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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講授人:李登喜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理事中共國家稅務總局黨校副教授北京高朋(揚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維權委員會委員行政強制法在稅務稽查中的應用一、《行政強制法》的立法背景及基本原則在稅務稽查中的應用二、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與稅收強制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在稅務稽查中的應用四、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在稅務稽查中的應用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在稅務稽查中的應用六、總結:稅務稽查工作所涉及的稅收征管法等規定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之沖突與銜接問題培訓內容一、行政強制法的立法背景及其基本原則在稅務稽查中的應用權力緊箍咒:約束!孫悟空本領高強,但卻濫用本領偷仙桃、盜金丹、大鬧天宮,所以觀音菩薩要給他帶上一個緊箍咒來加以約束!《行政強制法》是一部什么樣的法?“我們老百姓被強制得還不夠嗎?”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治亂醫軟”、“兩肩挑”。(一)立法背景1.長期以來,行政強制作為一種激烈的執法方式,存在嚴重的“亂”、“濫”、“軟”這樣的“致命傷”。為保障人權和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需要制定《行政強制法》。亂:根源是設定權。截止去年6月底,228部法律和600多部行政法規中,有72部法律和122部行政法規都各自規定了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種類五花八門。濫:執法主體不規范,執法大隊多,什么人都執法。用民間說法就是,“七八頂大蓋帽管著一頂破草帽”,造成執法機構“打架”。而且,有些執法領域存在暴力執法現象、濫用職權現象。(“城管執法秘籍”案、“天價罰款”案、“天價滯納金”案)軟:環保部門不作為,行政執法效率低下。比如,對違法排放黑煙污水的工廠“裝聾作啞”,放任環境惡化。(河北鹿泉“生態觀光項目”案)2.行政強制的“亂”、“濫”、“軟”,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規范行政強制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需要制定《行政強制法》。3.行政強制的“亂”和“濫”,嚴重影響了政府和行政機關的形象,為完善行政強制法制,改善政府和行政機關的形象,需要制定《行政強制法》。4.行政強制的“亂”和“濫”,導致了嚴重的濫權和行政侵權,為防止濫權和行政侵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制定《行政強制法》。5.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出臺《行政強制法》為將來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基礎和積累經驗,需要制定《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法》實際上主要是給行政機關“立規矩”,是一部“控權法”,主要功能是規范執法、保障人權。(1)規范執法的具體體現:本法中設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作為義務的“應當”就有75處之多;設定行政機關禁止義務的“不得”有28處之多,使得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在《行政強制法》共71個條文中就達103個之多。(2)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明確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規定強制執行前(包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及代履行之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自行履行義務。明確規定執行和解制度。當然,執行是原則,和解是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僅享有陳述事實、申辯理由的權利,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同時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也有權依法要求賠償。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除情況緊急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禁止夜襲)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返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返還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歷經12年的艱辛立法過程:1988年,國務院啟動《行政強制執行條例》的起草

1996年,行政立法組啟動《行政強制法》試擬稿起草

1999年,人大法工委啟動《行政強制法》草案起草

2005年至2011年,人大常委會五審通過2005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初審2007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二審2009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三審2011年4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四審2011年6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

該法為什么經歷了那么長的立法過程?(1)該法涉及公權與私權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對人權益、自由、安全與他人、社會公眾的權益、自由、安全的平衡,此種平衡很難拿捏,必須慎之又慎;實踐中,中國開始出現公權力不受法律約束的危險狀況,老百姓對法律確立的私權利失去信心而尋求法律以外的救濟手段或者行為走向極端,從而出現“公權力的流氓化”和“私權利的刁民化”。(“宜黃拆遷自焚”案)

(2)該法涉及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力配置的調整或重構,各方在立法過程中博弈不斷;

(3)該法旨在加強對行政強制權的限制、控制和規范,這不能不影響有關執法部門、執法者的利益,從而必然會遇到各種有形或無形的阻力;

(4)學者和實務界對該法涉及的重大問題存在不同觀點和主張,存在較多爭議。其中,“行政強制由誰設定”是核心爭議問題。比如,針對行政強制措施,是否應賦予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部分設定權。還有,行政強制執行體制模式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法院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等問題。此外,收容教育、勞動教養、精神病院強行收治以及公安部門設立安康醫院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等問題,其合法性至今值得懷疑。(濟南“被精神病”案)《行政強制法》解決了哪些問題?明確設定權,解決了設定權混亂的問題統一行政強制方式,解決了種類繁多的問題規范程序,解決和保證了執法的公正性問題完善申請法院執行制度,解決了行政決定“執行難”即“軟”的問題規范權力主體,解決執法隊伍“濫”的問題《行政強制法》出臺的重要意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件大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主要里程碑。政府行政權力十余年間的第三次縮水,是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立法三步曲中的第三步或者說是“收官之作”。促進政府依法行政,有效遏制實踐中的行政強制“亂”、“濫”、“軟”這樣的“致命傷”,特別是天價罰款和天價滯納金等現象。1.法定原則第4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2.適當原則第5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二)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在稅務稽查中的應用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第6條: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4.禁止謀取利益原則第7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

設定權法定

職權法定

實施權法定

設定范圍和條件法定

范圍和條件法定

實施范圍和條件法定

設定程序法定

程序法定

實施程序法定

1.法

適當原則包含兩個層面的考量:一是不同管理手段之間的考量,即特定行政目的能夠通過非強制手段實現的,不得訴諸行政強制;二是目的與手段之間的考量,它要求采取強制手段是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作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則”,具體有三個要求:

2.適當原

①在采取非行政強制措施能實現行政目的時,應當采取非強制措施;②采取行政強制手段為實現行政目的所必需;③在能達到行政目的前提下,應當采取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措施。(王麗萍案件)《行政強制法》中的具體體現:

設定和實施適當;②實施行政強制體現比例原則:尤其考慮“流動小攤販”的生存空間。

A.情節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可以不采取強制措施。T16B.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不再執行。T39C.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應當相當。T23、29D.選擇行政強制執行不同方式時要處理適當。優先適用執行罰、代履行等間接強制,間接強制無法實現行政目的的,才適用直接強制執行。E.選擇實施行政強制的具體措施和方法時要適當,柔性執法、文明執法、適可而止。(浦東城管“四寶”案)所謂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主要是指行政強制實施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教育的功能,促進相對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

——具體要求: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違法行為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②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催告”。

行政強制權是公權力,行使該權力只能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利益。

——具體要求:

4.禁止謀利原則①

收支兩條線。T49、60②不得使用、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產。T26③

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財物的保管費。二、行政強制的種類、設定與稅收強制什么是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是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為其設定的特定行政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所采取的,通過一定的強制力迫使行政相對人遵守行政管理規范、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實現特定的行政效果的行為。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法》的排除適用以下優先適用其他單行法的規定:(1)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2)行政機關采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

這些行政強制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行政傳喚、約束身體、強制隔離治療、扣留人身等);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3.扣押財物;4.凍結存款、匯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思考: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是什么措施?(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強制進入場所(《食品安全法》)?交通管制(《道路交通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通訊管制(《無線電管理條例》)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保留)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10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11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2.劃撥存款、匯款;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5.代履行;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行政強制執行直接執行間接執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劃撥、拍賣、依法處理等其他執行罰代履行加處罰款加處滯納金強制教育強制收購強制服兵役其他強制執行方式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搬遷保證金強制抵繳強制傳喚強行帶離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思考:什么是行政強制教育措施?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是什么性質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3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一覽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強制措施√

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以外的×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

×

強制執行√

×

×

×

×

×

比較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與行政強制設定權的劃分對稅收執法產生的影響:稅收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清理1.扣押《稅收征管法》第37條;2.扣押、查封《稅收征管法》第38、40、55條;3.凍結《稅收征管法》第38、55條;4.強制執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扣存款、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稅收征管法》第32、37、38、40、55、68、88條以及《行政處罰法》第51條。(三)稅務行政強制的種類和有關規定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在稅務稽查中的應用(一)總則(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4)通知當事人到場;(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1.一般規定(7)制作現場筆錄;(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蓋章;(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18注意: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稅收行政強制(保全)措施。16稅收保全措施由稅務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稅收行政強制(保全)措施權不得委托。稅收保全措施應當由稅務機關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172.實施主體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3.情況緊急時的行政強制措施程序4.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要求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稅務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二)稅務機關實施查封、扣押的程序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221.查封、扣押的主體2.查封、扣押的對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23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63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3)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4)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243.查封、扣押的程序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264.查封、扣押的保管責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255.《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查封、扣押期限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規程》第三十八條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1)案情復雜,在稅收保全期限內確實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的;(2)被查對象轉移、隱匿、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的;(3)被查對象拒不提供相關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撓檢查的;(4)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納稅人轉移、隱匿、損毀或者違法處置財產,從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思考:稅務機關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長?三十日或6個月?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發票案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27引申:如果稅務機關在稽查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上述作出“處理決定”的期限與稅務機關作出《稅務稽查結論》、《稅務處理決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期限問題,二者并不同一,沒有必然的聯系。6.查封、扣押后的處理(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情形。7.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細則>第六十八條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規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1)納稅人已按履行期限繳納稅款的;(2)稅收保全措施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的;(3)稅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決撤銷的;(4)其他法定應當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28(三)稅務機關實施凍結的程序1.凍結的實施主體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稅務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292.凍結的要求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303.凍結的程序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3)凍結的賬號和數額;(4)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5)稅務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31金融機構接到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304.金融機構的義務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325.《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凍結期限<細則>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規程》第三十八條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1)案情復雜,在稅收保全期限內確實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的;(2)被查對象轉移、隱匿、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的;(3)被查對象拒不提供相關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撓檢查的;(4)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納稅人轉移、隱匿、損毀或者違法處置財產,從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問題:稅務機關實施凍結程序的期限是多長?三十日或6個月?(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2)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4)凍結期限已經屆滿;(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336.解除凍結的情形小結: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對稅收執法的影響1.免予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行政強制法》T16)2.執法人員資格的規定(T17)3.實施強制措施程序的規定(T18)4.特別程序規定(T19)5.涉案物品的移送(T21)6.查封、扣押范圍的規定(T23)7.查封、扣押決定書的規定(T24)8.查封、扣押的期限與征管法細則88條的規定(T25)9.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的承擔(T26)10.查封、扣押的解除的規定(T27、T28)11.不得重復凍結的規定(T29)12.凍結決定書應載明的事項(T31)13.凍結的期限與征管法細則88條的沖突(T32)稅款的強制執行程序1.稅務機關實施強制執行程序;2.稅務機關可否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罰款的強制執行程序1.稅務機關實施強制執行程序;2.稅務機關可否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四、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在稅務稽查中的應用催告程序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核心程序,是西方國家告誡程序的有益借鑒。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35(一)催告程序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36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37(二)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38(三)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的送達程序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暫無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稅務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稅務機關不再執行。39(四)中止執行的情形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3.執行標的滅失的;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40(五)終結執行的情形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六)執行回轉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稅務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稅務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七)達成執行協議1.稅務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2.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臺灣地區“行政執行法”第五條:行政執行不得于夜間、星期日或其它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征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八)執行禁止稅務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45(九)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稅務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強制執行。(十)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行1.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稅務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立即劃撥。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2.依法拍賣財物,由行政機關委托拍賣機構依照《拍賣法》的規定辦理。3.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十一)執行的要求小結: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實施程序對稅收執法的影響1.催告程序的規定(T35、T36)2.強制執行決定書載明的事項及送達(T37、T38)3.中止與終結執行的規定(T39.40)4.執行協議規定(T42)

5.執行手段及時間限制的規定(T43)6.金錢給付的執行的規定(T45.46)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在稅務稽查中的應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53(一)申請執行的條件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54(二)催告程序及管轄1.強制執行申請書;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55(三)申請強制執行提供的材料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56

(四)法院受理(五)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571.形式審查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3)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2.實質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58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59(六)申請立即執行有關期限三個月內申請催告程序(十日后)五日內受理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形式審查)三十日內作出執行裁定(實質審查)緊急執行(五日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依照《拍賣法》的規定辦理。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60(七)執行費用的承擔六、總結:稅務稽查工作所涉及的稅收征管法等規定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之沖突與銜接問題《稅收征管法》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均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然后才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金錢給付義務的滯納金屬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無需先申請行政復議,也不需要解繳滯納金。《征管法實施細則》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

(一)關于執行費用。《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等則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時,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所發生的費用在查封、扣押的貨物或其他財產拍賣、變賣的價款中予以扣除。二者規定存在沖突。稅務總局《抵稅財務拍賣、變賣試行辦法》(總局令第12號)第六條也有相應規定。(二)關于新增“凍結存款、匯款的期限”規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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