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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欺詐客戶案例經濟學一班第三組二○一三年十一月目錄一、證券欺詐客戶的概述二、證券欺詐客戶的形式四、欺詐客戶行為的法律責任三、欺詐客戶的行為五、相關案例及其分析一、證券欺詐客戶的概述證券欺詐客戶的概述

所謂欺詐客戶是指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義務時實施的故意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行為。例如:證券公司挪用客戶的保證金,或者證券公司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這都屬于欺詐客戶。二、證券欺詐客戶的形式

證券欺詐客戶的形式

1、違背指令違背指令指證券商違背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買賣證券的行為。2、混合操作混合操作指證券綜合商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混合操作,即在有價證券交易中,證券綜合商一方面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托充當投資者的受托人而代客買賣,另一方面又是投資者的相對交易人充當交易一方而自己買賣。3、不當勸誘不當勸誘指證券商利用欺騙手段誘導客戶進行證券交易。4、過量交易過量交易指證券商以多獲取傭金為目的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在客戶的帳戶上翻炒證券的行為。三、欺詐客戶的行為欺詐客戶的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2、不在規定的時間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四、欺詐客戶行為的法律責任

欺詐客戶行為的法律責任我國《證券法》對不同行為主體欺詐客戶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1)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季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以及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2)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的委托,買賣、挪用、出借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賬戶上的證券用于質押的,或者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并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文件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相關案例及其分析

案例案例一以客戶為反向指標缺基本道德

某期貨公司的投資咨詢人員馬某同時為甲、乙、丙三位客戶提供交易輔導。由于甲的交易水平較差,經常虧損,馬某便以甲為反向指標,對乙和丙說:“甲做單虧損率很高,你們可以和他反著做。”乙和丙聽從了馬某的建議。于是在每次甲下單后,馬某便將甲的頭寸方向告訴乙和丙,乙和丙按照甲的反方向進行操作。不久,乙和丙小有收獲,便到處炫耀,結果期貨公司的所有客戶都知道了此事,甲客戶到期貨公司大鬧,其他客戶對公司也失去了信任,紛紛從該期貨公司撤戶,公司業務受到了很大影響。不久,該期貨公司辭退了馬某。

分析

作為投資咨詢人員,馬某的工作就是對交易水平不高的客戶提供輔導,提高其交易水平。但馬某卻利用自己服務的客戶做單水平不高,為其他客戶樹立“反向指標”,其行為不僅違反了“保守客戶商業機密”這個期貨從業人員的基本戒律,更重要的是,它反映出馬某對客戶缺乏最起碼的尊重,反映出馬某缺失為人的基本道德。

沒有客戶愿意和這樣的從業人員合作,不尊重他人的行為,最終會毀掉從業人員自己乃至期貨公司的飯碗,甚至危害整個期貨行業的操守和聲譽。

案例

作獲利保證進行欺詐客戶案例二某期貨公司市場開發人員梁某,在開發客戶過程中向投資者王某承諾期貨投資包賺不賠。王某聽信后,很快投入10萬元進行期貨交易,并將交易密碼告訴梁某,由梁某代他下單。不久,王某賬戶就虧損了4萬元。由于心虛,梁某未向王某匯報真實交易情況,反而謊稱盈利。后來王某在查詢賬單時發現真實情況,便向梁某質問,梁某竟不辭而別,不知去向。王某無奈向期貨公司提出索賠,幾經調解,期貨公司賠償了王某的部分損失

分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本案例中期貨從業人員梁某違反規定向客戶做出獲利保證,屬于欺詐投資者的行為。此外,梁某違反中國證監會禁止從業人員代客戶決定交易指令的規定,私下代客戶做單,交易過程中還企圖隱瞞虧損事實,謊稱盈利,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事發后,梁某不辭而別,使所在期貨公司蒙受損失,反映出梁某缺乏基本職業道德。他的行為不僅毀掉了自己的名譽,甚至損害了整個期貨行業的聲譽。本案例還反映出該期貨公司未能對梁某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期貨公司應防患于未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以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案例三同業互助共同塑造行業形象

客戶李某沒有期貨交易經驗,在A期貨公司開戶后急于盈利,便要求A期貨公司允許其透支交易,被公司拒絕。李某非常生氣,立即要求公司為其辦理提款、撤戶手續,并來到B期貨公司聯絡開戶事宜。接待李某的是B期貨公司交易部經理關某,關某在談話中了解到李某欲從A期貨公司撤戶的真實原因,立即主動勸誡李某,并指出A期貨公司的行為是遵循國家法規和監管政策的要求,同時也是對投資者的長遠利益負責,是正當的。關某還列舉實例向李某講解了透支交易可能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害。談話之后,李某經過考慮決定撤回提款、撤戶申請,繼續在A期貨公司進行期貨交易

分析

在本案例中,B期貨公司交易部經理關某沒有乘人之危,立即與上門投靠的客戶簽約,而是本著遵紀守法、維護投資者利益的考慮對李某進行勸誡,雖然失掉了一個客戶,卻維護了期貨市場的健康形象,也維護了客戶李某的利益。這種同業間相互尊重、共同維護期貨行業職業道德的作法應在行業中得到推廣。

案例案例四“民間股神”集資詐騙案2010年11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犯集資詐騙罪的“民間股神”韓勁松無期徒刑,同案其他4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2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緩刑。2006年起,韓勁松通過媒體自稱“民間股神”,利用向股民講授炒股知識之機,虛構事實,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股指期貨、代客理財、黃金外匯交易等名義,數百名投資者處騙取資金千余萬元,并將這些資金用于填補自己的早期投資虧損。2007年9月,他還用從投資者處騙取的5萬美元,與國際股神羅杰斯共享兩個半小時的晚宴。后終因騙取股民資金后資金鏈斷裂而暴露。

分析韓勁松通過媒體自稱“民間股神”,利用向股民講授炒股知識之機,虛構事實,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股指期貨、代客理財、黃金外匯交易等名義,數百名投資者處騙取資金千余萬元,并將這些資金用于填補自己的早期投資虧損。

案例案例五新國大”證券詐騙案曹予飛,化名倪文亮,臺灣省臺北市人,北京新亞東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該人于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先后以合作、聯營、收購等方式,非法成立山東中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北京營業部,非法收購“新國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精登石油公司,與龔聰穎(女)、高振宇等人合謀,以承諾無風險投資、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設假盤房提供假信息等欺騙手段,騙取4100多人、高達5億余元的集資款。其中,1.7億余元用于支付客戶的“利潤”,其余的錢款被曹予飛、龔聰穎、高振宇一伙據為己有。1998年7月31日,曹予飛等人銷毀賬目攜款潛逃。9月3日,偵查員在云南省石林將欲偷渡出境的三人抓獲。共追繳贓款折合人民幣3900余萬元。2000年4月21日一審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依法判處曹予飛死刑;判處龔聰穎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高振宇無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員分別受到不同懲處。目前,司法機關仍在努力追繳贓款。

分析承諾無風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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