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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模板精選10篇又到了每日范文模板時間,今天本文庫給大家帶來了一些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模板的非常好的范文,在工作中我們需要總結計劃的地方有很多,有這方面需要的朋友,趕緊跟本文庫一起看看,參考一下吧!(篇一)為進一步規范公務用車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及省、州、縣有關公務用車管理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一、車輛管理及使用(一)局機關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配,首先保障局領導公務用車。其他干部原則上不予安排,可報銷相關交通費用。科室遇緊急、重大工作或全局性集中活動需用車的,填寫派車申請單,經局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協調安排。(二)實行派車申請單制度。所有用車均需填寫《派車申請單》,闡明出車事由、目的地、用車時間等,經局領導批準后,交辦公室調配車輛。司機憑派車單執行出車任務,任務完成后填寫行駛里程后妥善保存派車單,同時報告辦公室出車完畢,以便準確掌握車輛動向。每月25日前司機收集派車單,連同當月行駛里程一并交辦公室備案,派車單里程總數應與車輛里程數一致。(三)實行公務用車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封存制度。辦公室每月確定一輛值班車,局機關司機輪流值班,值班車負責工作時間和非工作時間的機要通訊工作。逢節假日和雙休日,除值班車輛外,其余車輛一律封存,有車庫的一律入庫,沒有車庫的車輛在機關院內整齊停放。司機在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前一天下午17:00以前將車鑰匙交辦公室。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趕回的,提前報告辦公室。(四)局機關司機要遵守車輛安全存放規定,除因公出差和值班車輛外,非工作時間公務用車一律停放在機關院內,違反規定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由司機負全部責任。值班司機要保證值班車輛存放安全,除執行公務外,不得私自使用。(五)局機關公務用車實行一車一檔制度。辦公室對司機出車記錄、運行里程、燃油消耗、維修保養、物品配置、保險繳納、違規違紀等情況實行"一車一檔"臺賬管理。二、車輛維修保養與用品配置(一)要加強燃油管理,努力降低油耗。燃油實行定點加油。所有車輛由辦公室指定加油站供油,司機應確保加油時車輛號牌和加油數量真實無誤并簽字確認。一般不在外地加油,路途遙遠確需外地加油的,發票經辦公室確認后計入車輛油耗記錄內。車輛燃油由辦公室負責管理,每月底核算一次,如發生車輛號牌、加油數量、司機簽名不相符等情況,辦公室不予結算。(二)公務用車公里油耗、維修保養情況每月統計公布一次,油耗情況年終匯總排名,節油工作差的,查找原因,提出批評。(三)修理、維護保養。車輛需修理、維護保養的,由司機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辦公室審定,呈報有關領導批準后,到定點維修廠家修理或維護保養。修理完畢時,定點維修廠家附單據作為結賬依據,再按有關程序審批報銷。(四)汽車用品配置。車輛所用物品應根據需要配置,堅持節約、實用、美觀的原則,物品配置填寫配置單,經批準后方可購買,車上配置品由司機負責維護、保管。三、加強督導檢查(一)嚴禁領導干部私自駕駛公務用車,嚴禁領導干部用公務用車學習駕駛技術,嚴禁領導干部將本單位車輛借給他人私自使用,嚴禁用公務用車從事休閑娛樂、旅游等私人活動。(二)駕駛員要加強交通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文明駕駛意識,嚴禁開"特權車"、"霸王車"和酒駕醉駕;要隨時保持通訊暢通,增強工作責任心,服從工作安排。要注意安全行駛,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規章,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對違反交通規章處罰的,由司機自行負責處理。(三)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及使用督查制度。由監察室和辦公室聯合成立督察組,定期不定期對公車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處理;情節較重,造成車輛丟失、重大交通事故或其它不良社會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從嚴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個人承擔。四、各直醫療衛生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制度。五、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篇二)為加強單位公務用車管理,確保公務用車合理使用和行車安全,結合單位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管理原則及管理權限局機關公務用車由辦公室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單位現有公務用車一輛,辦公室根據公務的輕重緩急妥善派車,優先保障重要公務、接待和會議等活動用車。市范圍內的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直接派車;市以外公務用車,以及副局級以上干部用車報局長批準。二、用車范圍局領導的公務活動、公務接待和會議活動,機關公務人員公務下鄉、出差或會議等有關活動。嚴禁公車私用。三、用車程序1、各股站室用車前須填寫"公務用車派車單"報辦公室,辦公室按照管理權限和車輛使用情況簽注意見,指派出車車輛和駕駛員。2、駕駛員一律憑派車單出車,不得私自出車。市區以外用車須按指定的路程行車并按時返回,不得隨意改變行程,確遇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行程或延長出車時間,須與辦公室聯系并得到批準后方可。3、辦公室建立車輛使用臺賬,及時準確地登記機關公務用車行駛情況,并定期匯總報告副局級以上領導。四、費用結報1、駕駛員出車期間的費用須及時結報。市內每周結報一次;市外按次及時結報,一次一單。結報費用時附派車單,并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簽注意見。駕駛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購置車用器具或支付大額費用。2、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經辦公室安排租車發生的費用,由辦公室統一結算。未經辦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車輛的費用一律不予報支。五、油耗管理1、車輛加油辦公室統一管理,專人負責。車輛出發前,應加滿油,無特殊情況不得在途中現金加油。辦公室根據車輛使用頻率及行駛里程等因素指標,適時向加油卡充值。2、辦公室依據機關事務局核定的車輛百公里油耗指標,對不同車型實行分類節油考核,每節超一公升燃油,按政府采購均價的50%進行獎罰,每半年結算一次。六、車輛維修1、駕駛員要有強烈的責任感,精心保養車輛,使車輛始終保持整潔完好狀態。小故障要自己動手及時檢修,自己無法檢修的故障要及時填寫保修單,并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后送定點修理廠維修。汽車修好后,由辦公室與駕駛員逐一核對,報批維修費用。2、車輛大修總成修理預算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采取不少于4家定點修理廠報價招標修理。3、車輛在外出途中發生故障需修理時,必須先向辦公室報告,并本著以排除故障為目的的維修。七、安全管理1、駕駛員無出車任務時必須在辦公室待命,通訊工具隨身攜帶,并處于開機狀態,聽到呼叫及時應答,接到任務立即做好出車準備。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嚴禁開車上、下班。2、辦公室應經常組織駕駛員開展業務學習,參加安全培訓,接受安全教育,不斷強化安全意識,自覺遵守《道路安全法》,杜絕各類違章。嚴禁駕駛員酒后開車,不開故障車,行車途中不得撥接通訊工具。違章人員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種處罰由個人承擔。對違法規定危及行車安全的,辦公室根據考核情況,扣除當事人當月安全行車里程補助;對違規操作造成交通事故的,扣除當年安全獎。3、按規定貼好公務用車標識,及時辦理車輛保險和年檢。車輛保險由辦公室到政府采購定點單位統一辦理。(篇三)一、公務用車的購置應選購節能、環保、小排量的經濟型車輛。二、嚴格執行國家《汽車報廢標準》,對油耗高、車況差、尾氣排放不達標的車輛應逐步淘汰,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應予報廢。三、加強公車燃油管理,實行IC卡定車定點加油制度和定點維修制度。四、實行"一車一賬"管理。降低公務用車單位(公里)油耗,對各單位車輛燃油消耗情況每季度公示一次。五、運用各種宣傳形式,進行節約用油宣傳教育,提高對資源節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節能責任心。六、節假日除公務活動需動用的車輛外,其余公務車輛應入庫封存停用。七、駕駛人應遵守操作規程。正確判斷和處理汽車行駛過程中的各種情況,保持經濟車速,嚴禁超速行駛。在確保行車安全的情況下,節省油耗。八、定期維修保養車輛,及時更換空氣濾芯、汽油濾芯、潤滑油,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做到車輛技術狀況完好。九、積極開展節能知識培訓,開展車輛維護、保養、節油駕駛等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駕駛人員業務知識水平和駕駛技能。十、積極開展節能評比工作,對在節能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車輛費用定額嚴重超支,車輛油耗嚴重超標的給予經濟處罰和通報批評。十一、合理安排車輛出行路線和用車人員搭配,減少車輛空駛里程,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提倡在集體公務活動集中乘車,堅持同方向辦事不重復派車原則,非緊急公務外出盡量乘坐公交車。十二、加強公務用車的管理,嚴禁公車私用、公油私加,杜絕管理漏洞,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處理。(篇四)第一條按照我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為了鞏固、深化我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效果,推動我市黨政機關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車輛的管理工作更加規范、高效,切實改進工作作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按規定所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服務離退休人員及調研接待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保留的公務用車需由各單位按照我市車改實施方案的要求提出申請,經市公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予以保留。第三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管理。各級黨政機關配置、購置、接受捐贈和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各類機動車統一納入編制管理范圍。第四條保留公務用車嚴格實行編制管理,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第五條保留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編制分別由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人員編制、工作需要等情況負責核定。全市黨政機關機要通信、應急用車、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定,報市政府批準。多塊牌子、一套工作機構的單位原則上按一個單位核定公務用車編制。非常設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單獨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公務用車由其主管部門負責調配。行政事業單位撤并、升降格或職能、人員編制調整的,原公務用車編制作廢,應重新核定新組建單位的公務用車編制,核發新的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薄。執法執勤用車納入公務用車統一管理,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定編、配備。執法執勤用車保留比例,原則上市級(含城市區)不超過原有編制數的60%、各縣(市)不超過原有編制數的70%。我市具有執法職能的部門為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紀委(監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交通(海事執法)、農業、林業、畜牧11個。第六條車改期間,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更新配備公務用車。實物保障用車的領導干部不得因提職、調任等原因將車帶走。第七條機動車在行政事業單位范圍內調劑、劃轉、變更號牌,憑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第八條改革后,保障區域內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超出保障區域公務出行納入差旅費保障范圍,由財政部門通過完善差旅費管理相關規定予以保障。第九條黨政機關應加強對保留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不得"既拿錢、又坐車",并接受社會監督。(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二)公務用車主要用于機要通信、應急突發事件、離退休人員、公務接待以及外出調研、跨區域出差等情況。以下幾種特殊公務活動情況,可在黨政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嚴格審批的條件下,使用保留公務用車。執行執法執勤工作任務的;機要通信及應急突發事件的。機要通信用車主要是指用于機要交換、運送機要保密文件及資料的所需用車;應急用車主要是指由于防汛抗旱、抗震救災、疫情防控、突發性自然災害以及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發生,并沒有專門應急預案準備的所需用車;離退休人員因事申請的;需陪同領導調研、檢查,無法集中乘坐車輛的;其他特殊情況。(三)嚴格保留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完善車輛使用臺賬登記(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使用人、批準人等各項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四)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第十條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第十一條保留車輛單位依據"六個不得"紀律紅線,制定本單位車輛管理辦法。"六個不得"即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的日常公務出行應以保留車輛為主,用車不足部分由購買社會服務保障,購買社會服務用車應嚴格按照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相關標準及規定實行。1.工作實物用車、四大班子調研、接待、重大會議等特殊公務活動用車,由各辦公室自行集中管理車輛保障。各單位機要通信、應急用車和跨區域出差或下鄉等公務出行由各單位留用車輛保障。2.對于車輛使用中不足部分的車輛,市直機關可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市財政部門統一招標若干家車輛租賃公司來保障,要明確服務價格和有關使用規定,由各單位自行與中標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協議,以解決在應急、救災或跨區域出行、下鄉等車輛使用中車輛不足的問題,費用由各單位保留公車運行經費中自行解決。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用于保障離退休干部看病就醫、參加公務活動,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及其他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使用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第十三條全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第十四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十五條各縣(市)區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篇五)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率,節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滄州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滄辦發【**】5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第三條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第四條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統一管理,統一調度,注重節約,確保安全的原則。第五條局后勤服務中心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局監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六條嚴格車輛管理。公務用車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第七條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行"一車一卡"、限站、限車號的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余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如車輛長途出車,確需途中現金加油,必須由隨車人員證明,經后勤服務中心主任簽字后按規定報銷。第八條嚴格車輛運行審批程序。出車地點若在本市范圍內,由用車領導或科室具體安排。若車輛到市外,駕駛員需報告后勤服務中心。車輛返回單位后,應立即填寫途中過路費、過橋費、加油費報銷單,經用車領導簽字后,由后勤服務中心主任審核再按規定報銷。第九條嚴格執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后勤服務中心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情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不按規定執行的,發現一次扣發補助100元。第十條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機關干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由后勤服務中心酌情安排。領導干部不得擅自駕駛公車。車輛與駕駛人員不予外借。第三章調度與使用第十一條正常工作時間,車輛由局后勤中心統一調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機關各科室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合理安排。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后勤服務中心統一調度。第十二條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情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后勤服務中心統一安排車輛。應急工作用車,正常工作日由局后勤服務中心統一安排調度,非工作日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值班期間,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若因特殊情況需變動值班時間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并及時告知相關科室;值班駕駛員統一在指定休息室待命,保證車輛及時到位。第四章維修與保養第十三條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第十四條車輛維修,采用定點維修和指定點維修相結合的辦法,必須到定點(或指定點)修理廠修車。車輛需維修時,駕駛員首先向后勤中心負責人提出維修項目,交由專人到指定廠進行修理。一次性維修價格超過500元的,填寫維修單,報后勤服務中心主任簽字后,計財科長簽批,超過1000元的,詢價后由主管局長審批,否則不予報銷費用。維修車輛零部件更換完畢后,須如實帶回,交后勤服務中心主任備查。因公出差,在外地如遇故障確需及時修理,電話請示后勤服務中心主任后再行修理,所需費用由乘車領導簽字后,按有關程序報銷。第五章車輛費用管理第十五條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現并證實亂報費用、將加油卡交與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等違反規定的行為,一律嚴肅處理。第十六條車輛維修、保養費用由車輛管理人員憑批準的《車輛維修申報表》定期結算,按程序報銷。第十七條機關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按程序審批報銷。第十八條實行臺賬考核制度。每月底由駕駛員將當月行車里程數報后勤服務中心登記,再由車管干部核實后將各車的行車里程、燃油量和百公里耗油量及各種費用統一列表公布。高于標準的,向后勤服務中心主任做出合理解釋,并按獎懲規定處理。第六章駕駛員管理第十九條駕駛員作為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循機關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后勤服務中心統一管理,遵紀守法,嚴格遵守駕駛員崗位紀律,牢固樹立服務意識,保守有關機密,維護機關團結。第二十條駕駛員崗位紀律1.加強學習,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2.愛崗敬業,任勞任怨,聽從統一調度,服從工作安排。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得隨意離崗、串崗,且保持24小時聯絡暢通,做到工作用車隨叫隨到,如隨意脫崗發現一次扣補助50元。駕駛員必須定人定車,嚴禁混開和駕駛執照不符的車輛。嚴禁開私車、外借車輛和酒后駕車,此類情況一經發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承擔,并扣發全年補助,聘用人員直接解聘。遵章守紀,文明行車,嚴格執行交通安全法規。所有車輛違章罰款由駕駛員自行支付,單位不予報銷。注重形象,做好服務。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駕駛員須嚴格執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休假期間,須將車鑰匙交車輛管理人員保管,每月病事假超兩天的從第三天起每天扣除補貼50元。第二十一條駕駛員的行車補貼為每公里4分,出差補貼為工作日每天20元,節假日每天40元。設節油獎,每車設立油耗標準,每半年結算一次,按節油款的20%、超耗油款的50%獎懲。設立安全獎,若在考核期內不出任何交通事故每月100元。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因公出車,如發生交通事故,依據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按照責任的劃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負部分或全部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并扣發安全獎。第二十三條駕駛員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正式員工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聘用人員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給予誡勉談話直至辭退處理。第二十四條單位每年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是否適合崗位要求、次年是否續聘的直接依據。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局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篇六)第一條為加強區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重大應急、調研、接待和綜合執法用車保障,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根據《月湖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區級重大應急、調研、接待和綜合執法車輛,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分類使用。第三條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牽頭組建區公務用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區公務用車服務中心負責平臺的日常管理。第二章保障范圍第四條區直機關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請使用平臺車輛:(一)承辦區四套班子領導調研、接待任務的;(二)承辦全區性重大會議或重大活動的;(三)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性事故,亟需應急處置的;(四)具有行政執法職能單位(未納入執法執勤保留車輛單位)的執法公務用車;(五)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公務用車保障的。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五條平臺車輛實行編制化管理,車輛從區直機關取消車輛中優先選取,車型為小轎車、中巴車和越野車。第六條平臺車輛產權劃轉到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國資局及原產權部門共同做好車輛資產劃撥工作。平臺車輛全部統一更換尾號為"G"(贛L-****G)號段車牌,綜合執法車輛統一噴涂"行政執法用車"字樣,有條件的可采用衛星定位等辦法,實現有效監督。第七條平臺組建及運行費用由區財政統籌保障。區財政根據單車年均運行費用標準核定平臺總運行費,統一核撥到平臺管理使用。第八條按用車任務性質分類管理使用平臺車輛。平臺無償保障范圍:(一)區領導調研、重大會議、重大活動、應急用車等;(二)由區車改辦會同區編辦根據"三定"方案確定的具有應急職能的7個區直部門(詳見附件1)的應急用車;(三)由區車改辦會同區編辦根據"三定"方案確定的具有執法職能的10個區直部門(詳見附件2)的執法用車。第九條其他情況用車由平臺按照"保障公務、成本管理"的原則收取費用。平臺車輛不足情況下,由各單位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保障。第十條平臺在區經濟大廈設置車輛停放點,并實行24小時值班調度制度。特殊情況時,在鷹潭賓館設置臨時停放點。第四章服務要求第十一條平臺用車服務實行先審批后派車制度。區直機關需使用平臺車輛的,填寫《區公務用車服務平臺派車單》(詳見附件3),經用車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向平臺申請派車。第十二條用車單位應指定1-2名用車聯絡員,專門負責向平臺預約車輛事宜(電話號碼。遠程公務用車原則上應提前3小時預約,市域內公務用車提前1小時預約,重大特殊應急公務可先使用后補批。第十三條平臺接到預約后,應詳細準確記錄用車服務需求,及時調配車輛與駕駛員,開具《區公務用車服務平臺聯系單》(詳見附件4),并向用車單位反饋車輛安排信息。第十四條駕駛員根據《區公務用車服務平臺聯系單》,按照預約時間和地點要求提供公車服務。第十五條用車服務結束后,駕駛員如實填寫《區公務用車服務平臺聯系單》,經用車人簽字確認后交平臺歸檔。第十六條平臺車輛不得超載。使用大中型客車的,實載人數不得少于車輛標準座位數的50%。第十七條在用車服務期間,因違章駕駛的罰款由駕駛員承擔,因用車單位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用車單位承擔。因交通事故賠償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各類民事刑事糾紛,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等依法處理。第十八條平臺將用車情況、車輛派車單按月反饋用車單位,并結算用車費用。第十九條建立平臺服務定期回訪機制,每年至少2次。針對平臺服務質量、駕駛員服務態度、車輛使用狀況等征求監管部門、用車單位、用車人的意見建議,并抓好整改落實,不斷提升服務水平。第五章監督考核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區公務用車平臺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公開公務用車服務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第二十一條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應加強對平臺的監督考核,對平臺的組織管理、制度建設、服務質量進行指導、監督、考核,更好滿足公務用車需求。第二十二條區直機關應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定,嚴禁公車私用,杜絕違規用車。第二十三條區紀委(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應加強對平臺資金、車輛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督查用車情況異常的單位,對發現存在問題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按規定予以處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篇七)為規范我單位公車管理,根據《長沙市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規定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車輛費用管理等。車輛日常管理由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非工作時間(不含節假日加班),未派出公車必須停放在辦公區域指定位置;節假日,公務車輛需停放在市局指定停放位置,特殊時間、特殊情況需使用公務車輛應向分局領導報告后報辦公室備案,節假日使用需向市局監察室報告。車輛調度由辦公室主任負責,單位工作人員需使用公務車輛需提前填寫公車使用申請單,經分局領導簽字同意、交辦公室存檔后可調度車輛。車輛使用申請人不得代替他人申請、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后果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需妥善保管好車輛行駛所必須的相關隨車證照。車輛維修與保養由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維修、保養需在市規劃局指定的修理廠進行,由財務統一結賬。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現金、到非指定地點維修、保養。車輛費用管理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使用所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費用由單位承擔,需提供收費憑證由財務按月份統一報賬。公務車輛加油按市局規定執行,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現金加油。(篇八)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國務院《關于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相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務用車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條車輛管理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第二條嚴格執行中紀委、省、市、縣委有關領導干部用車的規定,機關車輛原則上只作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第三條公務用車實行派車制度,由局辦公室按程序審批后做好調度安排。外出用車須填《派車通知單》,無《派車通知單》駕駛員可拒絕出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正常程序申請《派車通知單》的,可電話報告辦公室負責管理車輛的同志或分管辦公室的領導同意后直接調用車輛,事后補辦《派車通知單》。第四條機關車輛維修、保養必須在縣指定的汽車維修點進行,并執行先申報制度,即小車的維修、保養先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護申報單》,由辦公室審核,分管局長或局長審批后方可進行。如在外地因特殊情況需維修的,需電告局辦公室負責車輛管理的同志,報局領導同意后方可維修,否則維修費一律不予報銷。第五條機關車輛的燃油實行定點加油和刷卡加油制度。辦公室和分管領導每月查看車輛里程表,統計車輛行駛公里數和耗油量。按縣委辦關于車輛運行管理辦法執行,對確因無法刷卡加油的,需說明原因,同時附加發票,按財務管理制度保險。第六條駕駛員根據當月實際行車情況,如實填寫《行車里程明細表》,按相關規定領取行車補貼和洗車費,凡發生的過路過橋費用要備注說明,由辦公室核實,按財務管理制度報銷。第七條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嚴禁無證駕車,嚴禁酒后駕車,嚴禁違章駕駛,嚴禁亂停亂放。不開故障車,不開威風車。對違反交通規則所受到的相關處罰,由駕駛員全部承擔。第八條工作時間外,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至車庫或指定的、安全的地點,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如因停放不當或沒鎖車,造成車輛損壞或丟失,其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節假日除值班緊急用車外,小車必須停放在社保局宿舍院內,小車鑰匙交辦公室主任管理,嚴禁小車外借,嚴禁駕駛小車到餐飲、休閑、娛樂場所停放,一經發現,經進行嚴肅處理。第九條駕駛員要服從局辦公室的調度安排,凡不服從調度安排的或出現公車私用、違章行駛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視其情節可作出對其待崗1-3個月的處理決定。第十條局辦公室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篇九)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運行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確保我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的改革成效,根據《北京市海淀區黨政機關保留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我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成后,一般性公務用車全部取消,保留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車輛及其他車輛。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鎮機關及參照公務員管理和規范管理的事業單位(農經站、社保所)的車輛使用管理工作,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保留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專項使用、規范審批、厲行節儉"的原則。第四條經區車改辦審核批準,我鎮保留用車指標7個,其中執法執勤車輛1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1輛、保障車2輛、應急車輛3輛。第五條特種專業技術用車1輛用于殘疾人保障用車,由鎮殘聯在特定公務需要時申請使用。第六條執法執勤車輛及應急車輛共2輛,用于保障一線執法執勤活動。執法執勤活動主要包括: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檢查、食品藥品監督檢查、拆除違法建設、勞動執法、檢查取締黑診所、非法幼兒園等一線執法執勤活動,由鎮綜治辦、安全辦、核查隊、勞動科、食藥所、科教文衛辦在執法執勤公務需要時申請使用。第七條2輛保障車執行北京市有關規定,保障鎮黨政主要負責人的公務用車。第八條保留2臺應急車輛統籌調度使用,主要用于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事項的辦理、中央、市、區重大活動和會議的保障、限行限號車輛臨時替代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會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務等,保障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處理緊急突發的各類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二)辦理上級領導交辦的緊急、保密、時限性強,且使用社會車輛難以實施保障的公務事件;(三)保障區、鎮領導調研、接待、外事等用車需求;(四)取送機要文件、人事檔案、法律文書等重要文件;(五)參加重要場所的中央、市、區重大活動和會議,參加與之相關的各類應急保障專項任務;(六)參加臨時通知(僅限當天)的中央、市和市屬各部門及區領導召集的緊急會議、調研、外事接待等緊急公務活動。(七)財務人員赴銀行辦理現金業務等涉及財務安全的公務活動。(八)城六區以外地區的公務活動;(九)其他不便于采用社會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備社會化出行保障條件的地區參加的公務活動。第九條嚴格履行車輛使用審批手續。按照"先審批后使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車輛使用申請、審核、審批的管理機制。第十條保留車輛由機關事務科統一協調、調度和管理。使用公務用車需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填寫《海淀區上莊鎮政府公務用車審批單》(附件1),經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由機關事務科負責人審批,統一調度,憑單出車。所有車輛均須嚴格在保障范圍內使用,嚴禁挪作一般公務出行。車輛駕駛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車輛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規定時間和目的地行駛,遵守交通法規,文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第十一條健全各項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實行保留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責任制,由機關事務科建立完整的車輛運行管理臺賬(附件2),形成車輛使用管理檔案備查。用車需完整登記臺賬,做到一車一檔、有車有賬。第十二條備留值班值守應急車輛1臺,用于節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突發事件處置、緊急事項辦理等。使用車輛時簽寫用車審批單,經帶班領導簽字審批后使用,并做好當日值班記錄和車輛運行管理臺賬登記工作。第十三條保留公務車輛日常維護由鎮機關事務科負責,確保保留公務用車正常使用。第十四條嚴格落實中央、市、區要求,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交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乘坐公務用車。第十五條鎮機關事務科應加強對公務用車改革執行情況和車輛使用情況的自查自糾,每半年開展一次自查,將自查情況報鎮紀委留存備案,同時按要求報送區紀委和審計部門。第十六條鎮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車輛使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加強保留車輛管理,嚴格執行使用規定,嚴禁公車私用。對于違反公務用車紀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嚴肅處理:(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車輛的;(二)以虛假理由使用車輛的;(三)擅自變更、增加車輛行駛目的地,捎辦其他事項的;(四)違規使用車輛辦理個人事項的;(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違反上述情形使用車輛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于車輛使用審核、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鎮辦公室(機關事務科)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篇十)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院機關公務用車制度,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肅公務用車紀律,根據《浙江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浙江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關于進一步嚴明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紀律要求的通知》和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車改革后,本院機關保留的公務用車包括:(一)特種執法執勤用車(囚車、執行指揮車等);(二)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其他如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重要公務用車,納入縣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平臺實施保障。第三條公務用車一律實行統一標識,并實行分部門管理。執法執勤車輛按規定統一噴涂警車外觀,并安裝警燈、警報器,特種執法執勤車輛須安裝固定專業設備、設施。院機關使用的車輛由院辦公室(保障中心)管理;分配到執行局、人民法庭、法警大隊使用的車輛,由執行局、人民法庭、法警大隊負責管理。第四條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一般公務出行以交通補貼方式保障,個人公務出行自行選擇交通工具,交通補貼保障范圍為本市區域。補貼區域外的公務活動按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禁止性紀律規定:(一)中央"六個不得"1.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2.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3.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4.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5.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6.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二)浙江"八個不準"1.不準以"應急"、"交通不便"等為由,在補貼區域內使用公務用車或用公款租用社會車輛從事普通公務活動。2.不準將公務用車用于上下班接送、參加私人聚會、婚喪嫁娶等非公務活動,或搭乘家屬、親友等非公務相關人員。3.不準擅自擴大公務交通補貼發放范圍或提高發放標準。4.不準使用公款或向下屬單位轉嫁費用為專人提供非公務交通便利。5.不準變相為領導干部私車配備專職駕駛員,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務影響長期占用下屬或他人車輛。6.不準在酒店、賓館、娛樂場所、景區、居民小區等場所非公務停放公車7.不準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或遮擋、毀壞公務用車標識等逃避監督管理。8.不準以沒有公務用車或公務交通補貼不足為由,消極怠工、延誤工作。第二章車輛使用范圍第六條執法執勤用車(包括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范圍:(一)開庭、押解、提審;(二)移送交接卷宗;(三)訴訟文書的直接送達;(四)各類案件的調查取證;(五)保全、先予執行、查封、扣押;(六)案件執行,各類案件協調化解工作;(七)辦理、協調涉訴信訪案件;(八)因工作需要,攜帶具有保密性質的案件材料或者物品;(九)司法警察維護審判秩序和機關安全保衛,以及配合實施執行措施等行為;(十)縣內外案件協助執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執法執勤行為。第七條納入市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平臺保障的范圍:(一)重要公務用車:有院領導出席,本院舉行的全省、全市性、示范性、具有重要影響的重大活動;有院領導出席的全省性、全市性、具有重要影響的會議;重要外事活動、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及外省人民法院院領導來江重點接待的。(二)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參加單位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其他按規定需要服務保障的情形。第八條公用交通經費的使用。公用交通經費主要用于機關重要公務、機要應急公務和補貼區域外交通不便地區出行,不足部分通過社會化定點服務機構補充提供保障。第三章車輛派遣使用第九條車輛派遣(一)院機關業務部門的執法執勤用車由辦公室(保障中心)負責派遣;人民法庭、執行局、法警大隊的執法執勤用車由車輛所在部門負責派遣。(二)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由政治處向辦公室(保障中心)提出,由辦公室(保障中心)負責協調安排;重要公務活動用車由辦公室(保障中心)負責協調安排。辦公室(保障中心)負責通過市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平臺協調安排車輛,或向有資質的車輛租賃公司租賃,租賃費在車輛運行經費列支。第十條執法執勤用車的派遣均按照先到優先、先急后緩、合理拼車的原則安排。第十一條院業務部門車輛使用時由使用人填寫派車單并經審批后提前一天上報辦公室(保障中心),由辦公室(保障中心)負責派遣。執行局、人民法庭、法警大隊車輛使用時由使用人填寫派車單,經審批后由各部門負責人派遣。第十二條到省外或省內其他地區執法辦案用車的,須由使用人分別提前三天或兩天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后,即時交由辦公室(保障中心)予以派車。緊急公務需用車參照中心規定調配用車。第十三條非工作時間、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不得使用,車輛實行統一封存,集中停放。確因緊急執法執勤使用的,須按照《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辦法》進行審批。第十四條用車人員要切實負起帶車責任,合理安排好車輛啟、返程時間,避免趕時間開快車影響交通安全。在行車途中要適時提醒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力戒急躁,中速行駛。車輛到達目的地后,要督促駕駛員做好車況檢查,并讓駕駛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以確保行車安全。第十五條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公務用車嚴禁私用私駕。禁止將執法執勤用車用于外出開會、調研接待、差旅接送等非執法執勤活動。嚴禁借機要通信、應急公務名義使用公車行為。第四章警車使用管理第十六條駕駛警車人員必須三證齊全(行駛證、駕駛證、警車準駕證或工作證),三證不全不得駕駛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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