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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私法案例分析習題及答案案例分析題:?1、1997年,中國籍公民俞某與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國結婚,婚后在中國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獨自回日本居住。2023年,俞某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漠為由,在中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山口批準離婚。在子女監護權和撫養權問題上,雙方產生爭議。山口規定將兒子帶回日本,由她撫養,俞某規定將兒子留在中國,由他撫養。?問:本案應合用何國法律?為什么?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扶養合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俞某與山口的兒子在中國出生,具有中國國籍,其父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國生活,這表白中國與其有最密切聯系,本案應合用中國法律。此外,日本《法例》20條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依父之本國法”。父親俞某是中國公民,根據日本的法律,本案也應合用中國法律。2、2023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學工人陳強在該校校園內騎自行車向右拐彎時,未打手勢示意,被從后面超車的該校留學生杰克騎自行車撞倒。經檢查,陳強右內踝關節挫傷,他的自行車前輪被撞壞,導致經濟損失約140元。學校曾為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在杰克應付給陳強的補償儲額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見。于是陳強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本案。
請問:1.法院對本案應如何合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法院由該如何合用法律??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侵權行為合用侵權行為地法的原則,應以侵權行為地法為準據法.本案侵權行為的加害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發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國,所以法院應合用中國法.我國《民法通則》也是這樣規定的.?2、依照《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假如本案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國籍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可使用他們的國籍國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假如雙方具有不同的國籍或者不在同一國家有住所,則應合用侵權行為地法.
3、一個在英國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國死亡,在日本留有遺產,遺產為不動產。為繼承遺產,死者的兒子為繼承遺產在日本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日本的沖突規范,繼承應當合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律,即應當合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規定,繼承應當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律,即應當合用英國法。而英國的沖突規范規定,不動產繼承應當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應當合用日本法。
請問:假如日本法院合用日本實體法審理案件,則構成國際私法上的何種制度?請解釋一下該制度。答:假如日本法院合用日本實體法審理案件,則構成國際私法上間接反致制度.該制度是指對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國法院根據本國沖突規范的指定應當合用乙國法律,而乙國的沖突規范規定應當合用丙國法律,丙國的沖突規范規定應當合用甲國法律,甲國法院根據丙國沖突規范的規定合用甲國的實體法為案件的準據法.間接反致甲國或甲地區的法院根據本國或本地區的沖突規范指定應合用乙國或乙地區的法律,但依乙國或乙地區的沖突規范的指定應合用丙國或丙地區的法律,而依丙國或丙地區的沖突規范的指定卻應合用甲國或甲地區的法律,結果甲國或甲地區的法院適用了自己的實體法。?4、1994年8月,一俄羅斯貨船“斯大林號”停泊在我國渤海海域,等候進入天津港卸貨,海上忽然刮起八級大風,另一艘俄羅斯“列寧號”貨船恰好駛過,兩船相撞。兩艘貨船及其所載貨品都受到不同限度的損失,雙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損害補償問題發生爭議,協商未果。“斯大林號”所屬的輪船公司將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審理,規定法院判決“列寧號”由于操作不妥而給“斯大林號”導致的經濟損失。?請問:本案應合用何國法律作為準據法?為什么?答:應合用俄羅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國際私法中的侵權行為及其法律合用問題.
我國對于侵權行為之債準據法的擬定,參與了目前國際上有關規定以及各種理論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之債,合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合用當事人本國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73條規定:同一國籍的船舶,不管碰撞發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補償合用船旗國法律.
本案中,兩艘船舶在中國渤海海域發生碰撞,侵權行為地在中國,但兩艘船都是俄羅斯籍,依我國《民法通則》既可以合用中國法律,也可以合用俄羅斯法律.而依照我國《海商法》的規定,兩船同為俄羅斯籍,無論碰撞發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補償都應合用船旗國法律.《民法通則》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同一國籍的船舶不管碰撞發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補償合用船旗國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應以俄羅斯法律作為侵權行為之債的準據
5、日本神戶發生強烈地震,導致3名中國留學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學生錢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遺產。錢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訴訟,規定繼承遺產。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日本《法例》第25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本國法”的規定,本案應合用中國法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日本法院合用了日本的實體法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審理。?請問:日本法院選擇法律時采用了什么制度?請解釋一下該制度答:日本法院選擇法律時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對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國家的法院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應當合用外國法,而根據該外國的沖突規范該案應當合用受理案件國家的法律,假如受理案件國家的法院合用了本國的實體法,則構成反致6、1999年4月,新西蘭甲公司(買方)與江蘇乙公司(賣方)簽訂搪瓷鈦白粉買賣協議。協議中約定:江蘇乙公司所供貨品的品質、數量、重量以中國進出口商口檢查局檢查證或賣方所出之證明為最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進出口商品檢查局對商品檢定合格,并出具了商檢合格證。此后,乙公司用集裝箱裝箱從江蘇南京港發運給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后,在使用中發現質量問題,即委托SDS駐新西蘭的機構對搪瓷鈦白粉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認為該批白粉達不到確認書的質量標準。甲公司遂通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和中國國際商會駐新西蘭代表處向乙公司交涉索賠事宜。雙方經多次協商,于2023年問:本案的性質是什么?應以何國法律作為準據法?其法律依據是什么?答:根據我國當時涉外經濟協議法規定的沖突規則,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協議爭議所合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合用與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本案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貨品買賣協議中沒有關于解決協議爭議合用的法律的條款。因而,從協議爭議角度上看,即應合用與協議有最密切的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本案協議貨品產地為中國,協議中約定貨品品質、數量、重量以中國商檢及乙公司所出證明為最后依據,說明了中國是與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中國法律是解決本案的準據法。7、1989年7月10日,許某被大連甲公司聘為外派船員,雙方簽定了《外派船員協議書》。甲公司的和大連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簽訂有《雇用船員協議》,同年7月25日許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屬的巴拿馬籍“惠頓”輪。任該輪大管輪之職,期限為一年。許某受雇后,即隨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頓請問:本案應合用何國法律,依據是什么?答:本案應合用中國法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合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屬侵權行為的損害補償關系,案件中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土耳其國,似乎應合用土耳其法。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7條的解釋,“侵權行為地的法律涉及侵權行為實行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假如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合用。”據此可見,我國審判實踐上對侵權行為地的理解,沒有限制在“侵權行為發生地”上,而是采用較為靈活的解釋。因此,許某回國治療時被確診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醫療費,也可被認定為是一種侵權行為的結果。這種結果發生在中國境內,因而可按上述解釋選擇合用中國法。此外,本案雙方當事人國籍相同,并均在中國有住所,根據同條規定的后半段,也是可以合用中國法的8、1993年1月,大連甲公司與日本乙商社通過電傳簽訂一份租船協議,約定由甲公司派船承運乙商社的一批鋼材,裝貨港為日本大阪港,卸貨港為中國天津新港。協議簽訂后,甲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從廈門港駛往日本大阪港受載。船抵大阪港后,乙商社以船舶不適航為理由拒絕裝貨。為此,與甲公司發生爭議。后經雙方協商,由中國船級社與日本NKKK船級社對船舶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認為船舶適航。乙商社仍然拒絕裝貨,致使船舶空載返回中國大連港。甲公司認為,船舶從廈門港駛往日本大阪港受載,廈門至大阪是此租船協議的預備航次。預備航次的開始即是協議履行的開始,廈門是本次租船協議的履行地。因此,于1994年3月17日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請問: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轄權?2)廈門海事法院有管轄權嗎?答:1)甲公司與乙商社通過電傳簽訂協議。乙商社確認時間在后,其所在地神戶為協議簽訂地。裝貨港為大阪港,卸貨港為天津新港,日本大阪、中國天津應為協議履行地。被告在大連設有分支機構,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的有關規定,日本國法院、中國天津海事法院、大連海事法院均對本案有管轄權。
2)原告的船舶從中國廈門港空放駛往日本國大阪港受載,此空放航次是該航次租船協議的預備航次。預備航次的開始,表白原告開始履行該航次租船協議,但這只表白這是原告的準備行為,而不獲明預備航次的始發港是航次租船協議的履行地。由于原告的船舶在預備航次的始發港并未裝載約定的貨品,不表白原告裝載貨品的重要義務已經開始履行,因此,預備航次不是航次租船協議的履行地。據此,中國廈門既不是協議簽訂地,也不是協議履行地,又不是被告住所地;被告在中國廈門沒設有分支機構,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的規定,本案作為涉外海事訴訟,和中國廈門沒有任何管轄聯系因素,故廈門海事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9、李某與白某于1974年11月結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學,從此以后,雙方感情逐漸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獲準赴日本留學,雙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之后,于同年終開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離婚訴訟,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進行了調解。經調解,雙方于1991年2月27日請問:l)中國法院應否認可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2)我國法院對本離婚案有無管轄權?答:1)由于人民法院依法應認可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由于根據該外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只要規定法院有權以調解的方式解決案件,并有權出具調解協議書,調解就屬于法院的一種裁決文書,其調解協議書就是一種具有執行效力和法律文書,屬于一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決。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決,除了判決、裁定以外,還應當涉及法院作出的調解協議。我國與波蘭、法國等國所締結的司法協助定中,都明確規定,協定中所指“裁決”,涉及調解書。?2)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時都居留在日本,故無論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則,還是依照被告原則,我國法院對此離婚案均無管轄權。10、澳大利亞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來中國廣東觀光旅游,在此期間與原告中國公民柳某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方某在廣東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亞。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來到廣東,與柳某相處一個星期后,便于同月25請問:1)本案當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辦理離婚?2)對于本案,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如有,應合用何國法律審理?答:1)在中國,根據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6條的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華規定離婚的,不管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規定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不合用行政程序辦理,即此種離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獲得離婚的法律效果。?2)中國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之訴,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于本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應合用中國婚姻法審判11、中國公民張某原與丈夫蔡某僑居馬來西亞,解放初期,張某偕子女回中國廈門定居。1958年,張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僑匯購買了廈門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記為張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國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張某申請去香港定居獲準。因在廈門已無親人,欲在出境前將此房賣掉。經人介紹,張某在未取得其丈夫批準情況下,與印尼華僑吳某于1989年4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將該房以人民幣15000元出賣給吳某。簽約后,張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將部分房屋交給吳某居住。同年10月,雙方前往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張某未能提供其夫批準出賣的證明,房管部門未給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此后,張某因身體因素,未去香港定居;同時,其夫蔡某得知其賣房之事,從國外來信指責,并通過律師到房管部門,規定不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此種情況下,張某向吳某表達規定取消買賣房屋契約,各自返還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吳某因堅持房屋買賣有效,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吳某于1990年11月起訴至一審法院,規定確認房屋買賣有效。|請問:1)本案應合用哪國法律?2)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是否有效?答:1)雙方爭議的問題涉及到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問題,該不動產在中國廈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本案應合用中國法律。
2)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爭議之房屋是張某與蔡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處分時,雙方仍是夫妻關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一直未改變。共同共有的財產,依我國法律規定,需得全體共有人批準才可以做處分之行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批準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發生處分之效力。本案張某在辦過戶手續時,房管部門已經指出其沒有其夫批準出賣的證明,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不能認為原告是善意的。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由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批準的證明書。本案作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確表達不批準,故張某與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應屬無效。12、1998年初,英國芳薇公司與寧波城市建設開發公司擬在寧波市某公園南大門合資興建綜合娛樂場合“寧波大世界”。開發公司遂規定赴英國就芳薇公司投資的設施性能等進行考察,費用可由芳薇公司墊付,待合作后補償。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兩次向原告發出邀請函,允諾在英國逗留期間食宿及交通等將予承擔。雙方經協商,于1999年2月5日達成《關于開發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協議》。協議約定:(1)開發公司派以王某為首的五人小組赴英國考察,由芳薇公司發邀請函。(2)在英國期間費用暫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資后從利潤中提取填補。如不能合資,開發公司以其它形式填補芳薇公司所墊付的資金。(3)根據市政府意見,開發公司在1999年5月動工興建。(4)由芳薇公司協助辦理考察手續及簽證,考察時間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別在協議上簽字,并加蓋開發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國實地考察,共花食宿、征詢等費用12397英鎊。同年3月28日,雙方當事人在英國倫敦市簽訂了合資興建“寧波大世界”協議。考察回國后,該協議報批寧波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未獲批準。嗣后,雙方協商,由開發公司以寧波市富錦社區一套二室商品房償付該出國考察費用。因開發公司未兌現,芳薇公司遂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我方與被告開發公司洽談在寧波市建設大型游樂設施期間,開發公司規定我方發函邀請其赴英國考察,并墊付在英國期間的一切費用,待合資后從利潤中提取相應資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給予補償。被告開發公司赴英國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間由我方墊付的費用12397英鎊,規定被告開發公司履行協議,償付墊付的資金。開發公司答辯稱:與芳薇公司簽訂的合資項目協議未批準,應視為無效協議,不發生違約,赴英國考察費用亦不能所有承擔。請問:l)本案的性質是什么?2)本案應合用哪國法律?答:1)本案雙方當事人為在中國境內成立中外合資經營公司,協商簽訂了中方去英國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國期間的考察費用的協議,并已實際履行。由于雙方還批準此筆考察費用將來從合資公司的利潤中補償外方,如不能合資則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償付,故在雙方之間成立涉外協議之債。雙方當事人雖簽訂有合資興建“寧波大世界”的協議,此合資經營公司協議經報批未獲批準,該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對此也無爭議及遺留問題需要解決,故本案僅是單純的涉外協議之債爭議。
2)雙方當事人就協議之債的爭議,在協議中沒有選擇解決協議爭議所合用的法律,按照原《協議法》的規定,應當合用與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該協議是在中國境內簽訂的,債務人為中國法人,債務履行地也在中國,債權人又是向中國法院起訴的,故中國法律是與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本案應合用中國法律解決。13、邊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為中國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發生婚姻糾紛,巴西法律又不允許離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規定的方式達成長期分居協議,并請求中國駐巴西大使館領事部予以認可和協助執行。問:我國應否認可和協助執行邊、王二人達成的分居協議?為什么?答:我國駐外使館辦理中國公民間的有關事項應當執行我國法律,該分居協議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故不能認可和協助執行。該分居協議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巴西有關方面申請認可。邊、王二人的分居協議是按照巴西法律達成的,巴西不準離婚的法律與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認可和協助執行邊、王二人達成的分居協議有悖我國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國不能認可邊、王二人分居協議的效力。一國法院及一國駐外使館認可與執行的只能是一國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而不能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14、中國公民錢某,1992年到日本留學。1995年回國前夕,在上班途中,被運貨卡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錢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權代理人的身份在錢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經協商,日本方面補償500萬日元。回過后,為遺產分派一事,利某與錢某的家人發生爭執,協商未果。錢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為被告,訴至本地人民法院。問:本案應如何合用法律?說明理由。答:本案應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錢某死亡前未留遺囑,其繼承屬法定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的規定,日本法律應為本案的準據法。錢某有兩處住所。一處是位于中國的法定住所,一處是位于日本的臨時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兩年,日本的臨時住所視為住所。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李某死亡時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一、單項選擇題:5.A國汽車制造商甲將其產品出口到B國,B國公民乙從代銷商丙處購得一部汽車,汽車設計缺陷致乙受傷。乙以甲違約提起訴訟,B國法院根據該國法律認為此問題屬于侵權,而非違約,遂決定合用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法院此行為屬于(
A
)。A.辨認B.司法協助C.法律援助D.法律規避6.在“侵權行為合用侵權行為地法”這一沖突規范中,“侵權行為”系()。A.范圍
B.系屬C.連接點D.準據法7.凱弗斯提出了()。A.政府利益說
B.最密切聯系說C.國際禮讓說
D.結果選擇說8.辨認的對象是()。A.客觀事實B.沖突規范
C.連接點
D.系屬9.最早的國際私法成文法規范出現在(
)中。A.《巴伐利亞法典》B.《永徽律》C.《法國民法典》
D.《德國民法施行法》10.(
)一國之內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產生的法律沖突。A.時際法律沖突
B.人際法律沖突
C.靜態法律沖突
D.區際法律沖突11.以國內立法的方式系統規定沖突規范,適于(
)。A.《巴伐利亞法典》
B.《永徽律》C.《法國民法典》
D.《德國民法施行法》12.杜摩蘭在(
B
)中指出,契約關系應當合用當事人自主選擇的習慣。A.《現代羅馬法體系(第8卷)》
B.《巴黎習慣法評述》
C.《法律沖突論》
D.《沖突法重述(第二次)》13.(D)在他發表的《現代羅馬法體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關系本座說。A.胡伯B.伏特C.杜摩蘭D.薩維尼14.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假如我國法律和我國參與的國際條約對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沒有相應的規定期,法院可以(
A
)。A.合用國際慣例
B.以權威學者的學說為依據
C.駁回起訴
D.合用與案件有關的外國法律15.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擬定屬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C
)。A.《巴伐利亞法典》
B.《普魯士法典》
C.《法國民法典》
D.《德國民法施行法》16.“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公司協議、中外合作經營協議、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協議,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這是(
A
)。A.單邊沖突規范
B.雙邊沖突規范
C.重疊合用的沖突規范
D.選擇合用的沖突規范17.在“涉外協議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協議爭議所合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條規范中,“范圍”部分是(A)。A.涉外協議B.涉外協議當事人C.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D.解決協議爭議所合用的法律18.國際私法對反致問題進行研究并逐漸形成一種制度,始于(
C
)。A.鮑富萊蒙離婚案
B.貝科克訴杰克遜侵權案
C.福果繼承案
D.特魯弗特繼承案19.我國北洋軍閥政府在192023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國際私法立法(
C
)。A.《民法施行法》
B.《中國國際私法》
C.《法律合用條例》
D.《涉外民事法律合用法》20.國際私法產生時是以(
C
)的形式出現的。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學說法
D.慣例法5、北京某高校學生甲與美國一高校聯系到該校就讀,獲準。與學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學生乙產生嫉妒,盜用學生甲的名義給美國的學校發一函件,稱不愿到該校就讀。學校遂取消學生甲的入學資格。學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應合用的法律是(D)。A.美國法律B.中國法律C.當事人在中國法律或美國法律之間作出選擇D.法院在中國法律或美國法律之間作出選擇6、中國公民女甲與英國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記結婚,婚后到希臘定居。婚后發生糾紛,女甲在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鑒定該婚姻關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B)。A.中國B.日本C.英國D.希臘7、法院地沖突規范指向的準據法出現變更,新法規定該法有溯及力,在這種情況下,新法頒布前的涉外民事關系,應合用(B)。A.舊法B.新法C.法院擇一合用D.當事人擇一合用8、182023《法國民法典》第11條規定:外國人如其本國和法國訂有條約允許法國人在其國內享有某些民事權利者,在法國亦得享有同樣的民事權利。這是一條(A)的規定。A.國民待遇B.優惠待遇C.歧視待遇D.敵視待遇9、船舶、飛機等運送工具的物權關系,可以合用(A)來調整。A.船旗國法B.物之所在地法C.所有人屬人法D.協議的準據法10、以被告住所地為標志確立的管轄權稱之為(B)。A.屬人管轄B.屬地管轄C.協議管轄D.平行管轄11、"侵權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為地法"是一條(B)A.單邊沖突規范
B.雙邊沖突規范
C.重疊性沖突規范
D.選擇性沖突規范12、本人與代理人的關系的法律合用,各國一方面采用的是(C)A.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B.代理關系成立地法
C.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D.代理行為地法13、對發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一般合用(C)
A.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B.目的地法
C.船旗國法
D.當事人本國法14、依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因協議糾紛提起的訴訟,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轄外,協議履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轄權",該種管轄屬(D)
A.一般管轄
B.特殊管轄
C.協議管轄
D.專屬管轄5,D6B7B8A9A10B?BCCDD
二、多項選擇題:?1.彼得魯為美國公民,因與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因國際貨品買賣協議糾紛而在我國法院起訴,則彼得魯可以(
)。A.委托長期在中國經商的美國公民霍克艾為訴訟代理人。B.委托中國律師紀春林為訴訟代理人。C.委托美國律師鄧肯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D.委托美國駐華使館官員強森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2.我國法律規定司法協助的內容涉及(
)。A.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的送達
B.調查取證
C.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
D.協助當事人之間進行和解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的,(BD)。A.先受理案件的國家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后受理案件的國家的法院應告知當事人撤訴。B.兩國法院均可受理案件。C.外國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決、裁定,我國法院后受理并判決后,由外國法院申請或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的,應予準許。D.外國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決、裁定,我國法院后受理并判決后,由外國法院申請或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的,不予準許。
4.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涉外扶養關系合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涉及()。A.扶養關系成立地法律
B.扶養人的國籍國法律
C.被扶養人的國籍國法律
D.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國法律
5.我國加入《認可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提出的保存有(AD)。A.商事保存B.民事保C.協議保存D.互惠保存6.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假如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BC)。A.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B.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C.由人民法院依有關條約或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認可和執行。D.由當事人交給我國外交機關,由外交機關告知外國法院執行。7.我國法律嚴禁我國(ABD)與外國人結婚。A.現役軍人、公安人員
B.外交人員、國家機關機要人員、掌握國家重大機密的人員C.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D.正在接受教養和服刑的人員8.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涉及()。A.司法文書送達的豁免
B.司法管轄的豁免
C.訴訟程序的豁免
D.強制執行的豁免
9.各國法律中關于結婚實質要件中的必備條件重要涉及以下哪些內容。(
)A.男女雙方自愿
B.男女兩性結合
C.符合一定形式
D.符合法定婚齡10.我國認可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有(
)。A.我國締結和參與的國際條約
B.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雙邊協定
C.互惠原則
D.我國國內立法11.對婚姻實質要件法律沖突,各國采用的沖突規則重要有(ABCD)。A.婚姻舉行地B.當事人人本國法
C.當事人住所地法
D.以婚姻舉行地法或屬人法為主兼采有關國家的法律12.各國法律規定中關于結婚的嚴禁條件涉及()A.嚴禁近親關系的男女通婚
B.嚴禁同性結合
C.嚴禁重婚
D.嚴禁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13.仲裁機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時需要審察的事項重要有(
)。A.是否有仲裁協議以及仲裁協議是否有效B.申請仲裁的爭議事項是否屬于仲裁協議規定的范圍C.申請仲裁的事項是否屬于可仲裁事項
D.訴訟時效是否已經超過14.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A.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B.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
C.親自到民政部門登記
D.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15.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涉及(ABCD)。A.仲裁爭議事項B.仲裁地點
C.仲裁機構
D.仲裁規則16.下列關于涉外婚姻問題的選項,依照我國有關規定,對的的是(ABD)。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合用婚姻締結地法律B.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認定婚姻是否有效,合用我國法律D.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擬定財產分割,合用我國法律17.
對夫妻財產關系法律沖突,各國采用的沖突規則重要有(
)。A.意思自治原則
B.屬人法
C.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D.婚姻登記地法18.
實踐中,各國指定的司法協助中央機關不盡相同,涉及(BCD)。A.國務院B.司法部C.外交部
D.最高法院19.
目前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涉及(BC)。A.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B.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D.深圳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
各國對于結婚的實質要件,主張合用的法律有(AC)A.婚姻舉行地法
B.法院地C.當事人屬人法
D.以婚姻舉行地法為主當事人屬人法為輔一、單項選擇題:5.《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規定對各成員國對作者的最低保護期限為(A)。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難以擬定,不少于作品發表之日起50年。B.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難以擬定,不少于作品的發表之日起50年。C.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發表之日起50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D.作者有生之年,不管作品何時發表。6.國有化的法令發生效力時,對位于境外的內國人的財產主張不認可其效力的學說是()。A.刑法性法令說
B.法律關系本座說
C.最密切聯系說
D.管理中心說7.《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馳名商標(
)。A.非經法定程序不受保護
B.國家之間簽訂協議后給予保護C.所有人申請保護后給予保護
D.自動獲得保護8.對外國法人,我國以其(
)為標準擬定其國籍。A.法人住所地
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法人重要營業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冊登記地
9.美國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國丙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合資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公司,該公司()。A.具有美國國籍
B.具有日本國籍
C.具有中國國籍
D.不具有國籍10.一個人在國內有住所,在國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擬定方法是(
)。A.以其內國的住所為住所
B.以當事人選擇的住所為住所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為住所
D.依最密切聯系的原則擬定住所11.依照我國有關司法解釋,法人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擬定。某一外國法人到中國從事商業活動,應以哪一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C
)A.重要營業地國的法律
B.重要管理地國的法律
C.注冊登記地國的法律
D.資本控制國的法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2款規定:“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合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給予外國人(
)的規定。A.國民待遇
B.最惠國待遇C.普遍優惠待遇
D.不歧視待遇1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哪一項是票據行為方式的準據法?(
)A.行為實行地法
B.出票地法
C.票據債務人的屬人法
D.付款地法14.解放初期,我國對在華外資公司國籍的認定采用(
)。A.資本控制說
B.登記地說
C.法人國籍說
D.法人住所地說1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合用(
)。A.行為地法
B.船舶所有人國籍國法
C.船旗國法
D.船舶所在地法1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外國法人以其(
)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A.注冊登記地
B.股東國籍國
C.營業中心所在地
D.管理中心所在地17.最惠國待遇是指施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與之有擬定關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給予(
B
)或與之有同于上述關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A.受惠國
B.第三國
C.同盟國
D.其他國家18.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期限為(
B
)。
A.3個月
B.6個月
C.12個月
D.18個月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2條規定:“有雙重或者(B)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住所或者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A.無
B.多重
C.相同
D.不同20.(
A
)對版權實行附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A.《世界版權公約》B.《巴黎公約》
C.《伯爾尼公約》
D.《美洲國家間版權公約》二、多項選擇題:4.關于國際私法性質的理論中,國際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有(
)。A.比爾
B.奇特爾曼
C.畢葉
D.貝斯特里基5.下列情況應當合用我國有關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ADA.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日本人與一美國人的侵權行為之訴B.為繼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產而起訴的案件C.美國一夫婦在中國收養兒童D.日商投資設立的電器公司與中美合資的電器公司之間的協議糾紛6.下列選項中屬于最常見和常用的系屬公式是()A.屬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為地法
D.法院地法7.以下哪些選項屬于雙邊沖突規范(
)A.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合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B.不動產,即使屬于外國人所有,仍合用法國法C.侵權行為的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為地法律D.涉外協議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協議爭議所合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8.外國法的內容通過各種途徑仍不能查明,各國采用的解決方法有(
)。A.以法院地法代替應合用的外國法
B.法院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之間和解C.以權威學者的學說作為判案依據
D.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9.國際私法中的(
)BC?制度是19世紀在法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一方面得到應用的。A.公共秩序保存
B.反致
C.律規避
D.外國法的查明10.以下屬于本地法說的重要觀點的選項涉及(
)。A.法院從不執行外國法,假如說有時執行外國法,那么所執行的不是外國法自身,而是依據外國法所取得的權利B.法院只合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合用外國法C.法院考慮合用外國法的時候,只是將外國法納入本國的法律范疇,作為本國的法律規范予以合用D.對于依外國法有效設定的權利,必須也為其他任何國家認可和保護11.國際私法有以下淵源(ABCD)。A.國內成文法
B.國際條約
C.國內判例D.國際慣例12.實踐中,外國法不能查明時的解決方法涉及(ABCDE).A.以法院地法代替應合用的外國法
B.類推合用內國法C.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
D.合用一般法理E.合用與外國法相近似的法律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4條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
BD
)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合用外國法律的效力.”A.任意性
B.強制性
C.規范性D.嚴禁性14.以下屬于利益分析說的重要觀點的選項涉及()。A.每個法域的法律背后都隱含著這個法域的政府利益,而這種利益是通過合用其法律來實現的B.當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發生沖突時,必須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在此基礎上擬定哪個法域的利益應當讓位C.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根據是否存在利益,可分為真實沖突和虛假沖突D.對于依外國法有效設定的權利,必須也為其他任何國家認可和保護15.以下哪些選項屬于沖突規范(
)A.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合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B.不動產,即使屬于外國人所有,仍合用法國法C.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D.涉外協議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協議爭議所合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6.理論上,對辨認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哪幾種主張(ABCDE)。A.依法院地法辨認
B.依準據法辨認
C.分析法學與比較法學說D.依最密切聯系地法辨認
E.依事實情況發生地法辨認17.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具以下法律特性(ABD)。A.涉外性
B.國際性
C.地區性
D.廣泛性18.實踐中(AB)有限接受反致和轉致。
A.英國
B.美國
C.法國D.德國19.國際私法上法律沖突產生的因素重要有(ABD):A.對同一民事關系,相關國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規定B.一國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另一國法律的域外同時作用于同一民事關系,法律的域內效力與法律的域外效力產生沖突C.對同一法律概念,相關國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釋D.受案法院在一定條件下認可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20.以下選項屬于單邊沖突規范的有(
BD
)。A.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合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B.不動產,即使屬于外國人所有,仍合用法國法C.侵權行為的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為地法律D.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公司協議、中外合作經營公司協議、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協議,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一、單項選擇題
1.美國籍人約翰1998年在我國北京市購住宅一套。2023年,約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駐日本。約翰將所購住宅轉讓給法國人巴姆。后因付款兩人發生爭議在我國法院涉訴。這起案件應合用的法律是(D)。A.美國法
B.法國法
C.可以選擇合用美國法或法國法
D.中國法2.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抵押權的,合用(D)的法律。A.行為地法
B.法院地法
C.船旗國法
D.原船舶登記國法律3.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C)申請。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級人民法院
C.中級人民法院
D.基層人民法院4.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假如我國法律和我國參與的國際條約對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沒有相應的規定期,法院可以(A)。A.合用國際慣例
B.以權威學者的學說為依據C.駁回起訴
D.合用與案件有關的外國法律多項選擇題
1.一個人在國外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住所,其住所的擬定方法有(AC)。?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為住所B.以居所為住所C.依最密切聯系原則擬定住所D.由當事人選擇一個住所為住所
2.各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都作了規定,各國認可的準正方式有(ABC)。?A.父母事后婚姻B.父母對子女的認領C.法院判決D.非婚生子女申請
3.有關國際慣例的對的說法是(ABD)。?A.在實踐中反復合用,有擬定的內容B.是任意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C.具有強制性D.在當事人選擇合用的情況下對當事人具有強制性?4國際私法上法律沖突產生的因素重要有(ABD):?A.對同B.一民事關系C.相關國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D.的規定E.一國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另一國法律的域外同時作用于同一民事關系F.法律的域內效力與法律的域外效力產生沖突?G.對同一法律概念,相關國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釋H.受案法院在一定條件下認可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
5統一實體規范是指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中規定的用來擬定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規范判斷5、1961年《遺囑處分方式法律沖突公約》對遺囑的方式、遺囑的內容等法律問題作了詳盡的規定。(F)錯6、特別方式遺囑有三種表現形式:自筆證書、公證證書、秘密證書。(F)錯7、《漢堡規則》將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由“港至港”改為“倉至倉”。(F)錯8、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根據沖突規范的規定應合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律過我國法律規定的途徑不能查明時,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T)對9、沖突規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國認可的國家的法律時,較有說服力的觀點是應以未被認可的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T)對1、將遺產區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分別合用不同的沖突規范,從而導致合用不同的準據法這是涉外遺產繼承的“區別制”。(T)對2、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仿照法人國籍法擬定。(T)對3、法院管轄權不容剝奪,仲裁協議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F)錯4、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糾紛案件中,可以不對案件進行辨認。(F)錯6、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現形式。(T)對9、國際私法中的辨認問題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于19世紀提出來的。(F)錯10、國際私法的核心任務就是要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的法律合用問題。(F)錯2.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商品生產和商品互換成為資本主義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在這種條件下,資本主義國家開始給予在本國的外國人以國民待遇,使在本國的外國人與本國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T)對
4.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是國際上理算共同海損的規則,該規則統一了各國共同海損理算、航空貨損理算的法律規定。(F)錯?填空5、《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3》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表述方式進行修改,現在當事人權利義務采用______方式加以規定。6、某國法院審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本國沖突規范應合用乙國法,根據乙國沖突規范應合用丙國法,甲國法院合用了丙國法,這構成_______。7、一個人在國內有住所,在國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擬定方法是_以其內國的住所為住所_。8、《法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藹良風俗的法律”,這是一條關于___公共秩序保存_的規定。9、最早提出侵權行為自體法概念的是__莫里斯_。10、"協議自體法"通常一方面指的是__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_。1. 原船舶登記國法律2. 戴西3. .轉致1. 有限的2.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3.?相應4.?.轉致(一)沖突規范
1、范圍與系屬?
沖突規范在其結構形式上重要由范圍和系屬兩部分構成。沖突范圍的“范圍”是指沖?
突規范所要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沖突規范的“系屬”是指沖突規
范所調整的法律關系應合用的法律。
例如:“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法”這個法律規范中“不動產”是“范圍”,“不動產所?在地法”為“系屬”。
2、常見的系屬公式?(1)屬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
(3)行為地法;?
(4)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
(5)法院地法;
(6)最密切聯系地法。
3、沖突規范的類型
(1)單邊沖突規范
該規范只有一個連結點,直接規定某種涉外民事關系,只合用,國內法或只合用外國法
的沖突規范。
(2)雙邊沖突規范
雙邊沖突規范是指其系屬具有抽象連結點,并以其為依據去推定合用某國法的沖突規
范。雙邊沖突規范的“系屬”中也只有一個“連結點”,該連結點往往以一個抽象的地點為?
標志。由于該連結點是抽象的,所以其所指向的法律存在著是內國法或外國法的兩種也許,
因而被稱為“雙邊沖突規范”。?
(3)重疊合用的沖突規范。
其系屬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須同時合用于某種涉外民事關系的沖突規范。?
(4)選擇合用的沖突規范。?
其指出兩個或兩個以上可供合用的法規,由法院或當事人擇其一以合用的沖突規范。?
(二)準據法?
l、特點
(1)準據法必須是通過沖突規范所援引的法律;
(2)準據法是可以具體擬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
(3)準據法必須可以直接擬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具體的權利與義務。?
2、準據法的擬定
準據法指被沖突規范所援引的,據以擬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具體權利義?
務的某個特定國家的實體法。.一般根據沖突規范中的連結點擬定準據法。當沖突規范指向
的是多法域的國家法律時,我國的做法是:依法應當合用外國法律的,依據該國法律關于
調整國內法律沖突的規定,擬定應合用的法律。該國法律未作規定的,直接合用與該民事?
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簡述題1、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法律特性。答:區際法律沖突是指一國之內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產生的法律沖突。①區際法律沖突廣泛存在于聯邦制國家。②一國存在不同法域,當沖突規范指引應當合用該國法律時就會產生合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為準據法的問題。2、簡述法律本座說。答:19世紀,德國法學家費德里克·夫爾·馮·薩維尼提出法律關系本座說,把國際私法推動到一個新階段。他認為每一種法律關系在邏輯上和性質上必然與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聯系每一法律關系都有一個擬定的“本座”,即一個他在性質上必須歸屬的法域。法院進行選擇時,應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擬定法律關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該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該法律關系所應合用的法律對各種特定的涉外民事關系合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個別的例外情況不應拘泥于其為外國的法律。3、簡述沖突規范的概念及法律特性。答:沖突規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應當合用何國實體法的規則,這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法律規范。特點:(1)從沖突規范的內容來看,它僅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如何合用實體法,其自身不能直接擬定該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2)從沖突規范的作用看,作為一種間接規范,沖突規范必須與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實體規范結合起來,才干發揮法律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作用。(3)從沖突規范的結構看,它由“范圍”和“系屬”兩大部分構成。4、簡述最惠國待遇的特點。答: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個締約國根據條約的規定給予對方締約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該締約國已經給予或將要給予任何第三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①最惠國待遇應以國家之間締結的條約為依據。②最惠國待遇原本是一個國家給予另一個國家的待遇,但這種待遇,卻經常要通過受惠國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貨品等所享受的待遇來加以體現。③最惠國待遇是使不同國籍的外國人之間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5、簡述動產三分說。答:薩維尼在批判“動產隨人”原則之時,提出了與之相對的“動產三分說”即把動產分為三類。(1)不能擬定其所在地(2)可以擬定其所在地(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國外暫時寄存的隨身行李等介于前兩者之間者。第一類應合用所有者住所地法,第二類應合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類應視具體情況或合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合用物之所在地法。6、簡述當事人選擇協議準據法的方式。答:當事人擬定協議準據法的原則涉及①意思自治原則②客觀標志原則③最密切聯系原則與特性性履行原則④協議自體法7、簡述涉外婚姻的實質要件及我國涉外結婚、離婚法律合用的規定答:(1)涉外婚姻的實質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實質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在實體上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的條件和嚴禁的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重要涉及以下內容:男女雙方自愿、兩性結合、符合法定婚齡;嚴禁條件重要涉及:近親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2)我國關于涉外結婚和離婚法律合用重要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47條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合用婚姻締結地法;離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9、簡述域外送達的方式答:域外送達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中,請求國依據其參與的國際條約或其本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交由居住在被請求國的訴訟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的制度。國際上通用的域外送達方式重要有以下幾種:①外交途徑送達②領事途徑送達③中央機關送達④法院送達⑤郵寄送達⑥個人送達⑦公告送達10.簡述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沖突產生的因素。答: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沖突產生的因素重要有:①在同一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對同一問題規定的不同。②一個國家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另一個國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時出現在一個涉外民事關系時,便會產生法律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的沖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條件下認可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11、簡述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合用原則及例外。答:自然人行為能力法律沖突合用當事人屬人法。自然人解決商務行為時,如依屬人法無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為有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為能力。自然人解決不動產的行為能力,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12.簡述國家及其財產和豁免權的內容。答:司法管轄豁免。即未經一國批準,他國法院不得受理以該外國國家為被告或以該外國財產為訴訟標的的案件。訴訟程序的豁免。在一國放棄司法管轄豁免時,未經該國批準,外國法院不得對該國財產采用訴訟保全措施,不得強制出庭作證,提供證據,以及其他訴訟程序的強制措施。強制執行的豁免。一國作為原告在他國起訴或批準作為被告在他國應訴,在這種情況下,示經該國明確批準,他國法院不得根據判決對該國財產實行強制執行。13.簡述法律規避的概念與構成要件。答: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是指當事人為了規避本來應當合用的某一國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條件可以運用沖突規范,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律得以合用。構成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必須具有以下幾個條件:①當事人規避某國法律是出于故意,即當事人的行為是以規避法律為目的的。②規避的法律是本應對當事人合用的強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③當事人是通過故意改變或制造與連接點有關的事實,運用沖突規范來達成法律規避目的的。④法律規避必須是既遂的。⑤當事人法律規避以后,仍與被法規避法律的那個國家或地區存在某種聯系。14.簡述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答:大陸法系國家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采用發執行證方式,即被請求國法院根據請求國法院的請求,對外國法院判決作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認為外國法院判決具有執行條件,便發給執行證,或作出認可的裁定,交付執行。英美國家采用訴訟式和登記式程序認可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訴訟式是指英美國家法院不直接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而是把外國法院判決視為證據,當事人要在英美國家法院重新起訴。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如認為外國法院判決與本國法律無抵觸之處,則作出一個內容與外國法院判決相同的判決,然后根據一般程序予以執行。英國除采用訴訟制度外,還采用登記制度。英國采用登記制度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體表現在:采用登記制度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僅合用于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判決。合用范圍為英國自治領地及與英國有雙邊協議的國家。15、簡述國際禮讓說。答:國際禮讓說是17世紀荷蘭國際私法學者胡伯創建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合用三原則,闡述了他關于法律合用的觀點。胡伯認為:每個主權國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內發生法律效力并約束本國所有臣民,但無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內的人,無論是長期居住或臨時居住,都應視為本國臣民。主權國家對于另一國家已在其本國有效實行的法律,出于禮讓,應保持其在境內的效力,只要這樣做不損害自己國家及臣民的利益。國際禮讓說的奉獻在于這一學說把屈地主義的禮讓說和以立法權利的劃分為基礎的國際普遍主義學說結合起來研究法律沖突。16、簡述反致產生的因素與條件。答:反致產生的因素有兩點:(1)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調整,法院地國與與案件:有關國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沖突規范,這些沖突規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沖突規范援引合用的外國法理解為涉及該外國的沖突法和實體法,并且只合用該外國中的沖突法。(3)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法院地國法律與有關國家法律之間存在致送關系。反致產生的條件是:與案件有關國家的法律存在悲觀沖突?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各國沖突規范的規定都不合用各自國家的法律17.簡述我國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制度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涉外法定繼承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合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合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進行了完善。該法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規定表白我國在涉外法定繼承方面采用區別制。18.簡涉外民事關系的特性。答:涉外民事關系是具有涉外因索的民事關系,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涉外民事關系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性:(1)涉外性.涉外員事關系具有涉外因素,這種涉外因素可以表現為法律關系主島的一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國家、法律關系的客體位于國外、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發生在國外.(2)廣泛性.廣泛性指涉外民事關系既涉及婚姻家庭關系、財產繼承關系、侵權關系等一般意義上民事關系,又涉及各種商事協議關系,概言之,平等主體事之問發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財產關系以及與財產相聯系的人身關系均屬涉外民事關系的范疇幬。(3)國際性.涉外民事關系是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現為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實質上體現著國家之間的關系。涉外民事關系要服從國家的對外政策,要受國際關系的制約.二、填空題1.國籍沖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國籍的積極沖突,即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籍。另一種是國籍的(悲觀突),即一個人不具有任何國家的國籍。2.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3.在我國,一般認為國際私法由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規范組成。4.一個人在內國有住所,在外國也有住所,國際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內國住所)為其住所。5.意大利著名法律法學家巴托魯斯于14世紀提出(法則區別說),開創國際私法之先河。6.英美法系國家國際私法中的屬人法指的是當事人的(住所地法)。7.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沖突,國際上一般以(.屬人法)解決。8.法律關系本座說的創始人是德國的法學家(薩維尼)。9.我國法律規定,協議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協議爭議所合用的法律,但當事人選擇協議合用的法律時,不得違反我國的(公共秩序)。10.對外國法人國籍的擬定,我國采用以其(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一、名詞解釋1.沖突規范(conflictrules)是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規定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合用哪一國或哪一地區法律的法律規范2.連接點又稱連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關系與某國法律連接起來的一種事實因素。3.公共秩序保存是指本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的指引應合用外國法為準據法,而外國法的合用與本國的公共秩序相抵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公共秩序保存為由排除外國法的合用。4.領事婚姻是指在駐在國認可的前提下,一個國家允許僑居國外的本國公民到本國在駐在國的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辦理結婚手續或舉行結婚典禮的制度。三、判斷題1.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根據沖突規范的規定應合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律通過我國法律規定的途徑不能查明時,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2.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商品生產和商品互換成為資本主義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在這種條件下,資本主義國家開始給予在本國的外國人以國民待遇,使在本國的外國人與本國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對)3.涉外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管轄權問題,一是法律合用問題。(對)4.涉外協議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協議爭議所合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協議當事人沒有選擇的,合用與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這條沖突規范是無條件的選擇型沖突規范。(錯)5.船舶、飛機等運送工具屬于特殊的物,發生物權法律沖突時,一般不合用物之所在地法解決,而是合用船旗國法或登記國法解決。(對)6.日本神戶地震導致中國留學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為繼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進行了審理。根據日本沖突規范的規定,繼承合用當事人本國法,本案應合用中國法律。中國沖突規范規定,繼承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終以日本實體法為本案的準據法,這構成轉致。(錯)7.無限意思自治原則的實質在于允許當事人選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作為協議的準據法,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與協議毫無關系。但當事人選擇法律時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選擇法律的意思必須合法和選擇法律必須是善意的。(對)8.匈牙利1979年《關于國際私法的第13號法令》第75條第2款規定:“本法令的規定也合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發生而未經擬定判決的有關法律關系的爭議。”這一規定表白該法沒有溯及力。(錯)9.相對豁免論主張國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國際民事關系時,與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對)10.中國公民鄭某(男)與中國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國結婚。1998年鄭某到美國留學。2023年12月,鄭某在美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美國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達了傳票。2023年2月,王某向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鄭某已在美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美國法院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國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訴。(錯)。四、單項選擇題1.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C)申請。A.最高人民法院B.高級人民法院C.中級人民法院D.基層人民法院2.外國法院審理與中國公民、法人有關的案件時,派特派員取證,我國(B)A.允許B.不允許C.原則上不允許D.立法中未作規定3.美國籍人約翰1998年在我國北京市購住宅一套。2023年,約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駐日本。約翰將所購住宅轉讓給法國人巴姆。后因付款兩人發生爭議在我國法院涉訴。這起案件應合用的法律是(D)。A.美國法B.法國法C.可以選擇合用美國法或法國法D.中國法4.沖突規范的作用,在于對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進行(B)A.直接調整B.間接調整C.明示調整D.默示調整5.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抵押權的,合用(D)的法律。A.行為地法B.法院地法C.船旗國法D.原船舶登記國法律6.北京某高校學生甲與美國一高校聯系到該校就讀,獲準。與學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學生乙產生嫉妒,盜用學生甲的名義給美國的學校發一函件,稱不愿到該校就讀。學校遂取消學生甲的入學資格。學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應合用的法律是(D)。A.美國法律B.中國法律C.當事人在中國法律或美國法律之間作出選擇D.法院在中國法律或美國法律之間作出選擇7.在“侵權行為合用侵權行為地法”這一沖突規范中,“侵權行為”系(A)A.范圍B.系屬C.連接點D.準據法8.韓國某汽車公司、日本某汽車公司、德國某汽車公司與中國某汽車公司在日本簽訂在中國建立合資公司的協議。協議書約定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合用被告方法律。該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糾紛,中國某汽車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該案應合用(D)法律。A.日本B.韓國C.德國D.中國9.中國公民女甲與英國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記結婚,婚后到希臘定居。婚后發生糾紛,女甲在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鑒定該婚姻關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B)。A.中國B.日本C.英國D.希臘10.國際私法上規定最惠國待遇的目的是(B)A.保證本國人與外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B.保證與本國有最惠國條約關系國家的外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C.保證本國人與本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D.保證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五、多項選擇題1.意思自治原則可以合用于(ABD)。A.協議關系B.夫妻財產關系C.繼承關系D.管轄權擬定2.最密切聯系原則可以合用于(ABC)。A.涉外侵權關系B.夫妻財產關系C.協議關系D.國際民事訴訟關系3.我國1986年12月2日加入《認可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時,對如下幾項事項提出保存(AC)。A.互惠保存B.公共秩序保存C.商事保存D.反致保存4.涉外案件仲裁過程中,我國仲裁機構要進行調解。仲裁案件調解時應遵循的原則有(ABCD)。A.調解必須是自愿的B.調解不是仲裁的必經程序C.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實求是的基礎上進行D.調解程序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與仲裁程序相結協議時進行5.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要審查(ABCD)A.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仲裁協議B.仲裁協議是否有效C.仲裁事項是否屬于仲裁協議規定的范圍D.訴訟時效是否已超過6.一國法院解決涉外失蹤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時必須解決的問題有(CD)。A.當事人國籍問題B.當事人住所問題C.案件管轄權問題D.法律合用問題7.構成國際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AC)。A.有久居的意愿B.在居住地有一定的財產C.有居住的事實D.居住的時間必須在一年以上8.一個人在國外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住所,其住所的擬定方法有(ABC)。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為住所B.以居所為住所C.依最密切聯系原則擬定住所D.由當事人選擇一個住所為住所9.各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都作了規定,各國認可的準正方式有(ABC)。A.父母事后婚姻B.父母對子女的認領C.法院判決D.非婚生子女申請10.有關國際慣例的對的說法是(ABD)。A.在實踐中反復合用,有擬定的內容B.是任意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C.具有強制性D.在當事人選擇合用的情況下對當事人具有強制性六、簡答題1.簡述國際禮讓說。國際禮讓說是17世紀荷蘭國際私法學者胡伯創建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合用三原則,闡述了他關于法律合用的觀點。胡伯認為:每個主權國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內發生法律效力并約束本國所有臣民,但無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內的人,無論是長期居住或臨時居住,都應視為本國臣民。主權國家對于另一國家已在其本國有效實行的法律,出于禮讓,應保持其在境內的效力,只要這樣做不損害自己國家及臣民的利益。國際禮讓說的奉獻在于這一學說把屬地主義的禮讓說和以立法權利的劃分為基礎的國際普遍主義學說結合起來研究法律沖突。2.簡述國民待遇制度的特點。總結各國關于國民待遇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可見,國民待遇制度重要有以下三個新特點:1)當今的國民待遇原則上是一種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條約和法律上的規定為條件。一般以對等為條件來防止內國公民在外國受到歧視。2)外國人應當與內國人處在相同的民事權利地位,但這絕不能理解成外國人在內國與內國人享有完全相同的民事權利。外國人只在某些方面和某些領域享有國民待遇,這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實踐。3)當今的國民待遇的范圍常在條約中作出限制。各國除公認應賦予外國人在人身權和其他一些必需的民事權利方面的國民待遇外,還常通過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把國民待遇的給予控制在一定范圍內。3.簡述我國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涉外法定繼承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合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合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進行了完善。該法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規定表白我國在涉外法定繼承方面采用區別制。七、論述題試述物之所在地法合用的范圍和例外。答:(1)物之所在地法重要合用于以下問題:動產與不動產的辨認;物權性質的擬定;物權客體的范圍;物權的內容;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的保護方法。(2)但對運送中的或處在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權關系、船舶、飛行器等運送工具一般不合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發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屬人法,或登記注冊地法,旗國法等。一、單項選擇題1.國際私法的間接調整方法是通過借助(B)A.國際統一實體規范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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