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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閃蒸非織造技術裝備股份公司的資產重組與終止清算分析

閃蒸非織造技術裝備股份公司的資產重組與終止清算分析

xxx(集團)有限公司

目錄一、產業環境分析 3二、促進兩化融合,培育新業態新模式 3三、必要性分析 4四、公司基本情況 5五、股份公司資產重組的動因 7六、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 9七、公司的清算 10八、公司的破產 12九、企業的基本特征 16十、企業制度的歷史演進 18十一、股份公司的本質是社會資本 23十二、現代公司制度的特征與歷史作用 27十三、“協作群生產”假說與企業等級制 32十四、企業的本質和界限理論的新進展 36十五、項目基本情況 40十六、法人治理 42十七、SWOT分析 59十八、項目風險分析 66項目風險對策 68(一)加強項目建設及運營管理 68本項目的建設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承包商,在保證建設質量的同時,努力降低建設投資和設備采購成本。項目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標選擇項目監理,確保項目的建設質量、建設工期和降低項目造價。建成投入運營后,加強管理降低生產成本,構成較大的價格變動空間,以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68產業環境分析當前時期我國仍處于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但戰略機遇期內涵發生深刻變化,我省發展也同樣面臨著有利條件和困難風險挑戰。從有利因素看,國家實施“一帶一路”戰略,拓展了對外合作新空間。從不利因素看,國際金融危機深層次影響繼續存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蓄勢待發,面臨的競爭更加激烈;國際市場需求不足,對我省重點行業發展形成約束傳導。國內對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治理以及投資增長放緩,直接或間接影響一些行業發展,也對擴大投資產生影響。促進兩化融合,培育新業態新模式推進數字化智能化制造。加大關鍵環節數字化、網絡化改造,加快先進數字設備、在線監測系統、智能倉儲物流系統、先進制造及管理軟件等推廣應用。在非織造布、醫療健康紡織品、土工建筑用紡織品、交通工具用紡織品、柔性復合材料及線帶繩纜等領域推進數字化工廠建設。加大智能紡織品開發推廣。開發能量采集與儲存、數據傳輸技術,提升柔性傳感材料可靠性。開發推廣體育運動、醫療健康、安全防護用智能可穿戴產品。拓展智能紡織品在土工、建筑、過濾等領域應用。建設工業互聯網平臺。以共享設計、協同制造、質量追溯、供需對接為目標,在個體防護、工業過濾等領域,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開發行業專用工業APP,提高產業鏈協同制造能力和應急快速反應能力。必要性分析1、現有產能已無法滿足公司業務發展需求作為行業的領先企業,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產品銷售形勢良好,產銷率超過100%。預計未來幾年公司的銷售規模仍將保持快速增長。隨著業務發展,公司現有廠房、設備資源已不能滿足不斷增長的市場需求。公司通過優化生產流程、強化管理等手段,不斷挖掘產能潛力,但仍難以從根本上緩解產能不足問題。通過本次項目的建設,公司將有效克服產能不足對公司發展的制約,為公司把握市場機遇奠定基礎。2、公司產品結構升級的需要隨著制造業智能化、自動化產業升級,公司產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斷優化升級。公司只有以技術創新和市場開發為驅動,不斷研發新產品,提升產品精密化程度,將產品質量水平提升到同類產品的領先水準,提高生產的靈活性和適應性,契合關鍵零部件國產化的需求,才能在與國外企業的競爭中獲得優勢,保持公司在領域的國內領先地位。公司基本情況(一)公司簡介公司注重發揮員工民主管理、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作用,建立了工會組織,并通過明確職工代表大會各項職權、組織制度、工作制度,進一步規范廠務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企業民主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圍繞公司戰略和高質量發展,以提高全員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履職能力為核心,堅持戰略導向、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持續深化教育培訓改革,精準實施培訓,努力實現員工成長與公司發展的良性互動。公司堅持誠信為本、鑄就品牌,優質服務、贏得市場的經營理念,秉承以人為本,始終堅持“服務為先、品質為本、創新為魄、共贏為道”的經營理念,遵循“以客戶需求為中心,堅持高端精品戰略,提高最高的服務價值”的服務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為客戶量身定制出完美解決方案,滿足高端市場高品質的需求。(二)核心人員介紹1、武xx,中國國籍,1976年出生,本科學歷。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2、郭xx,1957年出生,大專學歷。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職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3、龔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61年出生,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2002年11月至今任xxx總經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4、李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學歷。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職于xxx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部副經理。2011年3月至今歷任公司監事、銷售部副部長、部長;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監事會主席。5、毛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59年出生,大專學歷,高級工程師職稱。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術顧問;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股份公司資產重組的動因(一)資產重組的含義企業資產重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世界經濟發展中的一大熱點問題,是促進經濟結構升級、推動經濟發展的巨大動力。一般說來,企業資產重組包括企業之間的收購和兼并兩方面的內容,因而也可以簡稱為企業間的“并購”。企業兼并是指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我國《公司法》稱之為吸收合并;企業收購是指一家公司對其他公司控股權的收購。這里所說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收購。(二)資產重組的動因公司資產重組的動因是多方面的,一般可歸納如下。1.為取得規模效益,加快技術創新。通過資產重組,可以將一些小企業組合成大企業,形成規模效應。企業規模擴大以后,可以使用大型的、先進的設備,降低生產成本,增強市場競爭力。同時,企業增強了經濟實力,可以加大科技研發投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品更新換代。2.為取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在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由于市場競爭愈演愈烈,一些中小企業的生存遇到威脅,它們希望能通過資產重組與大企業聯姻,在市場中取得一席之地。大企業也可以通過并購一些小企業,鞏固自己的市場地位,增強自己的實力。3.從企業財務狀況出發,解決財務困難并取得財務協同效應。有些企業由于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已處于破產的邊緣,資產重組就成為其惟一的生路。同時,對于兼并者來說,也可以取得由于稅法、會計處理慣例所帶來的利益。例如,通過兼并,可利用稅法中的虧損遞延條款實現合法避稅。所謂虧損遞延,是指某公司虧損后可以用當年的利潤彌補虧損,而免繳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其虧損還可以向后遞延。如果被兼并的企業是虧損企業,兼并方就可以充分利用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又如,企業兼并后,原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所要繳納的稅收也可以免除。此外,對于投資者來說,在資產重組中可以使自己手中的股票升值,而這種由于股票折算所帶來的收益也是免稅的。4.有利于企業進行產業調整,降低進入新行業的成本。在市場經濟中,各行業的資源配置效率是不同的,一些朝陽產業的投資效率明顯高于一些夕陽產業。這就要求企業能順應時代潮流,及時調整自己的主營業務或積極介入新興產業。但由于技術的限制和生產資料的專用性等原因,進入新的領域是存在許多障礙的。通過與新興產業的一些企業實行資產重組,就可以減少行業進入障礙,降低產業調整的成本。5.可以利用上市公司的殼資源,通過資產重組而借殼上市。在一些國家,如中國,公司的上市程序是十分復雜的,因而上市公司的外殼就成為一種稀缺資源。通過兼并或資產置換,就能夠借殼上市,取得向社會募集資金和配股集資的一些優惠政策。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股份公司通過合并協議,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財產合并,聯合組成一個新的公司的行為。合并的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立合并公司。吸收合并是一個公司吸收兼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即A+B+C+……→A);新設合并為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設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即A+B+C+……→M)。公司合并是資產重組的重要形式之一,其目的是取得規模效益,增強競爭力。公司合并應當由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由于公司合并造成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新設立公司的,應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的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過程中,清理公司的財產,了結公司的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最終結束公司的所有經濟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程序。除因公司合并的原因而解散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而解散公司的,都應進行清算。只有通過清算,結束公司對內對外一切經濟關系,才能使其喪失法人資格。因此,可以說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經程序。清算程序主要包括:1.成立清算組。公司由于任意解散事由即包括營業期滿和股東會決議而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2.清算組行使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公司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后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債權。債權人申請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對債權予以登記。3.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要按順序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在清償債務后的資產,叫做剩余資產。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剩余資產要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剩余資產應對優先股股東分配,一般是按優先股股票的面值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資產價值低于全部優先股面額,則按股東持有優先股的比例對剩余資產進行分配;在對優先股進行分配之后還有剩余資產時,則按普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國目前沒有發行優先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資產可直接由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4.制作清算報告。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要公告公司終止。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公司的破產(一)公司的終止與公司破產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其組織形式是處于不斷的運動變化中的。這種變化不僅包括前面所述的公司分立、合并和收購,還包括公司的終止或解體。所謂公司的終止,是指公司停止經營活動宣告解體和撤銷登記的經濟行為。公司宣告終止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公司設立的宗旨已實現或無法實現、股東會決定解散、因違法違規被撤銷、因虧損而破產等。根據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公司終止可以分為公司破產和公司解散兩大類型。這里首先分析公司的破產。公司的破產,是指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了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清償而實行的一種訴訟程序。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常有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公司出現經營失敗,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清償,就需要有一個特別的強制程序—破產程序。企業破產必須經過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和做出破產宣告,并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以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而破產人喪失管理和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各國關于破產立法的規定不盡相同,英美法系各國采取列舉規定形式,大陸法系各國采取概括規定形式。我國采取的是概括形式,在《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二)公司破產的條件與破產申請公司破產的最基本條件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所謂“清償”,是指全部清償,而不是部分清償。公司只能部分清償債務不能認為有清償能力;只有能夠清償全部債務才能視為具有清償能力。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既無現金支付到期債務,也無相應資產作抵押獲取款項用于還債,又喪失信用無力借新債還舊債。還應當指出,如果債務尚未到應支付的時期,即使資不抵債,公司的總債務超過了總資產,也不能對其宣告破產。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破產程序的第一步是提出破產申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兩類:(1)債權人。我國《破產法(試行)》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在這里,無論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額有多少,只要其債務確實存在,且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存在,債權人就有權提出破產申請。此外,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如果不能從擔保中全部實現其債權,即該擔保物不足以全部清償其債權,在債權人提出的一定期限內債務人又不能清償所余下的債務時,該有財產擔保之債權人也有權提出破產申請。(2)債務人。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而按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所有公司制企業在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企業自身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不要求取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時,應提交書面申請書。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同時提供下列材料;債權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債權性質及數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有擔保的應提供證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同時提供下列材料;企業虧損情況的說明;會計報表;企業財產狀況明細表和有形財產的處所;債權清冊和債務清冊;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意見;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債權人應采取的措施和公司應盡的義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法案后,應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布公告,由此進入破產還債程序。此時,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應該采取下列行動:(1)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2)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債權人會議的下列職權;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參加討論和解協議草案;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除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外,所有債權人會議成員都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所代表的債權數額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要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還要求其所代表的債權總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方能生效。(3)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4))按比例分配破產財產。但在破產財產撥付破產費用、破產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后,債權人才能分配剩余破產財產。破產宣告時的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應減去未到期的利息。(5)自破產終結裁定公告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若發現原破產公司還有可以分配的財產,有權要求追加分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公司主要有下列義務:(1)對于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公司,有義務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供公司報表和債權、債務清冊,說明企業虧損情況;(2)破產公司的法定代表金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詢問,將公司賬簿、文件及其管理的一切財產移交清算組,并回答清算組有關財產和業務的詢問;(3)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期間,債務人不得從事有損于債權人權利的行為,不能對部分債權人進行清償,亦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4)破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擅離職守,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有關義務。企業的基本特征企業是在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條件下,集合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并在利潤機制驅動和承擔風險的條件下,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基本經濟單位。企業不是一般的生產單位,而是一種生產商品的營利性機構。為取得利潤,企業必須有一定的營業效率,而營業效率又來自于企業制度安排和經營管理的效率。制度安排的效率主要來自產權制度的效率;經營管理效率主要來自計劃、組織、市場營銷的績效。企業是一個歷史的范疇,是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早期的家庭手工業經濟或手工業作坊,都不是企業。到了資本主義社會,隨著雇傭勞動制度和手工業工場的發展,企業才成為社會的基本經濟單位,成為市場經濟中一種典型的生產經營的組織形式。在企業的參與者中,出資者成為“雇主”,其他人員為“雇員”。雇主對雇員擁有權威,并有權獲取剩余收入;雇員在一定的限度內服從雇主的權威,并得到固定的工資和薪水。由于企業雇用許多工人,分工協作、共同勞動,從而極大地提高了勞動生產率。企業作為基本的生產經營單位,具有以下特征:(1)企業以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為基礎,是取代家庭經濟單位和作坊而出現的一種有更高生產效率的經濟單位;(2)企業直接為社會提供產品和勞務,并通過商品交換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3)企業是一種較復雜的經濟組織,行使企業應有的經濟職能,包括生產經營的組織、管理、營銷和分配等;(4)企業生產經營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利潤,利潤是企業經濟效益的集中體現;(5)企業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要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6)企業是納稅單位,企業照章納稅是企業與國家之間唯一直接的經濟關系。企業制度的歷史演進所謂企業制度,是以企業產權制度為基礎和核心的企業組織和管理的制度,包括企業籌資設立的資本組織形式、企業的法律地位、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其中,企業的資本組合形式,或者說企業的法律地位是企業制度的核心。過去,我國習慣于根據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把企業類型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這種劃分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只適用于投資主體是單一所有制的情況。現代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客觀上要求企業進行合資經營,實現資本的社會化。因此,從世界各國的企業法來看,幾乎都是根據企業的資本組合方式劃分企業類型的,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公司制企業和合作制企業。還值得指出的是,這種劃分方法也大致反映了企業制度的歷史演進過程。企業的產權制度,也就是企業資本的組織形式和各種權能的制度安排,決定著企業的組織形式、管理體制和分配關系。從法律角度看,企業制度也就是企業經濟形態的法律規范。從世界各國有關企業制度的法律法規看,對企業制度類型的劃分基本上都是依據企業產權制度確定的。下面對各種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做一一簡要介紹。(一)個人獨資企業私人業主制個人獨資企業又稱私人業主制,其主要特征是企業的投資主體是單一的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是人類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最簡單的一種企業形式。私人業主是企業的唯一投資者,享有生產決策和經營管理的全部權力,并對企業債務負有無限責任。所謂無限責任,是指投資者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不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投資者的全部財產都是有風險的。這種企業制度從中世紀到資本主義初期;一直是主要的企業形式。在偷懶行為和管理人員“道德風險”問題十分嚴重的情況下;私人業主制的集權模式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因為它可以提高監督的效率,又可以減少代理的成本和風險,因而可以說,它是解決企業組織效率的一個“解”。但這一命題是以下列假設作為前提的:(1)協作群生產的規模較小,單個人完全能夠進行有效管理;(2)偷懶的行為和動機可以比較容易地受到監督和計量;(3)監督努力的報酬是確定的,或者至少能通過增加產出而有利于剩余的分配;(4)監工是風險的中性者。私人業主制的致命弱點是投資者單一,財力有限,企業規模小,投資風險大,不能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在市場競爭中常常處于不利地位。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獨資企業數量依然龐大,即使在發達國家,也要占到企業總數的70%以上,但其營業額只占全社會總營業額的10%左右。(二)合伙制企業合伙制企業是由兩個以上的少數人聯合投資,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其主要特點是:(1)合伙人對企業負有出資責任,并依據投資份額,享有經營決策和利潤分配的權利;(2)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每一個合伙人都負有清償企業全部債務的責任,或者說,債權人有向任何一個合伙人追索全部債務的權利;(3)合伙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是建立在人際關系的基礎上的,當合伙人及其關系發生變更時,合伙制企業也將終止;(4)合伙制企業實行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統一,合伙人共同對企業活動作出決策,共同對企業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的重大決策由合伙人共同做出,并由每個人簽字,日常經營管理一般由合伙人共同選聘的代理人負責。合伙制企業克服了私人企業的資本限制,擴大了企業規模,促進了生產的發展。但合伙制也有明顯的局限性。首先,如果每個合伙人的監督努力都達到最大,合伙制將是增進協作群生產力的理想制度。但由于每一個合伙人的努力都會給其他合伙人帶來更多的剩余份額,因而他們也會萌生偷懶行為。而每個合伙人的行為不易觀察,或者說,監督其他合伙人的行為要花費較大的費用,這就在合伙人之間出現了道德風險的問題。特別是當合伙人的數量增加時,這一問題就更加嚴重、更加復雜。其次,由于合伙人要對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這就決定了合伙人的聯合是以人際關系為基礎的,它可以稱為“人合公司”,這同股份公司的以資本聯合為基礎是不同的。特別是當某個合伙人出現變故時,如遷徙或病故,都可能導致合伙關系的解除。這些局限性必然會限制合伙制企業的規模,并使企業的存續期限不穩定。此外,合伙制企業要求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使得生產經營活動不夠靈活。因此,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很少采用合伙制。但在一些主持人和企業的信譽極為重要的行業,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廣告事務所、私人診所和股票經紀商等,一般要求必須實行合伙制。(三)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它們都是由多個投資者共同投資興辦的企業,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企業債務負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股份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不同點是:(1)股份公司是企業法人,實行出資者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出資者即股東,按投人企業的資本額享有權益,包括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企業是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根據《羅馬法》的定義,“法人是法律于自然人之外承認的權利義務主體”,可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法人制度的確立,是公司制與合伙制的根本區別。(2)股份公司的股份原則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這就確立了公司制是“資合公司”的原則,避免了排擠有才干的企業家管理生產的現象。(3)股票持有者或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這就鎖定了投資者的風險。(四)合作制企業合作制企業是合作者共同投資、共同勞動和經營、以勞動分紅為主的企業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它是勞動者的資本聯合與勞動合作的結合體,合作者身兼投資者與勞動者雙重身份,外部人一般不能入股;(2)勞動與股份共同參與分紅,但以勞動分紅為主,最初的消費者合作社都是按交易額分配的;(3)合作制實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這與規范的股份制企業不同。這種企業形成于18世紀初期,但在資本主義社會一直未能占據重要的地位。我國解放初期在農村和城市商業、手工業中也曾普遍實行過合作經濟,但很快就過渡為集體經濟和國有經濟。近年來我國出現的新型的股份合作制,實質上是一種創新的合作制經濟。股份公司的本質是社會資本按照馬克思自己擬定的研究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政治經濟學著作的“六冊計劃”,將在《資本論》的“續篇”中用專門的一篇,即第一冊《資本》第四篇《股份資本》,來研究股份制經濟問題。這個計劃雖未能實現,但在現行的《資本論》中,特別是在其第3卷第27章中,留下了關于股份公司的許多精彩論述。這些論述的核心問題,是提出了股份公司的本質是社會資本,即聯合起來的個人資本,并圍繞這一問題做出了多方面的闡述。1.資本主義股份公司是在信用事業廣泛發展的基礎上產生的。股份公司是合資經營的企業,需要向社會廣泛地發行股份以募集資金。股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是在債券、不動產抵押券、匯票等信用工具的基礎上產生的,而且最初的股票也是通過銀行發行的。所以,沒有信用事業的廣泛發展,就不會出現股票,就沒有股份制經濟。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第3卷中指出的:“信用制度是資本主義的私人企業逐漸轉化為資本主義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礎”2.股份制促進了資本集中,推動了生產的社會化。馬克思在《資本論》第1卷中指出,股份公司作為資本集中的一種形式,促進了耗資巨大的資本主義企業的出現和大工程的興建。他說:“假如必須等待積累去使某些單個資本增長到能夠修建鐵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還沒有鐵路。但是,集中通過股份公司轉瞬之間就把這件事完成了。”在第3卷,馬克思進一步指出,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使“生產規模驚人地擴大了,個別資本不可能建立的企業出現了。同時,這種以前由政府經營的企業,成了公司的企業。”3.股份制采取了社會資本的形式,是對私人資本的揚棄。馬克思指出,股份資本是“建立在社會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并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社會集中為前提的資本”。在這里,“那種本身建立在社會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并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社會集中為前提的資本,在這里直接取得了社會資本(即那些直接聯合起來的個人的資本)的形式,而與私人資本相對立,并且它的企業也表現為社會企業,而與私人企業相對立。這是作為私人財產的資本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范圍內的揚棄。”這一論述高度概括了股份制經濟的性質,說明股份資本是一種新型的資本組織形式,是聯合經營的資本即社會資本,與此同時,私人企業也轉變成社會化的企業。4.股份制實現了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馬克思說,“與信用事業一起發展的股份企業,一般地說也有一種趨勢,就是使這種管理勞動作為一種職能越來越同自有資本或借入資本的所有權相分離”。他還指出,“實際執行職能的資本家轉化為單純的經理,即別人的資本的管理人,而資本所有者則轉化為單純的所有者,即單純的貨幣資本家。”5.股份資本和信用制度的發展還會出現一些腐朽現象,表現出它的局限性。首先,股份公司的發展也“再生產出了一種新的金融貴族,一種新的寄生蟲,一發起人、創業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創立公司、發行股票和進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產出了一整套投機和欺詐活動。這是一種沒有私有財產控制的私人生產”。其次,股票交易的投機性。“因為財產在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運動和轉移就純粹變成了交易所賭博的結果;在這種賭博中,小魚為鯊魚所吞掉,羊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最后,資本主義制度下的股份制經濟的局限性還在于:“在股份制度內,已經存在著社會生產資料借以表現為個人財產的舊形式的對立面;但是,這種向股份形式的轉化本身,還是局限在資本主義界限之內;因此,這種轉化并沒有克服財富作為社會財富的性質和作為私人財富的性質之間的對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態上發展了這種對立。”6.股份公司是通向新的生產形式一社會主義的公有制一的過渡點。馬克思說:“資本主義生產極度發展的這個結果,是資本再轉化為生產者的財產所必需的過渡點,不過這種財產不再是各個互相分離的生產者的私有財產,而是聯合起來的生產者的財產,即直接的社會財產。另一方面,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還和資本所有權結合在一起的再生產過程中的職能轉化為聯合起來的生產者的單純職能,轉化為社會職能的過渡點。”0“這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范圍內的揚棄,因而是一個自行揚棄的矛盾,這個矛盾首先表現為通向一種新的生產形式的單純過渡點。”后來,馬克思在給恩格斯的信中,談到《資本論》“續篇”中將要寫的《股份資本》篇時,認為股份資本是“導向共產主義的”“最完善的形式”。7.恩格斯對股份公司的補充論述。恩格斯在編輯《資本論》第3卷時,對股份公司的性質、作用等問題做了總的補充。他在第27章中插寫的一段話中指出:一些新工業企業形式(如卡特爾、托拉斯)代表著股份公司的二次方、三次方。這時,自由競爭已經日暮途窮,競爭已經為壟斷所代替,在每個國家里,一定部門的大工業家聯合成一個壟斷組織。只要生產的發展程度允許,就把該工業部門的全部生產,集中成一個大股份公司,實行統一領導。股份公司和壟斷組織的發展,加深了資本主義的矛盾和經濟危機,“并且已經最令人鼓舞地為將來由整個社會即全民族來實行剝奪做好了準備”。這些論述表明,股份制本質上是與私人資本相對立的“社會資本”,是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揚棄。但這里所說的社會資本,并不是歸社會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共有資本,而是聯合起來的個人資本。這種社會資本的發展趨勢,必將引起社會生產形式的變革。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股份制與私有制等同起來。因為:(1)在資本主義條件下,股份制是對私有制的“揚棄”;(2)股份制是一種聯合的資本,實際上是包容各種經濟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現代公司制度的特征與歷史作用(一)現代公司制度的特征股份制作為典型的現代企業制度,同其他企業制度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股份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使股權的分散化與經營權的集中化統一起來,從制度上保證企業運作效率的提高。公司可以以自己的法人名義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享受民事權益,承擔民事義務,這與合伙制企業有根本的區別。2.股份制實行有限責任原則,鎖住了投資者的風險,這是股份制得以廣泛進行社會集資的先決條件。股份制企業以公司的資產對公司債務負清償責任,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使得股東的投資具有了獨立性,與個人的其他資產分離開來。這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的無限責任明顯不同,股份公司的信譽不是靠其無限責任來維護的,而主要是靠其雄厚的資產實力來維持的。3.公司實行出資者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相分離。這種兩權分離實際上分為兩個層次:一是股東會與董事會職權的分離;二是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的職權分離。公司的股東享有重大事項決策權、高層管理人員任免權和收益權;董事會是公司常設的權力機構,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則由總經理負責執行。4.股份采取了股票形式,股票一般不可以退回,但可以交易。股票是一種虛擬資本,即資本的“紙的復本”,它可以使資本價值形態所有權與實物形態控制權發生分離,使股權的分散化與生產的集中化統一起來。同時,股票的自由流動可以進一步分解投資者的風險,也有利于產權重新組合和產業結構的調整。5.股份公司的運作要求規范化和法制化。股份公司的本質是一種社會資本,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制止欺詐行為,就必須加強對股份制的立法管理。目前,從公司的股票發行、公司設立,到公司的財務管理、股票交易、公司的終止,都有嚴格的法律條規加以約束。6.股份制實行公平、公正和公開的“三公”原則,體現投資者之間和股東之間的平等原則。一方面,股票的發行與交易要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使社會投資者擁有平等的認購股票的權利;另一方面,股份公司的運作過程也要體現“三公”原則,如股份公司的創立、股東大會的召集和組織、公司的信息披露等,都應最大限度地體現股權平等的原則。7.股份公司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有利于社會對公司管理人員的監督。各國的《公司法》都明確規定,通過社會募集股份而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須定期公布其財務和經營狀況,包括公司的年報和中期報告,并要及時披露其重要的信息。所以,人們稱《公司法》為“藍天法”,稱股份公司為“玻璃房子”。這有利于股東及全社會對公司經營人員的監督,但不利于保護公司的財務秘密。(二)股份制對經濟發展的歷史作用股份制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可以從生產力與生產關系兩個方面進行考察。從生產力的角度考察,股份制經濟極大地促進了資本集中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股份制是社會集資的最有效形式,促進了生產規模的擴大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現代市場經濟的競爭,最重要的就是籌資功能的競爭。因為沒有資金,技術創新、擴大市場占有率都是不可能的。企業籌集資金的方式主要有向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股票等。銀行貸款不僅要歸還,而且貸款數量和期限都有限;發行債券手續繁雜、成本較高,籌集的資金最終都是要歸還的。只有股票的發行,企業在終止前不必將籌集的資金歸還投資者,所以它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集資。有些統計資料表明,在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中,股份融資只占15%左右,有些人由此認為股份籌資不是主要的集資方式。這是一種誤解。因為股份集資不必歸還,而其他融資方式還要還本付息,因此,從長期的動態的角度來看,股份融資的比重就很高了。例如,現實的大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一般都在50%上下,這就說明了股份融資的重要性。由于這一問題比較復雜,并超出了本書的研究內容,這里就不展開論述了。2.股份制能加速資本集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股份制作為企業擴張、兼并和改組的有力工具,能夠通過股票市場,使社會資本迅速地集中起來,成為大資本打敗小資本的有力武器。同時,股份制還可以使資金迅速地向有前途的產業部門和效益高的企業匯集,使產業結構愈加合理、不斷升級。3.股份制促使資本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分離,創立了一種新型的企業管理體制,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突破了私人企業和家族式企業的種種局限。隨著股份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的管理越來越復雜,促進了以專業化管理為職責的企業家階層的形成。這使得社會分工不斷深化,適應了社會化生產的要求,提高了資本的運作效率。4.股份制同金融業互相促進、共同發展,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兩個車輪。金融是現代市場的龍頭,也是股份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同時,股份制也促進了金融市場包括信貸、債券和股票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促進了資本市場的不斷創新。而且,銀行業也是最先實行股份制的行業。在充分肯定股份制的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看到它的一些弊端和局限,包括欺詐行為、幕后交易、過度投機等,這些都應通過完善法規加以解決。從生產關系和經濟體制的角度分析,股份制又是一種企業制度的創新。它是與個人資本相對立的“社會資本”,使生產的社會化得到巨大的發展。正如馬克思所說:“資本主義的股份企業,也和合作工廠一樣,應當被看作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轉化為聯合的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只不過在前者那里,對立是消極地揚棄的,而在后者那里,對立是積極地揚棄的。”。因此,股份制成為資本主義私有制轉向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過渡點”。顯然,把股份制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簡單地等同起來,籠統地加以批判和排斥是不對的。股份制要求資本的社會化,要求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這是同社會化大生產相適應的,它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典型形式。我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實踐說明,這一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1)我國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實際上是把多種經濟成分的社會并存濃縮為企業內部并存,這不等于私有化,相反,這有利于加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2)股份制改革有利于國有企業政企職能分離,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協作群生產”假說與企業等級制(一)“協作群生產”假說企業作為市場機制的替代,可以通過專業分工與合作來節省交易費用。但是,分工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協調群體行為的規則。因為各種投人要素的所有者賴以合作的經濟組織要能夠發揮其比較優勢,必須能克服或解決兩大難題:是計量投人的各種資源,二是計算其報酬,并使報酬符合投人資源的貢獻。這兩個問題歸根到底,是要能夠設計出一種計量機制,以便進行有效的激勵和處罰,這正是企業效率的源泉。但是,西方產權經濟學家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提出了“協作群生產”或“團隊生產”的假說,即協作群體在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偷懶和搭便車的動機和行為。因此,除非能夠有效地監督和計量每個人的行為和努力程度,否則必然出現“道德風險”問題。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從產權制度安排上形成一種可監督的結構,尤其是使某些人的職能專業化,即專門從事監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工作績效,包括精力、熱情、工作態度、產值貢獻等等。還要指出,如果以監督為職業的管理人員只是協作群的成員,那么監督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因為他一樣會有偷懶的動機。出于這一考慮,制度安排必須克服監工與被監視成員在利益和動機上的協同,設法使監工的偷懶動機變得無利可圖。因此,除了監督勞動的專業化、職業化外,還要賦予管理人員以剩余索取權,這是有效監督的源泉。從企業制度的演化過程看;早期資本主義古典企業的產權就是這樣安排的:(1)獲得剩余收入的人是協作群成員的監管人員;(2)有關企業生產的決策,包括各種投入要素的選擇和鑒別、生產什么、怎樣生產等,都由持有剩余索取權的人做出;(3)擁有剩余索取權的人是企業主或雇主。當然,這種古典企業的產權結構表現為單一所有,企業主既是出資者,也是管理者,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合一的。但它所揭示的監督勞動與剩余索取權相聯系的原理,是適用于以后的各種企業制度的。(二)企業內部的等級制度與激勵機制現代的大型企業內部,實行的是一種金字塔式的等級制度。研究等級制度,大致有兩種假設:一是以等級制中所有成員具有共同目標為前提,一般稱為“協作理論”;二是假定等級制中成員的目標函數不一致,同時,由于分工造成每個人擁有別人不知道的信息,研究的目的就是怎樣使得所有成員都為企業的整體目標而盡力,這就是“激勵理論”。新古典經濟學通常假定勞動給人帶來負效用,所以,企業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是監督下級的工作。威廉姆森認為,企業越大,等級越多,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就越困難,所以企業不能無限制地擴大。同時,監督又是同獎勵結合在一起的。沒有有效的獎懲結構,監督的作用就會減弱。譬如,企業是一個多層次的管理體制,處于最高層的只有一個人,他是企業的所有者,會努力工作而不需要監督。在最高層以下的所有人;都會把工作看成是負效應,都會有偷懶動機。如果懲罰可以是無限的,比如一旦發現怠工就槍斃,那就不會有人偷懶。但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威脅是不可信的。因此,應該假定懲罰是有限的,例如怠工最多是開除。在這種條件下,在各個均衡點上,盡管每個人的努力程度是一樣的,但職位越高的人應獲得越高的收入,因為較高等級的人員怠工會帶來更大的損失。評比、競賽是企業內部經常采用的激勵方法。這種激勵方式同計件獎金制不同。在這里,獎金的發放不是按“基數”度量的,而是按“序數”決定的。除了評比之外,提職晉升也是一種獎勵方式,因為晉升的名額是有限的,提升的根據仍是“序數”,而不是“基數”。這種按次序評獎的方法,在實際生活中是非常有效的,它對信息的要求低,成本也不高。但它有一個致命的弱點,這就是在“合謀”的情況下它將失去效用。“合謀”是指企業職工之間或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聯合起來,共同對付上級領導的行為。比如,一個3人小組,一個是管理者,兩個是工人。這個小組只能給一個人發獎金。如果兩個工人之間沒有交流的機會,他們都會努力工作;但如果他們事先約定都偷懶,其中一個人比另一個人多干一點,然后把所得的獎金分給另一個人,這樣,兩人都得利,而受損的是企業。“合謀”的現象到處可見,甚至學生與教授之間也可以合伙對付學校的考核。此外,在企業多人組織中的另一個問題是“協調”。由于現代企業往往采取“矩陣式管理”,例如,一個子公司中的營銷負責人至少有兩個上級,一個是子公司的經理,另一個是總公司負責營銷的副總裁。在中國,更有“條塊分割”、“婆婆太多”之說。這種“一個代理人,多個委托人”的問題,就是“協調”問題,它也降低了管理的效率。關于企業融資結構的理論和企業產權理論的新觀點,我們將在后面的章節中作專門的分析。企業的本質和界限理論的新進展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企業的本質和界限的理論研究又有了新的進展,其主要觀點可概括如下:(一)“財產控制權”觀點這一觀點是由交易費用學說演變而來的,起著承上啟下作用的是威廉姆森的工作。威廉姆森在尋找市場交易費用時做了下述分析:假設買賣雙方事前處于完全競爭的環境中,如果賣方的生產需要某種專項投資,那么買賣雙方在事后就被“拴”在一起。所謂專項投資,指的是投資不可再用于其他地方;比如大壩,它是不可挪作他用的專門化資產。如果協約是完全的,在產權明確的條件下,協約可以是最優的。但是,契約很可能是不完全的,這是由于人們事前不能準確預見未來的技術革新,制定詳細的合同費用太高,有些指標無法描述清楚等等。在契約不完全的情況下,買賣雙方的利益沖突不可能在事先解決,有些事必須拖到事后再說。但事后雙方又不處在完全競爭的環境中了,比如賣方已經做了大量專項投資,就使得買方在事后提高了討價還價的能力;而如果賣方能事先預見到這種情況,就會減少投資或根本不投資。威廉姆森最后的結論是:投資的減少是由于契約的不完全性造成的市場交易費用。為了減少這種交易費用,買賣雙方應當合成一個企業。格羅斯曼和哈特發展了威廉姆森的上述思想。他們除了指明市場交易可能帶來的費用(即合并帶來的效益)外,還分析了企業合并可能帶來的費用。因此,他們的理論是關于企業合并的完整理論。在他們的模型中,一方面,由于契約的不完全性,按照威廉姆森的想法,事后的機會主義行為會引起事前投資的扭曲,這是企業分離的費用;另一方面,若企業甲吞并了企業乙,即甲的所有者對乙的財產有剩余索取權,乙就由原來的所有者變為甲的一個部門經理,他的積極性就不如從前,這就是合并帶來的費用。權衡了合并的得失,才能決定企業的分立與合并。值得注意的是,這個結論與“科斯定理”產權分配與效率無關—相矛盾,這是由于假定了不完全契約的緣故。(二)“議價費用”和“影響費用”羅伯茨和米爾格羅姆對交易費用學派持批評態度。他們的想法更多地受到阿羅的影響,著重分析“市場失靈”對組建企業的影響。他們認為,市場的交易費用,歸根結底不是由契約的不完全性造成的,而是由簽訂契約的費用造成的。簽訂契約的費用來自于“市場失靈”:(1)買賣雙方在討價還價中可能出現多個均衡點,市場無法選擇最優;(2)信息度量費用;(3)不完全信息,雙方都盡量隱瞞自己真實的價值判斷。這就決定了市場的“議價費用”。接著,他們又分析了企業作為一個中央集權機構的組織費用。具體包括三方面:(1)經營者的權力增大后,他無法克制自己不去干預那些不應干預的事。(2)中央機構的決策人員并非生活在真空中,他們需要依靠下級提供信息和建議才能作出決策。這樣,下級就會自覺、不自覺地努力使向上傳遞的信息對自己有利,從而影響上級的決策。這也就是所謂的“影響費用”。(3)腐敗造成的費用。權力使人腐敗是眾所周知的。在這三種費用中,以第二種費用最為重要,這是任一權力機構本身產生的費用。下級的許多人把相當多的精力花費在“影響”上級決策上,這是一種浪費,而且對企業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可見,這一分析同“公共選擇理論”中的“追求租金”的分析是一致的。(三)“聲譽”的觀點這種觀點強調在契約不完全條件下買賣雙方的調整過程。在此情況下,如果交易只是一次,顯然很難是高效率的。比如,如果買方先交錢,賣方可能不交貨;反之,如果賣方先交貨,買方可能不交錢。但是,如果買賣雙方的交易是重復進行的,這種情況也許就不會發生,因為“聲譽”的損害有損今后的利益。可見,“聲譽”有減少市場交易費用的作用。克雷普斯把上述想法進一步發展為一種企業形成的理論。他認為,“聲譽”的建立不需要雙方保持長久的交易關系,只要有一方是長久存在的,而其他人又可以觀察到它的商業行為,就足以使“聲譽”發揮作用。這時,任何人都可以與“長壽”的一方簽訂契約,表示接受“長壽”一方的權威指令,而不必擔心它會濫用權威,因為“聲譽”是“長壽”一方的無形資產。這個“長壽”的一方就被定義為“企業”。所以,企業的核心就是“聲譽”。克雷普斯將“聲譽”稱為“企業文化”。任何一個企業都會努力在社會上建立自己的文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對資產擁有剩余控制權的實體,才有可能建立起“聲譽”;不具備這種剩余控制權的組織不可能建立“聲譽”,因為外部人無法確信這種組織能夠左右自己的行為。在契約不完全的條件下,聲譽對擁有剩余控制權的實體來說是一種無形資產。總而言之,80年代三種關于企業的觀點的共同之處是:契約是不可能完全的;在不完全契約條件下,剩余控制權的配置方式影響交易費用;企業不同于市場是因為權威的存在;在權威下市場式的議價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上下級的代理關系;這種代理關系不可避免地產生費用。最后,企業的形態是使這些費用最小化的結果。但是,盡管在80年代后西方出現了“財產控制權”的觀點、“議價費用”和“影響費用”的觀點、“聲譽”的觀點,力圖說明企業的產源與性質,但都不及交易費用理論的影響大。同時,這些理論越來越脫離對人們的財產關系與經濟地位的分析,將企業的出現完全理解為市場交易機制的技術性原因,這相對于馬克思關于所有制和經濟關系的分析來說,不僅顯得膚淺,也是一種倒退。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投資人xxx(集團)有限公司(二)項目地點項目選址位于xx(以選址意見書為準)。(三)項目實施進度項目建設期限規劃24個月。(四)投資估算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23515.93萬元,其中:建設投資18578.05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9.00%;建設期利息497.07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11%;流動資金4440.8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8.88%。(五)資金籌措項目總投資23515.93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x(集團)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13371.67萬元。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10144.26萬元。(六)經濟評價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379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30990.90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5046.71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15.27%。5、全部投資回收期(Pt):6.63年(含建設期24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14932.09萬元(產值)。(七)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總投資萬元23515.931.1建設投資萬元18578.051.1.1工程費用萬元15771.131.1.2其他費用萬元2322.781.1.3預備費萬元484.141.2建設期利息萬元497.071.3流動資金萬元4440.812資金籌措萬元23515.932.1自籌資金萬元13371.672.2銀行貸款萬元10144.263營業收入萬元37900.00正常運營年份4總成本費用萬元30990.90""5利潤總額萬元6728.95""6凈利潤萬元5046.71""7所得稅萬元1682.24""8增值稅萬元1501.23""9稅金及附加萬元180.15""10納稅總額萬元3363.62""11盈虧平衡點萬元14932.09產值12回收期年6.6313內部收益率15.27%所得稅后14財務凈現值萬元1046.03所得稅后法人治理(一)股東權利及義務1、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3、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1)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股東可向其他股東公開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提名權、投票權等股東權利。(3)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定期財務會計報告;(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8)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9)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關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股東的召集權,公司和控股股東應特別注意保護中小投資者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對于投資者提議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公司董事會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不得無故拖延或阻撓。4、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5、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在股東權征集過程中,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股東權利;(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6)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7、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8、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有關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有關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與公司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公司的總裁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控股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公司董事的,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公司的工作。控股股東應尊重公司財務的獨立性,不得干預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公司及其職能部門之間不應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公司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控股股東及其下屬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業務,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9、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與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占用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3)委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4)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5)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6)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提供資金;(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及時償還公司承擔對其的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務;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維護公司資金不被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時,公司董事會應當視情節輕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解聘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給予警告處分,對于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應當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啟動罷免直至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序。公司董事會建立對大股東所持股份“占用即凍結”的機制,即發現控股股東侵占公司資產應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凡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股權償還侵占資金。公司董事長作為“占用即凍結”機制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協助其做好“占用即凍結”工作。具體按照以下程序執行:(1)公司董事會秘書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的資金往來情況,核查是否有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2)公司財務負責人在發現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資產的當日,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報告董事長。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東名稱、占用資產名稱、占用資產位置、占用時間、涉及金額、擬要求清償期限等;如發現存在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情況的,財務負責人還應當在書面報告中寫明涉及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協助或縱容簽署侵占行為的情節。(3)董事長在收到書面報告后,應敦促董事會秘書發出召開董事會會議通知,召開董事會審議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清償的期限,涉及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決定、向相關司法部門申請辦理控股股東股份凍結等相關事宜,關聯董事應當對上述事項回避表決。對于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在審議相關處分決定后應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4)董事會秘書根據董事會決議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發送限期清償通知,執行對相關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決定,并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對于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應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事項后及時告知當事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辦理相應手續。(5)除不可抗力,如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清償,公司董事會應在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向相關司法部門申請將該股東已被凍結股份變現以償還被侵占資產,董事會秘書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二)董事1、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2、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人),設董事長1人3、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4、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5、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6、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7、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8、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2)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3)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5)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9、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10、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1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12、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于會議召開三日之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全體董事。13、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日期和地點;(2)會議期限;(3)事由及議題;(4)發出通知的日期。14、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15、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16、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董事以舉手表決方式或者以書面表決方式。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或召開電話會議的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17、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18、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9、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3)會議議程;(4)董事發言要點;(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三)高級管理人員1、公司設總裁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設副總裁,由董事會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解聘。2、本章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本章程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控股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其他行政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3、總裁、副總裁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4、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擬訂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任和解聘;(9)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10)本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5、總裁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裁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6、總裁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7、總裁擬訂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8、總裁應制訂總裁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總裁工作細則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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