⑷補償請求權的時效為2年;⑸補償訴訟程序中可以合用調解。28、涉外國家補償有什么特性?——⑴主體涉外性。涉外國家補償的主線特性是,請求補償的主體具有涉外性,即請求我國國家補償的人是外國人和外國公司和組織。⑵涉外國家補償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涉外國家補償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A、外國人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損害;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向有關補償義務機關提出補償請求;C、補償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領域內進行。⑶合用的原則具有特殊性。29、涉外國家補償對等原則的合用應注意哪些問題?——(1)涉外國家補償的請求所屬國必須有國家補償法;(2)涉外國家補償請求人的外國人、外國公司和組織所屬國的國家補償法中,有對國家公務損害給予補償的條款;(3)請求人所屬國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該國受到的該國國家公務損害予以補償;(4)該原則僅合用于在外國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求償權不予保護或者限制方面;(5)外國人、外國公司和組織在我國依照我國《國家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時,應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本國法”對在該國的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了同等權利。30、簡述我國國家補償的方式。——我國的國家補償是以金錢補償為重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補充。之所以采用這種方式,重要是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1)國家建立補償制度的目的在于切實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即在其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后能得到相應的補救。因此,原則上應當是“同等損害,同等補償。”采用這一方式,能保證受害人得到與其所受損害相稱的充足的補償,避免由于方式單一導致的局限性,使受害人從數量、質量、限度、類型上得到真正的補救。(2)這一補償方式充足考慮了效率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著國家運轉的各項職能,為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補償方式應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國家機關陷入繁瑣的個案糾纏之中而貽誤公務。31、返還財產的方式如何合用?——返還財產不指國家機關將違法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補償方式。返還財產只能合用于物質損害,特別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況下,重要是如下情形:(1)行政機關違法采用罰款、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2)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3)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違法合用罰金、沒收、追繳等剝奪財產的措施;(4)國家機關違法采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措施。采用返還財產這一補償方式時,還必須具有以下條件:(1)原財產還存在:(2)返還財產比金錢補償更為便捷;(3)返還財產不影響公務的實行。32、恢復原狀的補償方式如何合用?——恢復原狀是指國家機關的行為侵害別人財產,對受到損害的財產進行修復,使之恢復到損害前的形狀和性能的補償方式。恢復原狀這一補償方式,是作為返還財物的附加方式存在的。應予返還的財產受到損害,可以恢復原狀的,應恢復原狀后方可返還。此外,恢復原狀還合用于其他情況,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理、重作、更換;不動產的拆除、重建等。合用這一方式,必須具有以下條件:(1)受到損害的財產可以恢復原狀;(2)恢復原狀比金錢補償更便捷易行;(3)排除了其他補償方式的合用。33、簡要回答國家補償的其他方式及合用范圍。——根據《國家補償法》第30條規定,國家補償的其他方式,涉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些方式僅合用于下列侵權行為:(1)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2)行政機關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3)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5)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致受害人名譽和榮譽權損害的。34、什么是消除影響?如何合用?——消除影響是指國家機關承擔的在特定范圍內消除因侵犯名譽權、榮譽權所產生的各種不良影響,以恢復受害人名譽和榮譽的補償方式,合用這一方式應注意:(1)受害人的名譽權和榮譽權擬定已經受到了損害。(2)消除影響必須在受到損害的特定的范圍內;(3)這一方式可以單獨合用,也可以與其他補償形式合使用。35、恢復名譽與消除影響兩種補償方式有什么相同點?——(1)合用的因素相同。都是由于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損害了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而給予的補償。(2)合用的前提相同。都是因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導致的,并且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已經受到了損害。(3)補救的范圍相同。受害人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在多大的范圍內受到損害,必須在多大的范圍內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其名譽。(4)合用形式相似。都可以單獨合用,也可以其他方式合并合用。36、簡述我國國家補償的計算標準。——與我國的經濟實力和財政狀況相適應,我國的補償基本采用撫慰性標準。具體是:(1)人身自由權損害補償的計算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補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生命健康權損害標準的計算標準:A、導致身體損害的,應當補償醫療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補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限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平資的5倍。B、導致部分或所有與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補償金。殘疾補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限度擬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倍,所有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導致所有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C、導致公民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3)、財產權損害補償的計算標準:A、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追還財產;B、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導致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恢復原狀或者給付相應的補償金;C、應當追還的財產損壞的,復原狀或者給付相應補償金;D、應當追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補償金;E、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F、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業的,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G、對財產權導致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補償。37、對行政補償的概念如何理解?——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并導致損害,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的制度。這一概念具有以下幾層內容:(1)行政補償是對行政過程中的國家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所給予的補償。(2)行政補償中的侵權行為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體范圍除了屬于行政編制內的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外,還涉及非常設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及其在上述組織中的工作人員。(3)行政補償的請求人是其合法權益受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一方面,行政補償的請求人為管理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另一方面,行政補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到損害的人;最后,違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4)行政補償的主體為國家,但行政補償的義務機關為致害的行政機關。38、如何理解行政補償的意義?——行政補償與司法補償共同構成我國的國家補償制度,行政補償在其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國家補償中占有重要地位。(1)國家在行政過程中的侵權機會遠遠超過國家在其他領域的侵權機會。一方面,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公民的聯系最直接、最廣泛;另一方面,和其他國家機關相比,行政機關數量龐大,人數眾多,且絕大多數具有對外管理的職能;第三,行政機關具有廣泛的權力,假如使用不慎,極易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此外,我國行政機關還直接負有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方面的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也經常會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2)行政補償直接影響到國家經濟的發展及對外開放的進程。這是由行政補償對經濟發展及對外開放的保障作用決定的。(3)行政補償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最重要手段之一。39、行政補償與行政訴訟的關系如何?——兩者都是對相對人的救濟,都包含著對行政的監督,但兩者不可互相取代,在行政救濟制度上起著互相補充的作用,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表現在:(1)行政補償經常與行政訴訟一起共同構成對相對人的完整救濟。(2)行政補償訴訟重要合用行政訴訟的程序,受害人提起行政補償請求,無論是與行政訴訟一并提起還是單獨提起,都基本合用行政訴訟的程序。行政補償與行政訴訟屬于不同的救濟制度,存在著明顯區別,表現在:(1)兩者的標的和性質不同。行政訴訟的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訴訟是圍繞著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展開的,從本質上說,行政訴訟是一種糾正違法或之訴,通過撤消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來達成對相對人的救濟;行政補償的標的是侵權損害事實,圍繞著這一內容展開,從本質上說,行政補償是一種損害救濟途徑,通過支付補償金等方式,使受害相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2)兩者的受案范圍不同。行政補償的范圍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具體講:A、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并給相對人一方導致實際法定損害的,同屬于行政訴訟和行政補償的范圍。B、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沒有導致實際損害,或者不屬于法定補償的損害范圍的,相對人只能提起行政訴訟,不能請求行政補償。C、有些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受害人可以請求行政補償。D、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事實行為侵權給相對人導致實際損害的,屬于行政補償的范圍,受害人可以直接請求行政補償,但無限提起行政訴訟。(3)兩者合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補償雖然在總體上合用行政訴訟程序,但有一些例外:A、單獨提起行政補償訴訟合用行政解決前置原則,即單獨請求行政補償時,相對人要先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補償義務機關在兩個月內不作答復的,或受害人對其所作補償決定不服的,才干向人民法院提起補償訴訟。B、行政訴訟不合用調解,而行政補償訴訟可合用調解。C、舉證責任分派不同,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而行政補償則不能完全采用該規則,學術界及司法實踐普遍采用初步證明規則。D、收集證據規則不同。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及律師不得自行取證,但在行政補償訴訟中,行政補償義務機關可以收集證據。E、在行政補償訴訟中,法院裁判不受行政訴訟裁判別的限制。40、行政補償與司法補償的區別是什么?——(1)兩者的侵權主體不同,在行政補償中,侵權主體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司法補償中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司法職能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2)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行政補償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用權行政職權而引起的,司法補償由司法侵權行為而引起,發生在司法活動中。(3)兩者的歸責原則不盡相同,行政補償采用違法歸責原則;司法補償在合用違法歸責原則的同時,兼采用結果責任原則。此外,司法補償中的違法原則是有限的。(4)兩者的追償條件不同,在行政補償中,追償的條件是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個人,采用的是主觀標準;司法補償中追償的條件是實行刑訊逼供、毆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傷害公民的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傷害別人的工作人員和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工作人員。這里采用的是客觀標準,其追償的范圍比行政補償中的追償范圍要窄。(5)程序不同,兩者完全合用不同的程序,行政補償最終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司法補償是通過非訴訟途徑來解決的。41、簡述行政補償責任的構成條件。——(1)要有損害事實。作為行政補償責任構成條件的損害事實心須是現實的、擬定的已經發生的損害,心須是對特定的相對人導致的損害;心須是對相對人合法利益的損害。此外,損害事實必須是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或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有關。(2)侵權行為主體,即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體有:A、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B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C、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3)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在行政補償中,執行職務的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用權行政權力所實行的行為,或實行的與其行政職權相關聯的行為。具體涉及:A、行政行為;B、事實行為,一類是為管理的需要而實行的事實行為,一類是與管理相關的事實侵權行為;C行政不作為;D表面上是執行職務,事實上實行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行為。(4)行政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內在的必然聯系。42、如何理解作為侵權行為主體的行政機關的范圍?——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設立的機關,具體為;(1)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2)國務院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由國務院自行設立,列入國務院編者按制序列;(3)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及二級機構;(6)派出機關及派出機構,前者是一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后者是政府工作部門派出的機構,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等;(7)非常設機構,涉及為管理的需要而臨時成立的機構以及為協調管理而成立的各種辦公室,領導小組,此外還涉及綜合執法機構,聯合執法組織等。原則上,只要是行政機關,無論是常駐設機構還是非常設機構,無論是依法設立,還是違法設立,都可以成為行政侵權行為主體,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侵權行為主體還應注意以下問題;(1)行政機關內部機構侵權的,視為所屬行政機關侵權;(2)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自行設立的行政機構侵權的,視為設立該機構的政府或機關侵權;(3)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導致損害的,共同致害的行政機關是共同的行政侵權行為主體;(4)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成為單獨的行政侵權行為主體,事實上的公務員也可成為行政侵權行為主體;43、行政補償范圍的性質是什么?——(1)行政補償范圍,是受害人行政補償請求權存在的范圍;(2)行政補償范圍,是行政補償義務機關行補償義務的范圍;(3)行政補償范圍,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補償案件審判權的存在范圍;(4)行政補償范圍在內容上涉及:A、國家對哪些行政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進行補償;B、國家對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哪些合法權益進行補償;C、國家對行政侵權行為導致的哪些損害進行補償。44、行政機關的違法拘留的重要表現是什么?——(1)缺少法定事實根據;(2)違反法定的拘留條件;(3)行政拘留所針對的行為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4)違反法定程序實行拘留。45、財產罰和能力罰的違法,重要表現為哪些情況?——(1)處罰主體違法;(2)處罰對象錯誤;(3)處罰內容錯誤;(4)處罰程序的錯誤。46、違法對財產的強制措施重要表現為哪些情況?——(1)無權限;(2)缺少必要的手續;(3)疏于對財產的妥善保管;(4)強制措施的對象錯誤;(5)疏于注意期限。47、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情形有哪些?——(1)沒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項目和征收數額而實行征收;(2)征收實物和費用沒有法律上的根據;(3)沒有法定征收權的行政機關亂征收、濫攤派;(4)征收的目的與機關法律規定的目的相悖。48、行政補償的免責范圍有哪些?——(1)因個人行為導致損害免去國家行政補償責任。所謂個人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的與其職權無關的行為。(2)因自己行為致使損害發生免去國家行政補償,所謂自己行為,是指受害人的個人行為。(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重要有:A、不可抗力;B、第三人過錯;C、其他途徑可獲得補償,重要是社會保險和公費醫療。49、行政補償請求人的概念包含了哪些涵義?——(1)行政補償請求人恒定為相對人一方;(2)行政補償請求人是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活動侵犯的違法行為侵害的人;(3)行政補償請求人的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請求補償的人;(4)行政補償請求人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時,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行政補償請求人,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時,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規定補償。50、行政補償請求人與行政訴訟原告的關系如何?——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他們的聯系表現在兩者在許多情況下是重合的,即行政訴訟的原告也也許同時成為行政補償請求人,無論是行政訴訟的原告,還是行政補償請求人都受違法行政的侵害。此外兩者提出請求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他們之間又有許多區別,重要表現在:(1)兩者的資格要不同。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人,這里的侵害涉及已經發生或也許產生的損害,不規定損害已經發生;而行政補償請求人則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或事實行為侵犯并導致實際損害的人。(2)兩者的范圍不同。行政訴訟的原告是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的人,而行政補償請求人則不限于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人,受行政管理中的事實行為,內部管理行為等侵害的人都也許成為行政補償請求人,它的范圍要比行政訴訟的原告范圍大。(3)兩者請求的直接目的不同。行政訴訟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為了撤消對其具有拘束力的具體行政行為,或對行政處罰行為予以變更,或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而行政補償請求人提起請求的目的是規定國家對其已經產生的損害予以補救和恢復。(4)兩者資格轉移的范圍不同。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公民死亡的,原告資格轉移到近親屬;而具有行政補償請求人資格的公民死亡的,請求人資格轉移到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51、如何擬定行政補償請求人的資格?——行政補償請求人的資格涉及實體上的資格和程序上的資格兩類。實體上的資格是指作為請求人要具有什么樣的主觀利益;程序上的資格是指行使請求權要具有什么樣的行為能力。按照國家補償法的規定,行政補償請求人是受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體地說,確認行政補償請求人實體資格的規則有三項:(1)行政補償請求人必須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導致實際損害的人。(2)行政補償請求人必須是其所受損害與行政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人。(3)作為行政補償請求人,其請求事項必須符合《國家補償法》規定。在程序上,行政補償請求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政補償請求權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52、補償義務機關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1)對補償請求作出解決。對行政補償請求人的申請,補償義務機關應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解決。一方面,對致害行為否違法進行確認。另一方面,與補償請求人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制作協議書;達不成協議的,作出行政補償解決決定。(2)參與因補償問題引起的行政復議及行政補償訴訟。行使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或行政補償訴訟的被告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3)履行復議決定或判決,辦理補償費用交付事宜,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等。(4)在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后,有權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人員及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追償權。53、設定行政補償義務機關的原則有哪些?——(1)誰致害,誰為補償義務機關原則。之所以規定致害的行政機關或致害的公務員所在的機關為行政補償義務機關,是由于:A、便于補償爭議的順利解決;B、可以增強行政機關的自我約束力,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辦事;C、致害的行政機關假如不依法履行補償義務,可通過行政補償訴訟予以糾正,以保證受害人行政補償請求權的實現。(2)行政主體作為補償義務機關原則。確立這一原則,是由于:A、在行政活動中,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并能承擔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因此,由其作為補償義務機關在情理上順理成章。B、設立行政補償義務機關的目的是為了承擔具體的補償事務,而不是承擔補償責任,因而不強調其財產責任能力,不是法人的也可履行補償義務。(3)便民原則。54、我國《國家補償法》對行政補償義務機關是如何規定的?——(1)一般情況下的補償義務機關。在一般情況下,行政補償義務機關為致害的行政機關以及致害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機關。(2)特殊情況下的補償義務機關:A、共同侵權時的補償義務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補償義務機關。B、授權行政侵權時的補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補償義務機關。C、委托行政機關授時的補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D、致害機關撤消時的補償義務機關。補償義務機關被撤消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消該補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E、經復議的補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導致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義務。55、如何理解行政追償的概念?——行政追償是指國家在對行政補償請求人進行補償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所有費用的制度。這一概念以下幾層涵義:(1)追償的主體是國家,但具體的追償事務是由行政補償義務機關來承擔的;(2)追償的對象是對損害的導致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行使公務的組織或個人;(3)追償以補償為前提,補償義務機關只有在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后,才干對負責人或組織行使追償權;(4)追償采用支付補償費用的方式,其程序與國家補償的程序不同,并且重要是一種內部程序。56、行政追償的條件是什么?——行政機關行使追償權必須滿足下列條件:(1)行政補償義務機關已經補償了受害人的損失;(2)只能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行使追償權;(3)應符合有關的時效和程序規定。57、當事人獲得國家行政補償的途徑有哪些?——(1)行政機關認為其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積極依據國家補償法給予補償。(2)通過行政程序的行政補償訴訟解決。受害人對于已經被確認為違法的行政行為,并且導致了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損害,而規定補償,即受害人單獨就補償提出請求的,一方面應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補償請求,由行政機關決定補償,對補償義務機關不予補償或請求人對補償數額等有爭議的,可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3)通過行政復議解決補償,受害人在申請復議的同時,可以一并提出補償請求。復議機關復議后,確認該行政機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作出復議決定的同時,對導致損害的,可以責令該行政機關按照國家補償法予以補償。(4)通過行政訴訟一并解決。受害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補償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并解決補償問題。從上述途徑可以看出,我國行政補償程序實行的是“單獨提起”與“一并提起”兩種請求方式并存的辦法,并且分為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這是我國行政補償程序的突出特點。58、什么是“單獨提起”和“一并提起”?——“單獨提起”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已經被確認,補償請求人僅就補償問題提出請求。單獨提出補償請求,應當先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即遵循“先行解決程序”規則。只有在請求人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補償請求,補償義務機關拒絕補償或請求人對補償數額有異議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先行解決程序只合用單獨提出補償請求的情況。“一并提起”是指補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補償的請求。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按行政復議程序進行;在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按行政訴訟程序進行。59、先行解決程序的意義是什么?——(1)有助于提高執法水平和行政效率;(2)有助于減輕人民法院的承擔;(3)有助于迅速解決補償爭議;(4)有助于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60、簡要回答請求補償的方式。——(1)請求人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補償,應以書面方式提出請求。(2)對于有共同補償義務機關的補償請求,可以向共同補償義務機關的任何一個補償義務機關規定補償,被請求的補償義務機關不能借口其他補償義務機關未被請求或未予補償,而拒絕或推諉補償責任,而應先予以補償。(3)補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補償請求。數項補償請求,應是由于某一個補償義務機關同時導致數項損害而提出,假如補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數項情況分屬不同的補償義務機關所為,則補償請求人只能向不同的補償義務機關逐個請求補償。61、行政補償義務機關對補償案件審理的重要內容是什么——(1)依法確認違法的具體行為與暴力毆打等事實行為是否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導致實際損害。(2)查清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受到的損害與已確認的違法行為有無因果關系。(3)決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補償的具體方式及標準。補償義務機關無論是否補償,都要制作解決決定書。決定書應涉及補償請求及其理由、補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補償解決決定的內容及補償請求人的訴權等事項。62、行政補償訴訟的合用情況有哪些?——通過行政程序解決行政補償問題,重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發生:(1)請求人提起行政訴時一并提出補償請求;(2)請求人不服復議機關決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補償義務機關自收到補償申請后,在規定期間內未予補償或者請求人對補償決定有異議而提起訴訟。63、提起行政補償訴訟要具有哪些條件?——(1)提起訴訟的人應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5)行政補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補償訴訟,還須通過補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解決;(6)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單獨請求補償的時效為2年,對補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補償或對補償數額有異議的,應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并請求補償的時效按照行政訴訟規定進行。64、如何理解司法損害的涵義?——司法損害是指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司法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導致的損害。這一概念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實行司法損害的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2)司法損害發生在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3)司法損害的對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4)司法損害由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司法職權行為所導致。65、司法損害產生的因素有哪些?——就我國而言,可歸納為:(1)司法活動的復雜性。(2)司法制度自身的不完善,表現在:A、司法的獨立地位還沒有真對的立;B、訴訟程序自身存在許多問題;C、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三機關的制約機制不健全。(3)工作人員素質及偵查技術、手段落后的影響。(4)陳舊的思想觀念和封建余毒的影響。66、司法損害補償的必要性何在?——(1)司法損害補償是保障人權的需要;(2)司法損害補償是促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需要;(3)司法損害補償是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的需要。67、如何理解司法補償的概念?——司法補償的概念包含以下幾層內容:(1)司法補償是對司法過程中的國家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所給予的補償;(2)司法補償中的侵權行為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3)司法補償的請求人是受到司法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4)司法補償的主體為國家,但司法補償的義務機關為致害的司法機關。68、我國的司法補償有哪些特點?——(1)司法補償采用特殊的歸責原則,它和行政補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不同,司法補償以違法原則為主,以結果責任原則為輔,并且司法補償中的違法歸責原則有其特定的含義。(2)司法補償的范圍比行政補償要窄,實行有限補償原則。A、在刑事補償中,只對無罪被羈押者給予補償,而對輕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羈押都不予補償;B、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只對違法采用妨礙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措施等導致的損害予以補償,而對錯判導致的損害不予補償。(3)司法補償合用獨特的程序,既不合用民事補償的程序,也不合用行政補償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訟的途徑來解決司法補償爭議。69、構成司法損害的損害事實具有哪些特點?——(1)損害必須是現實的、擬定的已經發生的事實。(2)損害必須發生在司法活動中;(3)損害是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言的;(4)引起司法補償的損害只限于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對政治權利的損害不產生補償;(5)對于錯拘、錯捕、錯判的,只有當其受害人為無罪的公民時,才引起補償;(6)引起司法補償的損害范圍較窄。70、簡述司法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1)必須是由于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其損害或財產損害;(2)司法侵權行為主體為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3)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但錯捕例外;(4)引起司法補償的損害確為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行職務的行為所致,即司法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內在的必然的聯系。71、簡述我國司法補償范圍的擬定標準。——(1)刑事補償采用無罪補償原則。這表白:A、并不是所有的錯誤刑罰、錯誤羈押都發生國家補償。發生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執行刑罰的,只有在受害人完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國家才對其承擔補償責任。假如屬于輕罪重判或者犯此罪而判成彼罪的情形,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B、無罪原則,在一定情況下也有例外,即雖然受害人有罪,但依法不應判處死刑,卻被判死刑并且已執行的,國家應予補償。(2)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補償采用限制原則。所謂限制,是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補償只針對特定的事項,涉及:A、違法采用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B、違法采用保全措施;C、對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72、構成侵犯財產權的司法補償,必須具有哪些條件?——司法機關因下列情況導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應予補償:(1)違法對財產采用強制措施。(2)無罪錯判有罪,涉及財產刑罰或部分涉及財產刑罰的,也許侵犯公民或法人的財產權。構成侵犯財產權的補償,必須具有以下條件:A、已生效的判決涉及對財產刑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判決僅有對財產的刑罰,另一種是既判決了管制、拘役、徒刑以上刑罰,同時又有財產刑罰。B、上述案件的判決已被改判無罪,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被告人無罪,因此撤消原判決,改判無罪。C、原判決的財產刑罰已經實行執行。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時,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73、刑事補償的免責范圍是什么?——(1)受害人故意引起導致關押或被判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合用這一免責事由,必須符合條件:A、受害人須有主觀故意;B、受害人所作的虛假供述或偽造的證據應當對認定犯罪具有關鍵性作用或決定作用;C、受害人故意與被羈押、被判刑有因果關系。(2)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根據刑法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有下列情況:A、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的;B、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除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外之罪的,不負刑事責任;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導致危害結果的。(3)對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行了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去刑罰的;依刑法告訴才解決的案件,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上述(2)、(3)項的人拘留、逮捕的,國家不負補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補償。判決擬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補償。(4)司法工作人員個人行為導致的損害,國家承擔補償責任。重要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作出的與其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運用司法工作人員的身份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5)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6)根據國家補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補償責任,但是,補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補償。(7)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74、司法補償請求人有哪些特性?——(1)補償的請求人必須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2)司法補償的請求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請求國家補償的人;(3)司法補償的請求人必須是受到司法侵權行為損害的人。75、簡述司法補償請求人的資格取得與轉移。——在每一個具體的國家補償法律關系中,作為受害人的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否成為司法補償的請求人,可否規定國家補償,即是否具有了司法補償請求人的資格,還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涉及:(1)作為請求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2)作為請求人,其受到的損害與司法違法行為相關;(3)作為請求人,其合法權益必須受到損害。一般來說,受害人就是司法補償的請求人,但在特定的情況下,這種資格也可以依法發生轉移:(1)受害人是公民的,假如該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它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規定補償,可以成為司法補償的請求人。(2)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假如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司法補償的請求權人,有權規定補償。但在以下情況下不發生補償請求人資格轉移的問題:(1)受害人死亡或者終止,債權人規定以國家補償費用履行債務的;(2)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請求司法補償期間因破產違法而被撤消、吊銷執照的,不發生其請求資格轉移給別人的問題。76、簡述我國司法補償義務機關的模式選擇及因素。——我國《國家補償法》規定司法補償義務機關的思緒基本是:由作出違法侵權行為的司法人員所屬機關為司法補償義務機關,具體承擔對受害人的補償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由于:(1)我國的司法機關分別自成體系,各自獨立,互相之間是互相制約、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都有各自負責的機關,因此在某一階段上出現的錯誤應當由相應的機關承擔。(2)我國地區廣大,司法機關數目眾多的現實國情也決定了我國不也許設立相對集中統一的司法補償義務機關,而只能是“各負其責”。(3)便于各擔其職、各負其責、明確責任,利于侵權機關糾正自己的錯誤,利于上級機關監督,也符合實事求是的傳統司法作風和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觀念。77、我國《國家補償法》對司法補償義務機關的具體規定是什么?——(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補償義務機關;(4)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補償義務機關;(5)違法采用強制措施的,采出強制措施的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6)司法人員非法暴力行為、違法使用警械、武器行為的,該司法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78司法機關行使追償權的條件是什么——(1)國家司法機關已經向受害人支付了補償金的;(2)有關司法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A、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別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B、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C、在解決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3)應根據司法工作人員的過錯情形以及有關情況追償部分或所有補償費用。(4)符合法定的追償程序、時效規定。79、我國司法補償程序有什么特點?——(1)司法補償只能單獨提出請求;(2)司法補償最終由人民法院解決;(3)補償委員會解決司法補償合用的是非訴訟程序。80、提起司法補償請求應具有什么條件?——(1)補償請求人必須合格;(2)請求補償的義務機關必須適格;(3)必須遞交申請書;(4)必須要有具體的補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5)請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補償請求期限為2年,并從損害行為違法性確認之日起計算,在刑事補償中,一般是再審判決或有關機關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81、司法補償中的復議與行政復議有什么不同?——(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屬于行政行為;而司法補償復議則應屬司法行為的一類。(2)解決的內容不同。行政復議所解決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只是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的過程中,可以一并解決補償問題;司法補償的復議是針對補償義務機關的補償解決是否對的而進行的,它僅解決司法補償。(3)救濟的途徑不同。對行政復議不服,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對司法補償復議解決不服,不能起訴,只能向人民法院補償委員會提出補償請求。82、補償委員會的受案范圍是什么?——(1)司法補償請求人對司法補償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請求人向補償委員會申請作為補償決定的案件。這里的司法補償復議機關涉及作為司法補償義務機關的偵查、檢察、監獄管理司法的上一級機關,但不涉及法院。(2)司法補償請求人對作為司法補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的補償決定不服,或人民法院逾期不作決定,請求人向補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補償決定的案件。83、司法補償程序與行政補償程序的異同——司法補償程序與行政補償程序構成國家補償程序的所有內容。這兩者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同點重要有:(1)都規定確認損害行為是違法行為。無論是行政補償還是司法補償,都規定一方面對致害行為進行分析和確認,這是獲得國家補償的必經之路。只是對于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的確認程序不完全相同,但是都必須先進行確認,就是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行政補償時,也要先對行為違法與否進行判斷,然后才干涉及補償問題。(2)補償請求權的時效是兩年。根據《國家補償法》第32條規定:“補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補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補償請求人在補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補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行政補償和司法補償的請求時效都是兩年,時效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這里要注意,兩年的時效不合用于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行政補償時的情況,一并提起行政補償時應遵循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時效。(3)國家補償合用調解。補償是對經濟利益的處分,對于補償的方式、金額,雙方可以互諒互讓通過調解方式,進行解決。即使在行政訴訟中,在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問題進行判決的同時,也可以單獨對補償問題以調解方式結案。由于我國行政體制和司法體制存在不同之處,所以在國家補償的程序設計上也不相同。區別重要有:(1)提出補償規定的途徑不同。行政補償程序實行的是“一并提起”與“單獨提起”兩種請求方式并存的辦法,分為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司法補償只能單獨提起,即在某司法行為被確認為違法后,受害人才干請求司法補償。(2)國家補償的具體程序不同。行政補償有兩種方式提出,一是單獨提出,受害人對于已經被確認為違法的行政行為,并且導致了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損害,而規定補償,一方面應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行政機關決定補償,對補償義務機關不予補償的或請求人對補償數額有爭議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二是一并提起,即受害人在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一并規定補償。由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解決行政爭議時對補償問題一并解決。司法補償的程序由三個程序組成:即補償義務機關解決前置程序、復議程序、人民法院補償委員會決定程序。假如補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則只有兩個程序,即補償義務機關解決前置程序、人民法院補償委員會決定程序。在行政補償程序中,法院對于行政補償合用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是最終裁決機關。而在刑事補償中,人民法院補償委員會是在法院內部專門設立的解決司法補償的終局機關的終局機構,合用的是非訴訟程序。1.國家補償是一項由國家機關承擔的補償責任。(×)2.我國《國家補償法》在歸責方面重要采用的是違法原則。()3.我國國家補償的范圍涉及行政補償和刑事補償兩大部分。(×)4提出行政補償請求的前提是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5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也應當先由國家承擔補償責任。(×)6.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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