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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主觀要件內容要點:
主觀要件的內容犯罪故意: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過失: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行為人的認識錯誤第一節主觀要件概述主觀要件:刑法規定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行為人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故意、過失(合稱罪過),以及動機和目的。罪過是必要要件,目的是選擇要件,動機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但能夠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主觀要件示例四個場景案例(1)某甲上山合法打獵,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他的仇人,隨開槍將其仇人打死;(2)假設甲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一個陌生人,該人離獵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槍法不行,如果開槍有可能將該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該!”隨開槍打獵,結果將該人打死;(3)假設甲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一個陌生人,該人離獵物非常近,甲覺得如果開槍有可能將該人打死,但甲又認為自己的槍法很好,隨開槍射擊,結果將該人打(4)假設甲沒有發現獵物旁邊站著的一個人,開槍打獵后將該人打死。
這四種情況下,甲的心態有什么不同?第二節犯罪故意犯罪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其中,明知屬于認識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關系犯罪故意的種類: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犯罪故意《刑法》第14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認識要素:明知
①“明知”是指概括性明知。
②必須要認識到構成要件的內容。
案例:2002年遼寧某幼女與多人發生性關系案
③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認識
行為人的罪過內容應當對規范性構成要素存在明知,關于明知的判斷標準,大陸法系采取的理論是行為人所屬的外行人的平行判斷規則。
案例:天價葡萄案(2003)(2)意志要素:希望或者放任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間接故意:明知、放任
在司法實踐中,間接故意通常有三種表現模式:
①為追求一個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個犯罪目的的發生。
②為追求一個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一個犯罪目的的發生。
③沖動性犯罪
案例:北京崔英杰案(2006)、沈陽夏俊峰案(2009)崔英杰案被告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11日17時許,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一號橋東南側路邊無照擺攤經營烤腸食品時,被北京市海淀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執法人員查處。此前崔英杰已經被城管收繳過一輛三輪車,這次被收繳的是向同事借了1000元買的新三輪車,因而極不情愿。在求告無效后,崔英杰以持刀威脅的手段抗拒執法。最后,執法人員還是將崔英杰經營烤腸用的三輪車扣押并裝上執法車,崔英杰進行阻攔,后持刀猛刺該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海淀分隊的現場指揮人員李志強(男,歿年36歲)頸部一刀,致刀柄折斷,后逃離現場。李志強因被傷及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夏俊峰案夏俊峰是沈陽一小商販。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馬路上擺攤被沈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在勤務室接受處罰時,夏俊峰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用隨身攜帶的切腸刀刺死城管隊員兩名,重傷一人。夏俊峰稱,自己在勤務室被申凱、孫旭東兩名城管隊員毆打,一時激怒拿刀亂刺。但遼寧省高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且由于目擊證人被禁止進入法庭,夏俊峰的自衛殺人一說成為孤證,終審法庭未予采納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間接故意則是放任,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于間接故意。故意犯罪的示例被告人,趙某,男,32歲,某車隊汽車駕駛員
2009年3月13日下午六時許,趙某駕駛“東風”牌貨車由溆州前往揚州,至蘇皖界碑皖方3公里120米處,農民謝某因急事從右邊路旁樹林疾步沖出搶過馬路,趙某見狀向左猛打方向盤,并緊急剎車,仍躲避不及,車右前輪將謝某左腿碾斷。事故發生后,趙某見天色已晚,此地荒僻,無人目擊現場,遂將昏迷不醒的謝某拖至路旁約2米深的護路溝內,自己開車迅速離去。次日晨,謝某的尸體被人發現。經法醫鑒定,受害人謝某左腿膝蓋處粉碎性骨折,因搶救不及時,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問:趙某對于謝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第三節犯罪過失
過失犯罪概述
(一)過失犯罪的概念
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二)過失犯罪的特征
1.實際認識和認識能力相分離。
2.應為行為和實際所為不一致。
3.主觀愿望與客觀效果相矛盾。疏忽大意的過失(二)疏忽大意的過失
(一)定義: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又稱無認識過失,“不意誤犯謂之失”。
(二)構成要件要素:應當預見。應當預見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有責任預見并且有能力預見。如果根本不應當預見,主觀上就沒有罪過,也就沒有刑事責任。應當預見包括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兩方面內容。
(1)預見義務。有兩類:一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一是習慣、常理所要求的義務
(2)預見可能性。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如果不能預見,也不負刑事責任。判斷一個人是否有預見能力,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三種主張。司考的觀點是折中說,即以主觀說為標準,以客觀說為參考.即先考察行為人所屬一般人是否預見,然后根據行為人的預見水平判斷。
過于自信的過失
過于自信的過失
(一)定義: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二)特征
1.已經預見。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認識因素。但實質上仍然是沒有預見。這是成立過于自信的過失的的前提,是其區別于疏忽大意的過失的明顯標志。
2.輕信可以避免,即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行為人自恃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有利條件,他在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持否定態度的,他自信這種結果不會發生,但事他過高地估計了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有利因素,過低估計了自己的錯誤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程度。這就是“輕信”。案例張友(男,45歲)駕駛本公司樂山牌大客車,從沐川縣載客14人駛往仁壽縣,途中又上乘客6人。當日12時許,當車行至國道213線1340公里處時,遇洪水猛漲,已將全長34.4米、寬6.7米的橋面淹沒近0.5米深。張友即停車等候,后見有兩輛東風牌大貨車順利通過,就駕車過橋,致使車駛出橋外,墜入橋下8.5米深的洪水中,造成11人泥水死亡,3人輕傷的特大交通事故。后張友上岸到交警大隊投案。故意與過失的區別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是否采取防止措施相同點:都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沒有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同點:
1.認識因素上:間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可能性,即明知這樣確實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他沒有想到靠什么辦法來避免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性。
過于自信的過失則是預見到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假定可能性。行為人過高估計了有利因素,過低估計了不利因素的作用,行為人對于可能性是否會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行為人主觀和客觀不一致。
2.意志因素上: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反對、排斥危害結果發生。示例1、被告人甲,男,24歲,工人被告人甲與乙有隙,乙提出進行比武較量,甲表示同意。二人寫了“生死狀”,聲稱:“甲、乙兩人比武較量,若有傷亡,互不負責任,生死由天。”二人來到野外比武,甲拔出事先準備好的匕首朝乙的腹部猛刺一刀,隨即拔刀逃離了現場。乙因腹膜、大網膜及胃被刺破,失血過多而死于現場2、(2006.卷二.單選.3)甲販運假煙,駕車路過某檢查站時,被工商執法部門攔住檢查。檢查人員乙正登車檢查時,甲突然發動汽車奪路而逃。乙抓住汽車車門的把手不放,甲為擺脫乙,在疾駛時突然急剎車,導致乙頭部著地身亡。甲對乙死亡的心理態度屬于下列哪一選項?
A.直接故意
B.間接故意
C.過于自信的過失
D.疏忽大意的過失
無罪過事件《刑法》第16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無罪過事件包括兩種情況:
①意外事件
②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概念: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這種情況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況下,行為人不構成犯罪。條件:(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2)行為人對于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意外事件(二)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區別:相同之處:都是發生了損害結果,都沒有預見。不同之處在于: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但沒有預見;在意外事件中,根據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不可能預見。因此,是否應當預見、是否能夠預見,是區分二者的關鍵。不可抗力定義: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這種情況是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行為人不構成犯罪。條件:(1)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2)主觀上沒有罪過;(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為人遇見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來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險結果的發生,由于個人能力和客觀條件的限制,仍然無法避免。刑法上的認識錯誤認識錯誤的概念
錯誤指人們主觀對客觀現實的錯誤反映與認識,即主觀和客觀不一致。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又稱為刑法上的錯誤,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他的主觀認識同行為的事實情況或刑法上對該行為的評價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一般分為兩類,即對法律的認識錯誤和對事實的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定義:行為人在法律上認識的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應受到什么樣的刑事處罰的不正確的理解。表現形式:假想的犯罪(幻覺犯)假想的不犯罪(加大證明責任、公民有守法的義務)(安全與自由)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德國的標準是不可避免原則日本的標準,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對于自然犯不起作用,但是對于法定犯會起作用。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罪名和罪刑輕重的誤解事實認識錯誤定義: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認識與行為的客觀情況不相符合的情況。表現形式:根據通行刑法理論,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可分為兩類:
①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同一個構成要件的認識錯誤(不影響故意的成立)存有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主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主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同一個犯罪構成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②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跨構成要件的認識錯誤(有可能影響故意的成立)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打擊的錯誤甲本欲殺乙,但由于沒有瞄準而擊中了丙,導致丙的死亡,法定符合說認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具體符合說認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對象認識錯誤對象甲與對象乙屬于同一構成要件,成立犯罪既遂工具的錯誤(迷信犯)1、甲、乙共同對丙實施嚴重傷害行為時,甲誤打中乙致乙重傷,丙乘機逃走。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16年52)
A.甲的行為屬打擊錯誤,按照具體符合說,成立故意傷害罪既遂
B.甲的行為屬對象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成立故意傷害罪既遂
C.甲誤打中乙屬偶然防衛,但對丙成立故意傷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擊錯誤、對象錯誤還是偶然防衛,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既遂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因果關系的錯誤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
結果的發生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發展所預見的進程來實現的情況(甲為了使乙溺水而將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沒有水,乙摔死在井中)事前的故意:行為人誤以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施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甲想殺死乙,一刀下去乙昏迷,甲以為乙死,就拋尸到河中,其實乙是淹死的)
結果的提前發生:提前實現了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甲準備使乙吃安眠藥熟睡后將其絞死,但甲還沒有實施絞殺行為時,乙由于吃安眠藥死亡)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對象甲與對象乙不屬于同一構成要件一般成立想像競合犯打擊的錯誤由于行為本身的誤差,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而且這種不一致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本欲殺人,但卻擊中身邊的寵物)處理規則:法定符合說第一句:從主觀出發,觸犯什么罪(是否既遂)。第二句:從客觀出發,觸犯什么罪(是否既遂)。第三句:如果是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本節練習題1、(2011.卷二.單選.5)關于故意的認識內容,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
B.成立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物品的淫穢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賣淫的是幼女
D.成立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對方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沒有認識到而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2、養花專業戶甲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圍私拉電網。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觸電,經送醫院搶救,不治身亡。甲的主觀心理態度是()A直接故意B間接故意C過于自信的過失D疏忽大意的過失3、(2012.卷二.多選.52)下列哪些案件不構成過失犯罪?A.老師因學生不守課堂紀律,將其趕出教室,學生跳樓自殺B.汽車修理工惡作劇,將高壓氣泵塞入同事肛門充氣,致其腸道、內臟嚴重破損C.路人見義勇為追趕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對岸,路人見狀離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斃D.鄰居看見6樓兒童馬上要從陽臺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兒童摔成重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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