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4693-1984 皮革成品驗收規則》是中國國家標準之一,專門針對皮革制品的檢驗和驗收制定了一系列規范。該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皮革成品,包括但不限于皮鞋、皮包、皮帶等產品,在其生產完成后的質量檢查及客戶收貨時的質量確認過程中提供指導。

根據這一標準,首先明確了驗收的基本原則,即按照合同或訂單的要求進行,同時也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具體的操作流程,則從抽樣方法到檢測項目都有詳細說明,確保了整個過程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在抽樣方面,《GB/T 4693-1984》規定了不同批量大小下應抽取樣品的數量,以及如何隨機選取樣本以保證代表性。此外,還指出了需要對每批貨物中抽取的樣品進行全面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外觀質量(如顏色均勻度、表面平整度)、尺寸規格、物理性能測試(例如撕裂強度、耐磨性)等方面。

關于不合格品處理,《GB/T 4693-1984》也給出了明確指示。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存在,則需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比如退回廠家重新加工或者直接拒收等。同時,標準還強調了記錄保存的重要性,所有與驗收相關的文件資料都應當妥善保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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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轉行標
  • 本標準已被廢除、停止使用,轉為行業標準
  • 1984-10-06 頒布
  • 1985-05-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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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UDC675.06.004.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4693-84皮革成品驗收規則Therulesofexaminationofleatherforacceptance1984-10-06發布1985-05-01實施家標準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UDC675.06.004.11皮革成品驗收規則GB4693-84Therulesofexaminationofleatherforracceptance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皮革成品的驗收、皮單成品在人庫前,應按照各種革的等級標準進行分類、分級,以便驗收人庫。驗收交貨時,應附化驗單一份,單上應注明下列各項:生產廠名稱或代號;皮革的種類顏色;生產批號生產張數:取樣日期;化驗室名稱、分析者姓名、檢驗分析日期、井蓋有化驗室和工廠印章3當收貨方與交貨方雙方在成品質量上發生異議時,可由雙方共同取樣,由工廠化驗室或研究試驗單位進行復驗凡因理、化測試取過樣的成品單,可扣除取樣部位的重量或面積進行交貨,收貨方不得拒絕收貨。已經驗收完的皮革成品出廠后,一年內如成品發生質量變化,仍由制造廠負責。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提出,由輕工業部毛皮制革工業科學研究所歸口。本標準由輕工業部毛皮制革工業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惠臣、黃以祥。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輕工業部部標準QB198—62《皮革成品的驗收規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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