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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犯罪論第一編刑法總論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的概念2.特征:

1)是故意犯罪過程中出現的形態。

2)是在犯罪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而出現的結局性狀態

3)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1.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發展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而出現的結局性狀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第一節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概述P105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態與故意犯罪階段的關系開始預備法定既遂狀態出現著手實行實行終了犯罪預備階段犯罪實行階段預備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不同犯罪階段可能出現的犯罪停止形態第一節故意犯罪形態概述犯罪實行后階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態和故意犯罪階段的聯系:二者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形象地說,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之間是點與線的關系。

區別:(1)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是指犯罪的結局狀態,各種犯罪形態之間不是前后相繼、依次遞進的關系;而犯罪階段則是前后相繼、依次遞進的。(2)某一具體故意犯罪不可能出現幾種形態,但可能經過幾個犯罪階段。(3)故意犯罪形態影響量刑,犯罪階段則不影響量刑。研究犯罪階段是為確定犯罪的結局形態服務的,最終是要達到對犯罪和犯罪人準確定罪量刑的目的。第一節故意犯罪形態概述三、故意犯罪形態與犯罪構成的關系1.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規格,解決的是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2.故意犯罪形態是在犯罪成立的基礎上認定犯罪是何種形態,解決的是量刑問題。3.故意犯罪形態(包括犯罪既遂、預備、未遂、中止)以行為符合犯罪構成為前提。4.不能認為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構成,而犯罪預備、未遂、中止不符合犯罪構成,其符合修正的犯罪構成第一節故意犯罪形態概述1.概念:是指為了實行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犯罪形態。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過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種停止狀態。2.特征:(1)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實行犯罪。(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3)未能著手實行犯罪。這是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重要標志。(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的重要標志。第二節犯罪預備P110二、犯罪預備行為與犯意表示的區別1.犯意表示: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法,將真實犯罪意圖表現于外部的行為。2.單純的犯意表示不是犯罪3.區別: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實行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是實現犯意的行為,對犯罪的實施起促進作用。對法益構成了威脅犯意表示僅僅是單純流露犯意,沒有去實現犯意,不對法益構成威脅。第二節犯罪預備三、預備犯的刑事責任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1.“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一般情況下得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某些情況下,可不從寬。2.所比照的“既遂犯”,應當是預備犯向前發展可能形成的,或者必將出現的既遂犯或者類似的既遂犯,預備犯與所比照的既遂犯之間具有合乎邏輯的因果關系。3.如何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綜合考慮所預備犯罪的罪行性質和嚴重程度;預備行為是否實施完畢、預備行為本身能否導致實行行為造成重大危害結果等。4.由于犯罪本身本質特征的制約以及證據證明問題,實踐中處罰預備犯的很少見。第二節犯罪預備一、犯罪未遂的概念與特征(一)概念

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態。(二)特征: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是與犯罪預備區別的重要標志。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1)行為已經直接指向了法益(2)行為可以直接造成對法益的危害(3)行為已經能夠明顯顯示犯罪人的犯罪意圖第三節犯罪未遂P1122.犯罪未得逞

:這是區分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標志。判斷未得逞的標準:(1)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2)法定結果說(3)犯罪目的說3.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這是區分于犯罪中止的重要標志。(“欲而不能”)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違背犯罪人的意志,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第三節犯罪未遂(一)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以犯罪行為本身能否達到犯罪既遂為標準。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可能達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由于認識錯誤,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它又進一步分為以下兩種:1、對象不能犯未遂:如誤把晾著的衣服當作人進行射擊2、手段不能犯未遂:如誤把砂糖當作砒霜投毒殺人迷信犯:由于愚昧無知誤認為實施某種行為能發生危害結果,但實際上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導致結果發生。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認識的行為一致。迷信犯不是犯罪。二、犯罪未遂的類型第三節犯罪未遂(二)、實行終了未遂與未實行終了未遂:

以客觀上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三)未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的未遂與造成了一定危害結果的未遂三、未遂犯的處罰原則

1.近現代各國刑法和刑法理論中,主要有必減主義、不減主義(同等主義)和得減主義三種規定與主張。

2.我國刑法采取得減主義的處罰原則。(“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對未遂犯定罪量刑,在罪名后應加括號標明未遂形態,如“故意殺人罪(未遂)”。

2)對于未遂犯一般應當予以從寬處罰,但特殊情況下也可不予從寬。

3)對未遂犯確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時,應綜合全案情節統籌考慮。第三節犯罪未遂一、犯罪中止的概念與特征(一)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兩類: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第四節犯罪中止P115(二)特征(1)中止的時間性: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2)中止的自動性:“能而不欲”本質特征。

“能”是行為人在主觀上認為的能,而非客觀上的能自動性應當有兩層含義:其一,行為人自認為當時可以繼續實施與完成犯罪。其二,行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3)中止的有效性:有效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這里的犯罪結果是指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決定的犯罪結果。第四節犯罪中止消極中止積極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類型根據犯罪中止發生的時空范圍根據中止行為的性質預備階段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實行終了的中止第四節犯罪中止三、中止犯的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四、自動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性質問題通說認為,這種情形應以犯罪中止處理。第四節犯罪中止一、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3.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通說)。以是否齊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全部要件為標準區分既未遂。理論的分歧1.犯罪結果發生說。以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來區分既未遂2.犯罪目的達到說。以犯罪人主觀上的犯罪目的,即犯罪人通過實施犯罪行為所追求的結果是否發生為標準來區分既未遂第五節犯罪既遂P107二、犯罪既遂形態的類型1說.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說.不以特定危害結果發生為成立要件的犯罪是行為犯(故意殺人罪)(一)結果犯(二)行為犯1說.以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標準的犯罪是結果犯。(故意殺人罪)

2說.以危害結果的發生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是結果犯。(過失致人死亡罪)1說.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足以造成某種法定的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2說.危險犯是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險狀態為成立條件的犯罪.

如,破壞交通工具罪。(三)危險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犯罪即告完成,構成既遂的犯罪。如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四)舉動犯第五節犯罪既遂

1.甲男與有夫之婦乙女勾搭成奸,為了達到結婚目的,二人謀劃害死乙女之夫。甲男提出由自己提供毒藥,由乙女伺機投毒,具體計劃是在某日趁其夫吃飯時,將鼠藥放入飯內,乙女表示同意。當她把甲男提供的毒藥準備好以后,突然念及她幼小的孩子,恐將孩子毒死,便沒有按商定的辦法實施行為。后來甲男要繼續和乙女保持通奸關系遭到乙女的拒絕,乙女將上述的事實向司法機關和盤托出。在該案中,應當如何認定甲男和乙女的行為?案例分析題(1)乙女向司法機關報案的行為構成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本案中乙女完全符合自首的構成條件。(2)甲男與乙女是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甲男和乙女主觀上有共同故意,客觀上有共同的策劃和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3)乙女構成犯罪中止,甲男構成犯罪未遂。

2.某甲在路上遇見熟人某乙,得知某乙正推著的自行車車把上掛著的包中裝有1萬元人民幣,遂心生盜竊邪念。當某乙停下車去一家小店搬運貨物時,某甲見其將包留在車把上,便在某乙進入屋內之時,迅速將車上的包取下,順手扔到路邊的草叢中,然后立即進屋幫助某乙搬運東西。某乙出屋后發現其包不翼而飛,某甲謊稱剛才有兩人從門前經過,讓某乙認為是他人所為。但事有湊巧,上述情況的全過程都被來此地旅游的某丙在遠處用攝像機長鏡頭錄入。某丙即時用手機報警。110警察來后,在草叢里找到裝錢的包。經查,包內的確有1萬元人民幣,分文未少。某甲的盜竊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案例分析題司法考試真題1.甲想殺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藥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藥較多,乙吞服安眠藥后死亡。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預備行為導致了乙死亡,僅成立故意殺人預備

B.甲雖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但所預定的實行行為(勒乙的脖子)并未實施完畢,故只能認定為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C.甲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

D.甲的行為是故意殺人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答案及解析:2008-2-3因果關系的錯誤,是指侵害的對象沒有錯誤,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展過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結果推后或者提前發生的情況。因果關系的錯誤具體又包括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事前故意與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三種。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實際上是指提前實現了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要認定這種行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是否已經著手實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結論,則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否認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準備使乙吃安眠藥熟睡后將其勒死,但未待其實施勒殺行為時,乙由于吃了過量的安眠藥而死亡,這就構成了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我國刑法理論現在的通說認為,所謂著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甲投放安眠藥的行為已經可以被視為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故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既遂。因此C正確,ABD錯誤司法考試真題2.甲為殺害仇人林某在偏僻處埋伏,見一黑影過來,以為是林某,便開槍射擊。黑影倒地后,甲發現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親。事后查明,甲的子彈并未擊中父親,其父親患有嚴重心臟病,因聽到槍聲后過度驚嚇死亡。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C.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D.甲對林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自己的父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應擇一重罪處罰答案及解析:2007-2-5具體的事實錯誤中的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誤把甲對象當作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屬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例如,行為人本欲殺甲,黑夜里誤將乙當作甲進行殺害。根據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護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想殺人,而客觀上又殺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這樣C選項就被排除了。本題考察的另外一個知識點是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問題,即“乙的父親患有嚴重心臟病,因聽到槍聲后過度驚嚇死亡”這一事實是否可以評價為甲的開槍射擊行為的結果。對因果相當性的判斷,要具體分析三個方面的情況:一是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況的異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況對結果的作用大小。開槍射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心臟病作為一種介入因素并非異常,因此本題中的甲應當對結果負責。這樣B選項就被排除了。既然對象錯誤不影響甲符合故意殺人罪,因果關系也具有相當性,甲就應當對父親的死亡結果負責,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選項A正確。很多考生會認為D項為正確選項。根據具體符合說,由于行為人本欲殺甲,而客觀上卻殺害了乙,二者沒有具體地相符合,行為人對甲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乙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但現在的具體符合說論者也都認為,這種對象錯誤并不重要,因而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這種對象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完全相同。選D的考生沒有認真領會法定符合說的內涵。司法考試真題3.甲深夜潛入乙家行竊,發現留長發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覺,意圖奸淫,便撲在乙身上強脫其衣。乙驚醒后大聲喝問,甲發現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獲。甲的行為:

A.屬于強奸預備

B.屬于強奸未遂

C.屬于強奸中止

D.不構成強奸罪答案及解析:2005-2-7甲以強奸婦女的故意對乙實施暴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構成未遂。由于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女子,誤將男子當作女子實施奸淫的,無法侵犯刑法所保護的女子的性自由,只能成立強奸罪對象不能犯的未遂。

司法考試真題4.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下列哪些情形:

A.犯罪的預備階段B.犯罪的實行階段C.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的情況下D.犯罪行為已經實行完畢的情況下答案及解析:2013-2-58根據《刑法》第24條第l款的規定,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犯罪過程指犯罪的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包括犯罪既遂之前的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或者行為已經完畢的情形。司法考試真題5.藥店營業員李某與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藥店買藥為王某治病,李某將一包砒霜混在藥中交給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謊稱已服完。李某見王某沒有什么異常,就沒有將真相告訴王某。幾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為屬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預備

答案及解析:2002-2-2刑法中的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圖已得逞的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態。本題中,李某因與王某有仇,當王某之妻到其所在藥店買藥為王某治病時,李某企圖以在藥里混入砒霜的方式,將王某毒死。雖然,李某實施完投毒行為后有悔意,但并沒有有效的阻止王某死亡的結果出現。即當王某謊稱藥已服完,李某未見王某出現異常時,采取了不告訴王某真相的方式放任王某死亡結果的出現,并由此導致了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最終死亡。因此,李某實現了殺害王某的犯意,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故B項正確。犯罪中止的成立需具備兩個條件:(1自動放棄犯罪;(2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發生。但本題中,雖然李某有自動放棄犯罪的意圖,但并沒有有效的阻止王某死亡結果的出現。因此,李某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本題正確答案為B。司法考試真題6.下列案例中哪一項成立犯罪未遂?

A.甲對胡某實施詐騙行為,被胡某識破騙局。但胡某覺得甲窮困潦倒,實在可憐,就給其3000元錢,甲得款后離開現場

B.乙為了殺死劉某,持槍尾隨劉某,行至偏僻處時,乙向劉某開了一槍,沒有打中;在還可以繼續開槍的情況下,乙害怕受刑罰處罰,沒有繼續開槍

C.丙綁架趙某,并要求其親屬交付100萬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罰處罰,將趙某釋放

D.丁抓住婦女李某的手腕,欲綁架李某然后出賣。李為脫身,便假裝說:“我有性病,不會有人要。”丁信以為真,于是垂頭喪氣地離開現場

答案及解析:2004-2-4《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A選項成立犯罪未遂,甲后來得到的3000元錢不是因詐騙而來的。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區別是:“能達目的而不欲”時是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B選中乙還有殺死劉某的機會,但是因為擔心承擔刑事責任而沒有繼續開槍,成立犯罪中止。D項中丁的行為和B項的乙相同,一樣構成犯罪中止。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C選項中丙已經將趙某綁走,且提出了勒索,此時綁架罪已經即遂,盡管丙主動將趙某釋放,也不影響其犯罪構成,只不過會在量刑的時候予以考慮。司法考試真題7.甲攜帶兇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對不起,認錯人了。”甲的行為屬于下列哪一種情形?

A.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B.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C.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D.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答案及解析:2003-2-2甲的行為是屬于“自動放棄”還是屬于“被動放棄”決定著甲的行為是否屬于犯罪中止,因為在我國刑法中,法律明確規定犯罪中止的行為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自動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屬性。至于如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自動”,一般采取的標準是“能達目的而不欲”,即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行為能夠達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實施而放棄。本題中,甲放棄犯罪的原因是因為乙認出了自己,而這一事實是不足以阻止甲實施自己的行為,甲之所以不繼續實施搶劫,是因為甲不想實施。判斷一個行為所處的階段是預備階段還是實行階段,劃分的標準是行為是否“著手”,即行為人是否開始實施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對此,我們必須了解搶劫的構成要件行為有哪些。按照我國刑法理論,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屬于復合行為,包括暴力、脅迫等手段,還有劫取財物的目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了任一行為均為實行犯罪。本題中,甲在放棄搶劫時,已經開始實施暴力了,即已經著手。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甲的行為屬于實行行為,其行為所處的階段為實行階段。甲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并且是發生在搶劫罪的實行階段,因此本題的答案為D.司法考試真題8、甲為上廁所,將不滿1歲的女兒放在外邊靠著籬笆站立,剛進入廁所,就聽到女兒的哭聲,急忙出來,發現女兒倒地,疑是站在女兒身邊的4歲男孩乙所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兒,一手用力推乙,導致乙倒地,頭部剛好碰在一塊石頭上,流出鮮血,并一動不動。甲認為乙可能死了,就將其抱進一個山洞,用稻草蓋好,正要出山洞,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乙沒死,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之后用一塊磨盤壓在乙的身上后離去。案發后,經法醫鑒定,甲在用石頭砸乙之前,乙已經死亡。依此情況,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過失致人死亡罪

B.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數罪

C.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

D.故意殺人罪答案及解析:2003-2-4甲過失致乙死亡,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又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乙沒死,即產生殺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對象不能犯的未遂。D選項是因果關系錯誤的解決方式,因果關系的錯誤不影響犯罪構成。因果關系錯誤的一般情況是第一個行為是故意行為,第二個行為是過失行為,第二個行為實現了第一個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個行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認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個行為是過失行為,過失行為是沒有犯罪目的的,因而這里也不存在因果關系錯誤的問題。由于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又故意實施了第二個行為,實際上第二個行為無法既遂(對象不能犯)。第二個行為是主體對客體認識的錯誤,成立故意殺人的未遂。第一個行為和第二個行為之間是互相獨立的關系,因而認定為數罪。所以最后的正確選項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

司法考試真題

9.根據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形態的理論分析,下列關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錯誤的?

A.甲為殺人而與李某商量并委托購買毒藥,李某果然為其買來了劇毒藥品。但10天后甲放棄了殺人意圖,將毒藥拋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應成立犯罪中止。B.乙基于殺人的意圖對他人實施暴力,見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憐憫,將其送到醫院,被害人經治療后仍鑒定為重傷。乙不是犯罪中止。C.丙對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離開現場。2小時后,丙為尋找、銷毀犯罪工具回到現場,見王某仍然沒有死亡,但極其可憐,即將其送到醫院治療。丙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D.丁為了殺害李四而對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極端痛苦,于是丁將李四送往醫院搶救脫險。經查明,毒物只達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醫院,李四也不會死。丁將被害人送到醫院的行為和被害人的沒有死亡之間,并無因果關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司法考試真題10.下列有關犯罪預備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犯罪預備既可以是為了自己實行犯罪而預備,也可以是為了他人實行犯罪而預備

B.實施預備行為后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的,屬于犯罪預備

C.犯罪預備階段的行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D.對于預備階段的中止犯,除了適用中止犯的規定減免刑罰之外,還應同時適用預備犯的減免規定

答案及解析:2000-2-661.犯罪預備不限于為自己實行犯罪而預備,包括為他人實行犯罪而預備。A選項正確。2.犯罪預備是一種故意犯罪形態,而非一個行為階段。在預備行為階段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所呈現的終局形態,就是犯罪預備。B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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