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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7第二款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其他日期,給予一天假日和工資,這一天可以和年休假合并使用,也可以在對職工和雇主雙方都適當的時候單獨給假,工資照發。第三十二條職工在通例假日未上班所得到的工資,應在事實上被視為勞動報酬。第三十三條凡享受通例假日的職工,除非他在該通例假日前一月(按30天計)內,掙了 15天的工資,否則他不能享受帶工資的通例假日。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首次上班不滿 30天的職工,通例假日不上班沒有工資。但如當天需要他上班,他應按當天的工作時間,得到至少相當于正常工資率的一倍半的工資。如果他是在連續性作業供職,他應該按當天工作的時間得到他正常工資率的工資。第二款為貫徹本節的宗旨,如某人對另一人處于聽候差遣、隨叫隨到的狀態,則無論前者是否被派了活,應即認為前者是在為后者供職。第五節關于行政權力及普遍性事項的規定《調查》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為實現本節的任一目的,部長可對涉及任一實業單位雇傭職工的問題加以調查,并指定一個或更多的人進行調查。第二款根據第一款而指定的人,有權行使“調查法令”第一節所規定的專員的全部權力。《監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部長可根據本法指定任何人擔任監察員。第二款監察員為了本法或有關規章的貫徹執行,有以下職權:第一項檢查或審核雇主的有關任何職工的工資、工作小時數及供職條件的所有簿記、工資單和其他記載。第二項對簿記、工資單及第一項所提及的其他記載的任何條目加以摘記或抄錄。第三項要求任何雇主按必要的形式提供充分而確切的關于付給職工工資、工作小時數及供職條件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第四項要求職工充分揭露、出示和提交其所持有或由其管轄的有關工資、工作小時數和供職條件的一切記錄、文件、財務表報、函件、簿記、票據及這些東西的摘錄或抄件,并進行其他口頭或書面的檢舉。第三款為執行根據第二款而授權進行的檢查,監察員可在任何適宜的時候進入跨省的工商企業或事業單位所使用的任何住所,并在雇主不在場的情況下對職工進行詢問。第四款部長應為監察員開具權力證書。監察員在進入第三款所述場所時,如有人要求,應對管轄該場所的人員出示該項證書。第五款管轄任何跨省的工商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人員和在這些單位供職或其供職與這些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根據本法及有關規章而執行任務的監察員給予力所能及和理所當然的幫助。第三十七條在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述的各種場合,如有必要,監察員可令人宣誓、接受宣誓書、申訴和提出證詞。監察員并可提出書面證明以對這些宣誓、宣誓書、申訴和證詞作證。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監察員判定雇主未對職工付給下列待遇:第一項本法規定的最低工資;第二項本法規定的職工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第三項本法規定的職工應得到的假期工資和假日工資;監察員應決定職工實際所得工資與雇主及職工雙方書面達成協議的應得工資的差額,雇主應在雙方同意之后5天之內按監察員的指令將該差額付給職工或部長,部長在收到該項差額后立即轉付給職工。第二款除非部長書面同意,在雇主業經按照第一款付出工資差額以后,不得再因雇主未根據本法把應付給職工的工資如數付出而對該雇主進行起訴。《淮備資料與匯報情況》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雇主應就職工工資、工作小時數、通例假日、年休假和勞動條件等事項準備好資料,如部長要求,應隨時就上述事項作匯報。第二款任何雇主應作出有關每個職工的姓名、地址、年齡 (如其在 17歲以下)、工資率、工作小時數、實際應得工資、實際付給工資的記錄,并應從職工付出勞動之時算起,保持是項記錄至少24個月。這些記錄應在適當的時候拿得出來供監察員審核。第四十條〔提供情況的注意事項,從略〕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雇主應該在付給職工工資的時候,提供關于以下事項的說明:第一項付給的工資的工作起迄日期;第二項付給的工資所包括的工作小時數;第三項工資率;第四項從工資中扣除的錢數的詳細情況;第五項職工實際收到的工資。第二款部長可令任何雇主免于執行第一款之各項或者其中一項規定。《違反規定與處罰》第四十二條任何人符合下列情況,即構成罪行:第一款違反本法或有關規章的任何條款,或違反根據本法或有關規章而發出的命令;第二款由于有人因有下列行為而將其解雇,或以解雇相威脅或加以歧視:第一項由于該人根據本法進行訴訟、調查中作證或將要作證;第二項由于該人向部長或監察員就某實業單位的職工的工資、工時、年休假或勞動條件等問題反映了情況。凡符合第二款規定的人就犯了罪,可立即予以處罰,其處罰為加幣1000元以下之罰金或一年以下之監禁,或罰金與監禁一并執行。第四十三條根據本法而提出的一項申訴或檢舉,可以涉及某一雇主對他的一個或更多職工的一項或更多項的罪行。第四十四條對于違犯本法的罪行,可以在犯罪事實發生后 2年內的任何時候進行起訴。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如雇主被判對職工犯有違反本法之罪,審判庭除予以其他處罰外,應令其付給職工,根據本法應得到的加班加點工資、假期工資、節日工資或其他工資。第二款如雇主被判對職工的解雇有違反本法之罪,審判庭除予以其他處罰外,可令雇主:第一項對職工因未受雇傭而遭到的損失予以賠償,其數額不超過審判庭認為的從解雇之日起至判決之日止,職工應得到的工資。第二項在審判庭認為公平合理的白期使職工復職,恢復其解雇前的供職條件和職位。第三款雇主如拒絕或玩忽按審判庭根據本條的規定而發出的命令行事,則法庭可立即判他又犯有一項罪行,應予處罰,為此可視其拒絕、玩忽的時間之久暫,按日處以每日不超過加幣50元之罰金。第四款為貫徹執行第一款之規寧,在確定工資數額或加班加點的時候,如審判庭發現雇主未保存本法及有關規章所要求的確切記錄,則應將利益受到影響的職工的供職時數斷然定為本法所容許的每周最高工作小時數,從而應得到最高的周工資。第四十六條〔原告之身份,略〕第四十七條職工為獲得被拖欠的工資而對雇主進行的任何民事訴訟活動,均不應因本法的施行而中止進行或受到影響。《部長的命令》(略)《年度報告》(略)《規章》第五十條省政府主席為貫徹執行本法,在以上各條款的一般原則不受妨礙的情況下,可以定出以下規章:第一款要求雇主保存有關于職工工資、休假、假日及加班加點時數的記錄以及其他與本法的任何一節有關的詳細的記錄。第二款指出跨省工商企業或事業單位的任何分支機構的或部分、部門,為適用本法或本法某節的單位。第三款規定雇主應保存的各種記錄以備檢查。第四款計算和確定職工由于供職而得到的工資,包括不以金錢來計算的勞動報酬的貨幣值和不完全按時間來支付工資的職工的正規工資率。第五款規定職工的工作日起迄點之間的最高小時數。第六款確定雇主應讓職工進餐的最短時間和雇主需要或允許職工不進餐而連續工作或聽候差遣的最長時間。第七款要求雇主在任何實業單位向全體職工公布,本法的條款或根據本法而制定的規章發出的命令,包括換班鐘點在內的工作細節、關于休息時間和進餐時間的細節,以及其他與職工的工作小時數和勞動條件有關的事項。第八款規定在發生找不到職工或其他情事時將該職工的工資交付給部長或其他人員。第九款規定建立協商或顧問委員會以備執行本法中遇到問題時向部長提出建議。第十款為貫徹本法的宗旨需要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特殊情況及過渡措施》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如有人呈報 ——并且部長認為其理由充足——在跨省的某企事業單位,依第一節的規定實行關于勞動小時數或最高工作小時數的規定而發生下列情況時,部長可下令在該單位或對該單位有關職工推遲或暫停一個時期執行第一節的規定:第一項將會或已經不適當地損害了該單位的全體或部分職工的利益,或者第二項將會或已經嚴重地損害了該單位的作業。根據本款規定推遲或暫停執行的期限,無論是從第一節開始施行之日算起或從頒發上項命令之日算起,也無論兩者之中何者較晚,均不得超過 18個月。第二款如果根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調查之后提出報告,指出就跨省的某個企、事業單位而言;或就該單位的若干職工而言,發生下列情況時:第一項根據第一款由部長下令推遲或暫停的期限要再延長以符合該單位全體或部分職工的最大利益,或者;第二項為了使第一節的某些條款不致于打亂跨省的企事業單位所特有的雇傭制度或其作業,本省政府主席在部長的建議下,可下令在該企事業單位或者該單位的有關職工推遲或暫停執行第一節的規定。第三款根據第一款頒發的命令可以——根據第二款頒發的命令則必須 ——對該企事業單位或該單位的有關職工在該項命令所準許的推遲及暫停執行期間應該實行的工作小時數加以規定;雇主除讓上述命令所涉及的職工在命令規定的那些條件或作業環境下工作,或按命令的規定付給加班加點工資外,不得要求職工作超過命令所規定的工作小時數的工作。第四款根據本節發出的命令可以給命令所準許的推遲或暫停執行的期間定出在不同的時間階段內的不同的工作小時數。第五款根據第三十五條進行調查了解后,省政府主席在部長的建議下可以用命令方式及時修正或廢止按第二款頒發的命令,使之符合全體或部分職工的利益。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如有人呈報 ——并經部長認為其理由充足——在跨省的某個由地方所組織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若立即施行第二節所規定的最低工資就會發生下列情況:第一項不適當地損害該單位全體或部分職工的利益,或者;第二項嚴重地損害該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則部長可以下令對該企事業單位或該單位的那些職工推遲執行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到1967年1月1日或該項命令指定的更早的日期。第二款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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